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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条例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按险种划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l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政策的直接体现,是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2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3社会保险是全社会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4社会保险所保障的水平为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5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这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即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的物质基础。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以立法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强制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不能依法及时足额地征集社会保险费,建立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为此,适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金是职工的保命钱,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不能拖欠。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连续发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发放工作。这一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到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以及社会稳定。要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加强基金收缴工作是前提和保证。近年来,许多企业不缴、欠缴以至拒缴的情况十分严重,因此必须通过立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收

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落到实处,使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释义〕本条是对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关于适用本条例的社会保险险种

劳动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劳动法规定,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在劳动法规定的五个社会保险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涉及的人群范围广,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切身的利益直接相关。这三个社会保险涉及的基金金额也大。这三个险种的实施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同时也考虑到目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因此将当前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范围,确定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个基本险种。鉴于一些地方已经实行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条例对这两个险种的适用问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本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结合本条第一款关于条例适用险种的规定。第二款所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目前来看,主要是指以下规定:1994年7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上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文件对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费基、费率以及待遇计发方式、待遇发放原则、标准等均作了规定,是目前与条例相配套的重要实体法律规范性文件。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近些年社会保险的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本地区社会保险制度的贯彻执行起到了很大作用。条例没有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作为征缴的依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条例不否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在贯彻实施各项社会保险立法中的作用。2鉴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正在向逐步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的方向过渡,条例是对三个重要的社会保险险种征缴制度的规范,其内容既有对征缴程序的规范,也涉及到一些社会保险实体法的规范,如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规定,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的规定,这些规范都是社会保险制度中十分重要的、核心的内容。为了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险制度,必须由中央立法对这些基本制度作出统一规范,如果在这些基本制度上形成各地区立法不一致,就会导致今后整个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内在的不协调和立法冲突与矛盾,不利于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因此,条例在第二条中对三个险种的适用范围作了规范,同时对三个险种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也进行了规范,即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按照中央立法的规定进行缴费。通过条例的制定,进一步规范了三个险种的适用范围。同时在条例第三条中对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也作出同样规定。这样就使各地在立法和执行中不尽统一的几项基本制度通过征缴条例的颁行,统一到中央立法的规定上来,即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依据。3地方立法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对现行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在与新出台的中央立法作好衔接后,仍可继续执行。

条例第二条中为什么也没有将国务院部门规章列入征缴的立法依据,这是因为条例主要适用于养老、医疗和失业三个险种,从这三个险种目前的立法看,都已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文件进行规范。关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条例在第二十九条中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其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目前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已发布了规

章进行规范,仍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同时,地方可以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规章,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本地区组织实施。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具体规定,以及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的规定。

一、关于条例适用的三个险种的征缴范围

本条例作为与上述社会保险实体法律规范相配套的程序性规范,有关三个险种征缴范围的规定,是与上述法律文件中规定的适用范围规定相一致的。如前所述,依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目前三个险种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直接依据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的直接依据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1998年12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失业保险费征缴的依据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为了使条例在执行中更具有可操作性,本条分别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险种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具体范围,即征缴的对象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1.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对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表述为“基本养老保险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决定》作为规范性文件,对适用范围未作硬性规定,并允许各地根据情况逐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范围。条例在立法论证中,广泛听取各地方和部门的意见,鉴于目前养老保险基金许多地方已入不敷出的情况,迫切需要扩大覆盖范围,加快养老保险在各地实施的进程。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根据这一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条例发布之日起均纳入征缴范围。

1998年8月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各类企业作了划分和界定。《规定》中规定,目前企业划分为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关于企业的界定,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没有全都列举,而是采取了列举主要类型的企业的表述方式。这样既可以明确征缴的具体范围,又可避免法律条文过于赘述。

本条第一款中所称的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本条第一款中所称的城镇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城镇经济组织。

本条第一款中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

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3

外资企业,即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即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第一款中所称的城镇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城镇经济组织。包括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城镇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城镇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城镇私营合伙企业和城镇私营独资企业。1城镇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城镇企业;

2城镇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城镇企业;3城镇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城镇有限责任公司4城镇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5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城镇股份有限公司。

本条第一款中所称的其他城镇企业主要包括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还包括形式为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等城镇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1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2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3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

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4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城镇企业中:1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2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4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人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关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80年代末,我国事业单位进行了改革,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所谓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财务上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按照企业的经营方式进行管理,但由于改革还未到位,这些事业单位在工资、福利等方面仍执行事业单位的政策,因此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鉴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发展方向,这些单位实际上已与企业相同,因此基本养老保险的适用范围,也就是征缴范围,除城镇企业及职工外,将这部分单位和其职工也纳入征缴的范围。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

本条第二款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关于城镇企业前面已经作了详细说明,此处不再重复。第二款征缴范围中所称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我国在机构编制管理中,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政协机关等也按国家机关进行管理。

第二款中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二款中所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司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依法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二款中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依法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从目前来看,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较之其他社会保险险种都宽,即除农民和乡镇企业及其职工以外的各类社会组织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这是基于医疗保险的经常性、普遍性而确定的,有利于统一制度、统一政策,防止由于不同社会组织执行不同制度引起制度不衔接和社会矛盾,并有利于堵塞医疗费用支付过程中的浪费现象。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医疗制度中一些人员由于历史上形成的特殊情况,如离休人员、老红军、革命伤残军人等,国家还制定了一些配套的制度和措施。

3.关于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的适用范围仅为国有企业及其职工。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这一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环境下企业改革的需要。同时,事业单位的改革也在不断推进,也需要适时建立适应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的失业保险制度。因此1999年1月刚颁行的《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关于三个险种征缴范围的授权性规定

本条第四款是关于对某几种人和组织可以纳入三个险种征缴范围,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的规定。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差距较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个险种的适用范围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

本条第四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所谓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个体工商业经济活动,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经济组织。根据l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

况请一二个帮手,带三五个学徒。这里所说的纳入养老、医疗保险征缴范围的是城镇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农村的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工商户,不论是个人经营、家庭经营还是请人帮工,其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其雇工都有养老和医疗的问题,原则上可将其纳入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范围。鉴于各地情况不同,授权省级政府决定其纳入问题。需要说明一点,在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依据的有关文件和本条例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有不同提法,如个体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这几个概念不是等同的,是有一定区别的,本条例只规定了个体工商户。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高于文件规定,在这一点上应当以条例的规定为准。

本条第四款,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失业保险条例》将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其范围是强调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雇主必须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当然,雇工本人也要按照规定缴纳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对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本人及其配偶,条例未作强制性规定。

二、关于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的规定

本条第五款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这里所称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这里所称的费基,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这里所称的费率,是指按照一定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例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这里本单位的工资总额即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即为费率。

第五款中规定了社会保险费费基、费率的依据,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与条例第二条中规定的征缴范围的依据是一致的,即只限于中央层次的立法,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但这不是否定地方立法的法律效力。这主要是考虑关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以及费基、费率,必须全国统一,由中央立法来规范。目前各地在执

行中规定不一致,应当通过条例的颁行,将有关的制度统一到中央立法的规定上来。地方立法如果在征缴范围,以及费基、费率的规定上与中央立法的规定不符时,应及时修订。

1.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费基、费率:根据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基为企业工资总额。所谓工资总额,l998年9月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决定》的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基为本人缴费工资。

《决定》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国务院《决定》中规定企业缴费的费率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是授权性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这一规定,在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中作出的具体比例规定,可以作为条例征缴费率的直接依据。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费基、费率。根据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缴费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根据国务院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决定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本人缴费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并规定,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同时,决定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并规定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

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各地根据决定要求制定的实施方案,应作为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的重要依据。

3.关于失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根据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基为本单位的工资总额;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费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在第九条中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的费率。

从上可以看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的基数,三个险种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即单位缴费以单位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这样规定,有利于确立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缴的体制,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履行缴费义务的规定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

一、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的缴费义务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指根据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纳入条例征缴范围的所有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条例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义务性规范。权利义务对等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社会保险义务。国家通过立法既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也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尽义务的履行。对于不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条例在罚则一章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本条第一款规定缴费个人应当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谓“按时”是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条例第八条对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以及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三种

不同情况下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间和期限,均作出明确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第十条进一步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鉴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条例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期限未作统一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和有关规定规定的时间和期限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前所述,三项社会保险所依据的实体法律规定中,对缴费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等均作出规定,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和有关配套的地方立法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条第二款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是条例的重要条款。总结社会保险工作的经验教训,为了严防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流失,条例在此作出明确规定,征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全部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这是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重要规定,也是对征缴机构履行征缴职责的要求。

二、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一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确立实际上是围绕基金筹集、使用等设计的。因此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状况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成败。在我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众多,社会保险基金的规模很大。为了加强对这一专项基金的管理,1998年财政部、原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目前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纳入财政部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本条第二款关于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的规定是条例的禁止性条款。所谓专款专用,是指社会保险基金在银行设立专项基金户头,只能依法并经法定审

核程序用于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得挤占,或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专款专用,国家实行严格的财政、审计以及社会监督等制度。

第二款中还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基金,禁止挪用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是政府主管人员等均不得挪用基金。对违反这一禁止性规定的人员,无论职务高低都要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条例在罚则中相应设定了处罚条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释义〕本条是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

一、本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职责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国务院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专职行政机关。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管理全国的社会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和监督检查,作为社会保险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具体可以理解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研究起草社会保险费征收缴纳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2.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发布社会保险费征收缴纳方面的规章,制定有关方针政策。

3.对社会保险费征收缴纳方面的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实施法律规定的各项行政行为,如对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人缴费情况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4.裁决社会保险费缴费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据此,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裁决缴费义务人对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行政复议。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中的职责如何界定,首先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其次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即“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条还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职责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部门,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其中,有些地方是由一个机构统一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工作的组织和管理。这一机构在各省、自治区一般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直辖市和其他城市一般称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但也有例外,如有的城市称劳动局或劳动人事局。地方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一般履行下列职责: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就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事务发布有关决定和命令。

2.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方面的行政事务进行处理。如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缴费义务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对缴费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处罚决定;受理缴费义务人对本行政区域内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社会保险费征收事宜作出的行政决定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等。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释义〕本条是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和征收机构的规定。

一、社会保险费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是三项主要的社会保险。在本条例颁布实施之前,这三项社会保险费分别由几个机构征收。地方的具体情况是: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企业失业保险费,一些地方的人事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公费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费,在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费。

针对三项社会保险费由多个机构单项征收,造成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务负担繁重的情况,国务院决定,三项社会保险费应当集中、统一征收,以减轻缴费单位的事务负担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效能。条例据此作了规定。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三项社会保险费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税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的一个机构统一征收,而不能由几个机构分别征收;不能有的地、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有的地、市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征收。第二,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在一个省级地方范围内到底是税务机关还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规定设立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是具体经办社会保险事务的工作机构。本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是指国务院有关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1.《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这一决定规定,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隶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办社会保险的具体业务。

2.《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调剂力度,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在通知中要求,加快实行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并将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局、煤炭局、有色金属局、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银行系统、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的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社会保险事务中的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主要包括:

l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及其相关的事务。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受缴费义务人的缴费申报,作好缴费记录和记录个人帐户并妥善保存,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对缴费义务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2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如保证缴费义务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安全地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按规定划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专款专用。

3发放社会保险待遇。如按有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待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定,计算申请人应该享受的待遇,按规定通过必要的方式将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地发送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的手中。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如为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人和保险待遇享受人提供相关的服务和咨询,作好社会保险预算和决算,负责社会保险统计等。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本条是对缴费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规定。

一、缴费单位都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登记,就是进行注册,以备查考。这是管理者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常用的、行之有效的一种办法。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民政部门进行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税务机关进行的税务登记,等等。不登记,管理者就无从知道某个管理对象的存在,也就无法对其进行管理。

社会保险是一项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制度,凡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人员都应当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管理机关和执行机构只有通过社会保险登记才能确切、真实地掌握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的数量、住所等基本情况,才能掌握缴费人数、缴费基数、享受人数、支付金额等,才能依据这些情况对社会保险的收支进行预测和规划,确定社会保险费费率。同时,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制度得以正常维持的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从这个角度来说,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是政府对社会保险资金源头的控制。总之,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的主要管理手段,是整个社会保险正常开展的最重要的基础工作。

按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不完全相同的,有的单位应当同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如城镇各类企业;有的单位应当同时参加基本医疗和失业两项社会保险,如事业单位;而有的单位只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如国家机关。但是不管按规定应当参加几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都应当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而且都只需办理一次社会保险登记,而不是参加一项保险就办理一次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

方便管理相对人是进行管理的一项工作原则。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就是就近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这正是方便管理原则的具体体现。这也是社会保险按属地进行管理的要求。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1号令的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因此,缴费单位应当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例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单位,在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市级工商行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的单位在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在县级工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登记的单位,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

对于缴费单位的异地分支机构,劳动保障部1号令规定,分支机构一般应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对于跨地区的缴费单位,例如,铁路局、铁路分局等,由于其社会保险登记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地,关系到相关地区的社会保险费收入,为了协调相关地区的利益关系,劳动保障部l号令规定,其社会保险登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

三、明确了社会保险登记事项

登记事项就是登记的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即缴费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或其他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名号全称

住所,即单位的详细地址;

经营地点,即单位生产经营的具体地址;

单位类型,即单位的具体类别。根据有关规定,单位一般可以分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企业单位还可以分为几种:1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港、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即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独立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

开户银行帐号,一般来说是单位用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帐号,如单位基本银行帐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劳动保障部1号令,社会保险登记事项还包括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单位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等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间、程序以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规定。

一、本条例施行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1.本条所称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是指按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条例发布之日前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费用统筹,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国务院的这一要求,都通过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了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一般为城镇各类企业,有的地方还覆盖了城镇个体劳动者。凡是根据这些法规和规章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都是本条例所称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单位。

2.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是对每个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普遍要求,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参加社会保险。但是,社会保险登记制度是本条例所作出的新的规定,在本条例实施前大部分单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对这些单位,只需要求其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于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数量很大,所以,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均可。

二、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和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分别于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1.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是指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在本条例施行前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包括按照原先的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单位如国有企业和部分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按照原先有关规定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有些企业并没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按照原先的规定不应当也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如事业单位,按照原先的规定,并不应当参加失业保险,但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2.本条例施行后新成立的缴费单位是指在本条例施行之后新成立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3.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管其按原先的规定是否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就已负有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而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为了有利于这些缴费单位能按规定履行义务,必须要求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新成立的缴费单位一般可以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非生产经营性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一般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缴费单位,其成立的标志就是领取营业执照,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非生产经营性单位有的应当向民政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如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的不用办理任何登记,如机关单位等。按规定应当向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在其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登记证件后,即依法成立了。机关单位在其批准成立时起,即依法成立了。新单位自成

行政审批名词解释

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Administritive Organs)通常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包括政府以及有关功能部门(官僚机构)。 行政机关亦称行政机构、国家管理机关、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执行代议机关制定的法律和决定,管理国家内政、外交、军事等方面的行政事务。按照管辖范围,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又可分为若干层次。 行政机关资格的取得,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其成立获法定机关批准; (2)已由组织法确定了职责权限; (3)有法定行政编制并按编制配备了人员; (4)有独立的行政经费; (5)有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6)通过公开的方式宣告成立。 行政机关要获得行政执法权,还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 行政审批权

行政审批是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合称。行政审核又称行政认可,其实质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行为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认可,实践中经常表现为盖公章;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非行政许可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 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审核项目一定位与目标

审核项目一:定位与目标 有三个要素:办学定位;培养目标;教学中心地位。 定位与目标是顶层设计,主要指学校发展目标定位、层次类型定位、服务面向定位、人才类型定位等。 要素1.办学定位 有两个要点:办学定位及确定依据;办学定位在发展规划中的体现。 有规划——符合社会发展需要; ——符合学校发展实际。 体现所在、所生、所长的优势和发展趋势; 把握服务的区域和功能,用阶段目标表达出来; 注意人才培养工作与办学定位的符合度。 要素2.培养目标 有两个要点:人才培养总目标及确定依据; 专业培养目标、标准及确定依据; 培养目标分两个层面,学校培养目标是总纲; “专业”可以扩展为“专业大类”; 在保证学校主体培养目标不变的前提下,目标规格可多样性。 要素3.教学中心地位 有两个要点:教学中心地位的政策与措施; 教学中心地位的体现与效果。 学校有保证本科教学中心地位的政策与措施,能正确处理高校四大职能关系。

例如:领导精力、师资力量、资源配置、工作评价等。 各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于学校教学工作,师生及一线教学单位的满意度是检验工作效果的主要依据。 审核项目二:师资队伍 有四个要素:数量与结构;教育教学水平;教师教学投入;教师发展与服务。 师资队伍建设要“硬”、“软”一起抓,当前教学精力投入是难点。 要素1.数量与结构 有两个要点:数量与结构;建设规划及发展态势。 生师比,不仅看总量,也应分专业分析。例如:某校全校生师比18:1,个别专业达90:1。 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合理,知识和能力结构符合培养目标要求;例:五邑大学70%教师来自研究型大学。 不仅看现状,更要看发展趋势; 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要落实到每一位教师身上。 要素2.教育教学水平 有两个要点:专任教师的专业水平与教学能力,师德师风建设措施与效果。 专任教师是专职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不一定都是教师职称系列; 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试卷、毕业设计指导等能看出教学水平和教风; 重点看学生和毕业生的评价(总结性学生评教的利弊); 教风直接影响学风,客观分析教学事故处理情况。 要素3.教师教学投入 有两个要点:教授为本科生上课情况;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参与教学改革与建设情况。

审核项目及要素释义

审核项目及要素释义 主要内容: 一、审核评估基本要求 (一)审核评估指导思想 (二)审核评估总体要求 (三)审核评估评估范围 (四)审核评估评估重点 二、审核项目及要素释义 (一)定位与目标 (二)教师队伍 (三)教学资源 (四)培养过程 (五)学生发展 (六)质量保障 (七)自选特色项目

一、审核评估基本要求 (一)审核评估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审核评估总体要求 审核评估坚持主体性、目标性、多样性、发展性和实证性五项基本原则,实行目标导向,问题引导,事实判断的评估方法。 主体性原则:注重以学校自我评估、自我检验、自我改进为主,体现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 目标性原则:注重以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关注学校目标的确定与实现。 多样性原则:注重学校办学和人才培养的多样化,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和自身特色。 发展性原则:注重学校内部质量标准和质量保障体系及其长效机制的建立,关注内涵的提升和质量的持续提高。 实证性原则:注重依据事实做出审核判断,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 (三)审核评估评估范围 主要包括学校的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以及学校自选特色等方面,涵盖学校的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教师及其教学水平和教学投入,教学经费、课程资源及其它教学条件,培养方案、教学改革及实践教学特别是创新创业教育的开展情况,招生就业情况、学生学习效果及学风建设情况,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四)审核评估评估重点 1.高校办学定位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 考察各高校是否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围绕自治区重大发展战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对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对学校的学科专业、服务面向、办学层次与类型进行科学定位。其重点审核内容包括:(1)学校的办学定位是否明确,完整,有办学特色;(2)学校规划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3)学校的学科专业尤其是优势特色学科专业与地方产业、行业的关系等。 2.高校人才培养对办学定位的支撑度 考察各高校是否坚持教学工作中心地位不动摇,牢固树立本科教育是高等教

项目的审核要点与书写注意事项

项目的审核要点与书写注意事项 如何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确保项目申报成功率的五个重要环节 一、选择好项目 对企业来说这是走好项目申报的第一步,各地区各企业申报上来的项目种类繁多,这就需要我们向企业传达好国家的扶持政策,让企业的领导层明确国家扶持政策的倾斜方向,从而根据自身条件选择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项目进行申报。 二、企业完善基础资质 企业基础资质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成功与否,在基础资质完善方面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资质的

完善,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各项强制性认证。二是项目资质的完善,如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证的申请、科技成果鉴定、产品检测报告、技术查新报告等。 企业基础资质的完善是企业综合实力和技术先进水平的集中体现,是项目申报成功的有力保障。 三、“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 项目选择固然重要,但申请材料的书写也是项目申报能否成功的重要环节。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填写申请书,要求格式规范、条理清晰、脉络分明,让阅读者一目了然。只有合理的、科学的、针对性强的、要点突出的资金申请报告才能为项目申报成功加上一个重重的砝码。国家各类科技计划、资金的扶持重点各不相同,建议由资深项目申报专家参与编写。 四、省级申报工作 资金申报一般按逐级申报的原则,只有先通过县、市、省主管部门的评审、

最后项目推荐到国家主管部委,每个环节都非常重要缺一不可,必须确保每个环节的顺利通过最终才会有可能获得国家的扶持资金。 五、中心的专家优势 以上四个环节已确保企业申报的项目由地方申报到了中央,但还差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通过中央各部委相关专家的审定,中心拥有一批科技专家、金融专家、法律专家丰富的专业技术和申报经验,精通政策法规,资深的专家群体和高级顾问,多重审核,层层把关,有效避免关键性失误,最终确保项目高成功率。 企业如何确定申报的项目 掌握科技计划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指南等相关文件。 根据项目所处的研发、小试、中试、商品化、产业化等不同阶段选择申报合适的科技计划。项目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些还需符合项目指南中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审核项目及要素释义

审核项目及要素释义 本释义是针对审核项目和要素的解释,其相应要点的内涵要求已含在项目和要素的解释之中。 一、定位与目标 此项目含三个要素:办学定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中心地位。 学校的办学定位与目标是学校的顶层设计,主要指发展目标定位、层次类型定位、服务面向定位、人才类型定位等。学校的办学定位直接引领和统率学校各方面工作,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素1:办学定位 办学定位含两个要点:学校办学方向、办学定位及确定依据;办学定位在学校发展规划中的体现。 学校办学方向和定位主要看其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是否符合学校自身发展实际。学校定位不是一个口号,要通过审阅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等材料,考察培养方案及培养过程,分析人才培养与办学定位的符合度。需要注意的是,发展规划应能体现学校的所生所长的区域(行业)优势和趋势,并应把学校服务的区域和功能用阶段目标明确表达出来(写实)。 要素2: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含两个要点: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及确定依据;专业培养目标、标准及确定依据。 培养目标反映了学校对人才培养质量的预期与追求。培养目标包括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和专业培养目标两个层面。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是人才培养的总纲,在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起统领作用。学校应根据人才培养总目标,对所拥有的每一个专业(如果按专业大类培养,即指专业大类,下同)制定专业培养目标。某一专业的培养目标是该专业人才培养的总纲,是该专业构建知识结构、形成课程体系和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专业培养目标要与学校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定位相符合,要与国家、社会及学生的要求与期望相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应包括学生毕业时的毕业要求,应能反映学生毕业后一段时间(例如五年后)在社会与专业领域的预期发展;专业培养目标应体现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需要注意的是,

审核评估工作指南

【评建学习之四】审核项目及要素释义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工作指南》)本释义是针对审核项目和要素的解释,其相应要点的涵要求已含在项目和要素的解释之中。 一、定位与目标 此项目含三个要素:办学定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中心地位。 学校的办学定位与目标是学校的顶层设计,主要指发展目标定位、层次类型定位、服务面向定位、人才类型定位等。学校的办学定位直接引领和统率学校各方面工作,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素1: 办学定位 办学定位含两个要点:学校办学方向、办学定位及确定依据;办学定位在学校发展规划中的体现。 学校办学方向和定位主要看其是否符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是否符合学校自身发展实际。学校定位不是一个口号,要通过审阅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等材料,考察培养方案及培养过程,分析人才培养与办学定位的符合度。需要注意的是,发展规划应能体现学校的所生所长的区域(行业)优势和趋势,并应把学校服务的区域和功能用阶段目标明确表达出来(写实)。 要素2 : 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含两个要点: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及确定依据;专业培养目标、标准及确定依据。 培养目标反映了学校对人才培养质量的预期与追求。培养目标包括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和专业培养目标两个层面。学校人才培养总目标是人才培养的总纲,在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中起统领作用。学校应根据人才培养总目标,对所拥有的每一个专业(如果按专业大类培养,即指专业大类,下同)制定专业培养目标。某一专业的培养目标是该专业人才培养的总纲,是该专业构建知识结构、形成课程体系和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专业培养目标要与学校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定位相符合,要与国家、社会及学生的要求与期望相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应包括学生毕业时的毕业要求,应能反映学生毕业后一段时间(例如五年后)在社会与专业领域的预期发展;专业培养目标应体现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可以确定一个整体性培养目标,例如,研究创新型人才培养,但是不必整齐划一,既不要求培养

审核备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2005/09/15 --------------------------------------------------------------------------------------------------- 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是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真正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决策自主权的关键所在。认真做好备案工作,有利于及时掌握和了解企业的投资意向,准确、全面地对投资运行进行监控;有利于贯彻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制度,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有利于及时发布投资信息,引导全社会投资活动。 按照《决定》的规定,凡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除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实行备案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政府制定并实施。备案制既不同于传统的审批制,也不同于核准制。备案制的程序更加简便,内容也更简略。除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应当予以备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银行等部门(机构)应按照职能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的项目以及应备案而未备案的项目,不应办理相关手续。 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向申请备案的企业答复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网上备案确认。 浅析建设项目的审批制与核准制 董济生 2004年,当临汾热电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的要求,全面开展各项工作的时候,7月1日中国第一部《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国发【2004】20号文《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式发布。这部法律和这个决定的实施对我国的行政管理和投资体制的改革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对当时临汾热电的前期工作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多层面、多方位的重大改革,临汾热电从2003年元月原国家经贸委立项,到2006年12月国家发改委核准批复的过程,恰好经历了建设项目由审批制到核准制改革的过程。无论从观念还是具体操作的方方面面,都要求从事发电厂项目前期工作的同志,做到结合项目自身情况、把握政策趋向、明确工作重点、完善各项手续,从而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 面对目前的工作,回顾经过的这个全过程,颇有一番感触和体会。在此就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异同之处,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发布实施,经历了极其艰苦和复杂的过程,有人称之为“十年磨一剑”。《行政许可法》从1996年开始着手研究起草到2003年8月2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历时7年。而投资体制的改革的工作,实际上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从1979年就已经逐步开始。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投资体制的改革进入了新的时期。朱镕基就任总理之初,就把它列入其任期内的五项改革中的第二位。之后,经过多方努力和反复

审核要素

组织:有相对独立性和公正性,在实验室管理体系中应明确谁承担管理体系的实施、保持和改进职责。 制定保护客户机密信息程序 制定保证公平性程序 绘制内/外部组织结构关系图 在质量手册中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力,编制岗位职责分配表 对检测人员的质量活动进行监督 沟通过程: 实验室内部要确保沟通顺畅,沟通的内容是管理体系的过程及有效性,包括质量要求、质量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在不同的职能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层次的人员之间应建立纵向和横向的联系,沟通与管理体系的相关信息,相互了解、相互理解、相互信任,达到全员参与的效果。 沟通的工具可以采用小组简报、通知、各种会议、布告栏、内部刊物、声像、内部网络及其他媒体。 其他文件: 法律证明文件; 组织建制批文; 各种授权文件; 外部隶属关系图; 内部组织结构图; 质量职责分配图; 实验室平面图 管理体系: 制定计划/做好记录 总体目标应是根本性的目标 ——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的政策; ——避免卷入任何降低其在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运作诚实性方面的可信度的政策;——处理来自客户或其他方面的投诉的政策; ——严格控制不符合检测和校准工作的政策; ——实施预防措施、纠正措施,来持续改进管理体系有效性的政策。 实验室整体目标 为确保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障; 为公司高质量的产品提供技术上有效的测量数据和测量结果; 利用实验室的资源和检测能力为社会各界提供检测服务和公正测量数据和结果。 实验室管理体系的所有记录就是证据。 制定宣贯计划、做好宣贯记录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文件、计划、记录

文件控制 制定文件控制程序 受控文件发放/回收记录 文件变更记录 程序文件目录 作业文件目录 文件/档案/计划/记录目录 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 1、对包括所用方法在内的要求应予充分规定,形成文件,并易于理解; 2、实验室有能力和资源满足这些要求; 3、选择适当的、能满足客户要求的检测/校准方法。 评审的内容应包括被实验室分包出去的任何任务。 工作开始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应重复进行同样的合同评审过程,并将所有修改内容通知所有受到影响的人员。 制定合同评审程序 合同评审记录 合同修改记录/沟通记录 检测/校准委托单 检测和校准的分包 授权工作不能分包 分包是利用社会资源弥补实验室资源的不足 分包计划 合格分包方注册记录 分包记录 分包应通知客户,并得到客户准许: 1、校准必须提供分包方的校准证书 2、检测只出具一份检测报告。 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实验室应确保所购买的、影响检测/校准质量的供应品、试剂和消耗材料,只有在经检查或以其他方式验证符合有关检测/校准方法中规定的标准规范或要求之后才投入使用。 供应品:仪器设备、试剂、耗材; 服务:维修、培训、咨询、校准/检定。 制定服务和供应品采购程序 采购计划 合格供方名录 合格供方资质证明 合格供方评价记录

项目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要点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要点内容 1.三账一单一目的建立(文件接收台账、文件发放台账、文件借阅台账、有效文件清单、记录格式目录),封面需有编制人、审核人签字。 2.主要是施工质检记录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与施工现场进度同步。 3.施工合同、合同评审记录、顾客满意度调查等资料。 4.方针目标展开图及2019年上半年目标评价。 5.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 6.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报告 7.岗位工作说明书。 8.通过会议、文件、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信息交流、沟通、协商,会议记录、甲方的检查通报等 9. 项目部新增生产、生活及办公设施计划、申请表及清单 10. 2019年度人员需求表、年度培训计划表(人力资源部提供)、项目部考核表 11.专项施工方案(如临时用电专项施工方案、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塔吊专项施工方案、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大型构件吊装专项施工方案等),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冬季施工技术措施、质检员证书扫描件。 1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由总工办、机务部、工程部与监理单位审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确认后实施。 工程部的检查通报。 13.图纸会审记录、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合同评审报告、与顾客沟通的有:监理通知单等。 合同交底记录、经营管理部针对进度与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及整改情况等。 14. “合格供方名录”。材料采购计划,出、入库清单。采购产品的验证记录。 15.开工或复工报告、施工图纸、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混合料的配合比等,作业指导书等。 水准仪、全站仪检定证书复印件,材料(设备进场报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报验、隐蔽工程报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部质量检查通报。 16.(工程部提供)特殊过程确认 17.原材料及钢筋加工区现场检验状态标识:合格、不合格、待验、已捡待定。原材料复验报告、施工日志、施工过程报验、工程验收记

部分项目要素及解释

附件3: 部分项目要素及统计指标解释 一、部分项目要素指标解释 1、项目名称。合作双方在本地设立的新项目或者新注册公司的名称,应当规范且含义明确,例如“彩虹LED产业园”、“北京汇源集团黄冈有限公司”等。 2、投资方。项目由公司投资的,填写投资公司的全称;由个人投资的,填写投资人姓名。不是投资方在本地注册的新公司名称,例如内蒙古伊利集团在黄冈投资设立湖北黄冈伊利乳业有限公司,那么该项目的投资方应为“内蒙古伊利集团”,而不是“湖北黄冈伊利乳业有限公司”。 3、投资者来源地。投资方所在地址,一般是指投资方公司注册地址,要求具体到地级市。 4、协议投资总额。项目合作双方以合同或其他方式约定的项目投资总额。 5、三次产业。取消现行过于笼统的分类方法,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三次产业分类方法对项目的产业类别进行科学划分。第一产业是指

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具体分类目录见附件5,请填写项目的具体类别,即该表中以阿拉伯数字标序的类别名称,例如市直的伊利乳业项目属于“饮料制造业”。 6、项目合作方式。按照通常做法,合作方式分为以下几类: ①独资。②合资。③合作。④BOT(TOT、BT)等方式。 7、项目建设进度。按照通常做法,用以下几种方式简要描述项目最新进展情况:①正在洽谈。该项目还处于洽谈阶段,没有签订正式合同;②正式签约。该项目已正式签订合同,暂未开工建设;③新开工。该项目在本年度内新开工建设;④在建。该项目已开工建设,但没有正式完工。所有没有完工的项目(包括往年开工未投产的)均可以归入此类;⑤投产。该项目在本年度建成投产。所有在本年度建成投产的项目(包括往年开工今年投产的)均归入此类;⑥续建扩建。该项目往年已

外审审核要素明细表

一、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 Q6.2条款:人力资源对应《管理手册》中《人力资源管理控制程序》。 Q6.3条款:基础设施对应《管理手册》中《设施控制程序》及《施工机具控制程序》。 Q7.1条款:产品实现的策划对应《管理手册》中《工程项目策划控制程序》。 Q7.4条款:采购对应《管理手册》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控制程序》。 Q7.5.1条款:生产和服务提供对应《管理手册》中《施工过程管理控制程序》。 Q7.5.2条款: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的确认对应《管理手册》中《施工过程管理控制程序》。Q7.5.3条款:标识和可追溯性对应《管理手册》中《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Q7.5.4条款:顾客财产对应《管理手册》中《顾客财产控制程序》。 Q7.5.5条款:产品防护对应《管理手册》中《产品防护控制程序》。 Q7.6条款: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控制对应《管理手册》中《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 Q7.1条款:产品实现的策划对应《管理手册》中《工程项目策划控制程序》。 Q8.2.4条款: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对应《管理手册》中《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控制程序》。 Q8.3条款:不符合控制对应《管理手册》中《施工质量问题控制程序》。 二、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QJ10.2条款策划对应《管理手册》中《工程项目策划控制程序》。 QJ10.4条款施工准备对应《管理手册》中《施工过程管理控制程序》。 QJ10.5条款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对应《管理手册》中《施工过程管理控制程序》。 QJ11.2/3条款施工质量检查与施工质量验收对应《管理手册》中《施工质量检查与验收控制程序》。 QJ4.3条款职责和权限对应《管理手册》中职责和权限。 QJ5.2/3条款人力资源配置/培训对应《管理手册》中《人力资源管理控制程序》。。 QJ6.2/3条款施工机具配备/施工机具使用对应《管理手册》中设施控制程序》及《施工机具控制程序》。。 QJ8.2/3条款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及使用和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验收对应《管理手册》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控制程序》。 QJ8.4/5条款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现场管理和发包方提供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对应《管理手册》中《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控制程序》、《顾客财产控制程序》、《产品防护控制程序》。

规范申报要素审核标准说明

规范申报要素审核标准说明

其他说明: 1、报关单“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尽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以下 简称“目录”)中所列商品申报要素内容依序填报并注明要素名称,如型号XXX,直径XXX,不单独申报一串字符; 2、应将《目录》注解要求纳入申报要素中。如:根据《目录》“注解”要求“25-29章、31章”商品均 需填报“签约日期”; 3、《目录》对要素内容有具体要求说明的,应按要求填报,如2701项下“热值”要求统一使用“恒湿 无灰基高位发热量”指标; 4、要素如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等字样,判断为不规范,如“是否野生”可填报“非野生”; 5、技术指标应填报正确的指标单位,如合模力50KN、细度XX微米、电池容量XX安时Ah; 6、“成分含量”要素应同时申报商品的“成分”及“含量”; 7、稀土元素的重量百分比,应将各稀土元素含量予以合计,并以“[A]:%”表示。如税号 85051110 项 下稀土永磁体,成分为:钕24%镨6%铁67. 2%硼1%铝0.5%铜0. 3%钴 1%,因钕、镨为稀土金属,则该稀土永磁体的稀土总含量应显示为“[A]:30 % ”。如无稀土含量,应申报为[A]:0%; 8、固体废物应结合总署2010年16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9、零部件除申报目录规定的要素外,还应申报具体名称、材质和品牌等要素。汽车零部件应按总署2006 年64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10、未制成品、不完整品申报要注明程度; 11、旧的机电设备除申报目录规定的要素外,还应申报生产年代、新旧程度、技术规格、配置等要素; 12、其他要素的填报内容应能够满足归类、价格审核等审单方面要求,如03章动物产品“制作保存方法” 的填报内容要足以区别于16章的动物制品; 13、要素最后一项“其他”,为选填栏,可填写未列明而企业需要填写的项目,也可不填; 14、如因字符限制,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备注栏无法满足规范申报要素填写要求,则应在备注栏中尽量填

供应商现场审核流程+审核三要素

供应商质量审核步骤 1丨审核准备 1、在审核前的一个月要求供应商进行全项目检查,并将检查报告反馈给公司质保部。 2、整理公司对该供应商的各类要求。 3、通过相关部门整理有关供应商产品质量、交付表现、价格水平的数据和不符合内容的详细描述。同时整理第二配套商或潜在的第二配套商(供应商的假想敌)优势的内容和有关数据。 4、下发调查表,必须简洁、实用。 5、根据供应商回复的调查表,组织结构图,制定审核日程安排。 6、下发供应商审核通知、审核日程安排,联系后确定审核期间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生产数量。 2丨审核实施 1、通常在审核开始前审核员一般要用30~40分钟的时间和供应商的负责人进行交流,了解供应商的发展背景、发展方向、公司的主营业务、以往的业绩、为公司配套的经历,同时在交流的过程中最

好把审核的目的及准备的第一阶段的内容反馈给供应商负责人(在这一阶段的动机只是增进双方的了解,让负责人了解审核的目的和供应商的表现,至于不符合的解决方案就在审核负责部门时关注)。 2、审核时的首次会议,与会人员必须包括供应商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 3、首次会议结束后,质量能力审核正式开始,首先审核人员召集各部门负责人询问他们都了解审核人员所在公司的哪些特殊要求,是通过哪些途径、哪些资料中获悉的,如果有偏差审核人员应及时提供准备好的有关资料,并进行解释,然后要求负责人员确定履行审核人员所在公司要求的日期。 4、质量能力审核,首先进行产品审核,由供应商检验员执行,审核人员做监督,审核过程中审核员要重点关注公司搜集的不合格内容,并对照供应商提供的全项目检查报告检查测量、试验产品的符合性和适宜性。如果产品审核发现了不合格,自然就是过程审核关注的焦点咯。 5、过程审核,按照供应商质量能力评定准则过程审核部分,结合ISO9001的要求,并考虑TS2适用的要求进行,在审核时审核员应

建筑行业项目审核作业指导书

建筑业 审核作业指导书 专业项目:场地工程、土木工程建筑业 乙13.1 (项目代码:13) BCC/AG/S-13.1/00 编制:李迎春 审核: 审批: 实施日期2002/6/13

一、目的:为指导本公司审核员开展“场地工程、土木工程建筑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 核工作。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建筑业乙13.1 场地工程、土木工程建筑业。 三、引用标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 四、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1、我国现行主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5)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我国安全技术主要的国家标准: (1)《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 (2)《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87) (3)《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0-1996) (4)《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GB13329-91) (5)《柴油打桩机安全操作规程》(GB13749-92) (6)《振动沉桩机安全操作规程》(GB137500-92) (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55) (8)《起重机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 (9)《起重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GB5972-86) (10)《安全帽》(GB2811-89) (11)《安全帽及试验法》(GB2811-2812-89) (12)《安全带》(GB6095-6096-85) (13)《安全网》(GB5725-1997) (14)《密目式安全立网》(GB16909-1997) (15)《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1995) (16)《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83)

产品认证审核要素解释(全)

获证后的监督审核 获证后的监督内容为: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检验 6.7.2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认证机构应按《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的1.1、1.3、2.1.2、2.4、5.2、5.4、5.5、5.9、7.5是每次监督检查时必查的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获得优级产品认证的,监督检查时还必查《酒类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3.2.4、3.2.8、3.3.4.1、3.3.6.3、3.3.7项目内容。每个生产场所检查人日数一般不得少于1人日数。 6.7.3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对认证产品进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若同一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类型的,至少应抽取一个规格类型重点核实以下内容:1)认证产品的单件包装标签和外包装箱标示上所标明信息应符合该产品的标准、技术规范和适用的国家有关标签标准规定; 2)认证产品标示的产品名称、规格类型及性能指标应与抽样检验报告/认证证书一致; 3)认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等应与申报资料一致。 6.7.4产品监督检验 每次的产品监督检验应对证书覆盖产品的1/2以上进行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对其覆盖的所有产品检验一遍。 承担产品监督检验的检测机构应满足GB/T 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技术要求,认证机构应优先选择取得认可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检验工作。 检测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 认证机构可根据产品质量特性,按照《酒类产品认证目录》规定检验项目或全项目实施检验。当产品执行标准与《酒类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的产品标准不一致时,认证机构还应对认证产品与执行标准的一致性进行验证。 检验样本应在工厂成品仓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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