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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民行检察业务竞赛试题 及答案

全市民行检察业务竞赛试题    及答案
全市民行检察业务竞赛试题    及答案

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系统岗位练兵暨业务技能竞赛

知识测试试卷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一个选项正确,每题1分,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共计15分,)

1、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下列哪些人员:(ACD)

A、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

B、证人、书记员

C、鉴定人、勘验人

D、翻译人员

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C)

A、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D、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ABC)

A、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B、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C、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D、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4、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ABD)

A、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B、追索劳动报酬的

C、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D、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5、符合下列哪些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ABCD)

A、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B、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C、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D、原判决、裁定超出诉讼请求的

6、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D)

A、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B、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维持收养关系的调解,不得申请再审。

C、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任何调解案件,一旦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都应裁定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D、人民检察院对于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7、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具有下列哪些情形,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不得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ACD)

A、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B、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C、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D、已经过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8、下列选项中存在错误的有:(AC)

A、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C、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D、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9、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选项,错误的有:(CD)

A、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抗诉案件的再审法庭

B、检察人员应宣读抗诉书

C、检察人员应出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对申诉人有利的证据,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说明

D、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当庭提出纠正意见

10、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具有涉嫌渎职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调查核实:(ABCD)

A、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B、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

C、收受或者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委托的人等的贿赂

D、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

11、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哪些来源:(ABCD)

A、当事人申诉

B、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

C、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

D、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

12、下列关于申诉和解的表述,正确的是:(ABD)

A、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申诉、行政赔偿申诉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

B、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申诉案件过程中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C、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和解协议

D、当事人自行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13、“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AD)

A、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新的证据

B、当事人在原审已经提供,但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

C、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的证据都不属于新的证据

D、人民检察院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作为新的证据提出抗诉。

14、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ABC)

A、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B、根据“两高”关于执行监督试点工作的会签文件,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

C、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

D、有关单位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

15、下列哪些情形下,检察机关应当撤销或撤回抗诉:(BC)

A、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只要申诉人申请撤回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抗诉。

B、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在人民检察院裁定再审之前,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

C、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

D、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将《撤销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并通知当事人。

16、贯彻落实“两高”会签文件精神,要求我们必须全面把握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和职能定位,坚持(ACD),努力在更高水平上推动民行检察工作健康深入发展。

A、依法监督

B、全面监督

C、居中监督

D、事后监督

17、贯彻落实好“两高”会签文件精神,应当准确把握民行检察监督的哪些基本原则:(ABCD)

A、坚持与审判机关共同维护司法权威的原则

B、坚持审判救济渠道优先和当事人处分原则

C、坚持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

D、坚持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相分离的原则

18、下列关于再审检察建议的表述,正确的有:(ACD)

A、只有符合抗诉条件的提请抗诉案件,才能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B、一般的程序性违法,不适宜抗诉的,可以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予以监督。

C、对于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不被法院采纳的,应当及时提请上级院抗

D、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由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19、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下正确的是:(B)

A、支付令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

B、须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C、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D、支付令失效的,案件都转入诉讼程序

20、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可以行使调查权,以下关于调查权的理解,错误的有:(C)

A、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权中当然包括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调查权

B、调查权不是哪个内设部门的权利,而是以检察院的名义对外行使

C、由于修改后民诉法未具体规定调查权的行使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行使调查权时应当同时依据“两高”《若干意见》中规定的三种情况进行。

D、“两高”《若干意见》规定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遇到三种情况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调查,这三种情形的表述只是一种概括而不是一种限制。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计15分)

1、当事人有权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据诉讼需要,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错)

2、机关、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错)

3、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错)

4、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人数必须是单数。(错)

5、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对)

6、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及逆行那个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都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对)

8、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错)

9、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

10、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如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当庭向再审法院提出纠正意见。(错)

11、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申诉案件,发现行政机关有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的行为,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对)

12、人民法院发现检察监督行为违反法律或者检察纪律的,可以向人们检察院提出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对)

13、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对)

14、对上级任命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错)

15、民行检察监督是居中监督,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在当事人之间保持客观、中立、公正立场,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对)

三、填空题(每空1分,共计20分)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 自愿 和 合法 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进行判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 民事诉讼活动 、 行政诉讼活动 实行法律监督。

3、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机关 和 有关组织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 级别管辖 和 专属管辖 规定的除外。

5、人民检察院办理 民事申诉 、 行政赔偿申诉 案件,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

6、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 当事人 或者 案外人 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7、人民检察院对于损害 国家利益 、 社会公共利益 的调解书,应当提出抗诉。

8、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9、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电子数据 、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10、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 审判 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 同级人民法院 提出检察建议。

四、简答题(每题15分,共计45分)

1、根据新修改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具有哪些情形时,应当提出抗诉?

答:(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简要回答在那些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提出抗诉?

答:(一)对有足够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不予认定的;

(二)认定事实的证据未经质证或者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收集的;

(三)违反立法法的规定适用法律、法律解释、法规、条例、规章的;

(四)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性质或者效力的;

(五)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六)确定权利归属或者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定的;

(八)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简要回答新形势下大力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答:(1)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2)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3)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关注和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4)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需要。

2018年检察机关岗位练兵活动实施方案

2018年检察机关岗位练兵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省院《18年实施《18年——18年全省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工作计划要点》的要求和省、市两级检察长会议精神,为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加快人才培养工作,提高干警业务素质,改善文化结构层次,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善打硬仗的检察队伍,在全市检察机关营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氛围。根据省院机关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以实施人才强检战略为主线,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为载体,以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为目标,大力开展人才培养、岗位培训、业务竞赛、全员学习等各项工作,在全市检察机关营造互相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氛围,增强干警的创新力、竞争力和发展力,促进干警人人成才、全面成才,为检察事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二、岗位练兵的主要内容 开展岗位练兵活动,要坚持理论学习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牢固树立执法新理念,深入研究解决新问题。 1、坚持理论学习为主题。理论学习的重点是学习法学新理论、新知识,学习法学前沿科研成果,使广大干警不断接受最新法学理论的熏陶,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理性思维能力,提升理论素养,促进知识更新,建立符合现代法制精神的司法理念和思维方式,为做好各项工作提供思想基础和理论支持。 2、以使用为岗位练兵的重点。突出理论学习与工作实际的紧密结合。建立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以学习促工作、以工作促学习的良性机制,用什么,学什么;干什么,练什么,把学到的知识用到工作中去。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工作能力,使每位干警能够熟练掌握干好本职工作的基本技能。 3、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岗位练兵的关键。努力培养干警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全院形成研究、解决问题的良好风气。通过研究解决工作中

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业务知识卷) 5份 双面打印

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 模拟试卷 本试卷共页,满分15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提示:本卷刑事执行检察与监所检察系同一概念。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多选、错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共25分) 1、高检院关于“派驻检察室每个工作日都要有人员在岗”,以及“派驻检察人员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得少于()个工作日”的规定,是对派驻检察时间的基本要求,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 A、十五 B、十六 C、二十 D、二十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A、监内改造 B、减刑 C、立功 D、计分考核 3、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A、司法所 B、县级以上社区矫正机构 C、社区矫正机构 D、原关押监狱

4、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予以审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 A、七日 B、二十日 C、一个月 D、二个月 5、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A、违法 B、错误 C、不当 D、严重违法 6、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 A、狱政部门 B、狱侦部门 C、所在地公安机关 D、监狱 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进行调查评估。 A、当地派出所 B、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C、当地司法所 D、当地法行政机关 8、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A、三个月 B、半年 C、一年 D、二个月 9、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和对策

内容摘要: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的检察监督职能,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检察建议权、建议纠错权、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关键词: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基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的主题,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中心。但是,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的原因,民行检察职能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且很不完善,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的部分。[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的不完善等原因,使基层民行检察的作用微乎其微。因此,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的高度。法制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的主要原因,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的原因。首先,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的监督方式,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抗诉。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是一种消极的监督,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降低了法律监督的权威性。[2] 其次,在现有司法程序中,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的一种协助力量,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积极性。基层院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上级院决定抗诉到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诉讼过程漫长,司法资源耗用大,办案周期长,效率低,当事人得到的往往是“迟到的公正”。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也对基层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作用产生了质疑。虽然办案期限在不同的环节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多数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当年提、建抗的案件很少在当年见效。从检察机关办理民行申诉案件的法定期限来看,自受理到立案审查期限为1个月,自立案到建议或提请抗诉,审查期限为3个月,这其中还要扣除向法院调卷的时间,因此一件申诉案件从受理申诉到最终结案将历时4个月有余。嗣后如基层院提请上级院抗诉,上级院又需要3个月甚至更长的审查期限,如建议提请抗诉,更要经过两层上级院的法定审查期限,单单累计正常的审查期限,理论上是超过1年。但根据我院建议提请抗诉的二审案件情况来看,从我院受理到法院再审结案一般在3—5年。最为典型的是我院2002年办理的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定作合同纠纷案,原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80多万余元加工款,我院在受理后经立案审查,认为申诉人甲公司的申诉理由成立,建议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20xx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此案再审后改判,此案从我院受理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期4年。此外,一些正在办理的抗诉案件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被迫执行和解,而事实上一些被错误执行的案件往往也很难执行回转。上述弊端,无疑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也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再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行抗诉案件应由做出生效裁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但法院对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基本上发回原审法院再审,其结果就是上级检察院抗诉,下级法院再审,基层检察院受上级院委托出席再审法庭,形成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不对等关系。且再审法院与原审法院为同一单位,只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同,想纠正本院错误裁判的难度可以想象,检察机关正确的主张不易得到支持。总之,基层民行检察在现行抗诉体制框架内难以有所作为。(二)基层检察院对法院最终维持错误的判决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抗诉

岗位练兵 业务技能提升活动方案

**检察院岗位练兵活动方案 按照省院《2004年实施《2001年——2005年全省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工作计划要点》的要求和省、市两级检察长会议精神,为深入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加快人才培养工作,提高干警业务素质,改善文化结构层次,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善打硬仗的检察队伍,在全市检察机关营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氛围。根据省院机关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六大精神,以实施人才强检战略为主线,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为载体,以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为目标,大力开展人才培养、岗位培训、业务竞赛、全员学习等各项工作,在全市检察机关营造互相学习、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氛围,增强干警的创新力、竞争力和发展力,促进干警人人成才、全面成才,为检察事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二、岗位练兵的主要内容开展岗位练兵活动,要坚持理论学习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能,牢固树立执法新理念,深入研究解决新问题。1、坚持理论学习为主题。理论学习的重点是学习法学新理论、新知识,学习法学前沿科研成果,使广大干警不断接受最新法学理论的熏

陶,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理性思维能力,提升理论素养,促进知识更新,建立符合现代法制精神的司法理念和思维方式,为做好各项工作提供思想基础和理论支持。2、以使用为岗位练兵的重点。突出理论学习与工作实际的紧密结合。建立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以学习促工作、以工作促学习的良性机制,用什么,学什么;干什么,练什么,把学到的知识用到工作中去。在干中学,在学中干。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工作能力,使每位干警能够熟练掌握干好本职工作的基本技能。3、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岗位练兵的关键。努力培养干警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全院形成研究、解决问题的良好风气。通过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疑点、难点问题,推动岗位练兵深入发展,并把研究与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作为检验岗位练兵成果的标志。三、岗位练兵的形式开展岗位练兵活动要坚持形式多样,力求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提高检察干警的学习积极性,增强学习效果。1、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学习新知识、新经验。一方面邀请知名专家教授就前沿理论进行专题讲座;另一方面请各业务处室的业务骨干结合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件及相关问题进行专门分析、讲解;三是由“封闭式培训”向“外出学习取经”转变,主动到业务工作开展好的先进模范单位参观学习。2、采取经验交流的形式,互帮互学,以帮促学。在岗位练兵活动中,积极为广大干警提供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汇报 篇一:监所检察应改为刑事执行检察 龙源期刊网 .cn 监所检察应改为刑事执行检察 作者:张贵才 来源:《中国检察官》XX年第10期 一、监所检察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监督的职责,增加了社区矫正等新的刑罚执行形式,为人民检察院全面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同时,又给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加强监所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第一,传统的刑罚执行监督理念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方式,进一步明确了执行机关在建议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时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的义务,为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法制环境。 第二,现有监督手段不能适应新任务的需要。新刑事诉讼法丰富了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加强对相关内容实施监督措施的研究,确保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得以充分发挥。

第三,原有监督范围有待实现新的突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增加了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和社区矫正的监督,另外还有生效法律文书送达期限、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完毕书面告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内容。对每一项监督内容,都需要有与之相对应的监督措施予以保障,否则,没有相应的监督措施来保障人民检察院履行相应监督职责,相关监督工作就难以落实到执行监督工作的实践中来。 第四,监督能力需要进一步提升。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反腐败力度的加大,司法中腐败行为往往会变得更加隐蔽,违法行为可能会通过有关人员的运作变得合法化。刑罚执行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新型犯罪的研究,注重发现违法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等背后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对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调查处理,对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查处。对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根据违法情节,及时移交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对不适合从事刑罚执行工作的司法人员建议主管部门及时予以调整。第五,法律监督力量尚不适应新任务的需要。随着刑罚执行监督任务的增加,监督难度的加大,现有的刑罚执行监督力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需要,无论是人员素质还是人员编制,都需要大幅度增

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对本院受理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报请市院民行处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申诉人。 三、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调解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内容虚假的民事调解,以及支付令违法的,有权以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四、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五、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调解,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民事及行政判决、裁定、调解,符合抗诉条件的,经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七、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不予受理、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等各种程序违法情形,有权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八、对审判、执行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存在枉

法裁判行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渎职、违法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监督意见。发现涉嫌贪污、受贿、民事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并可以配合侦查。 九、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中的各种违法情形,有权以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等方式,监督法院纠正。 十、对国有资产监管机关(部门)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督促有关机关履行职责。 十一、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立案、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十二、完成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突出重点打造亮点推动民行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

突出重点打造亮点 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民行局 一、贯彻会议精神,明确工作思路 2010年8月,在全国、全省和全市民行检察工作会议的推动下,南乐县院党组会一致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一系列措施:1、明确“民行检察发展年”;2、起草《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3、起草《关于建立民事行政案件法检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4、选派干警到法院挂职学习;5、将本院正在建设的分支网络建设“两网一库”(驻所检察远程独立监控信息网络、公检法刑事诉讼共享信息网络和预防职务犯罪监督服务对象信息库)扩展为“三网一库”,增建“行政执法监督网络”;6、结合传统手段,利用现代化通讯媒介,进一步拓展民行检察工作空间。通过这些措施,明确了“强基础、抓重点、树亮点,以点带面,强力推进,努力实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的总体工作思路,将2010年和2011年分别确定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和“跨越年”。 二、改造内外环境,落实推进措施 一是将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明确为“一把手工程”,列入院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二是立即调整分工,由常务副检察长直接分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升民行检察在各项检察工 -1-

作中的排序位次。三是建议县委、人大将民行局长吸收进检察委员会,提高积极性,确保检委会对民行工作和民行案件的正确决策。四是选派包括民行干警在内的五名检察官赴“全国十佳基层检察院”之一——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挂职学习两个月;选派两名民行干警到县法院挂职交流两个月,外扩眼界,内强素质。五是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形成促进和制约检法两院民行工作的共同规范。六是依据县人大《决定》,协调县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民事行政案件法检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扫除了法院配合民行检察的工作障碍。七是与人大法工委、政府法制办联合制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投资20余万元建设“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分支网络”,对工商、税务、土地、审计等31个行政执法单位进行网上实时动态监督,监督范围涵盖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八类具体行政行为。八是与人社局联合行文,出台《意见》,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机制,在人社局设立“农民工维权办公室”,合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九是采取建立工作站、聘请联络员、开通门户网站和科长博客、建立代理申诉网络平台、组建法律工作者QQ群、通过移动飞信平台群发短信、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以及上街宣传、入户走访、发放宣传单、联系卡等多种形式,宣传工作,扩大影响,广泛拓展案源渠道。十是建议县人大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列为2011年4月份常委会专门议题,将工作进一步向前推进。 -2-

纪检检察业务知识竞赛题库

集体必答题: 2、请陈述《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二条的内容。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请陈述《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三条的内容。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5、请陈述《廉政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五条的内容。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最新)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司法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最新) 刑事执行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决定、刑事判决裁定和强制医疗决定等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刑事执行检察与监所检察相比,刑事执行检察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更加繁重,面临的挑战和机遇越来越大。但在实务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新挑战。在新的形势下,笔者就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及如何提高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实效,谈点肤浅的认识。 一、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1、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机制的规定过于原则、分散,并且可操作性不强,影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成效,缺乏增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监督实效的长效机制,规范自身监督行为的制度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2、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业务要求与人员配备的矛盾突出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等特点,且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量剧增,客观上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还是以看守所、监狱

等监管场所作为监督对象设立派驻检察室,而没有按照刑罚变更执行监督、财产性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监督职责来具体划分业务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普遍存在人员配备少、知识储备不足等现状,很难全面、综合运用监督职权,使很多监督流于形式,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 3、刑事执行监督职能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当前刑事执行监督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一些既有的监督难题仍待破解,而个别新增职能的履行还需要进一步得到深化。如判处实刑未执行刑罚问题还未得到彻底纠正,久押不决等现象仍然存在,重症病犯等特殊人员收押面临现实困难,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还没有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才刚刚起步,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逐渐解决。 4、新增业务的开展缺乏相应的配套机制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赋予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诸多新的职能,但相应的配套监督机制和追责机制欠缺或不够完善,导致监督陷入窘境。比如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目前没有出台规范性的操作规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无监督的知情权,工作开展起来有一定的困难,甚至陷入窘境。再比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也因监督的实质性和程序性规定欠缺,导致监督的效果不甚理想。由于配套机制欠缺,导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增业务开展不全面、发展不平衡。 5、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调整使刑事执行监督刚性减弱

浅谈如何做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行检察科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业务窗口,其工作效率的高低、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关系到群众对法律监督机关的信任度,因此,做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院规范民行检察监督行为,全力推进民行检察工作:一是规范案件受理立案程序。近年来,我院严把受理立案关,实行立案告知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对申诉案件实行集体讨论、严格审查制度,对影响较大、标的额较大、对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报主管检察长审查决定,对每一件案件都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以提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二是注重审查公开制。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注重公开,对必要案件举行公开听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抗前证据开示,公开证据、公开不涉密的事实、公开适用的法律、公开双方意见,让办案人清白,让当事人满意;三是规范办案协调制度。规范内部协调,加强民行和控申、公诉等科室的联系,建立统一登记、案件移送、归口答复、督促起诉线索移送等内部工作制度;规范协调机制,探索建立与法院的协调机制,多次组织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对调卷阅档、支持起诉、执行

监督等多项工作中进行了有益的协商探讨,从制度上规范了民行部门与法院关于案件的工作流程。 为推进民行检察工作,我院不断创新、发展并逐步完善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 一是加大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力度。始终坚持把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作为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逐步扩大办案规模,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形成一定的监督规模和态势。 二是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效监督,始终把抓好抗诉作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中心任务,充分运用抗诉手段纠正错误裁判;加强再审检察建议工作。认真研究强化再审检察建议的措施,充分发挥好再审检察建议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强化同级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把纠正错误裁判与纠正违法行为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依法提出抗诉,又要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更换办案人建议书,及时监督纠正法院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违法行为。 三是做好重点领域的监督检察工作。大力推行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认真开展好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问题的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调解的监督,通过抗

全市民行检察业务竞赛试题 及答案

全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系统岗位练兵暨业务技能竞赛 知识测试试卷 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至少一个选项正确,每题1分,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共计15分,) 1、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下列哪些人员:(ACD) A、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 B、证人、书记员 C、鉴定人、勘验人 D、翻译人员 2、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C) A、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D、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ABC) A、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B、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C、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D、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4、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ABD) A、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B、追索劳动报酬的 C、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D、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5、符合下列哪些情形,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ABCD) A、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B、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C、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D、原判决、裁定超出诉讼请求的 6、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AD) A、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B、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维持收养关系的调解,不得申请再审。 C、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任何调解案件,一旦人民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都应裁定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D、人民检察院对于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7、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具有下列哪些情形,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不得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ACD) A、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B、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C、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D、已经过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8、下列选项中存在错误的有:(AC) A、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B、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C、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再审 D、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9、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选项,错误的有:(CD) A、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抗诉案件的再审法庭 B、检察人员应宣读抗诉书 C、检察人员应出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对申诉人有利的证据,并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予以说明

检察院2019年刑事执行工作总结

检察院2019年刑事执行工作总结 2019年以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以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为抓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好各项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1、积极开展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 截止2019年9月25日,我县共有矫正人员*人,其中缓刑*人,管制*人,假释*人,暂予监外执行*人。我们在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中以完善监督机制为抓手,和故城县司法局建立了多项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地监督效果。 一是登记制度,监外执行罪犯在开始社区矫正时和解除社区矫正时都要到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报道,登记《社区矫正人员台账》,从而掌握每一名社区矫正罪犯的动态信息;二是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通报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工作措施,提出解决办法;三是针对乡镇司法所存在的对矫正人员学习和社区劳动时间规定随意性强的问题,我们建议*县司法局上报了各乡镇司法所《矫正人员学习劳动时间表》,进一步规范了乡镇司法所对矫正人员的管理;四是经常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各乡镇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执行情况,我院刑执部门以定期检察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经常深入乡镇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严查脱管漏管问题。今年以来,执检部门先后12次深入乡镇监督检察社区矫正执行情况,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在此期间,我们与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座谈,调查了解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办法。与社区矫正人员谈话,询问社区矫正执行情况,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矫正效果。今年以来,共与乡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座谈15次,与县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3次,与社区矫正人员个别谈话40余人次,针对在监督检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向 1

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经验材料-精选模板

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经验材料 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经验材料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经验材料 近年来,xx区院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认真贯彻高检院“敢抗、会抗、抗准、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和方针,围绕“公正和效率”这个主题,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开拓进取,狠抓办案,加强审判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所办案件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效果都有明显提高。该院的民行检察工作连续六年在全市民行工作评比中名列前三名。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重视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方支持 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重要内容。xx区院在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还努力在做好内外协调,寻求外部监督与支持上做。 一是主动把民行工作列入人大的监督范畴。xx区院坚持经常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征求意见,寻求人大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支持。对法院坚持错误判决的情况,该院将疑难复杂的民行抗诉案件向人大反映、报人大备案、建议人大对个案进行监督,通过争取人大重视和支持,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如该院办理的彭某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申诉案,xx区院鉴于此案的复杂情况,在依法提请市检察院抗诉的同时,将此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备案,人大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个案监督,该案历时四年,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最终改判,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近两年,xx区人大常委会对该院的民行检察工作进行了三次执法检查,并听取专题汇报一次,对该院的民行检察工作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二是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多请示、勤汇报,主动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积极争取上级业务部门的支持。该院注意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上级业务部门反映、请示,以取得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使一些较为棘手的问题得到顺利解决。 三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民行检察工作是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民行案件抗诉多、改判率高必然会影响法院的工作成绩,改判难是民行检察工作中的普遍问题。因此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统一双方的认识,就尤为重要。该院在工作中主动和法院沟通、协调,积极交换意见,统一对法律和事实的认识,正确面对和处理法院审判活动中存在的违法错误和不当等情况,取得法院对民行检察工作的理解和配合,从而较好地解决了调卷难和改判难的问题。 四是加强与本院其他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借助和发挥本院其他科、

2019年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1749620.html,专业的论文在线写作平台 2019年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2019年,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突出特色创品牌,全面发展争一流”为指导,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教育活动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扎实开展民行监督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全年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1 8件,立案审查16件,提请抗诉6 件,建议提请抗诉6 件,不提请抗诉3件,正在审查1 件,抗诉后经法院再审得以调解3 件,再审得以改判2 件,不立案2件。现将一年来的民行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一、转变执法观念,扎实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加强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民行检察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窗口”。针对新一年的民行检察工作如何开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民事纠纷也不断增长,人民群众维护司法公正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今年院党组对民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创新民行工作思路,分管领导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多次深入民行部门,提出了很好的指导性意见,要紧紧围绕“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加大民行检察监督力度,严格执行高检院《民事行政办案规则》和重庆市院民行办案程序,制定完善工作计划,为全面完成目标考核打下坚实的基础。二、加强学习,提高民行监督工作水平。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否则这项工作就没有后劲,就会给民行工作带来影响。我们结合今年开展的“党员先进性教育”和中政委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制度

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制度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省院关于检察人员教育培训的指示精神,建立健全符合全市检察机关工作实际的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教育培训工作的正规化和长效化,现制定本培训制度如下: 第一条制定全市检察机关中、短期教育培训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各基层院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条组织或指导全市检察系统新进人员、新任职人员岗前培训和适应性培训;按照上级院要求,做好初任检察官资格培训、检察官等级晋升培训及其它培训的送训工作。 第三条负责市院机关干警的学历教育。组织干警在职攻读本科、硕(博)士研究生等学历,组织参加电大、职大、函大、自学考试等学历教育,并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组织或配合各业务系统进行检察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岗位练兵,积极开展优秀公诉人、侦查能手、办案能手等评比竞赛活动,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 第五条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整合人才资源,培养和选拔检察业务专家、业务尖子等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组织专职教师开展法律业务教学课题研究,并深入基层院、市院各部门进行授课服务; 第七条开展全员培训具体实施细则:

(一)领导素能培训 1、领导素能培训是指两级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素能培训。 2、领导素能培训由市院统一组织,每年1—2期,时间不少于2天。 3、领导干部当年参加党校学习培训的,当年不再安排参加市院组织的素能培训。原则上两年内,所有领导干部要轮训一遍。 4、领导素能培训主要包括提高领导干部的组织领导和决策指挥能力。 5、领导素能培训计划由市院宣传教育培训处拟制,于开训前一个月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任职资格培训 1、任职资格培训是指新进人员的岗前培训、初任检察官、晋升高级检察官资格培训和其他新晋、新任人员的资格培训。 2、任职资格培训按照省院通知精神,由宣传教育培训处拟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在省院集中培训前,市院和各基层院按照省院、市院的计划安排和部署要求,分别组织岗前培训。 4、一个基层院同类或同一时期岗前培训人员在3人以上的,要设组,并指定组长;在8人以上的,要设班,并指

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调研报告(精)

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自2016年6月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全州两级执检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配备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人员完成了角色改变。为促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高检院、省检院的要求,对我州两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统计,在此基础上认真分析了全州执检机构和人员的现状,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州执检机构和队伍现状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我州两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已经基本完成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刑事执行检察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具体情况如下: (一)执检机构设置情况 1.司法体制改革后,推行内设机构扁平化管理改革,我州检察机关未单独设立刑事执行检察部,而是与控告申诉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合并组成诉讼监督部,实际上未合署办公,保留了原有机构名称和人员配置。全州两级执检部门于2015年已正式由“监所处(科)”更名为

刑事执行检察局,机构行政级别情况是,除州院执检局及派驻监狱检察室为副处级以外,全州八县市院执检局仅XX县院执检局为副科级,XX 县院、XX县院两局未定级,其他均为股所级。 2.在派驻检察室方面延用了以前的“处(科)所合一”的工作、管理模式,且除州院派驻XX监狱检察室系正式批准设置以外,全州9个看守所派驻检察室的设置均未有编办的正式批文,更无单独的人员编制批复。 3.2015年10月,州院调研申请成立XX州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分院,州人大已经通过,州委也已作出相应批复,相关材料已报送省院,近两年无进展情况。 (二)执检人员配备情况 1.目前全州共有执检人员29人,其中驻所人员25人(其中专职驻所仅2人),占总人数的86.21%,员额制检察官11人,占总人数的37.93%。从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下2人,占总人数的6.90%,31至45岁10人,占总人数的34.48%,46至55岁16人,占总人数的55.17%,56岁以上1人,占总人数的3.45%。从在岗情况来看,因病、抽调扶贫工作等原因长期不在岗的有5人。

第一届全国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基础业务试卷

第一届全国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基础业务试卷一、单项选择题(每题四个选项,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纸相应位置填写,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共25分) 1.以下表述错误的是:(C ) A.当前,全国检察机关正在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刑事执行检察是这次专项整治的重点环节之一 B.监管场所发生重大问题,派驻检察室监督不力的,不仅要对严重失职的派驻检察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也要问责 C.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的重要内容 D.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既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增强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刚性的重要手段。 2.关于“四个维护”,以下表述错误的是:(C) A.要更加注重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 B.要更加注重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 C.要更加注重维护刑事执行人合法权益 D.要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羁押期限检察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B.审查起诉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D.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的时限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4.关于期间的计算,下列选项正确的是:(C) A.重新计算期限包括公检法的办案期限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两种情况 B.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交邮的不算过期,已交邮是指在期间届满前将上诉状或其他法律文书递交邮局或投入邮筒内 C.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在羁押场所以外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医治的时间,应当从法定羁押期间内扣除 5.张某因涉嫌放火罪被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张某另有抢劫罪的重大嫌疑,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报批准逮捕的检察院批准 B.报批准逮捕的检察院备案 C.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D.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6.人民检察院发现执行人民法院具有下列何种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纠正违法意见:(D) A.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或者作出的死刑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后交付执行的 B.接到执行死刑命令七日以内交付执行的 C.在执行死刑三日前通知检察机关的 D.执行死刑没有公布的 7.《刑法》第49条规定: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的时候怀孕

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

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计划 2017年,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继续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在院党组和上级对口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院和院党组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力度,以实实在在的执法监督成效,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 一、扎实做好迎接“二级规范化检察室”检查复验准备工作充分准备,夯实基础,完善软件,增添硬件,积极迎接第五届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确保“二级”,争取“一级”。 二、进一步加强驻所检察工作加强“进、管、出”各环节的检察监督,认真做好“志账表”登记。坚持工作日例行巡察,深入“三大现场”,全面掌控监管动态,预防安全隐患。加强重点罪犯的监督管理,严防非正常死亡事件。加强羁押期限审查,严防超期羁押。加强重大节假日期间监管安全检察,严防重大安全事故。畅通在押人员诉求渠道,积极受理在押人员举报投诉,认真分类处理。坚持监督与预防并重,对违法情况及时予以纠正。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密切沟通,协调配合。积极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三、认真做好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全面清理登记全县监外执行罪犯情况,建立健全社区服刑人员台账和年度检察表。运用定期走访、随机抽查、跟踪监督等手段,深入辖区各乡镇司法所,与社区服刑人员逐人见面,认真、细致、全面检察监外执行工作,逐人、逐项记录台账。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底数清、社区

服刑人员脱管、漏管和虚管的情况及原因清,并及时进行违法纠正。促进规范社区矫正审前调查评估、档案管理和请销假制度,提升社区服刑人员惩戒及帮扶检察力度,监督监管人员文明执法,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思想行为双重改造。 四、继续加强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建立健全财产刑执行检察台账,完善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的信息共享和通报核对机制。密切跟踪财产刑案件移交、立案、执行等情况,认真核查涉案财产的随案移送、审前返还和先行处置等情况。配合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监外执行检察工作中对被执行人进行谈话教育和法制宣传。加强与本院公诉、控申、案管、计财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办案水平。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理论研究。认真检察发现财产刑执行活动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促进财产刑执行活动依法、公正、规范进行,努力消除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工作中思想不重视、机制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坚决纠正财产刑执行活动中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违法情形,争取实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无财产刑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标准不严、恢复执行不畅等问题基 本得到解决。注重监督与配合协调相结合,促进人民法院转变执行思路、规范执行行为、深化执行公开、加大执行力度、扩大执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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