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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权威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权威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权威解读.

2011年12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促进公平竞争,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节约公共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招标采购方式的广泛应用,招标投标活动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有的领导干部利用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搞权钱交易,使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成为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灾区;一些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围标串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同时也有相关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认真总结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制定出台配套行政法规,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筑牢工程建设和其他公共采购领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是必要的。制定出台《条例》,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

问:《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规避公开招标、搞“明招暗定”的虚假招标以及串通投标等突出问题,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针对当前突出问题,主要细化、完善了保障公开公平公正、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招标投标正常秩序的规定。

一是进一步明确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范围。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

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审核确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并通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二是充实细化防止虚假招标的规定。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充实细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的规定,不得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审查和中标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实践中搞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法律规定的同时,对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三是禁止在招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订立合同,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四是完善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对正常的招标投标竞争秩序危害甚大,应当依法严惩、坚决遏制。《条例》在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评标是选取中标人、保证招标成功的关键,《条例》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评标

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确保公正评标,一要规范地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二要规范评标行为,《条例》进一步完善了这方面的规定。

针对有的领导干部、招标单位负责人滥用权力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选取,指定或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严重妨碍公正评标的问题,《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招标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对违法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针对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甚至徇私舞弊的问题,为严格规范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行为,保障评标公平公正,《条例》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同时对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问:《条例》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作了哪些规定?对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作了哪些规定?

目前,招标投标领域仍然是违法违纪问题的易发高发领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权钱交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社会对此反映强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对禁止领导干部等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已有明确规定。为切实落实要将严格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一条…高压线?,谁碰就依法处理谁”的要求,《条例》重申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选定所指定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另外,条例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这与《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相衔接,有利于加强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监察,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为保障严格执法,落实行政问责制度,《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据了解,《条例》还对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和招标投标信用制度作了规定,请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目前,一些地方设立了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有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条例》将其称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在功能定位上,《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立足于为招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在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上,《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在设立的层级上,《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同时,《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为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惩戒”的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得以体现,《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问:对《条例》的贯彻实施有什么安排?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国家法制建设中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又一重大举措,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做好宣传培训。通过新闻宣传、人员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营造认真学习《条例》、自觉执行《条例》的氛围。二是清理完善配套规定。各部门、各地方要对涉及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修改、废止并对外公布。需要制定配套规定的,要抓紧制定出台。三是加强监督执法。按照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集中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插手干预招投标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四是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我们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以来查处的典型案例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剖析,将适时向社会公布。

关于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

关于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 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落实学校党委提出的2012年度工作任务,提高实践育人质量,更好地培养学生社会适应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从而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 一、加强实践育人工作的指导思想 我校加强实践育工作人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为契机,以不断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为目标,以系统设计实践育人教育教学体系为前提,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为重点、以开展系列实践育人活动为载体,以加强实践育人基地建设和搭建各类实践平台为依托,以创新实践育人方法途径为基础,以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实践教学过程管理、加大实践教学经费投入为保障,实施全程、全面、全体培养,稳步提高实践育人质量。 二、推进实践育人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价值引领的原则 在推进实践育人的过程中,要把大学生的思想引领作为推进实践育人工作的首要任务,要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实践育人工作全过程;引导大学生将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相结合;将个人成就和社会责任相结合,自觉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坚持系统设计的原则 在设计实践育人教育教学体系的过程中,要区分不同类型实践育人形式,系统制定具体工作规划,分类指导,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校内与校外结合、课内与课外结合,确保实践育人工作全面展开。 (三)坚持普遍参与的原则 在推进实践育人的过程中,结合我校办学特点、专业特点,在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使实践育人工作体系面向最广大的普通大学生来设计,力争做到普遍适用、普遍参加、普遍评价,要确保每一个大学生都能有参加实践的机会。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解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公众最关心的话题之一。然而,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时有发生,三聚氰胺、苏丹红、地沟油等,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着广大群众的神经。为此,党中央、国务院通过一系列文件明确,重典治乱,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与此同时,国家立法部门也在充分调研论证的情况下,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食品安全法典,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行《食品安全法》颁布于2009年,缘何实施5年就要大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它都体现了哪些理念和原则,做了哪些主要修改?“最严”体现在哪些方面?

对监管部门、食品行业发展以及公众“舌尖上的安全”有何影响? 修订背景及过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现行食品安全法)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得到提升,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与此同时,我国食品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依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监管体制、手段和制度等尚不能完全适应食品安全需要,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被立法部门提上日程。

权威解读20个问答搞懂双重预防机制!

权威解读:20个问答搞懂双重预防机制! 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安委办印发了《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同年10月9日,又印发了《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为方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双重预防机制的核心思想和主要内容,本报特邀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中心、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和北京安瑞祺国际风险管理公司的有关专家,归纳了有关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20个问题。 1、为什么要提出构建双重预防机制? 答:近年来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当前安全生产领域“认不清、想不到”的问题突出。针对这种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要将安全风险逐一建档入账,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把新情况和想不到的问题都想到。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就是针对安全生产领域“认不清、想不到”的突出问题,强调安全生产的关口前移,从隐患排查治理前移到安全风险管控。要强化风险意识,分析事故发生的全链条,抓住关键环节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变成事故隐患、隐患未及时被发现和治理演变成事故。 2、双重预防机制的基本工作思路是什么? 答:通俗说,双重预防机制就是构筑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两道防火墙。第一道是管风险,以安全风险辨识和管控为基础,从源头上系统辨识风险、分级管控风险,努力把各类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杜绝和减少事故隐

患;第二道是治隐患,以隐患排查和治理为手段,认真排查风险管控过程中出现的缺失、漏洞和风险控制失效环节,坚决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可以说,安全风险管控到位就不会形成事故隐患,隐患一经发现及时治理就不可能酿成事故,要通过双重预防的工作机制,切实把每一类风险都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把每一个隐患都治理在形成之初,把每一起事故都消灭在萌芽状态。 3、双重预防机制如何在遏制重特大事故方面发挥 作用? 答:双重预防机制着眼于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紧盯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是一个常态化运行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可以有效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夯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工作基础。基于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机理,从重大危险源、人员暴露和管理的薄弱环节入手,按照问题导向,坚持重大风险重点管控;针对重特大事故的形成过程,按照目标导向,坚持重大隐患限期治理,有针对性地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4、构建双重预防机制要把握哪几个原则? 答:一要坚持风险优先原则。以风险管控为主线,把全面辨识评估风险和严格管控风险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切实解决“认不清、想不到”的突出问题。二要坚持系统性原则。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从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两道防线,从企业生产经营全流程、生命周期全过程开展工作,努力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之前、把隐患排

食品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分10章104条,分别为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针对多头监管、政出多门的现状,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同时,食品安全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在总结“三鹿事件”教训的基础上,食品安全法特别明确,要对食品添加剂加强监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严禁往食品里添加目录以外的物质。 食品安全法还就统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保健食品、食品广告等的监管作了规定。此外,食品安全法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的《食品安全法》有哪些创新与突破?与原来媒体多次报导的讨论相比进行了哪些改进?还有哪些隐忧?本文在细细研读之后,给以归纳解析。 一、食品安全监管分工:进一步明确了分工,参与者更多,包括行业自律、媒体监督等。 新的食品安全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对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分工进行了具体的说明,把各部委的分工进行了界定,并提议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来进行总体的协调。除此之外,还对县以上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媒体的监督等进行了更明确的说明。 过去我国“八个部分管不着一头猪”,“管理打架”问题严重,职能交叉、多头食品安全执法检查的现象大量存在。多部门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检查,浪费了国家有限的公共资源,无端增加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引起社会强烈不满。这是过去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过多而又相互推诿的真实写照。另外由于缺乏协调机构,

权威解读新修订的道德规范

权威解读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09月10日作者:丰捷来源:光明日报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E-mail推荐】【关闭】 核心内容 新《规范》共六条,体现了教师职业特点对师德的本质要求和时代特征,“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热爱祖国是每个公民,也是每个教师的神圣职责和义务。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每个社会成员知法守法,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做法律禁止的事情。 ●“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 没有责任就办不好教育,没有感情就做不好教育工作。教师应始终牢记自己的神圣职责,志存高远,把个人的成长进步同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同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在深刻的社会变革和丰富的教育实践中履行自己的光荣职责。 ●“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亲其师,信其道。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必须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教书育人”——教师的天职。 教师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教师要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在各个方面率先垂范,做学生的榜样,以自己的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影响学生。要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 终身学习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教师职业特点所决定的。教师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经过两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历经11年再次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在教师节前正式公布。这是教育界的一件大事,为帮助大家了解有关情况,日前记者采访了教育部师范

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直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规范校园建设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直属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用于教育部对直属高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和校园建设规划的管理。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校园建设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竣工财务决算等的审批;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汇编和执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重要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校园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校校园建设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和申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和使用,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校园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条直属高校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不得未批先建,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二章校园建设规划 第六条直属高校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及城市区域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战略,及时编制和修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校园规划应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校园规划是开展校园基本建设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是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直属高校应注重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建设。校园规划应体现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校园资源统筹使用、生态环境和校园历史文化妥善保护等要求,力求做到以人为本、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备、统筹兼顾、建设有序,保证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校园规划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勘察设计机构负责编制,应充分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听取主管部门、地方规划部门及校内师生员工的意见。经批准的校园规划应及时报教育部备案。校园规划修编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划编制的有关程序进行,并重新报批和备案。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权威解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权威解读 时间:2015-04-25转载自:南方周末 编者按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下午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食药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南方周末记者郭丝露就新的食安法对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职责的规定问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提问并得到解答。 新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的? 南方周末记者郭丝露提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以下称滕佳材): 应该讲,地方政府是守土有责,对食品安全同样是这个原则,在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要求是分级管理负责的,这一次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当中,新的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规定,又提出了一些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求政府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不足,比如食品安全需要人,需要执法队伍,需要检验检测的设备,需要我们资金的保障,这些都是属于地方政府应该提供的,所以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就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这一点就是为执法部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提供执法的保障。 第二,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出专门的评议和考核,看看下一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好不好,本级的监管部门是不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的义务? 第三,强化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地方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按照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是今年10月1日实施,应该讲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我的理解应该要么就是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要么地方政府制定政府规章,不管怎么说,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地方做出规定。据我掌握的情况下,现行很多地方没有进行地方立法。 第四,强化了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

教育部权威解析2019全国高考作文

6月7日,全国高考拉开序幕,首科语文试题引起热议。 教育部考试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2019年高考语文命题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依托高考评价体系,推进高考内容改革,机制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体系性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充分体现高考语文以文化人、全面育人的导向和追求。 “试题以德育为魂,积极回应时代重大主题,展现五四运动百年来中国青年的爱国精神和接续奋斗,突出新中国成立70年来的辉煌成就,发掘新时代立德树人的深刻内涵;试题以智育为基,持续深化新时代高考考试内容改革,精准落实高考评价体系,紧密衔接高中课程标准,贴近学生现实生活及认知实际,在增长知识见识、注重能力考查、凸显应用导向、突出情境设计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试题助力体美劳教育,精心撷取素材,科学体现素质教育的全面育人理念。”上述负责人表示,2019年全国高考语文科共有8套试卷,其中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命制3套,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分省自主命制5套,所有试题均保持较高质量及合理难度。 一、坚持立德树人导向,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019高考语文命题立足高考评价体系,坚持立德树人价值导向,结合语文学科特点,通过科学设计命题,厚植家国情怀,倡导品德修养,讲述奋斗故事,引导考生传承爱国精神,接续时代奋斗,谱写新时代中国青年的奋进之歌。 1.厚植家国情怀,培育追梦赤子 爱国主义是我们民族精神的核心,五四以来中国青年的百年奋斗史书写了无数爱国青年的青春风采。2019高考语文命题充分发挥语文学科的特点,将深厚的家国情怀以贴近现实、贴近考生的方式,生动地呈现在试题之中,营造极富时代特点和青春色彩的语境,彰显高考育人功能。 如全国Ⅱ卷作文试题“青春接棒,强国有我”: 1919年,民族危亡之际,中国青年学生掀起了一场彻底反帝反封建的伟大爱国革命运动。1949年,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新中国青年投身于祖国建设的新征程。1979年,“科学的春天”生机勃勃,莘莘学子胸怀报国之志,汇入改革开放的时代洪流。2019年,青春中国凯歌前行,新时代青年奋勇接棒,宣誓“强国有我”。2049年,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中国青年接续奋斗…… 请从下列任务中任选一个,以青年学生当事人的身份完成写作。 ① 1919年5月4日,在学生集会上的演讲稿。 ② 1949年10月1日,参加开国大典庆祝游行后写给家人的信。 ③ 1979年9月15日,参加新生开学典礼后写给同学的信。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

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 教干字011号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的社会主义积极性,有计划的安排教师工作,合理计算教师的编制,切实保证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师工作量包括:教学工作量(含教学法研究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等。教师全年工作量,按每天8小时,每周5天,每年暂按42周计算,应为1680小时(待校历确定后,按校历周数计算教师全年工作量)。 高等学校应贯彻教学为主的原则。首先保证完成教学任务;同时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实验室和教材建设、培养和提高师资等项工作。全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一般应占全校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左右。 第二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注:下列的“计划学时”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1学时以1小时计。) 1. 讲课(包括备课、上课、课外辅导)的工作量; 教授、副教授: 讲课工作量=计划学时×(4~5) 开新课工作量=计划学时×(5~7) 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3×班数 讲师: 讲课工作量=计划学时×(5~6) 开新课工作量=计划学时×(6~8) 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3×班数 需要助教讲课或助讲,可按讲师工作量的高限计算。 (注:大班讲课超过一百二十人,工作量增加百分之十) 文科的某些课程(包括公共政治课),更新内容较多的章节,其教学工作量可按开新课计算。 专任课外辅导工作量=计划学时×3;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班数。 (注:专任课外辅导,是指某些教师只担任课程的辅导工作而不担任讲授工作。)

2. 公共外语课的工作量=计划学时×(3~4)×班数。 (注:公共外语课的工作量,包括备课、上课、课外答疑及批改作业。公共外语课每班为四十人左右)。 3. 体育课的工作量=计划学时×(3~4);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班数。 辅导校体育代表队,每小时以1.5小时计算;辅导群众性体育群众活动,可按核准的实际小时计。 4. 辅导课、习题课、课堂讨论、批改作业的工作量: 辅导课、习题课工作量=计划学时×4;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班数。 (注:习题课每班学生为四十人左右) 课堂讨论工作量=计划学时×5;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班数。 (注: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工作量,包括备课、上课、听课、课外辅导。) 批改作业工作量=核准的批改份数×(1/12~1/4)小时。 5. 实验课(包括上课、备课、课外辅导)的工作量=计划学时×(3~5);重复班工作量=计划学时×2×组数。 (注:每组学生十五人左右。) 批改实验报告工作量=核准的批改份数×(1/10~1/3)小时。 6. 批改中文、外文写作课作业的工作量=(1/2~1)小时×核准的批改份数。 7. 指导实习、社会调查的工作量=(计划天数+教学准备天数)×(8~9)小时;其中野外作业天数×(9~10)小时。 (注:指导实习和社会调查的工作量,包括批改实习报告和调查报告。) 8. 指导课程设计的工作量=计划学时×(4~5);学年论文的工作量=计划学时(1/4~1/6)小时×学生人数。 9.制图课讲课部分的工作量,按本办法第二条第1项计算;其练习部分的工作量,按本办法第二条第4项计算。 10.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工作量: 教授、副教授工作量=计划周数×(5~7)×学生人数; 讲师工作量=计划周数×(6~8)×学生人数。 (注:指导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的工作量,包括选课、答辩及有关工作。毕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热点解读

新食品安全法全文热点解读 导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近段时间以来,新法的修订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治乱用重典"。下面小编整理了新食品安全法全文热点解读,欢迎阅读! 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到底"严"在哪里?有着哪些具体的新举措、新规定?将在维护公众食品安全方面发挥怎样的作用?《经济日报》记者进行了调查。 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舆论称为"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法以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为目标,较修订前有4方面明显的变化,一是对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等各环节实施最严格的全过程管理。二是建立最严格的监管处罚制度,同时加重了对地方政府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的问责。三是健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制度。四是建立有奖举报和责任保险制度,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媒体等监督作用,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强化经营主体义务,发生纠纷更易找到"正主儿" 家住上海的巧鹰平时家务繁忙,为了节约时间,她总爱网购水果蔬菜。对她来说,网购这类商品,最麻烦的事情是送来的产品不新鲜,要退货十分困难。供货商和网购平台互相推诿扯皮,不仅耽误时间影响情绪,问题也往往很难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她能选择的解决办法,只能是不断更换网购平台。一来二去都摸索出了经验,"大网站得到

融资后,就变得财大气粗、服务质量下降。反而是小网站怕买家给差评,经营得战战兢兢,服务比较好"。谈到这个话题,巧鹰觉得有些无奈。 巧鹰遇到的其实不是个小问题。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国网络食品交易量正变得越来越大。但伴随着网购的方便快捷而来的,还有网购交易纠纷不断产生。针对这些问题,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多方面主体义务。其中,新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专门作出规定,将网购食品纳入监管范围,并强化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商家的审查义务,规定了在网络购买食品的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则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简单来说,就是"网络交易出问题,第三方平台先负责"。这一规定明确了网购平台的主体义务,对巧鹰来说,今后再遇到网购纠纷时,就能有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可以运用。 除了网络交易,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其他义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新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新法还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追溯义务,完善了追溯制度。如新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此外,新法同时强调了食品生产者的自查义务。 责权明晰全程监管,严格责任追究、严惩犯罪行为 对于新法带来的变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给予高度

从政府文件看不懂再看公文写作知培训的重要性

从政府文件看不懂再看公文写作知培训的重要性 政府文件是政府进行公共管理和实施公共服务 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它同时也是向社会传递政府管 理意图、方法和要求的重要媒介。但要实现政府文 件的这些重要功能,首先是要使公众能够清晰、准 许明晖许信红耿海英王娟 确地理解和读懂政府文件的含义,否则就谈不上公 文的作用。那么,如果有一些让公众“看不懂”的 公文发了下去,其结果又会如何呢? 例如,在某市《关于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用的一种布局形态。通常先写一个非常简明的开 头,说明开展某一工作或活动的原委、背景,然后 在主体部分里,按照这一工作进行的过程,从初期 到后期,从远处到近处、从低级到高级,分作几个 层次逐-/Ji以说明,步步深入、顺理成章。 七、计划 计划性文种写作的结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 但是,无论采用哪种结构形式,计划的主体部分必须体现出“做什么”与“怎样做”的逻辑关系。所谓“做什么”,即工作的目标、任务,同时要写明完成的时限。所谓“怎样做”,即完成目标、任务的具体措施、步骤与方法,一般应包括人力、物力、技术、手段、组织领导等,对这些内容应当写得详尽、具体。 八、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文种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它要反 映出事物或事件发展的全过程,并要进行恰切有力 的分析,找出根源,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既要提 出问题,又要解决问题;既要摆事实,又要讲道 理;既要以材料说明观点,又要用观点统率材料。 为此,在撰写时必须精心设计其框架结构,以便合 理地使用所获取的材料,更好地突出全文的主旨。 对其结构的安排方式,通常有三种:一种是分部分式,即以调查点为核心,调查了几个点,就分为几 部分叙写。二是分阶段式,即按照时间顺序或事物 的产生、发展和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将其划分为 若干个阶段,逐段进行叙写,前后有所概括,有所 归纳;三是分问题式,即将调查情况归结为几个方 面的问题,按其内容性质的主次、轻重的逻辑顺序,逐一进行叙写。究竟采用何种形式,应视具体的内 容表达需要确定,要眉清目楚,有助于说明问题。九、工作研究 “工作研究”在结构上一般包括三个方面:一 是开头。一般首先摆出矛盾,提出问题,所提问题 要具体、明确,不要以虚代实,以假充真,模糊不

实现中国梦必须坚定理想信念

实现中国梦必须坚定理想信念——二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五四重要讲话精神 评论员 2013-5-8 15:51:08 来源:中国教育报 2013年05月08日习近平总书记日前在同各界优秀青年代表座谈时勉励广大青年,一定要坚定理想信念。中国梦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也是青年一代应该牢固树立的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带领人民历经千辛万苦找到的实现中国梦的正确道路,也是广大青年应该牢固确立的人生信念。总书记的讲话,引人深思,更催人奋进,为青年成长成才指明了方向。 青年有理想、立大志,于国于民,于己于人,都大有裨益。“百学须先立志,志不立天下无可成之事”。青年唯有立大志,方可成大业:少年周恩来立下“为中华之崛起而读书”的壮志,成就救国救民、立国立民的千秋伟业;少年茅以升矢志造桥负笈苦学,克服重重困难,修建第一座现代化桥梁……古今中外,“有志者事竟成”的故事不胜枚举。 青年要坚定理想信念,在当下具现实紧迫性。今天的社会价值多元,其中不乏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影响,让少数青年混淆价值、迷失自我,抱怨没有施展空间,对现行道路产生动摇,或者无所事事、虚度光阴。种种现象,其根源都在于他们的理想信念不坚定、不正确。青年树立怎样的志向,怎样坚定理想信念,至关重要。 当前,全国人民都在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这就为青年在当下找到自我、确立人生方向提供时代坐标。广大青年只有顺应时代潮流,自觉认同、追求中国梦,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行,才能以小我激发

大我,铸就更加辉煌的事业。 时势造英雄,英雄出时势。正是在国家、人民对航天梦的执着追求和大力支持下,平均年龄只有33岁的嫦娥、神舟团队,将“嫦娥”送上月球,让神舟与天宫对接。青年要坚守理想信念,就必须像航天团队那样,将个人梦融入中国梦,将个人发展融入中国道路,顺应历史发展方向,在共同梦想的追求中,获得更大发展机会,把握发展的主导权主动权,不仅实现个人的发展,更铸就利国利民的功绩。 “自胜者强,自强者胜。”正是由于对脚下热土爱得深沉,紧紧跟党走的信念无比坚定,强震面前,雅安少年才会大声喊出“我们不怕、我们坚强”。青年要坚定理想信念,就必须要自信、自强,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对历史规律、基本国情有清醒认识,增强对党、对国家的强烈自豪感和对自己的高度自信心,才能脱离随波逐流的迷茫,摆脱不切实际的幻想,在共同奋斗中找到归宿,得到战胜一切困难的自信。 梦在前方,路在脚下。优秀青年的成长经历告诉我们,青年投身到祖国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和事业,更容易脱颖而出。青年要坚定理想信念,必须珍惜韶华、奋发有为,在脚踏实地的实干中找到自身位置,在贴近人民的基层找到施展身手的舞台,勇做走在时代前面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我们相信,有理想、有信念的青年一代,一定能在追求中国梦的道路上放飞青春、大有作为。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教发[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 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⒈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行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 ⒉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 ⒈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 ⒉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发至所属普通高

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解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解读 编者按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以160票赞成、1票反对、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下午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国家食药总局副局长滕佳材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就本次会议表决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南方周末记者郭丝露就新的食安法对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职责的规定问题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提问并得到解答。 新的食品安全法是如何强化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职责的? 南方周末记者郭丝露提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以下称滕佳材): 应该讲,地方政府是守土有责,对食品安全同样是这个原则,在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要求是分级管理负责的,这一次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当中,新的食品安全法充分体现了这方面的规定,又提出了一些更加具体、更加明确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要求政府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的保障能力。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地方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使得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不足,比如食品安全需要人,需要执法队伍,需要检验检测的设备,需要我们资金的保障,这些都是属于地方政府应该提供的,所以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就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的建设,这一点就是为执法部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能力提供执法的保障。

第二,实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级人民政府要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出专门的评议和考核,看看下一级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做得好不好,本级的监管部门是不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的义务? 第三,强化了对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监管,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地方应该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按照新出台的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做出配套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在法律实施一年内做出规定。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是今年10月1日实施,应该讲在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制定对小加工作坊和小摊贩具体的管理办法,我的理解应该要么就是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要么地方政府制定政府规章,不管怎么说,明年10月1日之前各个地方做出规定。据我掌握的情况下,现行很多地方没有进行地方立法。 第四,强化了责任的追究。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的责任追究,要求对不依法报告、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发生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进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等情形,新法上都有规定,都设定了相应的行政处分责任条款。 为什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滕佳材: 新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主要是考虑仅采用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最主要的问题是这种分装容易引起二次污染,特别是还容易让一些不法分子在二次分装过程中,造成非法添加、以次充好。另外,通过禁止婴幼儿配方乳粉分装的这种行为,我们还要鼓励国内的生产企业集中力量提升研发能力和生产的技术水平,进一步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同时对待这个规定,我们将结合食品安全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研究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相关监管制度。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实施方案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 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现就《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教社政〔2005〕5 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简称“思政课”)的课程设置 (一)本科课程设置 4门必修课: 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简称“原理”)3学分 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简称“概论”) 6学分 3.中国近现代史纲要(简称“纲要”)2学分 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基础”)3学分 另外,开设“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等选修课。 (二)专科课程设置 2门必修课: 1.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4学分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学分 (三)本、专科学生都要开设“形势与政策”课,本科2学分,专科1学分。有关具体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生形势与政策教育的通知》(教社政〔2004〕13号)规定执行。 (四)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高等学校的课程设置,按照本规定执行。 (五)成人高等学校的课程设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设置,另行通知。 二、本科、专科必修课程的基本内容

(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着重讲授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帮助学生从整体上把握马克思主义,正确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着重讲授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历史进程,充分反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理论成果,帮助学生系统掌握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基本原理,坚定在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 (三)“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主要讲授中国近代以来抵御外来侵略、争取民族独立、推翻反动统治、实现人民解放的历史,帮助学生了解国史、国情,深刻领会历史和人民是怎样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 (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主要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帮助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质,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三、课程设置实施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时间安排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实施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要严格按照《意见》和本方案实施。要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充分考虑本科、专科教学的特点和内容要求,充分考虑新课程设置方案与师资队伍、原有课程的衔接,从当前实际出发,着眼于教学秩序的稳定,按照整体推进、分类指导,先试点、后推广,突出重点、逐步过渡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实施工作。 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设置方案,从2005级学生开始,在中宣部、教育部的领导下进行试点;从2006级学生开始,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普遍实施。除试点学校外,2005级(含2005级)以前的学生,仍按照“98方案”开设相关课程。 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和中外合作高等学校的本科、专科同类课程的开设时间可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的课程设置在没有作出新安排前,仍按照“9 8方案”开设相关课程。 四、教材编写、教学研究、教师培训和学科建设 做好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设置实施工作,必须把教材建设、教学研

新版《食品安全法》逐款权威解读三之特殊食品

新版《食品安全法》逐款权威解读三之特殊食品 第七十四条【特殊食品严格监管原则】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条文解读 本条在原法第51条第1款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的规定。 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是指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表现在:一是注册或者备案制度。生产普通食品只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并不需要进行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而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外,还要进行产品或者配方的注册或者备案。二是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国家对普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是采取鼓励的态度,不强制要求。但是对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要求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三是其他管理制度。例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等。这些都是比普通食品更严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保健食品声称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包括原料名称、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 条文解读 本条在原法第51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规定。 一、保健食品的基本要求

第1讲公文基本概念讲解

第1讲公文基本概念 各位学员,大家好!今天这节课呢叫做政务关系和公文写作。那么为什么是这样一个题目呢?这个我们过去学习公文写作呢更多的呢是强调文字上怎么处理,但是在公文处理过程当中啊,理解它的政务关系对这个公文的质量有非常重要的影响,那么所以说呢我们这节课呢就是在讲的这个公文怎么写的时候呢,这个同时呢也和大家讲一下就是为什么这样写。那么在公文这个处理过程当中的有很多的这个政务关系,怎么去理解它?这个直接和公文的写作的内容也都是相关的,不光是处理流程,包括写作也是有影响的。所以说呢我们这一课呢就是从这么两个角度,就是政务关系的角度去理解公文,那么再有一个公文处理和写作的这个角度。 那么我想有这么四个这个方面的内容,我们一一加以介绍。一个呢就是对整个公文的它的一些基本的概念的了解,这个公文它的性质,公文它的这个一些特点,这个处理公文的一些原则,这是一课。 第二课呢我们就重点说一下,就是公文之间的在这个处理当中它所涉及的一些政务关系,它的规则是什么样的,包括这个行文规则还包括的话就是公文的这个名义。这个当然了这个就是说不光是这些里头有政务关系,是吧,在其他当中也有,那就是在讲其他内容的时候一并介绍,就是第二课的内容。 第三呢就说一下公文写作的一些方法。 最后呢说一下公文的格式和这个公文流转的流程。 首先我们讲第一课,就是公文的基本概念。公文基本概念呢我们分为四节,一是公文的定义,二是公文的种类,三是公文的分类和公文处理的一些原则。 一、公文的定义 那么关于公文的定义呢,我们在这个就是公文,工作条例里头啊,有这么一段话,是给出了它这么一个定义,叫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的规范体式的文书。那么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和布置上下工作,指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有这么挺长的这么一句话。 那么这句话呢我们把它浓缩一下,那么它的特征关键词呢就是三点:第一个,就是公文它一定是公务活动,公务活动当中使用的,是吧,这个工具,那么不是公务的,那么我们不能叫它叫公文,是吧,这个这是一个特点;第二个的话就是公文一定有它的效力,大大小小的效力,不同范围、不同程度的效力,但是它必须有,它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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