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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5修正)

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5修正)
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5修正)

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以及信息安全保障和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市场、立足创新、深化应

用、注重效益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培养和引进信息化人才,普及信息化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信息化建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与信息化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项目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规划中的公共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本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财政投资为主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在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前,应当由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未经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的,不得立项和安排资金。

第十二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遵守招标投标、合同管理、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信息化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并按国家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在验收时应当听取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财政投资为主的信息化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组织专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信息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信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对信息产业重点项目给予扶持,建立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

云南省招投标条例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折叠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 (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

浙江信息化促进条例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促进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立足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通信管理、广播电视、财政、城乡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教育、卫生、商务、农业、气象、测绘与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培训。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的本部门(系统)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第八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

2015国培计划个人意见及建议

2015年国培计划个人意见及建议 台前县夹河乡第一中学李如祥我对本次国培计划研修的学习总体是非常满意的,但是通过本次的学习也发现了一下问题,以下是我对今后远程培训的意见与建议: 一、本次培训的差距 1、教师平时的工作量很大,身体和精神都常常超负荷工作,这就导致有些教师网上交流学习的时间有限,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2、还有一部分老师对网络研修积极性不高,仅限于完成各项指标,学习质量大打折扣。 3、另外,有些地区受条件的限制,不具备电脑,网上学习很难做到。 二、今后改进建议 针对这些问题希望研修网的各位专家予与关注。作为管班的班长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借鉴先进班级班长的管班经验。与研修学员及时进行沟通,了解学员的心声,想学员之所想,急学员之所急。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最大限度的调动广大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在作业方面严把质量关,严格要求自己,严格要求学员。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改善自身,勇敢迎接更多挑战。

通过这一阶段的研修,我的初步目标是在教育教学理念上有所加强和提高,在学困生转化方面找出问题的症结和解决的良方。我将一如既往地把网络研修作为教师专业发展的一次机遇,和自身业务素质提高的最重要的手段。向专家教授和其他优秀的教师学习成功的经验和方法。提高教育教学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应用已有的知识,服务于教育教学,不断的更新自已,逐渐的构造自己的教学风格,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我将充分利用空余时间上网学习,和同行交流教育教学中的问题,积极参加网上答疑活动、完成了本学科的作业、积极上传教育教学资源,圆满的完成了研修网对学院的各项规定要求。教师的成长与发展与继续教育网路学习是分不开的,读书让人精神生活更加充实,学习让人生更有意义。

关于江西省大学生创业政策

关于江西省大学生创业政策 一、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 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免费保管个人档案离校未就业、到小微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档案可由当地省、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 服务机构免费保管。 三、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四、减免税收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高校毕业生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二次扶持条件的,贷 款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 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上述小额担保贷款,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财政贴息政策。 六、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在江西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补贴。 七、社保补贴对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已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待遇给予社会保 险补贴,补贴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养老保险补贴12%,医疗保险补贴3%,失业保险补贴1%,期限最长 不超过3年。

八、创业培训补贴毕业学年(自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 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培训工种、技术等级和培训时间等内容在1000元/人至1600元/人范围内确定。 九、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入驻企业、个人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三年内按季支付每月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的补贴。 十、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黑龙江:大学生可以优先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允许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创新,和毕业生一样享受国家的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到2020年,将有1/10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哈尔滨对大学生创业项 目给予补贴。凡大学生在哈市创业的,在城镇创业的对其创业项目 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补贴;为鼓励大学生返乡创新创业。 对返乡到农村(乡镇及以下)创业的大学生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 项目补贴。对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能在短时间内形成经济增 长点的优秀和重点科技创业项目,经评审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经 费资助;开展大学生创业大赛与大学生创业典型评选活动,大力扶持 网络创业。 天津:对高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公 司可零首付注册,开辟“绿色通道”支持自主创业。 浙江杭州: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无偿创业资助的,资助金额的额度从原来的最高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实行房租补贴机制”—— 大学生创业园所在城区政府为入园企业提供两年50平方米的免费用房,对在创业园外租房用于创业的,由纳税地财政在两年内按标准 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补贴1元/平方米·天、第二年补 贴0.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用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100平 方米计算;房租补贴超过实际租房费用的,按实际租房费用补贴)。

个人安全生产责任书

个人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提髙全体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违章,杜绝事故,确保公司工作的顺利进行,特签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共同遵守。 以贯彻落实党的两会精神,根据XX街道安全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辖区安全工作管理,强化安全措施,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目标,预防和杜绝事故发生,明确安全责任,增强安全意识,以构建和谐社区为主体,确保社区平安祥和。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与辖区社会单位、物业以创建平安和谐社区签定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一条订立责任书双方: 公司所属部门(简称甲方),所属员工(简称乙方) 第二条:订立责任书目的: 经考评获得办事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办事处给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认真履行本责任书或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办事处给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各项先进集体的评选资格。 认真贯彻执行甲方制定的安全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加强防范,完善细节,实现安全生产的责任目标。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1、甲方及时向乙方传达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文件精神; 2、甲方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体布Z并负责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督促限期整改;。 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张挂历针对性的安全宣传警示牌子,以提髙职工安全素质,增加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危险地段出入处(口)应设警示灯,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3、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日常安全生产评比竞赛等活动,进行总结交流并奖优罚劣; 4、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应及时答复并限期解决; 5、甲方协助乙方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并帮助乙方对做好新职工传、帮、带工作; 6、甲方应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保护水平,及时更新安全设施,确保正常使用。 7、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安全事故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乙方责任及义务: 1、乙方每天下班前做好安全检查,做到断水断电、关机锁橱;并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甲方。 遵守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劳动法》等法规,宣传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2012年 3月 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 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政府融资的项目; (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 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规定或者国家有规定但需要根据本省实际作出细化规定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

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办法

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办法 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集团系信息化建设,使信息化建设能够促进集团的发展,保证信息化系统建设能够按时完成,达到预定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信息化管理组织建设 第二条集团信息化推进部(以下简称信息化推进部)负责集团系信息化建设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息化管理组织 1、信息化管理组织人员构成 分管领导:控股公司财务总监 主管领导:信息化推进部总经理 成员构成:信息化推进部和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人员 2、信息化管理组织设技术支持小组 组长: 组员: 3、信息化管理组织临时组建效能评估小组。小组由软件主要使用人员、信息化管理组织指定的成员组成。 第四条工作职责 1、信息化推进部负责研究制定集团整体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各产业集团信息系统建设规划。 2、信息化推进部负责审批控股公司及各产业集团信息化项目的计划、方案及预算。 3、在信息化推进部的统一部署下,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信息化项目。 4、信息化推进部负责对集团系信息化项目的进展进行督导和监控。 5、信息化推进部委托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组织信息化项目的验收。 6、信息化推进部负责新技术、新应用在集团系的推广。 第五条工作方式 1、信息化推进部会议由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组织召开,重大决策上报控股公司审批。 2、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上报各产业集团整体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分步实施方案,信息化推进部讨论研究确定。. 3、信息化推进部审批软件系统选型、实施方案的组织与流程后,产业集团方可组织实施项目。 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信息化推进部给予阶段性评估,对于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及时进行牵引和督导。 5、信息化推进部组织效能评估工作,在软件实施完毕并运行一段时间后,评估实施效果。 第六条审批流程 各产业集团信息管理部门将需要信息化推进部会议审议的事项提交给信息化推进部初审后,然后提请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组织召开会议审议,审议结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反馈给各集团信息管理部门,作为下一步工作开展的依据。 第三章信息化项目管理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2015年国培计划

2015年“国培计划”——示范性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培训 计划 文龙镇中心小学 一、指导思想:为了让教师们更进一步认识远程学习的重要性,推动教师们把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教育部教育战略要求,探索信息技术能力的应用、学科教学与教师发展相结合的培训方式。优化教师课堂教学,推动教师课堂信息教学,让每位教师的课堂都有全新的转变,实现教育理念的转变与教育技能的提升。 二、培训目标与任务:运用线上与线下学习的方式,以中国教师研修网为依托,整合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提高教师的教学技能、研修能力,做到学以致用。配合上级指示全面完成2015年“国培计划”——示范性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的培训项目。 三、培训对象:文龙镇中心小学78人。 四、培训方式:线上学习,线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习方式进行。 五、具体实施措施: 1、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段剑雄副组长:李兴香组员:李城均、余开来、自启富 2、建立健全研修学习制度。 (1)中心小学学校管理员全面负责组织、监督全体教师学习,保证学习质量与完成率。 (2)各学校校长认真落实本校教师进行线下学习与实践,让教师们把学到的知识应用于课堂教学中,为教学提供更好的服务。 (3)各学校建立管理学习管理制度,由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参训教师学习质量和学习进度。 (4)参训教师按时按值完成研修学习任务及作业。 (5)中心小学按年级,分专业、分学科组织线下教研实践活动,推动教师的信息技术教育教学。 3、实施办法。 (1)通过本次研修学习,找出差距与不足寻找新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思维。挖掘教育资源,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 (2)采用学校校本教研形式,进行有效的网上互动。

关于大学生创业情况的调研报告

主题调研 江西省大学生创业情况的分析研究——以江西几所高校在校大学生为例 调研负责人:唐跃峰 调研成员:苏行印明宝李娜 邬贤祥黄鑫张月荣 所属机构:华东交通大学学生会 调研时间: 2015.10.15 — 11.30

关于大学生创业情况的调研 【摘要】:当今互联网时代下创业成功人士不断涌现,不断鼓励和激发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激情和潜力,一部分在校大学生纷纷涌入创业的大潮。2015年初,李克强总理多次发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号召,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对全省大学生创业状况进行研究和分析、对当前江西省各高校大学生创业能力的调查以及对大学生基于创业的新看法、新视点、新需求的展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创业创新素质互联网 1、绪论 1.1研究背景 创业是一个发现和捕获机会并由此创造出新颖产品或服务进而实现其潜在价值的过程。 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大学毕业生数量逐年增加。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从2002年145万猛增至212万人,2004年达到280万人,2005年达到340万人,2006年达到413万,比2005年增长73万,而据权威部门统计,413万毕业生中有124万未能实现如期就业。近年来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总量更是猛增不降,2014年高校毕业生人数约为727万人,而2015年则已经高达749万人次,而且随着高等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迈进,我国大学生就业情况不断恶化。面对着严峻的就业问题,大学生创业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创业也愈加受到大学生的青睐,而创业也是时代的产物,在人类跨进新世纪的时候,创业更是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科技社会化,资本化的浪潮已经向我们扑面而来,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代正在向我们走来。 1.2研究目的 在我国,大学生就业压力日益严峻,伴随着政府政策引导和社会观念的转变,大学生创业意识,就业方向也悄然发生转变。综合来说,在校大学生创业主要有以下几点优势:

云南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云南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云政发〔2008〕187号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职业病危害,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义务,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并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制度,完善措施,严格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规章和安全劳动纪律,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排查和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机构,配备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制定规章制度和建立档案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为从业人员建立违规操作、安全事故、职业病和不良嗜好等个人档案。 (四)安全投入责任。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达到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2]17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1 【实施日期】2012.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目 录的决定 (云政发〔2012〕178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推进投资项目集中审批工作,确保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顺利运行,经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布《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目录》并印发给你们。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认真组织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进驻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开展集中受理、同步审批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1日

云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项目和管理服务事项目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云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已于2010年7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促进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立足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通信管理、广播电视、财政、城乡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教育、卫生、商务、农业、气象、测绘与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信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3月28日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一)传统口传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文字等; (二)传统音乐、舞蹈、诗歌、戏剧、曲艺、杂技、美术、书法等; (三)传统手工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集中反映各民族生产、生活的传统民居建筑、服饰、器皿、用具等; (七)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和谱牒、碑碣、楹联等; (八)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上述规定中属于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第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

城东小学2015年国培计划中小学教师培训总结

城东小学2015年国培计划中小学教师 “网络+校本”研修培训总结 为了使这次“网络+校本”研修培训项目能够顺利地有效地按时进行,我校对50名教师学员根据学科特点情况进行了按语、数、英、综合科目进行了校级分坊活动,成立各科的校级坊主,具体安排如下:学校管理:韦珍 语文科坊主:黄丽琼分管学员:全体语文教师 数学科坊主:黄义晴分管学员:全体数学教师 英语科坊主:杨肖平分管学员:全体英语教师 综合科坊主:陆毅分管学员:图音体以及思品、科学教师各坊主要协助学校管理员对本坊学员进行平台操作的指导,以及线下研修活动,督促学员要按时按质参加各阶段的学习。并通过这次项目实施,树立教师的终身学习意识,通过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结合,创新教师培训模式,建立校本研修常态化运行机制,提升教师参与校本研修的能力和水平。 本次培训已经顺利地结束,收回颇多,现在把我校参加国培的学习活动记录总结如下: 第一阶段(11月12日-11月15日) 坊主督促学员登录平台,完成学前测试,完善自己的个人空间,加入自己的工作坊,加入研修团队,进入学校QQ群。建立平台操作有困难的老教师“优帮弱”指导关系。杨肖平指导覃桂新、黄利玲指

导潘才刚、黄丽琼指导王敬联、韦珍指导杨月梅。 第二阶段(11月16日-11月26日) 坊主布置学员通过看课学习,参加线上活动,完成网络作业,并在线下活动中要求各位学员根据自己的学科提交相应的一份课堂教学中实际使用的教学课件,并在课件中说明课件的设计思路和用途。 第三阶段(11月27日-12月10日) 坊主督促学员按时参加线上学习,完成线上任务。并要求每位学员在实际教学中提交一份优化教学的案例分析,详细说明在课堂导入、难点讲授、练习总结、复习等方面如何运用信息技术助力有效教学,上完课后最后写一份教学反思提交到教导处。 第四阶段(12月11日-12月25日) 坊主进行学情通报会,督促学员尽快参加线上学习,完成线上任务。然后在线下分组讨论各学科如何突破教学重难点,进行优秀教学设计比赛,选出语文2节,数学1节,英语1节,美术1节优秀教案,并在教研组长的组织下分别上了探讨课,最后进行总结反思。 第五、六阶段(2016年3月1日-2016年5月25日) 坊主督促学员尽快参加线上学习,完成线上任务。然后在线下分组讨论各学科如何突破教学重难点,进行优秀教学设计比赛,选出语文4节,数学3节,英语2节,美术1节优秀教案,并在教研组长的组织下分别上了探讨课,最后进行总结反思。最后语、数、英共撰写优秀论文15篇,提交到区级去参加比赛。

网约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XXXXXXXXX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企业安全保障和抵御能力,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结合XXXXXXX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节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 第二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一)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领导组长,由副总经理任副领导组长。 (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网约车负责人组成。 (三)公司安全管理员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各部门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 (四)综合办公室为管理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 二、安全职责 (一)总经理安全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人,全面负责本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安全生产和劳动条件改善规划,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支持安全部门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对失职者或事故责任者给予惩罚。 5.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安全费用。 6.参加或组织重大伤亡事故及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定期研究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认真组织好各类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 1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招标 第四章标底 第五章投标 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七章备案 第八章罚则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昆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建设工程廉政建设,维护护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构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合法有序的竞争平台,以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投资软环境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有、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15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不实行招标投标。 全市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市建设局主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劳务、材料、设备的招标投标活动等进行备案监督管理; (二)指导、检查各县(市)区、高新、经开、滇旅、空港、呈贡新区等人民政府(派出机

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5修正)

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5修正) 【法规类别】电子商务 【发文字号】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5.09.25 【实施日期】2015.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 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信息化建设,规范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以及信息安全保障和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市场、立足创新、深化应

用、注重效益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信息化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培养和引进信息化人才,普及信息化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息化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信息化建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安全保障等与信息化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项目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发展规划中的公共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本级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计划,并组织实施。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 湖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3月28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17年2月25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异龙湖的保护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为:东至坝心镇四家村与建水县分界线,南至坝心镇老海资村与红河水系之间分水岭,西至宝秀关口分水岭,北至乾阳山分水岭,以及异龙湖补水引水渠道两侧水平距离各50米以内的范围。其中,一级保护区为异龙湖水体以及最高运行水位以内的区域,莲花池湾、过细湾、白浪湾、青鱼湾、毛木嘴至红坡头湾的围堤外坝坡贴脚线水平距离20米以内,斗山嘴闸至青鱼湾闸、新街海河入口至洄澜阁闸门的河道,城河、城南河、城北河等河流入湖口往上游延伸2000米以及河道两岸外侧水平距离各20米以内的范围;其他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界线,由石屏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划定,设置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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