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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制度

作为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公开审判这一重要诉讼原则的产生绝非偶然,它是针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专横、秘密审判、法官擅断和酷刑等制度提出的。公开审判制度在2007及2003年都有所涉及,各占3分,所以在复习过程中应该对其稍加主意,遇见这个专题的话争取不失分,下面就对公开审判制度展开一点探讨。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审判过程应当向当事人以及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当事人对诉讼的知情权,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前、庭中与庭后对当事人公开。其中,庭前公开主要体现为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举证期限与交换证据制度等;庭中公开可以通过当事人参与庭审予以保障;庭后公开则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即只要人民法院对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将审判组织对争议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裁判的理由叙述清楚,即保证了当事人在庭后所享有的知情权。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所谓向社会公开,即允许新闻媒体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进行采访并报道。

(二)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公开审判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4)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也就是说,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而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则属于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案件。

【题例展示】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三/35)

A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C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 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答案:B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B项表述没有指出除外情形,故B项错误,C、D项正确。A项符合公开审判的要求,故A项正确。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浅谈法官管理制度 法官被看作是独立司法权的象征,履行着实现法律制度和社会公正的重大使命。法官阶层的产生,就有了对法官的管理,并形成了法官的管理制度。法官管理制度是指依法规定法官的资格、任免程序、明确法官的职责、法官的地位和法官的等级、对法官的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保障法官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并规定法官的考核、晋升等制度。完备的法官管理制度是法院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保证。因历史传统及政治体制等原因,目前我国法官制度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因此,应在紧密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更新我国法官制度的设计理念,改革法官选任资格、选任方式和保障制度,重构我国现代法官制度。 一、我国现行法官管理制度的弊端 (一)立法上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 所谓法官独立审判制度是指法官享有全权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权利。同时,对自己的不正确或错误裁判承担完全责任的审判工作制度。在德国,法官根据德国基本法行使审判权,基本法保证法官行使完全独立的审判权法官,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指示或命令的约束,不受除联邦宪法法院之外的任何法院判决的约束,也不受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对比自

己高级的法官的命令没有服从的义务,法官只服从《德国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日本国《宪法》规定,全体法官都依照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及法律的约束。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官独立的原则。所谓独立,是指法官审判时,不依照其他任何指示来活动。同时,宪法还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提供了身分、提名权、议院调查权的限制等制度保障。 在我国,法官是否独立行使审判权,既缺乏规定,也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否定法官独立者认为,我国的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的外部独立;肯定法官独立者认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至少应包括如下三个方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法律;外部独立,指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内部独立,指在法院内部,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认为,法官独立享有审判权应是法院内部的一种体现。它一方面要求法官通过独任和合议制形式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另一方面要求下级法院的法官应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上级法院的干涉。但我国的司法实践却并没有达到这一标准。法官不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一方面,影响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正职能的实现,另一方面,法官容易产生依赖心理,一旦碰到实际问题,往往会向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上交矛盾、推卸责任,其工作缺乏积极性,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

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保障当事人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规范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流程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人民法院审判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流程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应当依法、规范、及时、便民。 第三条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是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门户网站以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链接。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手机、诉讼服务平台、电话语音系统、电子邮箱等辅助媒介,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主动推送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出庭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通过互联网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五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律师执业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其获取审判流程信息的身份验证依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应当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对身份信息,并预留有效的手机号码。 第六条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应诉、参加诉讼,准许当事人参加诉讼,或者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当事人的,自完成其身份信息采集、核对后,依照本规定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当事人中途退出诉讼的,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后,不再向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参加诉讼或者发生变更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处理。 第七条下列程序性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一)收案、立案信息,结案信息;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

xx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民诉基本原则 一、辩论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2条 l、民事诉讼中的辩论的主持人是法院,参加人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实体性争议问题和程序性争议问题。 3、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 4、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而不只限于庭审辩论阶段。 5、法院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便利。 6、未经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例题一: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2008延-49) 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 D.违反了回避制度 例题二: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9-82)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二、处分原则 法条:《民诉法》第13条 1、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处分权。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例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3、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利,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具有绝对性。 4、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如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须经法院同意,有限且适当的国家干预是处分原则的题中之意。 例题:关于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意味着当事人拥有相同的诉讼权利B.处分原则意味着法院无权干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C.原告提起诉讼与被告进行答辩是辩论原则的表现 D.调解原则适用于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 三、民事检察监督原则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浅谈审判公开制度 论文摘要 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定原则。审判活动依法公开进行,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在各项审判活动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范审判活动,是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院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 本文从公开完善的涵义、内容出发,在分析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公开审判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之上,以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据和意义,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开完善制度中不足的一些构想。审判公开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本文研究现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的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的问题,逐步完善我国审判制度,从而达到司法公平的目的。 关键词:审判公开,司法公正,审判程序,审判制度

1审判公开概述 1.1审判公开概念及原则 1.2审判公开的意义 1.3审判公开工作开展的基本要求 2审判公开问题的探讨 2.1我国现行的公开审判状态 2.2我国公开审判流于形式 2.3审判委员会对公开审判影响 2.4审判向社会公开力度不够 完善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建议

前言 法谚:“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这个意义上,法院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的“守护神”,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公开原则作为监督司法、保障民权的一项制度设计是我国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公开审判而专门制定发布的多个细则性规定。审判公开原则是守护这道防线最重要的监督程序。在当今社会,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越来越成为当下积弊和民怨的焦点。各类没有实现审判公开原则,无法发挥其真正监督功能的案件中,折射出的深层次原因不仅是司法权不能独立,还要受制于行政权等因素的尴尬,更是公民日益苏醒的权利意识和公权力之间的角力。 审判公开制度作为我国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制度,本文研究现在我国审判公开制度的现行状况发现现行审判公开的问题,寻找出问题存在的原因,针对原因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待解决审判公开现存的问题。 审判公开是是提高审判公信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志。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本文将从审判公开的法律支持并结合现在我国审判公开的现状来分析目前我国审判公开中所存在的问题,

县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细则

县人民法院庭审公开细则 (试行) 为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水平、提高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公正,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庭审准备工作 第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提起单位或相关当事人,并向被诉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或变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刑事案件在开庭前三日,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 。 况安排开庭场所。 第三章庭审公开 第六条庭审活动应当在审判法庭进行。需要巡回依法公开审理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场所进行。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对于依据法定事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判员必须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八条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应对向当事人宣布合议庭成员名单,保障当事人包括申请回避权在内的各项诉讼权利。 第九条下列三种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离婚当事人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十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均应公开进行。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予以认证。 第十一条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展示。下列两种情况应在庭审中说明并记录在案:对多组证据已经庭前交换质证的;证人、鉴定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的。当庭认证的,应说明认证理由,庭后评析论证的,应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认证理由。 第十二条对于法律规定不公开的,或法律未明确规定,但根据案情如果公开某种事项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纷争,对审判效果有重大不良影响的,不应公开。案件的评议过程以及其他涉及审判机密的内容,不应公开。 第四章宣判公开 第十三条各类案件的宣判(包括委托宣判),必须依法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案件宣判时,审判员及书记员均必须到场。审判员应当庭向接受宣判的当事人宣读裁判文书的事实、理由和主文部分;并向当事人说明裁判理由及依据,同时亦应向当事人交待必要的诉讼权利,询问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宣判应制作宣判笔录,记明有关宣判事宜,并由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如无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以送达方式代替宣判。 第十六条案件宣判后,裁判文书应当庭由当事人签收;当庭宣判的案件,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向当事人送达书面裁判文书。 第十七条开庭或宣判的案件,如需要录像或拍照的,应根据最高院法发[2010]33号文件有

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浅谈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审判委员会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设立的一种对审判工作起集体领导作用的审判组织。《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 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最早起源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它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它在保证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质量,发挥审判人员的集体智慧,实行审判民主,加强执法监督,曾起过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法院所承担的调整、裁决人们在经济、民事、商事、知识产权、刑事等方面关系的职能与作用越来越明显与突出,与其相适应,人们追求司法公开、公正的要求也更加强烈。于是,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组织——审判委员会,其讨论决定案件的做法就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思考,并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人们而对之产生怀疑,甚至有的认为应该废除它。因为,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方式明显与现代诉讼制度如公开、直接、等原则相矛盾、相冲突,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有悖于当代司法理念,影响了办案效率。那么,审判委员会这一审判组织是否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呢?笔者以为,在当前形势下,它的存在必将会对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问题的关键是要对其找出“病因”,做到有针对性的“大手术”,进而赋予其生命力和说服力。笔者现就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谈点肤浅的看法,以陈管见。 一、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弊端 1、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违背了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是当今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它包括审判活动的公开和审判人员的公开。我国宪法第12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一般认为,审判活动的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案件外,法院对案件的审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56246468.html,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是依拒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是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的,大多数案件都应该公开审判,但也有一些特殊案件是不需要公开审判的,这种时候便可以不公开审判,而这些特殊情形有哪些呢,现在就由赢了网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公开审判的例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严格规范了公开审判案件的范围。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第一审案件依法

一律公开进行。对公开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除依法应当发回重审和事实清楚可迳行判决的外,第二审也应依法公开进行。总的来说,在审判工作中贯彻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开审判是裁判公正的保障。 第二,贯彻公开审判制是实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 第三,公开审判是树立司法的权威性的重要方式。 第四,公开审判是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必要措施,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实行公开审判也是民众对审判活动的知情权的要求,广大民众既然享有对司法的监督权,也应当享有对诉讼过程了解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知情权,民众了解审判过程才能知法懂法,并能够相信审判是公正的,而司法机关有义务满足公民的知情权。 第五,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 第六,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伏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中国的审判制度

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和活动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一)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根据现行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级各类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统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设置,专门法院根据需要设置。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所受理的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3)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为便利人民诉讼,由基层人民法院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但人民法庭不是一个审级。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法制宣传,处理人民来信,接待人民来访。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②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③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2)监督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其职权主要有:(1)审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②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③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empirenews.page--] ④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3)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5)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军事法院设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1)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涉外刑事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4)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1)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2)审判

浅谈庭审公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浅谈庭审公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当前,庭审面临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公开,而是如何公开。实践表明,唯有进一步完善庭审公开程序机制,方能架起人民法院与公众沟通的桥梁,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庭审公开存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9 年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了法院庭审公开与媒体舆论监督的关系。上述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推进了法院庭审公开的进程,提升了庭审公开的水平,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然而,庭审公开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1. 庭审公开程度不足。庭审过程对新闻媒体公开不够,与新闻媒体未能形成良性合作关系。对于一些公众急于知晓的案件,未能及时全面公开,甚至常常限制媒体记者的采访和报道,以致部分媒体往往“断章取义”地报道案件;而对于产生一定影响的报道,法院不得不花费更大的精力做案件事实的澄清工作。

正如有的学者所论,从更一般的意义上,司法、媒体、公众之间主要是一种正向关系——司法公开的目标则是培养这种正向关系:通过司法公开的策略强化司法权。即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以从程序和实体方面减少外部因素如权力、人情对法官的影响,为法官办理案件提供有利的办案环境,进而达到强化司法权的目的。 2. 庭审公开形式单调,硬件设施有待完善。今天,微博、微信等成为庭审公开的传播渠道和载体,拓宽了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的途径。然而,一些法院并没有设置庭审公开的即时直播设备,如安装电子屏,没有开通微博、微信等,未能通过新媒体方式及时有效地传播庭审真相,导致法院在一些案件上丧失舆论引导的主动权。如邓玉娇案、刘涌案等,事实真相相对简单,但公众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原因不外乎法院没能在第一时间公布案件真相,掌握舆论引导的主动权。 事实上,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及2013 年《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法院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传播庭审现场信息提供了契机和法规上的支持。庭审公开的制度保障 庭审公开制度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

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制度 作为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公开审判这一重要诉讼原则的产生绝非偶然,它是针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主义专横、秘密审判、法官擅断和酷刑等制度提出的。公开审判制度在2007及2003年都有所涉及,各占3分,所以在复习过程中应该对其稍加主意,遇见这个专题的话争取不失分,下面就对公开审判制度展开一点探讨。 (一)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审判过程应当向当事人以及向群众、社会公开的制度。在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当事人对诉讼的知情权,人民法院应当在庭前、庭中与庭后对当事人公开。其中,庭前公开主要体现为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举证期限与交换证据制度等;庭中公开可以通过当事人参与庭审予以保障;庭后公开则主要体现在裁判文书的制作方面,即只要人民法院对争议案件所作出的裁判文书将审判组织对争议案件事实的认定与裁判的理由叙述清楚,即保证了当事人在庭后所享有的知情权。所谓向群众公开,即允许群众旁听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所谓向社会公开,即允许新闻媒体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进行采访并报道。 (二)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公开审判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4)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也就是说,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而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则属于当事人可以处分的案件。 【题例展示】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7/三/35) A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制度 C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D 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定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民诉基本制度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合议制度 第二节回避制度 第三节公开审判制度 第四节两审终审制度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 合议制度(合议的概念与内容合议制度的适用范围合议制在不同审判程序中的运用) 回避制度(回避的含义回避的适用范围回避适用的具体情形回避的法律后果) 公开审判制度(内容公开审判,的范围与例外公开审判与开庭审理的关系) 两审终审制度(内容两审终审之例外) 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规程。 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不同:基本制度不象基本原则那样抽象和概括,而是一系列具体的规范;基本制度主要是从法院角度作出规定的,主要是规范法院的审判行为的,而基本原则有的是关于法院行为的,有的是关于当事人行为的。 第一节合议制度 一、概念 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区分合议制与合议庭: 合议庭是按照合议制组成的审判组织。 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组织形式。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 基层法院(包含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二、合议制度组织形式合议庭 (一)第一审合议庭组成形式 (二)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 (三)再审、重审合议庭的组成形式 案例:甲公司诉李某支付货款一案,经A市B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甲公司胜诉。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两个月后,李某找到了此笔货款已履行的证据,遂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A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应当如何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日施行 第一条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第二条合议庭由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随机组成。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一)一审合议庭组成: A、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 B、二审发回的重审案件,原审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二)二审合议庭组成:全部为审判员,无陪审员; (三)再审合议庭组成: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单项选择 1、下列哪一项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A、公开审判 B、检查监督 C、两审终审 D、回避 答案:B 2、甲是检查院民行科的检察员,其职责是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进行检查监督,提起抗诉,其下列哪些行为违背了民事诉讼法?() A、甲经常旁听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错误不大的当庭指出,错误严重的提起抗诉 B、甲只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并不对执行工作实行律法监督 C、甲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法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为,也进行监督 D、甲只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法律监督 答案:A 3、外国法院对中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该国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A、同等原则 B、平等原则 C、对等原则 D、相对原则 答案:C 4、撤诉是当事人的一种处分行为,当事人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意味着() A、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处分,而没有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 B、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不意味着同时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C、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完全放弃了自己的实体权利 D、不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权利的处分 答案:B 5、根据民事诉讼中的检查监督原则,检察机关可以() A、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不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B、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C、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D、对法官的审判行为进行监督,而不可以对法院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答案: B 6、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该规定体现了()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C、处分原则 D、自愿原则 答案:A 7、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如果该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不准予撤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中什么原则的内容的具体要求?() A、监督原则 B、处分原则 C、检查监督原则 D、合法原则 答案:B 8、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的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付的贷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 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 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 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 答案:B 9、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

浅谈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一)

浅谈审判制度的改革及完善(一) 论文关键词]审判制度审判原则完善措施论文摘要]我国现行的审判制度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亟需改革和完善,目的是确保严格执法,消除司法腐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本文拟从几个角度讨论审判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措施及可能性。 审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就是确保严格执法,消除司法腐败,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当前国内讨论最多的就是如何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将法庭的整个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及群众的监督之下,放权给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最终的目标是实现法官独立,即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来自法院外部的干涉和法院系统内部的干涉。法官独立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目前改革的关键是改革和完善审判制度。 如何改革与完善我国的审判制度,以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需要改革和完善。 一、进一步落实独立审判原则,改革法院体制和人、财管理模式 要在我国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机制,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精简法官,对现有法官进行分流。采取考核的办法,择优录取部分业务能力强,素质较高的法官继续担任法官,建立名符其实的法官队伍。 2.建立科学的书记员管理体制。司法考试已经切断了书记员直通法官的通道,但多数法院对书记员的管理仍是维持现状,法官多书记员少的现状并没有改变。书记员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而是分配到各审判庭,只负责所在审判庭的书记员工作。由于书记员少,有的审判庭根本没有书记员,法官仍然要担任书记员的工作。因此,应建立科学的书记员管理体制。设立一个管理书记员的机构,将书记员相对集中管理,但并不集中办公,而是将书记员相对固定为某一审判庭服务,如遇其他审判庭书记员人手不够,则由书记员管理机构根据各审判庭的工作需求统一调配。 3.简化法院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现在每个法院都设有相似的行政机构,且数量较多,在高级法院甚至比审判机构多,级别与审判机构同级,有的甚至高半级,在很大程度上冲淡了审判机构和法官的中心地位。因此,应围绕着服务于审判工作为标准改组现有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在法院内部建立统一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统管法院的所有行政事务,并给每位法官配备专职助手。 4.建立单独的执行员管理体制。现在的执行员和审判员的地位和待遇是同等的,管理也是与审判员混合在一起,所有的执行员都被任命为法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执行,这就排除了法官搞执行的权力和义务。根据法官法的规定执行员不是法官,而现在的执行员都是双重身份,这是不合法的。因此,确有必要建立执行员管理体制,将执行员从法官队伍中分离出来,使执行员成为一种专门的职业。 5.使法院的经费与地方财政分离,各级法院的经费由中央财政预算或者由中央规定标准在地方财政中实行单列。目前体制最大弊端是采用地方经费包干的作法,导致法院在经费上过多地依赖于地方。要做到司法公正,应地方法院经费独立于地方政府,必然使法院真正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斩断地方保护主义滋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6.改革审判委员会,取消审判委员会对个案的决定权。审判委员会不参加开庭,而是由合议庭向其汇报,由其讨论并决定案件如何判决,是合法的“暗箱操作”。审判委员会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这种组织形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无疑是对我国审判事业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种具有行政色彩的组织形式已经不合时宜了。审判委员会对个案有决定权,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局面。一方面阻碍了法官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另一方面又成了法官逃避责任的避风港。由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案件,造成有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并不是

浅论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浅论民事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①公开审判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原则性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已经确立起来。 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审理前3天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开庭审理时,除法律规定的外,允许群众旁听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主要是庭审过程和宣判过程)。允许新闻记者对庭审过程作采访,允许其对案件审理过程作报道,将案件向社会披露。 法院的审判工作必须做到公正和公开。要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关键是要贯彻公开审判制度。实行公共审判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重要的意义。 一、实行公开审判制度,能从外部监督的角度来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把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与过程至于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②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当然享有对司法工作了解和监督的权利。这种了解和监督表现在人民不仅有权对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权的审判组织集体进行监督,也有权对每一名审判人员进行监督,同时对所有证据都有监督的权利。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真实性和广泛性,也是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以权利监督权力,防止权力滥用的目的。 二、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有利于法官依法办案,预防和清除司法腐败。 在审判机关预防腐败,首先必须走出一个误区:即把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混为一谈。不能认为只有裁判不公的案件背后才隐藏有腐败现象。其实,某些裁判正确的案件中也可能存在腐败问题。有不少案件,往往是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找人。个别审判人员凭借经验在对案件如何处理作出一个基本判断后,接受可能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吃请,贿赂等。而当事人如果实现诉讼目的,一般也不会举报、反映。因此,在审判机关内预防腐败不能仅盯住问题案件,而应着眼于全部案件。司法腐败现象的大量出现,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在广大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威望。司法腐败已经到了非除不可的地步。 实行公开审判制度,是预防司法腐败的最有效方法。当前,除坚持做到“开庭、举证、质证、辩论、说理、裁判”等六公开外,还要进一步扩大公开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如对申诉复查案件、减刑假释案件、执行异议案件等实行公开听证。③这样的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定 ①曹清石、邓力强:《民事法学》,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228页。 ②《新编民事实用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诉讼篇2—54页。 ③韩红俊:《民事公开审判》,《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3页。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指导意义:民事诉讼全过程;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 活动准则: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共同遵循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共12条) ?T5-17 (T10 基本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立法精神 ?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问题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共有原则:依据《宪法》,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确立的原则。 (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特有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特殊规律和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 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只适用于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共有原则 1、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原则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的原则 T6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T7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T11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4、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T17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特有原则和制度复习进程

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3)适用法律平等原则。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5)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实行监督原则。 (6)公开审判原则。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必须公开。 (7)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8)合议制度。 (9)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三、三大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和制度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公开审判存在问题

(一)案件公开审理的力度还不大。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按照宪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的原则,一些法院的审判人员对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很好落实审判公开制度。如立案时公开,调解的不公开。审判人员在调解案件时,往往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整个调解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又如办案人员为了防止当事人的亲属、邻居到法庭闹事,影响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便以种种理由将当事人的亲属及其他旁听人员拒绝于法庭之外,让本来抱有不信任态度的群众,更加产生疑惑,个别群众借口向法官发难。还有个别法官在开庭审前就与当事人进行私下沟通,甚至两边讨价还价,事先定调,先入为主,致使公开的庭审流于形式等,这些看似合理,基本来说对办案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却是严重违反了审判公开的原则,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的影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威信。 (二)审判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审判信息公开不及时是审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最常见的就是在法定的时限内不能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当事人公开。如在当庭不能宣判,需另行宣判时,案件拖很长时间,除了其中个别案件情况复杂需经审委会讨论外,多数案件都不能及时宣判。又如一些案件,法官不把开庭时间向社会公告,除了当事人之外,社会上的群众不了解何时办什么案,什么时间可以傍听,许多群众觉得法院是一个庄严而神秘的地方,不敢轻易进入。另外,裁判文书所反映的信息也不全面,除了叙述简单的审判过程,就是叙述法庭认为和结论部分,而当事人所关心的关键环节,即证据质证、认证和采信部分却很少分析表述,甚至忽略此部分,让当事人感觉,法官就是不讲理、硬压服。有很多上访的当事人都是因为对判决书的内容发生歧义而引发不满,才上访的,既是事后再作解释,当事人也认为法官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说话,甚至认为法官解释是欺骗、是愚弄人。因此,裁判文书反映的信息应该是整个审理过程的再现,必须全面、真实、客观。 (三)公开宣判工作做的不够到位。公开审判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无论是当庭审判或是择日审判都是审判过程中的重头戏。当前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当庭宣判率不高。尽管有些案件因证据的原因,无法在短时间内定论,但对所有案件来讲,当庭宣判率过低,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判公开的效果。二是择日审判的案件,通行的做法是把判决书分别送达给当事人,而不是再次开庭当庭宣判,既是分别送达当事人,由于没有在现场对其进行宣读判决书,当事人对此也不以为然,个别当事人甚至怀疑法官判决的不公正。三是判决书等相

论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一)

论我国公开审判制度的完善(一) 论文摘要] 公开审判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也是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定原则。审判活动依法公开进行,是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要求。在各项审判活动中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严格规范审判活动,是增强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法院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本文从公开完善的涵义、内容出发,在分析我国现行诉讼制度中公开审判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之上,以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据和意义,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开完善制度中不足的一些构想。关键词]公开审判;法治;司法公正;司法透明 公开审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是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封建主义社会的纠问式诉讼中,法庭不允许当事人在法庭上展开辩论,审讯一般都不公开进行,判决主要以审讯被告人的书面记录或被告人的供词为依据,是封建专制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诉讼的民主性遭到严重的破坏遇践踏。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主张民主、自由、人权的资产积极对封建纠问式诉讼进行了改造,建立了新的诉讼制度。而公开审判,就是确立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我国以宪法的形式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原则是法院的审判活动更为民主化,其是民主国家原则在司法体制中的重要表现之一。 一、开审判的涵义及主要内容 公开审判,指的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允许人民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一律公开进行。”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我国民事诉讼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私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可见,我国对于公开审判原则通过国家根本大法以及基本法予以了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诉讼民主性、公开性以及对人权的保护。公开审判与司法裁判活动公开性、透明性的内在属性十相一致的,将案件的审判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助于实现对审判权的制约,同时也将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质量,从而实现审判的公正。公开审判应当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内容,其一是整个法庭裁判过程的公开,即控辩双方争议的战士,政局的提出、双方的辩论等具体环节应予以公开。贝卡利亚曾经说过:“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其二是法院结论的公开。基施工中获取法院最后解决争端的意见。其三是向当事人公开,即法庭审判必须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下才能进行,特别是对于证据的调查、采纳活动等一系列实质性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参加。其四,应当向社会公开要求法院不得将旁听审判的人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应当允许当地的公民、国内其他地方的人以及允许新闻媒体记者在场予以报道等等。可见,获得公开审判不仅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也是社会公众的一项民主权利。因此,法庭深深犁一般应采取口头和公开的形式,法院有义务将公开审判的时间和地点预先公布于众,而且要为公众旁听法庭审判提供充分的便利。总的来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判原则军进行了一定的贯彻落实,体现了我国法制化的进程。 二、我国在贯彻公开审判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虽然我所各级人民法院对于公开审判予以了极大的重视,也取得了一些进步和发展。比如有的地方对于18岁以上公民只要持个人身份证即可旁听,有的法院添置了电子荧屏等等。但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公开审判制度上,仍然存有一些方面的投降,是我国现行的公开审判是一种形式上的公开,而非实质性的公开,总的来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公开审判制度中存在有以下诸多方面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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