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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1 4 7课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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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

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

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所构成的体系。如果存在令状(于1227年),诉讼请求就可以被采纳或执行;没有法院令状(为前提)的诉讼请求就没有追索权,因而该诉讼请求也不存在。“牛津条例”(1285年)禁止创设除了“个案令状”之外的新令状,这种“个案令状”使该制度变得较为灵活了,而且导致了后来合同和侵权法的发展。

对于诉的形式的严格限制及由此产生的对追索权的限制导致了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的发展。“衡平”的一般意义就是寻求“公平”,即公平且善良地裁决,它最初是由国王,后来由作为“国王良知守护人”的大法官颁行,以便在艰难的案件中提供救济。但是到了十四世纪,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发展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和与一般的普通法法院一争高下的司法系统(衡平法院)。其规则和格言变得非常固定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不像在其它法律制度中一样灵活。衡平法的特点有:以特定履行(或实际履行)的方式提供救济(与普通法提供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救济方式形成对照);强制令(为或者不为某项具体行为的临时或者最终法令);渗透了整个法律制度并且能在许多场合下揭示现代法律概念的起源的所谓的衡平法格言的发展。不过,一般都是只有在普通法救济不充分时,才会出现衡平法救济。比如,优于普通法损害赔偿金被认为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考虑到不动产所具有的唯一性,这些赔偿金无法补偿不动产购买人(的损失),就可能判以特定履行购买不动产。

与普通法一样,衡平法通过司法接纳或通过明确的制定法条款,成了美国法律的一部分。目前,这两个法律制度在许多美国司法管辖区中得以融合(始于1848年的纽约),因而,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以及联邦的实践中只存在一种形式的民事诉讼。只有为数很少的州还保留

着单独的衡平法院。尽管如此,提及这一历史演变仍然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一方面解释了许多当代法律概念(如财产法中的所有权分割)的起源和意义,另一方面,它仍然与做出某些裁决有一定的关联,比如是否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理(这仅发生与普通法的讼案中,在其它案件中仅由法官审理)。另外,这种区别将决定“通常的”普通法赔偿金救济是否适用或者是否可以使用“特别的”衡平法特定履行救济。

“判例法”代表了整个的法官造法体系,而且在现代还包括了普通法和衡平法先例。在不准确的和令人迷惑的用法中,“普通法”和“判例法”这两个术语通常被当作同义词来使用,在这里,“普通法”这个术语一般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以示区别制定法。“判例法”总是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律,而“普通法”则相对来说,根据想表达的意思不同,要么代表普通法主题事项(即具体问题)上法官制定的法律,要么在更广范围内指所有法官制定的法律。

第四课美国司法系统概览

第一部分法院

美国共有五十二个独立的法院系统。哥伦比亚特区以及每一个州都有其自己非常发达和独立的法院系统,另外还有一个独立的联邦法院系统。联邦法院并不高于州法院;它们是由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授权的一个处理特定联邦利益的独立的并列存在的系统。存在两套平行的法院系统经常会产生关于州和联邦系统的关系问题,这是联邦主义的重要问题。由九位大法官组成的美国最高法院位于所有这些系统之上,具有最终的和支配性的发言权。

尽管不少州如内布拉斯加有一个两级体制,而联邦法院和大多数州都是三级模式。这意味着对于任何诉讼人,都有机会将其案件提交到审判法院,如果他败诉了,那么还有两个级别的上诉的权利,而他最终有可能在上诉中胜诉。比如,在联邦系统内,受理法院是美国地区法院,每个州都至少有一个审判法院。许多大的州根据人口、地理以及待处理案件数量等因素划分为两个、三个甚至四个司法管辖区。美国共有94个地区,而每一个地区法院有一个或者(通常)有两个以上法官。在地区法院受到不利的裁决之后,诉讼人可以上诉到该地区法院所在的巡回审判区的美国上诉法院。联邦系统内共有11个按数字排列的中级上诉法院,每一个都包括三到十个州或者其它属地。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有一个上诉法院,审理来自当地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一个为联邦巡回审判区而设立的上诉法院,接受来自各种特别的联邦法庭如求偿法院的上诉案件。每一个上诉法院都有四个以上的法官,他们其中三人组成合议庭对地区法院的裁决以及一些行政机关的裁决进行审查。在某些案件中,在上诉法院败诉的诉讼人可以获得美国最高法院的审理。各州法院的案件同样可以经过一个审判法院、一个上诉法院和一个州最高法院。如果涉及联邦宪法问题,州最高法院的裁决可能受到美国最高法院的审查。自从1988年以来,合众国最高法院可以自由裁量是否审查民事案件;而实际上所有的民事案件都作为(当事人的)权利而上诉到最高法院的做法已经被废除了。

三级体制在最高法院所扮演的角色上有所不同。(各州)所采用的不同做法反映了关于最高法院应当发挥什么作用的不同观念(哲理)。比如,在加利福尼亚,只有被判死刑的刑事案件才可以上诉到州最高法院。同样,在联邦法院中,除了在一些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向合众国最高法院上诉属于其根据调案调卷令进行自由裁量的事项。该法院自行决定哪些是最主要的问题而值得其关注,并且会拒绝审查它认为会产生不重要的问题的裁决。它以这种方式对下级法院的司法行为进行以个案为基础的监督。在这一问题的另一端,如在纽约,成文

法规定大量的案件都存在向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权。纽约上诉法院的主要作用就是确保案件得以正确裁决。在您要确定这些上诉法院的特定规则的时候,有必要仔细察看该系统的相关立法。

第二部分法官

那些获准法律执业的人当中只有不到二十分之一是联邦、州、县、或城镇法院的法官。除了一些较低级别的法院之外,一般都要求法官具备执业律师资格,但是他们在担任法官期间不得执业。由于一致性太少,因此除了指出关于选任法官的等级、遴选方法及其任期的三个明显特点之外,很难再作进一步的概括。

法官是从执业律师中选任出来的,很少从政府服务或者教育行业选任。在美国不像许多其他国家一样有职业法官,而且对于希望成为法官的年轻的法学院毕业生来说没有规定的途径要走,不必要进行学徒,也没有必须(先行)进入的行业。年轻的法学院优秀毕业生作为联邦或者州法院最为著名的法官的法律助手工作一、两年只能从他们身上获取经验作为回报,而不是从事法官职业的保证。不过一名低等级法院的法官获得高等级法院的职位的情况却是很常见的,尽管这还不能说是一种规则。法律职业并非完全无视职业法官的优势,但是人们通常认为美国律师带给法院的经验和独立性比这种优势更为重要。这个国家最高法院的许多优秀法官都没有先行的法官经历。批评意见集中在这种盛行的法官遴选方法上。

州法院法官通常通过选举产生,而且一般都是由公众进行投票,但偶尔由立法机关投票。公众选举受到包括美国律师协会在内的很多人的反对,其理由是公众对法官职位的候选人缺乏兴趣而且所知甚少,因此其结果通常受到政党领袖的操纵。由于许多地方律师协会承诺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评估并据此决定支持与否,因此情况得到一定的改善。

自从1937年以来,美国律师协会提出了一个替代制度,根据该制度,地方长官从一个特别提名委员会提交的名册上指定法官,而法官要定期参加没有竞争对手的续任公众选举,选举的依据是其工作成绩。这一制度目前正在极少数州至少针对一些法官得以实施。在一小部分州里,在立法机关批准的前提下,法官由州长任命。

在参议院批准的前提下由总统任命联邦法官也是一种选任方法。即使在任命制度中,法官的选任也无法免除政治的影响,因而被任命者通常属于总统或州长的党派。但是联邦法官的候选人名单要提交给美国律师协会的一委员会,而且一般只有在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才得以任命。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的职位的安置通常与其它法官职位相同,尽管在一些州是以轮流的方式从法院成员中按照(在本院)工作的资历或根据法官的投票予以选任。美国的首席大法官在参议院同意的前提下由总统任命。

第三个特点是法官通常有任职期限而非终身制。普通的司法管辖区的法院一般为4、6或者8年,而上诉法院则为6、8、或10年。令人欣慰的是,即使在以公众选举方式选任法官的地方,那些工作令人满意的现任法官通常都能连任。在一些州法院和联邦法院,法官终身任职。无论任期制还是终身制,法官只有在出现重大的过错行为时才受到罢免而且要经过正式的程序。罢免的情况确实极其罕见,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联邦法官经过正式的程序受到罢免。法官不因其民事司法行为而招致民事(赔偿)责任保证了司法的独立性,即使有欺诈和腐败行为也是如此。

美国律师协会的《法官行为准则》作为法官应当遵守的一个标准受到广泛的接受。高级司法职位的工资虽然低于成功的私人执业律师的收入,但通常非常之高,这些职位的声望也很高,因而法官职位能够吸引全国最有能力的法律人才。美国法律界的大家大部分都出自著名的法官。

第五课宪法

第一部分作为最高法律的宪法

美国宪法虽然是一部相对比较简单的文件,但它自我定名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制定这一条款意味着,如果各州宪法或者各州立法机关或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他们就是无效的。最高法院在两个多世纪的时间内所做出的各种裁决确认并强化了宪法至上原则。

最后的权力归于美国人民,如果他们愿意,可以通过修正宪法或者起草一部新宪法(这至少从理论上来说是可行的)的方式来改变这部基本法。但是,人民并不直接行使这种权力,他们将日常的管理事务委托给经过选举或者委任的公共官员们。

公共官员的权力是有限的。他们对公务行为必须符合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选举产生的官员必须定期接受改选,届时其业绩要受到彻底的公开审查。委任产生的官员要根据(有委任权的)人或者机关的意愿来做事,而且如果其表现不能令其满意,就会被免职。在这一问题上的例外情况是由总统对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其他联邦法官的终身性委任。

美国人民表达其意愿最常见的方式是选举投票。不过,宪法还是规定了在公共官员出现严重的不法行为或渎职行为时,通过弹劾程序予以免职的做法。第二条第4款规定:“总统、副总统和合众国的所有文职官员,因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在这种情况下,众议院必须投票通过一个弹劾法案。然后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在参议院对该公共官员进行审判。

在美国,弹劾被认为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措施。在过去的二百年里,只有十三位美国官员受到弹劾,其中有九位法官,一位最高法院的助理法官,一位国防部长,一位众议员和一位总统,即安德鲁·约翰逊(关于另外一位总统理查德·尼克松,虽然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建议对其进行弹劾,但在众议院投票之前他便辞去了总统职务。)在这十三个案例当中,只有四名法官被宣告有罪而免职。各州官员也同样可能受到其相应的州立法机关的弹劾。

除了提出一般性政治观念之外,宪法还规定了政府体制的蓝图。它用三个主要的条款规定了美国政府的三个部门:立法、行政和司法,它们各自拥有相应的职权,承担相应的责任。(联邦宪法中)相当详细地列出了立法部门可以制定法律的项目,尽管多年来的司法裁决已经扩展了国会(立法)活动的范围。总统作为行政部门的首脑,其权力和责任也(在宪法中)被规定下来。宪法还规定了联邦法院的体制及其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关系。

第二部分政府的原则

尽管这部宪法自从其最初通过至今已经在许多方面有所改变,它仍然保持着1789年的基本原则:

政府的三个主要部门相互分离和独立。赋予一个部门的权力会受到其他两个部门的权力的微妙制衡。每一个部门都作为对其他部门可能滥用职权的制约。

宪法与根据宪法条款通过的法律以及由总统签署并由参议院批准的条约的效力高于所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

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并有权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所有的州都是平等的,任何州都不能获得联邦政府的特别待遇。

在宪法的范围内,各州必须承认和尊重其他州的法律。

各州政府在形式上必须与联邦政府一样采取共和体制,最终权力归于人民。

人民有权利用宪法规定的合法手段改变其政府的体制。

第三部分修正案条款

宪法的起草者非常清楚,如果宪法要能够持久并与国家的发展保持同步,有时就需要修改。他们还意识到修改宪法的程序不能太容易,从而可能产生构想拙劣的和草率通过的修正案。由于同样的原因,他们希望确保少数人不能够阻止大多数人所希望的(修宪)行为。

他们的解决办法是设计一种修改宪法的双轨程序。国会两院三分之二多数票可以提出修宪动议。而三分之二的州立法机关也可以要求国会召开修宪大会讨论和起草修正案。在这两种情况下,修正案都必须得到四分之三的州的批准才能生效。

除了宪法本身的直接修改程序之外,宪法条款的效力也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而被改变。在共和国历史的早期,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司法审查(权)原则。这种司法审查权是法院对于国会的法案进行解释并确定其合宪性的权力。多年以来,法院在从政府对无线电和电视的管制到刑事案件中被告的权利等问题上的一系列裁决,都具有改变宪法指向的效果,但并未有宪法本身的实质性变化。

国会关于实施这部基本法或者为了使其适应变化的情况而通过的立法也以某些微妙的方式改变着宪法的含义。大量的联邦政府行政机关的规则和规章也在某些方面具有类似的效果。按照法院的意见,在这两种情况下,严格的检验标准就是这种立法和规章是否符合宪法本身的意图和目的。

第七课刑法

课文:杀人罪

杀人(homicide)就是一个人杀掉另一个人。但并非所有的杀人都是犯罪。比如一个人在自卫当中杀掉另外一个人就不是犯罪,而是正当的杀人。在警察为了制止暴力性重罪,如抢劫或入室盗窃,杀人是一种合理而必需的制止措施的时候,或者警察为了防止危险的重罪犯逃跑而将其杀死,都是正当的。而且某些杀人行为也是可以宽恕的,如一个人在意外而且没有重大疏忽的情况下导致他人的死亡。

杀人如果没有法定的正当性或原因就构成有罪杀人。它根据具体情况不同构成谋杀罪或过失杀人罪。

在我国早些时候以及在那时以前的英格兰,谋杀和过失杀人犯罪的要件是由法院裁决规定的。这些裁决被认为是“普通法”。后来,大多数州的谋杀和非预谋杀人都由立法以单行法规形式或者作为刑法典的某个条文进行了重新定义。

第一部分谋杀

根据普通法,谋杀是有“预谋”的杀人,而且在当今的一些立法和法典中也有这种“预谋”的要求。比如,《加利福尼亚刑法典》就保留了这一点。与普通法一样,该法典规定:“……预谋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在明显故意夺取他人生命的情况下,就是明示的。而在没有故意挑衅或者在该杀人行为的有关情况表明了一颗冷酷邪恶之心的情况下,就是暗示的。”

一个人故意将他人推下悬崖就是明显表明具有明示的预谋的一个例子。暗示的预谋的一个例子是一个人仅仅为了吓唬一列正在行进中的列车上的乘客或者为了展示它能够将子弹正好打过两节车厢之间而不会击中任何人而开枪的情况。至于那些可以合理地归入这种行为范畴的杀人,该行为的危险性就是“预谋”的证明。对于加利福尼亚法院或陪审团来说,它表明了“一颗冷酷邪恶之心”。

谋杀罪在一些州当中可判处死刑,在另一些州仅判处终身监禁或若干年徒刑。

(a)重罪中的谋杀

预谋要件得以满足的另一个例子是在诸如抢劫之类的重罪中杀人。即使抢劫者的枪走火致使抢劫受害人或旁观者或警察死亡,其实施诸如抢劫之类的危险犯罪的行为就满足了预谋的要求,因此这种杀人可按谋杀罪惩处。根据同样的推理,在抢劫者与警察的互相射击过程中,如果一名警察意外地被另一名警察射杀,那么就可以将其认定为谋杀罪的重罪共犯。

如果一名抢劫者的犯罪同伙在犯罪或者逃跑过程中故意杀人,也可以认定该抢劫者有预谋。参与者的预谋是由抢劫本身的危险性所暗示出来的。而且每一个抢劫者都可以被视为在实现他们的目的(包括逃跑)过程中代表其他人行事。

整个重罪中的谋杀问题主要起因于公诉人寻求将此类杀人行为判处死刑的意图。在一些废除死刑的州(如威斯康辛),其立法以一种将造成杀人后果的抢劫予以严惩的可以理解的愿望,规定此类犯罪要比无致命的抢劫多判15年徒刑。

(b)谋杀的等级

一些州根据杀人的实际情况对谋杀罪规定了不同的惩罚。“故意的、蓄意的、预谋的”杀人,如投毒或在危险性重犯中杀人可能被定为一级谋杀并判处死刑或长期监禁。其他类型的谋杀可能是二级谋杀并被判处较轻的刑罚。但是按照普通法,不存在谋杀的等级。任何非法的杀人行为要么是谋杀要么是非预谋杀人。

第二部分非预谋杀人

非预谋杀人在普通法中被定义为没有预谋地非法杀害他人的行为。它可以是故意或非故意。

与谋杀相比,非预谋杀人通常被判处一年到十年或十五年的监禁。

(a)故意的非预谋杀人

在“激怒”或“激情”状态下故意杀人构成故意的非预谋杀人罪。其典型的例子是丈夫(或妻子)无意中发现配偶与他人正在发生性关系,或者在证明通奸行为即将或者马上就要进行的情况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杀死配偶的奸夫(妇)或者将二人都杀死就属于非预谋杀人的范畴,这是因为(1)杀人者受到激怒而且(2)“处于激情状态下”。

考虑到人类本性的缺点,这类杀人受到的处罚轻于谋杀。换句话说,人们对于丈夫或妻子在这种状况下的本能反应要么是杀人要么实施其他的伤害行为是理解的(有一种理解性的评价)。尽管如此,人们还是感到这种行为应当通过刑事惩罚受到制止,但是应当是一种比谋杀罪轻得多的惩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种杀害奸夫(妇)的案件中判罪率很低,这主要是因为陪审团时不时地愿意接受(被告)通常所编造的关于杀人是在自卫中实施的这种解释,换句话说,是由于奸夫(妇)袭击这位配偶,因此他(她)只是为了防止自己被杀死而杀死了这位“袭击者”。在这类案件中的无罪判决有时被媒体称为根据“无字之法”作出的无罪判决。

有不少的州(得克萨斯、新墨西哥和犹他州)已经试着在起立法中通过将在奸夫(妇)被捉的情况下发生的此类杀人行为合法化而使整个的奸夫(妇)被杀问题简单化。但是在这些州当中,这种特权并没有延伸到杀死参与通奸的配偶!

某一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在激怒或激情之下实施所适用的判断标准问题由陪审团或者在无陪审团的案件中的法官按照被告是否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人”来解决。从技术上来讲,并不考虑杀人者的具体的感受或情绪,而是要确定“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类似情况下会作出怎样的行为。一个英国案例可以说明这一点。在该案中,一个阳痿的男人在试图与一名妓女发生性关系失败后感觉受到该妓女某些言辞的侮辱,因而杀死了她。他主张在认定他的这种反应是否存在激怒的情况时,应当将他在这种情况下的感受考虑进去。但是法庭认为他的行为要根据一般标准,即正常的“通情达理的人”的标准进行判断。

(b)非故意的非预谋杀人

非故意的非预谋杀人一般可以被定义为由于重大疏忽或者作为危险的非法行为的结果而非故意地致人死亡。比如,一个人从一栋大楼的高层向常有行人行走的小巷投掷重物,如果导致杀人的结果,就可能构成非故意的非预谋杀人罪。同样,汽车驾驶人如果在学校区的人行横道超速行驶而撞死学生也可能构成该项犯罪。

很多州已经创设了一个与此相关的罪名,叫做“疏忽大意杀人”或“过失杀人”,它们适用于汽车驾驶人以一种疏忽大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方式致人死亡的行为。制定这种特使种类的杀人罪立法是因为在将汽车驾驶人定罪为非预谋杀人(即对人的屠杀——英文中“对人的屠杀”的复合词)罪这个越来越令人反感的罪名时所遇到的难题,而且这种罪行传统上还带有最低在矫正机构服刑一年的刑罚。因此将这种行为归入不太令人反感的疏忽大意或者过失杀人罪名当中并且允许判处比对非预谋杀人罪规定的更轻的刑罚被认为是比较可取的。换一种说法,即有适当数量的带有相对较轻的刑罚的定罪要强于虽有重罚但定罪很少的情况。在关于疏忽大意或过失杀人的法律中,允许的刑罚范围一般最高1000美元罚金,或者最高一年的监禁而不在矫正机构中服刑,或者在矫正机构中服刑最高五年的处罚。(在这类行为的交通受害人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可援引另一新的法定罪名“疏忽大意行为”。)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中刑罚的灵活性产生一种鼓励罪犯认罪的效果,而且这导致了那些如果法官或陪审团除了选择矫正机构服刑或无罪之外别无选择便可能无法作出有罪判决。

第三部分联邦杀人罪法

不存在普遍的联邦杀人罪法。事实上,由于除了对在某一联邦领土内、在联邦大楼中或者其他的联邦财产上的杀人行为或者针对联邦官员的杀人行为之外,国会没有对此类问题进行立法的宪法性权利,因此也不可能有普遍的联邦杀人罪立法。

举例

X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一家邮局射杀Y。X实施了联邦杀人罪。

举例

X是一名正在由联邦调查局特工追捕的抢劫银行的逃犯,他开枪射杀了这名特工。X犯有联邦谋杀罪。

第四部分当代谋杀-非预谋杀人罪立法体系

在大多数州,谋杀罪和非预谋杀人罪都是由各州法律管辖,这些法律都基本上继承了普通法的形式。但是目前有一种正在进行的法律现代化趋势。1961年《伊利诺斯刑法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比如,在对谋杀进行定义的时候,它避免了诸如“预谋”和“冷酷邪恶之心”之类的用于,而是用了更为准确和含义丰富的术语。

根据该刑法典,一个人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杀死另一个人,(1)如果他故意杀死他或者造成其重大身体伤害;或者(2)在没有杀人的故意的情况下,如果清楚表明他应当知道其行为可能会导致死亡;或者(3)如果死亡是由实施诸如抢劫、入室盗窃或者强奸之类的非常危险的犯罪所造成的,那么就构成谋杀罪。

第五部分死刑

多年来对于死刑是否能够实现其预期的制止谋杀目的一直存有许多争论。这一问题在研究人员之间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但是,由于近年来死刑执行快速减少的原因,关于死刑的争论变得仅局限于学术方面。尽管在1935年有199人被执行死刑,但到了1966年在美国却只有1人被执行死刑,1967年2人,1968年没有。不过在接下来的3年当中每年都有400多人被宣判死刑。

除了人们对已经被宣判死刑的谋杀犯越来越不愿意执行之外,最近美国最高法院最近提出并阐述了一个关于在死刑案件中陪审团选择的法律观念也使得陪审团对犯人判处死刑有了更大的难度。最高法院裁定,即任陪审员不得仅仅因为其反对死刑的良心顾虑而被要求退出陪审团。最高法院认为,如果这样做,就构成了对正当程序的剥夺,因为被告无法获得由“公正和公平的陪审团”的审判。

只有在即任陪审员声明他不会考虑在其参与陪审的特定案件中弃之不管的情况下,才允许仅仅由于这种观念而将其排除到陪审团之外。

英语课文翻译

1.p6 UNIT 1 3a:In ten years,I think I"ll be a reporter.I"ll live inShanghai, 十年后,我想我会成为一名记者。我将住在上海因为去年我去了上海,立即爱上了这座城市。上海真的是座优美的城市。作为一名记者,我想我会遇到很多有趣的人。我想我会和自己最好的朋友住在一套公寓里,因为我不愿意独居。我会养宠物,因为我妈妈讨厌宠物,况且公寓太小;所以我现在一个宠物也没有。十年后,我会拥有许多不同的宠物。我可能甚至养一只鹦鹉!我也许每天去溜冰和游泳。工作日里,我每天打扮精干或许会着一身西装。逢到周末,我穿得更休闲些。我想我会去香港度假,甚至有一天我会去澳大利亚游览。 1.p8 UNIT 1 3a:Do you think you will have your own robot? 你认为你将会有属于自己的机器人么? 在一些科幻电影里,未来的人们都拥有自己的机器人。这些机器人就像人类一样。他们帮助人们做家务和大多数令人感到厌烦的工作。 一些科学家相信将来会有这样的机器人。然而他们赞同者也需要花几百年的时间才能成为现实。科学家们正在试图研制看似人类且能和我们作相同工作的机器人。一些日本的公司已经制造出能走路和跳舞的机器人。这种机器人看起来非常有趣。 但是研究机器人的科学家詹姆斯怀特并不认同这类观点。他认为要让机器人向人类一样做事情是非常困难的。比如说,对一个孩子来说要醒来并知道自己身处何处是很简单的。怀特认为机器人不能做到这一点。但是其他的科学家并不赞成。他们认为在未来的25到30年间,机器人就能和人类谈话。 研究机器人的科学家们不只是在试图让机器人外观接近人类。比如说,现在已经有能在工厂工作的机器人了。这些机器人看起来就像巨大的胳膊。他们能一边又一遍重复简单的工作。人类不喜欢做这类工作而且容易对此感到厌烦。但机器人永远不会厌倦。 在未来,将到处都有更多的机器人,而人类要做的工作就更少了。新的机器人会有很多不同的形状。一些看起来像人类,其他的可能像蛇。在发生地震后,一种蛇形机器人能够帮助寻找建筑下埋着的人。这在现在看来还不可实现,但在一百年之前,电脑,太空火箭甚至电动牙刷也被视作不可能的存在的。我们永远都不能了解未来会发生什么! 2. p14 UNIT 2 3a: Dear Mary, I have a problem, and I need your help. 亲爱的玛丽: 我有一个问题,我需要你的帮助。我经常以为我在学校里十分受欢迎。但是我才发现我的朋友们在为我的一位最要好的朋友准备生日派对,可是他们没有邀请我,除了我,我们班的其他人都受到了邀请。我不知道为什么。我并不知道我哪里做错了。我感到很沮丧却也不知道应该去做什么。你是怎么想的?你能帮我吗? 您孤单的孩子

英语课文翻译1

第一单元A 上帝显灵 1罗布·博尔医生正渴望吃上一顿热乎乎的火鸡晚餐和苹果馅饼。这位52岁的内科医生在他的家庭诊所忙碌了整整一个星期,治疗那些患有咽喉疼痛或耳朵感染的病人,这时正准备在他所属教会的年度筹款晚宴上享受一些家常烹饪,并和教友相聚。 2博尔和家人走进拥挤的圣约翰联合基督教会体育馆,发现很多人排着长队等座。对此他已司空见惯。伊利诺伊州莫克那镇的火鸡宴已成为深受欢迎的活动,成百上千的人从芝加哥周围的郊区赶来参加这项活动。许多人甚至不是这个教会的会员,他们只是听说这里有美食,愿意花上10美元饱餐一顿,同时为教会的新活动中心做点贡献。博尔和妻子达娜还有他们14岁的儿子凯尔每年都来。 3博尔刚坐下,还没来得及把餐巾在膝盖上放好,就听到房间另一头传来了喧闹声。“快帮帮忙!”一个女人大叫着。“有人知道怎么做海姆利克急救吗?” 4 博尔医生一跃而起,看到一个银发老太太伏在椅子上。“我是医生,出什么事了?”博尔对围在76岁的帕特·罗勒身边的人群问道。 5“我婆婆被一块火鸡卡住了。”焦急的科琳·罗勒答道,“我们已经试过海姆利克急救了,但没有效果。”博尔从后环抱住帕特,将手放在她的腹部,用拳头使劲往上推,但没有任何动静。他迅速把帕特扶起来,放到地上,让她的姿势更有利于急救。他又用海姆利克急救试了两次,但仍不见效。 6 这太不可思议了,博尔心想。他开始担心自己救不了她。抬起头,他认出了史蒂夫?霍布林,他办公室附近一家医院的护士。“史蒂夫,你把手指伸进她的喉咙,看看能否掏出什么,”他吩咐道。霍布林将手指伸进去,掏出了一小块火鸡。 7但是帕特仍然没有呼吸。事实上,她的脸色正在迅速变青。显然她的喉咙里还卡着食物。博尔知道,要把空气送入她的肺部,必须采取极端的行动,而且要快。唯一可以做的就是进行紧急气管切开手术。 8 “打911!给我拿把锋利的刀过来!”他大声喊道。他的妻子赶紧跑向厨房,霍布林则把他的小折刀递了过来。 9 博尔以前从未做过这种手术。他回想起唯一一次看过别人做这种手术,还是20年前在医院实习的时候。那次手术是由外科专家在无菌

自考高级英语上册11课课文翻译

Lesson Eleven On Getting off to Sleep谈睡眠 人真是充满矛盾啊! 毫无疑问,幽默是惟一帮助我们摆脱矛盾的办法,要是没有它,我们就会死于烦恼。 What a bundle of contradictions is a man! Surety, humour is the saving grace of us, for without it we should die of vexation. 在我看来,没有什么比睡眠更能说明事物间的矛盾。 With me, nothing illustrates the contrariness of things better than the matter of sleep. 比如,我打算写一篇文章,面前放好了笔、墨和几张白纸,准保没写几个字我就会困得要命,无论当时是几点都会那样。 If, for example, my intention is to write an essay, and 1 have before me ink and pens and several sheets of virgin paper, you may depend upon it that before I have gone very far I feel an overpowering desire for sleep, no matter what time of the day it is. 我瞪着那似乎在谴责我的白纸,直到眼前一片模糊,声音也难以辨清,只有靠意志力才能勉强坚持。 I stare at the reproachfully blank paper until sights and sounds become dim and confused, and it is only by an effort of will that I can continue at all. 即使这时,我也会迷迷糊糊地像在做梦一样继续坚持工作。 Even then, I proceed half-heartedly, in a kind of dream. 但是当深夜躺在床上,我什么事都能干,只有睡觉无法做到。 But let me be between the sheets at a late hour, and I can do any-thing but sleep. 随着时钟一遍一遍的报时,我可以完成大量的文章。 Between chime and chime of the clock I can write essays by the score. 极有吸引力的主题和崇高的思想纷纷出现在脑海,随之而来的还有恰如其分的意象和措辞。Fascinating subjects and noble ideas come pell-mell, each with its appropriate imagery and expression. 除了笔、墨和纸,什么也不能阻止我写出半打不朽的杰作。 Nothing stands between me and half-a-dozen imperishable masterpieces but pens, ink, and paper. 如果,我们的思想和主观意象对于来世的人来说真的就像我们的书本和图片一样是有形的、摸得着的,那么我在来世会比在今生获得更高的声誉。 If it be true that our thoughts and mental images are perfectly tangible things, like our books and pictures, to the inhabitants of the next world, then I am making for myself a better reputation there than I am in this place. 只要我躺在床上有一两个小时睡不着觉,我就能令自己满意地解决人类一切的疑虑。 Give me a restless hour or two in bed and I can solve, to my own satisfaction, all the doubts of humanity. 如果我有兴致的话,我可以谱写出宏伟的交响乐,描绘出壮丽的画卷。 When I am in the humour I can compose grand symphonies, and paint magnificent pictures. 我就是莎士比亚、贝多芬和米开朗基罗。但这一切仍无法令我满意,因为我还是无法入睡。

法律英语翻译

法律文件严谨,采取各种语言手段防止误解或歧义;其内容必须字面化、外部化,说一是一,说二是二。含蓄的表达、深层的蕴涵在法律文件中无施展的余地。 在用词方面,法律文件除了专门术语外,还常用一部分古词、旧词。特别是here,there,where加介词构成的复合副词,如:hereto,herein,hereunder,hereinabove,thereon,therein,thereof,thereat,therethrough,wherein,whereby,whereof,wherefor等等。古体副词的大量使用提高法律文件的正式程度,也形成了法律文件特有的稳定性和保守性。 在句法方面,法律文件长句多,几十字、上百字的长句司空见惯。为

了把话说得天衣无缝,不惜运用各种附加语、修饰语、说明语,以致句法成分前后编插、枝权横生,句子结构膨胀,语法关系复杂,读来不畅。行文中少用代词,宁可重复名词。 在篇章结构方面,有的甚至通篇不用逗号表示停顿。但是,为了突出内容要点和逻辑程序,法律文件也采用一定的版面手段,如大小写,变换字体、序列和布局等。 根据法律文件的特征,翻译上有如下要求: Legal Document Translation From stylistic point of view, the legal document is rigorous, so it adopts every language method to prevent misunderstanding or ambiguity. Its content must be literally clear and outspoken. The

(完整)新人教版八年级下册英语课文翻译

新人教版八年级下册英语课文翻译 篇一:最新人教版八下英语翻译1-10单元 2d 莉萨,你好吗?我头痛,并且脖子不能动。我该怎么办?我应该量体温吗?不,听起来不像是你发烧。周末你做什么了?我整个周末都在玩电脑游戏。那很可能就是原因。你需要离开电脑休息几次。是的,我想我是一个姿势坐得太久没有移动。我认为你应该躺下休息。如果明天你的头和脖子还痛的话,就去看医生。好的。谢谢,曼迪。 3a 昨天上午九点,26路公交车正行驶在中华路上,这时司机看到一位老人躺在路边。在他旁边的一位妇女在喊救命。公交车司机,24岁的王平,没有多想就停下了公交车。他下了车并且问那个妇女发生了什么事。她说那个人有心脏病,应该去医院。王先生知道他必须快点行动。他告诉乘客他必须送老人去医院。他希望大部分或全部乘客下车去等下一辆班车。但出乎他的意料,他们都同意和他一起去。一些乘客帮助王先生把那个老人移到公交车上。 多亏了王先生和乘客们,医生及时挽救了老人的生命。“许多人因为不想有麻烦而不想帮助别人,这令人难受,”一位乘客说。“但是这位司机没有考虑自己。他只考虑挽救一条生命。” 2b他失去了手臂但还在爬山 阿伦?罗尔斯顿是一个对爬山感兴趣的美国人。作为一名登山者,阿伦习惯于冒险。这是关于做危险运动的令人兴奋的事情之一。有许多次,阿伦因为(意外)事故几乎失去生命。在2003年4月26日,在犹他州登山时他发现自己在非常危险的处境。 在那天,当阿伦独自登山时,他的手臂被压在落在他身上的一块2000千克的岩石下。因为他的手臂不能自由活动,他在那儿待了五天,希望有人会发现他。但当时他的水喝完了,他知道他将不得不采取措施来挽救自己的生命了。他不愿那天就死去。因此他用刀子切除了他的一半右臂。然后,他用左臂给自己打上绷带以至于他不会失去太多的血。这之后,他爬下山寻求帮助。 在他失去手臂之后,他写了一本名为《生死抉择》(又译作《生死两难》)的书。他的意思是“处于一个你似乎无法摆脱的困境之中。”在这本书中,阿伦讲述了关于做出明智抉择和掌握自己生命的重要性。他对登山如此酷爱以至于即使这次经历之后他还继续爬山。 我们有和阿伦一样的勇气吗?在我们发现自己处于进退两难的处境之前以及在我们不得不做出生死抉择之前,让我们来想想它。 二单元 2d 嗨,汤姆。我正在制订今年夏天在养老院工作的一些计划。真的吗?我去年夏天在那儿工作了!哦,他们请你帮助做什么了?嗯??像给老人读报,或者只是与他们聊天这样的事。他们给我讲过去的生活经历和过去是什么样子的。那听起来很有趣。是呀,许多的老人都很孤独。我们应该听他们说话并且照顾他们。对呀。我的意思是有一天我们也都会老的。3a志愿服务的学生 来自河畔中学的马里奥?格林和玛丽?布朗每周放弃几个小时去帮助别人。马里奥喜欢动物,他想成为一名动物医生。他每个周六上午志愿在一家动物医院工 马里奥相信这能帮助他在将来找到理想的工作。“这是艰苦的工作”他说,“但是我想学

(完整版)高级英语2第三版_张汉熙_课文翻译

Unit 1 Pub Talk and the King’s English 人类的一切活动中,只有闲谈最宜于增进友谊,而且是人类特有的一种活动。动物之间的信息交流,不论其方式何等复杂,也是称不上交谈的。 闲谈的引人人胜之处就在于它没有一个事先定好的话题。它时而迂回流淌,时而奔腾起伏,时而火花四射,时而热情洋溢,话题最终会扯到什么地方去谁也拿不准。要是有人觉得“有些话要说”,那定会大煞风景,使闲聊无趣。闲聊不是为了进行争论。闲聊中常常会有争论,不过其目的并不是为了说服对方。闲聊之中是不存在什么输赢胜负的。事实上,真正善于闲聊的人往往是随时准备让步的。也许他们偶然间会觉得该把自己最得意的奇闻轶事选出一件插进来讲一讲,但一转眼大家已谈到别处去了,插话的机会随之而失,他们也就听之任之。 或许是由于我从小混迹于英国小酒馆的缘故吧,我觉得酒瞎里的闲聊别有韵味。酒馆里的朋友对别人的生活毫无了解,他们只是临时凑到一起来的,彼此并无深交。他们之中也许有人面临婚因破裂,或恋爱失败,或碰到别的什么不顺心的事儿,但别人根本不管这些。他们就像大仲马笔下的三个火枪手一样,虽然日夕相处,却从不过问彼此的私事,也不去揣摸别人内心的秘密。 有一天晚上的情形正是这样。人们正漫无边际地东扯西拉,从最普通的凡人俗事谈到有关木星的科学趣闻。谈了半天也没有一个中心话题,事实上也不需要有一个中心话题。可突然间大伙儿的话题都集中到了一处,中心话题奇迹般地出现了。我记不起她那句话是在什么情况下说出来的——她显然不是预先想好把那句话带到酒馆里来说的,那也不是什么非说不可的要紧话——我只知道她那句话是随着大伙儿的话题十分自然地脱口而出的。 “几天前,我听到一个人说‘标准英语’这个词语是带贬义的批评用语,指的是人们应该尽量避免使用的英语。” 此语一出,谈话立即热烈起来。有人赞成,也有人怒斥,还有人则不以为然。最后,当然少不了要像处理所有这种场合下的意见分歧一样,由大家说定次日一早去查证一下。于是,问题便解决了。不过,酒馆闲聊并不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大伙儿仍旧可以糊里糊涂地继续闲扯下去。 告诉她“标准英语”应作那种解释的原来是个澳大利亚人。得悉此情,有些人便说起刻薄话来了,说什么囚犯的子孙这样说倒也不足为怪。这样,在五分钟内,大家便像到澳大利亚游览了一趟。在那样的社会里,“标准英语”自然是不受欢迎的。每当上流社会想给“规范英语”制订一些条条框框时,总会遭到下层人民的抵制。 看看撒克逊农民与征服他们的诺曼底统治者之间的语言隔阂吧。于是话题又从19世纪的澳大利亚囚犯转到12世纪的英国农民。谁对谁错,并没有关系。闲聊依旧热火朝天。 有人举出了一个人所共知,但仍值得提出来发人深思的例子。我们谈到饭桌上的肉食时用法语词,而谈到提供这些肉食的牲畜时则用盎格鲁一撒克逊词。猪圈里的活猪叫pig,饭桌上吃的猪肉便成了pork(来自法语pore);地里放牧着的牛叫cattle,席上吃的牛肉则叫beef(来自法语boeuf);Chicken用作肉食时变成poultry(来自法语poulet);calf加工成肉则变成veal(来自法语vcau)。即便我们的菜单没有为了装洋耍派头而写成法语,我们所用的英语仍然是诺曼底式的英语。这一切向我们昭示了诺曼底人征服之后英国文化上所存在的深刻的阶级裂痕。 撒克逊农民种地养畜,自己出产的肉自己却吃不起,全都送上了诺曼底人的餐桌。农民们只能吃到在地里乱窜的兔子。兔子肉因为便宜,诺曼底贵族自然不屑去吃它。因此,活兔子和吃的兔子肉共用rabbit 这个词表示,而没有换成由法语lapin转化而来的某个词。 当我们今天听着有关双语教育问题的争论时,我们应该设身处地替当时的撒克逊农民想一想,新的统治阶级把法语用来对抗撒克逊农民自己的语言,从而在农民周围筑起一道文化障碍。当英国人在像觉醒者赫里沃德这样的撒克逊领袖领导下起来造反时,他们一定深深地感受到了文化上的屈辱。“标准英语”——如果那时候有这个名词的话——已经变成法语。而九百年后我们在美国这儿仍然继承了这种影响。 那晚闲聊过后,第二天一早便有人去查阅了资料。这个名词在16世纪已有人使用过。纳什作于1593年的《截获信函奇闻》中就有过“标准英语”(Queen’s English)的提法。1602年德克写到某人时有句话说:

法律英语翻译

Legal English (revised version for the students) Ch.1 The Main Features of Legal English 一、法律英语的英译: David Mellinkoff(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教授):《The Language of the Law》1963 1.legal English---Lawful English Legal parlance(说法、用语)/legal lingo(行话、隐语)/legal jargon(行话、黑话)/legalese( 法律八股文)/language of jurisprudence(法理语言) 2. the English Language of the Law or shortened as “the language of the law” 3. 法律英语与法学英语 二、法律英语的范围: 是否凡是涉及法律的英语(词汇、表达方法、句子结构……)都是法律英语? 英美法学界所公认的法律英语主要是指普通法国家(common-law countries)的法律人所用的习惯语言(customary language),包括某些词汇、短语,或具有特色的一些表达方法(mode of expressions)。 三、法律英语的主要特点: I. precise or exact (准确) 正常情况下,起草法律文件时,用词造句务必十分精准(with great exactness),因为一旦笔者的思想、观点、企图落实成文字,即成为法庭判断是非的重要依据,因为按严格解释原则(principle of strict construction)或唯名论原则(principle of nominalism),尽管实践中还存在推测意图原则(principle of presumed intent),但其不占主导地位,书面文字仍然是法官解释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据。 实务中鉴于对法律文件中文字的理解不一,也是常有纠纷出现: e.g. The Charter required that directors “shall be elected on a vote of the stockholders representing not less than two-thirds of outstanding capital st ock of the corporation.” 甲方理解成:被选上董事的人需三分之二的股东投票赞成(a candidate to be elected needs the votes of 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 乙方则认为:选董事时须有三分之二的股东出席(two-thirds of the stockholders must be present at the meeting at which the election is held) What’s the judge’s opinion? e.g. 一个阿肯色州的美国人临终前写了一个遗嘱,遗嘱写道: The remainder of the testator’s property should be “divided equally between all of our nephews and nieces on my wife’s side and my niece.” 问题出在对“between”一词的理解上。立遗嘱人妻子一边的外甥和外甥女加在一起共有22个。这句话是指立遗嘱人的遗产的一半归其妻子方的22个外甥和外甥女,另一半归其本人一方的外甥女?还是指将遗产在双方的外甥外甥女中平均分配呢? 为达准确之目的,常使用下列招法: 1. 使用专门术语(下文有述) 2. 重复使用具有绝对含义的词汇,如all , none, perpetuity, never, unavoidable; 3. 使用具有绝对限制含义的短语:

实用法律英语中英对照版

实用法律英语中英对照版 ——民事 civil ——民事 civil affairs;affairs relating to civil law ——民事上的占有 civil possesion ——民事上的没收 civil forfeiture ——民事上诉 civil appeal ——民事主体 civil subject ——民事法律关系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民事活动 activity relating to civil law ——民事纠纷 civil dispute ——民事客体 civil object ——民事原告 civil plaintiff ——民事被告 civil defendant ——民事指控 civil charge ——民事案件 civil case ——民事过失 civil negligence ——民事责任事故 accident involving civil liability ——民事补偿 civil remedy ——民事诉讼 civil action ——民事损害 civil injury

——民事债务 civil debt ——民事管辖 civil jurisdiction ——民事制裁 civil sanction ——民事审判 civil trial ——民事调解 civil mediation ——民事罚款 civil penalty ——民事权利争议 dispute concerning private rights ——民事权利剥夺 deprived of private rights ——民事权利请求 civil claim ——民事权利变更 alternation of private right ——民政 civil administraion ——民事权利与责任 civil right and liability ——民事权利 civil right ——人身权利 jura personarum; rights of the person ——人格权 right of personality ——上诉权 right of appeal ——不受时效限制权 imprescriptible right ——立遗嘱权 right to make a will ——合法权利 legal right ——共有权 communal ten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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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课文翻译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LOVE AND LOVING RELATIONSHIPS Nijole V. Benokraitis 爱和情感连系奈杰尔·贝诺克瑞提斯 1 Love- as both an emotion and a behavior- is essential for human survival- The family is usually our earliest and most important source of love and emotional support. Babies and children deprived of love have been known to develop a wide variety of problems- for example, depression, headaches, physiological impairments, and neurotic and psychosomatic difficulties- that sometimes last a lifetime. In contrast, infants who are loved and cuddled typically gain more weight, cry less, and smile more. By five years of age, they have been found to have significantly higher IQs and to score higher on language tests. 1爱,对于人类的生存是不可或缺的。它既是一种情感,又是一种行为。家庭通常是 我们最早和最重要的爱和情感支持的来源。众所周知,缺乏爱的婴幼儿会产生各种各 样的问题,如抑郁症、头痛、生理残疾、神经质或身心疾病,这些病有时会伴随他们 一生。而对比之下,拥有爱和拥抱的婴儿通常体重增加得快,哭得少,而笑得多。到 了五岁时,他们的智商和语言测试的分数明显比前一类儿童高得多。 2 Much research shows that the quality of care infants receive affects how they later get along with friends, how well they do in school, how they react to new and possibly stressful situations, and how they form and maintain loving relationships as adults. It is for these reasons that people's early intimate relationships within their family of origin1 are so critical. Children who are raised in impersonal environments (orphanage, some foster homes, or unloving families) show emotional and social underdevelopment, language and motor skills retardation, and mental health problems. 2很多研究发现婴儿获得关爱的质量会影响到他 们以后的交友,在学校的表现,如何应对陌生的或可能充满压力的情况,以及他们成 年后如何建立并且维系情感连系。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人们与家庭成员的早期亲密关 系才如此至关重要。在人情冷漠的环境中(如孤儿院,某些寄养家庭,或缺乏关爱的 家庭)长大的孩子会出现情感和社会性发育不良,语言和运动技能迟缓,以及精神健 康问题。 3 Love for oneself, or self-love, is also essential for our social and emotional development. Actress Mae West once said, "I never loved another person the way I loved myself."

法律英语_何家弘编_第四版课文翻译(1-20课)

第一课美国法律制度介绍 第一部分特征与特点 美国既是一个非常新的国家也是一个非常老的国家。与许多别的国家相比它是一个新的国家。同时,它还因新人口成分和新州的加入而持续更新,在此意义上,它也是新国家。但是在其它的意义上它是老国家。它是最老的“新”国家——第一个由旧大陆殖民地脱胎而出的国家。它拥有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最古老的持续的联邦体制以及最古老的民族自治实践。 美国的年轻(性)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特点就是它的历史肇始于印刷机发明之后。因此它的整个历史都得以记录下来:确实可以很有把握地说,任何其它国家都没有像美国这样全面的历史记录,因为像在意大利、法国或者英国过去的传说中湮没的那样的事件在美国都成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之一部分。而且其记录不仅全面,还非常浩繁。不仅包括这个国家自1776年以来的殖民时期的记录,还有当前五十个州以及各州和联邦(nation)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的历史记录。因此,据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有大约350卷,而一些州的判例汇编也几乎有同样多的卷数:想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读者要面对的是超过5000巨卷的司法案例。 我们不能说一个文件或几个文件就能揭示出一国人民或其政府的特性。但如果横跨一百多年的千百万个文件敲出始终如一的音调,我们就有理由说这就是其主调。当千百万个文件都以同样的方式去解决同样的中心问题,我们就有理由从中得出可以被称为国民特定的确定结论。 第二部分普通法和衡平法 同英国一样,美国法律制度从方法论上来说主要是一种判例法制度。许多私法领域仍然主要是由判例法构成,广泛而不断增长的制定法一直受制于有约束力的(解释制定法的)判例法。因此,判例法方法的知识以及使用判例法的技巧对于理解美国法律和法律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普通法就是由英国皇家法院的巡回法官的判决所得出的普通的一般法——优于地方法。采纳或执行某项诉讼请求是以存在法院令状这种特殊形式的诉为前提的,而这就使最初的普通法表现为由类似于古罗马法的“诉”所构成的体系。如果存在令状(于1227年),诉讼请求就可以被采纳或执行;没有法院令状(为前提)的诉讼请求就没有追索权,因而该诉讼请求也不存在。“牛津条例”(1285年)禁止创设除了“个案令状”之外的新令状,这种“个案令状”使该制度变得较为灵活了,而且导致了后来合同和侵权法的发展。 对于诉的形式的严格限制及由此产生的对追索权的限制导致了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的发展。“衡平”的一般意义就是寻求“公平”,即公平且善良地裁决,它最初是由国王,后来由作为“国王良知守护人”的大法官颁行,以便在艰难的案件中提供救济。但是到了十四世纪,衡平法和衡平判例法发展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和与一般的普通法法院一争高下的司法系统(衡平法院)。其规则和格言变得非常固定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不像在其它法律制度中一样灵活。衡平法的特点有:以特定履行(或实际履行)的方式提供救济(与普通法提供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的救济方式形成对照);强制令(为或者不为某项具体行为的临时或者最终法令);渗透了整个法律制度并且能在许多场合下揭示现代法律概念的起源的所谓的衡平法格言的发展。不过,一般都是只有在普通法救济不充分时,才会出现衡平法救济。比如,优于普通法损害赔偿金被认为是不充分的,这是因为考虑到不动产所具有的唯一性,这些赔偿金无法补偿不动产购买人(的损失),就可能判以特定履行购买不动产。 与普通法一样,衡平法通过司法接纳或通过明确的制定法条款,成了美国法律的一部分。目前,这两个法律制度在许多美国司法管辖区中得以融合(始于1848年的纽约),因而,在这些司法管辖区以及联邦的实践中只存在一种形式的民事诉讼。只有为数很少的州还保留着单独的衡平法院。尽管如此,提及这一历史演变仍然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一方面解释了许多当代法律概念(如财产法中的所有权分割)的起源和意义,另一方面,它仍然与做出某些裁决有一定的关联,比如是否有权获得陪审团的审理(这仅发生与普通法的讼案中,在其它案件中仅由法官审理)。另外,这种区别将决定“通常的”普通法赔偿金救济是否适用或者是否可以使用“特别的”衡平法特定履行救济。 “判例法”代表了整个的法官造法体系,而且在现代还包括了普通法和衡平法先例。在不准确的和令人迷惑的用法中,“普通法”和“判例法”这两个术语通常被当作同义词来使用,在这里,“普通法”这个术语一般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以示区别制定法。“判例法”总是代表着法官制定的法律,而“普通法”则相对来说,根据想表达的意思不同,要么代表普通法主题事项(即具体问题)上法官制定的法律,要么在更广范围内指所有法官制定的法律。 第二课法律职业 第一部分律师协会 法律职业的规范主要是各州的事务,每一各州对于执业许可都有其自己的要求。大多数州都要求三年的学业和法律学位。各州自行管理本州申请律师资格的书面考试。不过,几乎所有的州都利用“多州律师资格考试”,这是一种长达一天的多项选择测试,在这项考试之外,各州还会再增加一次主要是关于其本州法律的时长一天的论文考试。大多数申请人都可以通过第一次考试,而且许多失败者都会在下一次考试中通过。每年有四万多人通过这些考试,在经过人品调查之后,他们便可获准在相应的州执业许可。在获得许可之前或之后都不要求实习。到各联邦法院执业的许可规则互不相同,但一般来讲,那些获准在州最高法院执业的律师在办理一些无关紧要的手续之后即可获准在联邦法院执业。 律师执业范围通常仅限于一个地区,因为尽管律师可以代表当事人到其它地区办理事务,但是一个人只能在其获得许可的州内执业。人们习惯雇用本州的律师办理其它洲的事务。但是,只要一个人已经在其获得职业资格的州执业达一定时间(通常是五年),那么他移居到另外一个州时通常无需考试便可获得执业许可。 律师不仅可以从事法律事务,还允许从事任何其他公民能从事的事务。执业律师在企业客户的董事会中工作、从事商业或者积极参与公共事务都是很平常的事情。律师即使在成为法官、政府或者私人企业集团的雇员或者法律教师之后仍然是律师协会的会员,他们可以辞掉这些其它事务,回头开始私人执业。为了在工商业中担任重要的执行职务而放弃执业的律师人数相对较少。这一职业中的流动性和公共责任感的一个例证是哈兰·菲斯克的职业生涯,他曾多次成为一名纽约州律师、一名教授和哥伦比亚法学院院长、美国总检察长和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律师并不按照职责进行正式的划分。在英国对诉讼律师和非诉律师的区分并没有移植到美国,既不存在拥有特别或者专有出庭权的职业群体,也没有专门制作法律文书的职业群体。美国律师的业务范围包括出庭辩护、咨询和起草文书。另外,在被广泛地成为“法律执业”的范围之内,律师的业务范围是专有性的,不对其他人开放。在出庭辩护领域,这种规则非常清楚:任何个人都可以代表其自己出庭,但除了一些基层法院之外,只有律师可以代表他人出庭。不过,律师不得代表他人参与一些行政机关设立的具有司法性质的正式程序当中。在咨询和起草法律文书领域的界限并不是太清晰,比如在在联邦所得税领域的法律执业和会计执业之间就是如此。但是,纽约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表明了大多数美国法院的严格标准,该裁决认为,一个获准在外国执业单位获准在纽约执业的律师不得在纽约对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即使该意见仅限于该律师获准执业的该外国的法律。但是,一个外国律师可能获准在一个州执业,而且无需获得许可便可以以一个外国法律顾问的身份向美国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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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文1翻译 美国不像我们以前想象的那样,招人喜欢;在国际社会上形象很差。这很大程度上是由我们自己国家的交流媒介造成的。在过去的十年中,我感觉这种情况日益明显。这些年,我游历多个国家,诸如:……, 所到之处,我都能在电视的任何频道观看到CNN新闻,美国影视节目。对此我感到十分惊讶。 世界各地的观众都可以看到好莱坞制作的几乎每一部匪片、贫民窟犯罪片。影片描绘各色形象:富有而过分放纵奢靡的美国生活方式,以及平民窟的暴力犯罪、吸毒、卖淫嫖娼等等。 除此以外,CNN滚动播报,更新各类新闻:牧师奸淫、美国安然公司对金融的操控、白宫/国会的最新丑闻、对竞选中非法募捐的指控、校园暴力、乡村吸毒问题、佛罗里达州总统选举选票重复计票的政治指控。凡此种种负面新闻就像在本地(美国国内)得以滚动播报一样,在海外也得以滚动重复播报。 我们无法从(上述)种种现象中找到真正的美国形象---我们想要其他国家的人民所了解的美国。传媒没有能够凸显出我们所珍惜的美国价值观---诸如:宗教、言论自由,扶贫济困的慈善行为、政府行为的公开化。 一群巴西妈妈们对由普通美国民众生活反映出来的美国形象的曲解给我留下深刻印象。她们原准备把孩子送到印第安纳州一所中学进行交流学习项目,但是,她们担心孩子们(在美)的安全,还担心孩子们会受毒品的影响/接触到毒品/ 沾上毒品。 海外留学生也证实了这个国家所传达的信息中有这种扭曲的形象。学生们跟我谈到他们害怕来这里(指美国),谈到他们的家长担心他们的安全。那他们是从哪里感知到美国国内生活的呢?当然是电视---一种日益唾手可得的媒介工具,以及日益增多的媒体受众可以轻易得到的卫星新闻和成功销售海外的美国电视节目。 千万不要误解我的意思。新闻媒体的自由和各类资讯及政府文书的开放是使得我国完善执法、司法、政治、及政府系统的两个根本原因。问题是:新闻媒介反复把我们的社会问题传播给国际受众,而他们对媒体传播方式又缺乏了解。如果没有一个参照框架,不了解什么是我们认为的娱乐,什么是事实,不了解新闻在一个开放社会里报道的方式,只通过新闻媒介、电视节目来传播美国的生活并使之形象化将会导致人们对美国生活的误解多过了解。 那么,我们对新闻媒体是疏还是堵?要通过娱乐业投射出什么样的特殊信息?问题的答案在于我们如何平衡我们的传播交流,对其加以改变以增进人们对所接受信息的了解。美国政府、媒介成员、影视行业以及旅居国外的美国人必须携手共同承担责任。在此我对其各自分担的角色提出以下建议: 政府的角色:华盛顿政府应该也必须负起领导责任,对我们,作为一个国家,对外应投射出什么样的形象进行监控,告诫国民、决策者应该采取什么步骤来建立国际社会对美国价值观的了解 娱乐行业的角色:应鼓励他们发展其自身的行业政策,并担负起责任。在对海外销售、发行电影、电视节目时,为海外观众建立一个他们所缺乏的参照,让他们了解什么是虚幻的,什么是真实的。在决定什么时候提供给海外观众信息,让他们明白什么是真,什么是幻,对影视节目所反映的问题已经采取了或正在采取什么解决措施等方面,好的管理判断能力一定能奏效。前言或补充说明能非常有助于(国际观众)了解(美国)。 新闻媒体的角色:诸如CNN之类的国际新闻提供者在报道新闻事件时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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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ver Give In, Never, Never, Never Almost a year has passed since I came down here at your Head Master's kind invitation in order to cheer myself and cheer the hearts of a few of my friends by singing some of our own songs. The ten months that have passed have seen very terrible catastrophic events in the world - ups and downs, misfortunes - but can anyone sitting here this afternoon, this October afternoon, not feel deeply thankful for what has happened in the time that has passed and for the very great improvement in the position of our country and of our home? Why, when I was here last time we were quite alone, desperately alone, and we had been so for five or six months. We were poorly armed. We are not so poorly armed today; but then we were very poorly armed. We had the unmeasured menace of the enemy and their air attack still beating upon us, and you yourselves had had experience of this attack; and I expect you are beginning to feel impatient that there has been this long lull with nothing particular turning up! But we must learn to be equally good at what is short and sharp and what is long and tough. It is generally said that the British are often better at the last. They do not expect to move from crisis to crisis; they do not always expect that each day will bring up some noble chance of war; but when they very slowly make up their minds that the thing has to be done and the job put through and finished, then, even if it takes months - if it takes years - they do it. Another lesson I think we may take, just throwing our minds back to our meeting here ten months ago and now, is that appearances are often very deceptive, and as Kipling well says, we must "…meet with Triumph and Disaster. And treat those two impostors just the same." You cannot tell from appearances how things will go. Sometimes imagination makes things out far worse than they are; yet without imagination not much can be done. Those people who are imaginative see many more dangers than perhaps exist; certainly many more than will happen; but then they must also pray to be given that extra courage to carry this far-reaching imagination. But for everyone, surely, what we have gone through in this period - I am addressing myself to the School - surely from this period of ten months this is the lesson: never give in, never give in, never, never, never-in nothing, great or small, large or petty - never give in except to convictions of honour and good sense. Never yield to force; never yield to the apparently overwhelming might of the enemy. We stood all alone a year ago, and to many countries it seemed that our account was closed, we were finished. All this tradition of ours, our songs, our School history, this part of the history of this country, were gone and finished and liquidated. V ery different is the mood today. Britain, other nations thought, had drawn a sponge across her slate. But instead our country stood in the gap. There was no flinching and no thought of giving in; and by what seemed almost a miracle to those outside these Islands, though we ourselves never doubted it, we now find ourselves in a position where I say that we can be sure that we have only to persevere to conquer. You sang here a verse of a School Song: you sang that extra verse written in my honour, which I was very greatly complimented by and which you have repeated today. But there is one word in it I want to alter - I wanted to do so last year, but I did not venture to. It is the line: "Not less we praise in darker days." I have obtained the Head Master's permission to alter darker to sterner. "Not less we praise in sterner days." Do not let us speak of darker days: let us speak rather of sterner days. These are not dark da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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