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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被害人承诺(1)

浅谈被害人承诺(1)
浅谈被害人承诺(1)

浅谈被害人承诺(1)

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很多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对被害人承诺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是被害人对于自己有权支配和处分的利益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了刑法的保护。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包括承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个人法益的有限承诺、承诺应在实行行为发生前或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一致。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法益;阻却违法性

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1]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被害人承诺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在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

一、各国刑法对被害人承诺的规定

被害人承诺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已为现代国家所关注,并在相关立法、司法上有所表现。德国刑法中把被害人承诺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违法性事由。“如果被害人同意,可罚的行为在传统社会秩序范畴内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刑法上看这种情形,在上述情况下只要有同意,便不存在典型的不法,因而也就意味着不存在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2]日本刑法在总则中,没有直接把被害人的承诺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一般认为日本刑法典第35条所规定的“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包含了被害人的承诺。而从分则的规定看,被害人的同意有时能够阻却犯罪的成立,有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因素,“基于被害人的承诺的,就减少了行为的违法性程度,犯罪的情状就变轻”。[3]在英国刑法中,对于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视具体情况而定。很多侵犯人身罪,如强奸、袭击等,如果被害人做出有效的承诺,则行为人不能构成犯罪。美国刑法中,被害人的承诺一般不能作为合法辩护事由。由于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公众利益,因此,是否制裁只能取决于国家意志,而不能私下了结。[4]然而,在某些罪是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做出有效承诺,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如强奸罪,如果妇女做出真实有效的承诺,就不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中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在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被害人承诺问题。对于那些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如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

制狠亵、侮辱妇女罪等,如果被害人承诺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有些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能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存在,但可以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因,如安乐死现象。

二、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

关于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各国刑法理论界存在以下观点:1、法律行为说。该说认为,被害人的承诺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被害人的承诺意味着被害人给予了行为人实施一定侵害行为的权利,因此,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条件也应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例如,不能违反公序良俗。由于该说完全用民法的原理来确定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条件,误解了刑法与民法的不同目的,现在一般没有人赞成这种学说。2、利益放弃说。该说认为,法秩序把法益的保护委托给法益主体,具有被害人的承诺,表明法益主体放弃了自己的利益。该说的基本思想是,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利益,而利益是分属于各个主体的,它首先由各个主体加以保护,既然利益主体放弃其利益,该利益现实上也就不存在了。利益放弃说在论证一般情况下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方面具有很强的说服力,但在论证被害人无权处分的人身专属权益方面却不够充分。3、法律保护放弃说。该说认为,法益主体委托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被害人的承诺表明法益主体放弃了法律的保护。该说的理论基础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论。但是,该说同样没能说明个人承诺的限度,没有说明在何种范围内个人的承诺是值

得法律肯定的、个人放弃法律保护与法律强行保护的界限何在。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在解释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根据方面各有不足。根据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可以将利益放弃说与法律保护放弃说结合起来解决被害人承诺正当性根据问题。“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法益通常被定义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可见法益概念有两个侧面:一是‘法律的保护’,二是‘利益’。被害人的承诺表明作为利益主体的被害人一方面放弃了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放弃了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仍然进行干涉,就违反了刑法的目的。”[5]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主要在于:被害人对于自己有权支配和处分的利益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了刑法的保护。[6]也就是说,如果被害人放弃了刑法所保护的个人有权支配和处分的法益,则加害人根据被害人的承诺而实施的侵害法益的行为在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不构成实质违法。

三、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

并非所有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都可以阻却违法,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承诺的主体要件:承诺能力

被害人承诺的主体要件,即被害人的承诺能力,是指理解承诺的内容和意义并做出承诺的能力。[7]我国学者大都认为被害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也就是说承诺人应当能够明确认识到其承诺行为的性质、后果、意义等。笔者认为,承诺主体能力在刑法当中有

明确规定的,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若刑法中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中有关行为能力的规定,并在具体考虑行为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联系承诺人所处分的具体法益加以确定。这样,一方面既可以保障承诺人的自由支配权和处分权,另一方面也可以保护承诺人的权益免受他人非法侵害。

(二)承诺的主观要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承诺必须是出于被害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基于欺骗、胁迫、利诱等的承诺不阻却违法性。由于承诺是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行使,所以不能有任何意思瑕疵。有学者认为承诺的意思只要现实存在即可,不要求以某种方式表示出来,这就是意思方向说。而意思表示说则认为只有承诺表现于外部时,基于承诺的行为才能正当化。笔者赞同意思表示说,因为如果承诺存在于人的内心,不通过某种方式表示出来的话,是很难认定承诺存在的。因此,笔者认为承诺的意思必须通过语言、行动等方式向行为人表示出来。这里的表示,除了明示以外,还包括默示。如当被害人看到有人要损坏其物品时,能够实施却不实施阻止行为,就是在以一种有说明力的行为显示他的承诺。

浅析被害人承诺的效力

浅析被害人承诺的效力 [摘要]被害人承诺是被害人自由处分属于自己的权利,而且基于被害人承诺在何种程度上阻却行为人的违法性。在德日刑法中,对于被害人承诺已有大量的论述,并且在刑法中已将被害人承诺明文规定为阻却违法事由之一,在我国刑法总则中并没有明确其刑法地位,但是其在分则的相关法条及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的运用。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正当化事由;阻却违法事由 被害人承诺或同意是为阻却违法事由,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在我国刑法各罪中有相关的法条已经将其作为违法阻却事由。 一、被害人承诺的概述 被害人承诺,或称为权利人承诺、被害人同意。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刑法对被害人承诺都做了相关的规定。被害人承诺起源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名言“以被害人的意志产生的,不是不法的”至此引出了著名的法谚“自愿不产生侵害。”虽然各国家的刑法典对此规定不一,有些国家承认其为阻却违法事由。如意大利刑法典明文规定了“权利人同意”为阻却违法事由。该法典第50条规定:“经可以有效地处置权利的人同意,对该权利造成侵害或者使之面临危险的,不处罚。”德日刑法对被害人承诺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理论上通说认为他是阻却违法事由之一。①德国学者耶赛克将被害人的同意分为两种情形“合意”和“同意”。在合意的场合,有被害人在自己的自由意志下的同意即构成阻却违法事由,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典型的不法。在“同意”的场合,不管行为人与权利人的意思是否一致,被保护的法益同样会被侵害。法国学者基本上是否定被害人承诺是阻却违法事由的。如法国学者卡·斯特法尼等认为,那些承认被害人的同意的人常常援引“对自愿者,不构成侵害”的名言,但是这一名言主要针对的是民事责任。对于是否使用刑事责任,他们表示怀疑。 二、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理由 被害人承诺的正当化理由在大陆法系理论中有法律行为说、放弃利益说和放弃法的保护说、保护客体部分脱落说和法政策说或利益衡量说等学说。法律行为说认为,被害人承诺实际上是给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害行为的权利。②也就是说被害人允许行为人有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行使权利是不违法的,所以被害人承诺就有了刑法正当化的理由。因此很多学者认为被害人承诺是根据民法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权利,即公民有根据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权利的权利。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其契约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③从民法原理来判断被害人承诺的正当性,被认为是混淆了刑法与民法的区别。利益放弃说认为,法秩序把法益的维持委托给法益的保护者,承诺表明他放弃了自己的利益。保护放弃说认为,承诺是被害者

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一、本公司在湖北省地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人 ** 系 ** 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方拟派往********第***标段的项目经理 ***********。且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 不良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我公司近三年在浙江省范围内政府采购领域中,在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期间无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记录。若我公司虚假承诺,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承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在此郑重承诺: 1.我方保证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经营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保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经营和严重违约及所经营的项目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如果在该项目资格预审、申请创业扶持资金过程中或者在申请成功后,上级有关单位发现并查实我公司在所报的该项目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虚假或不真实的信息或者伪造数据、资料或证书等情况,不管上级单位有无合法的处罚依据,我公司将无条件的放弃该项目的经营资格和创业扶持基金申请资格。 本承诺具有相对独立性,不管是否有其他相反的说明,本承诺既是我公司申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有效组成内容,也是我公司获得申请后所递交资料的有限组成内容,是我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我公司在该项目有关的任何行为中始终具有优先的法律约束力。 创业扶持基金申请人:(签字)公司法人:(签字)申请公司地址:

浅谈被害人承诺(1)

浅谈被害人承诺(1) 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很多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对被害人承诺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是被害人对于自己有权支配和处分的利益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了刑法的保护。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包括承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个人法益的有限承诺、承诺应在实行行为发生前或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一致。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法益;阻却违法性 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1]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被害人承诺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在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 一、各国刑法对被害人承诺的规定

被害人承诺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已为现代国家所关注,并在相关立法、司法上有所表现。德国刑法中把被害人承诺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违法性事由。“如果被害人同意,可罚的行为在传统社会秩序范畴内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刑法上看这种情形,在上述情况下只要有同意,便不存在典型的不法,因而也就意味着不存在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2]日本刑法在总则中,没有直接把被害人的承诺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一般认为日本刑法典第35条所规定的“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包含了被害人的承诺。而从分则的规定看,被害人的同意有时能够阻却犯罪的成立,有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因素,“基于被害人的承诺的,就减少了行为的违法性程度,犯罪的情状就变轻”。[3]在英国刑法中,对于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视具体情况而定。很多侵犯人身罪,如强奸、袭击等,如果被害人做出有效的承诺,则行为人不能构成犯罪。美国刑法中,被害人的承诺一般不能作为合法辩护事由。由于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公众利益,因此,是否制裁只能取决于国家意志,而不能私下了结。[4]然而,在某些罪是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做出有效承诺,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如强奸罪,如果妇女做出真实有效的承诺,就不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中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在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被害人承诺问题。对于那些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如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定位与司法适用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定位与司法适用 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正当行为自由决定权法益 内容提要: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正当行为仅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形,立法者并未将被害人承诺列入其中,所以,被害人承诺在理论上被视为是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经由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排除犯罪的理论基础在于被害人的自由决定权和刑法的谦抑性。当然,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均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主体、主观、法益、时间和目的等要件的承诺才可以排除其社会危害性而不被认为是犯罪。 现代各国刑法理论通常将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作为犯罪阻却事由来对待。有的国家或地区对被害人承诺在刑事立法作了明确规定,将其作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如意大利、韩国、中国澳门等;但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中,对此问题并未予以明文规定,而是在理论上将其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加以探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正当行为仅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对于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未作任何规定,理论上只是将其作为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外的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一予以论述。①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被害人承诺这项理论的关注不多,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对被害人承诺尚未形成系统认识,故有必要对被害人承诺理论进行探究,以便从理论上回答和厘清该行为的本质以及其排除犯罪性的根据。一、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 被害人承诺的本质实际上是其排除犯罪性的正当化根据问题,即为什

么存在被害人承诺时,就不成立犯罪。对该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对刑法的价值取向、刑法的机能的理解。笔者认为,被害人承诺在一定限度内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其基础在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法对自由的保护。 (一)刑法对自由的保护 个人自由的刑法保护是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性的重要理论基础。自由乃是“每个人据其人性所拥有的一个惟一的和原始的权利。”②所以,“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③刑法介入、干预社会生活,应以维护和扩大自由为目的,而不应过多地干预社会。在确立刑法的调整范围时,应最大限度地给社会和个人留出自由空间,以保证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想象力的发挥,促进个人和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所以当公民自主决定选择何种价值时,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就应得到满足。在如今重视保护公民自由的法律价值体系内,法律应当确保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判断所行使的自由和自主权,即充分确保“自律性原理”的运用。 一直以来,立法者都着重强调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利益,被害人的许多重要权利被限制或剥夺,这其实是国家本位观视角下对刑法机能的偏解,事实上,保护自由(这里的自由既包括犯罪人的自由,又包括无辜者自由,当然还包括被害人的自由)与维护社会一样,也是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机能,而且该项机能的地位日益凸显,因为刑法不仅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也是所有“善良人大宪章”。所以,在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利中,公民的自主决定权已经具有越来越高的价值地位,这体现了在现代社会,公民自主活动空间的增大与价值取向的多元。从一定意义上说,

浅析被害人承诺

浅析被害人承诺 [摘要]被害人承诺理论是来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之理论,即行为人意欲侵害某种法益时,如果这种侵害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是被害人所追求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对被害人的侵害。现在的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己可以支配之权益进行处置或侵害。[1]许多国家已将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在刑法中加以规定,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对其进行学术性研究。文章将通过外国刑法对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规定来简要分析一下被害人承诺是什么。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理论根据;刑法后果 一、外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意大利《刑法典》第149条:“依有处分权者的承诺,损害其法益的行为,不予处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在此限。” 德国《刑法典》第228条:“被害人之同意之伤害行为不处罚,但以行为不违背良好风俗为限。” 日本刑法在总则中没有直接把被害人承诺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一般认为日本《刑法典》第35条所规定的“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包含了被害人承诺。分则部分第176条后段的强制猥亵罪,第177条后段的强奸罪中,不满13岁的被害人的承诺对可罚的违法性没有影响;在第202条的同意杀人中,被杀者的承诺只不过是刑罚的减轻事由;在第235条的盗窃罪中财物的所有者、占有者的承诺和第130条的侵入住居罪中住居者的承诺等,就不仅阻却行为的违法性,而且也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2] 二、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学说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刑法理论根据,各国学者间有不同的学说,正如德国耶塞克等指出:“说明承诺的正当化效力根据的,有各种各样的学说。”[3] 法律行为说。德国学者泽特勒曼认为,被害人的承诺实际是给行为人实施一定侵害行为的权利,在此意义上,是一种法律行为,既然法律允许行使权利,那么通过被害人承诺获得权利进行的行为也应该是法律所允许的。 利益放弃说。德国学者麦兹格、李斯特、日本学者町野朔认为,法律将一部分权益的保护权转移到权益主体身上,既然他们允许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那么他们就放弃了这种保护权。因此再对他们进行保护就丧失了必要性。 利益衡量说。德国学者诺尔、埃塞尔等认为,被害人放弃自己的利益是其行使人格自由权利的表现,不妨碍人格自由的权利行使应视为有社会价值,易言之,

无不良行为承诺书

无不良行为承诺书 我方在此声明,本公司包括企业本身、企业法人代表及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在检察机关无行贿犯罪记录;我方拟派往*****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本公司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也没有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在广州地区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企业近年来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2015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4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河南省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浅谈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

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他人侵害自己利益时表示允诺或者同意。被害人承诺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但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的事由范围有限,如果侵害较大的社会法益,即使得到被害人的同意,仍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对于被害人承诺是否能成为一种免责事由,应将其在刑法上作为一个整体从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衡量比较的角度,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一、被害人承诺的类型 (一)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诺。 现代社会,被害人自主决定权特别是财产决定权作为一种权益,被害人可以决定放弃或者保有,当其决定放弃时,为了尊重被害人的自主决定权,可以从犯罪性的角度出发,进行社会相当性的考虑或者法益的比较衡量,将这种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二)不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并不总是排除犯罪性事由。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中规定中存在各种类型,如在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中,为满14周岁的被害人的承诺对可罚的违法性没有影响;在杀人罪中,被害人的同意只是减轻罪责的理由。 二、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一)承诺主体 能够对侵害法益表示承诺的,必须是具有承诺能力的人。这里的承诺主体必须是被害人,其他人不能作为承诺主体。并且作为承诺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表示能力。在被害人由于年少或者精神障碍而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缺乏承诺能力时,其不是合格的承诺人。另外单位能否作为承诺主体值得研究,笔者,单位也可能作为承诺人,因为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其有决策主体和行为主体,当然其也有承诺的能力和行为。 (二)承诺对象 承诺对象,它不仅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引起该结果的行为。由于被害人承诺放弃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无侵害法益的结果,是认定承诺是否有效的关键。在行为人虽然对他人侵害自己法益的行为了承诺,但该行为所产生的具体结果没有同意的时候,就不能适用被害人承诺排除刑事责任的原理。比如,在被害人明知他人酒后驾车是危险行为但仍然乘座该车,结果发生了伤亡事故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没有就所发生的伤亡结果表示同意,所以,对于该驾驶人员不能直接按照被害人承诺原理而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承诺时间

被害人承诺与认识错误

被害人承诺与认识错误 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的同意[①],是指法益主体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的行为所表示的允诺。其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意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②]被害人承诺历来是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特别是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一种。除少数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韩国和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立法上明确将被害人承诺规定为一种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外,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均无被害人承诺的明文规定,所以理论上通常将其作为超法规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予以论述。 被害人的承诺并不是一个典型的违法性阻却事由[③],在不同的场合,它具有不同的意义。从被害人承诺所产生的刑法效果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被害人的承诺对犯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如猥亵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即使得到了儿童的同意,也丝毫不影响该罪的成立。第二,被害人的承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德、日等国刑法中规定的同意杀人罪、同意堕胎罪等,须以被害人的同意为前提,才能成立本罪。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嫖宿幼女罪显然也是以幼女的承诺为前提的。[④]第三,被害人的承诺是犯罪阻却事由。即如果存在被害人的承诺,则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违法,因而不成立犯罪。[⑤]强奸罪、盗窃罪等即为此例。第四,被害人的承诺是刑

罚轻处事由。即被害人的承诺不否定犯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如,对他人实施“安乐死”在我国成立故意杀人罪,但由于存在被害人的承诺,在量刑上通常较普通的故意杀人罪为轻。[⑥] 前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下的“被害人承诺”从其所产生的刑法效果上来说,并非刑法上作为正当化事由之一的被害人承诺。第四种情况下的被害人承诺只影响刑罚裁量,对犯罪成立与否并无影响,因此亦不属于正当化事由。只有第三种情况下的被害人承诺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 一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作为犯罪阻却事由的被害人承诺,其成立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承诺主体的合格性。所谓承诺主体的合格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承诺必须由具体法益的归属主体作出。[⑦]因为只有法益的所有者才有权处分法益。但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欠缺自然意义上的认识能力时,具有亲权的法定代理人拥有同意权,在特定的场合也可以履行同意义务。[⑧]二是承诺主体具有承诺能力,即作出承诺的人必须具有认识其承诺的性质、作用、范围及后果的理解能力。具备承诺能力的人才是被害人承诺的合格主体。不能正确理解承诺的

浅谈被害人承诺(一)

浅谈被害人承诺(一) 摘要: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很多国家的刑事立法都对被害人承诺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是被害人对于自己有权支配和处分的利益在不侵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放弃了刑法的保护。被害人承诺的成立要件包括承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个人法益的有限承诺、承诺应在实行行为发生前或行为发生时、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内容与承诺的内容一致。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法益;阻却违法性 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行为,1]其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被害人承诺源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的法律格言,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被害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在我国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承诺问题,可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研究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 一、各国刑法对被害人承诺的规定 被害人承诺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已为现代国家所关注,并在相关立法、司法上有所表现。德国刑法中把被害人承诺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违法性事由。“如果被害人同意,可罚的行为在传统社会秩序范畴内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刑法上看这种情形,在上述情况下只要有同意,便不存在典型的不法,因而也就意味着不存在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2]日本刑法在总则中,没有直接把被害人的承诺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一般认为日本刑法典第35条所规定的“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包含了被害人的承诺。而从分则的规定看,被害人的同意有时能够阻却犯罪的成立,有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因素,“基于被害人的承诺的,就减少了行为的违法性程度,犯罪的情状就变轻”。3]在英国刑法中,对于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视具体情况而定。很多侵犯人身罪,如强奸、袭击等,如果被害人做出有效的承诺,则行为人不能构成犯罪。美国刑法中,被害人的承诺一般不能作为合法辩护事由。由于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公众利益,因此,是否制裁只能取决于国家意志,而不能私下了结。4]然而,在某些罪是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做出有效承诺,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如强奸罪,如果妇女做出真实有效的承诺,就不构成强奸罪。 我国刑法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中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在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被害人承诺问题。对于那些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如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制狠亵、侮辱妇女罪等,如果被害人承诺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有些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能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存在,但可以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因,如安乐死现象。 二、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 关于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的理论根据,各国刑法理论界存在以下观点:1、法律行为说。该说认为,被害人的承诺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被害人的承诺意味着被害人给予了行为人实施一定侵害行为的权利,因此,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条件也应适用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例如,不能违反公序良俗。由于该说完全用民法的原理来确定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条件,误解了刑法与民法的不同目的,现在一般没有人赞成这种学说。2、利益放弃说。该说认为,法秩序把法益的保护委托给法益主体,具有被害人的承诺,表明法益主体放弃了自己的利益。该说的基本思想是,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利益,而利益是分属于各个主体的,它首先由各个主体加以保护,既然利益主体放弃其利益,该利益现实上也就不存在了。利益放弃说在论证一

投标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投标无不良记录承诺书 ******************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本公司包括企业本身、企业法人代表及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在近 三年内在检察机关无行贿犯罪记录;我方拟派往*****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 人***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本公司没有因骗 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也没有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 并在暂停期内的。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 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我XXXX公司承诺:在我公司经营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取消、财产 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同时,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 问题。 特此说明 XXXX公司 XX年XX月XX日 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龙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九龙坡区陶家镇小学校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公司在参加本次九龙坡区陶家镇小学校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 1最近三年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最近三年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行为; 3最近三年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

4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二、未挂靠、借用资质进行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提供的相关文件均真实、有效。 若发现我方存在上述问题,愿按照九龙坡区陶家镇小学校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规定接受处罚,列入九龙坡区陶家镇小学校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黑名单并处相应罚金。 特此声明。 报价人全称:公章 报价人授权代表签字: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论被害人承诺的性质和范围

论被害人承诺的性质和范围 摘要:被害人承诺属于排除犯罪事由,这是普遍认可的结论。至于被害人承诺基于何种根据而将加害行为排除出犯罪,在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中存在不同的认识。经分析和比较,认为被害人承诺排除违法性的认识更为妥当。至于被害人承诺的范围,首先,只有被害人有权支配的个人权益才在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内。其次,只有刑法非强制保护的个人权益才在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内。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性质;范围 被害人承诺,也称为被害人的同意,是指被害人所受伤害是被害人自愿同意加害人的情形。加害人与被害人是相对存在的具有刑法意义的个体。通常情况下,刑法只关注加害行为,但存在被害人承诺时,则会影响加害人行为在刑法中的定性,故,刑法必须考虑存在被害人承诺的情形。被害人承诺的性质和范围都是重要的理论问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加以探讨。 一、被害人承诺的性质 不像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犯罪排除事由,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承诺。但是,被害人承诺属于犯罪排除事由,这是普遍认可的结论。至于被害人承诺基于何种根据而将加害行为排除出犯罪,在不同的犯罪论体系中存在不同的认识。下面分别探讨我国四要件犯罪论和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中被害人承诺的性质。 (一)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中的被害人承诺 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中,犯罪具有三个特征,即刑法禁止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而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排列次序,就是认定犯罪时所遵循的次序。首先,考察某个行为是否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其次,考察何种危害行为造成的;再次,考察是什么人的行为造成的;最后,考察行为人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当四分方面要件都符合时,行为人就成立犯罪。 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中,存在被害人承诺时,加害人的行为之所以排除出犯罪的根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被害人承诺排除行为的犯罪构成符合性。这种观点认为,加害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行为有相似之处,并不意味着它们是形式上具备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的行为。第二种,被害人排除行为的刑法禁止性。这种观点认为,加害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或者可能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客观上与某些犯罪的客观方面相似,但并未被刑法禁止,因此,并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因为刑法通过犯罪构成禁止犯罪行为,既然未被刑法禁止,就不可能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进而排除犯罪的成立。第三种,被害人承诺排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这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承诺外观上或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构成,或者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被害人的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 1.承诺的种类与效力 从形式上说,被害人承诺有三种情形。但作为违法阻却事由的被害人承诺,仅限于下述第三种。 (1)被害人的承诺是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如嫖宿幼女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2)被害人承诺绝对无效的犯罪(不管有无承诺都构成犯罪)。如拐卖儿童罪、强奸罪中奸淫幼女的从重处罚情形、拐骗儿童罪等。 (3)无承诺即犯罪、有承诺便无罪的情形。如拐卖妇女罪、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 2.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违法的条件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第一,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公共法益与他人法益都不能承诺。 第二,被害人只能承诺自己的法益(财产、名誉、自由、轻伤害、已满14周岁妇女的性权利可以承诺),但有的法益承诺无效(重伤害、生命的承诺无效)。即使针对可以承诺的本人法益,如果侵犯其他法益的,可能成立相应犯罪。例如,承诺对方毁坏自己财物,但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成立相应的犯罪。 注意: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一,刑事诉讼中,即使经过犯罪嫌疑人同意,帮助其毁灭无罪证据或者伪造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妨害了刑事司法的客观公正性,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第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有利证据或者伪造不利证据的,不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2)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3)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而承诺,但戏言性承诺、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无效。 被害人被骗之后作出的承诺是否有效,分两种情形判断: 第一,只是对承诺的动机产生错误时,该承诺有效。例如,妇女乙以为与甲发生性关系,甲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关系后甲并没有释放其丈夫。乙的承诺有效,甲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法益关系的错误),承诺无效。 例如,甲冒充妇女乙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黑夜中的乙以为甲是其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乙的承诺无效,甲成立强奸罪。

论安乐死中的被害人承诺

论安乐死中的被害人承诺 [摘要]安乐死是经身患绝症的患者同意,提早结束其生命的行为,本文从个人是否拥有绝对的生命处分权及生命权是否可以成为承诺放弃的对象两个方面进行阐述,认为构成安乐死合法化的被害人承诺必须符合严格的限制性条件。 [关键词]安乐死;被害人承诺;生命权 一、个人是否拥有生命处分权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安乐死又称安死术,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无法治疗,且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促使其提早死亡的行为[1]。从安乐死的概念不难看出,安乐死合法化的前提条件,除病人患有当前医学不能治愈的,且给病人带来极度痛苦的疾病,还必须有病人真诚而明确的实施安乐死的要求,这样就涉及到刑法学中被害人承诺问题。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的同意,是指法益所有人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法益所表示的允许。乌尔比安在《学说汇纂》中写到“以被害人的意志所产生的,不是不法的”,日本刑法学家大冢仁也指出“在被害人的承认之下进行的行为,很难看成是典型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实际上被害人的承诺往往具有不同的意义”[2],现代各国刑法理论,通常将被害人的承诺作为阻却犯罪的事由,从而产生阻却违法和减轻刑事责任的法律效果。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被害人承诺的范围仅限于个人有权处分的法益,比如个人的财产、名誉等等,而在安乐死中病人所要处分的确是自己的生命,那么个人是否有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呢?是否有选择“宁静、有尊严”的“死亡”的权利? 生命权作为一种权利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从其性质来看,生命权是指自然人支配自己生命,以防他人干涉的权利、是对世权、是支配权。而权利是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独立宣言》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自然权利理论认为,每个人在作为人的意义上都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与生俱来、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即对于自然人享有的天然权利,只归自然人完全享有,任何人、任何组织、包括国家都无权干涉权利人享有权利和对权力的自由处分。因此,生命权作为自然人享有的一项天然权利,作为对世权,支配权,权利人对自己的生命拥有必然的完全的支配权,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生命并排除他人的干涉。 作为社会意义上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即权利只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形式。统治阶级利用法律确认人们的某种权利,并赋予它以法律上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人的生命同社会和国家利益紧

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需满足的条件

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需满足的条件 被害人承诺的行为需满足的条件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时才排除犯罪的成立: 1、承诺者对被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利,对于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有被害人承诺侵犯自己的利益时才有可能排除犯罪成立。如张三对李四承诺把王五的车毁损,若李四将王五的车毁损则构成犯罪。 2、被害人承诺事项具有一定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构成犯罪。 ①财产可以承诺放弃,如甲承诺让乙将自己的一匹马杀死,乙便杀死该马,乙无罪; ②名誉可以承诺放弃,如甲承诺让乙诽谤自己,乙便诽谤甲,乙的行为无罪; ③人身自由可以承诺放弃,如甲让乙把自己锁在房间一天,乙便按照甲的意志将甲锁了一天内,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④身体健康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放弃,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对轻微伤害范围内可以放弃,超过轻微伤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如张三承诺让李四打自己两耳光,李四便打了张三两个耳光,李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若张三承诺让李四将自己的鼻子割掉,李四果真割掉了张三的鼻子,那么李四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⑤生命权不可以承诺放弃,如安乐死,仍应当追究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3、被害人有承诺能力。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具有正常的理解能力,因此幼儿、精神病患者承诺无效。如即使征得了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也不能借口其自愿而免责。 4、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基于强制、威压作出的承诺,戏言时作出的承诺不影响行为的犯罪性。 如张三胁迫李四承诺放弃财物,李四没办法无奈放弃,张三仍构成犯罪。又如张三冒充李四的丈夫趁李四意识不清醒时夜晚发生两性关系,李四误以为是自己的丈夫便同意,张三的行为仍构成强奸罪。 但是,如果仅是有关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如张三(妇女)为了让李四提拔丈夫王五,便和王五发生性关系,但是发生性关系以后王五并没有得到提拔,李四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5、被害人承诺必须事前作出,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如变更承诺,原承诺无效,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如张三强奸了妇女李四,但事后李四喜欢上张三,对张三的强奸行为不能免责。承诺以最后一次作出为准,被害人多次承诺的以最后一次承诺为准。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如甲仅承诺让乙打一耳光,乙却将甲打成脑震荡,乙便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有些虽经受害人承诺构成犯罪,但触犯其他犯罪仍应以其他罪名

刑法中被害人承诺之错误研究

目录 目录 第1章引言 (1) 第2章被害人承诺之错误概述 (3) 2.1 被害人承诺错误的概念 (3) 2.1.1 被害人承诺错误的基本内涵 (3) 2.1.2 被害人承诺错误与刑法中错误论之间的差异 (5) 2.2 被害人承诺错误的分类 (6) 1.2.1 外国刑法学关于被害人承诺错误的分类 (6) 2.2.2 我国刑法学关于被害人承诺错误的分类 (9) 2.2.3 本文对承诺错误的分类 (10) 第3章被害人承诺错误理论的学说之争 (13) 3.1 国外被害人承诺错误理论之争及评析 (13) 3.1.1 大陆法系 (13) 3.1.2 英美法系 (16) 3.1.3 评析 (17) 3.2 我国被害人承诺错误理论之争及评析 (20) 3.2.1 理论之争 (20) 3.2.2 评析 (22) 3.3 本章小结及新法益错误理论的提出 (23) 3.3.1 小结 (23) 3.3.2 新法益错误理论的提出 (23) 第4章新法益错误理论及其司法应用 (26) 4.1 新法益错误理论的基本内容 (26) 4.1.1 自主决定权的内涵 (26) 4.1.2 严重侵害自主决定权的内涵 (29) 4.2 新法益错误理论的判断基准 (30) IV

目录 4.2.1 承诺法益的性质 (30) 4.2.2 侵害法益的认知状况 (31) 4.2.3 外部强制程度 (32) 4.2.4 法益事态的紧迫性 (33) 4.2.5 法益主体的过错及程度 (34) 4.2.6 行为人过错及程度 (34) 4.3 新法益错误理论判断基准的司法应用 (35) 4.3.1 新法益错误理论判断基准之运用概述 (35) 4.3.2 基于欺骗的错误 (36) 4.3.3 基于强制的错误 (38) 4.3.4 基于自身的错误 (38) 第5章结语 (41) 致谢 (43) 参考文献 (44) V

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

无不良记录承诺书范本 一、本公司在湖北省地区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公司作为工程的施工单位,有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文明施工。现本公司自愿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在广州地区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日期: 企业近年来无不良记录证明的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2015年至今未发生《证明》以下不良记录行为: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3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4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出具的《证明》真实,公司已进行核实,如有隐瞒、虚假、核实不清、骗取等行为的发生,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主动报请行业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及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 河南省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年月日 无不良行为记录承诺书 本人 ** 系 ** 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我方拟派往********第***标段的项目经理 ***********。且公司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重大经济纠纷,无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 如承诺虚假,本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单位:*********************************(盖

关于被害人承诺

对被害人承诺的若干思考 摘要:本文在分析被害人承诺正当性的法理依据的基础上,提出了被害人承诺成立的四要件,及推定承诺成立的要求,认为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应逐步建立并完善被害人承诺制度。 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正当性成立条件推定承诺 一、被害人承诺正当性的法理依据 一般来说,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为什么有具有被害人承诺的特定场合下,就不成立犯罪呢?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刑法理论中存在不同的学说。 1.权利放弃说。其基本要义是,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权利,既然权利主体放弃其权利,该权利现实上也就不存在了。 2.法律行为说。认为被害人的承诺本身是一种法律行为,一旦被害人承诺,就意味着被害人给予了行为人实施一定侵害行为的权利,因此,行为人行为被排除违法性。 3.法律保护放弃说。该说认为,法益主体委托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具有被害人的承诺就表明法益主体放弃了法律的保护,因而相对人的行为排除违法性。 上述第二种说法事实上将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套用在被害人承诺上,该说用民法的原理来确定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条件,误解了刑法与民法的不同目的,存在不合理性。第三种说法其实与第一种形异而实同,都是强调被害人承诺的主体决定性。笔者认可权利放弃说,因为被害人承诺之所以存在合理性,就是由于被害人同意而实现的自己决定自由这种权利,优越于被行为所侵害的权利。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是倾向于第一种学说,“权利人请求或者同意行为人损害其某种合法权益,表明他已经放弃了该种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就没有必要保护由权利人放弃的合法权益,从而就不需要对损害合法权益的人予以刑法追究”的表述就是其体现。 二、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所谓被害人承诺的主体要件, 主要指被害人的承诺能力, 即是指理解承诺的内容和意义并做出承诺的能力。因此,在被害人承诺的主体存在瑕疵时,就不能成立被害人承诺的正当性,故幼儿及没有通常意思判断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同意,因为是没有同意能力的人同意,所以无效。另外此承诺的作出,一定要是被害人自己做出的意思表示,不能是在被迫的情况下做出的。 2.对象条件。对象条件,即符合构成要件的事实,不仅包括侵害法益的结果,也包括引起该结果的行为在内。由于被害人承诺的是放弃一定的法益,因此,在考察被害人承诺的正当性的时候,一定要分析行为人行为侵害的结果是否与被害人承诺放弃的法益存在一致性。如果是,则构成正当性,如果不是,则不构成正当性。因此,在被害人明知他人酒后驾车是危险行为但仍坐车的场合,如果发生了伤亡事故的情形,由于被害人没有就所发生的伤亡结果表示同意,所以,对于该驾驶人员不能直接按照被害人承诺原理而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3.时间要件。承诺应当在什么时间作出,刑法理论一般有不同观点。一种认为只有在预先或在做出行为时做出的承诺才是有效的,而事后的承诺无效。另一种认为,承诺必须在结果发生时存在,而且仅此就足够。但笔者认为,承诺是一项高度重视被害人意愿的结果,因此,只要承诺做出,法益原有的受保护性就丧失,故而只要就相关法益做出有效承诺,哪怕是事后才做出的,也可以。 4.表示要件。所谓表示要件,即被害人的承诺是不是要通过明确的方式在外部表示出来。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被害人自己存在该内心意思即可,另一种观点认为承诺作为法律层面的概念,必须具有作为法律要件的形式要件,因此主张必须要用明确的方式在外部表示出来。两种观点应该说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因为被害人的自己决定权只要在其内心受到保障即可,不管是明示还是默示的承诺,都可以看作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方式。 三、推定承诺 推定承诺是被害人承诺的一种特殊情况,所谓被害人的推定承诺,就是被害人并没有做出

浅谈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力

浅谈被害人承诺的法律效 力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被害人承诺,又称被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他人侵害自己利益时表示允诺或者同意。被害人承诺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但被害人承诺排除犯罪的事由范围有限,如果侵害较大的社会法益,即使得到被害人的同意,仍不能免除其刑事责任。对于被害人承诺是否能成为一种免责事由,应将其在刑法上作为一个整体从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衡量比较的角度,进行综合考虑,确定其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从而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 一、被害人承诺的类型 (一)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诺。 现代社会,被害人自主决定权特别是财产决定权作为一种权益,被害人可以决定放弃或者保有,当其决定放弃时,为了尊重被害人的自主决定权,可以从犯罪性的角度出发,进行社会相当性的考虑或者法益的比较衡量,将这种符合特定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二)不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并不总是排除犯罪性事由。被害人承诺在刑法中规定中存在各种类型,如在强制猥亵罪、强奸罪中,为满14周岁的被害人的承诺对可罚的违法性没有影响;在杀人罪中,被害人的同意只是减轻罪责的理由。 二、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一)承诺主体 能够对侵害法益表示承诺的,必须是具有承诺能力的人。这里的承诺主体必须是被害人,其他人不能作为承诺主体。并且作为承诺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表示能力。在被害人由于年少或者精神障碍而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缺乏承诺能力时,其不是合格的承诺人。另外单位能否作为承诺主体值得研究,笔者,单位也可能作为承诺人,因为单位可以作为犯罪的主体,其有决策主体和行为主体,当然其也有承诺的能力和行为。 (二)承诺对象 承诺对象,它不仅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引起该结果的行为。由于被害人承诺放弃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无侵害法益的结果,是认定承诺是否有效的关键。在行为人虽然对他人侵害自己法益的行为了承诺,但该行为所产生的具体结果没有同意的时候,就不能适用被害人承诺排除刑事责任的原理。比如,在被害人明知他人酒后驾车是危险行为但仍然乘座该车,结果发生了伤亡事故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没有就所发生的伤亡结果表示同意,所以,对于该驾驶人员不能直接按照被害人承诺原理而认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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