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2011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

2011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

2011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
2011年司法考试宪法讲义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词源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宪法不仅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同时,一切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相抵触者无效。(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九天考资

三、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在于,它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四、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宪法是法。

2.宪法是更高的法。

五、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的主要特征有三个:

(1)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宪政有两个基本原则:

一是公共权力是人们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的和禁止行使的权力。

二是公共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可以表述为:

(1)通常情况下,宪法是宪政的前提,但有宪法却不一定有宪政。宪政则是宪法的生命。

(2)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3)宪法的内容直接决定宪政的内容,没有宪法就没有宪政,没有宪政的宪法就是一纸空文。

(4)宪法和宪政都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为目的。

六、宪法的分类☆☆☆

(一)宪法分类的意义

(二)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传统的宪法分类,或者说是形式上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是英国学者蒲莱士于1884年首次提出的宪法分类。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也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他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中,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这是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

(三)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一)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须具备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三个方面的条件: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淘宝助你考试成功店,是你的考试加油站。有各类考试(财会类、医药类、工程类、公务员等)网校培训课件、学习软件等https://www.wendangku.net/doc/5417482335.html,/

(二)早期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

1.英国宪法的产生。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英国是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因而也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2.美国宪法的产生。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法国宪法的产生。在欧洲大陆,最早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是法国。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了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918年制定了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苏俄宪法》。

二、我国的现行宪法

1、1949年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2、1954年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即1954年宪法。

3、1975年颁布的第二部宪法是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有许多错误的宪法。

4、1978年颁布的第三部宪法,虽经1979年和1980年两次局部修改,但从总体上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的需要。

因此,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

(一)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

(二)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

1988年第一次修正,包括两条内容:

一是在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宪法修正案》第1条)。

二是删去第10条第4款中不得出租土地的有关规定,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第二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明确把“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改革开放”写进《宪法》(《宪法》序言),使党的基本路线在《宪法》中得到集中、完整的表述。

(2)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宪法》序言)。

(3)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宪法修正案》第6条)。(4)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定为国家的基本经济体制,并对相关内容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第7条)。

(5)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宪法修正案》第11条)。

1999年第三次修正。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宪法》序言)。

(2)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修正案》第13条)。

(3)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修正案》第14条)。

(4)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宪法修正案》第15条)。

(5)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合并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修正案》第16条)。

(6)将镇压“反革命的活动”修改为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宪法修正案》第17条)。

2004年第四次修正。有以下重要内容:

(1)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规定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宪法》序言规定,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取得的。“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2)规定我国进行政治文明建设。宪法序言规定,我国“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3)规定“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团结对象。

(4)建立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制度。

(5)修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

(6)加强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是近年来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此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回应了社会的关注。

(7)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8)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修改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规定:“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的代表组成。”这是对香港和澳门回归后全国人大组成发生变化这一客观事实的确认。

(10)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的权力”修改为“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11)增加国家主席的权力规定,规定国家主席有权“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12)将“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戒严的权力”修改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力。

(13)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改为5年。这样,我国各级人大的任期都已统一为5年。

(14)规定《义勇军进行曲》为我国的国歌。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历年考题解读》获取地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417482335.html,/item.htm?id=10733310778

第四节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的一般功能☆

1.确认功能。

2.保障功能。

3.限制功能。

4.协调功能。

二、宪法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的作用

(一)宪法在立法中的作用

1.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2.宪法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3.合理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宪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4.宪法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基本机制。

5.宪法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二)宪法在执法中的作用

宪法是执法的基础与原则。

(三)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

1.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活动的基本准则。

2.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原则。

3.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治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四)宪法在守法过程中的作用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

一、宪法的渊源☆☆

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二、宪法典的结构☆

宪法结构主要是就成文宪法典而言。一般包括序言、正文、附则三大部分。

(一)序言

大致包括国家的斗争历史,制宪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思想,国家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等。

(二)正文

包括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家标志、宪法修改和监督制度等。

(三)附则

宪法的附则是指宪法对于特定事项需要特殊规定而作出的附加条款。其法律效力应该与一般条文相同。

而且其法律效力还有两大特点:

一是特定性。

二是临时性。

第六节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一)根本性

(二)最高权威性

(三)原则性

(四)纲领性

(五)相对稳定性

三、宪法规范的分类

1.确认性规范。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

2.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的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4.程序性规范。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

第七节宪法效力

一、宪法效力的概念

二、宪法效力的表现

1.宪法对人的适用。

2.宪法对领土的效力。

三、宪法与条约

我国宪法对于宪法与条约关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是从宪法序言中可以看出其基本原则,即我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中国政府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相关义务,积极提交履约报告,充分发挥国际人权公约在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权方面的积极作用。

201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试大纲和三大本mp3朗读获取地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417482335.html,/item.htm?id=10572300306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国体概述

二、我国国家政权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

(一)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三、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的概念☆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一种经济体制。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是指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而形成的制度性特征,主要表现在:

(1)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2)在分配制度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3)在宏观调控上,国家能够把人民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更好地发挥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的长处。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1.全民所有制经济。

2.集体所有制经济。

(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劳动者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

2.“三资”企业。

三、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

(一)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宪法保障:《宪法》第12条规定

(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障:2004年宪法修正案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一、文化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一)文化制度的概念

文化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社会意识形态为核心的各种基本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综合。

文化制度主要包括教育事业,科技事业,文学艺术事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医疗、卫生、体育事业,新闻出版事业,文物事业,图书馆事业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等方面。文化制度从一个侧面反映着国家性质。

(二)文化制度的特点

1.文化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文化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3.文化制度具有历史性。

4.文化制度具有民族性。

二、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一)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第l9条规定

(二)国家发展科学事业:第20条规定

(三)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第21条规定

(四)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第22条明确规定

三、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规定

(一)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培养“四有”公民

(二)提倡“五爱”教育,树立和发扬社会公德

(三)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反对腐朽思想

【官方授权】国家司法考试宝典2011(完整版)获取地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417482335.html,/item.htm?id=9925269604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等。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制。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一)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二)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

(三)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第二节选举制度

一、选举制度的概念

近代选举制度有三个特点:

一是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

二是形式上采用普选制。

三是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作指导。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重点法条提示]《选举法》第3条。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2009年《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重点法条提示]《选举法》第16条、17条。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四)秘密投票原则

[重点法条提示]《选举法》第36条。

三、我国选举的组织与程序☆☆☆☆☆

(一)选举的组织

间接选举时,由该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直接选举时,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二)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选举法》第24条、第26条)。

(三)代表候选人制度(《选举法》第29条、第30条)。

(四)投票选举(《选举法》第40条、第41条)。

(五)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选举法》第47条、第44、45条)

[重点法条提示]《选举法》第7条、24条、26条、29条、30条、40条、41条、47条。

四、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五、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在物质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选举法》第8条)。

在法律上

一方面,我国《选举法》和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因而不仅对选举权的剥夺、选民资格争议的申诉及破坏选举行为的诉讼与制裁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而且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有关选举的实施细则。

另一方面,我国《选举法》以专章规定,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一是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是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是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是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压制、报复的。

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念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历史原因。

2.民族原因。

(二)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1.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

2.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一)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1)有利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2)有利于经济发展。

(3)有利于巩固国防。

(4)有利于民族团结。

(5)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

(二)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三)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都须经国务院审批。

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九天考资

根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民政部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第一,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第三,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是自治机关。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重点法条提示]《宪法》第30条、112条、113条、114条。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重点法条提示]《宪法》第116条;《立法法》第66条。

(二)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三)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四)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五)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六)经国务院批准,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4条)

(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自身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第二,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第三,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成员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它的核心在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划分和行使。

三、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一)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二)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三)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

(四)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重点法条提示]《香港特别行政基本法》第44条、67条、71条、81条、82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68条、84条、86条。

四、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二)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三)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四)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重点法条提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

201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试大纲和三大本mp3朗读获取地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417482335.html,/item.htm?id=10572300306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和国籍☆

取得国籍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称之为出生国籍。

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称之为继有国籍。

对于出生国籍的立法,具体而言,又分为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

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而言:

(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对于继有国籍我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两个前提:

一是申请人必须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是必须出于本人的自愿。

同时还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一,申请人是中国公民的近亲属。

第二,本人定居在中国。

第三,有其他正当理由。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在于:

第一,性质不同。

第二,范围不同。

第三,后果不同。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三、基本权利效力

1.基本权利效力的特点:广泛性、具体性、现实性、可诉性。

2.基本权利效力的体现:

(1)对立法权的制约

(2)对行政权的制约

(3)对司法权的制约

四、基本权利限制的界限

1.限制基本权利的概念。

2.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利益。

3.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

(1)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

(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五、基本权利与人权

六、2004年修宪载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

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宪法原则,对我国的立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二,将指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三,将指导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指导人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

七、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的广泛性。

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范围的广泛性。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司法机关根据事实和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现实性。

第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

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33条)。

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

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政治自由

1.言论自由。

2.出版自由。

3.结社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重点法条提示]《宪法》第41条。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重点法条提示]《宪法》第36条、37条、39条、40条、41条。

五、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一)财产权☆☆☆

(二)劳动权☆☆☆☆

(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此外,宪法还规定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残疾人的权利等。

[重点法条提示]《宪法》第13条、42条、43条、46条、50条。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基本义务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历年考题解读》获取地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417482335.html,/item.htm?id=10733310778

第五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和分类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三)责任制原则

(四)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五)精简与效率原则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大的性质与地位

全国人大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二)全国人大的组成与任期☆☆☆

1、组成,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宪法》第59条)。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相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总数不超过3000名,每—少数民族都应有自己的代表,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2、任期,全国人大行使职权的法定期限即每届任期为五年。

[重点法条提示]《宪法》第59条、60条;《选举法》第15条、17条。

(三)全国人大的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5.最高监督权。

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四)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1.提出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审议议案。

3.表决通过议案。议案经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并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其他方式通过。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4.公布法律、决议。法律议案通过后即成为法律,由国家主席以发布命令的形式加以公布。选举结果及重要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公告公布或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形式公布。

[重点法条提示]《宪法》第64条;《立法法》第12条、13条、16条。

(五)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

1、全国人大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是举行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

2、全国人大的会议形式主要有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等。

[重点法条提示]《宪法》第61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5条、20条。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服从全国人大。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重点法条提示]《宪法》第65条、66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23条。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3.解释法律。

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通过举行会议、作出会议决定的形式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制度☆☆☆☆

1.概要。《监督法》共9章48条

2.主要内容之一,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3.主要内容之二,计划和预算监督。

4.主要内容之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5.主要内容之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6.主要内容之五,审议和决定撤职案。

[重点法条提示]《监督法》第8条、12条、14条、18条、21条、23条、24条、25条、29条、30条、32条、44条、45条。

三、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一)常设性委员会

全国人大的常设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的任期相同,即5年。

[重点法条提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35条、36条。

(二)临时性委员会

临时性委员会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为必要时,按照某项特定的工作需要组成的,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调查委员会无一定任期,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任务一经完成,该委员会即予撤销。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代表的人民性

(二)代表的权利☆☆☆

1.全国人大代表有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国家重大问题的权利。

2.有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或者提出询问的权利。

4.有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有非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权利。

6.有“言论免责”权。

7.有在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要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8.其他权利。

[重点法条提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40条。

(三)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2.同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3.保守国家秘密。

4.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5.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监督。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国家主席不是握有一定国家权力的个人,而是一种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内对外代表国家。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与任期

(一)国家主席的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其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因此,当选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基本条件有二:

一是政治方面的条件,即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是年龄方面的条件,即必须年满45周岁。

(二)国家主席的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1.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2.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3.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

4.外交权。

5.荣典权。

国家副主席没有独立的职权,他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

[重点法条提示]《宪法》第80条、81条。

四、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进行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重点法条提示]《宪法》第84条。

第四节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与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于国务院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织产生的,必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国务院的组成与任期☆☆☆

(一)国务院的组成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二)国务院的任期

国务院每届任期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宪法》第87条)。

三、国务院的领导体制及其会议制度

(一)总理负责制

(二)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会议分为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

四、国务院的职权☆☆☆☆☆

1.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和发布权。

2.行政措施的规定权。

3.提出议案权。国务院有权在自己职权范围之内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

4.对所属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及监督权。

5.对国防、民政、文教、经济等各项工作的领导权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

6.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

7.改变或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8.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9.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0.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是主管特定方面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大决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各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4人,各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5—10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这包括三个含义:

一是各部、各委员会是通过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来管理本部的工作。

二是各部、各委员会必须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进行领导、组织和管理。

三是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必须以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为依据,不得同它们相抵触。

六、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实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历年考题解读》获取地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417482335.html,/item.htm?id=10733310778

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与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宪法》第93条)。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领导体制☆☆☆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是5年。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六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由人民代表组成。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

地方各级人大的任期为5年。

[重点法条提示]《宪法》第97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条、5条、6条。

(三)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

2.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4.监督权。

5.制定地方性法规。

[重点法条提示]《宪法》第99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7条、8条。

(四)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1.会议制度。

2.工作程序。

[重点法条提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7条、18条。

(五)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政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议案。

[重点法条提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31条、32条。

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名额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1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为5年。九天考资

201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试大纲和三大本mp3朗读获取地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417482335.html,/item.htm?id=10572300306

(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

4.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5.依法任免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在不违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三)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

三、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一)代表的权利☆☆☆

1.提出议案权。

2.批评建议权。

3.人身特别保护权。

4.言论免责权。

5.物质保障权。

[重点法条提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4条、35条。

(二)代表的义务

1.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他们的监督。

2.向群众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3.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全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接受国务院领导。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为5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执行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

2.领导和监督权。

3.管理各项行政工作。

4.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权利。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科等工作部门。乡级政府一般不设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2、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重点法条提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含义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群众性。

(2)自治性。

(3)基层性。

(二)基层政权的含义☆☆

基层政权是指国家为实现其政治、经济和文化职能依法在基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机关及其所行使的权力的统一体。在城市,基层政权是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权力的统一体;在农村,是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职权的统一体。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相互关系和同人民政府的相互关系。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二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基层人民政府的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

(四)村民委员会☆

1.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与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是:

第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

第二,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3.村民委员会的设置和组织。

[重点法条提示]《宪法》第111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4条、20条。

(五)居民委员会☆

1.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是:

(1)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2)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3)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应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

(4)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可以对与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2.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3.居民委员会的设置和组织。

[重点法条提示]《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3条、20条。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历年考题解读》获取地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417482335.html,/item.htm?id=10733310778

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才有审判权。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森林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三)人民法院的组成、任期与机构设置

1.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2.任期。各级人民法院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机构。

(四)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

1.独立原则。

2.公开原则。

3.方便原则。

4.协作原则。

5.平等原则。

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地位与任务

1.性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29条)。

2.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宪法》第133条)。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职权

1.组织体系。

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还可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垂直领导体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人事任免。

(2)业务领导。

2.职权。

(1)立案侦查。

(2)批准逮捕。

(3)提起公诉。

(4)侦查监督。

(5)审判监督。

(6)执行监督。

[重点法条提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

(三)人民检察院的组成、任期与机构设置

1.组成。各级人民检察院均由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此外,各级人民检察院还设有助理检察员、书记员、执行员、司法警察等。

2.任期。各级人民检察院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机构设置。

(四)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原则

1.独立原则。

2.方便原则。

3.协作原则。

4.平等原则。

三、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历年考题解读》获取地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417482335.html,/item.htm?id=10733310778

第六章宪法实施

201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试大纲和三大本mp3朗读获取地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417482335.html,/item.htm?id=10572300306

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从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历史发展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历史发展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历史发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宪法的历史发展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5年司考金榜题名。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法律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然而,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的自然经济结构,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君主专制制度,都决定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因为宪法与民主制度紧密相连,它是民主事实和民主制度的确认和保障,而奴隶制、封建制国家一般不存在民主制度。因此,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基础。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众所周知,商品经济的发展以自由、竞争为条件。尽管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简单商品经济也曾导致有限的民主制或民主元素,但当商品经济普遍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结构时,自由竞争与平等交换的经济要求必然要通过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反映出来。因此,当资产阶级建立起自己的国家政权后,便通过宪法的形式,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以适应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的发展。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以及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毫无疑问,封建主义的政治制度严重阻碍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新的生产力与旧的生产关系必然会发生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因此,资产阶级需要发动革命,推翻封建专制制度,以资产阶级民主制取而代之,并通过宪法来确认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为了铲除封建制度的束缚、破除君权神授等思想观念的影响,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的“社会契约论”,

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

2014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 2014司考宪法辅导:选举的基本原则。在司法考试复习期间,主要复习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宪法的名师讲义,本文主要讲解选举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条) (1)具有中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下面三种情况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选举法》第3条第2款) ②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而不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6条) ③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二)平等性原则 又称一人一票原则,我国选举在相同的地域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 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 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法律敎育网 4.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选举法》第2条) 1.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直接选举;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选举上级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间接选举。 2.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而其余级别的人大代表的选举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选举法》第36条) (1)秘密投票或称无记名投票,选举人在选举时只需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弃权,而无需署名。选票填好后亲手投入票箱。选举人的意思是不公开进行的,他人无权干涉,也无从干涉。 1 / 1

侵权责任法 司法考试 笔记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课堂笔记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即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笔者有幸受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派遣,曾于2010年1月21日——1月23日参加了国家法官学院在河南分院举办的全国《侵权责任法》培训班第一期的培训学习。授课的专家学者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明义、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林文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等。通过三天的培训学习,笔者深感受益匪浅。为了与法院同行及对《侵权责任法》感兴趣的朋友分享学习体会,笔者特将培训班课堂笔记予以整理汇报。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为便于理解和适用条文,课堂笔记的编排采用了类似于条文释义的方式,但有些观点表述并不是仅仅针对某一条文而言的;二是所作笔记纯系笔者耳听手写所记,虽然尽量记准记全授课专家的原话,但因非根据讲课录音详细整理而成,故笔误、遗漏之处在所难免;三是各位授课专家就同一问题的观点和具体表述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基于以上三点,法院同行在个案法律适用中,要以自己对法律全面、正确的理解为准,不要盲信、偏信课堂笔记中授课专家的有关观点和具体表述。特此说明。 ──笔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产品责任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国家司法考试《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

司考宪法笔记

司法考试《宪法》目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2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2 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5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7 第四节宪法的作用7 第五节宪法的渊源和宪法典的结构9 第六节宪法规范 10 第七节宪法效力 11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13 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3 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14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15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17 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7 第二节选举制度 18 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 22 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24 第五节特别行政区制度25 第六节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26 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28 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28 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31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33 第五章国家机构 34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34 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5 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39 第四节国务院39 第五节中央军事委员会40 第六节地方国家机构 41 第七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43 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47 第一节宪法实施概述 47 第二节宪法的修改47 第三节宪法解释 48 第四节宪法的实施保障49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含义 (一) 中国古代 1. 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 2. 它们的含义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指一般的法律、法度。二是指优于刑法等一般法 律的基本法律。三是指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3. 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邓观应在《盛世危 言》中,首次使用了宪法一词。 (二) 古代西方 1. 古希腊:一是指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2. 古罗马:二是指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制定的普通法规。 3. 英国:三是指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势力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 等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4. 宪法词义发生质的变化,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 成功,近现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三) 近代 1. 都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 2. 都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3. 都是通过对社会关系参与者的权利义务的确认、保护和发展来形成对统治阶级有利 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 4. 宪法规范的内容取决于相应社会的物质条件。 二、宪法的特征: (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我国规定了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2)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 (3)宪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制度、原则,是其它法律赖以建立的依据,为了保证宪法的尊严和相对稳定性,绝大多数国家在制宪和修宪程序上作了 严格的要求。 (2)宪法在制定上的特点: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 (3)在我国宪法方面涉及三个小知识点: ①谁有权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根据我国《宪法》第64条的规定,宪法的修改两个 方面有权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宪法规定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而非出席代表)的2/3(包括 2/3)以上多数通过。(我国不成文的惯例,宪法修正案由大会的主席团来颁布, 而不是由国家主席颁布) ③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其他普通法律通过只需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大于 1/2)。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渊源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渊源 2015司考宪法知识点:宪法的渊源。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紧张进行,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所谓宪法的渊源亦即宪法的表现形式。观世界各国宪法,宪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典、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但一国或一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究竟采取哪些渊源形式,则取决于其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等综合因素。 一、宪法典 宪法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法。宪法典一般由制宪机关采用特定的制宪程序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特点是宪法的形式完整、内容明确具体,因而便于实施:同时由于一般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因而有利于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 二、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所得出的结论。它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指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不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宪法性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机关、程序通常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机关与程序相同。从这种意义上说,宪法性法律只是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即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法律教育网 三、宪法惯例

宪法与行政法——北大考研心得

我谈谈一下几个大家可能会关注的问题吧。 1、要不要同时司法考试? 我从大二就开始思考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司考的风格和内容与法学研究生考试是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总的来说,这是个个人选择的问题。基础好,学习习惯好,精力充沛,如果符合以上几点,不妨给自己一个充满挑战的一年。如果hold不住紧张的时间表,hold不住两次大考的压力,那还是建议大家稳妥一点。 2、要不要上辅导班? 针对北大考研的有凯程和英华,对于前者我并不了解。而我报了英华的综合课的和专业课的班。感觉效果很好。一是理清思路,尤其是民法这样的学科内容体系庞杂,而听完老师的课后,对于复习考研有了一个大概的思路。专业课的帮助也很大,它提供了信息和一些有用的资料。不能说报了辅导班就能如虎添翼,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指路灯的作用。最重要的是,不在乎你报了什么样的班,而在于你如何妥善运用手里的资料,如何举一反三。 3、要不要去北大听课? 说到底这也是个个人选择的问题,考研族在北大屡见不鲜,可见听课是由必要的,但是也要和自己的投入衡量一下。 4、timetable 时间安排也是我们第一次考研的人会遇到的难题。我建议可以将英语复习贯穿始终,英语是一个积累的过程,还是提前复习要好,譬如去年的下半年,最迟也要在今年的3月开始。如果基础很好,托福雅思无压力,也不要大意失荆州,因为考研英语的难度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真题+阅读,这是一大法宝。政治,从功利角度来讲,我个人感觉10月开始复习就OK了,上上视频课或者是面授班,多背背押题卷,肖秀荣、任汝芬、文都考研的最后五套题等等,多看多背,按照套路走,就不会有什么问题。 具体时间安排:10月以后:白天看专业,傍晚时候开始英语阅读3篇,晚上7点到9点,背政治,9到10点被英语作文,10到11点再复习一遍政治。10月以前,大概就是上午看英语,然后时间放在专业课上。这些安排是按我个人喜好来的,并没有什么科学依据,我想重点突出的是每天做自己的计划,不论计划的优劣,都能给你带来预期的结果。

宪法考试重点

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简答题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目的。但是,宪政实践在宪法目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基于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宪

法必须适应宪政实践的要求残年不断地为宪政实践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当然,作为宪政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是政策。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 论述 宪法的特征? 主要特征就是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下面是详细的叙述: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有两种意义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

宪法复习笔记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特征及本质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是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 ①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 ②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程序严于普通法律(2/3或3/4多数)。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请愿书 1、从宪法历史上看: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有密切的联系。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从宪法内容看:宪法的出发点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1、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的,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没有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社会主义宪法就无从产生,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3、民主事实:普通化是宪法产生的前提。 宪法的本质: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一)在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1、宪法只能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 2、宪法会随统治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二)在政治力量对比中,还有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三)宪法集中和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法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1、资: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

2012-2015宪法司考真题及解析

2012-2015宪法司考真题 1、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国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关于依法治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必要前提 B.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依法治国的水平和成效 C.高效公正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D.确立公民的“法律中心主义”意识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条件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因此,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 选项B说法正确。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 选项C说法正确。实现公正髙效权威的司法。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公正髙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选项D说法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想偏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这一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中片面、绝对化的“法律中心主义”具有重要区别。 2、根据宪法分类理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成文宪法也叫文书宪法,只有一个书面文件 B.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C.1830年法国宪法是钦定宪法 D.柔性宪法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其不仅只是一个书面文件。 选项B正确。英国不是成文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自由大宪章》、《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宪法性文件均属于宪法的组成部分。 选项C错误。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民定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协定宪法则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如法国1830年宪法就是在1830年革命中,国会同国王路易?菲利浦共同颁布的,属于协定宪法。 选项D错误。在柔性宪法国家中,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其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关于宪法实施,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宪法的遵守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形式 B.制度保障是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 C.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一种方式 D.宪法适用是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 【正确答案】 B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宪法的发展历史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民族自治机关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区分公民与人民 2013司考宪法:高度自治 一、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略)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2)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3)现行宪法的修正

【例题·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1-59)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法律敎育网 【答案】AD 【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会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汁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该两条修正案并未确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所以B不选。C项不是被修改的内容,也不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D。 【例题·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7-1-64) A.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B.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C.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进 宪法 D.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 【答案】ACD 【解析】选项A错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没有明确此类规定;选项C错误,1999年宪法修正案没有将"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选项D错误,1988年宪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而是使用权。

宪法知识归纳

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古代宪法的含义 宪法英文是constitution,源自拉丁文中的constitutio,意思是组织、规定、确立等。Constitution原指“构成”,国家的基本组织法,规定政府结构和运行方式,不同部门的权力分配。 (二)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宪法”一词便成为与人权保障以及权力制约等密不可分的概念。“宪法”便成为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之基本法。 宪法处理的法律关系,主要有: (1)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私主体)的关系 (2)国家(公共权力)内部的关系 二、宪法的特征 (一)内容上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我国宪法:国家制度及其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及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二)法律效力上 1、宪法处于一国法律体制中的顶端,所有其他法律法规均以其为效力基础,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的条款无效。 2、宪法还是部分法律法规(主要是公法)的制定依据。 (三)制定和修改程序上 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1、制定: (1)专门机构 (2)通过程序 绝对多数;联邦国家州或邦的承认(美国当年定为9州的承认) 2、修改 (1)特定主体的提案: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2)严格的通过程序: (3)特定内容修改的限定 三、宪法的本质 我国宪法学界长期以来的正统观点: (一)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二)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方法论上的反思:仅把宪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政治现象来把握,没有全面把握宪法的思想基础——立宪主义。 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 )=限制公共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传统立宪主义的主流) 我们认为,宪法是一种法律规范,把宪法作为一种规范现象,来阐释宪法本质有其优越之处。从规范的视角看宪法本质。

最新司考宪法复习资料国家结构形式

司考宪法复习资料:国家结构形式 司考宪法复习资料:国家结构形式。整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学相关辅导资料,供考生学习与参考,祝考试顺利。 一、国家结构形式概述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1、单一制和联邦制的特征比较: ①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法律; 联邦有联邦的宪法,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宪法。 ②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联邦和各州各有各的一套中央机关体系。 ③从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 地方政府权力由中央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中央而独立的权力; 其职权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具体规定,既要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财政、 军事等主要国家权力,又规定各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 ④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德国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二)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 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性质主要由以下决定因素: ①民族因素:一般而言,单一民族国家往往实行单一制,多民族国家往往实行联邦制。

②经济因素:如果一国不同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不平衡,或经济产业之间 存在较大差异,相互之间缺乏互补性和紧密联系性,在这样的国家里,通常建立联邦制。 ③地理因素:一国若被自然地分割为若干部分,或一国之内不同地区的地理条件存在较大 差异的,都有可能使不同地区、部分之间之形成较为松散的联系。 ④历史因素:包括历史传统、特定的历史实施及其它的历史遗留问题等,也可能影响该国 的国家结构形式。 二、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1、我国有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历史传统。 2、我国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决定了只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3、我国各民族关系也有利于实行单一制国家。 4、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二)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①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与资格。 ②为处理多民族的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民族自治)制度,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 ③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 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三、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概念司法考试宪法的基础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3司考宪法:立法 2013司考宪法:参政权 司考宪法:罢免权 司考宪法:出版自由 一、宪法的词源 1.中国 (1)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其含义有三种情况: ①一般的法律、制度; ②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③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2)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 2.西方 (1)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 ①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②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议会制定的普通法规; ③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关系的法律。 (2)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古代中国和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的时候,既有相同之处,如都具有法律的意义,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但又有不同之处,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 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宪法是法 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 (1)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 (2)宪法与法律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宪法和法律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 2.宪法是更高的法 虽然宪法虽然具有普通法律的属性,但是宪法是国家法,通常称之为"法律之法律",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三、宪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例题·单选题】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05-1-11)

宪法考试重点完整版

宪法考试重点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名词解释 宪法: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简答题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的是指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的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政作为以宪法规定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它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都必须服务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的宪法目的。但是,宪政实践在宪法目前也不是完全被动的,对于不具有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控性的宪法,宪政的实践活动又可以通过反作用的机制来使得纸上的宪法符合宪政实践的要求。所以,仅仅有宪法,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基于纸上的宪法规定产生具有现实意义的宪政实践,宪法必须适应宪政实践的要求残年不断地为宪政

实践提供正确的规范依据。当然,作为宪政实践的基础,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也就是说,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不存在一个被称为宪法的根本法,或者是宪法存在的权威被人们严重忽视,宪政是无从谈起的。因此,要实现宪政,就必须要强化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法,不是简单的政治纲领或者是政策。宪政实践要求一个国家必须保持法制的统一与协调,其中,宪法应当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这是的基本前提。 论述 宪法的特征? 主要特征就是内容最重要;法律效力最高;修改最严格。下面是详细的叙述: 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有两种意义的宪法规范:一是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指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作为的一种,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的三要素,即假定条件要素、行为模式要素和处理后果要素。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又具有一般不具备的特性:

司考宪法重点知识点

宪法记忆重点 全国人大会议的临时召集: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2、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全国人大的预备会议: 召集人和主持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一届的第一次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会议目的:1、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2、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它事项的决定。 全国人大会议:召集人――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人――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时间――本届选举完成后的 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员: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院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经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的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它组成人员(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行政区域的建制和区域化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由全国人大批准,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2、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 3、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 宪法的修改:由1、全国人大常委会;2、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它议案: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法律案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紧急状态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国务院各部委的设立、撤消、合并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宪法学讲义+周叶中

周叶中《宪法》(第二版)讲义第一季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关于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包括公民权利的种类、内容、保障措施;国家权力的范围、配置模式。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形式上的宪法(宪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如选举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宪法解释及典型性宪法案例)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①历史上,宪法是资产阶级及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宪法都体现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②内容上,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三、宪法的定义 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①统治阶级力量比被统治阶级力量强大,有权制定宪法。 ②宪法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2)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3)宪法集中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第三节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司法考试宪法笔记

宪法自己整理与口诀 1.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刑事法律、诉讼法、国家机构的(组织法、立法法、选举法等)、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 2. 法律保留 绝对保留: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诉讼和仲裁制度。 口诀1:人(人身自由)正(政治权利)犯(犯罪和刑罚)法(司法制度)。 口诀2:干了坏事,被逮了,判了,剥了。 因犯罪接受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后经诉讼或仲裁制度接受刑罚,并且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 相对保留(原则上只能制定法律,特殊情况下可以授权国/务/院):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其他。 口诀:国家主权,组织政府,制定民族、特区、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的民事经济制度(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并决定征收征用非国有财产。 3.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公布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加以公布。(国家主席只公布法律,也只有主席有

令。)在人/大常委会公报(标准文本)、中国人/大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有关国防建设的,可以再加上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共同签署中/央/军/委令。在国/务/院公报(标准文本)、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全国性报纸上刊登。 4. 地方性法规有权涉及的事项 口诀:城管(城乡建设与管理)保护历史文化(历史文化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注:广东东莞、广东中山、甘肃嘉峪关、海南三沙 5. 事前审查三批准和备案 ○1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不备案 ○2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法规,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3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口诀:对自治特权不放心都要报批;省级的不报批,对地级市不放心要报批。注:1)报批的,没有问题的要在4个月内予以批准。 2)各级常委会都不是自治机关。 小结:○1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批准一个:自治区的自治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两个:州、县自治法规;设区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

宪法规范、宪法效力--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六、七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 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417482335.html,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一章第六、七节讲义 第六节 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规范的特征 1.根本性 宪法规范规定的是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具有根本的创制性,是国家各种具体制度的最终根据及渊源。其它的法律规范都是依据宪法规范、以宪法规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其法律效力也来源于宪法规范。 2.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它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一般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同时宪法还是一切组织或者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 3.原则性 宪法规范大都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大法,不是法律大全,所以宪法规范不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而以确定原则为限。此类原则,往往是立法之本,对全局有最高的指导意义。宪法对其所规定的内容往往采用较为概括的方法,如果没有概括性,宪法必将冗长无比,失去作为根本法的意义的表现。 4.纲领性 宪法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由于宪法不仅是过去经验的总结,也是现实的根本准则,还是对未来纲领的宣告。宪法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就是纲领性的表现。 5.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使得它较其它法律具有更大的适应性。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承受客观形势带来的变化。同时又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统治阶级如果不是有意着眼于改革,一般不会轻易地修改宪法;加之宪法自身都作了严格修改程序的宣告,使得宪法的修改不会轻易发生。基于以上两点,宪法规范在形式上又具有相对稳定性。 【例题·单选题】关于宪法规范的特性,下列哪一项表述不成立?( )(05-1-13) A.根本性 B.原则性 C.无制裁性 D.相对稳定性 [答疑编号2759010206] 【答案】C 【解析】选项C 不成立,宪法规范的特征包括:根本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纲领性和最高权威性。 三、宪法规范的分类 1.确认性规范 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等形式。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