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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出台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经济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于巩固和发展价格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障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适用范围

《价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

《价格法》的适用空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籍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根据“一国两制”的有关法律,《价格法》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价格行为。包括经营者的定价、调价、标价以及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价格行为,又包括政府的价格管理、价格调控、价格监督检查等价格行为,还包括消费者参与定价和监督价格等行为。

价格行为的客体是价格。《价格法》将价格的范围限定在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包括各类有形产品、无形

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包括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商品价格根据商品有无物质形态分为有形产品价格和无形资产价格。有形产品是指有实物形态和物质载体的产品,包括各类农副产品、工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建筑产品等。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服务价格具体范围:一是现行所称的各种经营性收费,即企业、事业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场所、设备和工具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如:邮电资费、照相、洗理、旅游、中介代理服务费等。二是现行所称的事业性收费,即政府办的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弥补或部分弥补服务成本而收取的费用。主要有医疗、教育、咨询费、检验费等。此外,现行所称的行政性收费是一种特殊的价格形式,由于复杂的原因,《价格法》作了原则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

等商品外,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价格监督检查

价格监督检查,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管理相对人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它属于行政监督检查的一种,是国家价格管理的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价格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价格监督检查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经营者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

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

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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