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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利纷调解解决机制研究

民事利纷调解解决机制研究
民事利纷调解解决机制研究

第25卷第l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X)6年2月Journalofzhen邵houInstituteOfAeronautiealIndustryMan哪ment(S兄ialScieneeEdition)

Vol.25No

2(洲拓.2

民事利纷调解解决机制研究

杨红朝

(河南农业大学,河南郑州45创X,2

摘要:人民调解制度在诉讼时代面临着挑战,行政调解被司法机关漠视,调解与审判的结构关系未能理顺,现行的各种调解制度“各自为战”,尚未形成合力。法院应设里专门的

调解机构,建立对法院外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从而实现法院调解与法院外调解

的有效互动和有机街接,同时,应尽快出台《民事调解法》。

关健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调解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一1750(2oo6)0l一0154一04

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调解制度存在诸多问

题。人民调解制度在“诉讼时代”面临着严峻的

挑战,行政调解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所忽视,

调解与审判之间的结构关系未能理顺,各种调解

制度“各自为战”,缺乏有效的互动和衔接。上述

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民事纠纷调解制度最佳

功效的发挥。民事纠纷调解解决机制的构建和

运作乃实务中的重大问题,本文对以上问题拟作

探讨。

民事纠纷调解解决机制是指运用调解手段达

到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或制度。所谓调解就

是在第三方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

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

纷争的活动。按照日本学者棚獭孝雄的观点,调解

是合意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是否运用调解、调

解协议的内容,等等,取决于纠纷主体的合意,而调

解者只能以中立第三者的身份调解纠纷,无权使用

任何强制性手段。根据调解主持者为标准,调解可

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等等;以调解

主体是否为法院为标准,调解可分为法院调解和法

院外调解。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1

.

人民调解组织的新发展

根据2002年司法部发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

干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用下列形式:(l)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

人民调解委员会;(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

委员会;(3)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

解委员会;(4)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

人民调解委员会。

随着形势的发展,从传统的村(居)调委会,

展到建立乡镇(街道)调委会,企事业单位组建

身的调委会,特别是改制或改组后的企业、公司,

于急需解决纠纷的需要,应及时建立调委会;建

行业性、专业性的调委会,如涉及劳动争议、消费

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医疗纠纷,等等,行业性调

最大的优势在于可以解决行业内部及本行业与

他社会主体之间的纠纷。

2.人民调解业务范围的拓展

一般说来,只要是涉及民事权利的纠纷,如

婚、继承、赡养、分家析产、相邻关系、产权归属、

务履行、身体伤害、名誉侵害、事故赔偿、投资分配、

合伙经营,等等,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制度寻求

决。行业性或专门性的纠纷,如医疗纠纷、环境

染纠纷、建筑、房地产、物业管理、校园伤害纠纷

及各种产品责任纠纷、农村土地承包调整、土地

用、移民和城市拆迁,等等,亦可由专业性人民调

委员会调解解决。

3.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按照现行制度,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

若另一方不自动履行的,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

是由于人民调解协议没有约束力,因此,导致众

收稿日期:2005一12一31

甚金项目:河南省教育厅科研课题基金资助项目(2005一zx一307)

作者简介:杨红朝(1969一),男,河南平顶山人,讲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154

杨红朝:民事纠纷调解解决机制研究

事人不愿意选择人民调解的路径来解决纠纷。

化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2002年最高人民法

的《人民调解规定》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合同效

人民调解协议的一方若不履行调解协议向法

诉,法院以该调解协议是否合法作为审理和裁

的对象,而不再对“元纠纷”进行审理。对调解

的审理,只是涉及调解协议的有效性和协议中

利义务问题,不再涉及最初民事法律关系的事

定问题。当然,若调解协议被确认无效,则

纠纷”仍能成为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不过,

必然会导致纠纷解决成本的增加。

调解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调解协议的目

解决民事纠纷,而不是设定民事权利义务;调

议的生效需要调解组织的确认,而一般合同不

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强制力问题是一个值得

探讨的问题,将调解协议直接作为合同并适用

同法,并非最佳方法。解决这一问题有两种思

:其一,将调解协议视为合同,但专门规定调整这律关系的,不同于合同法的特别法,以适应调

议的特殊性;其二,法律直接赋予人民调解协

制执行力。直接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需

善人民调解程序和提高调解人员的素质,以保

解协议的正当性。

二、行政调解民事纠纷的功能

1.行政调解的主要种类

行政调解民事纠纷,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

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对特定的

纠纷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的主要类型有:

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调解民事纠纷一直是

基层人民政府的一项职责,这项工作主要是由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

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也是

行政工作人员。他们除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

工作和法制宣传外,还要亲自调解大量的民事

(2)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我国《合同

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

合同争议。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是国家

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

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

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3)公

关的调解。我国于2005年8月公布的((治安

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

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

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4)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我国《婚姻法》

第犯条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

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同时,

该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所以,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对婚姻双

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样有利于婚姻家庭的正常发展。(5)我国《专利法》第57条规定,管理专利工

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

偿数额进行调解。(6)我国《商标法》第53条规

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行政调解的性质与效力问题

行政调解的性质问题,学者颇有争议。如,有

的学者在分析环境行政调解案件时认为:“环保部

门和上述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涉及本部门管理范围

的具体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依

照法律的授权和当事人的请求,所从事的一种民事

行为。它与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根本性质的

区别。”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行政调解是行政机

关主持的调解,这种调解活动说到底,是一种行政

活动。在学理上,又可称之为行政行为”;“我们现

在的行政调解不仅有基层政府的调解,还有各级行

政机关的调解和专门的行政组织的调解;不光调解

民事纠纷,而且调解某种行政纠纷,劳动争议、经济合同纠纷,以及轻微刑事案件。但是,无论行政调

解怎样变、有一点是不能变的:行政调解都是行政

机关调解纠纷的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l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

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显然,在我国行

政调解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对此大

多法官认为:“行政机关居间调解民事纠纷,是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很多情

况下,行政机关进行民事调解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

化解纠纷,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在行政机关

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达成协议,不是行政机关的意

思表示,而是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因此,调解

行为不是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的行为,调解协议对

当事人不具有必然的拘束力,当事人事后反悔完全

·

155·

第l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5卷可以通过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来解决。”笔者认为,

为了更好地维护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同时,又充

分体现法院对行政调解的监督,当务之急是应通过设置司法审查确认制度使行政调解协议获得相应

的法律效力,使行政调解与诉讼机制得以有机的衔接,从而提高行政调解民事纠纷制度的功效。

三、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与完善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构筑的融调解与审

判于一体的诉讼程序,即将调解和审判两类程序结构融合在一起,混淆了调解原理和诉讼原理,从而造成一了制度内部的紧张。应借鉴国外法院附设的诉讼前调解制度,如,日本的调停、美国的法院附设调停,等等,把调解与诉讼严格区别开来,分别按照各自的运作原理进行调解。

1

.

日本的调停制度

在日本,由第三者居中说合当事人之间自主解

决纠纷的调停分为民间调停和作为法律制度的民

事调停两种。所谓民事调停是根据一方当事人向

法院提出的调停申请,由一名法官和两名民间调停委员会或独任法官作为调停委员,以第三者身份进行说合,使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自主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停不需要与对

方达成向法院申请调停的协议。民事调停是在民

事诉讼程序外进行的,民事调停一旦达成协议,就一

与诉讼上的和解一样,具有生效判决的效力。

2.美国的法院附设调停

美国的调停与日本的调停不同。日本的民事

调停是法官主持调停,由法官和民间人士组成调停委员会,美国则法官不参加调停,把案件交给非营利团体的调停协会来进行调停。

调停员是从调停员名册中选出原告一方的调

停员和被告一方的调停员,再选出中立的调停

员,共3人担任调停委员。当事人在调停期日之前,向调停委员提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主要的要

点和争点有关的证据和文书的复印件。调停委

员看了这些材料之后,指定调停期日。在调停期日,一个案件约调停30分钟左右,先由双方当事

人的代理人说明案件的概要和自己的主张,然后

调停委员适当地进行询问。中立调停委员是在

中立的立场上发表意见,最后归纳出调停方案,

向当事人进行通知,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密歇

根州是28日以内)答复同意或反对,如果拒绝,

案件就转人法庭审理。

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重构与完善

我国现行的法院调解与国外法院调解不同,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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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被视为一种诉讼活动,是法院结案的一种方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调解的特性来塑造我国的法调解制度。调解能否达成,根本应取决于当事人方的合意。法院调解尽管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的,但它不同于法院运用审判权以判决方式解决讼的活动,它本质上是当事人在法院指导下运用分权自律解决纠纷的活动,因此,法院调解本质就是当事人的和解。

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调解机制与诉讼

制应当合理分离,具体说来:(l)先调后审,实行

解程序前置。调解机构一般应根据当事人申请

案件进行调解,离婚等人事诉讼和简易案件则必首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成立达成协议的,则制作解书终结案件;若调解不成立的,则转人审判程序之后不能再进行调解。(2)在法院立案庭设立

门的调解机构,从有丰富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的官中选任调解法官从事调解工作。法院调解由

解法官主持,与审判法官相分立。法院调解时,可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由法院认为适合

解的第三人作为调解人参与调解。

在法院立案庭设置专门的调解机构和建立

立的调解制度,可以纯化当事人的合意和民事诉制度,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凸现和解制度的应有值,可以更好地做到与法院外调解资源的衔接与调。在法院附设的调解制度下,我国现行的法院解不宜作为诉讼的基本原则对待。张卫平教授

指出:民事诉讼关于调解的规定实际上包括原则

具体制度两部分,就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地以及调解与民事审判的关系来看,调解作为基本则是不合适的,笔者深表赞同。法院建立专门的解机构后,在诉讼阶段,调解制度应当退出,与此对应,应重构我国的诉讼和解制度,让其名实相符

四、法院调解与法院外调解的衔接和协调

1.建立法院外调解协议的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台湾地区在乡镇市建立了调解委员会,

行政机关出面组织,负责调解当地民事和“告诉论之”刑事案件。调解成立后,应将调解书报知镇市公所;并送请管辖法院审核,经法院核定的

事调解与民事判决有同一效力,当事人不得起诉告诉或自诉(台湾《乡镇市调解条例》第23条、24

条),此制度颇值得借鉴。

法院在对法院外调解协议进行审查时,应以

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为

据,进行内容和形式两方面的审查,以保证其合性。若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

杨红朝:民事纠纷调解解决机制研究

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时,法院有权宣布调解协

无效或将其撤销。调解协议受到司法的审查与

督,可以保证调解原则上是在“法律阴影下的交”,既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又彰显法律作用的

范性。

法院应重视专门性或行业性调解机构主持达

的协议结果,尊重他们在纠纷解决中适用的行业

例和行政规范,避免轻率撤销或改变。

2.法院外调解与法院调解的衔接

从当代域外法院外调解与司法活动的衔接经

看,法院外调解与法院调解衔接的基本路径主要

:(l)组织上的衔接,主要指调动民间资源参与

家司法活动,即由民间调解委员参与法院的案件解。调解时,可以由一名法官与两名人民调解员

同主持,双方当事人可各自在法院提供的人民调

员名册中选择一名调解员,法院的调解人员由当

人共同选择,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法院指定。加强

层人民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的业务

导,人民调解员可担任人民陪审员,从而提高人

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2)建立以法

调解为统率、法院外调解有效互动的调解系统。

前劝导衔接,即告知或建议当事人先经人民调解

织调解。条件成熟时,法院可对法院外调解组织

行委托收案和委托调解,尤其对于涉及医疗、建

装修等专业性较强的纠纷,专家可以利用专业

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参考意见,促成当事人

成调解。对法院外调解达成的协议,法院可应当

人的申请经审查制作和出具调解书,从而使法院

调解的结果得以“固定”,可成为申请法院强制

行的根据。

3.尽快制定和出台《民事调解法》

综观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法,其立法中会有和解

规定,而鲜见有调解的规定。将调解规定在民事

讼法中是我国立法的一个特色。但实践表明,将

调解和审判规定在一起,并不科学,实务中经常出现强迫或强制调解,从而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应当实行“调审分离”,上文已详述。所以,调

审分离的结果必然是调解的非诉讼化,而将非诉讼

化的调解继续规定在诉讼法中显然是不合适的,应

将法院的调解从诉讼法中分化出去,与其他形式的

调解合并规定,制定《民事调解法》。

在制定《民事调解法》时,可以考虑在同一原

则的前提下,将法院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专

门性调解、盈利性咨询服务机构、行政机关的调解

等分门别类地加以具体规定。明确各类调解的性

质、基本程序、组织形式、人员素质要求、受理范围、

收费方式、调解协议的形式及效力及其与其他程序

的衔接,特别是司法审查的程序。通过制定《民事

调解法》,以此构建和谐、有序的调解制度。

参考文献:

〔l]江伟,杨荣.人民调解学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

社,1998.

【2]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杜,2(X抖.

【3〕解振华.中国环境典型案件与执法提要【M〕.北京:中

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

〔4」高帆.行政执法手册【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0.

[5]蔡小雪.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M].北京:中国

法制出版社20()3.

【6」白绿核.日本新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

社,2(X刃.

〔7」白绿铭.美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

1996.

〔sJ季卫东,法制与调解悖论【J」.法学研究,1989,(5):50.

【9]张卫平.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抖.

【10」汤维建,刘静.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典之纯化仁J].法

学论坛,2005,(3):11.

责任编辑:席高级StudyingontheMechanismofCivilDisPuteResolutionbyMediation

YANGHong一ehao

stract:Challen罗5arefacingthesoeialmediationintheeraOflitigation,themediation场即vernment15ignoredbytheeourtand

therelationshipbetweenmediationand*rial15nothandledl〕roPerly.Eaehinexistingmediationdoesthin邵inhisownwaywhiehdoesnotengenderunit明force.Thisartiele卯intsoutthateourt一annexedmediationshouldbesetup,rhejudiea-

to叮examinationonagreementbymediationbeinstituted,theeonneetionwithmediationineourtoroutOfeourtbejoined intemallyandatthesametimetheAetofCivilMediationbeformulatedassoonaspossible.

words:socialmediation;mediationbygovernmenr;eourtmed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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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调解措施

民事纠纷调解措施 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可处分性的),是处理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以所有违反这一概念的行为就会引起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其解决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在当前全面建设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4 年8 月最高法院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对诉讼调解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在此背景下,笔者结合多年来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对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谈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做好调解的准备工作。 1、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分析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从而搞清双方产生矛盾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以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2、利用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短暂的接触时间,尽量了解其家庭、工作等背景情况,甚至其本人的脾气、性格和喜好,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和意见,做到知己知彼。 二、制订合理的调解方案。在做好调解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作为审判人员,应该对案件的性质、双方争议的焦点、当事人间矛盾的症结所在了然于胸,针对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要制订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比如,如果是离婚案件,通过阅卷和对当事人的了解,你认为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本次诉讼仅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或误会引起的,双方感情并未真正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话,你就要立足于调解和好,围绕如何促使双方和好制订调解方案;如果你仅是考虑如何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调解的话,可能就会南辕北辙,事与愿违。

调解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六种方法

调解农村常见矛盾纠纷的六种方法 针对农村不能类型、不能特点的常见矛盾纠纷,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可以有效提高了调解成功率,现就具体做法总结如下: 一是对婚姻纠纷,采用“冷却待机调解法”。即先冷却处置,待双方气消趋于理智后,再选择时机调解。 二是对人身伤害赔偿纠纷,采用“求同存异调解法”。此类纠纷核心问题在于赔偿,调解时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纠缠细枝末节,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三是对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采用“亲情感化调解法”。针对家庭成员间的纠纷,调解时侧重于传统美德教育,使当事人重新认识亲情的可贵和树立尊老爱幼的观念,以便真正解决问题。 四是对经济纠纷,采用“判例参照调解法”。对于经济纠纷,调解之前,可将类似的调解或判决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考,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 五是对界址、引水、通行等相邻关系纠纷,采用“现场听证调解法”。这类纠纷往往当事人各执一词,情况千差万别,调解时应到现场勘察了解,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和村干部、邻居和亲朋好友参加,由当事人陈述理由,出示证据,大家共同评判是非,作出合理的结论,最后再说服有过错的一方,促成纠纷的调解。 六是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采用“相关部门联动调解法”。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单凭调委会或某一部门,往往难以奏效,可以协调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浅谈如何调解民间纠纷 如何调解民间纠纷,没有一定的模式,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观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比较有效的方法是:一、调解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平日里要在学法和懂法上下功夫,特别要注意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积累。只有自身底气足,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才能控制整个调解过程。二、在调解工作中调解员要注重调解艺术,熟悉运用各种调解方法和技巧。 在调解工作中,使用哪些方法,采取哪些措施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呢? 1、缓和心理法

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

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协调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在处理民事纠纷中形成了多样的纠纷解决机制,加之传统的“无讼”理念深入人心,民间纠纷解决在过去基本处于自给自足的状态。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传播,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民族地区更是有其特殊性。民事诉讼制度和传统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应怎样处理呢?诉讼制度和传统机制都存在着不同的缺陷,想要在民族地区建立一个和谐的现代法治社会,不能一味追求“法治”,必须将不同的纠纷调解机制协调起来,共同发挥其职能。 民族地区民事纠纷传统机制诉讼 一、民族地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在中国,民间普通人还是害怕打官司的,但是新的司法制度却推行下乡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般地处偏僻,民风相对淳朴,那些不容于乡土伦理的人物却从此找到了一种新的保障。”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民族地区人数较少,经济不发达,人们根据习惯法的自觉遵守以及权威人士的调解,能够妥善化解民事纠纷,然而这仅仅能在人口较少、相对封闭的社会适用。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普遍联系程度加深,经济往来成为极为普遍的现象,民族地区原先相对落后、封闭的环境被打破。相应的,原先自给自足的纠纷解决机制也面临着危机。 “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他破坏了

原有的礼制秩序,但又不能有效的建立起法治秩序。如果这些方面不加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经发生了。”民事诉讼制度究竟有何缺陷,致使其在民族地区难以得到试用呢?第一点,诉讼成本较高。民事诉讼首先要缴纳诉讼费用,尤其在涉及金额较大的经济纠纷案件中,诉讼费用也很可观。第二,民事诉讼经历的周期较长,效率低下,造成诉讼正义额迟延。正义迟延不仅使少数民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降低司法裁判的质量。第三,诉讼程序复杂。当事人大多对程并不了解,诉讼程序的复杂性给很容易将当事人拒之门外。第四,我国民族地区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现代法治普及以来,尚未与其他纠纷解决方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导致出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剧增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法院处理诉讼纠纷的效率和能力。第五,诉讼与非诉模式衔接不合理。构建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是创建和谐社会法治的重要条件,但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矛盾,成为诉讼制度合理运行的障碍。 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当下我国还处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少数民族地区也正由传统的农业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传统人际关系模式也遭遇挑战,很难有“权威人物”能够解决纠纷,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正在失去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而传统的“礼”治观念也逐渐淡出人们的思维,传统纠纷解决机制正在失去其思想基础。传统的纠纷调解

民事纠纷调解协议

民事纠纷调解协议 一.当事人:(以下简称甲方) 李振江(以下简称乙方) 二.调解人(与当事双方无利益关系): 三.调解地点: 四.调解时间:年月日时分 五.事由: 2012-3-2乙方应甲方要求到甲方住处修盖房屋,跌落导致头部严重受伤,在西安市唐都医院救治后于2012-3-21出院回家继续疗养.2012-6-21到唐都医院复查,发现脑部仍有少量积水,主治医生要求再作一次引流手术,因手术费用较高,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具体细节在此不作详述,可参见病历档案及医嘱) 六.结论: 2012-7-30乙方再次到唐都医院复查,确诊需要手术且病情随时有可能恶化,但甲方不愿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而乙方又无经济能力,在此情况下,甲乙双方围坐一起,友好协商决定采用以下第项执行: 1》甲方即日起承担所有相关医疗费用为乙方治疗直至头部损伤康复,康复标准依主治医生判断及相关医学报告单为准!并由甲方负责二次报销及费用领取事宜,乙方配合; 2》甲方支付乙方第二次手术费用:伍万元整(已包含上次手术费用中乙方自己支付的贰万贰仟元)。术后康复疗养费用:贰万元整;考虑甲方轻济并不宽松,乙方的误工费用就不算在其中了。以上还需支付手术费用及康复疗养费用共计:人民币柒万元。考虑甲方实际经济状况,同时乙方病情确实存在恶化风险,在生命大于一切的情况下特作如下决议: 1.签约后48小时内甲方先一次性支付乙方手术费用伍万元; 2.康复疗养费用贰万元可以一到二个月内付清,最晚自协议生效后60天内; 3.至此之后,乙方病情如果再有变化或其它费用需要均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 4.第二次手术成功与否,费用是否结余或有不足,均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 5.乙方不能再以此为由向甲方索要任何费用; 6.此项后续费用报销及领取事宜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再参与也不得干涉!

浅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一)

浅论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一) 调解这一理念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追求和谐与调争息诉是中国传统学观的特质之一,它是我国数千年来的传统。直到今天,它仍然在我国法律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在国际上也有“东方经验”的美称。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对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许可,以终结诉讼活动的一种结案方式。法院调解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说,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其二,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诉讼活动,行使审判权,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具有特殊的司法救济价值①。但是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缺陷也日益显露,因此,应进一步改革完善调解制度,以建立现代化调解制度,进而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 一、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发展及其现实意义 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因此,法院调解是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调解在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新中国成立后,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更是受到高度重视。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解调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年这一方针被发展为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②。至此以后很长一段时间,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政策导向,但在该政策的指导下,一些法院片面追求调解率,以至产生了相当数量的强迫调解。为此,我国在1979年起草《民事诉讼法(试行)》时,对“调解为主”这项原则进行了修改,把“调解为主”改为“着重调解”。这一原则的核心是要求法院立足于调解处理民事案件,但它仍然保持着调解为主、调解优先的基调,实践中仍有大量为盲目追求调解率而产生的强迫调解。因此,1991年4月9日我国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其中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理论界将其称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将调解规定在总则部分,避免了审判人员将调解误认为是开庭前的必经程序。自愿合法调解原则突出了自愿调解,从而使调解原则更加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本质。自1991年以来,审判实践中以调解方式结案始终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但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以及对法治的相对忽视,法院调解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计划经济的烙印,使其具有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行,调解制度中出现了一些问题,调解制度本身也遇到了一些难题。如有的法院提出“强化审判,弱化调解”的改革思路,片面强调快审快结和当庭宣判率,渐渐显露出重判轻调的倾向。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我国的民事权益之争虽然日趋复杂化、多样化,但是,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仍然具有判决结案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因为民事案件,一般是人民内部矛盾,这种矛盾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用民主协商的方法和思想疏导方法来解决,存在着进行调解的基础。当事人对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具有任意性,权利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行使和如何行使,可以自由处分,因而,民事案件存在着调解解决的可能性。从司法实践看,法院调解深受当事人欢迎,也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为人民服务,替人民排难解忧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采用调解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纠纷,是保护人民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一种好的工作方法。实践

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4]12号 (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 16日公告)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第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第四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第六条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

试论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试论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论文摘要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当中,运用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达到各种解决方式能够发挥他们各自特定的功能,以及运用他们自己的运作方式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协调并且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于社会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多元化解决体系是相对于单一化解决体系而言的,其最大的意义在就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方法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如诉讼,从而导致将其绝对化;以适应人类多元化的社会价值和多元化的手段为基本理念。 论文关键词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一、建立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因 一方面,伴随着社会分工比原来越来越专业化和以及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的深入和发展,特别是在今天这个在商品经济的时代,中国已经开始逐渐有“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过渡,这也造成了由原来的传统依靠宗法制度解决问题向主要依靠法律来解决问题,这也就造成了现在社会上法院受理案件的不断增多,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和社会矛盾的任务也越来越重。这就造成了传统的非诉讼解决机制逐渐萧条,丧失了其应有功能,致使一些民事纠纷难以及时解决,民众涉法涉诉信访不断上升,从而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法律万能论”观念的过犹不及,因为我国几千年就是一个主要依靠宗法制度和血缘关系来处理和解决纠纷的国家,再加上历代统

治者“重刑轻民”的观念,造成了人们对权力的崇拜和“厌讼”的心理。驶至近代,中国选择了向西方学习,学习他们的科学技术和法律思想。而要学习西方就不可避免的要人们放弃传统的利用宗法来调节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和方法。这必然会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国家机关利用自己掌握的媒体,大肆的宣扬“法律至上”,同时也会对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冠以“封建“的恶名,随着法治思想的深入,近代的中国人逐渐摆脱了“厌讼”的心理”,但是却又走向了另一极端,盲目的崇尚法律,这当然也有“对权力”崇拜的思想在作祟,过分相信法官的力量。因为“法官”也是“官”,这就造成了法院那边“门庭若市”而像调解、仲裁等机关却是“门可罗雀”的局面,这也直接导致了一个后果,那就是法院任务量大,这就很难保证案件判决的质量。另一方面,仲裁、调解、和解由于人们的长期的冷落,这些机关的作用在一步步的退化中,这也造成了诉讼的单一化的局面。 2.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缺乏应有的保障制度。老百姓为什么不太愿意选择那些“非诉讼”的调节机制呢?我想大概是有以下几点吧。(1)随着普法工作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沉睡了几千年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这些明白了自己掌握权利的人们,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是就会对保护自己的权利跃跃欲试。(2)非诉讼解决机制在执行上缺乏强制性。老百姓看到自己经过仲裁或者调解、和解的案子最后的执行却依然依靠法院来解决,这就使非诉讼机关在人们心中缺乏一定的权威性,这也造成了人们不太信任“非诉讼解决机制” 3.法院自身考核机制导向偏离。从目前法院的审判业务考核分

民事纠纷调解申请书大全

如果大家不知道怎么写一份调解申请书相关内容,那么了解学习一下下面的内容作为参考,首先欢迎大家阅读以下民事纠纷调解申请书大全这篇文章吧! 最新民事调解申请书范文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李xx,系永建辖区xx村委会xxx村村民,2011年12月26日21时许,本村村民杨xx及家人因口角和我发生争吵,随后,杨xx及家人用木棒将我打伤,导致我受伤。受伤后我被送到巍山民康医院和大理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87911.04元,还产生了其他相关费用。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床鉴字第339号鉴定意见书及(2012)临床鉴字第34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我的伤情为轻伤,后续治疗费45005000元。 鉴于对方的犯罪行为给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侵害,导致我产生了巨额医药费,对方至今也未积极垫付或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居民,构建和谐社会,我恳请你们帮助,对本案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及相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特此申请。 此呈 xx县公安局xx派出所 申请人:李xx 2012年02月27日 民事纠纷调解申请书大全

精选民事调解申请书 times;times;省times;times;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times;)民终字第times;times;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南京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浦县刘新镇集体商业总店(下称商业总店),住所地江浦县刘新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康,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一)

论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制度(一) 论文摘要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的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协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所主持的调解活动;二是指调解协议。因此,不能将法院调解片面地理解为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结案。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活动仍属法院调解。 诉讼中的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有所不同,其主要区别有:第一,诉讼外的调解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或组织所进行的调解。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机构的调解,诉讼外的调解,有的属于民间性的调解,有的属于行政性的调解,它们都不具有诉讼的性质,不同于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诉讼上的一项制度,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的内容包括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是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第二,诉讼外的调解,不论是民间调解还是行政调解,调解的主持者只是进行调解活动,不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而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诉讼开始后,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当事人进行协商活动,是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和当事人协商活动的结合。第三,诉讼外的调解协议不论是否制作调解书,都不是诉讼文书,诉讼中的调解协议,经过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般由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确认其效力,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法院记笔录,确认其效力。 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说,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说,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由于不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不适用法院调解。 一、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以下除标题外统称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自愿协调,达成协议,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又称诉讼中的调解。上述调解制度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首先,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也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了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围绕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对双方进行的说服教育工作,即使没有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也应属于调解活动。如果不是出于这一初衷,只是为了顺利对案件作出判决,而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的活动则不属于调解。 其次,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除了可以运用判决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外,还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说理讲法,进行劝导,多做思想工作,促使他们互谅互让,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 所以,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法院调解主要有以下特点: 1、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审判人员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调解活动既可以在合议庭也可以在独任审判员一人主持下,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2、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 一方面,在各个审判程序中都可以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在某一审判程序的不同阶段也可以进行调解。如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可以在开庭前,开庭审理中,法庭辩论结束后随时进行调解。

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编号: 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三、签订本合同书时,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乙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 签字或盖章。 四、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甲方:周**,男,汉族,身份证: 家庭住址:***县***乡***村***村民组 乙方:周***,男,汉族,身份证: 家庭住址:***县***乡***村***村民组 协议事由:农历二〇一四年五月初四下午,甲方与乙方说话不投机发生争执,甲方动手撕打乙方,导致乙方受伤。为了彻底圆满解决此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愿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住院所花的一切医药费用和其它各项费用共计:元。 二、今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及亲属都不得再以此事为由找对方纠缠闹事,不得指桑骂槐和指鸡骂狗,更不能无中生有、故意制造事端和胡搅蛮缠,做到相互尊重和相互理解,遇事冷静,积极解决,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严对其处理。 三、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所有费用后,双方签字,乙方不再以此事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如乙方再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派出所及村各存档一份,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画押后于即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程序较为简捷,解决矛盾快,曾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而加以学习借鉴。然而,由于关于制约和监督这项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较为滞后,当前已经暴露出许多诸如因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而导致调解案件质量不高等问题,本文试想从促使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健康发展的角度就面临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方面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面临的问题 具有关资料不完全统计,湖北某中级法院全市20XX年审结民事案件16500起,其中调解结案7920起,占48%;当事人后来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和申请再审的3168起,占调解结案的40%。由此看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比例较大,这就促使我们必须对民事诉讼调解结案质量和调解制度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索。 该院通过随机抽样调查100名具有民事审判经历的法官、100名律师关于现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意见,结果有55%的法官和62%的律师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还突出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因为调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权利人作更多的让步为代价的。 2、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因为客观上调解往往不需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只要当事人能达成协议就行,由此造成部分是非不分甚至违法的调解案件。 3、不利于培育当事人法律观念和诚信观念。调解中往往是合法有理的当事人向违法无理的当事人让步,让步方会认为执法不严,老实人吃亏;没有让步或让步较少的一方往往认为投机取巧、不讲诚信可以蒙混过关,甚至可以获取更大的利益。 4、不利于当前倡导的对抗式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上主要问题还是不自愿调解、违法调解现象比较突出,且难以被发现和受到追究。因为他们属于“隐形”违法,即除法官、当事人心知肚明以外,其他人或机关难以察觉。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法官独立调解审判难,外界

论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论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法学四班20157652 摘要:民事纠纷是指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本文通过对比和分别联系,将民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自决、和解、调解、仲裁等)衔接起来,研究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协同运作,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充分发挥各自的最大作用,以满足社会主体多样的纠纷解决需求,提高诉讼效率、改善司法实际,是本文研究的目的。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公平与效率、非诉讼纠纷解决 正文: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社会、文化不断发展,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我国民事纠纷的数量激增,纠纷的内容、性质和形式日益多样化。面对激增的社会各类纠纷,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使法院的负担加重,案件与日俱增,大量案件囤积,导致司法效率不高,审判质量也下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有效地利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此危机,减轻法院的压力。 此外,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机制”1。因此,对于多元化纠 1在2015年10月13日结束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纷解决机制2的研究成为经济发展和司法现实的迫切需要。 一、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劣对比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用以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括起来主要有: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与仲裁;公力救济——行政裁决和诉讼。 前两种可概括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国外则称其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英文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即用多种诉讼外的方式来替代诉讼解决纠纷,又称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 二者各具特点,优劣不一。民事诉讼的优点包括: 其正当合理的程序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澄清和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具有强制力,成为公民权利实现的有力屏障。 而其缺点在于: 诉讼是一种极具职业专门性的技术性活动,不易为一般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当事人在心理上与诉讼保持一定的距离,妨碍了对诉讼的利用。程序复杂繁琐、时间持久、成本高昂。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以下优点: 成本低、迅速、便利;程序简单明了;高度的意思自治。 其缺点体现在: 在追求低廉和迅速解决纠纷的同时,可能导致一些非正义的结果,例如,当事人的妥协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全面实现;抹煞和淡化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和实现权利的意愿;在运作中可能出现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过分发展或强调ADR 2“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学术研究语境中,其分界并不是非常清晰,其往往与源自美国的ADR运动联系在一起。是故,实践中其翻译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等等不一而足。但是,严格说来,ADR 本身是否就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形式,这也是有争议的; 另外,其中的“alternative” 替代的是谁,同样是有疑问的。 对于这些用语上的区别,西北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就认为,“‘多元化’的概念不能准确反映这种有机统一体系的内部关系,也不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同义词。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应当建立在以司法为中心的法治主义理念之上”。参见赵旭东: 《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多元化”与“替代性”之辨析》,载《法学杂志》2009 年第11 期。客观地说,以协商、调解、仲裁等为典型的ADR,不宜用列举的方式呈现,可以概括其特点。可以预想到的是,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还将出现更多、更新的ADR产品。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卷宗及文书格式使用说明

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卷宗及文书格式使用说明 一、卷宗封面和封底 “卷宗封面”是将一起纠纷的所有文书(资料)立卷归档时所加的封面。只填写“民间纠纷受理鸭嘴阀调解登记表”,不使用其他文书的纠纷,可以不使用“卷宗"。其中填写封面单位名称要规范,不盖公章,如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 XX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卷宗类别”栏同“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中的“纠纷类别”栏;“卷名”指所调解的具体纠纷;“卷号”统一按年份加百位序号办法填写,如2009001(此编号应与调解协议书编号相同);“卷宗”封面要填写完整;采用白线绳左侧装订,在封底装订处粘贴卷宗封条并加盖调委会或调处中心公章;“卷宗”的形成应当是纠纷调处成功后,然后按一案一卷,分类归档。 二、目录 “目录”是按照一定次序编排而成的揭示与反映资料的工具,包括序号、内容(项目)、起始页号、备注等。调解卷宗目录一般按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及证据收集、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回访、卷内备考表等顺序排列(原市局要求“人民调解协议书”排在目录后的规定从今年起不再执行)。 三、调解申请书 “调解油田阀申请书”是当事人向人民调解组织提交的要求调解其纠纷的书面申请。其中“当事人”栏应详细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议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当事人是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应当详细填写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调解申请书既可以由申请人本人填写,也可由他人代写,由申请人签名后提交调委会(调处中心)。调委会(调处中心)调解矛盾纠纷一般应当使用书面的调解申请书。 四、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是调委会(调处中心)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的简要记载。其中“当事人”栏应列明纠纷所有当事人,其具体要求同“调解申请书”。“纠纷类别”栏按民间纠纷内容的分类,如婚姻、邻里、赔偿等填写。“编号”栏统一按年份加百位序号办法填写,如2009001(注:此编号是2009年度本单位受理的所有矛盾纠纷登记号,但不应与卷宗号和调解协议书号相同)。调委会(调处中心)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达成协议”、“调解不成”、“不受理”栏目,填入适当内容。调委会(调处中心)调解的简易民间纠纷,既要填写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还要填写《简易矛盾纠纷调解协议书》。 五、调查笔录及证据收集 “调查笔录及证据收集”是调解组织向有关人员访问了解纠纷情况时所做的文字记录,以及收集到的相关资料和证明。其中“事由”栏系指为哪一项纠纷而做的调查。“参加人”栏系指调查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不包括调查人、被调查人和记录人。“被调查人”栏应填写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址。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或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和记录人签名。 六、调解笔录 “调解笔录”是调解组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疏导规劝,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过程的文字记录,是检验人民调解组织是否坚持公正、依法、自愿调解的重要依据。其中“参加人”

浅谈民间纠纷调解方法和技巧

浅谈民间纠纷调解方法和技巧 各位领导和同事们:大家下午好! 今天有幸和大家一起交流学习,现就我们司法口的以民事调解为主的,也是和我们平时工作息息相关的知识,和大家共同学习学习,不到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在民事纠纷调解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挫折,调解的策略、方法、技巧运用是否得当,将直接影响调解的成败。因此,在坚持依法调解的原则下,必须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调解过程中,还要根据当事人的信息反馈,不断作出调整,修正某些错误的认识,改进调解的策略、方法和技巧。本人在总结别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调解工作实践,谈谈以下几种常用的调解方法。不少社区调解人员在自己实践中积累了许多调解的方法和技巧,有关报刊也曾多次对民事调解的方法和技巧进行过介绍。对于调解方法和技巧的推广,不但能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水平,节约了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消除了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少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社会效果也好。 调解成功的技巧 为了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调解的技巧、要求我们基层调解员必须不断地学习、积累与审判有关的各方面知识,掌握调解的方法和技巧常把调解工作做好。

1、取得当事人的信任,是调解成功的前提条件。 从民间调解的角度看,参加调解的第三方一般属于选择德高望重的人物或双方都依赖的长辈,亲友等。我们所在的社区往往会遇到这样那样关系复杂的、长期遗留的、或与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热难点问题相关的纠纷,这个时候我们必须让这样的第三方人士出面,协助我们调解成功。再如,仲裁中的当事人一方可以选择一个仲裁员,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也是这样,当事人希望作风正派,精通业务的审判人员主持解决他们的纠纷。如果审判人员取得了他们的信任和好感,当事人会听得进去审判人员的意见。 2、透视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抓住焦点,是调解成功的阶梯。 民事纠纷毕竟属于人民部矛盾,多数纠纷是完全可以化解的。作为一名基层调解员,在整个调处过程中,眼睛要注意观察、思维要清晰、问话要精炼准确。要仔细观察当事人言行举止,从当事人的述和激烈的辩论中,透视其真实想法,了解矛盾焦点,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因势利导,达到调解的目的。 3、正确分清是非责任,提出合理方案,促成双方达成协议。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几种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几种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几种 协商解决。主要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在经过充分的交流和沟通之后,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解决纠纷和分歧。 协商解决的优点很明显,程序简单,灵活多变,双方都能接受,达成和解,效果较好。缺点就是民事纠纷的发生可能反复多变,所 以在和解之后,需要达成协议,确保协商的结果 调解解决。在有关组织,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个中间人的主持下,双方都能够平心静气,互相理解,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促 使纠纷的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完成纠纷的解决。 诉讼解决。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 关系的总和。这里面就涉及诉讼双方,律师,法官,法院的司法评判,双方各自的举证,证据,法官最后的判决 诉讼解决的优点很明显,客观性,追求证据客观性;合法性,合 乎法律;但是诉讼解决也有明显的缺点,耗时费力,花钱多,周期长,结果合法,但是不一定能够合理,合乎道德 仲裁解决,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根据达成的冲裁协议或者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机构审理,做出客观性的裁决,最后当事 人对裁决结果执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申请强制执行,从 而解决纠纷。 一、态度和蔼,把握调解主动权:对待当事人要态度和蔼,让当事人对你有一种亲近感,让当事人打消对你的顾虑,取得当事人的 信任,当事人才会跟你说实话。立案时就要了解当事人的诉求,以 聊天的方式了解当事人情况,摸清当事人的心理,了解当事人想什么,要做什么,做到知己知彼,占据主动,调解时才知道该从何处

入手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但在立案中说话不能太随意,热情接 待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当事人急你一定不能急,适当 控制当事人的.情绪,有理有序开展工作。在立案时就要进行调解说理,为调解工作打下伏笔。如果立案工作做得好,调解工作就顺畅 多了。 二、熟悉案情,理顺调解思路:要审理好一个案件,审判人员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特别是在基层法庭,当事人起诉后,往往要找审判人员讲一讲自己的理由。其实这对法官调解案件 也是一种帮助,双方各说各的理,有些问题原告不说的,被告会说,一些相对简单的案件在庭前就被法官所熟悉了,调解时法官就容易 抓住重点。因此,对当事人的谈话要耐心倾听并作好记录。 要理顺调解思路,不同的案件,调解侧重点也不同,案件无论是简单还是复杂,无论是在庭前调解还是在庭后调解,法官在做调解 工作前要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一个粗略的调解方案,首先将 案件的主要矛盾点予以定位,同时对定位的矛盾点,要与全庭或者 合议庭全体人员达成共识,达成共识后再进行调解。如果在达不成 共识的情况下调解,有可能会出现反差,特别是当事人在咨询不同 的审判员时,可能会得到不同的案件处理方法,使当事人听后不知 如何是好,甚至产生对主审法官的不信任,认为主审法官在欺骗他,甚至对案件存有侥幸心理,时刻盼望着案件会有转机,对主审法官 的调解表现出不积极或者敌对,不利于案件的调解处理。 三、遵循法定程序,做好调解准备工作:审理一起案件,必须要注重程序,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如果程序出错,当事人就会 咬住法院不放松,程序违了法,案件就会审理不公,一个案子在程 序上做得公正,对案件审理就会有很大帮助。当事人打官司,往往 在针对对方当事人无有力证据时,或自己感觉法院有偏袒之嫌疑时,他就会对法院或有关法官有意见,法官做调解工作难度就增加了, 特别是个别律师可能会当事人说法院程序如何违法。如果是这样, 调解工作就会失败,不得不通过判决结案。 调解准备工作必须扎实,只有准备工作做得好,证据充分详实,调解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特别一些需要评估、鉴定的案件,一定要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发展与协调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第荣海陈坚 一、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及其源起 民事诉讼调解,是指诉讼过程中,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以解决民事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法律根植于文化中,它在一定的文化范围内,对特定社会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出的特定要求产生反映”。传统的调解制度与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儒家思想以重义轻利为价值导向,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由此人们更多地选择调解来解决纠纷,从而形成了颇具特色的解纷机制和解纷文化。儒家思想蔑视并摒弃人的权利,但是这种“和为贵”的文化对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关系的稳定

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在当今社会,和合文化在处理国内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国际关系时仍扮演着重要角色。民事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原则与制度之一,它能够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纠纷,修复因诉讼而受损的人际关系,使诉讼成为令原、被告都满意的双赢官司。不仅有利于促进人际和睦,社会和谐,而且也有利于自愿执行,因而成为目前我国各地法院运用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 二、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众所周知,民事调解制度从我国建国起便开始确立,是民事司法制度中特有的、行之有效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在我国的民事司法活动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在缓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中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也一直作为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和民事审判的成功经验而备受赞许。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一大部分是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是法院普遍运用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它对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然而,伴随着中国社会法治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民事调解制度的一些弊端在其适用过程中也不断显现,例如其职能难以满足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调解中的妥协让步与制度所追求的平等、权利之间的矛盾,以及调解程序中带有强烈职权主义色彩的不可取的部分

民事纠纷调处

民间纠纷调解 编辑词条分享 * 新知社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腾讯微博 * 移动说客 * 网易微博 * 开心001 * 天涯 * MSN 民间纠纷调解,采取协商、说服教育的方式,处理解决一定范围内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社会基层管理方式。又称人民调解,法律上属法庭外调解。 纠错? 编辑摘要 目录 * 1 民间纠纷调解 * 2 正文 * 3 配图 * 4 相关连接 * 1 民间纠纷调解 * 2 正文 * 3 配图 * 4 相关连接 * 民间纠纷调解 - 民间纠纷调解 民间纠纷调解 - 正文 ? 中国历史上素有由年高有威信的耆老和乡官里正调解民间纠纷的习俗。劳动人民之间发生纠纷,常由当事人的亲友、四邻出面调停。宋代后多由保长、族长充当调解人。辛亥革命后出现民间调解组织息讼会。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发韧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1931年制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罪行为的各种争执,并设立了负责解决群众纠纷问题的裁判委员。抗日战争时期,有些地区抗日民主政府制订了区域性的调解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1991年4月9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调解工作列入“基本原则”一章。公安、司法机关都有调解民间纠纷的职权,这种调解是公安、司法工作的补充。1987年公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再次把调解民间纠纷作为一项基本任务。民间纠纷调解要求调解人员在工作当中必须严格遵守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分清是非,实事求是地进行疏导;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各方互谅互让,友好解决争端。调解人员必须遵守纪律,廉正办事,禁止对当事人有任何压制和报复行为。 社会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它在加强对人民的爱国守法教育,增强人民团结,防止恶性刑事案件发生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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