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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2016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2016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2016

债券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汇总

第一部分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 (1)

一、地方政府债券 (1)

(一)一般责任债券 (1)

(二)专项债券 (2)

二、企业债券 (3)

(一)企业债券 (3)

(二)专项债券 (7)

(三)项目收益债券 (10)

三、金融债券 (12)

(一)金融债券 (12)

(二)次级债券 (13)

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5)

五、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18)

第二部分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 (19)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 (19)

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23)

三、可转换公司债(含可分离可转债) (27)

四、可交换公司债 (29)

五、期货公司次级债 (32)

六、证券公司次级债 (33)

七、商业银行减记债 (34)

八、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35)

第一部分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2)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3)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

(4)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5)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47号)

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7、发行流程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5]32号)

(2)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

(3)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2、监管机构

财政部

3、审批机构

国务院、财政部、地方人大

4、发行主体

地方政府

5、发行条件

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6、审批方式

财政部测算分地区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和置换专项债券规模,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提出

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分配建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各级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规模内,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7、发行流程

专项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单只专项债券应当以单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为偿债来源。单只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二、企业债券

(一)企业债券

1、法规依据

(1)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2)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3)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4)关于充分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功能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

(5)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

(6)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

(7)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628号)2、监管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审批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

4、发行主体

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1)平台债和产业债

i).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平台债或城投债):一般为各地城投公司,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多数已列入银监系统平台名单内;“2111”申报规则:省会城市每年可同时上报申请2家地级市、国家级高新区/经开区、百强县各1只,财政实力较强的非百强县一事一议。

ii).产业类公司(产业债):一般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如主营能源、水利、贸易、制造业等的企业。

(2)小微企业集合债券

i).国有企业: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主体资格参考产业债要求

ii).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主体资格参考平台债要求,但不占用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

(3)永续债

从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铁路、轨道交通和高速公司类公司,目前以AAA评级企业为主

i).一般生产经营性企业:主体资格参考产业债要求

ii).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主体资格参考平台债要求

表1:不同目标主体适用不同的债券品种

5、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4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审批方式

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地方企业直接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企业债券申报材料,抄送地市级、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

根据最新发改委规定《企业申请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628号),试点的20个市/县的企业可申请“直通车”机制,即直接向国家发改委送交材料申请发债。

7、发行流程

(1)申报

央企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申报流程

申报材料

(2)审核

国家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最新的《关于简化企业债券审报程序加强风险防范和改革监管方式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5]3127号)明确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改委转报;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转报直至我委核准时间,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不超过60个工作日),其中第三方技术评估不超过15个工作日。新规还新增了两条豁免条款:1、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豁免委内复审环节;2、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券可直接向发改委申报发行债券(须同时抄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其并行出具转报文件)。大幅度简化了审核流程。

(3)资金使用规定

(4)数量指标限制

(5)其他注意事项

资产真实性审核加强

募投项目要求自身现金流平衡:1).项目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包含BT协议来源;

2).项目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包括土地平衡收入;3).趋向于使用自身现金流平衡的项目,完全公益性的项目不可作为发债项目。

偿债措施新规定

政府不对平台债兜底:1).根据国发[2014]43号文精神,政府不对平台债兜底,企业应该依靠自身信用,完善偿债保障措施;2).政府不再出具有关偿债保

障的文件;3).政府不再出具以土地平衡项目收支的文件;4).政府指定红线图内土地的未来出让收入返还,暂不能作为发债偿债保障措施。

鼓励企业担保增信:1).主体AA-的企业需强制担保;2).鼓励企业以自身拥有的土地进行抵押和第三方担保等多种形式作为增信措施。

当地整体负债水平将制约企业债券的申报

关注区域全口径债务率:1).城投类企业所在政府已提供政府负债情况并抄送省级审计部门(债务率按审计署审计口径计算);2).对区域全口径债务率超过100%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

关注当地已发未兑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

城投类企业所在地方发改委部门已出具当地政府所属城投企业已发行未偿付的企业债券、中期票据情况报告,该项余额与地方政府当年GDP比值超过8%的,暂不受理该地区城投类企业发债申请。

(二)专项债券

1、法规依据

(1)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755号)

(2)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756号)

(3)关于印发《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8号)

(4)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

(5)关于印发《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2、监管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审批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

4、发行主体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鼓励各类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可续期债券等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2)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

(3)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4)养老产业专项债券:

(5)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5、发行条件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债券

(2)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

(3)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

(4)养老产业专项债券

(5)双创孵化专项债券

表2:总结发行专项债券城投类企业放开条件前后对比

表3:总结各类专项债券品种优化方案设计

6、审批方式

五类专项债券均比照“加快和简化审核类”债券审核程序。

7、发行流程

参考(一)企业债券发行流程

(三)项目收益债券

1、法规依据

(1)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

(2)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2010号)

2、监管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审批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省级发改委)

4、发行主体

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人发行的,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特定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项目收益债券通过设立项目公司,运作具体项目,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发行的债券;轻主体、重项目,对发行主体无财务指标要求,无发行主体自查要求。无通道限制,成熟一家,核准一家。

5、发行条件

项目收益债券不占用地方政府所属投融资平台公司年度发债指标。

6、审批方式

按照企业债券申报程序和要求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参考(一)企业债券发行流程

7、发行流程

可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行,也可以面向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的,每次发行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可申请一次核准,根据项目资金需求进度分期发行,但应自核准起两年内发行完毕,超过两年的未发行额度即作废。

项目收益债券的存续期不得超过募投项目运营周期。还本付息资金安排应与项目收益实现相匹配。

三、金融债券

(一)金融债券

1、法规依据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

(2)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7]58号)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

(4)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第8号)

2、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3、审批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4、发行主体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5、发行条件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规定:

(1)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方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2)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

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6、审批方式

金融机构向央行报送申请

7、发行流程

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发行金融债券时,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券。发行金融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二)次级债券

1、法规依据

(1)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

(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5号)

(3)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

2、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

3、审批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

4、发行主体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5、发行条件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4号)规定,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以私募方式发行次级债券或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有关事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规定:

保险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连续经营超过三年;上年末经审计和最近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6、审批方式

向相关审批机构提交申请、报送文件

7、发行流程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核准证明;或提交发行次级债券的股东大会决议。同时,应分别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

发行次级债券时,发行人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团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次级债券。次级债券的承销可采用包销、代销和招标承销等方式。

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应当首先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在取得中国保监会同意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向保监会提出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意。

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1、法规依据

(1)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2)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4号)

2、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3、审批机构

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4、发行主体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5、发行条件

第一类企业: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经营财务状况稳健(具体标准见附件),最近两个会计年度未发生连续亏损;最近36个月内累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不少于3期,公开发行规模不少于100亿元;最近24个月内无债务融资工具或者其它债务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无债务融资工具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最近12个月内未被相关主管部门采取限制直接债务融资业务等行政处罚,未受到交易商协会警告及以上自律处分;交易商协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4:第一类企业经营财务指标要求

表5:行业分类表

第二类企业:不符合以上要求的

6、审批方式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实行注册会议制度,由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

7、发行流程

债务融资工具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也可以定向发行。

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主承销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达注册办公室。

表6:分层分类注册发行管理

根据最新的媒体报道,2016年9月2日交易商协会针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即将出台新的政策,具体内容包括:

1、放开省会及计划单列市下属区县平台企业发债,可按照一般地市基建类企业注册债务融资工具,不受五大用途的限制;

2、基建类企业不用再出具政府性说明文件和债务率说明,主承销商及中介机构需要注册文件中予以披露说明;

3、AA级(含)以上企业,募集资金用途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信用债券,包括企业债、信托、资管、融资租赁等。会议也提及,可用于归还非金融机构借款(如往来款)。其他仍有部分限制,尚未明确;

4、取消禁发期。原有规定为债券到期前10个工作日不得发行新债,此次完全取消该限制;

5、房地产公司的准入标准不变,仍为AA级(含)以上上市房企和国有房企,但注册品种由中票扩大到其他债务融资工具;

6、AA级(含)以上企业,交易商协会产品不与发改委、交易所债券产品合并计算40%额度。AA级以下需全口径匡算。

须注意的是,该政策变更仍需以交易商协会最终文件或政策为准。

五、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1、法规依据

(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年第7号)

(2)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

(3)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

(4)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

(5)关于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

2、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3、审批机构

银监会

4、发行主体

设立SPV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5、发行条件

6、审批方式

备案制。

2014年11月底《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4]1092号)修订,首次发起信贷资产证券化才须向创新部申请上述资质,对于已经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金融机构则豁免资格审查,改为备案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创新部统一受理、核实、登记;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实施备案统计;备案后由创新部统一出口。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付证券的发行工作。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应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

7、发行流程

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备案后由创新部统一出口;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付证券的发行工作。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关于发行市场

第二部分交易所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总结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大公募、小公募)

1、法规依据

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二)、(三)、(四)、(五)、(六);公司债券日常监管问答(一)、(二)、(三)、(四)、(五)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20200930082935)

公司债与企业债的发行条件及流程 第一节概念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它反映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节区别 1. 发行主体。公司债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 年《公 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债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属公司的法定权力范畴,无需经政府部门审批,只需登记注册,发行成功与否基本由市场决定。 2. 发债资金用途。公司债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发债资金如何使 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审批。但在我国的企业债中,发债资金的用途主要限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革新改造方面,并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联。 3. 信用基础。由于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而我国的企业债券,不仅通过“国有”机制贯彻了政府信用,而且通过行政强制落实着担保机制,以至于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差别不大。 4. 管制程序。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但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中,发债需经国家发展和改革

新版设计收费标准

新版设计收费标准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第一章综述 1、总则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基本计费”。 “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包括设计总包服务)、采用绿色建筑设计、应用BIM技术、采用被动式节能建筑设计、采用预制装配式建筑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过程技术顾问咨询、编制竣工图、驻场服务;提供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概念性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总平面布置或者小区规划方案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咨询服务;提供室内装修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幕墙深化设计、特殊照明设计、钢结构深化设计、金属屋面设计、风景园林景观设计、特殊声学设计、室外工程设计、地(水)源热泵设计等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其他服务计费”。 3、建筑设计服务计费 设计服务计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内容和要求,提供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应计取的费用。 设计服务计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设计服务计费=设计基本计费+设计其他服务计费 设计服务可采用以投资费率方式计费,也可在部分项目上以投资费率为参照,采用单位建筑面积方式计费或以工日定额方式计费,具体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按投资费率计费方式计费时,设计计费的“计费额“,可先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取,无投资估算的参照当地同期同类同规模工程项目的经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取。按估算“计费额”计取的设计费为暂估设计计费,最终以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实际“计费额”为依据确定计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费,即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施工机具使用费(含仪器仪表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含检验试验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建筑单体中采取复用设计的,每个复用单体按照单体设计计费的30%计费;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每个复用单体按照单体设计计费的40%计费。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版) 本文来源:企业上市 一、地方政府债 1、法律法规依据:《预算法》、《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 审核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审批发行流程: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其他地区仍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办还本付息。 审批程序:国务院确定地方债务的限额,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省级政府按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债,作为赤字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发行流程:首先要获得中央政府的批准,其次是要在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然后才能真正进入市场操作阶段,向债券承销机构公开招标发行。 二、短期融资券 1、法律法规依据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 审批机构: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审核方式: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审批注册后报人行备案 2、申请条件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发行条件 (1)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或者金融行业,发行企业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公示。 (2)发行和交易的对象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不向社会公众发行和交易。 (3)融资券的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4)对企业发行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5)融资券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有关服务。

2016探放水设计规范全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井下探放水的原则,探放水工程设计内容,探水钻孔布置及其施工的技术要求,探放水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本标准适用于井工开采的矿井。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 、探放水原则 “每一个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水原则”(见《煤矿安全规程》第259条)。“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见《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 3.1 3.1、3.5、3.6、3.7、3.8各条分别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的一、五、六、七、九款的规定执行。 3.2 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并有出水征兆时。 3.3 接近含水层、导水或可能导水的断层带或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 3.4 打开防水隔离煤柱前。 4、探放水工程设计内容:探放水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4.1 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及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水害类型、水量及水压预计。 4.2 探放水巷道的开拓方向、施工次序、规格和支护方式。 4.3 探放水钻孔组数、个数、方向、角度、深度、孔径、施工技术要求和采用的超前距、帮距及探水线确定。 4.4 探放钻孔孔口安全装置及耐压要求等。 4.5 探放水施工与掘进工作的安全规定。 4.6 受水威胁地区信号联系和避灾路线。 4.7 通风措施和瓦斯检查制度。 4.8 防排水设施,如水闸门、水闸墙、水仓、水泵、管路、水沟等排水系统及能力的安排。 4.9 水情及避灾联系汇报制度和灾害处理措施。 4.10 钻窝设计、探放水孔布置的平面图、剖面图等。 5、探水线确定 5.1一般应沿老空积水线或老空边界平行外推60~150m,定为老空的探水线。 5.2用式(1)求得α值确定的界线,定为探放含水层水、断层水的探水线。 5.3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探水线(探水起点)至断层交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水压大于2 MPa时应按每增加0.1MPa增加0.5~1m。 5.4一般应以可能出水的老钻孔开孔点为圆心,按式(1)求出d值作半径画圆;或在老钻孔偏斜方位的范围打探水孔时,应以老钻孔水平偏斜距与α值之和为半径画圆,上述两个圆的圆周线即探水线。 6 、探放水钻孔布置 6.1探放老空水钻孔,应按巷道的设计方向在其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布置;钻孔应成组布设,其孔数视超前距和帮距而定。 6.1.1竖直扇形面内钻孔间的终孔垂距不得超过1.5m。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一文读懂银行间债券市场及发行条件 【交易商协会诞生记:央行短期融资券引发的纠纷】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债券市场三分天下,公司债由证监会下属的交易所负责审核,企业债由发改委管理,银行间市场债券则由人民银行管理。为推动直接融资市场发展,2005年人民银行独辟蹊径,开发新品种——短期融资券,并打破了债券发行审批制,引入备案制,实行余额管理。然而,这一行为引来了债券市场管理的“纷争”。2007年下半年,不同的部位对央行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对人民银行发出质询函,主要内容是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机构是否需要由人民银行审批,如果需要审批就是新市场行政许可,这需要在国务院备案。如果不备案,就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这一棘手问题,一度困扰人民银行。怎样才能既推动债券市场的发展,又不违反行政许可法呢?央行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将金融市场司的部分职能分出,成立交易商协会,实行注册制,自律管理。央行随后也修订了央票的管理办法,将其注册机构由人民银行变更为了交易商协会。可以看出,一定程度上,正是因为中国债券市场的多头管理体制促成了交

易商协会的诞生。法规依据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关于公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工作规程》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4号)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审批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债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 非金融企业发行条件1、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270天以内,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2014年,交易商协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SCP发行主体需满足五个标准:第一,发行SCP的主体需提供付费模式不同的双评级,任一评级机构出具AA级主体评级,发行人即可注册发行SCP;第二,发行人近三年内需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3次或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累计达50亿元;第三,发行人需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短期资金缺口,确定募集资金规模,合理匹配用款期限,满足“实需原则”,不得“发短用长”;第四,公司治理完善,业务运营

最新整理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要求 企业债券通常又称为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和要求,希望对你有帮助。 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和要求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盈利,最近三年净利润平均值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3、关于发行规模(1)拟发债企业自身发行债券累计余额(包括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可转债总额,主体评级A A级以下企业还应含短期融资券),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2)拟发债企业自身与其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的,按担保额的三分之一计入该平台公司已发债余额。

4、关于募资用途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余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棚户区改造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60%执行;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已募足且未擅自改变前次企业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6、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般产业债的发行满足以上条件即可。二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债条件输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为了方便中小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为解决单一企业因规模较小而集合发行的企业债券。 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中小企业集合债按照统一冠名、统一申报、统一利率、统一担保、统一评级、统一发行、分别负债的方式发行。 2、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单个企业发行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全额补充企业营运资金,但须由所在地市政府承

建筑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文件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文件 中设协字[2016] 89号 关于建筑设计服务成本要素信息统计分析情况的通报 各地方、各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解放军工程建设协会,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各分支机构,各会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维护建筑设计市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确保建筑工程的设计质量,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组织开展了建筑设计服务成本要素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对全国百余家建筑设计单位2013年至2015年三个年度建筑设计服务成本要素信息进行了调查、统计、测算和分析。 本次设计服务成本调查工作,对全国各地区不同类型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了抽样调查,主要收集了建筑设计服务范围和内容、服务收入、成本构成、直接人工成本及其占总成本的权重比例、服务项目人力资源要素配置、对应建筑工程建安费的设计基本服务成本(含税金)等大量生产要素数据信息,采集的数据在建筑设计行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建筑设计分会组织行业专家对采集的大量数据信息进行了汇总、分析与归纳,并组织了多轮次的研讨和论证,形成了建筑设计服务两类成本要素信息,一类是建筑设计服务不同等级工程技术人员的直接人工成本信息,另一类是对应不同额度建安费的设计基本服务成本(含税金)的信息。现将建筑设计服务两类成本要素信息予以通报,供建筑设计市场各相关方参考。 由于建筑设计市场不断发展变化,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将持续开展建筑设计服务成本要素的调查、统计与分析工作,并不定期进行相关信息通报,以反映建筑设计市场的成本现状,为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反对不正当竞争,保证工程设计质量提供信息支持。 附件: 表一建筑设计服务直接人工成本与人工日法综合成本系数信息表 表二建安费与设计基本服务成本对应信息表 表三建筑设计其他服务成本附加系数信息表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 2016年12月26日附表一建筑设计服务直接人工成本与人工日法综合成本系数信息表 直接人工成本 技术人员等级 人工日法综合成本系数 (元/人工日) 教授(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建筑)师2679 2.75 高级工程(建筑)师2083 2.45 工程(建筑)师1765 2.15 初级技术人员1176 2.00 注: 1.“直接人工成本”是指建筑设计服务过程中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支出。 2.“人工日”是参照《全国建筑设计劳动(工日)定额》(2014年修编版)的劳动管理指标与相关规定而定。

2016年最新现行工程建设国标规范大全

2016年现行工程建设有效标准及规范清单 编制部门: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日期:2016年3月2日

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清单(2016)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被代替编号 1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 GB/T50001-2010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50001-2001 2 GB/T50002-201 3 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2-86 3 GB50003-201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4 GB50005-2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2005年版)GBJ5-88 5 GB/T50006-2010 厂房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J6-86 6 GB50007-201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7 GB50009-201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8 GB50010-2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9 GB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10 GB50013-2006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11 GB50014-200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2014年版)GBJ14-87 12 GB50015-2003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年版)GBJ15-88 13 GB50016-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GB5 0045-95 14 GB50017-2003 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 15 GB50018-200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J18-87 16 GB50019-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2016-06-01 实施) GB50019-2003 17 GB50021-200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GB50021-94 18 GB50023-2009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 19 GB50025-2004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90 20 GB50026-2007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21 GB50027-2001 供水水文地质勘查规范GBJ27-88 22 GB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23 GB50029-2014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 24 GB50032-2003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32-78 25 GB50033-201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26 GB50034-201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27 GB50037-2013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96 28 GB50040-96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J40-79 29 GB50041-2008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 30 GB50046-2008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95 31 GB50049-2011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 32 GB50050-2007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95 33 GB50051-2013 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02 34 GB50052-200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35 GB50053-201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36 GB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J54-95

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8843-14 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完整 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_____金融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该种债券承销商,承诺参与投标,并履行承购包销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XX年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甲方根据其资金状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批确定发行数量。乙方承销数量包括中标数量和承销基本额度。 第二条承销方式 乙方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承销债券。 第三条承销期 每次债券承销期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和/或发行说明书中确定。 第四条承销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异地承销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划款,同城承销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第五条发行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发债说明书中确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该笔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十个营业日内划至乙方

新版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标准

新版工程勘察设计取费标准 作者:中国预算…造价信息来源:网络点击数:39548 更新时间:2008-9-13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 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和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并于2002年1月7日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合理执行新 的收费标准,中国勘察设计协会于2002年6月11?12日在北京组织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 定》师资培训研讨会。通过培训和学习,我们提高了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理解,现就有关内容谈一点认识。 11992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992年版《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采用的政府定价方式既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也不能体现优质优价。勘察设计市场主要表现为买方市场,供给严重大于需求,勘察设计队伍人员众多,但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为了扶持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的勘察设计单位,促进优胜劣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必须整顿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调整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偏低。随着工资、成本的上涨以及新增住房、保险费用,1992年版收费标准已明显偏低,考虑到勘察设计企业成本、利润、税金和社会承受能力,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可以兼顾买卖 双方的利益,获得较好的市场认可度。 (3)收费标准本身存在重复、双轨等矛盾,收费规则不健全。国内各地区、各地域市场统一和国 际国内市场统一的发展趋势,要求收费标准必须统一。从国内情况来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状况的改善,过去人为制定的价格体系已基本上被市场价格体系所取代;从国际情

市政行业有效设计规范汇总(2017.12)

设计规范汇总(2017.12) 一、城市道路 1、《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2016版); 2、《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193-2012) 3、《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CJJ152-2010) 4、《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169-2012); 5、《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2013); 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 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 9、《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 10、《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1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T 50290-2014); 12、《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1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1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1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镇建设部分(2013版); 17、《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422-2017) 18、《通用硅酸盐水泥》(GB 175-2007) 19、《道路硅酸盐水泥》(GB 13693-2005)2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 21、《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CJJ/T 188-2012) 22、《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技术规程》(CJJ/T 135-2009) 23、《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2016) 24、《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CJJ/T 190-2012) 二、排水 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6版; 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2008); 3、《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 4、《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2002); 5、《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 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规范》(GB 50289-2016); 7、《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 8、《城市防洪规划规范》(GB 51079-2016); 9、《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 10、《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 三、桥梁 1、《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 2、《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

设计收费标准

2015新版《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 核心提示: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 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 费指导》。 作者: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编制组。 目录 第一章综述 (1) 1、总则 (1)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 3、建筑设计服务计费 (2) 4、其他说明 (3) 第二章设计基本服务计费 (3) 1、投资费率计费方式 (3) 2、单位建筑面积计费方式 (3) 3、工日定额计费方式 (4) 第三章设计其他服务计费 (4) 第四章附表 (4) 附表一设计各阶段工作量分配参考比例表(%) (4) 附表二计费基价表(单位:万元) (4) 附表三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表 (5) 附表四部分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计费表(元/平方米) (6) 附表五工程咨询服务工日费用表 (6) 附表六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Ⅰ) (6) 附表七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Ⅱ) (7) 附表八设计其他服务计费表(Ⅲ) (7) 第一章综述 1、总则 1.1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与需要,维护建筑设计市场秩序,确保设计质量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发包人、设计人协商确定设计服务计费,编制《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以下称《计费指导》)。 1.2 发包人和设计人依法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建筑设计服务计费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合理性。 1.3 建筑设计服务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建筑设计中采用本《计费指导》未涵盖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其它科技成果,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或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可以在本《计费指导》基础上适当上浮计费额。 1.4 建筑设计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后7天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 (2)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3)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 (4)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 (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 (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再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工程竣工设计验收或投入使用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1.5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建筑设计工作较大返工、修改和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向设计人另外支付相应的建筑设计服务费并适当延长设计工期。 1.6 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设计人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设计周期定额》规定的周期内提前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在确保设计质量与深度的前提下采取措施予以实现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1.7 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设计人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0%,超过一半时,支付全部设计费。 1.8 本《计费指导》可作为建设项目编制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估算设计及咨询服务计费额的参考。 2、建筑设计服务内容 2.1 本《计费指导》涉及的建筑设计服务内容包括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2.2 “设计基本服务”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按国家法律、技术规范和设计深度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编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不含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预算)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基本计费”。 2.3 “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包括设计总包服务)、采用绿色建筑设计、应用BIM技术、采用被动式节能建筑设计、采用预制装配式建筑设计、编制施工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施工图预算、建设过程技术顾问咨询、编制竣工图、驻场服务;提供概念性规划方案设计、概念性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总平面布置或者小区规划方案设计、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评价咨询服务;提供室内装修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幕墙深化设计、特殊照明设计、钢结构深化设计、金属屋面设计、风景园林景观设计、特殊声学设计、室外工程设计、地(水)源热泵设计等服务。其服务计费为“设计其他服务计费”。 3、建筑设计服务计费 3.1 设计服务计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内容和要求,提供设计基本服务与设计其他服务

中国债券市场的现状及与美国比较得出的一些发展趋势的启示

中国债券市场的现状及与美国比较得出的一些发展趋势的启示 作者:李雪寒 内容摘要: 1中国债券市场最新数据及发展现状 2美国债券市场的发展情况 3中美两国比较中得到的中国发展未来趋势 1 中国债券市场的现状及最新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十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债券市场从无到有,并形成了目前具有中国特色的债券发展特点,总的来说有如下几点: 1.1中国债券市场的组成结构 中国债券市场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形成了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和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基本子市场在内的统一分层的市场体系。其中,银行间市场是债券市场的主体,债券存量和交易量约占全市场90%左右。交易所市场是除银行以外的各类社会投资者,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实行净额结算。商业银行柜台市场是银行间市场的延伸,也属于零售市场.如下图所示:

表1:中国债券市场的结构图资料来源:新浪财经 从发行债券的属性来看,前中国债券的有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上市公司债、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际机构债、非银行金融债等。 1.2 我国债券市场的最新发展特征: 1.2.1 债券市场总体发展规模近些年来迅速扩大。 1997年到2011年的十四年间,我国债券市场余额从4781亿元,增加到22.1万亿元,增长了近45倍,年均增速达31.5%,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从6%升至47%。其中2011年的信用类债券发行总额就超过2.3万亿元(如下图所示),发行只数也从几只单一国债到仅信用类债券2011年就达到1385只。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的统计,我国债券市场排名从世界第20位已提升至世界第4位。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终审稿)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 汇总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各类债券发行条件完整汇总(2015年11月更新) 2015-11-05孙海波 中国债券市场因为监管各异,交易场所相对分割,形成了交易所和银行间几大类不同债券品种,各自的发行审核规则频繁变动,窗口指导原则也时有调整,笔者对银行间和交易所10几种债券做了一个完整总结供收藏! 鉴于近期微信圈流程一篇相同主题文章广泛流程,然后部分内容不够更新和完整,监管君重新整理在此分享。部分内容因篇幅限制只能省略。同时监管君整理的报告《》(点击超级链接参见报告详情)开始接受预定。 第一篇:银行间市场各类债券发行条件目录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券 金融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一、地方政府债券 (一)一般责任债券 1、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 5]64号) 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 2、监管机构:财政部 3、发行主体:地方政府 4、审批方式: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的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5、发行条件: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6、发行流程: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二O一O年六月一日 一、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标准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3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

2016年建筑设计规范强条整理

2016年建筑规范强条审查要点 说明:按众智《建筑专业规范大全》2016版顺序进行整理,只列常用规范强条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2012.01.01实施) 4 场地和总平面 4.1. 2 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 行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 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 安全、通行与疏散 8.1.5 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 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 于1.10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2013.12.01实施) 4 防水材料 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 防水设计 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5.2.4 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2012.08.01实施) 5 套内空间 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5.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1/2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5.6.2 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5.8.1 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 共用部分 6.1.1 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6.1.2 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6.1.3 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016建筑工程设计费标准

2016建筑工程设计费标准是: 1、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收费为8000~15000元/公顷,基价7万元。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地段提高25%收费。 2 、公共中心地区详细规划收费为12000~15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地段提高25%收费。 3 、城市设计收费12000~15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地段提高25%收费。 4 、景观规划收费为15000~18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 5 、交通枢纽地区详细规划收费8000~10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 6 、新区详细规划收费5000元/公顷,基价7万元。 7 、历史街区与历史地段保护收费为20000~25000元/公顷,基价10万元。 8、公园与绿地详细规划收费为6000~8000元/公顷,基价为6万元。专类公园乘系数1.2~2.0。绿地设计收费为工程总造价的4%~7% 建筑设计收费参照标准 一. 住宅类收费 1、按费率收费,为概算投资造价2.0~3.0%收取。 2 、按面积收费则分类如下:(上限为采暖地区) 3、多层住宅(含六跃七跃层): 方案: 3元/M2 2.5~5元/M2 扩初: 7~12元/M2 施工图:16~25元/M2 4、小高层住宅(八~十一层,含十一跃十二跃层)4.5 方案: 4.5元/M2 3.5~8元/M2 扩初: 10~16元/M2 施工图:22~32元/M2 5 、高层住宅(十二~三十层) 方案: 6元/M2 5~10元/M2 扩初: 14~19元/M2 施工图:30~38元/M2 6 、超高层住宅(三十层以上) 方案: 8元/M2起 扩初: 17元/M2起 施工图: 38元/M2起 7 、别墅 方案: 12元/M2 8~20元/M2 扩初: 20~40元 施工图:40~8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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