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2015年10月上半月消防产品监督检验情况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2015年10月1日至15日,全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检消防产品91批次,检验合格91批次,整体合格率为100%,现将具体结果公告如下:

山东省消防安保职业培训学校简介

山东省消防安保职业培训学校简介 山东省消防安保职业培训学校是经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职业培训机构,面向全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初、中、高级消防特有职业(工种)培训。学校师资力量雄厚、设施设备齐全、教学模式科学,办学理念先进,围绕社会需求培养实用性消防安保专业技能人才,实现技能培训与社会需求的无缝隙对接。 地理环境学校位于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临港南区,占地100 多亩,总建筑面积达20000 多平方米。校区北临济南景观大道经十东路,南临莲花山,东临省消防总队,西临省武警总队,绿树花草掩映,空气清新,环境幽雅,交通便利。 办学学校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设有教研室、学员管理处、招生就业处、行政处、财务处、办公室等部门;教学设施齐全,拥有专业的消防安保综合训练场600 多平方米,配备了综合训练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设施、自动水喷淋系统、自动气体灭火系统、中控室模拟操作系统、消防应急照明模拟系统、心理训练设施、计算机无纸化辅导培训系统和烟热训练室等专业培训设备,供学员实地模拟学习,保障培训质量;拥有的学生公寓,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公寓空调、衣橱、桌椅等生活用品齐全;学校配备两个学员餐厅,可同时容纳600 名学员同时就餐。 师资力量学校现有教职工 50 余人,全部大学以上学历,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10 人,中级职称的12 人。与省消防协会、省保安协会、省劳动保障学会、省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保学院等有着广泛的交流与合作,聘请省内消防安全领域具有较高理论知识和丰富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担任专职体能辅导员、消防技能辅导员、理论教员、实训实验员等,分别负责学员的体能训练、消防技能操作训练、消防理论教学和外出实习和实践等工作。 专业设置学校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山东省消防安保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书制度规定》,开设了消防巡逻员、消防中控室监管员、防火员、灭火员、防毒防化抢险救援员等12 个职业(工种),涵盖了目前消防安保所有专业,初步形成了设置齐全、紧密结合我省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消防安保岗位需求、充满活力的消防安保专业体系。 办学理念学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养实用性人才为目标,以“消防职业活动为导向,消防职业技能为”的办学理念,注重学校专业课程与社会消防安保人才需求相一致,创新办学思维,把学校作为一项事业经营,紧紧围绕消防工作社会化及我省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求,开设具有消防特色的教学与课程体系,实现消防安保技能教育;注重学员的成材教育、就业教育,通过学校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及专业指导,实现“走进校门为学业,走出校门是人才”的施教成材目标。学校依托山东省金盾消防安保服务有限公司的集团优势,突出职业技能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为学员就业拓宽道路,铸就消防安保教育品牌。 培养模式学校实行“订单式”和“在职培训”两种培养模式。学校与全省30000 余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保持业务联系,掌握一手的消防安保专业人员需求信息,培训合格且取得消防安保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员,学校将向山东省金盾消防安保服务公司推荐,符合的可接收为消防安保队员,由公司安置工作;同时为消防安保从业人员提供业务技能再提高培训、职业资格证书考前培训等,为我省消防安保人才业务技术的提高服务。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渝委办发[2010]18号 【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01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 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 (渝委办发〔2010〕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大型企业和高等院校: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4月1日 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6个月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及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渝委发〔1998〕40号)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处理,处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

渝公消发[2011] 100号附件

1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灭火救援标识 设计方案 为统一全市消防部队个人防护装备和车辆标识,便于对火场及抢险救援现场参战单位和人员进行识别,特制定本方案。 一、头盔 消防头盔:战斗员头盔为黄色,指挥员头盔为红色。头盔为内藏式面罩,搭配侧戴式头灯。头盔左右两侧正中位置,从前至后粘贴“重庆消防”四字。 二、臂章 臂章分为三级,总队级臂章为红色,支大队级臂章为绿色,中队级臂章为蓝色。

总队级臂章的内容有:总队长、政委、总指挥、副总指挥、指挥长、指挥助理、通信员等。 支大队级臂章的内容有:支(大)队领导职务、支(大)队指挥长、指挥助理、通讯员等。 中队级臂章的内容有:中队长、指导员、排长、战斗班长、通信员、供水员、摄(录)像员、攻坚组队员等。 灭火防护服、抢险救援服均使用相同臂章。

- 3 - 三、服装印字 灭火防护服:在后背第一反光条上方居中用白色反光材料印制直线排列的“重庆消防”四字,字体采用“黑体”加粗,字宽 7.6cm 、高8.6cm ,在“重庆消防”四字下印制“总队”或支大队名称; 采用“黑体”加粗,白色,字宽5.7cm 、高5.7cm 。 在灭火防护服右胸位置用魔术贴粘贴行政职务、人员姓名和单位名称三个项目,以便于火场指挥;战士标识所在单位名称。标牌采用绣制。 抢险救援服: 抢险救援服后背的字体采用蓝色丝线绣制,内容与字体大小与灭火防护服相同

- 4 - 整体效果如下: 四、空气呼吸器 空呼气瓶外搭配橘色阻燃材料气瓶套,用荧光漆喷制 “重庆消防”,“总队”或所在支大队名称。 五、防化服、隔热服、避火服、防蜂服等 防化服、隔热服、避火服、防蜂服等服装后背的字体颜色与服装颜色相协调(红色或藏青色服装配白字,浅灰色、黄色或白色服装配红字),在后背印制“重庆消防”和“总队”或支大队名称,字体大小与灭火防护服相同。

重庆市公安局主要职能

市公安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公安部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研究拟定本市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全市公安工作并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研究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安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信息,分析预测敌情和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提供信息并提出对策。 (三)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市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以及干警教育训练、人员培训和公安宣传工作,制定相关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四)收集、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信息,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和刑事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组织指挥重大行动和侦察跨地区重大案件,参与处置严重危害社会安定的聚众闹事、骚乱事件和重大治安事件。(五)草拟地方性公安法规,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执法制度建设。 (六)参与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七)参与并指导全市口岸边防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本市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参与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挥全市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九)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经济民警队伍的建设和业务培训;推动全市治安群防群治工作的开展,指导治保会等群众组织的建设。 (十)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处理全市的交通事故以及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工作。 (十一)主管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重要内外宾以及其他警卫目标的安全警卫工作。(十三)组织、管理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管理全市的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对全市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四)组织和指导全市公安科技工作;主管全市计算机安全监察工作,组织实施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五)规划、组织全市公安装备现代化建设和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十六)制定本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公安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七)重庆铁路公安分局、长航重庆、万州公安分局、民航公安分局、森林公安局、海关缉私公安分局,列入市公安局序列,受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市公安局领导为主。 (十八)组织指挥武警内卫部队执行公安任务。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消防部队级别

消防部队级别 消防部队是公安现役部队的一个警种,而公安现役部队被列入武装警察序列,所以消防部队的名称同时有“公安消防部队”和“武警消防部队”两种,但是消防部队直接隶属于公安部而不是武警总部。 消防部队的最高机关是公安部七局、对外名称是“公安部消防局”。 部七局是正军级建制,局长和局政委都是正军职干部、警衔都是武警少将(消防局的级别和集团军相同,局长、局政委的职务和军长、军政委相同)。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一个总队,叫做“XX省/自治区/市公安消防总队”和“武警XX消防总队”、对内叫做“XX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消防局”。 所有消防总队的建制都是正师级,但是广东省总队和四个直辖市总队的军政首长高配副军。也就是说绝大部分的消防总队的总队长、总队政委都是正师职警官、警衔都是武警大校,而广东总队和直辖市总队的总队长、总队政委是副军职警官、警衔是武警大校或武警少将,他们的职务比部队的级别高半级。 总队以下是支队,名称同样是“XX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XX消防支队”、“XX市公安局消防分局”。 支队是正团建制,支队长和支队政委是正团职、警衔是上校或中校,部分支队长和支队政委高配副师、警衔是上校或大校。 支队以下是大队,正营级。大队长和教导员是正营职、警衔是少校或中校,部分大队高配副团、警衔是中校或少校、上校。 大队以下是中队,正连级。中队长和指导员是正连职、警衔是上尉或中尉。 中队以下是排,排长是排职(废话,呵呵),警衔是少尉或中尉。再往下就是班了。 注意一点:上面说的只是公安消防部队的建制和首长职务,武警序列其他警种部队的建制、首长职务和消防部队并不完全相同,比如武警内卫部队的总队全都是实打实的副军级、公安边防大队全是副团级。

2013年山东公安消防总队接收应届毕业生简章

2013年山东公安消防总队接收应届毕业生简章 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简介 山东卓博教育整理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又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消防总队。主要担负着全省消防监督管理、灭火救援和社会抢险救援任务,是一支全天候、全时制执勤备战的专业化现役部队。长期以来,山东公安消防部队以防火、灭火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大力开展消防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和各类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全省消防官兵用汗水、鲜血和生命践行着胡总书记“忠诚可靠、服务人民、竭诚奉献”三句话总要求,谱写着一曲曲“人民消防为人民”的壮丽凯歌,赢得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接收专业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和2013年度公安现役部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计划,2013年山东省消防部队接收地方大学生计划为30人,其中,研究生学历2人、本科学历28人,男生27人、女生3人。各学科专业指标如下: 2013年各支队接收地方大学生专业及数量需求 1、淄博支队招收男生3人、女生1人(本科学历),专业需求:文学1人,工学2人,管理学1人; 2、枣庄支队招收男生4人(本科学历),专业需求:法学1人,文学1人,工学2人; 3、东营支队招收男生3人(本科学历),专业需求:文学1人,工学2人; 4、济宁支队招收男生2人(研究生1人、本科学历1人),专业需求:理学1人,工学1人; 5、泰安支队招收男生2人(本科学历),专业需求:法学1人,工学1人; 6、莱芜支队招收男生1人(本科学历),专业需求:工学1人; 7、德州支队招收男生3人、女生1人(本科学历),专业需求:法学1人,理

渝公发〔2012〕190号 重庆市公安局爆破作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实施细

精心整理 附件1: 重庆市公安局爆破作业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公共安全管理,根据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以下简称:“两个标准”), 性。 估和/ (二)如分支机构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均可持有公司合法有效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但所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的法律后果一律由公司承担。 (四)子公司也可以依法向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但必须符合GA990的规定要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项目部等不能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三章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 第六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其资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从业范围分为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1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等级与从业范围对应关系表 (一)从事的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三)设置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九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除须达到第八条规定事项外,还应分别达到以下条件:

(一)一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或租用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2、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爆破施工机械及检测、测量设备净值不少于1000万元; 3、近3年承担过的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或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20项,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未发生重大及以上 4 5项,或B 5 于10 6 1 2 3或C级 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 4、技术负责人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高级技术职称,有7年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且主持过的B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5项,或C级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不少于10项; 5、具有理学、工学学科范围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

重庆消防新规定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征求对《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公安(分)局,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设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近年来,高层建筑大量增加,火灾事故频发。为切实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提升高层建筑抗御火灾的能力,结合我市高层建筑的实际情况,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对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建发【2004】124号)进行了修订,编制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3月15日17:00前通过邮件同时传至以下两部门:市城乡建委勘察设计处(联系人:李永强,电话:63676222,邮箱:pacqjzaq@https://www.wendangku.net/doc/4b18215291.html,);市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建审处(联系人:张锋,电话:67315482,邮箱:zfzuning@https://www.wendangku.net/doc/4b18215291.html,)。 本通知同时在市城乡建委(https://www.wendangku.net/doc/4b18215291.html,)和市公安局(https://www.wendangku.net/doc/4b18215291.html,)网站同时发布。 附件:1、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制定说明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1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针对重庆市近年来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遇到的问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筑物内设有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及设置在地下一层、首层及二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物管等管理用房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 二、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层起算,按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四、一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2户(含2户)、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不超过4户(含4户)时,户门可直接开向前室;二类高层居住建筑每层住宅户数超过4户时,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该层总户数的1/2;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直接开向前室的户门必须为乙级防火门; (二)水、电管道井的检查门不应开向楼梯间;当直接开向前室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三)电气井、管道井直接设置在前室时,每层楼板处必须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分隔。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除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一类高层建筑非居住部分,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不应设置剪刀楼梯。

DB37 242-2014《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公示稿

ICS 备案号: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 242—2014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2014-XX-XX发布2014-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系统设计 (1) 5 系统施工 (3) 6 系统调试 (4) 7 系统验收 (5) 8 系统使用维护管理 (7)

前言 本标准是全文强制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对DB37/ 242-2008《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增加了消防供配电设施、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的相关内容; ——修订了原标准中不符合工程实际的条款和项目类别; ——明确了定期检验的条文。 本标注自发布之日起代替DB37/ 242-2008,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或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的检验要求,属一般常规检验的,均不列出检验器具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盖永兴、黄凤梅、姜丰林、席海涛、齐晓倩、房传斌、谢丽娟、田成、 杨华俊、周建志、范洪光、张明合、马华信、侯金月、郝世瑞、王亮、白秀芳。

重庆市公安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标准暂行规定

重庆市公安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重庆市的道路交通安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尚未制定有关地方法规之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执行。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一)不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的; (二)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三)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四)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五)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六)向道路上抛撒物品的; (七)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九)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十)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二)不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三)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让行行人的; (四)驾驶装有安全带的机动车,未使用安全带的; (五)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七)驾驶拖拉机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不按规定的车道行驶的; (三)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灯的; (五)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六)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七)超过规定时速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八)与前车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 (九)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的; (十)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十一)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排队,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的; (十二)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不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进入路口的; (十三)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十四)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的; (十五)不按规定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消监字【2008】216号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消监字〔2008〕216号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关于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 检验工作的通知 各消防支(大)队、消防监督处(科),防火部科研所、重点一处、重点二处、建审处、验收办、奥运办、受理室: 近年来全国发生多起人员聚集场所亡人恶性火灾,主要原因是未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设计要求,使用相应燃烧等级的装修材料,致使火灾危险性上升,造成严重人员伤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使用,2005年4月15日,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颁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并于2005年8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范明确规定对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进行见 -1-

证取样检验。为认真贯彻《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规范建筑内部装修工程施工与消防验收工作,总队决定,自2008年4月开始,在全市开展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见证取样检验的依据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第2.0.5条规定:“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二、见证取样检验的对象 根据装修材料使用的实际情况,主要是针对B1、B2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原则上不对A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但在消防验收中对使用的A级防火材料有质疑时,是否对A级防火材料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材料包括: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现场进行阻燃处理的材料以及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其他材料(具体材料种类见附件1)。 三、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 见证取样检验的范围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新、改、扩建高层公共建筑; (二)地上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地下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新、改、扩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市场等公-2-

消防重庆地规最新(渝建发[2011]88号)

关于执行《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渝建发〔2011〕8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公安(分)局,北部新区建设局,两江新区建管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防止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危害,进一步增强高层建筑自防自救能力,切实提高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水平,并结合我市高层建筑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特制定了《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doc

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若干问题的意见 针对重庆市近年来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公安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建筑物内设有下列功能时,在进行建筑分类时可不单独作为一种功能计: (一)配套使用的设备用房、车库; (二)底部设置的层数不超过二层或地下一层设置的单个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完全分隔,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独立设置的物业管理和居委会用房; 二、设置在商业营业区内附属的丙、丁、戊类物品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小时的隔墙进行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每个库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三、居住建筑的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商业服务网点、物管等管理用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0米。 四、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当满足以下要求时,居住部分自建筑首层起算,按居住建筑进行防火设计。该建筑按整体定性确定消防用水量: (一)居住部分与其他功能空间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大于1.5小时的不燃烧体楼板和大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墙完全分隔;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 2017年度招录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简章 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是消防部队干部生长的重要来源之一。随着重庆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高素质人才补充到部队,担负起消防工作和部队建设的重任。我们热忱欢迎有志于献身消防事业的应届青年毕业生到重庆消防部队建功立业。 一、部队情况简介 公安消防部队是纳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一个警种,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部门,担负着公安消防保卫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双重职能。消防部队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同等待遇,人员配额为国家兵役制,人员工资、服装及生活费由国防经费支出。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又称武警重庆市消防总队。受公安部消防局和重庆市公安局双重领导。总队机关设在重庆市渝北区云杉北路77号,总队在各区设有消防支队,各县设有消防大队,并设有特勤、水上、轨道交通等专业消防支队。担负着全市消防监督执法、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是一支涉及专业面广、技术相对密集的公安现役部队。 二、接收数量 总队2017年度计划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25名,其中,女生3名。 三、接收专业

四、接收条件和要求 (一)政治合格,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志愿献身于公安消防保卫事业,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未受过任何处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无任何政治经济历史问题。 (二)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7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重点接收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教育部、公安部直属院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重点高校本科毕业生。凡院校性质不符的一律不接收。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皖消防…2009?56号签发人:沈林龙 关于上报2009年第一季度消防产品 行政处罚案件及宣传报道情况的报告 公安部消防局: 根据部局《2008年度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要求,现将我省2009年第一季度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件及宣传报道情况报告如下: 一、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

2009年第一季度,我省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进一步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力度,严厉查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共办理消防产品行政处罚案件18起,其中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案件4起、消火栓箱案件1起、消火栓案件3起、消防水带案件3起、灭火器案件2起、洒水喷头案件1起,防火涂料案件1起,防火阀案件1起,捣毁假冒窝点2个,罚款累计14.2万元,有力地维护了我省消防产品市场秩序。 二、宣传报道情况 为将宣传工作推向深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积极与有关新闻媒体加强联系,总队专门进行了宣传策划,在《新安全.安徽消防》编发了“3.15消防产品专项整治专篇”,在安徽人民广播电台开设了消防产品质量专题访问,在安徽卫视《第一时间》、安徽公共频道、《人民公安报》、《安徽日报》、《新安在线、新华网等多家新闻媒体播报或刊登消防产品质量检查和整治报道,多层次、多角度,多途径的宣传消防产品质量检查和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宣传效果。 此报告 附件:1.2009年第一季度消防产品违法案件情况 2.2009年第一季度消防产品宣传报道情况 3.2009年第一季度消防产品违法案件名录 4.2009年第一季度消防产品打假宣传报道名录

5.2009年第一季度阻燃制品整治情况统计表 6.2009年第一季度阻燃制品整治情况统计表 7.2009年第一季度消防产品整治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消防产品行政处罚宣传报告 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2009年4月3日印发 (共印5份)附件1: 2009年第一季度消防产品违法案件情况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 维修保养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的管理,促进维保行业公平、诚信、有序发展,根据《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对在山东省内依法执业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企业(下称维保企业)进行技术审查和年度审验,对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山东省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资质证书》,并在“山东消防产业信息网”予以公告。 第三条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在本地注册和执业的维保企业实施日常管理,并定期组织对其维保服务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条维保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讲究诚信,公平竞争,提供高质量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第五条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维保企业,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在注册地以外地区开展维保业务,但需到执业地所属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1、企业在执业地有固定办公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300m2; 2、企业在执业地常驻执业人员不少于4人,年度内不得调动。执业人员为经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业务培训并取得固定灭火系统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本企业人员。

3、企业在执业地配备规定的维修保养设备不少于2套。 甲级企业到执业地所属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备案时,应报送资质证书复印件、在执业地办公场所的产权及租赁证明、本地常驻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维保器材设备证明材料等,并装订成册。 第六条已取得甲级维修保养资质的维保企业,如其下属分公司满足第五条时,可在总公司授权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在注册地代行维保职责,以分公司名义出具维保报告书。但必须以总公司名义签订维保合同,有总公司的正式授权文件和合同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已办理备案手续的省外维保企业,除达到《山东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外,在省内区域开展维保业务时还需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的条件。 第八条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维保企业实施年度评分制(每年度企业基准10分,分值当年度有效)。每个审核年度,按照以下要求对辖区内的维保企业进行评分,作为年度审核依据。同时符合多项扣分条件的,按照最高值进行扣分。 1、被责令改正(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渝公交[2007]279号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交警支(大)队,各企业交警大队、机场交警支队,市公安局交管局直属各单位,市教委直属中小学: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关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办[2007]1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校车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职责明确的校车管理制度,保障运送学生、幼儿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管理职责,做好工作部署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民警和中小学校、幼儿园有关负责人,认真学习标准修改单,了解和掌握有关的内容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确定相关领导专门负责,明确专人管理,对贯彻标准修改单作出相关部署。同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属地化实施管理”的原则,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摸底排查,督导学校自备、租赁等运送学生的车辆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审核校车和驾驶人资质,并加强路面检查与管控。 二、全面摸底排查,做好校车核定、外观标识和标牌的管理工作 (一)校车是指经核定准载不少于5名学生或幼儿(不含驾驶人和照管人员)的客车或乘用车。校车类型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从10月1日起,学校在购买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车辆时,要严格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标准购置车辆,然后到当地车管部门登记注册。学校现有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按专用校车管理,学校按规定租赁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按非专用校车管理, (二)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要协助教育行政单位,对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幼儿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掌握辖区车辆的情况。凡学校自备、租赁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车辆,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登记造册,符合条件的抄送当地公安交管部门

重庆市关于采用防火保温材料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 有关要求的通知 公消[201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公安部消防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山东寿光致死火灾事故人将被追责

山东寿光致18死火灾事故31人将被追责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批复指出,同意认定寿光“11·16”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依法依纪追究31个 责任人和5家责任单位的责任。 据了解,2014年11月16日18时36分,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 公司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13人受伤。 批复指出,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寿 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 批复表示,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依法依纪追究以下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

1.裴九志,中共党员,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 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014年12月8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工商部门禁止其终身注册企业(单位)法人;其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负责人。 2.裴九文,中共党员,龙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股东。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014年12月8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3.柴永富,中共党员,龙源公司北车间主任。因涉嫌重大劳动 安全事故罪,2014年12月8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关增山,龙源公司北车间制冷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4年12月8日经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 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5.卢猛长,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民警。涉嫌渎职犯罪, 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6.王建海,寿光市公安局化龙镇派出所教导员。涉嫌渎职犯罪,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7.张洪光,寿光市化龙镇经贸委办公室主任。涉嫌渎职犯罪, 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8.杨杰,寿光市化龙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涉嫌渎职犯罪, 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 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的通知 (渝办发〔2008〕21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英文译名 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参事室) General Office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Counsellors’ Office of 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Chongqing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Chongqing Economic Commission (Chongqing Commission of Science,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se)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Chongqing Education Commission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Chongqi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ission 重庆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Chongqing Ethnic and Religious Affairs Commission 重庆市公安局 Chongqing Public Security Bureau

Chongqing State Security Bureau 重庆市监察局 Chongqing Supervision Bureau 重庆市民政局 Chongqing Civil Affairs Bureau 重庆市司法局 Chongqing Justice Bureau 重庆市财政局 Chongqing Finance Bureau 重庆市人事局 Chongqing Personnel Bureau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Land,Resources and Housing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Chongqing Construction Commission 重庆市规划局 Chongqing Urban Planning Bureau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Chongqing Administration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