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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北京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北京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北京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批准

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批准

基础编码:

实施编码:

设定依据:

、[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法条内容: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

法条内容: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年以上,内部管理制

度健全;(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名;(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四)申请设立分所前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二)至少有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二十五条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做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日内回复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

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并将批准文件抄报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批准设立分所的省级财政部门还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应当依法办理分所工商登记手续。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批准、备案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市级

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

实施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实施主体:北京市财政局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权限划分:

是否零办理量:否

是否固资事项:否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咨询途径: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

申报途径:网上申报

申报网址: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中心:否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下午

办理地点: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

所在窗口: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

投诉电话

是否公示:是

填报人:李莹

填报人联系方式:

办理处(科)室: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通办范围:无

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自办件

中介服务: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申请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原件份)

、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原件份)、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份)

、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份)

、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仅供查验、复印件份)

、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

、产权证(复印件份)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份)

、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提交合并协议()()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经工商登记确认的全体股东或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其出资情况以及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需加盖工商部门查询章)(原件份)

合法有效

受理条件: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办理条件: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可以申请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七条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以上的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八条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以上的股东;(二)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三)有不少于人民币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五)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六)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三)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五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年: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五)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不低于名; (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四)申请设立分所前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二)至少有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二十五条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办理流程: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许可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的批复

结果文书类型:批文

有效期限:无期限

说明:

文本编号格式:

文本启用时间:

是否有副本:否

结果文书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结果文书类型:证照

有效期限:无期限

说明:

文本编号格式:

文本启用时间:

是否有副本:否

网上支付:否

物流快递:否

运行系统:无

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批准

事项名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批准

基础编码:

实施编码:

设定依据:

、[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法条内容:第四十四条: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外国会计师事务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

发布号令:财会〔〕号

法条内容:第条: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时应当向临时执业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服务对象:其他组织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市级

事项属性:权力清单、公共服务

实施机关:北京市财政局

实施主体:北京市财政局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权限划分:

是否零办理量:否

是否固资事项:否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个工作日。

咨询途径:电话咨询

咨询电话:()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北京市财政局房间

办理形式:窗口办理

预约办理:

是否进驻中心:否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下午

办理地点: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

所在窗口:无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

投诉电话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5.10 【实施日期】201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京国资发〔2017〕10号) 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深入贯彻

《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 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三、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 所出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按照明确职责、严格监管、有序流转、推动改革的原则,根据本意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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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北京市2008、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 二批)的通知 【标 签】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财税﹝2010﹞1183号 【发文日期】2011-05-26 【实施时间】2011-05-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08、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布。 附件: 1、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2、北京市2009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北京市2008年度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二批)

3、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4、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5、北京精瑞住宅科技基金会 6、凯风公益基金会 7、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8、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9、北京成龙慈善基金会 10、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11、北京市希望公益基金会 12、中远慈善基金会 13、中国图书馆学会 14、北京和平发展基金会 15、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16、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17、中国拥军优属基金会 18、人保慈善基金会 19、北京SMC教育基金会 20、北京市于若木慈善基金会 21、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22、北京光彩教育基金会 23、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24、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25、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26、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27、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28、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29、北京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协会 30、中国安全生产协会 31、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 32、中国铸造协会 33、中国集装箱行业协会 34、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 35、中国石油化工信息学会 36、中国核仪器行业协会

社区为民服务活动方案2

龙湖春天社区“彩虹连心桥、放飞蒲公英” 为民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实施党的基层组织建设“1365”工程,进一步夯实基础,树立形象,龙湖春天社区全力实施“彩虹连心桥、放飞蒲公英”为民服务项目,全面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型党组织。 一、项目主旨 随着人口老年化的步伐不断加快,较多青壮年外出务工,留守儿童人数不断增加。老龄问题、留守儿童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单位,社区有责任分担社会的压力,了解老人、儿童的需求,把社会力量的助老帮困和政府的为民服务有效的匹配结合起来,构建一条持久的为民服务体系,能够真正服务于我们的社区的每一位群众。 二、项目方案 (一)项目简介 充分利用龙湖春天社区地处大学园区优势,充分利用在职党员及四所大学资源,通过建设七色彩虹志愿服务队,向社区居民提供人性化、温馨化、多样化服务,搭建社区基层党组织和在职党员服务社区群众连心桥,传播弘扬默默奉献、不求索取的蒲公英精神。其主要服务内容是:以助老帮困、便民服务、环境保护、健康卫生、教育文化、综合治理、优生优育等七个方面服务居民,不断促进社区居住环境和谐安康、居民精神面貌健康向上、党的基层组织坚强团结。 (二)实施内容 1、红色助老帮困志愿者服务队:社区“两委”成员包保1-2

名社区高龄、孤独、特困人员,定期牵头组织在职党员和大学生志愿者慰问社区老年人、困难户,为困难户送去保健品、日常生活用品; 2、蓝色便民服务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志愿者开展家电维修、计算机知识辅导、空巢老人家政服务等; 3、绿色环境保护志愿者服务队:开展辖区环境整治活动,宣传绿色环保知识,配合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园林城市活动; 4、白色健康卫生志愿者服务队:组织医学院大学生、在职教师等志愿者为小区居民健康义诊,发放健康养身手册;邀请养身专家开展现代人健康生活知识讲座,让居民结合自身体实际情况,树立健康饮食起居; 5、橙色教育文化志愿者服务队:志愿者们利用社区配套建设的电子阅览室、健身活动室、心灵驿站、四点半课堂、老年活动室、儿童活动室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文化活动,丰富居民生活。 6、黄色综合治理志愿者服务队:组织社区在职党员和老党员开展社区治安巡逻和纠纷调解活动,为社区居民营造平安祥和的居住环境; 7、粉色优生优育志愿者服务队:组织青年志愿者和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为社区育龄妇女、流动人口提供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教育和服务。

北京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北京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批准 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批准 基础编码: 实施编码: 设定依据: 、[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法条内容: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 法条内容: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年以上,内部管理制

度健全;(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名;(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四)申请设立分所前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二)至少有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二十五条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做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日内回复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

为民服务站管理制度

为民服务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村级为民服务站的作用,规范管理秩序、拓展服务功能、丰富服务内容,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的服务需求,结合村(社区)为民服务站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社区)为民服务站坚持“为民、便民、利民”的根本宗旨和“热情周到、依法办事、清正廉洁、高效服务”的工作原则,立足实际、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街道加强对村(社区)为民服务站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具体抓好业务管理,同时各村(社区)成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任工作站站长,具体负责为民服务站管理工作,为民服务站根据工作职责设置相应的服务窗口,各村(社区)为民服务工作队服从为民服务站的管理。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四条村(社区)为民服务工作站实行领导值班制,村(社区)党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居)主任、副主任、大学生村官在为民服务站窗口轮流值班,加强窗口之间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为民服务站实行集中办公制,各村除书记、主任外,其他村(社区)几大员一律到为民服务站集中办公。 第六条为民服务站设置工作人员亮相台、岗位职责牌、办事指南、公开审批顺序、服务事项及收费依据等告知牌。建立统一的登记簿(表)、受理单,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传递办理,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 第七条群众来服务站或电话要求服务时,所接待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应做好解答、导办或受理工作。 第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服务咨询时,应对该事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相关信息;在接待服务对象办事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当窗口主办人员因事外出,应委托其它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办理或解答。 第十条对村本级服务应即时办结或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到街道、县两级办理的审批与服务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办理,如遇特事急事,应及时给予代办帮办服务。除法定的规费外,不得另行收取代办帮办费用。 第十一条需到街道、县两级办理无需本人到场的审批与服务事项,按照各线谁分管谁负责代理的原则实施全程代理。各村(社区)另确定二名(也可是为民服务工作队队员)行政审批业务量大、涉及面广的窗口工作人员作为街道、县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失效] 【文 件 号】京预财[1993]57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3-04-27 【实施时间】1993-05-01 【时 效 性】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3〕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食油价格改革的通知》精神,我市放开粮油销售价格。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决定同时给予职工及有关人员适当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退职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发给退养费的退养人员; 3.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不含自费大学生);

4.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 5.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6.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经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 7.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在领取救济金期间,可定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领取退养费的退养人员,中、小学民办教师、临时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元。 2.对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标准10元。 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和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7元。 三、资金来源 粮油补贴增加的开支,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给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补贴,民政部门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市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区县财政负担。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京人社就发[2011]23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9.01 【实施日期】201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 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1﹞23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现将《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2.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1: 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 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认定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农发[2011]236号)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保险补贴是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家政服务企业按规定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委托银行发放工资后,给予家政服务企业的补贴。

居民群众民主评议社区为民服务工作制度

居民群众民主评议社区为民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社区的为民服务工作水平,强化外部监督机制,有效地对社区工作人员服务群众工作情况进行审核考评,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紧紧依靠群众。将社区的为民服务工作置于广大居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群众评议。 二、接受评议的内容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工作人员态度亲切、办事积极高效的情况。 2、积极与群众沟通,正确对待和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3、及时入村采集信息,调查了解居民生活情况,及时帮助困难居民。 4、办事程序是否合法、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监督,有无“暗箱操作”行为。 5、按时组织开展为民服务活动情况 6、由群众评议的其他内容。 三、群众评议的方式方法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向社区居民发放征求意见表进行

评议 2、评议卡评议。坚持群众评议工作经常化、长期化,设立群众意见箱、发放评议表。群众可根据评议对象的表现,填写意见和建议投入意见箱,对社区工作人员实施评议。 3、群众座谈会评议。组织多层次、多方面的群众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4、其他评议方法。 四、对群众评议工作的要求 1、实施群众评议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社区工作人员接到反馈意见和建议后,应立即进行整改,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间,要做到能马上改的立即改,不能马上改的要拟定整改措施,并做好整改措施执行的督查工作。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职权对评议中提出意见的群众打击报复,违者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4、限时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在接到评议意见和建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反馈。 5、对群众评议工作落实不到位和不按时以及不按要求反馈群众评议意见和建议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 标准的通知 文号: 京财行[2002]378号发布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生效日期: 2002-03-04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的有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作餐标准 1.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赴外单位执行公务,接待单位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本市各单位间的工作人员公务往来原则上回本单位就餐,确需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2.工作餐的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30元。 二、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确需在外自行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凭有效票据按最高不超过10元补助。 三、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四、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标准 1.单位无食堂,在单位附近不能搭伙又不能回家吃饭,必须在外个人自行就餐的职工,每人每天补助8元。 2.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一律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因公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五、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 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补助80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开支标准及各单位自行发放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补贴,一律按本通知执行。2002年因标准提高而增加的经费支出由各单位自行调剂解决。 七、各单位要严格遵照《会计法》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标准,严格审批程序。违反有关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 (试行)》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审计 【发文字号】京财会[2014]12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01.20 【实施日期】2014.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贯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 (京财会〔2014〕125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文件要求,推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工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能力,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我市试点工作成果及实施经验,现就北京市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以下简称“内控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内控规范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内控规范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

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实施内控规范就是发挥制度笼子的作用,利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限制权力的滥用,减少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和余地,有效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推动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 (二)实施内控规范是促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解决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检验群众路线活动的实际效果,关键是把握制度建设工作重点。实施内控规范就是将各相关制度梳理整合,统筹考虑,不断优化、固化、E化(信息化)的过程,强化考核监督、确保制度落实,形成群众路线活动的长效机制。 (三)实施内控规范是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的积极实践。为满足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和现代国家治理的需要,客观要求财政工作必须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实施内控规范可以有效保障单位业务稳健高效运行,确保财务记录、财务报告信息和其它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必将对提升财政管理的水平、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财政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实施内控规范的原则及工作目标 (一)工作原则 实施内控规范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应把握以下四项工作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控规范应当贯穿行政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员参与、全业务覆盖、全过程监控,保证控制范围的全面性。 2.

社区便民服务实施方案

**社区关于开展便民服务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不断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深化“为民服务零距离”新理念,不断探索建立服务基层百姓的新模式,经社区两委研究决定,**社区开展便民服务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服务宗旨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新形势下社区职能和工作重心的转变,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便民、以人为本,积极主动为居民提供各类政务服务和生活服务,更加有效地解决居民在生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服务宗旨:便民、为民、公平、公正。 二、服务范围 在社区服务大厅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本着“一窗受理,分工到人,为民着想,认真负责”工作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社区便民服务作用。将民政残联、社会救助、劳动保障、劳动就业、计划生育、文教卫体、等多个部门以及与广大居民日常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信访、维稳、司法等部门进行整合,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集中办公,为居民提供“一

站式”服务。 服务内容:分公共服务和矛盾纠纷两大类。公共服务类包括计生服务、社会救助,就业保障、政策咨询、户籍迁移、医务诊疗、订餐、家政服务、家电维修、专业配锁、管道疏通、志愿者服务等多项服务,采取“办理加代理”的服务方式,能办理的及时给予办理;属于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代为办理,限时办结。矛盾纠纷类包括有关邻舍关系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矛盾纠纷类问题,给予协调解决、处理答复或法律援助等。 社区便民服务窗口开通“*******”专线电话,提供咨询、预约等服务。 三、工作制度 社区便民服务服务窗口实行“五零五制”工作法: 1、零距离服务,首问负责制,窗口服务单位党员干部公开身份、公开职责、公开承诺,主动询问服务对象的需求,做好回答和解释工作; 2、零关系办事,办事公开制,对群众办理事项的各个环节采取定人、定责的办法,明确各自职责,实行权力分解,做到相互制约,同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零停留办公,限时办结制,推广全程代办服务、延时下班服务、提前预约服务等模式,对群众急需办理的服务事项,开辟绿色通道;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企[2014]204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10.08 【实施日期】2014.1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企〔2014〕2047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方面的作用,推动国有资产监管方式向管资本转变,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区县财政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8日 附件: 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政府股权投资工作,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果,确保政府投入资金安全有效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股权投资资金来源于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政府资金。政府资金中能够实施市场化运作,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都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 第三条股权投资资金管理的实施主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含国资监管机构,下同)、市财政局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北京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1-15(北京市财政局 市档案局)

北京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财政局市档案局 序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管理原则 第一条会计档案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它既是本单位档案的一部分,也是国家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应由本单位的档案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日常领导应由办公室主任或会计部门负责人负责。各单位要根据本细则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所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整理立卷,一般不交主管部门集中管理。按规定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档案部门必须按期接收,对整理不合乎要求的会计档案,不予接收。 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1至5年,(但每年先向档案部门移交案卷目录一份)期满后,半年内移交档案部门。 没有设立档案部门的单位,会计档案暂由财务会计部门统一保管。 各单位的财务会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

用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第四条各区、县,市属各局(总公司)的会计档案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共同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直属单位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归档范围 第五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会计核算资料。 第六条会计档案归档范围的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附件中的“档案名称”执行。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果同附件中的“档案名称”不相符,可比照类似名称办理。 第七条各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经办的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预算、计划、工作总结、报告及建设银行对建设单位决算的批复等文件材料,不属于会计档案范围,应按照文书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八条1986年以前的年度决算已存入文书档案的,不再变动。1986年以后的年度决算一律存入会计档案。 第三章整理立卷 第九条会计档案的分类:会计档案的分类要从本单位会计档案的实际出发,按照会计档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选用以下方法: 1、会计年度--名称分类法。即:把一个会计年度内形成的会计档案,分为凭证、帐簿、报表等类,然后分别组成若干保管单位(卷)。 2、会计年度--机构分类法。即:把一个会计年度内形成的会计档案先按机构分开,然后在每个机构内再按不同的名称分别组成保管单位。此分类,一般

社区为民服务事项清单

社区为民服务事项清单 (一)即办服务:1、咨询类事项。①计生、卫生政策; ②社保政策;③民政政策;④党务政策;⑤林业政策;⑥农村法规;⑦教育政策;⑧户籍政策;⑨就业政策;⑩残疾人、老年人政策等。2、审核类事项。①盖社区公章审核;②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审核,流动党员管理登记,入党政审审核; ③建国前老党员补助审核;④农村危房改造初核;⑤五保供养审核;⑥对低保户、五保户、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⑦老龄补贴审核;⑧农村代管资金支取审核;⑨户口迁入审核;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审核;?其他需要社区把关审批的事项。 (二)代办服务: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的提报;2、支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农机补贴以及各种农业种植、养殖保险等惠农政策落实;3、农村土地流转的申请、审核;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资料的整理上报、新农保交费办理事宜; 5、兵役登记和确定服征对象; 6、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申报办理; 7、社区金融服务(存取款及理财); 8、水电费、电话费代缴付; 9、各类证明起草等。 (三)指导办服务:1、党员组织关系转接;2、养殖小区用地办理。3、社会抚养费的缴纳;4、残疾证、老年证的办理审批;5、林业采伐证的办理;6、个体工商户登记;7、营业执照年检;8、临时性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管理;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10、户外广告设置;11、农用水、电开

户审批;12、公共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办理;13、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和发放;14、暂住人口登记、暂住证办理;15、治安管理(包括特种行业、爆危物品的管理)、社区矫正服务;16、农村房屋权属登记;17、土地确权及办理土地登记发证基础工作;18、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19、其他需要到上级单位办理的事项。 (四)综合服务:1、监管服务。①农产品安全监管; ②环境监管;③土地及矿产资源监管;④安全生产监管等。 2、便民服务。①信访调解受理;②司法调解、人民调解; ③邻里、干群矛盾纠纷调处;④答复、处理市长、民声热线反映的合理诉求并进行信息反馈;⑤为社区居民提供农业科技服务、金融服务等便民服务等;⑥增设邮政站点,收发信件和包裹等。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 首都之窗

附件1:北京市电子政务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定点采购目录 安全产品类型定点供应商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中标金额(单位:元/套) 防火墙 广东天海威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蓝盾百兆防火墙V2.0 28,000 蓝盾千兆防火墙V2.0 52,000 北京保利龙马科技有限公司 保利龙马百兆防火墙PLMM-FW-A6 24,800 保利龙马千兆防火墙PLMM-FW-B3 38,500 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NetEye防火墙V3.2(NetEye FW4032-NP-M-FE4) 35,000 NetEye防火墙V3.2(NetEye FW420FE1-GE2) 120,000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FJ-FW106P百兆防火墙V1.0版本18,000 FJ-FW307p千兆防火墙V1.0版本78,000 联想计算机系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联想网御防火墙PowerV-206V3.4(百兆网络)22,000 联想网御PowerV-3203V3.4(千兆网络)120,000 入侵检测北京东方龙马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网络入侵检测系统(百兆)42,800 网络入侵检测系统(千兆)122,800 主机入侵检测系统15,800

北京神州绿盟科技有限公司绿盟HIDS主机入侵检测系统系统V6.0 46,000 绿盟冰之眼网络入侵检测系统百兆V3.5 71,100 绿盟冰之眼网络入侵检测系统千兆V3.5 261,000 北京启明星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阗百兆网络入侵检测与管理系统NS200V6.0 47,888 天阗千兆网络入侵检测与管理系统NS2200V6.0 200,326 天阗主机入侵检测与管理系统HS120V6.0 28,065 VPN(商密)联想计算机系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联想网御VPN SJW44-200(低速VPN)26,000 联想网御VPN SJW44-300(中速VPN)40,000 联想网御VPN SJW44-400(高速VPN)68,000 北京东方华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SJW10华盾VPN300V4.2 60,000 SJW10华盾VPN200V4.2 45,000 SJW10华盾VPN160V4.2 28,000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BOCO.SJW13.VPN-4000S 43,924 BOCO.SJW13.V30-3010D 61,234 BOCO.SJW13.V30-P4100D 96,500 漏洞扫描 北京天元龙马科技有限公司天元龙马漏洞扫描系统V2.0TYLM-SC-200 15,000 北京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威网络安全评估分析系统/V3.5 56,000 广东天海威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蓝盾安全扫描系统V1.0 38,000

社区为民服务大厅管理制度

社区为民服务大厅管理制度 1、领导值班制:社区书记、主任应在便民服务站窗口轮流值班,加强窗口之间协调管理和监督。 2、集中办事办公制:社区除书记、主任外,其他“两委”干部一律到便民服务窗口集中办事办公。 3、规范办事制:办事大厅要设置工作人员岗位牌、办事指南、公开审批顺序、服务事项及收费依据等告知牌。建立统一的登记簿(表)、受理单,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传递办理,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 4、接待责任制:群众来服务大厅或电话要求服务时,接待的工作人员应主动热情,对具体事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相关信息;在接待服务对象办事申请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岗位委托制:当窗口主办人员因事外出,应委托其它窗口工作人员代为办理或解答。 7、限时办结制:对社区本级服务应即时办结或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到街道、区两级办理的审批与服务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办理,如遇特事急事,应及时给予代办帮办服务。除法定的规费外,不得另行收取代办帮办费用。 8、全程代理制:需到街道、区两级办理无需本人到场的审批与服务事项,按照谁分管谁负责代理的原则实施全程代理。对业务量大、涉及面广的窗口增派1-2名工作人员作为代办员,以保证办件的快捷高效。 9、办件月报制:社区为民服务大厅应在每月初向街道上报各项业务办件情况,由街道汇总后整理存档。 10、延伸服务制:拓宽服务渠道,促进为民服务由大厅内向大厅外延伸,设立服务公开热线:86878073,建立服务后备队伍(专业人员、志愿者、村干部),满足群众的各类需求,为群众排忧解难。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京财预[2002]183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2.08.21 【实施日期】2002.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6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预[2002]1831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一级部门预算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北京市市级项目申报文本(范本)(略)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项目按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专项资金类项目。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项目。 (二)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会议、大型活动、社会保障补助和其他等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大型购置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购置项

广场社区为民服务工作情况小结

广场社区为民服务工作情况小结 根据区委组织部关于“弘延安精神,突出为民服务,深化结对帮扶工程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我社区干部多次深入到党员群众中,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工作落实,使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现将近年来的为民服务工作进行一个梳理和总结: 1、2010年4月社区积极联系房地局对菜市场6号下水道堵塞进行疏通,并且积极与房地局进行协商对菜市场1号楼前的破损路面进行整修,受到了居民的好评。 2、2010年7月菜市场五六号楼居民多次到社区反映,每天凌晨和下午,都许多菜农将车辆停在院内,严重影响了住户休息,而且占用了住户活动的空间,社区党支部和社区居委会在了解到这个情况后,及时与西安市房地三分局进行沟通和协调,在6号楼的各个出入口设置了汽车进出路障杆,及时解决了困扰他们的问题。 3、2010年7月广场社区党支部联合新城区检察院在菜市场4号楼门前举办了“平安西安你我他、和谐社会靠大家”的活动,围绕活动主 题“依靠群众,反腐倡廉,服务大局”向广大居民群众宣传了反腐倡廉是基层党组织的重要职责,服务大局是社区的神圣使命。社区党支部书记段丽兰同志向群众宣传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共创平安家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措施,群众性专职巡逻队伍的含义,主要任务等知识。使大家进一步看到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决心。 4、2010年8月社区为菜市场3号楼、4号楼安装了大门,有效地规范了院内的停车秩序,保障了居民的生活安全,用实际行动为创建“平安新城”做出了贡献。 5、2010年10月为积极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创建“平安新城”的文件精神,社区协调西安市路灯处在祥瑞大厦路段新安装了四盏照明路灯,有效地保证了周围居民夜晚的出行安全。 6、2011年5月广场社区组织辖区党员群众50余人共同参加了抱龙峪登山活动。本次活动旨在丰富我社区党员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增进彼此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同时又起到了锻炼了党员群众身体,改善了大家精神面貌的经济作用。受到了党员群众的广泛的好评。 7、2011年8月,广场社区关工委专干赵孟莲同志组织辖区50余少年儿童到陕西省科技馆参加了科普宣传活动。本次活动旨在利用暑期,向中小学生介绍科学知识,培养中小学生热爱科学、崇尚科学的探索精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文 件 号】京财企[2010]163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时间】2010-08-12 【实施时间】2010-08-12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在本市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特色

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第四条 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北京市和本地区规划,结合上述关于地方特色产业等有关规定,将本地区的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的相关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按照北京市促进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总体要求,根据当年资金额度,确定本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点。 第五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六条 特色产业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支持内容、对象及方式 第七条 特色产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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