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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关于言论自由的议论文

精品—关于言论自由的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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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关于言论自由的议论文

关于言论自由的议论文

目前,物质生活的改善成为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既成事实,然而,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的尺度尽管不断增加,很多人却变得茫然无措。某些空想社会发展观的幻灭,使人们普遍感到了信仰的空虚和行动的迷茫。重塑新的价值观念成为当下一个必须的行动。

自由的观念就是其中之一。就当下来说,自由仍是我们现代中国人所要努力追求和实现的一个目标。

为什么要自由?这是人本身的需求所决定的。人既有遵守规律、法律、纪律的需求,也有随自己意志活动的需求。二者理想平衡的结果,就是在遵守规律、法律、纪律的前提下,人有随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

人的自由分为行动的自由与思想的自由。行动的'自由受到人的活动能力的限制,思想的自由受到人的认识能力的限制。概括起来,人的自由是有限的。

通常认为,意志是人自觉地确定目的,并支配行动,克服困难,实现目的的心理过程。即人的思维过程见之于行动的心理过程。自由意志,是自发的、自动的,但并不全是没有理由没有根据的,也就是说,自由意志有两部分现象,一部分是有理由的,按照逻辑去思维、或者按照规律去行动的;一部分是无理由的,来自于偶然的联想与随心所欲的行动。但是,二者都是有根据的,有限的。自由意志的限制,来自于人的认识范畴和思维行动的局限性。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裴多菲的这首诗强调的自由的价值重要性。从实践层面来说,我们的经济在最近三十年获得了高速的发展,就是因为摆脱了计划经济对生产力的束缚,人们有了发展经济的自由权,人的力量一旦解放出来,我们就会看到,它的威力是多么的巨大。在思想层面,尽管仍存在着媒体独家控制等禁锢思想的行为,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人们可以更方便的发表言论和观点,互联网已经越来越有取代传统渠道成为主流媒体的可能。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时代尽管未到,但前奏曲已经吹响。

不自由,毋宁死!得自由,必创造、必发展!

让自由成为我们的基本价值观!

让我们举起双手,迎接一个自由时代的来临!

关于言论自由的议论文

霍姆斯是一位温和的自由主义者。在他担任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时,关于表达自由有两种极端的主张。一种极端主张是:对表达的限制、至少对政治言论的限制,任何时候都不能说是合法的。另一种极端主张是:任何可能导致邪恶行为的表达,都必须受到限制,或者说,表达中引起损害的倾向,不管其当前程度如何,都有理由实施限制。为了避免这两种极端,霍姆斯提出了明显的当前危险论。

霍姆斯1919年在申克诉美国一案的判决中首次阐述了明显的当前危险论。在该案中,申克是一位社会主义鼓动家,因散发传单谴责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的兵役法而被起诉。传单指责兵役是最坏的暴政,是为了华尔街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反人道的可怕的罪恶行为。霍姆斯在审理这个案件时指出,在通常情况下宣传传单里的意见还不是犯罪。但是,每一行为的意义取决于采取行为时的情况。他举例说,对言论自由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一个人在拥挤的剧院里毫无根据地叫嚷:失火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叫嚷失火啦!将引起严重的混乱和伤害。他接着说:在每一个案件里,问题在于使用的语言是否处于这种情况和具有这样一种性质,即它们将造成一种明显的当前危险,将带来国会有权利制止的窦质性罪恶。这是一个可此可彼和程度如何的问题。当一个国家处于战争状态的时候,有许多平时说了无妨的话会被认为危及国家的安全,因此说这些话将是不能被容忍的。

在就德布斯诉美国一案所作的推论中,霍姆斯再次适用了明显的当前危险的理论。德布斯的具体罪状,是他在俄亥俄州坎顿的演说中,宣称痛恨一切战争,因为战争总是统治阶级用

来强迫普通人民为它打仗的方法来剥削他们。因而他也反对美国对德国进行战争。他煽动人民拒绝进行兵役登记和应征入伍。基于这种指,控,德布斯被判处10年徒刑。在支持对德布斯的判决时,霍姆斯断言,德布斯的讲演有一种自然的、预定的后果:阻挠征兵。简言之,非言词本身而是说话时的情况决定了讲演人有罪与否。

1925年在吉特洛诉纽约一案中,霍姆斯重申和发挥了明显的当前危险的理论。吉特洛是前任纽约州议员,社会党左翼领袖之一。因他先后撰写并散发《左翼宣言》和《革命时代》,宣传用暴力和非法的手段推翻政府的义务、必要性和正当性,鼓励全体无产者参加世界革命斗争而被判罪。吉特洛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后,多数法官决定维持原判。霍姆斯认为应当推翻原判。在他的异议书中,霍姆斯承认吉特洛的宣言不只是一个理论,也是一种煽动。但他争辩说:每一项意见都是一个煽动。它是为了让人相信而出现,如果有人相信,就会被付诸实践,除非其他的信念高于它或由于能量不足而在出现时被泯灭。观点的表达和狭义的煽动之问的唯一差别是表达者对结果的热心。雄辩可以烧毁理性。但是,在我们面前,还没有引起一场眼前的‘火灾的可能。如果归根到底,对无产阶级专政的信仰注定要被社会的支配力量所接受,那么,自由表达的唯一意义就是应该让这些信仰有机会自行其事。

霍姆斯的明显的当前危险论受到他的同事布兰代斯(1856-1941)的拥护和进一步完善,并由布兰代斯表述为一个更为确切的公式。在1927年惠特尼诉加里福尼亚州一案中,布兰代斯指出:自由表达的权利、教育权利和集会权利,当然是不可否定或剥夺的基本权利。但是,虽然自由表达权和集会权是基本权利,它们在本质上不是绝对的权利。如果拟定的特殊限制是保卫国家免于毁灭或政治、经济、道德上的严重损害所必需的,自由表达权和集会权的行使就应服从限制。但他接着宣称;除非言论会产生或预定产生出明显的即刻的实质性罪恶的危险,否则,合法限制所必须的条件是不存在的。仅仅惧怕或预测可能发生某种邪恶不足以证成法律限制言论和集会。邪恶必须是严重的,而且发生邪恶的危险必须是迫在眉睫的。如果还有时间通过讨论来使荒谬和似是而非之论得到揭露,有时间通过教育途径来避免邪恶发生,那么,要采用的补救办法是更多的讨论而不是强制缄默。

70年代以后,伯格主持的联邦最高法院把限制表达自由的标准多样化,例如,增加对引起伤害的讯息传播的限制,但总体上仍然是以明显的当前危险理论为基本标准。所以说, 明显的当前危险理论是最有影响的,在政治生活中起着深刻作用的学说。

二自主主体论

自主主体论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教授斯坎琳在本世纪70年代提出的。1972年,斯坎琳在《哲学和公共事务》杂志发表了一篇题为《一个关于表达自由的理论》的论文。在这篇被德沃金等人誉为重要的开创性研究和研究生必读的论文中,斯坎琳指出,拥护表达自由的理论家一般都要为表达自由权提供一个哲学基础,即要清楚地说明哪些种类的表达行为是受限制的,并进一步论证这些行为的特权性质。理论家们曾经提供出结果论、权利论、自治论来论证表达自由权,批判或反驳对表达自由理论的各种指责。

结果论认为,总体上说,思想表达不受限制的长远结果要胜过限制表达的结果。或者换句话说,干预政策的长期后果很可能比不干预政策的长期后果更坏。

权利论认为,公民有权利听取任何人愿意表达的观点,即有接触和接受不同观点和情报的权利;同时公民有权利去发表他想要别人知道和接受的任何思想观点和情报,即有传播思想的权利。

自治论认为,民主国家的人民相信他们在政治上是自由的。但自由不意味着不受限制,而意味着自我控制、自我管理、因而信仰自治。如果说人们应当受到控制或统治,那么,这一控制或统治必须由他们自己进行,而不应由别人施加。表达自由是公民履行自治义务的必要手段,没有表达自由就没有自治。因此,表达自由有不受干预的特殊地位。斯坎琳指出,这几种理论都不乏合理因素,但每一种都不尽完善。,结果论有这样几个困难:要检验采用不同政策

的长期后果显然是不可能的。更复杂的是,人们不是简单地在干预和不干预之间作出选择。即使非常清楚,从长远看,无拘束的、不受限制的争论可以使社会境况变好,人们仍然可以否认社会功利要求把法律保护扩大到所有的表达行为;即使承认思想表达一般应当免受干预,也不应否认通过限制某些种类的表达行为可以使社会福利达到可能的最大限度。权利论也有其明显的难题:难道公民的表达自由权包括煽动暴乱、鼓动宗教派别武斗、唆使犯罪的表这行为吗?下流无耻的思想和淫秽刊物应不受限制地传播吗?诽谤也是法律所保护的表达吗?自治论所依据的前提更是一个引起争论的问题。斯坎琳试图克服结果论、权利论和自治论的缺陷,为表达自由提供坚实的哲学基础,同时确定一个法律干预表达行为的界线。于是,他提供了一个自主主体论,即平等的、有理性的、独立自主主体论。

斯坎琳的自主主体论可以概述如下:表达指向一人或多人传达一种主张或观点的任何行为,不仅包括言论和出版,而且包括展示符号、示威、音乐、表演、自杀等。表达行为可以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通过指出行为的适当理由,推动他人的活动;第二类是以威胁、命令、提供具体活动手段等方式,推动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政府只能干涉(限制)第二类表达行为。

为什么政府只能干涉(限制)第二类表达行为呢?这是因为只有第二类表达行为才能被合理地认定为犯罪。斯坎琳举例说,如果我对你一个有理性的、自主的成年人说:你应去抢劫银行。结果你按照我的意见办事了。我不能因此对你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我以一连串的理由补充我的意见,例如,指出你为什么应当抢劫银行,为什么你有资格抢劫银行?我仍然不能对你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假定你是一个小孩或弱智人,没有法定的能力,而且我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点;或假如你是我的属下,而且我对你说的不是劝告,而是一个由纪律支持的命令;或假如我进一步帮助你行动,向你提供有关银行的关键性情报,我的表达行为就可以被合理地认定为犯罪。这就是说,仅仅向自主的成年入提供劝说性行动理由,并不构成犯罪。不论犯罪的要件如何,犯罪必须是表达劝说性的行为理由以外的行为。总之,根据从别人的思想表达中获得的理由而行动的人,是按照他已经相信的、而且已经判定的行为之充分理由行动的。因此,别人的思想表达对他的行动所起的作用,已由行为者

自己的判断所取代。行为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推卸其责任。否则,就是否认他作为一个有理性的、自主的行为者的地位。

自主主体论还包括这样一种推论:一个认为自己是自主的人,在决定信仰什么和权衡对抗的行为理由时,必须把自己看作主权者,自己决定信仰什么和不信仰什么,他不能盲目地接受别人(包括政府)作出的一定观念真实与否的判断和是否应做出一定行为的判断。是否做出一定行为(例如是否守法)要由自己来决定。作为自主的公民,他不应当授权国家去决定什么观点是真实的,什么观点可以表达,一切靠自己决定。自主的公民会要求政府保护他们免受伤害6但是,如果政府是自主的公民可以接受的,政府的权力必须从两个方面受到限制。一方面,自主的公民不能授权国家去决定某些观点是虚假的或真实的判断,以及去组织公民接触和交流政府判断为虚假的观点,否则,就将剥夺公民自己作出某些观点真实与否的判断。另一方面,公民不能允许政府去阻止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思想表达行为,因为那样做等于授予政府权力,去剥夺公民就应否遵守法律作出独立判断的权利。

上述自主主体论的表达自由理论可以说是一种强式自由理论。与明显的当前危险论比较,其特点在于:明显的当前危险论是烈表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作为限制与不限制表达的标准,而自主主体论是以表达的内容作为限制的标准。自主主体论大大地缩小了政府对表达自由实施干预的范围,并把一部分表达视为绝对的东西。这两种理论尽管有一些差异,但其共同点都是以不损害和动摇资本主义基本制度为前提的。

前者是一种温和自由主义的理论,后者是一种激进自由主义的理论。

关于言论自由的议论文

言论自由,一向被视作为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文明社会的基本标尺,也是

社会民主和谐的重要体现。当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长期、持续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稳步推进,加上互联网和新媒体等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公民言论自由的社会环境和技术便利性都出现重大的积极变化。据统计,目前我国网民规模已超过6.49亿,手机网民达到5.57亿,微信国内用户规模超过5亿。我国公民现在不仅更有能力说话,更方便说话,也更容易让各种立场、各种视角的观点即时、广泛传播,瞬间为公众所知晓。

社会善治和民主法治,离不开言论自由。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不管经济如何发达,技术如何进步,社会发展总是存在着各种问题和矛盾需要解决,需要公民发表看法,表达诉求,协商讨论,促成共识,推动进步。对干部腐败、环境恶化、司法不公、安全事故、社会歧视等各种问题予以监督批评,本属于社会正能量的释放,不能把这些监督批评看作是对某些部门的刁难,或对地方社会稳定的破坏而加以限制,否则有违依法治国和协商民主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它意味着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和各个方面对公民正当权利的尊重与维护。当前的社会转型促使各种新旧问题相互叠加,日益复杂,新旧矛盾相互缠绕,迫切需要治理良方。因此,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尊重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让人说话,说真话、实话,乃至逆耳忠言,认真听取公民对各种社会弊病的批评建议,是聚民心、借民智、纾民困、解民忧的重要渠道,也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提高治理水准的必由之路。

从言论自由中产生的批评、建议,犹如人类社会的啄木鸟,可以发现和去除社会肌体的各种害虫,保障社会有机体健康成长。正因为如此,那些既富有社会正义感,又具有高尚职业操守,不惧千辛万苦和风险压力,勇于正视并揭露社会问题的正面舆论力量,不仅应该得到业界的奖赏,也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鼓励。所有尊重、敬畏和珍惜言论自由的公民应形成广泛共识言论自由既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制约。公民言论的真正自由,既需要言论者的权利主张,也需要言论者的自律要求,文明世界,概莫能外。那些无视国情否定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否定改革开放、否定一国两制,鼓吹国家或民族分裂,甚至为暴力恐怖主义站台、为文革歌功颂德之言论,显然侵犯了我国绝大多数公民的根本利益,明显具有反社会、反人类、反法治色彩,理应受到言论限制和法律制裁。

言论自由不仅有法律底线,还有社会道德底线和良心底线。自由(当然包括言论自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保障言论自由不仅符合法律,也符合道义。也正因为道义和良心所在,我们不能容忍打着言论自由旗号、干着违背社会良心和公序良俗的言行。近年来,为博眼球而作的虚假新闻、为非法盈利而作的虚假广告、为标榜开放思维而支持黄赌毒的倾向性言论、为莫名心态而亵渎人民英雄和道德模范的奇谈怪论、为骗取业绩而发表的虚假科研成果这些言论置社会良心与业界自律于不顾,欺骗公众,戕害信任,是对真正言论自由的背叛、滥用与伤害!在涉嫌违法的同时,已远远超越了社会伦理和道德良心所允许的底线。对诸如此类言论自由的敌人,必须旗帜鲜明地加以限制和反对。

公民言论不仅应是自由的,也应是向善的。我们一定要维护言论自由的尊严和神圣,让善言善语畅通无阻,让恶言恶语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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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作文800字:容忍比自由更重要.doc

高中作文800字:容忍比自由更重要 “容忍比自由更重要。” 最初翻看胡适先生的《容忍与自由》时,看到了这句话,我感到又不解又好笑:若处处都容忍着,让不顺心的事扰着自己,这“自由”还有人要吗?之后又仔细读了一遍,想了想,似乎又有所理解,大概是要尊重别人的自由,所以要容忍吧。 我也就一下子说服了自己,就这么理解了。 有一次,因历史课上的问题去翻查启蒙运动的资料,其中写到了卢梭与伏尔泰:两人生前因观念不同,虽同为启蒙领袖却相互争吵了半辈子。伏尔泰离世,葬入先贤祠;卢梭病逝,法国人亦把他葬入了先贤祠,并特别选在了伏尔泰的正对面安葬。法国人为之骄傲地说:“让这对冤家死后继续争辩吧!” 卢梭凭什么葬人先贤祠?一个能与所有朋友、无数学者争吵以至无人再愿理会的暴躁鬼,凭什么?一个已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病的患者,凭什么?一个在资本主义的成长时期就公然反对私有制的“疯子”,凭什么?或许,正是凭着那一代法国人的容忍。 今天,当一些西方学者奉卢梭为社会主义思想的起源,将他的思想视作反对后现代主义与纯物质文化的利器时,我们才发现,那一代法国人对这个“疯子”的容忍有多么正确,甚至是超前。 因而,我看到了自己先前的观点有多么浅薄。苏格拉底曾说过,他自己之所以智慧,正在于他看到了自己的无知。但生活中无知的我

们,却总因为无知而觉得自己是最智慧的人。而当我们抱着这样的无知态度去理解“容忍”时,浅薄也就难免了。 “尊重别人的自由”,在我们这里,说到底,便是一种“大人不记小人过”的口气,无非是为了展现自己所谓的“宽容”罢了。抱着这种心态的人或许潜意识里就觉得我是对的,他是错的,但我气量大,我容得下他的错误。别人若是值得有这份自由,我便忍一忍;别人若是不配有自由,我也就无须所谓的“容忍”了。 或许,这正是一种深藏于人内心的,因受到“宽容”这一名誉诱惑而隐蔽了对控制的欲望的表现。它不能算是真正的容忍,只是为了取得“容忍”的名号罢了。正如卢梭在阐述科技与艺术败坏道德时曾提到的,这种为了装点的伪善一旦被识破更令人厌恶。 而真正的容忍,恐怕在于敢于承认自己的无知,并能够从心底肯定别人的价值。 不少自命不凡的哲学家、艺术家、诗人或所谓的成功人士,都会认为自己的灵魂比普通人更高尚,自我价值比常人更高。但当他们离开像面包师这样的劳动民众几个星期后,那些高尚灵魂中,不知有多少都将在饥饿的面前扭曲,变为可悲的形状。只是社会的普遍想法,就如空气一般不曾离开,而我们也就因此永远抱着无知去“容忍”别人,“容忍”社会。 人人均如此,社会也就难免无知了。 胡适先生没少受过鲁迅先生的讥讽,但他却能真正地容忍。鲁迅讥笑“整理国库”,胡适有所认同,便在演讲中呼吁先进研究室先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引言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言论自由正逐渐突显其重要地位。言论自由可以说是民主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更是国家健全文化体制所要求的。由于言论自由在社会和国家发展中占有很大的重要地位,许多国家都将言论自由纳入宪法。 本文将从言论自由在中国历史上的发展变迁和分析几个涉及言论自由的事件的缺点以及优点,进而提出一些对于中国言论自由保护的建议,希望人们可以清醒理智的看待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秦朝的“焚书坑儒,独尊法家”,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及明清时期大兴文字狱,文化大革命时期造成的大量冤假错案无一不是政治上对人民思想与言论施与高压实行文化专制严重禁锢了人民的思想和言论自由。而在半殖民半封建的旧中国,中国人民也是出于压迫地位任人宰割,连生命财产都不能被保护,更加没有言论自由一说。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公民的各项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才有了制度基础,我国宪法中有关于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监督。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

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些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体现了我国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程度不断得到提升这一现象。 由此可见,随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将会逐渐减轻,人民也将更加切身体会到言论自由带来的好处。 涉及言论自由的例子 在2011年中旬,香港爆发一场关于要求撤回德育及国民教育科的抗议行动。部分香港人士认为在中小学设立德育及国民教育科管制学生思想、浪费上课时间及浪费公币。这场运动在香港掀起了一场不小的风波,在香港各大网站都有关于此类的报道,但是在内地知道这个消息的却是寥寥无几。当时在新浪微博有不少香港市民发布了关于学民思潮的的言论及图片,但在不久后都被统一的屏蔽了,并附言:“根据相关政策,此文字不适宜公开。”由此可见,在大陆的新闻媒体界仍然存在着一些“政策”阻碍着人民获得言论的自由权,而人们目前所拥有的言论自由也只是相对的。当然,我们可以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限制其言论自由是有着良苦用心的,国家担心大众在看到部分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散播的谣言后会人心惶惶。为了避免这一现象的发生,相关部门设立了一道防火墙来保护大众,但这一举措也同时限制的公民的言论自由权。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还是有许多新闻媒体为了寻求真相为了争取

如何将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结合起来

如何将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结合使用 一、基本面分析师和技术分析师互相攻击对方的观点都是站不住脚的 期货、外汇以及股市分析的理论主要有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两大门派,这两大门派互相攻击对方的缺点。一般在介绍技术分析的书籍中,前几页往往是攻击基本面派,语气很尖锐,借此树立起技术分析的权威,以技术分析代表大师约翰墨菲的《期货市场技术分析》为代表;而在介绍基本面分析的书籍中,作者一般都不直接指出技术分析的缺点,而是包含在书的内容中间或者后面,语气比较委婉,以基本面分析大师罗杰斯的《热门商品投资》为代表,其中罗杰斯在书中有一句话: 坦率地讲,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我还从没有见过有人从技术分析中致富(他们大多数是靠出售技术分析的书籍而赚了很多钱)。这两大理论互有优缺,不能绝对地说谁好或者谁差,要看具体的资金规模、投资策略、应用场合等方面,如果能将两者完美地结合起来,那么对行情分析判断的成功率将会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技术派攻击基本面派的两大主要理由是: 第一,供求规律在具体应用时,要求操作者具有极高的专业理论修养,这属于经济学家的工作范畴;第二,基础分析要求拥有完备的即时资料,最新的市场信息迅速就被价格消化,操作者听到的信息都已经是过时信息,毫无价值。 其实技术派并没有真正去了解基本派所研究的内容,当然对于比较高深的逻辑演绎、影响因子、量化研究等相关内容,确实需要一定的专业素养,但这些对于行情的判断来说,只能提高比较小的成功率,或者近期来说没有太大价值。对于小资金投资者来说,对这些知识的研究投入较大,对近期收益难以带来多大好处,成本收益不合理。但这并不意味着小资金投资者不能够去研究基本面,实际中,对近期行情走势影响比较大的往往是那些并不难理解的国家政策、经济消息、供需信息等,对这些信息的理解,并不需要很深的专业背景,略微有一些相关知识的投资者,都能够做出定性化的判断,能极大地提高行情判断的成功率,对这些信息的研究投入少,收益却很大,成本收益是合理的,

言论自由讲稿

1791年批准的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几乎是各国新闻界所向往的关于言论自由的完美典范也成为古典自由主义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完美典范严格限制国家权力干预言论自由的限度在美国宪法界是共识 费斯对他发起挑战。现代主义的言论自由不仅包含自由,还包含平等的价值。 平等价值的崛起似乎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国家干预的正当理由,国家可以以平等为理由压制仇恨言论以保护受害者、控制淫秽出版物保护女性、控制竞选捐助保护穷人,并且保护穷人能参与现代媒体打造的公共论坛等等。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实质平等这个理由看起来是很有说服力的,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自由与平等这两个终极价值孰轻孰重,而要以平等为理由干预言论自由最终必然涉及到自由与平等的冲突与抉择,但是这个抉择是非常困难的。 他认为一直以来美国社会都将第一修正案的意思理解的过于狭隘,以往所有的论辩“都预设了这样一种前提性的观念,即国家是自由的天然敌人。正是国家企图压制个人的声音,因而也是国家必须受到制约。”作者随即提出:“这个观点相当有洞见,但只是说出了真相的一半。 国家可以是压制者,但也可以是自由的来源。 前提:1. 权力的私有化聚集对自由所造成的冲击需要国家来地址。2.这个观点即是自由的来源的观点来自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某种理论阐释,来自它所保障

的言论自由,这种自由是要着眼于社会的而非个人主义的价值。 言论的“沉寂化”效应: 如何治愈危险言论、错误言论带来的影响,古典自由主义认为并不是使用政府管制的办法,而是允许更多的言论,除非存在“明显而即刻的危险”一般来讲,“更多言论”的治疗方法是有效的,它能够让人们在充分的辩论中获得理性,减少言论带来的伤害和不良影响,“真理越辩越明”。然而,并非所有类型言论的不良影响都能够通过这种方法治愈。某些言论能够产生一种“沉寂化”效应,使得言论受害者的“反抗”很乏力,即使言论受害者有机会辩驳,其言论的效果也会变得微弱。作者在文章中列举了三种典型言论: 仇恨言论、淫秽出版物和竞选捐款。 费斯总结了这三类言论的“沉寂化”效应: ( 1) 仇恨言论降低了受害者的价值感,阻碍其参加公共辩论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降低了其言辞的权威性和论辩的价值。( 2) 淫秽出版物将女性简化为性目标,使她们顺从和沉寂。损害女性的声誉,降低其言论在公共辩论中的分量。( 3) 无限制的竞选捐款将会使富人占据政治竞技场的中央,将穷人边缘化。穷人将不得不“沉寂”。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 言论自由和社会发展对于人类文明来讲都是重要的,但是,无论从人类历史,还是从当今世界的现实来看,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却一直是一个颇为令人困惑的问题。有时我们听到这样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以牺牲言论自由为代价;有时我们又听到这样的观点:言论自由是一项绝对权利,社会要为保障这项权利付出代价,即使允许淫秽、暴力作品泛滥以至影响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在所不惜。这类观点不仅仅是一个认识问题,它们往往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审判等体现在制度设计和运作之中。尤其是在解决有关利益冲突、权利冲突的时候,问题就暴露得更加明显。有鉴于此,我愿就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谈几点个人见解,以就教于各位朋友和同行。 一 言论自由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以及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自由:(一)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认识和改造主观和客观世界,必须组成社会和进行交往沟通,为此,就要寻求和接受前人和他人的经验,享有寻求和接受信息的自由。否则,生存和发展将不可能。(二)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成为思想的资源,经过加工成为思想和主张、意志。这种思想、主张和意志,不应受干扰和禁锢,否则发展将会停止,生存将受到威胁。(三)以各种方式传递各种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这是人类为改造自然和争取社会进步,实现相互协作和联合必需的起码条件。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接受、发展和传播知识、经验以及真理的重要形式;保障言论自由是对人的关怀和尊重。它与其他自由和权利一起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现代国家立国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找到许多有关言论自由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强有力的论据。 中国古代西周王朝(公元前1100年至前771年)时期,统治者在全国实行以嫡长子继承为核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封邦建国的宗法奴隶制统治。从文献记载和考古资料看,西周奴隶主贵族制定了不少法律,史称:“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之后周穆王时又制定《吕刑》,这里所谓“刑”,就是指法律。传世和新发掘的金文中的法律史料也印证了这些记载。尽管如此,“礼”无论在国家政治统治或意识形态方面都居于主导地位。在政治统治上,它“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世嗣”,“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高三作文】为了自身利益而不言

【高三作文】为了自身利益而不言 生活中,总有一些人会为了自身利益而不言,但也总有一些人不会因为人微言轻而不言。从何时起,在“说”与“不说”之间竟也要考虑那么多?我们总提倡着言论自由,可 是现实往往逼迫我们“住口”。竹杖芒鞋轻胜马,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既然渴望豁达 自由,那么我们就应说出来。敢于说,愿意说,应是当下我们最该做的。 为了自身的利益,是保持缄默还是袒露心声?选择前者的,或许会成功、会成就一番 不凡的事业,但是他们却将自己的良知安放于一边,不闻不问。这么做的后果,私以为, 只有最终自己被自己的内心所束缚。孔子曾被三桓联手赶出鲁国,十几年漂泊,受尽艰辛,而三桓则是夜夜笙歌。表面上,三桓的势力不断扩大,可是他们掌控下的鲁国却一年不如 一年。他们为了自身利益不曾说出让孔子回归故里的话,直至终了。人总是在将死之际才 能看清事情的真相,才会为年少时的错误忏悔。与其在垂垂死矣之际幡然醒悟,不如早日 苦海回身,做个真诚的人。 选择后者的,势必会有所失,但必定会有所得。“生亦我所欲,义亦我所欲,二者不 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遵照我们的本心,做不违心的事,方可无愧于我们自己。 我等虽生来只是芸芸众生的一部分,不曾是掌管一方的强人,更不曾是振臂一呼、应 者云集的伟人。我们纵使人微言轻,但积土成山,风雨兴焉,当每一个人都说上一两句, 那么还会人微言轻吗?只要我们说的是正确的,能够得到人们认可,那么即便人微言轻又 何妨呢?每每看到《奇葩说》中的跑票数,有些人认为这些观众是墙头草,但我以为正是 各位辩手精彩的辩论博得了观众的认同才会如此。我们不应胆怯懦弱,将自己所想的说出来,无论有没有认可,说出来便是值得鼓掌的。 感谢您的阅读,希望文章能帮助到您。 社会的冷漠,也许是“不言”的人越来越多的原因之一。“江歌案”、“顺风车司机案”,当热度渐渐消退,人们由愤慨转为麻木,实在是可悲至极。可是“日月逝于上,体 貌衰于下,忽然与万物迁化”。这短暂的一生啊,不说点什么,不做点什么,是否会太过 单调呢?追逐利益的时候,不要忘了追逐良心。 愿热血难凉。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是什么

言论自由的价值及其界限 摘要:言论自由在联合国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中定义为“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意见之自由。”①即言论自由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公领域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 关键词:言论自由价值界限 前言: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人类自古以来就执着于对自由的追求,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但言论自由并不代表着可以毫无忌惮地发表任何意见,言论自由的前提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进行消息传播。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又是有界限的。就如卢梭所言“人生而自由,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② 一、言论自由的价值 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类的天性,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普遍权利。作为自由的一部分,言论自由也是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一,人们具有思想与讨论的自由,能够自由地形成与发表意见。有人认为,言论自由会带来一些诸如一些人散布反动消息,导致社会的不稳定等等负面影响,因此言论

自由是有害的。但是我认为,言论自由是利大于弊的。密尔曾经阐述过禁止言论自由的弊端“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那就是从真理与错误冲突中产生出来的对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认识和更加生动的印象。”③ 根据言论自由的理论,言论自由能够发挥促进民主、发现真理、提升自主性、发扬容忍等作用。言论自由能够促进民主,因为言论自由是民主的是进行自我统治的必要条件,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民主;言论自由能够发现真理,因为言论自由给予了人们表达思想的机会,给予了人们挑战权威的机会,如果没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人们可能会因为畏惧而少发现了许多的真理;言论自由能够提升自主性,因为言论自由使得人们可以在不通过与他人讨论的情况下表达自己的思想,即使他的思想可能并不会奏效;言论自由能够发扬容忍,是因为言论自由会使得一些不受欢迎的言论出现,然而由于言论自由,对这些言论持不同意见的人应该包容这些言论的存在。 二、言论自由的界限 虽然言论自由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但是人们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法律是对人们自由的一种约束,这种约束不是对自由的奴役,而是对自由的拯救。④从限制的对象来分类,可将言论自由的分类分为两类,即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及非针对言论自由的内容。 针对言论内容的限制主要服从以下四个原则: 1.伤害原则,又称密尔原则,既伤害他人原则。该原则由密尔首先提出,他主 张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 2.父爱主义,又称亲缘主义原则,即一个人的自愿行为有时也不是自由的行为, 当他的行为会使他自己丧失重大利益时,法律可以限制他的自由。

论言论自由的界限

论言论自由的界限 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它的行使也是社会民主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权利的行使不是无边无际的。本文旨在对言论自由权利的界限进行界定,从而充分阐释言论自由的范围。这对于研究言论自由的范围与界限以及言论自由保护的研究都有现实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言论自由;政府权力;界限 首先让我们对言论自由的概念予以明确。所谓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而在近年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表述的自由,包括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在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2款中,就这样表述了言论自由:“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该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的追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纵观国际社会的历史与现实,在任何一个开放的民主社会,思想的自由与表达的自由在宪法和法律规定中都占据有重要地位。“因为没有这些自由,发扬民意,凝聚众志,并以舆论监督政府机构的可能性更微乎其微。从而在成文宪法里,把这种自由放在各种基本权利的中心地位是很自然的事。”(1)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通常人们会认为,它是一种公民具有的自由的政治权利,因而不应受到政府的审查。而对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而言,就是指政府不得对公民的言论采取制止、干涉或惩罚的行为,除此以外,别无其他。这个法律不适用于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它只适于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关系,只能确保政府不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任何民间力量都无权剥夺公民发表言论的权利,因为根据法律,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具备通过武力对抗其他个人或组织并强迫他们违背自己意愿的权利,只有政府有这样的权力。(2)提倡言论自由的目的只是为造成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至于言论者的内容是正是误,不必太在意,因为真理往往从谬误中来,从争论中来。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国家可能仍然处罚某些具有破坏性表达的类型,如明显地煽惑叛乱、诽谤、发布与国家安全相关的秘密等等。比如,在坐满人的戏院里,不可以随便大叫“地震了、着火了”等凡是会引起迫在眉睫的危险的言论。再比如,把军队开拔的时间人数和地点在报上刊出,也是违法的,或指着别人的鼻子大骂,既可能引起暴力冲突,也是不合法的。可见,在一个丰富多元的人类社会里,言论自由是不可能绝对的,言论的自由也是有所限制的。这样一来,言论自由的界限到底应该如何去划分,便成为一个重要而必要的课题。 笔者认为,要划分言论自由的界限,就必须要在言论自由与政府权力之间建立起一道屏障,与此相应的是,言论自由也就找到了自己的标准。实际上,现代各国宪法大都是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作为表达自由之界限的。并作为宪法原则,确立如果法律未加规定,则不得予以限制,这就否认了以国家机关命令限制表达自由的合法性。但是,由于法律的局限性和人的多样性,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往往不同。在宪

言论自由哲学思索

言论自由哲学思索 言论自由是人们交流思想感情的需要,是学者发表论文著作的需求, 是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权利。《国语?周语上》有言:“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 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言论自由问题不但是政治法律问题,也 是道德哲学问题。只有实行哲学思考,才能全面理解言论自由的含义。唯物史观认为,人们的社会存有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 会存有有反作用。自由是对必然的理解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属于社 会意识范畴。人们的自由观点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而变化,自由 权利受到社会法律的制约。唯物辩证法认为,言论自由是相对的,不 是绝对的;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 从现实生活观察,人们的言论自由受到主体与客体、时间与空间、立 场与观点的限制。主体与客观的限制。主体是自己,客体是别人。孤 独一人,无话可说,只能独立思考。两个人谈话,交流思想感情,要 有共同语言,否则,话不投机半句多,交谈可能变成吵架。公共场合 说话,讲究文明礼貌,非礼勿言;否则,出言不逊,必然引起公众反感。教师讲课,要求理论联系实际,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言之有序,才会受到学生欢迎;否则,语无伦次,言不及义,学生肯定不欢迎。 学者写作论文,要求概念明确,判断准确,推理合理,论证严密,学 术水平比较高,才有可能发表;否则,受到编辑、主编的限制,论文 很难发表。展开学术批评,要摆事实,讲道理,明辨是非,以理服人;不能居高临下,讽刺漫骂,侮辱人格,否则,别人肯定不接受。媒体 报道新闻,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通俗易懂,不能道听途说,捕 风捉影,忽悠大众;否则,报道虚假新闻,必然失信于民。 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言论自由行,需要有时间。谈话、开会、上课、 讨论,等等,都有时间限制。时间是宝贵的,不能浪费。所以,要求 人们讲真话,讲实话,实事求是,言行一致,才能使人信服。不要讲 假话、大话、空话、废话,以免浪费别人的时间,使人感到厌烦。言 论自由行,还要受到生活空间限制。一个人只会讲方言,不会讲普通

2016年英语六级作文范文:网络言论自由

2016年英语六级作文范文:网络言论自由多记住一些漂亮的词汇与句式,并运用在英语六级作文中是非常加分的,以下这篇是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六级作文范文,希望对大家遣词造句水平的提升有所帮助。 Directions: For this part, you are allowed 30 minutes to write an essay on the topic Free Speech on the Internet. You should write at least 150 words but no more than 200 words following the outline given below: 1.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在网上畅所欲言已经成为一个很普遍的现象。 2.有人认为应该提倡网络言论自由,这样可以让人们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 3.也有一些人认为应该对网络发言进行限制,因为网上经常出现一些宣传虚假、暴力信息的不良言论。 参考范文: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of the Internet, it has become a common phenomenon that people express their ideas freely on the Internet. However, there are different voices on whether free speech should be advocated on the Internet. Some people agree that everyone should be allowed to share his or her ideas freely on the Internet. They say that since we live in a democratic country, we all have the right to free speech.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 (本文系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出版物《人民的权利──个人自由与权利法案》[Rights of the People: Individual Freedom and the Bill of Rights]的章节之一。)国会不得制定法律……限制言论自由……。──《合众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在民主社会,若有一项权利高于其他一切权利,那就是言论自由的权利。表达个人思想、挑战正统时政、批评政府政策而不必担心政府的处罚,这是生活在自由国家与生活在独裁统治下的根本区别。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索(Benjamin Cardozo,任期1932-1938年),形容言论自由是'母体,是几乎一切其他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条件'。虽然美国人视言论自由为民主的精髓,但他们对《第一条修正案》给不同类型的言论究竟提供多大程度的保护,看法并不一致。比如,修正案是否保护针对某个族裔或宗教的泄愤言论?是否保护有可能立即煽起暴力的'争斗言论'?淫秽材料是否也在《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伞之下?商业言论──公司推出的广告或公关材料──是否应得到宪法保护?几十年来,围绕这些问题的辩论在政府和社会中始终存在,而且在很多方面仍有待形成共识。但是,这既不奇怪,也不令人担忧。自由是一个不断进化的概念,随着新思想的出现,这个有重要意义的辩论将不断继续。如今,互联网的

问世,又给如何理解《第一条修正案》在现代社会中保护言论自由的含义,提出了最新的挑战。* * * * *言论自由的权利不是一直都像今天这样包罗万象。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在18世纪中叶撰写著名的《英国法律评注》(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and)时,对言论自由的定义是'无预先制约'('lack of prior restraint')。他的意思是,政府不能够阻止某个人表达或发表他所信仰的观念,但一旦这个人说出的话属于被禁言论,他可以受到惩罚。英国人,如同古希腊人,对三种类型的言论实行法律限制──煽动(对政府的非议)、诬蔑(对个人的非议)、亵渎(对宗教的非议)──每一种言论都被定为'诽谤'('libels')。三种言论中,最关系到政治自由的是煽动性诽谤,因为布莱克斯通时代的上层统治者认为,对政府或政府官员的批评,即使属实,也会因损害人们对政府的信心而扰乱公共秩序。按布莱克斯通的意思,政府虽然无法制止一个人批评政府,但可以在他批评政府之后惩办他。在17和18世纪,不列颠王国政府起诉了数百起诽谤案,并且经常施以残酷的惩罚。当威廉·吐恩(William Twyn)声言人民有权反抗政府时,他被以煽动和'设想国王毙命'罪逮捕、定罪。法院判他绞刑、阉割、断肠、分肢,然后断头。由于发表言论后会受到这样的惩罚,所谓无预先制约并没有多大意义。来到北美的英国移民带来了英国的法律,但从早期开始,理论与实践、法律文字

论言论自由的保护

公民教育/ 公民权利 论言论自由的保护 2004-08-25 李忠法学论坛点击:77 一、言论自由保护的一般原理 言论自由是以语言、文字、音像、电子、艺术或其他形式表达意见、寻求信息、接受观念、传播思想的自由。它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人类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经济组织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提高,都离不开言论的自由传播和广泛交流。人类社会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们通常把言论自由称为“第一权利”、“人类最重要的、潜力巨大的、活动的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说,言论自由的保障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虽然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不以某种哲学观作为规定某项权利或自由的基础,但人们通常认为,言论自由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即真理是客观存在的,不断发展的,没有一个人或者一个团体可以掌握和利用一切知识,穷尽和垄断一切真理;人人都可以认识世界,追求真理,任何人都无权压制别人的言论,也无权强迫他人服从自己的言论;对真理的认识是无止境的,人们只有在各种知识的汇集和不同意见的争论中才能发现真理,避免错误。所以,不仅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一致意见的自由,而且要尊重个人发表与我们不同甚至为我们憎恶的意见的自由。 言论自由既是一项公民权利,又是一项政治权利。政府既要保障公民私人领域中的言论自由,也要保障公民公共事务中的言论自由。作为“第一代人权”,言论自由的一端与形成和坚持关于任何主题的信念及观点的权利、传播和交流思想的权利、保持沉默的权利、听取别人观点的权利、获得和接触情报的权利等公民权利相连,另一端与宗教信仰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等政治权利相连,从而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统一为和谐的整体,被公认为是《公约》的核心和其他权利的基石。 言论自由不但是一项消极权利,还是一项积极权利。政府既不得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又必须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传统观点认为,言论自由是一项典型的消极权利,国家不需要采取任何积极措施就可以立即实现。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的表述方式很好地表达了上述思想(注:1791年11月3日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定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两百多年前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并不适应当今人权事业发展的要求。根据《公约》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言论自由意味着人人享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该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为了充分实现这一自由,政府负有公开自己的活动和政策、告知公众关心的问题的义务[1]。 要保证公民获得充足的信息资源和统计资料,政府就必须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投入资金。此外,政府也必须为公民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财政、技术支持和各种便利条件以促进报纸、书籍的出版工作,排除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各种歪曲和偏见,尽管政府的上述职能常常引发争议。 言论自由是相对自由,而不是绝对自由。在特定的条件下,遵循一定的原则,政府可以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二战以来,围绕言论自由究竟是相对自由还是绝对自由这个问题,各国思想界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论战。一种观点认为,言论自由在公共事务领域具有绝对性。在一个矢志奉行人民自治制度的社会中,从长远来看,国家的安全永远不会受到人民自由的危害;不论眼前的得失如何,从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远没有从压制言论自由中产生的危险大。另一种观点则否认言论自由具有不可剥夺的绝对性。作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主要理由是:(1)言论自由绝对论的理论依据是站不住脚的。首先,绝对论实际上是一种结果论,然而要检验采取不同政策的长期后果是不可能的;其次,在民主社会中,如果对某些极端言论产生的危害不予制止,很可能在长远的目标还未实现前,民主社会就已经垮台。(2)言论自由具有两面性,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它既能促进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也能因挑衅性、诽谤性语言而恶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它既能成为

高考作文写作:“言论自由”导写(附:审题解析及经典示例)

高考作文写作:“言论自由”导写(附:审题解析及经典示例) 试题回放 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作。 莫雷,休斯顿火箭队总经理。2019年10月5日正随队在东京的莫雷对香港事态发了一条推特。上传了一张“为自由而战,与香港在一起”(香港极端暴力分子的口号)的照片。这张推特很快引爆了休斯顿火箭队的中国球迷们。中国驻休斯顿总领馆已经就休斯顿俱乐部有关人士的错误言论向对方提出了严正交涉,央视和腾讯都宣布不再播出有关休斯顿火箭队参加的比赛,一些赞助商和商业伙伴也宣布中止与休斯顿火箭队的合作。但NBA总裁亚当·肖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想要重申的是联盟的价值观支持莫雷表达自己的观点。我支持他在这种情况下表达政治观点的权利。” 请结合材料内容,就“言论自由”写一篇议论文,体现你的认识与思考。 要求:自拟题目,自选角度,确定立意;不要套作,不得抄袭;不得泄漏个人信息;不少于800字。 审题解析 坦率地讲,这道作文题的审题立意的难度,中等偏低,相信审题立意的一类目标,人人可以达成。“就‘言论自由’写一篇议论文”这一写作要求,直接把立意明白大方地推送给给为考生---只要在这个

范畴内议论说理,就不可能偏题或跑题。 不过,也不是探囊取物那般轻松,材料前三分之二明确锁定了核心概念“言论自由”,但是材料后面NBA总裁亚当·肖华的言论(“我想要重申的是联盟的价值观支持莫雷表达自己的观点。我支持他在这种情况下表达政治观点的权利”),则暗含机密---“价值观”概念,及价值观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联。只有审题挖掘到这一层级,上上等立意才能顺利降生。 立意示例 言论自由不是信口开河的随心所欲,必须建立在正确的价值观的基础之上;只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才能把握好言论的标尺,才能真正享受言论的自由。 俗套警示 容易审题立意的似乎好写,但是好写的往往不容易写好,这也是个不争的事实。上面这道作文题,可以说是个典型案例。一谈到写“言论自由”问题,高中同学肯定感到态小菜太轻松,不就是“言论自由也要有道德底线”、“言论自由也要守法律”、“言论自由不等于信口开河”等等。 如此展开论说,似乎“高大全”,放之四海而皆准,也没什么瑕疵和纰漏,但是恰恰落入“泛泛而谈”的窠臼,失之于宽泛而针对

如何理解技术分析中的三大假设理论

如何理解技术分析中的三大假设理论的含义 众所周知,市场价格行为包容一切、价格以趋势方式演变以及历史会重演构成了技术分析的理论基础,当我们在技术分析的迷宫当中不能自拔的时候,回归原始的原始是一种最好的选择。现在虽然很多人仅仅根据某个单纯的技术指标或者什么金叉死叉机械操作就可以交易了,但我觉得如果不能很好的理解三大假设是很难说自己真正地是技术分析的。 1,市场行为包容消化一切信息。 “市场行为包容消化一切”构成了技术分析的基础。技术分析者认为,能够影响某种商品期货价格的任何因素——基础的、政治的、心理的或任何其它方面的——实际上都反映在其价格之中。由此推论,我们必须做的事情就是研究价格变化。 这句话是技术分析的核心,本人也认为这句话百分之一百的正确。换句话正是因为这句话才让我相信技术分析。我们在跟踪价格变化的时候其实已经包含了所谓的基本面。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可能直接根据价格走势的强弱而以此推断基本面的强弱。但是这里有一关键词就是一切。一切信息并不仅仅是指基本面,还包括所谓的噪音——参与者的情绪和对基本面的认知,包括交易者对基本面认知的偏差其

实也包括在价格当中,其实价格变化大都随这些偏差所变化。就一般而言价格与基本面偏差比较大的时候通常在市场的底部和顶部,此时参与者通常过于悲观和乐观,与基本面偏差较大。因此我们在认识和应用的时候还得区分噪音在市场上所占的比重。这也是为什么市场价格变化与基本面变化节奏通常不一致的原因。我觉得应该就是索罗斯提出所谓的主流偏向。

另外商品市场上有时也会发生逼仓,而股票市场上也有做庄等行为,这时候价格变化基本只与双方筹码有关,此时这种极端的市场基本形同赌博,靠双方资金实力说话。 2,市场运行以趋势方式演变。 “趋势”概念是技术分析的核心。从“价格以趋势方式演变”可以自然而然地推断,对于一个既成的趋势来说,下一步常常是沿着现存趋势方向继续演变,而掉头反向的可能性要小得多。这当然也是牛顿惯性定律的应用。还可以换个说法:当前趋势将一直持续到掉头反向为止。虽然这句话差不多是同语反复,但这里要强调的是:坚定不移地顺应一个既成趋势,直至有反向的征兆为止。 关于这一理念,据我自己的观察可信度大概在80%吧。事实上不光是价格的变化沿趋势行进,世界上很多客观事物发展都是按趋势形成的,夏天不会直接进入冬天,白天不会一下变成黑夜,肯定得有渐变的过程,直到达到顶点而反转。而我刚所说的概率主要是指我们通常技术分析判别趋势的方向时。趋势和价格的变化是客观的,它本身也不会造成市场的涨跌,而我们对趋势的判断则是主观的,这时就存在一个概率的问题,因此各种技术分析方法也喷涌而出。关于如何辨别和抓住趋势那可真所谓见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很多时候我们还得依靠一个朋友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课程名称:刑法与生活 论文题目: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作者姓名: 梅春练

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 摘要 古今中外,无人不向往自由,渴望自由。但是,现实中从来都没有绝对的自由。在法律范畴,公民的意志活动有不受限制的权利,但是这种自由也必须建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比如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等等。此文主要探讨言论自由,及其与刑法的关系。对于言论自由而言,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社会又由人与人组成,所以言论自由不仅仅是个人的议题,而是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个人言论自由受制于他人的同等自由。为了保护每一个个体的言论自由及其他利益不受侵害,社会中的主体应该达成互不侵害的契约,但是从心理学归因不同上来讲,这种契约常常会显示出不令人满意的地方,因此需要法律来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侵害他人的自由和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和法律是没有权利剥夺和限制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因为这样的言论自由都应该是合法的。那么,诸如《宪法》《刑法》等法律的作用也就在于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保护和促进。言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宪法权利必须实现刑法保护,但是不得不承认,在刑法对言论自由进行保护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其造成一定程度的限制。 关键词:言论自由,宪法权利,刑法保护,保护和限制 背景: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信息交流的平台越来越多,即时信息的交流速度也越来越快,因此社会中的各种客观信息也更多更快地呈现在了每个公民的面前,报喜报忧的都有,有了对比,再加上每个人所处角色不同,自然会有各种不同的看法和见解。关键在于,不仅是提供信息的平台增多,人们发表言论的渠道和空间也随着媒介的发展而不断增多,实现了客观信息、主观言论的交流。 信息沟通,固然有利,实现社会的透明化;言论交流,固然也有利,是意见与建议的交流平台,是对社会的监督,是对道德的肯定,是对社会价值观的引领……思想的碰撞能够产生艺术和智慧结晶,但是也不免擦出灾难性的火花。是交流就难免有冲突,有口角,由于信息了解程度不同,所处角色不同,考虑角度不同,利益倾向不同,就难免产生矛盾。这时候就需要有一把相对客观的尺来衡量,需要一个不会有利害关系冲突的第三方来规范,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那一把尺便是法律,比如《刑法》。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是指人人具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达到获取或者传递信息和思想目的。近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的自由,包括了创作及发布如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

大学议论文

假如项羽当时要能放下他的“颜”而与“江东父老”共商光复大计,那么刘邦的大汉王朝也许就是项家的天下了;假如大唐李氏兄弟都能放下对权利的贪求,最终也不会手足相残、落得个“血溅玄武门”的历史悲剧;大清乾隆帝的“亲家翁”、“满清第一权臣”和坤要是放下对金钱的贪图,到头来也不至于落得“白练自绝”的下场……太多的假如,太多的遗憾都是因为我们想要的太多,贪图的太大,不懂得放下造成的,使得自己与人生理想、美好生活失之交。早知现在何必当初! 廉颇放下了与蔺相如之间的恩怨才有了“将相和”的佳话;范蠡放下了越王给的高官厚禄而携美人急流勇退,泛舟五湖、逍遥商海;卓文君和司马相如放下了世俗与权贵、追求幸福才有了“凤求凰”的千古美谈;司马迁放下了“宫刑之辱”后整理出了传世《史记》;张三丰放下了“人间情孽”才修得“太极宗师”……一切皆在“放下”二字之间。智者能够成功,就在他们于善于放下不必要的东西。 孟子也说过“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如果不是我们应该拥有的,就该抛弃掉。几十年的人生旅途,会有山山水水,风风雨雨,有所得必有所失,只有放下,才能拥有一份轻松,才会活得更加充实更加坦然。放下后,你就会看到天空的蔚蓝,感受到阳光的温暖;你就会闻到芳草的清香,听到动人的音乐;当你放下的那一刻,你就找回了自己,找回了快乐。放下之后人生的旅途才会更加愉快,才会登的更高,行得更远,看到更多更美的人生风景。 传统“议论文三要素”及其关系: 论点、论据、论证 论点————论据————论证 不能以三要素形式存在 三者不存在并列关系 其一,论点。 “论点”作为要素就不尽妥当。议论文本不是有“论点”就成,它需要的不是任意的“论点”,而是“具有较高逼真度的论点”或“新论点”。作为要素,它要有明确的“实质”界定。是否有论点不重要,重要的是有什么样的论点。 《容忍与自由》的论点,出现在“自由”思想很活跃的时候。 其二、论据。 “论据”就更不能称为要素了。“论点”与“论据”“论证”不是一个层面上的概念。“论据”比“论证”方法低两个层次,它是“论证”方法中“例证法”“引用法”之下的概念,所以,顶多只能称为“论证”方法中“例证法”“引证法”的要素,而不是议论文的要素,“论点”与“论据”的关系,好比“太爷”与“曾孙”的关系(“论证”是“儿子”,“例证法” 是“孙子”),“三要素”不能并列。 其三,论证。 1、“论证”是“说理方法”之一,如果“论点”与“说理方法”是同一层次的话,“论证”就比“论点”低一个层次,比“论 据”高一个层次,因此,它与“论点”“论据”不能并列。 2、“论证”这个概念也不适当,“论证”是动词,若与“论点”“论据”这两个名词对应,应称为“论证过程”或“论证方 法” 3、由于“论证方法”还只是若干说理方法之一,说理方法还有很多(下文会谈到),如果“论证方法”是要素,那其 他说理方法是不是要素?将“论证方法”作为要素是以偏概全。 重建“议论文三要素”,当为价值性、发现性、说服性 1、价值性:选题的机敏 1)论题的新鲜度 2)对论题研究现状的了解度 3)论题可能引发的关注度 4)论题的针对性 5)论题的普遍性 课文背景 胡适先生的《容忍与自由》一文,写于1959年3月12日,四天后发表,被殷海光先生誉为“近四十年来中

论言论自由权

论言论自由权 李心雅 (陕西理工学院经济与法学学院法学1101班,陕西,汉中,723001) 指导教师:罗了一 [摘要]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政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网络等媒体给言论自由权的使用提供了土壤,与此同时,相应问题应运而生。很多人滥用言论自由权,随意发表言论,触碰道德甚至是法律的底线,这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影响。与此同时,相较于法律完善的国家而言,我国对于言论自由的立法还存在很多漏洞,这也不利于对权利的规制。故此,本文将针对言论自由的正当行使问题与法律完善等相关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权限制保护 引言 言论自由权作为公民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对个人甚至国家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政治体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若言论自由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会受到侵害,若言论自由权被随意行使,那么,会对社会产生相当大的危害。目前,我国对言论自由权的规定不够完善,滋生出很多问题,同时,对于言论自由形式的监管力度不够,种种问题都显示着对于言论自由的研究和完善迫在眉睫,对言论自由权提起重视,改善社会的言论环境。 一、言论自由的含义及价值 言论自由是指从享有得以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思想的权利, 它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自由:(1) 寻求、接受信息的自由。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能认识和改造主、客世界,从而形成与社会的互动和交流,我们要接受前人的经验和其他人享受自由的需求。(2) 思想和持有主张的自由。寻求和接受到的信息, 成为了思想的资源, 再经过加工变成思想和主张, 这种思想、主张不会受干扰和侵犯, 否则发展将会停滞不前, 生命将会受到一定的威胁。(3) 用多种方式传递的信息、思想和主张的自由。言论自由是人们认识真理、接收和传播知识的重要发展形式。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 它对于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人类社会发展前进的每一步都与言论自由密不可分。[1]因此, 言论自由具有重要的价值:(1) 言论自由是民主社会坚实的基石。言论自由也是民主政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也是它的基本特征之一, 没有言论自由就不能称为民主政治,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办法产生民主政治。[2]言论自由可以监督和约束公共权力, 促进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及其官员之间的联系, 有利于增加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对政府的信任, 建立起他们之间的良好关系。(2) 言论自由有助于自我价值的实现。人与动物不同额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人具有思想的特征。人能够运用抽象思维, 使用语言交流思想和感情, 并可以创造文化。每个人在其成长的过程中, 有权利产生自己的观点, 并且有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 否则人类的存在将不会产生多大的意义。(3) 言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促进真理的发展。压制一种观点的唯一正当的理由就是寻求压制的人对真理的判断是绝无谬误的。但是没有人或组织能够绝无谬误, 尤其是在一个不断发展的世界中。只压制错误不压制真理是不可能的。而且, 即使一个新观点是错误的, 它的提出和公开讨论可以促进对已接受观点的重新思考和检验, 结果是人们更深刻地理解支持原有观点的原因, 更能完全地理解其含义。(4) 制衡的作用。言论自由可以疏导社会矛盾, 从而保持社会的稳定。历史表明, 禁锢思想压制言论总是导致社会动荡和革命的一个根源, 日常生活中, 人们总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情绪。公民享有言论自由, 人们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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