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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厅第35号公告《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设厅第35号公告《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设厅第35号公告《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登记编号:云府登831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第35号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2月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本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合理配置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本省建筑类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本省且隶属于本省,从事相关建筑业活动的建筑业施工(包括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建设工程监理等企业。

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类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监理事务所单位)。

鼓励企业以同一主体申报建筑业资质,但在申报资质中涉及主营业务收入一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或者会

计师事务所注明施工结算收入的金额,或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等来证明结算收入。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交流平台,构建注册人员与企业间的沟通渠道,保护注册人员合理流动的权利,企业不得扣押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

第六条对于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的建筑业企业,鼓励资质条件有所欠缺的企业,通过积极引进工程技术人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并的方式盘活企业固有资源,有效提升企业资质。

第七条申报特、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提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预申报(预申报表见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企业预申报情况,对企业资质升级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申报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再分离一家子公司申报相应的一级资质。

第九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申请直接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改组后原企业依然存续,但不再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而以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资

质条件不发生变化,新的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按变更的手续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无需增项即可承接相应级别

的专业承包工程。(具体涵盖内容见附件2)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中的增项资质分离出来成

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可直接承继原企业相应增项资质级别。

第十二条鼓励省外企业入滇发展,省外企业单独或联合省内企业在本省注册成立新公司,承认其已有业绩。新成立公司达到一定级别资质标准的,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资质。

第十三条对于新设立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其资质等级原则上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对下列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可按实际达到的标准暂定等级:

园林古建筑、建筑装饰装修、建筑防水、土石方、金属门窗、建筑智能化、防腐保温、环保工程、体育场地和设施、城市及道路照明等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按实际达到的标准

申报暂定二级资质,暂不考核业绩和企业结算收入。

企业申报预拌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的专业资质的,按实际生产能力和设备情况核定为暂定二级资质。

对核定为暂定级别的企业,暂定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经核定,符合条件的取消暂定;不符合条件的作降级等处理。

满足晋升资质级别条件的企业可在满足晋升条件后提出晋级申请。

第十四条已具备资质的企业在申报增项资质类别时,若增项资质为相近专业,专业有交叉,可根据企业所具备的工程技术人员、设备以及提供的相近专业业绩参考,可直接申报高资质级别。

市政工程总承包和公路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业绩可相互参考。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申请消防、建筑智能化资质的,可以提交相近业绩来参考。

电子工程和建筑智能化企业的业绩可按相近专业来参考。

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预申报表

2.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

照表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预申报表

填报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公司详细地址:座机:传真:

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对照表

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备案表

云南省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备案表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云南省建设厅监制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项目经理 (建造师) 证书 编号 工程地点项目总监 理工程师 证书 编号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 人 联系 电话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 人 联系 电话 监理单位法定代表 人 联系 电话 面积(㎡)/造价(万元) / 建设单位 代表 联系 电话 结构形式建筑物总 高度(米) 层数 建筑物跨度 (米) 合同开工日期年月日 合同竣工日期年月日安全主管人员 单位姓名证书编号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驻工地 代表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建造师) 专职安全员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 程师

施工安全监督前提条件审查 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经审查:工程具备安全文明施工条件,准予备案。 (章) 经办人:审核人: 年月日 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备案须知 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备案手续时,请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备案表”及其应提供的资料附件装订成册(附件按应提供资料顺序装订)一式三份;办结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备案凭证一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各一份。“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评价书”一份,施工方留置施工现场进行阶段性评价,工程竣工后,由建筑安全监管部门作总体评价。 一、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报监备案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表; 2.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生产承诺书; 3.建设工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交纳证明复印件; 4.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标准规范制定); 6.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7.拟进入施工现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施工 电梯、桩工机械等)的型号、数量; 8.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一览表。 二、拆除工程提交以下备案资料: 1.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表; 2.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交纳证明复印件; 3.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4.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5.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6.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云南省建设厅人工费调整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云建标[2007]535号 各州、市建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结合云南省建设工程发展实际,经研究,我厅决定调整《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27.72元调为34.77元, 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应执行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 二、本综合工日单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凡2008年1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云建标[2006]211号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州、市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结合云南省建设工程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的人工综合工日单价。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由24.75元调整为27.72元。社会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应执行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 本综合工日单价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2006年5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招标文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

转发“云建标[2005]5号”文件的通知 2005-3-20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 <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曲建字[2005]2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2004年5月1日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来,建设工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招标方盲目压价招标,投标方盲目低价等违规现象,为防止因片面追求低造价而导致工程质量降低的行为,按照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实维护好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合法权益的要求,现将省建设厅云建标[2005]5号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编制工程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的规定 (一)工程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应当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独立编制,必须经在本咨询单位注册的的造价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盖章后,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发布。招标人(或业主)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拦标价、工程量清单等造价成果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也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拦标价。 (二)工程量清单应严格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云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规定编制,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必须详细、规范地描述清楚“项目特征”。 (三)工程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在提供造价成果文件时,应同时向委托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编制单位资质的批准文件和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2、拦标价(或工程量清单)审核、编制人员的注册执业、从业证书复印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2012年度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二0一二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注函[2012]1号)要求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2012年6月16日、6月17日举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资格审查、考试报名及考试时间 (一)考试资格审查报名时间: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10日下午17:30时。 (二)考试报名时间:2012年03月15日—2012年3月25日。 (三)考试时间: 6月16日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9:00—12: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5:00—17:00 6月17日 专业工程管理及实务9:00—12:00 二、考试科目

考试共设三个科目,分别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其中《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为: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和机电工程等6个专业类别。 三、报考条件及范围 (一)报考条件:凡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者(其他相近专业满5年)。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及其他相近专业详见附件2。 (二)报考范围:符合报考条件并受聘于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 四、考试资格审查报名、审查方式及程序 (一)考试资格审查报名、审查方式 2011年我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采用网上申报、网上缴费、网上审查的方式。 (二)资格审查报名程序 1.网上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通过云南建省筑业管理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4d8475468.html,)进行网上申报。程序如下: (1)签订《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诚信承诺书》。考生进入云南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网后,点击“二级建造师资格审查报名”系统,考生认真阅读文件及流程后签署《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资格审查诚信承诺书》。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推进工业用地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土地资源市场 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用途的,按

照国家及省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形式 我省工业用地出让采取按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组织出让和按用地者申请组织出让两种形式。 按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组织出让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要求 我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要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规定和程序执行,并针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特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编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土地市场状况、招商引资情况等,编制本行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城市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工业用地出让进度安排或用地者提出的用地申请情况,充分考虑地方产业发展结构、布局等因素,明确土地使用的具体要求,编制拟供应具体地块的供应信息,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人事厅 湘建人教函…2010?15号 关于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 业 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原省建设厅《关于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发…2004?74号)精神,现将2010年度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人事厅联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巡视、督查。各市州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人事部门负责监督、

指导。全省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二、报考条件 1.初级报考条件:土建类中专、技校以上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类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或者高中学历,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中级报考条件: (1)获得土建类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土建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2)土建类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岗且从事土建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取得土建专业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4年以上。 三、专业设置及考试科目 1.专业设置。初、中级考试设置建筑工程、工程造价、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给水排水、建筑环境与设备等7个专业。 2.科目设置。考试科目为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等3个科目。 四、考试安排

1.考试时间。2010年度考试定在5月15日,上午8:30—11:30考专业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两个科目连在一起考试,中间不再安排休息时间),下午2:30—5:00考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其中专业基础知识满分120分、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满分150分、专业知识及专业实务满分150分。今年,各专业考试大纲已重新编写,可访问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查阅(https://www.wendangku.net/doc/4d8475468.html,)。 2.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10年3月下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3.报考程序。今年开始实行网上报考和现场报名相结合。报考人员于2010年3月22日前登陆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考试报名”界面,在网上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附件1)中有关个人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须为JPG格式),并打印在网上填报的考试登记表,由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附件2),并由所在单位携带报考人员身份证原件、毕业证原件、网上填写并打印好的《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和《土建工程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名册》到市州报名点报名。所有报考人员需另交与上传网上一致的免冠彩照两张。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布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5.02 【实施日期】2013.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燃气工程建设,调整细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发放工作,确保燃气行业安全稳定运行,杜绝预防各类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 (一)严格执行燃气工程设计审批程序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即将颁布的《云南省城镇燃气“十二五”规划》,严格按照初步设计程序,进一步加强燃气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还未编制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州(市)、县(市、区),原则上不予审批。 (二)切实抓好燃气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强对城镇燃气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具体负责对全省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和庭院户内管道等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将组织相关部门深入各地开展燃气行业安全大检查,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对违规违法开展燃气工程建设、燃气运营管理和燃气服务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各地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工程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建设工程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是行政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同步进行的法定义务,二者不能相互替代。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核发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时,要复核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情况。 二、进一步完善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制度 (一)统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 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云建建[2009]59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11.20 【实施日期】2009.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建建〔2009〕598号) 各州市建设局、省属及有关企业: 为做好云南省注册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设部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有关继续教育规定,现将《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

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不断提高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能力和整体素质,促进云南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建设部《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建市监函[2007]43号)和《云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云建建[2007]407号)文件关于建造师注册及继续教育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二级建造师实行继续教育制度。目的是通过开展继续教育使二级建造师及时掌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了解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适时更新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二级建造师业务素质、执业能力和管理水平,以适应工程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云南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公室负责云南省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组织和实施等工作。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办事指南 一、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使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矿山项目还需包括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原件) 3.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或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文件等项目建设依据 4.州(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原件) 5.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需附补充耕地的措施,补充耕地措施必须明确委托开垦耕地的单位及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原件) 6.经批准的行业规划 7.建设项目的平面布置图(原件,加盖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公章) 8.注明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1份,数字化彩图或扫描彩图,其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须盖州、县两级国土部门公章) 9.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属于《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附:a.规划修改方案;b.规划修改实施影响评估报告;c.规划修改专家论证意见;d.规划修改听证会纪要(原件) 11.凡涉及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需附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承诺书 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13.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14.项目用地的权属基本情况材料(原件) 15.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报告表(原件) 1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涉及矿山开发项目的)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上述材料除第9项外,均做成PDF电子扫描件。第9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正文部分可以提交word电子文档,但附件部分必须提交PDF电子扫描件。 2.按材料清单的名字命名PDF电子文件,用U盘或移动硬盘上报。 3.申报纸质材料按顺序装订。 三、审批时限 40个工作日 四、收费事项 无 五、办理结果 用地预审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系统操作说明(企业版)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

目录 一、系统环境 (1) 1.1. 硬件 (1) 1.2. 软件 (1) 1.3. 互联网 (1) 1.4. IE7浏览器的设置 (1) 1.5. IE8-IE11浏览器的设置 (7) 1.5.1. 设置兼容模式 (7) 1.5.2. 浏览器设置 (8) 1.6. 分辨率 (15) 二、注册用户 (15) 2.1. 选择企业类型 (16) 2.2. 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17) 2.3. 上传附件 (19) 2.4. 申请内部用户 (22) 2.5. 确认注册信息 (23) 2.6. 查询用户注册 (24) 三、登录系统 (25) 四、变更用户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申请修改用户信息 (35) 3.2. 检查用户信息 (35) 五、首页 (27) 4.1 政策文件 (28) 4.2 消息提醒 (28)

4.3 系统操作手册 (28) 4.4 咨询解答 (28) 4.5 申请开通事项 (29) 4.6 系统意见和建议 (29) 4.7 案卷列表 (29) 六、办理业务 (30) 5.1 首次申请 (30) 5.2 资质变更 (35) 5.3 附件操作说明 (42) 5.4 查看办理情况 (44) 七、企业综合服务 (45) 6.1. 企业用户管理 (45) 6.1.1. 岗位授权 (46) 6.1.2. 删除企业内部用户 (46) 6.1.3. 暂停使用和恢复开通 (46) 6.1.4. 新增企业内部用户 (47) 6.2. 事项申请 (47) 6.2.1. 事项申请 (47) 6.2.2. 已开通事项 (48) 6.3. 基本信息维护 (48)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有效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加强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货物等招标投标活动主体各方及其有关人员的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及其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之间或者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与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一)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信息传递给该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 (二)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的; (三)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资格预审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四)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谈判,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五)在评标结束前预先内定中标人,或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明显倾向性条款,或向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评标的; (六)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的; (七)组织或协助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湘建建[2010]1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益阳市招标局,中央及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保障和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及我省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全文明费)的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项安全文明费,并按照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足额计取,不得下浮。对安全文明费措施项目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的费用应一并计入。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投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 对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安全文明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评标应确定为不合格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单独列明中标价中的安全文明费金额。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对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不按规定单列安全文明费项目清单,或安全文明费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中标通知书内容单独注明安全文明费金额,并明确支付方案。 安全文明支付方案应符合以下规定: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将安全文明费一次性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剩余50%应在工程开工满一年前支付到位;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应在办理工程项目安全受监手续时支付安全文明费的50%,开工满一年前,再支付安全文明费的30%,开工满二年前剩余费用全部支付到位。

云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区域内,实施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企业)及对工程项目管理单位的实施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是指具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或者自行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的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依据国家批准的项目文件、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管理委托的合同内容,对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或若干阶段进行专业化的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对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的具体审查;各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实施初审和批后管理。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从业准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单位的审查申报和受理 第六条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企业)应当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行政审查,经审查通过的企业,可承担相应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企业)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行政审批。其原有的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本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以合并考核。 以上条件适用于具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能力的工程项目法人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单位)。 (二)单位(企业)行政负责人(企业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技术专业职称。 页脚内容1

云南省建设厅职称评定表haodDOC

精品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 职务系列工程系列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 申报何职务 任职资格助理工程师 工作单位云南青山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主管部门 姓名曾永军 填表时间2011年6月15日 云南省制 人事厅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目录 表一、基本情况 表二、主要学历、经历 表三、业务自传 表四、任现职以来担任过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 表五、任现职以来国内进修和出国学习考察及参加国际学术活动情况 表六、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受奖登记 表七、任现职以来主要著作、译文、论文、调查报告登记 表八、任现职以来培养人才情况登记 表九、任现职以来历年考核登记 表十、自我鉴定 表十一、基层单位意见 表十二、表十三、表十四、表十五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表十六、推荐资格审查意见和任职资格审批意见 填表说明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主要记载专业技术干部的现实表现、工作成就、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单位有关部门的推荐审查及审批意见,共有十六种独立表格。 二、本表一律用钢笔认真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求端正、清楚。 三、本表既适用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填写,又适用正常、破格(含中青年破格)申报人填写。初级职务填表一式二份,中级职务填表一式三份,高级职务填表一式四份。高级职务评审表须送省人事厅一份备案存档。

基本情况 表一 学 历

主要学历、经历 表二

业务自传 表三 注:内容包括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成长过程,目前达到的水平,主要业绩与成果,业务工作、组织管理工作的经验和体会,以及今后努力方向、措施等。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 采矿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市场秩序,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整体水平,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和《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登记发证权限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到期自行废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探矿权、采矿权人已经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县(市、区)或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已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 探矿权、采矿权人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未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但在有效期内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的,应当认定矿业权人仍有权利提出矿业权延续登记申请,但矿业权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2010年7月1日之前,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采矿权不能按期延续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说明过期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核查过期原因的真实性、过期期间是否有勘查、开采行为,是否同意延续,并提出书面意见,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准予受理。 三、申请探矿权保留的,需提交经评审并由省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备案的地质储量报告,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探矿权保留区不得进行勘查活动,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补充勘查工作的除外。需要延长探矿权保留期的,探矿权人应当在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探矿权人未提出探矿权保留延续申请的,取消探矿权保留。 四、经批准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矿区范围预留期是: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届满,矿区范围不予保留。 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预留期限内,申请人未能办理完成相关手续而不能申请办理采矿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划定矿区范围预留的申请。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的预留期,可以开展补充勘探工作。 五、国家和省确定的矿产资源整装勘查区内新设的探矿权,可以按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给整装勘查的主体。由省级以上财政全额出资的勘查项目,出让金可在探矿权转让或探矿权转采矿权时缴纳。 六、因矿产资源整合需要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的,整合主体和整合对象可按照符合分级审批规定批准的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批复,以及双方签定的资源整合协议,提交变更登记的相关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云南省建设厅第35号公告《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登记编号:云府登831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第35号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2月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快本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合理配置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本省建筑类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本省且隶属于本省,从事相关建筑业活动的建筑业施工(包括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建设工程监理等企业。 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类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监理事务所单位)。 鼓励企业以同一主体申报建筑业资质,但在申报资质中涉及主营业务收入一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或者会

计师事务所注明施工结算收入的金额,或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等来证明结算收入。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交流平台,构建注册人员与企业间的沟通渠道,保护注册人员合理流动的权利,企业不得扣押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 第六条对于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的建筑业企业,鼓励资质条件有所欠缺的企业,通过积极引进工程技术人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并的方式盘活企业固有资源,有效提升企业资质。 第七条申报特、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提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预申报(预申报表见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企业预申报情况,对企业资质升级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申报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再分离一家子公司申报相应的一级资质。 第九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申请直接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改组后原企业依然存续,但不再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而以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方针、政策和xian委、政府的各项部署,全面履行住建局工作职能,努力建设清廉、为民、务实、高效的服务型机关。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三、住建局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四、住建局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副书记、纪检组长、办公室主任、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 五、住建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住建局的工作。其它班子成员协助局长工作。 六、住建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七、局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在局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 九、各股站长、各中心主任在住建局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决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请示分管领导,并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向局长报告。 住建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住建局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工作职能 十、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建筑市场质量与安全监管、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中供热等服务职能。

十一、严格建筑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体系。 第四章工作决策 十二、住建局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各部门参与、局班子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三、局里各部门提请局里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论证、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四、住建局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住建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里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依法行政 十六、住建局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七、以住建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旗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事项,应当事先请示旗人民政府。住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备案,由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旗人民政府报告。 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政务公开 十九、住建局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住建局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住建局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监督制度 二十一、住建局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全套)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告 第35号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12月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9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本省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合理配置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本省建筑类企业市场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云南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本省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省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本省且隶属于本省,从事相关建筑业活动的建筑业施工(包括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建设工程监理等企业。 第三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类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含监理事务所单位)。 鼓励企业以同一主体申报建筑业资质,但在申报资质中涉及主营业务收入一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注明施工结算收入的金额,或提供相应的工程款发票等来证明结算收入。 第五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才交流平台,构建注册人员与企业间的沟通渠道,保护注册人员合理流动的权利,企业不得扣押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和印章。

第六条对于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事项的建筑业企业,鼓励资质条件有所欠缺的企业,通过积极引进工程技术人员或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合并的方式盘活企业固有资源,有效提升企业资质。 第七条申报特、壹级资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和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提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预申报(预申报表见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企业预申报情况,对企业资质升级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申报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条件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再分离一家子公司申报相应的一级资质。 第九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改制后新组建的企业申请直接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通过变更的方式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改组后原企业依然存续,但不再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而以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新的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可以按变更的手续简化程序,延续原有资质,承认其原有业绩。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无需增项即可承接相应级别的专业承包工程。(具体涵盖内容见附件2)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中的增项资质分离出来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专业承包公司,可直接承继原企业相应增项资质级别。 第十二条鼓励省外企业入滇发展,省外企业单独或联合省内企业在本省注册成立新公司,承认其已有业绩。新成立公司达到一定级别资质标准的,可直接申请相应等级资质。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 补充规定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3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已经2005年10月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4次厅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20 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E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F列规定: (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寸,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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