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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公开,中新,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问题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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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问题与保障

一、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应用

所谓审判公开,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活动除了评议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新媒体渠道具有传播速度快,时效性强,受众广泛、交互性强、形式多样性等特点,在审判公开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并已为人民法院广泛采用。

(一)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具有现实需求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包括微博、微信在内的各类新媒体已成为人们获取资讯和服务的重要渠道。所谓新媒体,是相对于广播、杂志、电视、报纸等传统而言的,是指以数字媒体为核心,通过数字化交互性的固定或即时移动的多媒体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传播形态。新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和自媒体,后者多为博客、微博、微信等形式②。随着新媒体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律师和当事人基于特定的目的,在新媒体上传播不实或者片面的审判信息,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权威性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人民法院却对此缺乏及时、权威的回应,更加重了人民对司法的不信任;同时,为了践行司法便民,切实实行司法公开,人民法院也需要在新媒体渠道

上主动审判公开。因此,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具有现实需求。

(二)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已为广泛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5年“两会”工作报告中强调,要继续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作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新媒体渠道的审判公开被越来越多的应用,我国司法公开全面进入“微”时代③。

各级人民法院也顺应新形势,纷纷开设了官方微博和微信,并直播案件审理过程,比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强奸杀人案的微博直播等。这些通过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显示了新媒体渠道在司法公开中的巨大作用。新媒体渠道的审判公开,已为人民群众和各级司法机关广泛接受。

二、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范围与主体

从上文可以看出,新媒体渠道的审判公开具有重大的意义,已经被我国司法实践所广泛接受采用。网络新媒体具有实时性、时效性强、形式多样,受众广泛等特点。在审判公开中,往往能够通过图文、视频等形式起到直播、录播庭审的作用,使用不当也会造成对当事人权利的损害。因此,哪些案件和内容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由哪些主体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就显得特别重要。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范围

公开审判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一。民事诉讼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对于哪些案件能够公开,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可见,我国审判实行“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⑤,除以上法律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其他案件一律应当公开。

对于哪些主体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规定。从我国司法实践以及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自身,但是并不排斥其他主体。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是人民法院通过自己的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渠道公开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是否启动直播、录播庭审活动,其启动权完全在人民法院;但是对于新媒体渠道的

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里作出了让步,按照该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经过法院准许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并不违反法庭规则。因此,新闻媒体等经过法庭准许,也可以成为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主体,当然,是否准许,则完全由法院自由裁量。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院系统在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在利用新媒体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新媒体渠道的司法公开尚存在如下问题。

(一)新媒体渠道选择性公开现象严重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专门针对哪些民事案件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的规定,公开案件范围不明造成了是否在新媒体渠道公开完全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新媒体渠道的审判公开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因此,对于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内容,存在选择性公开的现象。这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在公开的案件范围上存在选择性现象。对于哪些案件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案件不通过新媒体公开。这就造成了一些法院往往对那些案情简单、民众关注度不高、无关痛痒的案件选择公开,而对那些社会影响巨大,人民群众极为关心,希望了解事实真相和渴求审判公正的案件选择不予通过新媒体公开⑦。其次在公开的内容上存在选择性现象。有的案件法院虽然选择通过新媒体公开,但是仅选择公开那些无关紧要的内容,或者对重要内容做模糊化处理,人民群众无法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这也失去了通过新媒体监督司法活动的意义⑧,让新媒体司法公开的作用大打折扣。

(二)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主体单一

我国司法实践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过法院自己建立的官方账号进行,存在公开主体单一的问题。虽然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直播庭审的主体

并不是只有人民法院一个,但是对于其他主体的公开要求,法院完全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禁止其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中所规定的一样,庭审直播的启动权完全在法院。事实上,人民法院最初之所以大力推动新媒体渠道的司法公开,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因为大量律师、当事人等主体在新媒体渠道公开案件,引发了群众的广泛关注。人民法院为了应对各种质疑,增进司法权威,主动出击,开设新媒体的公开渠道,可以说,是新媒体倒逼法院增进司法公开。所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新媒体审判公开主体的选择,法院较为谨慎。从实际情况来看,也极少有第三方媒体在新媒体渠道公开审判。这就造成了法院垄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局面。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建议

(一)明确并扩大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范围

对于哪些案件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司法公开,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保障网络新媒体的审判公开,首先就必需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等形式明确哪些案子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

民事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法院居中裁判,并不像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差距悬殊,社会矛盾也并没有刑事诉讼那么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亲属、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旁听,新媒体可以利用自身的多种形式,将审判过程完整展现给社会,给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便捷的旁听形式,对司法公开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理应得到提倡。从世界范围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对直播庭审已经由禁止转变为逐渐开放⑨。同时,在我国司法公开进入全面公开阶段的背景下,实行“最大限度的公开,限制不公开的例外”就成为一种趋势⑩。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在民事诉讼立法中进一步明确哪些案件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并严格限制不公开的例外。

(二)保障新闻记者通过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权利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是新媒体渠道司法公开的主体。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并不是一项强制性的制度安排,这就造成了法院在新媒体渠道选择性司法公开的局面。我国法院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有限,也客观上加剧了新媒体渠道选择性公开的现象。那么,将符合公开范围的案件交给有公开意愿并且专业的媒体记者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有何不可?2011年,英国首席大法官发布指导性意见,允许记者在法庭内应用twitter等自

媒体,记者在法庭内发送推特信息、文本信息或电子邮件等,甚至不再需要申请法院准许○11。可见,国外开始对新闻记者采用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持开放态度。

媒体记者不同于案件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具有相对中立的地位;新闻记者一般经过专业

的训练,文字处理能力较好,能够驾驭新媒体的各种形式;新闻记者有职业道德的约束,

较容易对案件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报道。况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已经做出约束媒体记者行为的规定,对于新闻媒体记者不当的报道行为,能够起到有效的规制。所以,对于符合新媒体公开案件范围的案

件,新闻媒体申请通过新媒体公开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这既能解决现阶段法院选择性公开的问题,也能解决公开主体单一的问题,一举两得。

福师《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二15春满分答案

福师《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二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一、单选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在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论述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A. 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B. 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将法庭调查与辩论交叉进行 C. 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和审理 D. 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就做出判决 -----------------选择:D 2. 执行回转是民事执行中的一种特殊现象,下列哪一项不是发生执行回转必须具备的条件?() A.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已被人民法院部分或全部执行完毕 B.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C. 申请执行人拒不返还依据被撤销的法律文书取得的民事权益 D. 由被执行人主动申请 -----------------选择:D 3. 有关合议制度,正确的是:() A. 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审理。 B. 实行合议制一定要由合议庭研究决定 C. 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三人以上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 D. 审判员三人以上可以组成合议庭 -----------------选择:A 4. 人民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外国法院执行的()。 A. 只能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执行。 B. 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C. 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以司法协助的形式请求外国法院执行。 D. 经当事人同意,可由人民法院依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选择:B 5. 经仲裁机构仲裁的经济纠纷,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执行。 A.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B. 上级仲裁机构 C. 做出裁决的仲裁机构 D. 公证机关 -----------------选择:A 6.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 A. 不予理睬 B. 劝其撤回起诉

民事诉讼一审庭审流程

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程序 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 第一部分: 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人民法院,今天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 原告: 审判长:请被告向法庭陈述相应内容(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 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 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 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 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 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实行再审,理应严格遵守刑事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实行。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理应回避。(2)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一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能够上诉、抗诉;原 来是第二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 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 件实行审判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理 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以外,人民法院理应制作再审决定书。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水平的再审案件,能够不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 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理应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 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能够不出庭参加诉讼。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 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三)开庭前的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理应实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 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 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能够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在开庭1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 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能够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关于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思考研究报告及分析

关于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之思考 X跃辉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中极为重视和倡导法院调解,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民事案件是以调解方式解决的,肖扬院长在2006年3月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全国法院加大司法调解力度,一审案件调解结案率32.1%,许多基层法院达70%以上。”可见,调解已成为全国法院民事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之一。然而,法院调解在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等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偏重调解的做法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尽快尝试对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进行完善。 一、“调解型”审判方式的主要优点。 “调解型”审判方式之所以被高度重视及广泛运用,原因在于其具有以下优点: 1、调解自愿性凸显了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使通过协商所达成的纠纷解决结果能够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2、调解的和解性有利于缓和当事人因纠纷和诉讼引起的人际紧X关系,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如怀铁法院2005年以来审理的十余件债务、离婚纠纷,有75%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后撤诉,在缓和人际关系的同时,有效维系了社会稳定。 3、调解过程的非程序性,允许调解结果灵活多样,使法官能够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灵活机动地进行调解,成功率高。

4、加强调解工作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树立司法权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目标。司法实践中,调解对减少目前法院的民事积案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且案件执行效果也比较理想。如怀铁法院近三年来调解结案的案件,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在63%以上。 二、传统“调解型”审判方式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矛盾、冲突探析。 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清楚明确,XX行为及时得到制裁,建立一个公正及诚信的社会。而传统的“调解型”审判方式,却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诚信、和谐社会的真正内在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院调解为促使当事人让步息讼,经常要付出牺牲一方合法权利的代价。无让步则无调解,而由于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中,就应以判决作为参照的标准,而一旦以此标准来检验诉讼中的调解,就可发现让步大多数是单向的,而且往往是非违约方和被侵权人作出的让步,而对违约方和侵权人来说,调解的结果常比判决更有利。因此,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放弃部分权利为代价,即使调解中的让步都是当事人自愿作出的,也仍然存在着对权利保护不足的问题。事实上,调解的本质特征即在于当事人部分地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这种解决方式违背了权利是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利益的本质。调解的结果虽然使争议解决,但付出的代价却是牺牲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这违背了法制的一般要求,这种对违反民事法律者的姑息导致民事、经济法律约束的软化,起到了负面的示X作用,反而容易诱发更多的违约及侵权行为。 2、法院调解容易变异为强制调解。自愿原则是民事调解最重要和最核心的原则。但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本身却隐含着自愿演变为强制的契机:调解人员与审判人员在身份上的竞合,使调解人员具有潜在的强制力,当法官摆出裁判者的身份进行调解时,或明或暗的强制就会在调解中占主导地位,在强制力的作用下,自愿原则不得不变形、虚化。现实中,法官强制调解一般不会以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采取尽可能隐蔽的方式,如“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诱压调”等。以上不管是哪一种形式,所谓的“自愿”原则都可能实质上被否定了。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 (大连理工大学,116000) 摘要: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其解决民事争议可以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个阶段。虽然在立法、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都把民事诉讼审判阶段作为重点,但是执行程序对于保证解决民事争议,保证当事人民事权益实现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执行制度作了重大调整,加大了执行力度,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为执行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可以预见,此次修改必将对执行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修改 一、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点 ( 一)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是以实现债权债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性手段, 强制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诉讼活,目的是使诉讼审判程序中已经确定的民事权利及其内容在事实上得到实现。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并非诉讼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才启动的一种强制性程序,这种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前提和基础, 是民事审判的后续和保障。 ( 二) 民事诉讼执行程序的特征 第一,障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强制权,行使民事执行权的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包括仲裁机关、部分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案件的执行权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强制执行权。第二,执行程序是与强制性措施合为一体的法定程序。民事执行以其明显的强制性为主要特征,它表现在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量,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迫使执行义务人履行义务,使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三,执行是以有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执行工作,根据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制作的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是当事人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采取执行的主要依据。第四,执行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为主要依据的有偿程序。申请执行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在一般情况下, 当事人不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不应自动启动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当事人就应交缴一定的执行费用,所以是一种有偿的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修改前判决执行难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1阶段测试题1b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一阶段测试卷 考试科目:《民事诉讼法》第1章至第4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____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 专业:学号:身份证号: 姓名:得分: 一、判断题 1、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为解决民事争议而采取的一种自力救济。() 2、诉讼标的就是指诉讼标的物。() 3、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并不意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全相同。() 4、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5、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只能通过口头形式进行。() 6、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行使权利,也可放弃权利。() 7、民事诉讼中所有的案件都应当适用合议制。() 8、审判人员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9、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要公开宣判。() 10、起诉时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其管辖是恒定的。() 二.单选题 1、下列案件,应当公开审理的是( ) A.甲因泄漏他人隐私而被起诉 B.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乙辞职后,非法使用其所知道的商业秘密 C.17 岁的少年丙因侵权而被告上法庭 D.丁要求与其妻离婚,并申请不公开审理 2、合议庭在评议案件,如有意见分歧时,应当() A.由审判长决定 B. 少数服从多数 C.报审判委员会决定 D.报法院院长决定 3、支持起诉原则中,支持者是指() A.亲属 B.朋友 C.单位领导 D.企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 .

4、人民陪审员应邀到人民法院执行审判职务时,其权利() A.和书记员同等 B.和审判长同等 C.和审判员同等 D.和审判委员会同等 5、诉的构成要素包括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和() A.争议事项 B.诉讼费用 C. 诉讼请求 D.诉讼理由 6、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关于回避的决定不服,可以() A.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B.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C.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D.先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再申诉解决 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A.重大涉外的 B.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 C.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 D.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8、按照同一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划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是() A.裁定管辖 B.级别管辖 C.专属管辖 D.地域管辖 9、由于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 A.被告所在地法院 B.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C.原告所在地法院 D.当事人协议确定的法院 10、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薛某服刑一年后张某将户口迁到丁市,欲起诉与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哪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三.多选题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当事人 D.证人 E.诉讼代理人 2、下列诉讼中,属于给付之诉的有() A.要求支付货款之诉 B. 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之诉 C.要求拆除违章建筑之诉 D.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E.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之诉 3、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是() A.公正 B.及时 C.自愿 D.平等 E.合法 .

[精品]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 精品]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 开庭审理] 审: 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 原告:裴小兰,女,汉族,1968年8月17日生,家住贵阳市花溪区将军路128 号委托代理人: 林静,贵阳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王萍,贵阳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裴大军,男,汉族,1963 年3 月19 日生,家住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道福州花园6 栋401 单元 被告:裴二军,男,汉族,1966年7月22日生,家住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道福州花园3 栋302 单元 委托代理人:陈柯余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康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 罗泽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审: 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 审: 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裴小兰诉被告裴大军、裴二军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罗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果果、询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张祎担任本案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 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决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审:原告:你听清了吗, 原告:听清楚了。 审: 被告,听清楚没有, 被告: 听清楚了。 审: 如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与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 原告是否申 请回避, 原: ————————审: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 ————————[ 法庭调查] 1(诉辩阶段 (审判长根据双方诉辩意见进行总结。总结围绕案件事实进行,首先对双方认可的事实予以认定。其次,总结双方争议的事实,按1、2、3、顺序逐一列出。暂时不总结双方法律关系方面的争议点。) 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鉴于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中,诉状与答辩状已依法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与被告的答辩意见不再当庭陈述。)

刑事诉讼法学综合练习题(十九)(附标准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综合练习题(十九)(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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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综合练习题(十九)(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时,应当提交() A、原合议庭处理 B、执行庭处理 C、告申庭处理 D、审判委员会处理 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直接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对象,只能是() A、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 B、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C、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错误裁判 D、本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错误裁判 3、对某县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已生效裁判,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是() A、与该县同级的人民检察院 B、该县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 C、该县人民法院院长 D、该县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4.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时,()。 A.应当由原合议庭审判人员审判 B.可以由原合议庭审判人员审判 C.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D.可以另行组成合议庭 5、某县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某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接受其抗诉的机关应当是() A、某县人民法院 B、某县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C、某县政府 D、某县的上一级政府 6、下列内容中,属于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不同点的是() A、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B、不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C、不受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限制 D、不受两审终审的限制 7、下列内容中,属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定理由的是() A、犯罪人对已生效裁判不服 B、被害人多次提出申诉 C、已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D、已生效裁判尚未交付执行 8、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后,原裁判() A、应当停止执行 B、应当变更执行 C、不能停止执行 D、可以停止执行 9、A市所属甲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是()。 A.甲县人民检察院 B.与甲县同级的乙县人民检察院 C.与A市检察院相毗邻的B市检察院 D.A市人民检察院 10、按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对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 A.应裁定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B.裁定发回重审 C.直接改判 D.应判决驳回申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二、多项选择题 1、中级人民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能有() A、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错误裁判 B、下级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错误裁判 C、与本院同级的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 D、上级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错误裁判 2、有权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有() A、省级检察院 B、地级市检察院 C、县级检察院 D、最高人民检察院 3、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 A、上级人民法院 B、上级人民检察院 C、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D、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4、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裁判有权提出申诉的人员包括() A、被害人 B、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C、被害人的近亲属 D、辩护人

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调解技巧

民事诉讼中法官的调解技巧 赵丙刚2008100238 民事调解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修复因诉讼而受损的人际关系,使诉讼成为令原、被告都满意的双赢官司,有利于促进人际和睦,社会和谐,也有利于自觉履行,是法院处理民事诉讼的主要结案方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颇具特色的一项制度。民事纠纷案件能否顺利进行调解,与法官的调解技巧有直接的关系。法官的调解技巧对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有积极的作用。下面本人将就法官的调节技巧做一浅薄的探索。 一、要把握好最佳调解时机 各类民事纠纷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调解的的最佳时机也不相同,同一类型纠纷由于当事人情况不同,调解的的最佳时机也有所不同。民事纠纷诉讼调解时机可以分为: 1、“立即处理”。即案件受理时立即进行调解,制止事态扩大,及时化解矛盾,把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一般适用于标的争议不大、当事人具有一定社会地位身份或对法院比较信任以及初次涉讼等纠纷,如欠款、借贷、一般债务、相邻关系等。此刻当事人解决纠纷心切并且对法院认可自己的理由寄予希望,纠纷初期事态尚未扩大,矛盾不尖锐对立面较小小,及时解决纠纷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有利于诉讼调解。

2、“冷却处理”。即案件受理后不急于调解,等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调解。“冷却处理”一般适用于当事人感情比较冲动、对立情绪强烈或者抹不开面子以及一气之下引起的纠纷等,如离婚、损害赔偿、赡养、继承、分家析产等。此刻当事人正处在气头上,比较固执,都恨不得值对方于死地而后快。因此,必须等待一段时间,让当事人气消了,情绪稳定了,考虑成熟后,有了调和的余地和基础再进行调解。 3、“去伪存真”。即回避当事人的轻率的调解意见,逐步引导当事人走上调解正轨。“”一般适用于草率诉讼或诉讼另有其他意图的纠纷。对某些纠纷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虽然意见一致,但过于轻率、情绪化、不计后果,或者明显欠缺考虑,简单调解可能会引起不良后果的,不能简单调解,要耐心做工作,摸清找准当事人的真正用意后再调解。如离婚案件一方诉讼并非真想离婚,赡养案件老人诉讼并非只想解决吃住等。 4、“一鼓作气”。即整个调解过程要连贯、快捷、完整,一气呵成。经说理、疏导、教育、批评、帮助后,当事人一有触动,要及时发现并把握时机,迅速拿出可行的调解方案,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同时,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工具,及时制作调解书,当场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防止夜长梦多,避免当事人反悔而前功尽弃。 二、采取灵活的方式方法 法官要根据案件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 1、面对面调解。即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是调

董毅—民事诉讼中的调解问题

董毅:民事诉讼中的调解问题 一.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亦称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法院调解是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基础、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条件、以当事人依法行使处分权为内容的一项诉讼制度。 二.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中的问题 ①调审结合模式强化调解中法官职权 其他国家和地区存在的形似于我国法院调解的相关机制,如日本的“民事调停”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诉前调解”与我国法院调解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它们虽然也都在法院进行,并且主要由法官主持,但却均与审判程序相分离而独立存在。而我国的法院调解则是与审判程序结合在一起的。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实行的是调审结合的审判模式,法官担任着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法官双重身分的潜在强制力,容易造成关系案、人情案,甚至于侵犯当事人权利。 ②调解没有时间限制,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 我国民事调解制度规定了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全过程,也就是说,民事诉讼调解具有非程序化的倾向。这可能造成诉讼拖延,加大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虽说为避免久调不决,诉讼过分拖延的情况,立法用审限限度对其进行了制约。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第六条规定,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也就是说,原则上调解应在答辩期满后裁判做出前,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而我前面已经提到,由于调解中法官职权主义色彩极其浓厚,经当事人同意这一条件也就基本形同虚设了。因此调解的期限可以说是能够无限延长,根本无法受到审限的有效制约。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

19春福师《民事诉讼法》在线作业一

(单选题)1: 有关合议制度,正确的是:() A: 基层法院及派出庭审理的一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审理。 B: 实行合议制一定事事要由合议庭研究决定 C: 二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三人以上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三人以上组成 D: 审判员三人以上可以组成合议庭 标准解答: (单选题)2: 我国目前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包括() A: 选民资格案件 B: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C: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D: 认定婚姻关系无效案件 标准解答: (单选题)3: 有关民事诉讼中实行公开审判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 案件的审理、合议庭的评议、判决的宣告应当公开 B: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宣判要公开 C: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D: 离婚案件只能不公开审理 标准解答: (单选题)4: 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但没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A: 不能作为当事人,也不能参加诉讼 B: 可以作为当事人,亲自从事诉讼活动 C: 可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D: 不能独立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标准解答: (单选题)5: 人民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需要外国法院执行的()。 A: 只能由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执行。 B: 可由当事人直接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C: 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以司法协助的形式请求外国法院执行。D: 经当事人同意,可由人民法院依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标准解答: (单选题)6: 张某和薛某均为甲市人,双方在乙市登记结婚,后薛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薛某服刑1年后张某将户口迁至丁市,欲起诉尚在服刑的薛某离婚,对此案哪地法院有管辖权?() A: 甲市 B: 乙市 C: 丙市 D: 丁市 标准解答:

浅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一)

浅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一) 调解这一理念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追求和谐与调争息诉是中国传统学观的特质之一,它是我国数千年来的传统。直到今天,它仍然在我国法律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国际上也有“东方经验”的美称。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许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其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审判权,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①。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应进一步改革完善调解制度,以建立现代化调解制度,进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 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及其现实意义 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因此,法院调解是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调解在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后,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更是受到高度重视。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解调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这一方针被发展为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②。至此以后很长一段时间,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政策导向,但在该政策的指导下,一些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以至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强迫调解。为此,我国在1979年起草《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对“调解为主”这项原则进行了修改,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这一原则的核心是要求法院立足于调解处理民事案件,但它仍然保持着调解为主、调解优先的基调,实践中仍有大量为盲目追求调解率而产生的强迫调解。因此,1991年4月9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理论界将其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将调解规定在总则部分,避免了审判人员将调解误认为是开庭前的必经程序。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突出了自愿调解,从而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本质。自1991年以来,审判实践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始终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以及对法治的相对忽视,法院调解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使其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调解制度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调解制度本身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如有的法院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宣判率,渐渐显露出重判轻调的倾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民事权益之争虽然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但是,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仍然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因为民事案件,一般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矛盾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用民主协商的方法和思想疏导方法来解决,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具有任意性,权利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可以自由处分,因而,民事案件存在着调解解决的可能性。从司法实践看,法院调解深受当事人欢迎,也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为人民服务,替人民排难解忧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采用调解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纠纷,是保护人民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一种好的工作方法。实践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民事审判庭审流程[ 开庭准备 书记员: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的。 书记员:诉讼案,即将开庭审理。请肃静!现在请当事人和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被告代理人入庭) 书记员:原告是否到庭 原告:到。 书记员:被告是否到庭 被告:到。 书记员:原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代理人:到。 书记员:被告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代理人:到。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①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②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除回避的理由外,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反映,不得当庭提出;③未经法院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④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BP机和移动电话或有其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⑤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⑥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报告审判长,原告XX,原告代理人XX,被告XX,被告代理人XX到庭。原告(被告) 提供的证人XX,鉴定人XX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进,让众人坐下,敲法锤,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 审: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原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被告代理人宣读授权委托书 审: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 审: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 审:经审查,原、被告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与本案庭审活动。XXX人民法院现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_____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XXX、XXX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书记员XXX担任本案记录。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庭前已以书面形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

[审判公开,中新,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问题与保障

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问题与保障 一、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应用 所谓审判公开,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活动除了评议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应当向社会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新媒体渠道具有传播速度快,时效性强,受众广泛、交互性强、形式多样性等特点,在审判公开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并已为人民法院广泛采用。 (一)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具有现实需求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包括微博、微信在内的各类新媒体已成为人们获取资讯和服务的重要渠道。所谓新媒体,是相对于广播、杂志、电视、报纸等传统而言的,是指以数字媒体为核心,通过数字化交互性的固定或即时移动的多媒体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的传播形态。新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和自媒体,后者多为博客、微博、微信等形式②。随着新媒体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律师和当事人基于特定的目的,在新媒体上传播不实或者片面的审判信息,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司法权威性造成极大的影响,而人民法院却对此缺乏及时、权威的回应,更加重了人民对司法的不信任;同时,为了践行司法便民,切实实行司法公开,人民法院也需要在新媒体渠道 上主动审判公开。因此,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具有现实需求。 (二)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已为广泛应用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2015年“两会”工作报告中强调,要继续推进司法公开,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作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新媒体渠道的审判公开被越来越多的应用,我国司法公开全面进入“微”时代③。 各级人民法院也顺应新形势,纷纷开设了官方微博和微信,并直播案件审理过程,比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强奸杀人案的微博直播等。这些通过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显示了新媒体渠道在司法公开中的巨大作用。新媒体渠道的审判公开,已为人民群众和各级司法机关广泛接受。 二、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范围与主体 从上文可以看出,新媒体渠道的审判公开具有重大的意义,已经被我国司法实践所广泛接受采用。网络新媒体具有实时性、时效性强、形式多样,受众广泛等特点。在审判公开中,往往能够通过图文、视频等形式起到直播、录播庭审的作用,使用不当也会造成对当事人权利的损害。因此,哪些案件和内容能够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由哪些主体通过新媒体渠道公开,就显得特别重要。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新媒体渠道审判公开的案件范围

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规范之建议

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规范之建议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长期以来在我国审判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虽然,由于近十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而曾被错误认识,致使司法功能曾一度弱化。但其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始终不可忽视。最近,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提出,民事诉讼调解开始彰显出其所具有的化解社会矛盾的独特魅力,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 同时,随着法院各项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我们应当对传统的诉讼调解进行重新审视。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推行和庭前准备程序改革的进行,构建庭前调解独立程序的观点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所谓庭前调解,是指案件立案后至开庭前,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则,由负责庭前程序的法官召集、组织、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诉讼活动行为。此项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开始运行并得到推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在庭前程序中的重要功能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思想不重视,效率低。这与目前庭前准备程序中的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完全分离的“调审分离”的天然缺陷有关。主观上,庭前调解法官对调解工作的意义认识不够,忽视庭前调解,加上庭前调解结案的案件又不完全属于调解法官的审判成果,其积极性无形中受到打击;再者,当事人也知道庭前程序的法官完全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加上庭

前程序

“无非是证据交换”的一种错误认识,对庭前调解没有兴趣。由于上述主观上的原因直接导致其结果便是庭前调解流于形式、效率低下。可以说,认为这种独立性的庭前调解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调解的积极性,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并提高诉讼效率的愿望是美好的,可实际上却往往事与愿违。 2、庭前调解工作基本完全独立于合议庭工作之外,只有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再由合议庭流于形式的合议一下。那么对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权,是属于了解案件情况的庭前调解法官还是不了解案件情况而掌握裁判权的合议庭呢?答案当然是显而易见的,可这难道不是庭前调解工作所面临的尴尬? 3、客观上有的庭前程序的法官难于准确把握案情,调解往往在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的基础上进行“模糊调解”,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小。出现这些问题,虽然有主观上人为的因素,但同时与庭前调解制度的设置上存在的缺陷有密切的关系,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其所固有的优点应是制度本身的设置能优化和调动各种审判资源,提高效率。因此,对庭前调解程序进行规范显得非常重要。 一、各国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的模式。 当前,各国法院的庭前调解制度大体有以下三种模式:第一种庭前调解模式是调审分立式,法院庭前调解程序置于诉讼程序之前,作为一个独立的调解程序,这种模式的代表是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第二种庭前调解模式是调审结合式,法院的调审主体不分离,即庭前调解和庭审人员的身份竞合,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庭前的调解工作和庭审工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86482

判决: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作出裁判的一种类型。 补充判决:法院对于应当裁判的事项没有判决,而在一部分判决宣告或送达之后予以补充的判决。 判决更正:法院已经存在裁判的意思表示,但是判决书存在误写、误算以及遗漏的情形。用裁定的方式。 判决的事实效力:判决的证明效力,法院在前诉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在后诉中具有类似证明的作用,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 判决的既判力: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的判断。 民事裁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民事决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中某些特殊的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使用的特别程序。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所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公民离开自己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然没有音讯,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失踪的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就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程序。 支付令:在督促程序中由人民法院发布的限令债务人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文书。 支付令异议: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以后的法定期间内,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表明不服支付令所确认的给付义务的诉讼行为。 公示催告程序: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权利,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除权判决: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在无人申报权利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从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诉权: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者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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