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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

在进出口环节保护知识产权的办法

在进出口环节保护知识产权的办法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你对知识产权有多少了解?要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下面由为你详细介绍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进出口环节保护知识产权的办法案情简介 多年来,青岛某公司开发的产品得到中东市场的高度认可,但一段时期内不断地有海外经销商向公司投诉,海外市场上有大量的侵权商品,价低质次,对市场造成很大冲击。该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投入很大的精力,不仅注册了商标,也获得了专利,但对海外市场的保护效果均不太理想,公司也找不到维权的突破口。为此,该公司咨询律师,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该公司已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良好的权利保护基础,为打击出口到海外市场的货物的侵权违法行为,从而减少侵权商品对其海外市场的冲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其重要选择。 一、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保护三种主要的知识产权种类,即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该公司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这都属于海关保护的范围。 二、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执法有两种模

式: 一是依申请保护,即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根据申请扣留有关货物; 二是依职权保护,即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后,有权主动中止其通关,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采取扣留和调查处理。依职权保护是海关的主要执法措施,查处的案件占总案件数的95%以上。 因此,该公司首先应当将自己主要的商标和专利在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取得海关依职权保护的基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在有效期内,不需要权利人再交任何费用。 三、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权利人在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可以向海关举报或者申请扣留。该公司在市场维护中将收集到的有关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证据,提供给海关,例如货物名称、收发货人名称、运输工具、集装箱号等,将有助于海关有针对性地查扣侵权嫌疑货物。 四、《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25根据条的有关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没收侵权货物,并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海关进一步加大进出口侵权货物查处打击力度,这对于震慑进出口侵权货物行为有着较好的效果。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doc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使用指南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海关总署秉承“便捷、高效、透明、好用”思路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为社会公众、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权利人等查询和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提供网上服务的在线平台,其功能包括在线查询备案信息、提交备案申请和进行备案信息自我管理等。根据海关总署公告,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注册为系统用户,并先通过系统提交备案申请的电子信息。为指导用户更好地使用系统,现就系统使用方法简要说明如下: 系统网址为:http://202.127.48.151/applyrecord/,直接输入网址即可访问系统,也可以通过海关总署首页点击“知识产权”进入系统。 海关总署首页: 系统首页:

一、查询备案信息。 从系统查询区可以查询在海关总署的备案权利情况: 根据所掌握的信息或需要查询的问题,在查询区相应的查询字段中输入关键词,点击查询即可得出查询结果。如要查询耐克国际有限公司的备案情况,第一步应在权利人名称栏目输入“耐克国际有限公司”或“耐克”(系统支持模糊查询),然后点击查询,即可得出结果,如下图:

得出查询结果: 点击权利名称可查看该备案的详细信息:

二、注册为系统用户。 提交备案申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先注册为系统的用户:第一步:点击用户登录区底部的“注册”按钮 第二步:认真阅读注册须知,点击“同意”进入填写注册信息页面

第三步:填写注册信息 填写完注册信息后,点击提交进入“注册信息验证”页面:

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正式向系统提交注册信息,如一切无误,系统会提示“注册成功”: 在注册成功提示页面,可以进行“打印”或“保存”注册人信息的操作。同时系统也已经自动将注册信息发动到联系人的电子邮箱:

海关备案有什么流程

海关备案有什么流程 如果一类商品或者是知识产权等物品需要进出口的时候,海关备案可以充分地维护其合法性和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海关备案还是保护产权基础环节的高级保护形式。因此当一项产权需要进出口的时候,海关备案可以减少许多麻烦。那么海关备案流程是依照怎样的形式实行的呢?实际上,海关备案流程是一个比较繁杂的过程,一般而言,主要可以有以下的流程步骤: 1、注册为系统用户:由于海关总署每天都需要审核很多的文件,而为了减少海关 备案的时间和提高海关工作人员的效率,海关备案流程首先要做的就是在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上注册系统用户,填写基本信息和获取相关的账号和密码。 2、接着海关备案流程就是在系统上备案的相关申请数据和必要的相关信息,并且 及时地缴纳备案所需要的费用。但是在汇款的时候务必要注明备案申请编号。一般而言,每项备案都是800元。 3、在海关备案流程里面,除了要在网上填写相关的申请信息之外,还需要将这些 申请信息和数据打印出来,并且盖上申请人或代理人的印章。之后还需要将这些纸质的文件和汇款凭据等文件回到海关总署。 4、当海关总署受到纸面申请之后才会真正开始步入海关备案流程中的审核阶段。 在这段审核过程中,申请人可以在系统上了解海关总署的审核的整个过程,并且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的申请意见及时地进行修正。 5、海关总署在受到申请人的海关备案文件的30天之内就会对申请作出核准和驳 回申请,并且会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但是如果备案被驳回,海关总署是不退还申请文件的,所以申请人最好自己备份申请的文件。 以上的六个步骤就是基本且必要的海关备案流程,如果申请人对这方面的内容不是很熟悉的话,也可以找相关的专业机构为自己进行代理,这样就可以加大备案成功的机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英文版)

Regulation of the P. R. China on the customs protection of IP rights 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C, Customs Law in order to implement custom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mote foreign economic trade and technological and cultural exchange, and safeguard social interests. Article 2 For the purposes of these Regulations, “customs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fers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protection by customs of the exclusive rights to use a trademark, copyrights and the rights related thereto, and patent rights that are related to import and export goods and that are protected by PRC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ticle 3 The State prohibits the import and export of goods that infringe up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ustoms shall implement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xercise the relevant powers stipulated in the PRC, Customs Law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relevant laws and these Regulations. Article 4 Owner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hat request customs to implement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hall submit an application to customs for adoption of protective measures. Article 5 Consignees of import goods or their agents, and consignors of export goods or their agents shall truthfully declare to customs the detail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lated to the import or export goods, and shall submit the relevant supporting documents. Article 6 When implementing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ustoms shall maintain the confidentiality of the trade secrets of the related parties. PART TWO RECORD FIL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因此又称智力成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定义为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范围确定为:版权与著作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中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我国在借鉴了发达国家海关的经验并遵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原则精神,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把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同时规定,侵犯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禁止进出口。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文件及证据 (l)申请书及其内容 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时,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

交一份申请书;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②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③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④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⑤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2)随附文件、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提交备案申请书的时候应当随附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等与备案有关的文件、证据,并缴纳备案费。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海关受理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海关须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l)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时效 (l)备案有效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 年。自备案生效之日起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 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2)续展备案有效期

关于接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

关于接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 《关于接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是我国海关总署在2006年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出台的一种文件。对于知识产权产品的入关、出关是很有帮助的。接下来,呱呱知道网小编就来与各位详细探讨一下这份文件的具体内容吧。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1号(关于接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海关提供总担保。为实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现就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商标专用权的进出口货物(以下简称侵权嫌疑货物)申请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提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以下简称总担保)。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提供总担保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样式见附件1),并随附以下材料:

(一)已获准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统称担保人)出具的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总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总担保保函(样式见附件2);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处置费的清单(样式见附件3)。 三、总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相当于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以下简称仓储处置费)之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为担保人签发之日起至第二年6月30日。 四、自海关总署核准其使用总担保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期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无需再向海关提供担保。但是,有关的仓储处置费仍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对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或者发货人造成损失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书面通知担保人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海关支付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在海关要求其支付仓储处置费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未能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且人民法院在总担保保函有效期内要求海关协助执行有关判决的。 自海关总署向担保人发出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之日起,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同时向海关提供担保。 六、本公告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申请书(样式)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须知

备案申请须知 备案申请须知 (1) 一、备案申请的基础知识 (1) (一)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可以申请? (1) (二)谁有权申请? (2) 二、备案的申请 (2) (一)备案申请的步骤 (2) (二)备案申请的资料准备 (3) (三)备案申请的提交、撤回与审核 (4) 三、备案费缴纳与录入 (5) 四、备案的作用 (5) 五、备案权利的终止 (7) (一)备案的注销 (7) (二)备案的撤销 (7)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海关总署进行登记,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请阅读以下须知: 一、备案申请的基础知识 (一)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可以申请?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所以,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谁有权申请?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并以权利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非中国大陆地区的权利人必须委托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境外权利人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 二、备案的申请 (一)备案申请的步骤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具体申请流程如下: 1、注册为系统用户。目前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都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提交电子申请。备案申请人在提交备案申请前首先要注册为系统用户,系统用户应当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义进行注册,填写用户信息并提交海关总署审核,审核通过后获取用户授权。成功后系统会以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 2、录入并提交备案申请数据。注册用户登录保护系统后,应按照相关提示在申请新备案窗口内填写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 关信息,同时上传有关附件,附件大小不能超过系统限制,文件的格式为pdf格式,图片格式须为JPG或者BMP,有关附件及图片应当清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操作指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操作指引 一、权利人提出保护知识产权和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有侵犯其知识产权嫌疑的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请求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如果有关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也可以向进出境地海关举报。江门海关由法规处统一接受权利人提出保护知识产权申请(联系电话:3263875 3263878,传真:3263907)。 (二)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 4、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 5、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有关知识产权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交商标注册证、专利登记薄副本以及证明著作权有关文件或者证据、权利人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还应当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所谓“证明侵权事项明显存在的证据”应当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1、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2、有关货物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有关专利。

3、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应当提供担保。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可以用于以下用途: (1)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 (2)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四)海关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申请的处理: 对知识产权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规定的,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会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且将扣留凭单送达侵权嫌疑货物的收发货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的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书面通知权利人并说明驳回的理由。 (五)对已经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的保护流程和时限。如果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过程中发现货物有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交担保的,海关应当放行有关货物。 二、海关对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进行的调查 (一)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海关对其发现的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货物应当进行调查并在扣留货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认定。如果海关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以便知识产权权利人启动司法扣押程序。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查看有关货物。 (三)收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异议是指收发货人对货物本身属于侵权货物的异议,而不是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异议。所以,只要货物被证明是侵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常见问题解答权威版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常见问题 问题单列表: 问题1什么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 问题2什么人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问题3备案申请是怎样的流程? 问题4为什么要注册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系统的账号? 问题5备案联系人需要什么资格,有什么作用? 问题6一份备案申请可以申请几项知识产权? 问题7备案申请的费用是多少?如何缴纳? 问题8备案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样的材料? 问题9海关总署对备案申请的审核的时间是多长? 问题10知识产权备案的有效期是多长? 问题11备案到期后,能否续展?续展是否需要再次缴纳费用? 问题12备案失效后,可以续展吗?如果不能续展,怎么处理? 问题13系统中的被许可人有什么作用?如何添加或删除? 问题14因转让等原因需要注销已备案的知识产权,怎么办理? 问题15客户已经转让知识产权给我,但是迟迟不去海关总署申请注销,影响公司货物进出口,我应当怎么办? 问题16我要更换代理人,在系统内我无法修改,应当怎么办理? 问题17我遗忘了备案系统账户和密码,怎么办? 问题18为什么备案费汇款人已经收到海关总署出具的备案费收据,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仍然显示该备案申请的受理状态为“未受理”或“已审核,进入审核过程”,而非“审核通过”? 问题19备案申请人是否可以对备案费收据抬头提出特别要求? 问题20通过银行缴纳知识产权备案申请的备案费,不知什么原因被银行退回。我核对了你们网上提供的账号,没有发现问题。 问题21备案被驳回后,我应当如何办理? 问题22为什么我上传的照片在网上无法显示? 问题23我已经缴纳备案费用了,在备案系统中为什么显示“未到帐”? 问题24如何申请退费

_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_的四点不足

1622007.09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四点不足 □沈李洁 (上海海关上海200434) 摘要《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是海关执行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基本法,虽经2003年的修订,但依然有四项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权利人”与“权利持有人”的区分、微量进出境物品的保护、侵权假冒商品后续处理和执法透明度,或与TRIPS协议不相一致,或不利于海关执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因此有必要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便利海关行政执法的角度出发,对其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TRIPS知识产权海关边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7)-162-02 2007年4月10日,美国就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分别向WTO提出两起申诉。其知识产权诉讼的三项诉请中有一项直接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有关,而另一项则间接相关。虽然美方的要求部分超出了TRIPS协议的基本保护要求,但同时也显示出《条例》在立法技术和执行程序上的一些不足。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过宽 所谓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是指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客体,即海关加以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对象局限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等4种知识产权表现形式。 TRIPS协议所指的知识产权则有7种,分别是版权和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需要指出的是《条例》所称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TRIPS协议的专利等同于我国的发明专利,而TRIPS协议的工业设计则范围小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TRIPS协议第五十一条仅要求其成员必须对假冒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的进口提供边境保护,而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成员则“可以”规定同样的保护程序。因此《条例》的规定,在专利保护方面其实已超越了TRIPS协议的要求。 对于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象的范围,学者间存在不同看法,有些认为宽,有些认为窄。崔国斌认为美国ITC(国际贸易委员会)与海关之间分权和配合的制度较为合理。ITC 职权范围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产品外观、虚假原产地、平行进口、反托拉斯等诸多领域,海关的职权范围则仅限于商标权、版权、商号等侵权产品的进口行为。对海关职权的严格限制,区分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差异,符合海关出入境货物控制行政机关的性质。①然而TRIPS协议要求的仅是最低保护限度,目前众多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都已超越最低保护限度。 笔者认为目前的保护对象其实与海关的能力并不相符。专利权,特别是发明类专利,由于其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第一线海关关员在没有举报的情况下,几乎难以发现侵权商品。我国专利权边境保护的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案件的数量,2000年为19.3%,2001年为6.3%。②2006年,侵权货物仍然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为主。③而大部分国家普遍将专利权的边境保护工作交于具有专业技能的机构,其保护效果明显优于我国。而地理标志这类知识产权,通常与商品的产地直接相关,而产地信息则会显示在发票、提单等报关资料中,由海关在关境加以保护,其效率和成本就大大低于境内保护。 为更有效的实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我国有必要将专利排除于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之外,并交由专业机构进行边境保护,免除海关承担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责任。 二、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定义过窄 权利人与权利持有人分别是《条例》与TRIPS协议中对于可以享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的定义。 《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等条款规定,享有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何谓“知识产权权利人”,2004年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此也没有说明,只是在部分条款中明确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享有与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样的权利。而在已经被废止的《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曾经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作过相应解释,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所称的著作权人及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商标注册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专利权人。”由于没有其他文件的说明,这一解释是否继续沿用,尚处于未知状态。 TRIPS协议也没有对权利持有人作明确定义。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于权利持有人则广泛定义为知识产权的初始权利人、继受权利人、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相较而言,美国等国家关于权利持有人的定义,能更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也更为科学、合理。 在现有规定下,我国商标权的继受人和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都不能独自享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各项权利,其备案、侵权商品的扣留请求权都必须依赖于权利人的配合方能进行。而海关的执法也可能面临着真正的知识产权受损害人不能保护自己权利,而名义上的权利人却事不关己不予配合的情况。但在具体案件 法制园地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适用于申请商标权、专利权或著作权的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申请每一项知识产权(即一份权利证书)的备案应单独填制一份申请书。 二、本申请书应当填写整洁,字迹清晰,无涂改痕迹并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可用电子文本编辑后打印输出。除指定栏目外,所有栏目应以中文填写。申请书的规定区域不能容纳全部内容的,可随附另纸。有关的随附文件应与本申请书一并提交。 三、本申请书首页上方海关审核情况的内容由海关填写。 四、有关申请人填写栏目的说明: 1. "申请人情况": (1)"名称":填写申请人的中文全称或者姓名。该名称或者姓名应当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等文件以及有关的知识产权证书上的名称一致。 (2)"国别/地区":填写申请人的所在国或者地区的名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 (3)"英文名称":填写境外申请人的英文名称或者姓名。该名称应当与其登记文件、身份证件等文件以及有关知识产权证书上的英文名称一致。 (4)"行政区域":境内申请人填写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5)"联系人":填写申请人指定经办海关保护具体事宜的2个以上联系人的姓名。(6)"通讯地址":填写申请人指定的联系人的有效通讯地址。境外申请人的通知地址应用外文填写。"邮编":填写上述通讯地址的邮政编码。 (7)"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及"传真号码":应填写上述联系人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在号码前应当注明有关地区的区号;境外申请人还应注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代码。(8)"备注":可以填写申请人的其他有效的中文名称或其他共同权利人的名称或姓名等。(9)此外,权利人已委托代理人办理海关保护事宜的,权利人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也应填写清楚。 2. "代理人情况": (1)"名称":填写备案代理人的中文全称。该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或者有关批准文件上的名称一致。 (2)"通讯地址":填写代理人指定的联系人的有效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填写上述通讯地址的邮政编码。 (3)"联系人":填写代理人指定的2个以上的经办海关保护具体事宜的联系人的姓名。(4)"办公电话"、"移动电话"及"传真号码":应填写上述联系人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在号码前应当注明有关地区的区号; (5)"备注":可以填写代理人需要说明的有关情况。 3. "有关权利的说明": (1)"权利类型":根据申请备案知识产权的类型在相应的"□"内划"√"。 (2)"权利名称":填写有关知识产权证书上的权利名称。其中,对图形商标,应在括号内填写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通用品牌,例如"(天鹅)图形";专利权备案的应当填写专利证书上注明的名称并在括号内注明该专利的类型,例如"一种机械控制装置(实用新型)";申请著作权备案的应当填写有关作品的名称。 (3)"注册授权号":分别填写商标注册号,专利授权号或作品登记编号。 (4)"有效期限":填写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的截止日期。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那些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本条既赋予海关对进出境货物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职权,又规定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义务。 那么,中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具体有哪些?保护效果如何?企业应如何最大化利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进出口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收发货人将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何防范通关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 本文将就上述问题一一进行探讨。除案例三为海关总署公开发布外,本文所引用和探讨的案例,均为笔者或北京德和衡其他律师亲自办理,为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均隐去真实名称和姓名,并对案例做适当修改。 第一部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相关基本知识 案例一: A公司系在美国注册的石油勘探设备制造商,已在中国取得“*****数据的传输方法和系统”专利,B公司亦为在美国注册的公司。A公司起诉B公司专利侵权的诉讼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正在美国进行。2014年2月,A公司获悉B公司将在中国某展会上展出涉嫌侵权产品,故向展会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希望海关通过行使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阻止B公司将载有相关专利的产品带入中国境内。海关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并立即设置了相关布控

指令,但A公司并不掌握B公司相关货物的进口物流信息,且时间非常紧迫,因此海关未在进口环节查获B公司进口货物。之后,A公司发现B公司产品已经在展会上正常展出。为提高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A公司在展会之后立即向海关总署申请了知识产权备案。 该案反映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作用 笔者曾经接受过一个咨询,甲、乙两公司同时向境外某国售卖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甲公司为获取更多市场份额,向进口国海关举报了乙公司侵权货物的入境信息,进口国海关经调查,依法对乙公司出口的侵权货物做出处理,甲公司的举报行为取得“良好效果”;乙公司试图以牙还牙,也准备向中国出口地海关举报甲公司出口侵权产品的行为,向笔者咨询举报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上述咨询需求虽略显荒谬,但确实也集中体现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的作用:在出口环节,海关将成为侵权货物在中国的最后一道物理屏障;在进口环节,则是遏制侵权货物进入国内市场的第一道防线。 除了商标权外,中国海关还可以对专利权、著作权进行边境保护。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方式: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准备与要求及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准备与要求及存在的问题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商家泉律师)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号权等等。知识产权保护分为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刑事保护、海关保护四大类。具体来讲,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海关保护哪些知识产权?简单讲,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就是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在货物进出境时,对与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或者更简单的讲,就是海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进行查处。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商标、专利、版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等知识产权都可以受到海关保护呢?不是,只有商标权、专利权、版权,以及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才受到海关保护。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意义 我们海关聘请了成龙作为海关形象大使,足以显示国家对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国家每当制定一个战略或实施一个国家行为时,都有它背后的背景渊源。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制止压价销售、恶性竞争。 我们很多协会的朋友肯定能够理解,许多生产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企业,无论是擅自傍名牌使用他人商标,还是非法使用法人专利,那么由于事先,这些侵权企业没有任何品牌宣传费用即广告费,也没有市场开发开拓费用,更没有技术研发费用,加上侵权产品质量低劣,那么这些因素,最终导致侵权产品价格普遍低于正规合法产品。如果不加以海关保护,那么这些侵权产品就会大量的抢夺正规合法产品的海外市场,从而使国外客户、消费者坐收渔人之利,国内企业、国内老百姓,我们国家都是受害者。并且正规产品生产厂商很难行使法院诉讼、工商举报、公安举报等手段进行维权。因为,侵权企业往往是订单生产、晚上加工、不需库房,即产即装即运,权利人无法进行调查取证。那么面对海外市场,唯一可以利用的,就是海关保护。 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避免损害我国出口商品的国际信誉 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提升外商来华投资的信心。 在我国逐渐取消外商企业的税收优惠后,能否具有稳定和完备的法律环境就成为外商来华投资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能够稳定国内商品的对外营销渠道 经过多年的经营,我国许多知名品牌都已经在国际市场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渠道,有稳定的国外产品代理商,如不加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那么久而久之,这种稳定的销售渠道就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79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5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第三条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 第六条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七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备案 第八条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 (二)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 (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 (四)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 (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 (六)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 (七)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件的复制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复制件; (二)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复制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制件;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制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 (三)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海关总署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试题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报关员试题) 单选题: 1、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全部文件之日起()内作出是否准备备案的决定。 A、20天 B、30天 C、20个工作日 D、30个工作日 标准答案:d 2、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 A、30天;8年 B、60天;10年 C、6个月内;10年 D、3个月内;8年 标准答案:c 3、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则海关放行扣留货物。 A、5个工作日 B、10个工作日 C、20个工作日 D、30个工作日 标准答案:c 4、海关依职权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自扣留之日起()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A、10个工作日 B、20个工作日 C、30个工作日 D、50个工作日 标准答案:d 5、海关在实际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内对被扣留的货物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 A、10个工作日 B、20个工作日 C、30个工作日 D、50个工作日 标准答案:c 6、请求扣留货物的总担保只限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一定时期内因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通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多次向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犯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进出口货物申请的情事。 A、商标专用权 B、著作权 C、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D、专利权 标准答案:a 7、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中,请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向海关提供的总担保函的有效期是指作为担保人的银行承担履行

海关知识产权备案 浙江宁波2017年判例1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2民初1110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波速尔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章玉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翔,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丽云,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骑客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波速尔运动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速尔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立案后,原告骑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保函担保,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波速尔公司向宁波海关提交的担保金150万元;被告波速尔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波速尔公司未提出管辖上诉。2016年12月8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骑客公司委托

诉讼代理人陈斌、被告波速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骑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骑客公司诉称,原告系专利号为ZL20152040××××.9、名称为“一种改良电动平衡车”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16年8月8日,宁波海关依据【2016】0498号《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通知书》对被告申报出口的电动平衡扭扭车进行了扣留,被告后向宁波海关办理了担保放行手续。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波速尔公司辩称:1.被诉侵权技术特征未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2.被诉侵权技术特征系现有技术;3.原告已将相关专利许可被告使用;4.原告主张赔偿额过高。 原告骑客公司及被告波速尔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专利权证据、证据2专利权评价报告及证据3宁波海关扣货及放货通知书,被告对该三份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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