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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认证汽车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20150410

3C认证汽车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20150410
3C认证汽车产品关键零部件材料清单20150410

关键零部件及材料清单

注:

1. 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及标准的控制方式不同,对关键零部件的识别进行调整,最终以经认证机构审批的控制计划为准。

2. 采用非量产模式获证且不编写控制计划的企业,其关键零部件的控制要求不得低于本表的要求。

3C认证定义及要求等

3C定义 3C认证的全称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它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所谓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CCC。 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 3C认证是“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定义 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英文 3C认证实际上是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 作用 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仔细看会发现多个小菱形的“CCC CCC认证标志 ”暗记。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及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中,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中心进行编码查询。 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它的某些指标代表了产品的安全质量合格,但并不意味着产品的使用性能也同样优异,因此购买商品时除了要看它有没有3C标志外,其他指标也很重要。 释义二 3C也表示:competitive complete collective “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 目前的“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分别为:

汽车行业产品认证工作介绍

首 页 中心简介 公开文件 业务范围 新闻公告信息查询政策法规申请下载认证知识 在线申请认证标 汽车行业产品认证工作介绍 ………………………………………………………………………………………………………………… 消息来源[中汽认证中心] 发布时间[2004-09-06] 已 根据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具有第三方公车产品认证委员会(CCAP)成立于1992年8月。这是中国汽车产品认证工作正式进入实施的标志。中国汽车产品认证委书处,是日常工作的机构。 1998年, 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国家机械工业局党组根据汽车工业的现状决定,在中员会秘书处的基础上成立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使其成为担负汽车产品认证工作的实体机构。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究院,运行的管理体制是在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所担任的汽车产品认证业务直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于1999年6月初向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提出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申请。 经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为,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已按照CNACP-96《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准则》的要系,其汽车制动软管总成、汽车安全带等产品已具备了按准则要求科学规范、有效公正地开展汽车产品安全认证和合1999年11月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向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颁发了《产家认可证书》。 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CCAP)实施国际通行的认可制度,且具有充分的能力代表国家独立地对汽车工作。经批准,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CCAP)具有受理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的安全认证、合格认证资格。 中国汽车(CCAP)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有偿服务,自主经营和独立核算。CCAP的全部活动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认证的法律旨是:努力促进汽车产品质量提高,确保用户和消费者利益;以保障人身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为己任,造终坚持的工作方针是:依法认证,一丝不苟;信誉至上,客观公正;确保质量,科学管理;发展合作,促进贸易。 中心(CCAP)认证的技术领域为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现阶段的工作重点是全面推进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实施的证项目。其中包括18项安全认证产品(即:汽车制动软管总成、汽车后视镜、汽车电喇叭、汽车内饰材料、汽车前照灯、倒车灯、汽车门锁、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汽车安全带 )和48项合格认证产品(即:汽车钢制车轮、汽车交流器、汽车机械式转向器、汽车真空助力器、汽车制动主缸、汽车干摩擦离合器、汽车传动轴、汽车用普通气弹簧、汽号闪光器、 汽车发动机、汽车机械式变速器、汽车车速里程表)。以后,CCAP认证的技术领域和项目将进一步扩大年,经我中心认证并获得汽车产品认证的共有67家企业,颁发认证证书70张。 现在,中国汽车产品认证中心全体工赴地推进上述汽车产品的认证工作,促进汽车产品质量水平的迅速提高。我们将努力为中国汽车工业的腾飞做出贡献 打印关闭中汽认证中心 China Certification Centre For Automotive Products ?2007-2012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2929836.html, Email: ccap@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2929836.html, ( 技术支持:机械科学研究院系统分析研究所) 页码,1/1欢迎进入中汽认证新闻中心--汽车行业产品认证工作介绍2011-12-8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2929836.html,/operation/shownew.jsp?id=16&type=认证信息

零部件行业准入及认证

美国、欧洲、日本及我国认证制度 由于各国具体政体、国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汽车工业规模不同,国家汽车认证方式也不尽相同,大体形成了美国、欧洲、日本三种类型。这三种认证,经过几十年的运转和不断改革,体系已相当完善,成为其他国家建立汽车认证制度的样板。他们遵循的各项原则也成为国际惯例,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美国--自我认证,强制召回 1953年,美国在世界上首先颁发《联邦车辆法》,政府由此开始对车辆进行有法可依的管理。与美国的政体一样,美国汽车法规有联邦法规,也有州法规。按照美国汽车联邦统一的汽车认证。它主要分为两个部分认证:安全认证和环境保护认证。 美国汽车业实行的是"自我认证",即汽车制造商按照联邦汽车法规的要求自己进行检查和验证。如果企业认为产品符合法规要求,即可投入生产和销售。 那么,政府的作用如何发挥呢?美国政府主管部门的任务就是对产品进行抽查,以保证车辆的性能符合法规要求。在美国,汽车安全的最高主管机关是隶属于运输部的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署(NHTSA)。为确保车辆符合联邦机动车安全法规的要求,NHTSA可随时在制造商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市场中销售的车辆进行抽查,也有权调验厂家的鉴定实验室数据和其他证据资料。 如果抽查发现车辆不符合安全法规要求,主管机关将向制造商通报,责令其在限期内修正,并要求制造商召回故障车辆,这就是所谓的强制召回。同时,如果不符合法规的车辆造成了交通事故,厂家将面临高额惩罚性罚款。在这种严厉的处罚背景下,汽车企业对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不敢有丝毫懈怠,而且对召回非常"热心",一旦发生车辆质量瑕疵,就主动召回,否则,被公路交通安全署查出,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美国的自我认证方式,尽管表面看来较宽松,实际上汽车企业要真正为自己的产品负责,所有制造商并不敢弄虚作假。

汽车零部件归类说明书

汽车零部件归类说明 一、汽车零部件的概念 所述“零件”是指组成轿车的不可分拆的单个制件。它是汽车制造过程中的最基本单元。 所述“部件”是指由各种零件所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装置,是汽车中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 二、汽车零部件的归类原则 “零部件”归类应依次使用以下三种归类方法: 1、按所属材质归; 2、按税则列名归; 3、归入税目8708项下。 三、常见汽车零部件的税则号列

(二)其他常见按税则列名归类的汽车零部件: 1、第40章: (1)硫化橡胶(硬化橡胶除外)制的异型材,不论是否切成一定长度(税号40.08); (2)硫化橡胶制的传动带(税号40.10); (3)橡胶轮胎、可互换胎面、轮胎衬带及内胎(税号40.11至40.13)。 2、第42章:皮革、再生皮革、钢纸等制的工具袋(税号42.02) 3、第56章: (1)纺织材料制网(税号56.08); (2)纺织材料制缆绳(税号56.09)。 4、第49章:各种材料制印有文字、图案的印刷品(税号49.11)。 5、第57章:车用地毯。 6、第59章: (1)纺织材料制的传动带(税号59.10); (2)纺织材料制滤油器等(税号59.11)。 7、第70章:

(1)钢化玻璃或层压玻璃制的未镶框的安全玻璃,不论是否成形(税号70.07); (2)已制成后视镜,不论是否镶框,未经光学加工(税号70.09); (3)车头灯的未镶框玻璃(税号70.14),以及一般归入第七十章的货品。 8、第82章:车用扳手、扳钳及其他工具 9、第83章: (1)车锁(税号8301.20); (2)车用附件及架座。例如,制成的串珠饰带;脚踏板;扶手杆、条及把手;遮帘用的配件(杆、托架、紧固件、弹簧机构等);车内行李架;开窗机件;专用烟灰缸;后车厢板扣件。(税号83.02); (3)汽车号码牌(税号83.10)。 10、第84章: (1)发动机(包括配有齿轮箱的发动机)及其零件(税号8407、8708和8709); (2)泵、压缩机及风扇(品目84.13或84.14); (3)空气调节器(品目84.15); (4)滤油器、滤清器等(品目84.21); (5)风窗清洗机等喷射装置(品目84.24); (6)龙头、旋塞、阀门及类似装置(例如,散热器的放水龙头、内胎气门等)(品目84.81); (7)滚珠轴承或滚子轴承(品目84.82); (8)发动机内部传动零件(曲轴、凸轮轴、飞轮等)、速度计、转数计等用的软轴(品目84.83)。 11、第85章: (1)电动机、发电机(品目85.01); (2)变压器(品目85.04); (3)电磁铁、电磁离合器、电磁闸等(品目85.05); (4)蓄电池(品目85.07); (5)火花点燃或压燃式内燃机用的电点火或电起动装置(火花塞、电动起动机等)(品目85.11); (6)车用电气照明及信号装置、电动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品目85.12); (7)车用电热装置(品目85.16); (8)车载无线电话机(品目85.17); (9)车用音箱及声频扩大器等(品目85.18); (10)车用无线电导航设备(品目85.26); (11)车载收录(放)音组合机(品目85.27);

浅谈汽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管理

浅谈汽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管理 鲁岩平 海马轿车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航海东路1689号 邮编450016 [摘要] 为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及公众利益,规范汽车生产企业行为,国家对汽车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管理日益严格、完善。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家关于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及生产一致性管理的相关法规研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研究生产一致性管理模型,建立和完善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企业实际生产销售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以满足相关法规要求,规避企业运营的法规风险。 [关键词]质量管理、强制性认证、生产一致性、法规风险 Brief Discussion on Automobile Products’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Abstract:In order to protect the nation, society and public’s interests, discipline the automobile company’s production behaviour, the nation’s management on automobile products’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COP) is becoming more strict and impeccable. By combining the research on nations’ regulation of automobile products’ compulsory certificate & management of COP with company’s practical situation, this paper is to build and complete the company’s COP management system based on the research of the management model of COP, to ensure the produced & sold vehicles’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configurations and performance index a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se of the vehicles approved in vehicle production enterprise and product announcement, used in experiments, in product certificate of quality and uploaded information of the vehicles leaving the factory. This will help the company to fulfill the relative regulation, and to avoid regulatory risks in company operations. Key words:Quality management,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Conformity of Production (COP), Regulatory Risks 1 引言 2011年6月23日,工信部下发《关于查处江门市华龙摩托车有限公司等企业违规行为及处理决定的通报》,对实际生产车辆与《产品公告》批准参数不一致的江门华龙等3家摩托车厂,做出了撤销其产品公告、责令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新产品申报的处理决定;对不配合监督检查的21家摩托车企业,责令限期提交整改报告,在整改期间暂停新产品申报;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管力度,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以此为鉴,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避免发生类似问题。 作者简介 鲁岩平,男,2003年毕业于河南农业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专业,工学学士,机械助理工程师。07年进入海马汽车,先后从事生产管理、企业管理、产品研发、质量管理等领域工作,目前主要负责质量管理体系、3C及生产一致性管理等工作,对质量保证体系、3C及生产一致性管理有一定的研究。电子邮箱:zqlyp2003@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2929836.html,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产品)(doc 93) 1. 适用围 本规则适用于m、n类汽车的座椅产品(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和m2、m3类客车中a级、i 级客车使用的座椅)及m1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椅头枕产品。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座椅总成的结构及形状,允许座椅护面的材料及颜色不同; 2)座椅软垫和骨架总成的位移调节、锁止装置等零部件的结构、材料及尺寸; 3)座椅软垫的结构和材料; 4)座椅总成固定装置的结构; 5)头枕骨架和泡沫的结构、尺寸及材料,允许头枕护面的材料和颜色不同; 6)头枕连接件的结构和材料。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汽车座椅、汽车座椅头枕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同一型号3套。电动座椅需带插接件。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浅谈汽车产品认证管理 缪周道

浅谈汽车产品认证管理缪周道 发表时间:2018-09-18T14:40:38.23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4期作者:缪周道 [导读]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汽车工业迅猛发展,国家通过制定汽车强制性标准及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管理制度,即汽车产品的型式认证,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务车分公司安徽合肥 230001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汽车工业迅猛发展,国家通过制定汽车强制性标准及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管理制度,即汽车产品的型式认证,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汽车产品;认证;管理 对汽车生产企业实施认证管理,是我国利用认证形式不断促进和提高产品质量,增加和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我国与国际接轨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需要,对于企业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汽车产品认证管理现状 1988年12月29日,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这标志着我国的标准化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考虑到我国汽车产品的水平和引进技术的现状,我国的汽车强制性标准主要参照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汽车技术法规(ECE)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即现在的欧盟)的汽车技术指令(EEC)的技术内容而制定的。目前ECE法规共有127项,其中针对汽车产品的ECE法规100项,针对摩托车产品的ECE法规22项,针对农林拖拉机产品的ECE法规5项。在针对汽车产品的100项ECE法规中,规定57项ECE法规完全等同于相应的欧盟技术指令,即按照这些ECE法规所做的ECE汽车零部件产品型式批准,等同于欧洲联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中相应的汽车零部件产品的EEC/EC型式批准。目前已颁布的127项ECE法规的体系结构见表1。 表1 ECE法规的体系结构 我国自1991年开始制定汽车强制性标准以来,目前已经批准和发布了134项,其中汽车120项,摩托车14项。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结构见表2。 表2强制性标准体系结构 1.认证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对汽车生产企业实施认证管理,是国家利用认证形式不断促进和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增加和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我们与国际接轨和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需要,对于企业来说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我国当前的认证管理形式存在一些较突出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经营发展。如多头管理、项目雷同、认证周期较长、手续繁琐、认证费用较高等。一个新产品经过国家公告、环保目录、3C认证、地方环保目录认证的理论周期为3个月,如果再进行节能环保认证和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还需要3个月。但实际运作的周期更长,对于企业来说,既要投入大量的财力和人力,而且失去了抢占市场的宝贵时间。在中国汽车市场国际化的竞争态势下,时间就是企业的生命,企业可能会因为这6个月的认证周期而改变命运。而且,多个部门实施多项认证,内容却大体相同,需要企业提供的材料大同小异,企业必须安排专人进行这样的重复性劳动。3个环保认证重复内容很多,不同部门主管的认证要在不同的地方进行,使汽车企业负担较重。这些问题对自主品牌汽车企业影响更大,就目前来说,国产自主品牌企业规模一般不大,很大程度上要靠低成本参与竞争,如此复杂的认证和较高的费用,显然不利于自主品牌的成长。 2.汽车产品认证形式。当前汽车产品认证管理分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2种方式。强制性认证有4种:国家公告、环保目录、3C认证、地方环保目录。分别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环保总局管理。自愿性认证有2种:节能环保认证和中国环境标志认证。分别属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部。从理论上来说,企业可自主选择这2种认证,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这2种认证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环境保护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是政府采购和政府工程推荐产品的技术指导,企业不进行这样的认证就不能上政府的采购清单,所以企业不得不进行认证。 二、关于我国汽车产品认证管理不足和建议 我国实行的是强制认证制度。1995年,为了贯彻《汽车产业政策》,加强国家对汽车产品的安全、环保和节能的管理,促进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的建立,改进现行的汽车新产品管理办法,实现对汽车产品由鉴定定型办法向汽车产品型式认证制度的过渡,依据标准法规制定强检项目,强检项目必须在国家认可的国家级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完全符合后才可通过国家发改委对汽车产品的认证。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自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依据国家强制标准法规对汽车产品进行强制产品认证。在排放和噪声方面,由国家环保部依据强制标准的要求对汽车产品进行环保认证,各地方环保部门又按高水准的地方排放标准法规的要求对汽车产品进行地方环保认证。通过这些产品认证管理工作使我国的汽车产品水平上台阶。2004年3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召回制度作为汽车产品认证制度的一部分,对批量产品质量起到了把关的作用,使汽车产品的管理更加法制化,更好地与世界汽车行业接轨。随着汽车强制性标准的逐步实施,我国汽车的安全、环保和节能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 1.我国强制性标准是国家管理部门通过汽车整车产品上《公告》的形式开始强制实施的。换句话说,强制性标准不是按照标准上的实施日期实施,强制标准发布、实施而《公告》检测没有要求时,强制标准的性质就不是强制性的,给企业带来误导。 2.与欧洲标准法规体系相比较,可以看出,无论是标准(法规)数量、约束范围,还是标准(法规)限值,我国汽车强制性标准体系与欧洲标准法规体系存在明显差距。强制性标准是政府对产品的最低法定要求,是企业追求技术进步的外部动力和前进方向。每一次法规

汽车零部件标识

Q/LFQ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FQ C01.005—2011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及内容 (1) 4 产品标识位置 (4) 5 产品标识给出方式 (4) 6 产品标识大小及字体 (5) 7 产品标识的加工方法及要求 (5) 8 标识示范案例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字号系列 (9) 附录B(规范性附录) 力帆商标样式 (10) 附录C(规范性附录) E/e标各成员国的编号 (11)

前言 本标准规定了力帆乘用车公司汽车零部件标识要求,适用于需标注标识的汽车零部件产品。同时在编排格式和内容的编排上符合GB/T 1.1-2009的规定。 本标准是对原Q/LFQ C01.005-2011进行修订: ——3.1标识示意图中的工厂代码更改为可选择项(虚线表示); ——删除了8.1须3C强制认证的关键件标识中“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下方添加工厂代码”的标示要求。 本标准由力帆汽车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力帆汽车研究院标准所归口。 本标准由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汽车研究院标准化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修订人:李凡、王凤 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Q/LF C01.005-2005 ——Q/LFQ C01.005-2008 ——Q/LFQ C01.005-2009

汽车零部件标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汽车产品的零部件标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需标注标识的汽车零部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NCA-C11-01: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 Q/LFQ J01.010-2011关键零部件认证型号编制规则 Q/LFQ J03.009.3-2009汽车零部件编号规则 3 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及内容 3.1 零部件产品标识组成 由力帆标志、供应商标志、认证标志、零部件产品认证型号、工厂代码、零部件设计代号、质量等级代号、供应商代码和生产批次号组成。具体内容见以下示意图。 3.2 零部件产品标识内容 3.2.1 力帆标志

商用车产品认证数据管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2929836.html, 商用车产品认证数据管理 作者:李善益 来源:《科技信息·下旬刊》2017年第07期 摘要:针对产品认证数据的管理而言,其主要是为了确保汽车在国内外实行认证过程中,申报参数能够达到一致。和乘用车有一定区别,商用车的认证参数多、项目全、周期长等特点,而且对于市场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商用车的产品线较为广泛,种类相对比较多,不管是在工作量或者工作难度方面,当前的人力资源与管理水平均无法使认证工作的实际需求得到满足。本文主要阐述了商用车产品认证数据管理过程,分析了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此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商用车;认证数据;管理 对于商用车产品特别是重卡产品的销售来讲,其不但会受到产品资源的限制,并且还会受到国家产品认证的限制。随着国家政策的逐渐变化,国家有关部门增强了公告参数的实际审查力度,针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也提出了相对更高的要求。往常依靠个人能力编制的材料还无法达到这一要求,按照个人能力的差异,参数的准确性也会有所不同,可能存在填写错误的情况,而这对于产品认证工作也会造成很大影响。因此,必须将产品认证数据管理工作做出进一步改善。 一、我国商用车产品认证数据管理实行过程 搭建平台。首先需要将较为合理且有效的平台搭建起来,应当具有输入与输出功能,可以得到数据库支持,具有内部程序。针对界面来讲,不仅需要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同时可操作性也必须达到有关要求。此外,需按照备案表关键内容的分块,将各个不同模块的链接加以创建,进而把主菜单分成整车参数查询、分组参数查询等五个有关模块。 创建数据库。数据库可以分成整车参数数据库与分组参数数据库等,整车参数关键是把车型系列作为提纲,具体内容包含底盘的外形参数、最高车数与轮胎数等。而针对分组参数数据库来讲,则是按照此分组在车型系列当中体现出的实际特征将模板加以创建。 备案表。首先需要输入,公告需求通常是营销部门按照市场实需求而提出,属于固定模板,关键内容包括车辆型号、外形参数、与质量参数等方面。当营销部门提出之后,一般由标准法规部、市场部与车辆设计部来对此做出审核,通过之后便可实行申报。其次是编制,车型系列每一种类型的备案表均需具备单独的填写界面,比如底盘备案表,通过EXCEL的矢量单元格,便能够在页面之间查找或是引用有关链接与数据。而其中的辅助插件Visual basic更是提供了经过简单的编程便可进行手工操作的控件,包含不同按钮与下拉菜单。应用控件进行数据的引用填写,不仅快速而且还能够达到十分准确。最后则是输出,参数选择填写结束之后,通过控件把备案表输出至空白页,另存同时根据“车型号+车辆类型”进行命名。

2020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3C)

2020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3C)

34.吸油烟机(0716) 35.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0717) 36.电饭锅(0718) 37.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0719) 38.总输出功率在500W (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 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 39.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 40.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 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 (0805、0812) 41.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电视机顶盒 (0808) 42.电子琴(0813) 43.微型计算机(0901) 44.便携式计算机(0902) 45.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0903) 46.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0904) 47.多用途打印复印机(0905) 48.扫描仪(0906) 49.服务器(0911) 50.传真机(1602) 51.无绳电话终端(1604) 八、电子产品及安全附 件(18种)

52.移动用户终端(1606)

53.数据终端(1608) 54.多媒体终端(1609) 55.电源(0807、0907) 九、照明电器(2种)56.灯具(1001) 57.镇流器(1002) 十、车辆及安全附件58.汽车(1101) (13 种) 59.摩托车(1102) 60.电动自行车(1119) 61.机动车辆轮胎(1201、1202) 62.摩托车乘员头盔(1105) 63.汽车用制动器衬片(1120) (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64.汽车安全玻璃(1301) **65.汽车安全带(1104) **66.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1109、1116) **67.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1110、1115) **68.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1114) **69.汽车行驶记录仪(1117) **70.车身反光标识(1118) 1^一、农机产品(2种)71.植物保护机械(1401) 72.轮式拖拉机(1402) 十二、消防产品(3种)73.火灾报警产品(1801)

汽车产品中哪些零部件属于中国强制性认证范畴

汽车产品中哪些零部件属于中国强制性认证范畴 汽车零部件产品属于CCC认证11大类的产品范围,主要包括1104-1114小类共11类产品。 1104 汽车车安全带产品 CNCA-02C-026 2005《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安全带产品) 1105 摩托车乘员头盔 1106 机动车喇叭 CNCA-02C-055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用喇叭产品)1107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CNCA-02C-056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1108 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 CNCA-02C-057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1109 前照灯、前雾灯、后雾灯、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制动灯、倒车灯、转向信号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昼间行驶灯 CNCA-02C-058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1110 汽车后视镜 CNCA-02C-059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 1111 汽车内饰件 CNCA-02C-060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内饰件产品) (座椅护面和汽车内饰件产品中所有小于基本样品尺寸的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1112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 CNCA-02C-061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 1113 汽车燃油箱 CNCA-02C-062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燃油箱产品) 1114 汽车座椅及头枕 CNCA-02C-063 2005《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

3C认证目录说明

3C认证产品目录 一、电线电缆(共五种): 1、 电线组件 2 、矿用橡套软电缆 3、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及车车辆用电线电缆4、额定电压450V/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 5、额定电压450V/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六种): 1、器具耦和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 2、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 3、热熔断体 4、小型熔断器的馆装容断体 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 6、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三、低压电器(共九种): 1、 漏电保护器 2、断路器(含RCCB、RCBO、MCB) 3、熔断器 4、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5、其它电炉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 6、继电器(36V<电压 <1000V)7、其它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体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刀开关)8、其它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一种) 1、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十六种): 1、 电钻(含冲击电钻) 2、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 3、电动砂轮机 4、砂光机 5、圆锯 6、电锤(含电镐) 7、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8、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 9、攻丝机10、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11、插入式混凝土震动器12、电链锯13、电刨14、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15、电木铣和修边机16、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六、电焊机(共十五种): 1、 小型交流弧焊机 2、交流弧焊机 3、直流弧焊机 4、TIG弧焊机 5、MIC/MAG弧焊机 6、埋弧焊机 7、等离子弧切割机 8、等离子弧焊机 9、

CCC认证的汽车零部件一览表修订稿

C C C认证的汽车零部 件一览表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WEIHUA1688】

3C认证实际上是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作为国家安全认证()、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它是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目前,中国公布的首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十九大类一百三十二种。主要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安全玻璃、消防产品、机动车辆轮胎、乳胶制品等。 作用 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仔细看会发现多个小菱形的“CCC”暗记。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及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中,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防伪查询系统对编码进行查询。

(产品管理)汽车零部件认证实施规则座椅及头枕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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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CNCA—02C—063: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 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3加施方式 6.4加施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N类汽车的座椅产品(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和M2、M3类客车中A级、I级客车使用的座椅)及M1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椅头枕产品。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座椅总成的结构及形状,允许座椅护面的材料及颜色不同; 2)座椅软垫和骨架总成的位移调节、锁止装置等零部件的结构、材料及尺寸; 3)座椅软垫的结构和材料; 4)座椅总成固定装置的结构; 5)头枕骨架和泡沫的结构、尺寸及材料,允许头枕护面的材料和颜色不同; 6)头枕连接件的结构和材料。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汽车座椅、汽车座椅头枕型式试验样品为单元内同一型号3套。电动座椅需带插接件。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

编号:CA—02C—056: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 2005-10-10发布2005-12-01

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X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X围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汽车和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回复反射器。 2.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抽样)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机动车用回复反射器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反射器的级别; 2)光学单元。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回复反射器样品10个,如果有多种颜色,还应送相应颜色样品各2个。 4.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

附件3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 申报指南 一、系统申报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时,应当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的货物申报界面中,在“货物属性”栏目内勾选“3C目录内”(编号11),并在“许可证类别”栏目中选择“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编号410)。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免办证明》编号并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对于凭《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以下简称《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应当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录入“自我声明”字样,并将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留空。同时,根据海关无纸化申报相关工作要求,企业自行留存《自我声明》或在系统内上传《自我声明》电子文档。 二、系统核查 对于凭《免办证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按原有设置进行联网核查并受理申报。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暂不实施联网核查,受理申报后将在海关业务系统就该批货物暂未实施《免办证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 三、信息补录 对于凭《自我声明》进行申报的,报关单位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获得《免办证明》,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对原申报信息进行补充。补充申报内容包括在“许可证编号”栏目中删除“自我声明”字样,并补充录入《免办证明》编号,以及填写相应的核销货物序号、核销数量以及核销数量单位等内容。 补充申报后,系统自动实施联网核查,并在海关业务系统就该批货物已补充申报并实施《免办证明》联网核查进行提示。 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开通补录功能之前,报关单位可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补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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