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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目录

总则 (1)

第一章用地规划要求

第一节建设用地位置范围

1.1.1 建设用地边界 (2)

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2)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1.2.1 建设用地分类 (4)

1.2.2 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 (10)

1.2.3 建筑性质分类 (10)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1.3.1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11)

1.3.2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11)

1.3.3 人口密度 (11)

1.3.4 容积率 (12)

1.3.5 建筑密度 (12)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建筑面积

2.1.1 定义 (13)

2.1.2 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13)

第二节建筑高度

2.2.1 定义 (15)

2.2.2 计算方法 (15)

2.2.3 建筑高度的规划设计要求 (17)

第三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边线距离

2.3.1 定义 (18)

2.3.2 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 (18)

2.3.3 建筑退让绿化控制线 (21)

2.3.4 建筑退让相邻单位建设用地边界线距离 (21)

第四节建筑间距

2.4.1 定义 (22)

2.4.2 建筑间距的系数 (23)

2.4.3 建筑间距的计算方法 (25)

2.4.4 消防间距 (27)

2.4.5 其它间距 (29)

第五节竖向设计

2.5.1 设计地面的形式 (30)

2.5.2 设计标高确定 (30)

第三章历史文化保护规划要求

第一节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要求

3.1.1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指导思想 (32)

3.1.2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基本思路 (32)

第二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

3.2.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2)

3.2.2 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单 (33)

第三节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规划要求

3.3.1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36)

3.3.2 重点保护区的规划要求 (36)

3.3.3 建设控制区的规划要求 (37)

3.3.4 道路市政规划要求 (38)

3.3.4 环境规划要求 (38)

第四节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3.4.1 旧城整体格局保护 (38)

第四章绿化环境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技术术语

4.1.1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 (45)

4.1.2 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 (45)

第二节建设工程绿化面积要求 (46)

第三节建设工程绿化面积计算办法

4.3.1 一般规定 (46)

4.3.2 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的计算办法 (47)

4.3.3 居住小区公共绿地的计算方法 (47)

4.3.4 屋顶绿化的计算方法 (48)

第四节名木古树保护

4.4.1 定义 (48)

4.4.2 后退树干距离 (48)

4.4.3 后退树冠距离 (48)

第五节城市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申报要求

4.5.1 申报项目类别 (49)

4.5.2 申报材料 (49)

第五章交通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城市道路规划

5.1.1 道路等级 (50)

5.1.2 典型道路断面示意 (50)

5.1.3 道路交叉口的抹角拓宽 (51)

第二节停车位

5.2.1 基本要求 (58)

5.2.2 机动车 (58)

5.2.3 自行车 (60)

第三节交通组织

5.3.1 建设用地内的交通组织及道路规划设计要求 (61)

5.3.2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 (61)

5.3.3 居住区的道路交通 (62)

5.3.4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道路交通 (63)

第六章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第一节给水

6.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 (64)

6.1.2给水系统 (64)

第二节供电

6.2.1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原则 (65)

6.2.2 城市供电电源程规划 (65)

6.2.3 城市电力线路规划 (66)

6.2.4 城市变电所规划 (69)

6.2.5 开关站规划 (71)

6.2.6 公用配电所规划 (71)

6.2.7 城市用电负荷及电压规划 (71)

第三节通讯

6.3.1 城市邮政设施规划原则 (71)

6.3.2 邮政局所 (72)

6.3.3 移动电话网规划 (73)

6.3.4 微波通信规划 (73)

6.3.5 有线电视广播线路规划 (74)

第四节热力

6.4.1 城市热源规划 (74)

6.4.2 城市供热管网规划 (76)

6.4.3 城市热转换设施规划 (76)

第五节燃气

6.5.1 城市气源规划 (78)

6.5.2 城市燃气输配设施规划 (79)

第六节排水 (81)

第七节环境卫生设施

6.7.1 城市垃圾转运规划 (82)

6.7.2 公共厕所规划 (83)

第七章公共设施配套要求

第一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7.1.1 基本原则 (85)

7.1.2 布局要求 (85)

7.1.3 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86)

7.1.4 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92)

第二节村镇公共服务设施

7.2.1 村镇规划规模分级 (92)

7.2.2 公共建筑项目的配置 (93)

7.2.3 各类公共建筑的用地面积 (94)

7.2.4 学校用地 (94)

第三节人防工程

7.3.1 人防工程设计原则 (94)

7.3.2 人防工程建设指标及设计要求 (94)

第八章附则

第一节设计责任 (96)

第二节有关用语 (96)

第三节申报各阶段图纸要求

8.3.1 规划意见书阶段 (96)

8.3.2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96)

8.3.3 项目初步设计 (97)

8.3.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97)

8.3.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 (98)

第四节图面要求

8.4.1 总平面图 (98)

8.4.2 平面图 (99)

8.4.3 立面图 (100)

8.4.4 剖面图 (101)

第五节规划技术指标要求

8.5.1 指标计算方法 (102)

8.5.2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03)

第六节其它要求 (104)

第七节图纸折叠要求 (104)

总则

1 目的

为了指导设计单位正确作出北京地区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总结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

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时涉及有关技术用语和技术标准均按本通则的规定执行。

本通则所指建设工程包含除管线、道桥等市政工程以外的建设项目。

3 要求

设计单位可直接参照本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在规划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提出特殊规划设计要求时,应按照规划行政部门的要求执行。

第一章用地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建设用地位置范围

1.1.1 建设用地边界

1.定义:

(1)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

建筑用地面积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

(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

(3)代征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

(4)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

2.建设用地边界线位置确定:

(1)建设用地范围应根据规划行政部门出据钉桩条件的钉桩座标成果确定。

(2)建设用地邻河道、铁路、高压线时,建设用地边界为河湖隔离带、铁路隔离带、高压线走廊隔离带的的规划边界线。

(3)建设用地邻规划道路时,规划道路红线即为建设用地的用地边界之一。

(4)建设用地范围应由法律文件及图纸确认(房产证、土地证),或由相邻单位进行共同书面图纸指认。

1.1.2 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基本要求

1.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已经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定的其它控制性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乡域村镇规划等)的性质要求。

(1)特殊工程的规划设计要求应按照城市规划行政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

(2)不得在规划绿地、隔离带(城市、铁路、市政、河湖)、行洪分洪区等范围内规划设计建设工程(相关特殊配套设施除外)。

(3)畸零地及其他不能使用的特殊用地不宜规划设计有关建设工程。

畸零地指独立有效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或用地平均有效进深或面宽小于10米且用地形状不规则的用地。

(4)用地性质调整,需按照已公布确定的法定程序进行,由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后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5) 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应对现状用地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有关现状、规划情况(建筑、道路、市

政条件、古树名木、文物等)进行调查了解,古树名木应进行树干座标钉桩、树冠尺寸测绘。

2.防灾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条件及生活使用、军事预防等社会因素的影响情况,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等要求,对拟定用地的水文地质及环境条件等进行充分考察、论证。

特殊情况(超高层建筑、地震带、山区坡地、河岸区等)下应进行规划建筑及区域城市的防灾规划。

3.环保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与城市环保规划协调,包括与水源保护区的关系,是否有特殊空气质量要求,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及噪音与主导风向等。

大中型公建(建筑规模大于30000平方米)、居住区(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或建筑规模大于50000平方米)、工业建筑、生活市政配套(集贸市场、变配电设施、供暖设施、环卫设施、供燃气设施、交通场站、加油站等)及特殊工程(医疗机构、科研试验等)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过程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研究单位进行书面环保评价,并在申报规划手续时提供给城市规划行政部门。

4.安全保密要求

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市规划部门要求征求有关安全保密部门意见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意见进行规划设计。

5.风景名胜区保护要求

风景名胜区内的用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务院13号文及九部委联合发文的要求。

风景名胜区应进行总体规划。风景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有关工程建设。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项目应与风

景区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破坏生态植被等的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景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养、疗养机构。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求市园林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市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须征得市园林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批。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点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6.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应符合有关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详见第八章—历史文化保护的规划要求)。

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1.2.1 建设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1.2.2 用地性质的可兼容性

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不包括SOHO办公楼)

1.2.3 建筑性质分类

1.居住建筑:以提供生活居住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别墅,部队干休所等。

2.公共建筑:以为社会公众提供社会活动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行政办公建筑、商务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

3.行政办公建筑:为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使用的建筑。

4.商务办公建筑:供非行政办公单位的办公使用的建筑,也被称为写字楼(包括SOHU办公楼)。

5.商业建筑:为商业服务经营提供场所的建筑。包括商场建筑(综合百货商店、商场、批

发市场)、服务建筑(餐饮、娱乐、美容、洗染、修理和旅游服务)、旅馆建筑(包括度假村、公寓式酒店)等。

6.文化建筑: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独立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

7.体育建筑:体育场馆及运动员宿舍等配套设施。

8.医疗建筑:提供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场所的建筑。包括医院门诊、病房、卫生防疫、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建筑。

9.生产建筑:以相对封闭的流程完成某种特定生产职能的建筑。包括:仓储建筑、工业建筑。

10.仓储建筑:用于存放、运输物品的建筑。包括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管道运输用房。

11.科教建筑:以提供教学、科研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如教育建筑,科研建筑。

12.科研建筑:承担特殊科研试验条件的建筑。

13.教育建筑:大专院校、中小学、托幼机构的教学用房和学生宿舍。

14.交通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出行换乘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社会停车场库等为城市客运交通运输服务的建筑。

15.公用建筑:为城市生活提供保障的建筑。包括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设施,消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包括水厂的泵房和调压站等;变电站所;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电信、转播台、差转台等通讯设施;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等殡葬设施。

16.特殊建筑: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建筑。包括军事建筑、监狱建筑、宗教建筑等。

17.单身宿舍:供不同性质建筑中特定的相关人员使用的单身居住用房。

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1.3.1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指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原有建设用地面积及新征(占)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的面积。单位:公顷(万平方米)。

1.3.2 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包括代征道路用地面积、代征绿化用地面积、代征其他用地面积三项,单位:平方米。

1.3.3 人口密度

人口毛密度:指居住区总人口除以居住区总用地面积后的数值,单位为“人/每公顷”。

人口净密度:指居住区总人口除以居住区居住用地面积后的数值,单位为“人/每公顷”。

1.3.4 容积率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地上)建设用地面积

1.3.5 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单位:%。建筑密度是反映建设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要求

第一节建筑面积

2.1.1 定义

单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指该建筑物每层外墙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单体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指该建筑物地上部分每层外墙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单体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指该建筑物地下部分每层外墙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群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指各单体建筑的总建筑面积之和。

群体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指各单体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之和。

群体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指各单体建筑的地下建筑面积之和。

2.1.2 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3.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的,如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如无特殊注明以下均同)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7.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8.建筑物内的设备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9.有柱雨蓬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蓬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0.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

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1. 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2.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13.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包括栏板厚在内)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4.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1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挑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16.跨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17.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均不计入建筑面积。

18.检修、消防等专用的室外爬梯不计入建筑面积。

19.层高在2.2米以内(不含2.2米)的设备层不计入建筑面积。

20.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储油(水)池、储仓、圆库、干支线等不计入建筑面积。

21.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不计入建筑面积。

22.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不计入建筑面积。

23.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不另计算建筑面积。

24.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5.层高小于2.2米(不含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不计入建筑面积。

26.建筑物外墙为预制墙板时,其建筑面积按墙板主墙面的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如墙板有凸出的艺术性装饰时其凸出的艺术性装饰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27.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通道端头出口部分包括楼梯踏步与通道相接处,按外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沉降缝以外的通道,不计算建筑面积。如通道端头为竖向爬梯出口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完整版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1999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 load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2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2.0.8条高压深入供电方式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模板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 规范

5 电缆敷设 5.1 一般规定 5.1.1 电缆的路径选择,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 2) 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使电缆较短。 ( 3) 便于敷设、维护。 ( 4) 避开将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 5) 充油电缆线路经过起伏地形时, 使供油装置较合理配置。 5.1.2 电缆在任何敷设方式及其全部路径条件的上下左右改变部位, 都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 应符合电缆绝缘及其构造特性要求。对自容式铅包充油电缆, 允许弯曲半径可按 电缆外径的20倍计。 5.1.3 电缆群敷设在同一通道中位于同侧的多层支架上配置, 应符合下列 规定: ( 1) 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讯电缆的顺序排列。当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 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电缆符合允许弯曲半径要求时, 宜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 均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原则来配置。

( 2) 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 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级电力电缆, 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 1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也可与强电控制和 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 3) 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需实行耐火分隔时, 宜适当配 置在不同层次的支架上。 5.1.4 同一层支架上电缆排列配置方式,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控制和信号电缆可紧靠或多层迭置。 ( 2) 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 三叶形) 配置外, 对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电力电缆, 不宜迭置。 ( 3) 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缆情况外, 电力电缆相互间宜有35mm空 隙。 5.1.5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间距离, 应同时满足电缆金属护层的正常感应电压不超过允许值, 并使按持续工作电流选择电缆截面尽可能较小的原则来确定。未呈品字形配置的单芯电力电缆, 有两回线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时, 应计入相互影响。 5.1.6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与公用通讯线路相距较近时, 宜维持技术经济上有利的电缆路径, 必要时可采取下列抑制感应电势的措施: ( 1) 使电缆支架形成电气通路, 且计入其它并行电缆抑制因素的影 响。

沧州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办法

沧州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办法 CFS-2011-14003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及《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以及土地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 (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 (四)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五)合理节约和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八)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可兼容内容,包括规划用地、可建设用地和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规划道路、绿地及河流等其他用地。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包括容积率(或允许的建设总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临近历史风貌地段、文物古迹、视线景观走廊、电台、电信、气象台、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控制项目的建筑高度。对沿街建筑有控制要求的应提出明确的建筑控制要求。 (三)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配置要求。 (四)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公共绿地、绿化带、防护绿地等。对古树名木应明确提出保护要求。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规划设计条件分为强制性和指导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或允许的建设总量)、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面积(或建设规模)。 2 指导性内容包括:建筑风格、色彩和景观环境等要求。 第八条规划设计条件中用地性质分类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第九条可兼容性用地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应满足《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的要求。

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

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方案审批 安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阅读3451次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 (二)法规依据 1、《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 2、《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6、《城市绿化条例》; 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申报须知及表格 1、规划设计条件报建必备资料: ①建设单位申请 ②计划部门批准文件 ③千分之一地形图1份(附道路红线) 2、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报建必备资料: ①建设单位申请 ②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③设计方案图纸1套(须二个以上设计及方案说明书及光盘,大型项目需提供2—3个不同设计单位的规划方案及光盘) 3、审批表格(附后) 1、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2、规划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 3、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办理程序 规划设计条件主流程

(二)办理时限 1、规划设计条件,自接档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2、规划设计方案: ⑴、对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经办人提出意见报领导同意后,填写《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转窗口,一般项目8个工作日办结,重大项目10个工作日办结 ⑵、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项目,经办人提出修改意见,报领导同意后,填写《规划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转窗口,一般项目10个工作日办结,重大项目15个工作日办结。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审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审批 1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方案审批 ( 一) 工作目的: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查是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项目的选址, 结合城市控制性规划的要求对项目规划进行全方位的审查。批准后的详细规划将是项目工程施工图、环境、环保、市政配套等设计文件的依据。 ( 二) 主管部门: 行政许可中心规划局窗口。 ( 三) 工作内容: 此项工作应按以下步骤分别进行: 1、首先委托详细规划的设计院将规划总平面方案报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 再进行详细规划设计。 2、详规成果完成后, 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汇集填报上述表格。执表格及相关要件到窗口进件。 3、详细规划批准后, 委托施工图设计院设计建筑方案, 方案应包括建筑效果、总平面、各层平面、立面和剖面等。建筑方案设计完成后领取《建筑设计方案申报表》。汇集填报上述表格。执表格及相关要件到窗口进件。 ( 四) 要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报 2

( 1) 出让供地方式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它供地方式提交《选址意见书》; ( 2) 总平面方案( 包括设计说明、现状地形图和规划总平面图等) 、规划设计方案( 包括规划设计说明、现状地形图和规划图等)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前, 根据《规划设计方案修改通知书》要求提交规划设计方案; ( 3) 申报单位( 人) 委托代理的, 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2、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申报 ( 1) 市政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 属于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 须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2) 规划设计方案( 含规划说明、图纸、电子文件, 其中图纸包括: 现状及规划方案、规划路网及横断面) ; ( 3) 图纸比例要求: A、外环线以内: 管线综合和路径规划1/500, 选线规划1/ ; B、外环线以外: 路径规划1/1000或1/ 。选线规划1—10公里管线工程1/10000, 10公里以上长输管线工程1/50000; ( 4) 申报单位( 人) 委托代理的, 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3、建筑设计方案申报 ( 1) 1/500现势地形图; ( 2) 出让供地方式的建设项目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六)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电缆选择时对电缆芯线材质有何要求 控制电缆应采用铜芯。 用于下列情况的电力电缆,应采用铜芯: (1)电机励磁、重要电源、移动式电气设备等需要保持连接具有高可靠性的回路。(2)振动剧烈、有爆炸危险或对铝有腐蚀等严酷的工作环境。 (3)耐火电缆。 用于下列情况的电力电缆,宜采用铜芯: (1)紧靠高温设备配置。 (2)安全性要求高的重要公共设施中。 (3)水下敷设当工作电流较大需增多电缆根数时。 除限于产品仅有铜芯和规范所确定宜采用铜芯的情况外,电缆缆芯材质应采用铝芯。控制电缆额定电压的选择 控制电缆额定电压的选择,应不低于该回路工作电压、满足可能经受的暂态和工频过电压作用要求。且宜符合下列规定: (1)沿较长高压电缆并行敷设的控制电缆(导引电缆),选用相适合的额定电压。 (2)在220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敷设的控制电缆,宜选用600/1000V,或在有良好屏蔽时可选用450/750V。 (3)除上述情况外,一般宜选用450/750V;当外部电气干扰影响很小时,可选用较低的额定电压。 直埋敷设电缆的外护层选择 直埋敷设电缆的外护层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承受较大压力或有机械损伤危险时,应有加强层或钢带铠装。 (2)在流砂层、回填土地带等可能出现位移的土壤中,电缆应有钢丝铠装。 (3)白蚁严重危害且塑料电缆未有尼龙外套时,可采用金属套或钢带铠装。 (4)除上述外的情况,可采用不带铠装的外护层。 弱电信号、控制电缆选择应注意什么? 下列情况的回路,相互间不宜合用同一根控制电缆: (1)弱电信号、控制回路与强电信号、控制回路。 (2)低电平信号与高电平信号回路。 (3)交流断路器分相操作的各相弱电控制回路。 弱电回路的每一对往返导线,宜属于同一根控制电缆。 弱电信号、控制回路的控制电缆,当位于存在干扰影响的环境又不具备有效抗干扰措施时,宜有金属屏蔽。 强电回路控制电缆,除位于超高压配电装置或与高压电缆紧邻并行较长,需抑制干扰的情况外,可不含金属屏蔽。 电力电缆缆芯截面选择的基本要求(1) 最大工作电流作用下的缆芯温度,不得超过按电缆使用寿命确定的允许值。持续工作回路的缆芯工作温度,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最大短路电流作用时间产生的热效应,应满足热稳定条件。对非熔断器保护的回路,满足热稳定条件可按短路电流作用下缆芯温度不超过附录A所列允许值。 连接回路在最大工作电流作用下的电压降,不得超过该回路允许值。 电力电缆缆芯截面选择的基本要求(2)

沧州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办法

沧州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办法CFS-2011-14003 沧州市城乡规划局 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管理 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及《河北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以及土地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 (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 (四)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五)合理节约和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 (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 (八)符合城市防灾、减灾要求,保障城市安全。

第六条规划设计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用地范围、面积、性质和可兼容内容,包括规划用地、可建设用地和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规划道路、绿地及河流等其他用地。 (二)土地开发利用强度,包括容积率(或允许的建设总量)、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临近历史风貌地段、文物古迹、视线景观走廊、电台、电信、气象台、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控制项目的建筑高度。对沿街建筑有控制要求的应提出明确的建筑控制要求。 (三)道路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配置要求。 (四)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公共绿地、绿化带、防护绿地等。对古树名木应明确提出保护要求。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规划设计条件分为强制性和指导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或允许的建设总量)、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面积(或建设规模)。 2 指导性内容包括:建筑风格、色彩和景观环境等要求。 第八条规划设计条件中用地性质分类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第九条可兼容性用地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应满足《沧州市城乡规划局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的要求。 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规范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1999 第1章总则 第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 load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GB-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一~二OO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临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汁院会同有关单位对《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1994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增加了中、高正电缆;冰数选择要求: 2.增加了电缆绝缘类别选择要求,取消了粘性浸渍纸绝缘电缆的相关内容: 3.增加了主芯截面400mm2<S≤800mm2和S>800mm2的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选样要求; 4.增加了大电流负荷的供电回路由多根电缆并联时对电缆截面、材质等要求; 5.增加了电缆终端一般性选择要求: 6.增加了自接电缆实施金属层开断并作绝缘处理内容: 7.增加了交流系统三芯电缆的金属层接地要求: 8.增加了城市电缆系统的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相关规定: 9.增加了架空桥架检修通道设置要求; 10.增加了电缆隧道安全孔设置间距要求; 11.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F。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具体管埋,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风路18号.邮编:61002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1 总则 1.0.1 为使电力工程电缆设计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便于施工和维护,制定本规范。 1.0. 2 本规范适删于新建、扩建的电力工程中500kV及以下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的选择与敷设设计。

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 一、用地概况 (一)用地位臵:广州市南沙区庆盛枢纽区块启动区,庆盛大道东侧。具体位臵详见附图。 (二)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三)用地面积:用地面积6378平方米,均为净用地. (四)地形图号:0-58-16,0-58-20。 二、经济技术指标 (一)容积率≤1.0,建筑密度≤45%,绿地率≥15%(以上指标均按可建设用地面积6378平方米计算)。 (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6092平方米。 (三)建筑限高:≤20米。 三、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要求 本地块无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要求。 四、城市设计要求 (一)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高端化的技术标准、国际化的设计理念、精细化的实施把控、品质化的空间特色”的要求,即: 1、高端化的技术标准。倡导绿色建筑理念,运用前沿的技术方法,采用清洁能源,体现成熟的节能低碳技术集成,最大限度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创造健康、

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尊重南沙当地气候环境,落实体现低碳节能环保。 2、国际化的设计理念。在充分解读整体城市形象和空间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设计理念,打造具有国际风范、功能与艺术相融合的城市风貌,充分体现建筑与人的关系。 3、精细化的实施把控。从项目前期到投入使用,在材质、色彩、绿化、公共空间等元素的精细化设计与工程实施把控方面,应体现全周期、各个环节的紧密对接和精细控制,保证地块建设内容的高完成度,并实现绿色施工。应保证地块内公共开放空间的精细化设计和完成度。 4、品质化的空间特色。创造多元、弹性、活力的公共空间,强化与周边地块功能与景观的匹配与融合,确保区域的有机协调,提升城市活力。 (二)建筑设计方案应有利于周边地区环境价值的提升,体现品质化、精细化设计;建筑单体风貌宜服从群体风貌要求,与建筑群体风貌协调;多栋建筑组成建筑群时应高低错落;原则上临湖泊等自然水面、绿地、广场、山体等开敞空间以及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的建筑单体应按前低后高原则控制建筑高度,其中一线建筑高度原则上应少于建筑退让开敞空间和保护建筑的距离,并严格控制建筑物的面宽;应着重建筑临街界面设计,鼓励通过建筑拼接、建筑屋顶一体化设计等方式,形成界面连续、立面风貌、色彩、材质协调的街道界面,打造尺度适宜、富有活力、设计精

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申请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申请 实施主体:规划服务性质:许可 事项编码:HFAGH0200 事项类型:承诺件 进驻大厅:是办理窗口:规划 联系人:联系电话: 承诺时限:20 收费标准: 事件描述:申报条件 1、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单位内部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调整; 3、重要公共建筑、高层建筑、较大体量建筑、群体建筑、纪念性建筑和标志性建筑、大型户外广告等的方案; 4、用地、间距及周边情况较为复杂的单体建筑的总平面规划及单体设计; 5、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各类杆管线、广告、户外装饰等; 6、规划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办事程序:窗口受理——报建室分件——处室办理——总工程师审核——局长签发——窗口取件

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4、《安徽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5、《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6、《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 7、《合肥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8、《合肥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范性文件; 9、与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资料要求 当前事项是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1,合肥市《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申请表1份,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2,建设工程的计划批准文件(国家有规定的工程为必须) 3,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4,1/500或1/1000地形图二份 5,市政工程类项目需符合专项规划要求,并提供相关部门的书面意见 6,规划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有色金属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有色金属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规划设计/投资分析/产业运营

摘要 2018年我国有色金属行业产量平稳增长,达到5688万吨;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1.2%,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也有所上升。然而,行业的利润却出现下滑,未来优化业态、推进整合是重点工作目标。 该有色金属项目计划总投资9533.32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7301.2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6.59%;流动资金2232.1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3.41%。 本期项目达产年营业收入15997.00万元,总成本费用12630.80 万元,税金及附加164.86万元,利润总额3366.20万元,利税总额3995.36万元,税后净利润2524.65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1470.71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35.31%,投资利税率41.91%,投资回报率26.48%,全部投资回收期5.28年,提供就业职位290个。

有色金属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目录 第一章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及建设性质 二、项目承办单位 三、战略合作单位 四、项目提出的理由 五、项目选址及用地综述 六、土建工程建设指标 七、设备购置 八、产品规划方案 九、原材料供应 十、项目能耗分析 十一、环境保护 十二、项目建设符合性 十三、项目进度规划 十四、投资估算及经济效益分析 十五、报告说明 十六、项目评价 十七、主要经济指标

第二章建设背景分析 一、项目承办单位背景分析 二、产业政策及发展规划 三、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四、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五、区域经济发展概况 六、项目必要性分析 第三章建设规划分析 一、产品规划 二、建设规模 第四章选址可行性研究 一、项目选址原则 二、项目选址 三、建设条件分析 四、用地控制指标 五、用地总体要求 六、节约用地措施 七、总图布置方案 八、运输组成 九、选址综合评价

GB 50217-200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217-200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ables of electric engineering 2007—10—23发布 2008—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一~二00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对《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20217-1994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增加了中、高压电缆芯数选择要求; 2.增加了电缆绝缘类型选择要求,取消了粘性浸渍纸绝缘电缆的相关内容; 3.增加了主芯截面400mm2<S≤800mm2和S>800mm2的保护地线允许最小截面选择要求; 4.增加了大电流负荷的供电回路由多根电缆并联时对电缆截面、材质等要求; 5.增加了电缆终端一般性选择要求; 6.增加了直接对电缆实施金属层开断并作绝缘处理内容; 7.增加了交流系统三芯电缆的金属层接地要求; 8.增加了城市电缆系统的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相关规定; 9.增加了架空桥架检修通道设置要求; 10.增加了电缆遂道安全孔设置间距要求; 11.增加了附录B和附录F。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具体管理,由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风路18号,邮编:610021),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西南电力设计院 参编单位: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东北电力设计院 喜利得(中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李国荣熊涛张天泽齐春陶勤万里宁王鑫王聪慧

电缆设计规范

电缆设计规范
1.导线材料选择 电缆一般采用铝芯线。 下列场合应采用铜芯电缆及电缆: (1)需要确保长期运行中连线可靠的回路。如:重要电源,重 要的操作回路二次回路,电机的励磁,移动设备的线路及剧烈振动场 合的线路。 (2)对铝有严重腐蚀而对铜腐蚀轻微的场合。 (3)爆炸危险环境或火灾危险环境有特殊要求者。 (4)特别重要的公共建筑物 (5)高温设备 (6)应急系统,包括消防设施的线路。 此外,经全面技术经济分析确证宜用铜芯电缆及电缆的,如有高 层建筑,大、中型计算机房的建筑,重要的公共建筑等以及国外工程 和外资工程等适应国外要求者。 2.电缆芯数的选择 (1)电压 1KV 及以下的三相四线低压系统,若第四芯为 PEN 线时,应采用四芯型电缆而不得用三芯电缆加单芯电缆组合成的回路 的方式。当 PE 线作为专用而与带电导体 N 线分开时,则应用五芯型 电缆。若无五芯型电缆时可用四芯电缆加单芯电缆电缆捆扎组合的方 式;PE 线也可利用电缆的护套,屏蔽层,铠装等金属外护层等。分

支单相回路带 PE 线时应采用三芯电缆。如果是三相三线制系统则采
用四芯电缆,第四芯为 PE 线。
(2) 3-35KV 交流系统应采用三芯电缆.
(3)在水下或重要的较长线路中为避免或减少中间接头或单芯电
缆比多芯电缆有较好的综合技术经济性时,可选用单芯电缆。但应注
意用于交流系统的单芯电缆不得采用钢带铠装,应采用经隔磁处理的
钢丝铠装电缆。
3.电缆绝缘水平选择
表 1 电缆绝缘水平选择
单位 KV
系数
标称电压 U
0.22/0.38
3
6
10
35
N
电缆 的额 定电 压 U /U
0
U
0

Ⅰ 类 0.6/1
(0.3/0.5)
U
0
(0.45/0.75)



1.8/3 3/3 3/6 6/6 6/10 8.7/10
21/35 26/35
缆芯之间的 工频最高电 压 Umax
3.6
7.2
12
42
缆芯对地的 雷电冲击而 授电压的峰 值 Up1
60 75 75
95
200
250
注:括号内数值只能用于建筑物的电气线路,不包括建筑物电源

项目建设全程策划方案

项目建设全程策划 方案

全程策划的建议 建设项目全方位(全程)策划是从项目用地的初始状态就导入的科学方法并结合房地产行业的运作流程,逐步完善而形成的理论体系,内容包括: ①项目投资策划 ②项目规划设计策划 ③项目质量工期策划 ④项目形象策划 ⑤项目推广策划 ⑥项目顾问、销售代理 ⑦项目服务策划 ⑧项目二次策划 研发中心建议,未雨绸缪,在莱西项目上作试点,试图将整个开发项目理念系统化,并加强成本控制,为以后的开发总结经验,提供依据。这个框架是研发中心借鉴理整其它公司开发项目的框架,可能个别地方不太适合或繁琐,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修正和调整完善,力争形成一个标准格式报告文件。 案头工作阶段 第一章”某项目”投资策划 第一节项目投资策划的含义 项目投资策划是房地产全方位策划关键的环节,这个过程操作好了,就意

味着项目成功了一半,在这个过程中多下些功夫,以后的开发经营中就能够未雨绸缪。经过对项目环境的综合考察和市场调研分析,以项目为核心,针对当前的经济环境、莱西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状况、莱西同类楼盘的现状及客户的购买行为进行调研分析,再结合项目进行SWOT分析,在以上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系统准确的市场定位和项目价值发现分析,然后根据基本资料,对某项目进行定价模拟和投入产出分析,并就规避开发风险进行策略提示,并对开发节奏提出专业意见。 第二节某项目投资策划的具体内容 一、项目用地周边环境分析 1.项目土地性质调查 ·地理位置·地质地貌状况 ·土地面积及其红线图·七通一平现状 2.项目用地周边环境调查 ·地块周边的建筑物·绿化景观 ·自然景观·历史人文景观 ·环境污染状况 3.地块交通条件调查 ·地块周边的市政路网及其公共交通现状、远景规划 ·项目对外水、陆、空交通状况 ·地块周边市政道路进入项目地块的直入交通网现状 4.周边市政配套设施调查 ·购物场所·文化教育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ICS Q/GDW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The code of planning and design of urban electric network 国家电网公司 发布

目录 前言.............................................................................................................................................................................................III 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 (1) 1 总则 (1) 2 规划的编制和要求 (3) 2.1 城网规划范围 (3) 2.2 规划年限和各阶段的要求 (3) 2.3 规划的编制流程 (4) 2.4 规划的主要内容 (4) 2.5 规划的修正 (7) 2.6 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 (7) 3 负荷预测与电力(电量)平衡 (8) 3.1 一般规定 (8) 3.2 预测思路和方法 (9) 3.3 电力(电量)平衡 (10) 4 规划设计的技术原则 (12) 4.1 电压等级 (12) 4.2 供电可靠性 (12) 4.3 容载比 (15) 4.4 城网接线 (17) 4.5 中性点运行方式 (19) 4.6 无功补偿和电压调整 (20) 4.7 短路水平 (22) 4.8 电压损失及其分配 (23) 4.9 节能环保 (24) 4.10 通信干扰 (24) 5 供电设施 (27) 5.1 变电站 (27) 5.2 架空输电线路及高压配电线路 (29) 5.3 开闭所、配电室及中低压配电线路 (30) 5.4 电缆线路 (31) 6 调度、通信、继电保护、自动化及信息管理 (33) 6.1 调度 (33) 6.2 通信 (33) 6.3 继电保护 (34) 6.4 自动化 (34) 6.5 信息管理 (35) 7 特种用户的供电技术要求 (37) 7.1 重要用户 (37) 7.2 畸变负荷用户 (38)

项目建设规划方案

一体化教学在理论与技能教学中的运用 项目建设规划方案 总体目标 我校焊接专业建设的总体目标就是:到2012年将我校焊接专业建成“有一支双师型教师比例高、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的师资队伍;有一个产学研水平较高的实习实训基地;有一套适应市场的、成熟的人才培养方案;能够较大规模地培养焊接技能应用型人才”的中职品牌专业。精品专业的各项指标达到教育部有关专业评估指标的评价标准,建成在省内甚至在全国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牌专业,提升办学实力,拓展发展空间,并使其建设成为在同类院校中相关专业建设起到示范与推动作用。成为半岛蓝色经济特区焊接技能型优秀人才的培养基地。 培养方案建设项目 1、建设目标: 深化以行业企业专家为主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建设的指导作用,优化“校企联合、订单式培养为主”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面向本地相关行业,培养从事焊接加工、焊接设备维修、焊接质量检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人才;不断拓展校企合作,使订单式人才培养比例保持在40%以上;不断优化以焊接技术应用能力为主体的专业培养方案,不断提高产学研结合层次与水平,提倡人人参与专业教学研究、教改研究、技术应用服务等工作,努力形成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特色与服务专长。 2、建设内容及措施:

①优化培养方案建设。企业参与专业建设,目前我校与十多家企业建设了较为稳固的校企合作关系,每年根据企业需要,对人才培养规格,专业培养方案、专业改革与建设、课程改革与建设、产学研结合、实训基地建设等进行咨询,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审定教学计划与人才培养计划,并推荐技术人员与专家到学校任兼职教师,完善师资结构。 ②拓展校企合作。优化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建立稳定的校外实训基地,使“订单式”人才培养比例稳定在40%以上,力争在2012年达到50%。通过以吸收企业技术专家为主体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活动,加强专业教师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交流,在教师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积极协作,力争建立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 ③积极开展技术应用服务。充分利用我校现有资源,特别就是人才优势,积极开展技术应用服务,利用专业优势,为企业特别就是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以科研促进教学,同时在教学过程中也可以产生科研成果。利用科研成果充实教学内容,通过科研形成的一系列思想方法,能有效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同时,各专业在现有的校外实训基地建设的基础上,重点选择条件较好,实力较强的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基地。 ④彻实做好市级立项课题——“焊接专业一体化教学模式改革”的工作, 课程体系建设 1、建设目标: 以适应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建设课程体系,确定本专业的课程与课程结构,构建理论与实践相互融合、以作业流程为导向的专业课程体系。到2012年,将《焊接工艺》、《焊接结构》两门课程建设成为省级精品课程。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GB50293-1999 第1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城市规划中的电力规划(以下简称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城市规划、电力能源的有关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城市电力规划的科学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确保规划编制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第1.0.3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内容,应符合现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0.4条应根据所在城市的性质、规模、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地区动力资源的分布、能源结构和电力供应现状等条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因地制宜地编制城市电力规划。 第1.0.5条布置、预留城市规划区内发电厂、变电所、开关站和电力线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第1.0.6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 第2.0.1条城市用电负荷urban customrs' load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2条城市供电电源urban power supply sources 为城市提供电能来源的发电厂和接受市域外电力系统电能的电源变电所总称。 第2.0.3条城市发电厂urban power plant 在市域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各类发电厂。 第2.0.4条城市主力发电厂urban main forces power plant 能提供城网基本负荷电能的发电厂。 第2.0.5条城市电网(简称城网)urban electric power network 为城市送电和配电的各级电压电力网的总称。 第2.0.6条城市变电所urban substation 城网中起变换电压,并起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作用的供电设施。 第2.0.7条开关站(开闭所)switching station 城网中起接受电力并分配电力作用的配电设施。 第2.0.8条高压深入供电方式high voltege deepingtypes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城网中66KV及以上电压的电源送电线路及变电所深入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布置,就近供应电能的方式。 第2.0.9条高压线走廊(高压架空线路走廊)high-tension line corri-dor 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和安全距离情况下,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两边导线向外侧延伸一定距离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之间的专用通道。 第3章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基本要求 3.1 一般规定 第3.1.1条编制城市电力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3.1.1.1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地区电力系统规划总体要求; 第3.1.1.2条城市电力规划编制阶段和期限的划分,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 第3.1.1.3条近、远期相结合,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第3.1.1.4条应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第3.1.1.5条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应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第3.1.1.6条应从城市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第3.1.2条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以规划人口、用地布局、社会经济发展为依据,结合所在地区电力部门制订的电力发展行业规划及其重大电力设施工程项目近期建设的进度安排,由城市规划、电力两部门通过协商,密切合作进行城市总体规划中电力规划的编制。 第3.1.3条城市电力规划编制过程中,应与道路交通规划、绿化规划以及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邮电通信等市政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3.2 编制内容 第3.2.1条城市电力规划的编制,应在调查研究、收集分析有关基础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规划编制的阶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5 电缆敷设 5.1 一般规定 5.1.1 电缆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2)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使电缆较短。 (3)便于敷设、维护。 (4)避开将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5)充油电缆线路通过起伏地形时,使供油装置较合理配置。 5.1.2 电缆在任何敷设方式及其全部路径条件的上下左右改变部位,都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电缆绝缘及其构造特性要求。对自容式铅包充油电缆,允 许弯曲半径可按电缆外径的20倍计。 5.1.3 电缆群敷设在同一通道中位于同侧的多层支架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讯电缆的顺序排列。当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电缆符合允许弯曲半径要求时,宜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均 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原则来配置。 (2)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1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也可与强电控制和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3)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需实行耐火分隔时,宜适当配置在不同层次的支架上。 5.1.4 同一层支架上电缆排列配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和信号电缆可紧靠或多层迭置。 (2)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叶形)配置外,对重要的同 一回路多根电力电缆,不宜迭置。 (3)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缆情况外,电力电缆相互间宜有35mm空隙。 5.1.5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间距离,应同时满足电缆金属护层的正常感应电压不超过允许值,并使按持续工作电流选择电缆截面尽可能较小的原则来确定。未呈品字形配置的单芯电力电缆,有两回线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时,应计入相互影响。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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