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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摘要: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如何鉴别言词证据的客观真实,是司法实务界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言词证据不像实物证据稳定、可靠,可塑性、变易性较强,因此,在审查言词证据时,要依据常识、常理、常情,有利被告、两个基本等原则,运用演绎推理、逻辑分析、求同存异等办法综合审查证据,从而在特定的案件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言词证据;审查原则;审查方法

引言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国外对言词证据有不同的称谓,英国称为口头证据,口头证据是证人证言。美国称为意见证据,意见证据是证人根据其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意见证据可以由普通证人或者专家证人提供。依据我国刑事证据理论,言词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司法机关办案人,依照一定的程序,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调取的被调取人的感觉、记忆,通过思维及语言方式再现出来的与所查办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材料。刑事诉讼法的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一、言词证据的收集

言词证据的优点在于能够形象、生动地反映客观事物,及时揭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作案手段,但由于言词证据是经过人脑加工,受主观感受及外力、记忆力、判断力及表达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所以相较于实物证据其稳定性、可靠性相对较差。有学者认为,考察言词证据的真实性,离不开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言词证据的形成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案件事实作用于人的头脑,形成证据映象:二是证据映象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言词证据。

对言词证据收集要注重以下原则:一是及时性原则。及时找到案发现场的相关人员,及时询问或讯问,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还原事实真相,避免因未及时取证,而导致言词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不够客观准确。另外,减少个别证人因年老多病离世,导致证据永远无法获得。二是合法性原则。虽然合法性是言词证据的非本质属性,但合法性是法律保障言词证据真实性的有效途径。言词证据不像实

物证据,很容易沦为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产物,因此,要遵守法定程序,规范文明执法。审慎三是性原则。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可塑性较大的特点,因而使用要与实物证据相印证、对照,如案件只有言词证据而无实物证据,对被告定罪量刑要慎重,要反复审查核实言词证据,尽最大程度排除合理怀疑,达到内心确信。四是全面性原则。言词证据的全面性包括证据主体要全面,要尽一切可能知悉案件事实有关的人员;证据内容要全面,需要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重现案发时的场景。

二、言词证据的审查

(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被害人与案件的结局有切身的利害关系,因此,对被害人的陈述既要认真听取,也要注意审查核实。在外国证据法中,被害人陈述不是独立的证据种类,属于证人证言。考虑到我国被害人在诉讼中处于当事人的地位,因惧怕被告人逃避责任,不履行赔偿义务,这时被害人就可能冲动或失去理智,对事实的陈述会有虚假成分。

(二)证人证言的审查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证人对感知或传闻情况的反映,可能受到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由于证人是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因个人特质而影响证言客观性就较被害人少,只要他与案件或当事人无任何利害关系。证人个人的诚恳、诚实,以及证人对他在侦查和审判时所作的证言的责任感,并不能对事情起特殊作用,更不能起什么决定性的作用。最诚实和最诚恳的证人也时常陷入对于真实情况的矛盾之中,而且由于不善领会,甚至错误领会他们所证明的事实而发生重大的谬误。

首先,审查证人的作证资格,是决定证言合法性的前提。如果证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证的时候就要看办案人员是否通知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其次,审查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决定证言的客观性。如果证人与案件当事

人或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作的证言就可能隐瞒对当事人不利的客观事物,甚至刻意歪曲事实真相,因此,这时的证言就不能全部采信,需要同其他证人证言进行比对,去伪存真,若案件无其他证人,还需全案综合审查,分析判断,再行定夺。如果证人与案件无任何利害关系,那么所作的证言就比较客观真实,符合事情的本来面目,采信度也就高。

再次,审查证人是目击证人还是传闻证人,决定证言的证明力。如果证人是转述或引用其他人的话,与案件事实关联性不强,证明力较弱,这种传闻证言充其量也就是补强作用,而目击证人,能直接感知和洞悉案发现场所发生的一切,对还原事实真相具有帮助作用。当然,目击证人按对犯罪事实的知晓程度,又可分为现场证人和部分目击证人,前者是全程目击,对案发过程有全面的了解,后者只是部分目击,对事件的前因后果就不十分清楚,难免陈述时带有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语言,审查时就要注意剔除。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通称为口供。其内容,主要包括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我国对待口供的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于共犯口供的性质仍然是口供,因此,即使共犯就案件事实供述基本一致,也不得确定其有罪。对口供的审查,不同于对其他言词证据的审查,如果说对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审查侧重内容的客观性和关联性,其目的是查清案件事实,那么对口供的审查则侧重证据的合法性,也就是口供的客观真实不是摆在第一位的,如果取证不合法,即使口供真实,也要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司法实务中,口供采用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的概率远远高于其他言词证据。在我国古代,就是通过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辞听来获取口供。

首先,审查讯问笔录制作是否规范,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有无瑕疵,能否补正等。事实上,对讯问笔录的补正要严于询问笔录,如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和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都属询问笔录补正的范围,而讯问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和同一时段,同一讯问人员讯问不同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则不能补正。因此,审查口供重在依法依规。

其次,审查口供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可以向辩护人了解口供的真实性,必要时,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要及时排除。

再次,审查口供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反复的原因和次数。口供前后矛盾或经常反复,说明案件另有隐情,不排除幕后黑手或漏网之鱼,甚至可能是他人所为。被告人的口供,不要求与其他言词证据完全相同,只要基本犯罪事实相互印证即可。对被告认罪后又翻供的,查清翻供的理由,如果出于逃避刑事责任的,要严肃教育其认罪服法,如果以前认罪属逼供所为,就要重新获取口供。

(四)鉴定意见的审查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鉴定意见的审查不同于其他言词证据,区别在于:其他言词证据的主体具有不可替代性,而鉴定主体和鉴定对象可以更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应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把握。

首先,审查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其次,审查鉴定的实质要件。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等。

再次,对有多次鉴定意见的,要对每次鉴定报告进行审查,比较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对象、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内容,查看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是否完备,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理由是否合法,鉴定意见与待证事实关联程度,综合全案其他证据材料,确定采信鉴定意见。

三、言词证据的审查原则

(一)常识常理常情原则

在审查言词证据时,我们都要通过常识、常理、常情来判断,是否符合常人逻辑思维和行为习惯,如果违反常识、常理或常情,陈述、证言、口供就值得推敲。如被告人为逃避罪责,通常辩解无罪或罪轻,而如果被告人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就需要审慎。如盗窃案中,被告人供述的赃物与失主的陈述风马牛不相及,显然不符常理,要么这桩盗窃案的被告是另有其人,要么被告人交待是子虚无有,无论那种情况,都要认真核查,如果是前者,这桩案件就可能是错案,如果是后者,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就值得探究。司法实务中,有的戒毒人员为逃避强戒,向管理人员自首,供述自己所谓的犯罪事实时有发生。只要我们仔细审查,这些莫须有的犯罪事实是能够鉴别出来的。

(二)最大公约数原则

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有时并不一致,彼此之间有矛盾,这时就需要先找到四者的交集,再去伪存真,逐步还原事实真相。最大公约数是我们审查证据常用的原则,如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的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不认可,就要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最终达到彼此都接受和认可的鉴定意见,这就是最大公约数。

(三)有利被告人原则

有利被告是无罪推定原则在适用刑事诉讼证据的体现。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有矛盾,在无其他旁证的情况下,采取有利被告的犯罪事实,如失主认定的赃物价值要高于被告所供述的价值或被告所供述的赃款要多于失主丢失的款物,这时就要就低不就高,认定赃物的价值;如被告行为触犯抢劫和敲诈勒索,若认定抢劫的证据不足或认定抢劫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就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四)两个“基本”原则

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只要不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影响定罪量刑,犯罪主要事实清楚,就不必拘泥于细枝末节,有的问题查不清也无所谓,如多次作案的,数额较大的清楚,数额较小的不清;犯多种罪行的,主罪清楚,余罪不清,重罪清楚,轻罪不清;多人作案的,首犯、主犯

清楚,从犯不清,这都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要穷尽犯罪事实和证据,案件就可能久拖不决,降低诉讼效率,危害司法正义。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所指出:公正必须以高效为支撑,迟到的正义会使正义大打折扣,影响法治实施的权威和公信。

四、综合审查言词证据的方法

演绎推理法,这是最常见的审查方法。被害人陈述受到被告伤害,证人目击被告作案过程,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受到伤害的事实,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印证被害人陈述是真命题,结论是被告人伤害被害人。优点是即使被告人零口供,也能锁定犯罪。缺点是影响办案人员的思维,形成先入为主的意见和判断,如果只有被害人陈述,而无其他旁证,就可能逼供。

反证法。假设口供是如实供述,从中了解被告人作案的起因,动机,目的和过程,再反推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印证被告人的口供,最后是被害人陈述。优点是有利排除冤错案。司法实务中,被告人口供的次数比较多,通过对讯问笔录的比对,可以找出问题和排查疑点,如取证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办案有无违规等内容。缺点是若反证成立,则得不到正确结论。

间接印证法。间接印证是通过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形成琐琏,排除合理怀疑,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证明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间接证据必须遵守以下规则: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主要适用没有直接证据或一对一的犯罪案件,如贿赂案、强奸案等,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口供是对立、矛盾的,这就需要通过间接证据来印证,假若被害人向朋友甲讲述被人性侵,被告也向朋友乙谈了性侵被害人,虽然被告在司法机关是零口供,尽管证人甲乙的证言是间接证据,但甲乙印证被害人的陈述,强化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从而指控被告性侵的犯罪事实。

逻辑分析法。就是运用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综合分析言词证据。理论上

说,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人意见和被告人口供应当符合同一律,但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口供往往处于矛盾、对立,如行贿人说行贿多少,而受贿人矢口否认,依据排中律规则,显然是一真一假,却不会两个都真,在有的案例中,就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如失主陈述被盗现金500元,而被告人口供是一幅字画,根据常理,运用矛盾律判断,陈述和口供至少有一个不是假的,换句话说,有可能两个都是真的。之所以两个案例,逻辑规律运用有异,是因为贿赂案件,行贿人通常不会假手于第三方,而是直接送交受贿人,这就避免其他情况产生。在盗窃、网络诈骗、电话诈骗等案件中,由于被告人作案次数多,被害人又同被告人未曾谋面,就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被告将此失主的赃物说成彼失主,另一种就是盗失主的是彼盗非此盗。

求同存异法。就是在言词证据中寻求共性,找到被害人和被告人都予认可的事实,如被告人承认盗窃失主的赃物,但不承认盗窃过程中对失主施用暴力,也就是被告认可是盗窃,不认为是抢劫,盗窃就是失主和被告认可的最大公约数,求同就是求盗窃之同,存异就是存抢劫之异。如果无法排除其异,定性时就只能定盗窃。而如果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人意见都倾向一致,而只有被告人口供之异,就要聚同化异,排除其异,异中求同。

五、言词证据的运用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对被告定罪量刑的证据条件,证据不仅要有质量,具有证明力,还得有数量。证据只有“质”,而无“量”,不能定案,反之,证据只有“量”,而无“质”,同样不能定案。不同类型的案件,证据的证明标准不同,证据质和量的要求也不同,就是同类型案件,证据的质和量要求也有差异,因此,证据的质和量并无统一标准,下面就几个特殊问题谈谈言词证据的适用。

(一)零口供案件

零口供,简言之,就是被告不认罪案件。没有口供,仅有被害人陈述,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孤证不能定案的,但如有两个直接证据,就可能认定被告有罪。伤害案的被害人和目击证人都指控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被害人和目击证人应是毫无利害关系的人,假若彼此有亲戚关系,还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补强。若是盗窃案,则需要三个以上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的犯罪,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如失主的陈述,被盗的赃物及作案现场被告留下的指纹,

失主的陈述是直接言词证据,赃物是间接物证,指纹是直接物证,三者形成证据琐琏,假若只有失主的陈述和被查获的赃物,证据就不是闭合的,而存在其他可能。

(二)如何认定口供的作用

只有被告口供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我国刑事诉讼原则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但实务中要重视口供,因为口供在不同的案件中分别可以起到辅助、对称、主要证据作用。首先,口供虽然不是证言,但比证言所反映情况更直接,更全面,即使有的案件,不依赖口供,也能定案,口供依然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为口供反映那些在犯罪案件中只有犯罪分子自己清楚而别人无法获知的细节,所以这时口供起到核实案件事实,反映犯罪分子认罪态度的辅助功能,使案件情况更为完整,更符合事实。其次,在有罪证据薄弱的情况下,口供的重要性就大为增强,有助于判明案件的性质,分清被告人主观上的罪过,并确定罪责的轻重。如贿赂案件,没有受贿人口供,就无法定案。因此,对于多次讯问,只要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被告人在正常状态下,连续三次对同一犯罪事实作出肯定的供述,就可以认定;但如果犯罪事实比较多,如盗窃或受贿次数较多,每次金额又比较大,就需要增加讯问次数。因为次数过少,难以避免被告人张冠李戴,记忆出错。这时口供与有罪证据就是对称功能。再次,对有的团伙犯罪案件,直接证据较少,更多的要依赖被告人口供,这时口供就起了主要证据功能。当数个共犯被告人,在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没有串供、诱供、逼供的情况,如他们供述的主要内容一致,就应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因为如果共犯被告人没有共同实施过某行为,就不可能出现供述此行为主要内容一致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的适用

我国并没规定证人证言的适用规则,国外对这方面研究较早,如西方法定证据制度规定两个典型的证人证言,构成完全证据。而典型证人的条件是,第一,两人之间彼此无关;第二,具有完全的信用和良好的品质。第三,两人对于案情所作的陈述相互一致。虽然法定证据制度已被自由心证所取代,但合理成分还是值得借鉴,如强调典型证人要彼此无利害关系,这是保证证言客观的前提,在伤害案件中,证人往往有倾向性,要么有利被害人,要么有利被告,这种有利证言

只能作为陈述或口供的补强,无法给审查和判定案件带来实质帮助,如无其他客观证据时,就只能存疑。但反过来,如有利被害人的人提供的证言不利被害人,有利被告的人提供的证言不利被告,如这种证言在侦查、起诉环节都无变化,相同的陈述有三次以上,就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定案。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矛盾

我国民事诉讼采用优势证据规则,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矛盾,以实物证据为准。最高人民法院铁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换句话说,民事诉讼中,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不存在冲突和矛盾,因为物证书证的证明力大于言词证据,而我国刑事诉讼没有明确最佳证据规则,对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证明效力要进行综合审查认定,也就是说,在具体案件中,言词证据效力既可能大于物证书证,也可能小于物证书证。这种情况下,不管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都应体现有利被告的原则,如采用实物证据对被告有利,则用实物证据;采用言词证据对被告有利,则采用言词证据。

证据法选择题

证据法选择题 第一章(不定项) 1、事实材料成为证据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A、其本身是真实的 B、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关联性 C、取得的方式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D、在审理中经过当事人质证 2、在我国诉讼中,不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为() A、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被告人的口供 B、侦查人员违法搜查取得的物证 C、原告在自家录音电话上偷录的与被告的谈话 D、私家侦探在旅馆门前偷拍的被告与第三者的照片 3、法院在民事裁判中认定的事实是()真实的事实 A、达到客观 B、接近客观 C、达到法律 D、达到绝对 4、在以下表述中,你认为正确的是() A、证据法的目的具有多元性 B、证据法的主要目的是发现事实 C、证据法的目的之间存在着冲突 D、诉讼效率也是证据法的目的 第二章 1、《汉莫拉比法典》第131条规定:“倘若某自由民之妻被其丈夫所诬陷,而她没有在于其 他男子共寝时被捕,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这段话中涉及的证据制度是()

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制度 D、相关性证据制度 2、《唐律疏议。断狱》“八议请减老小”条规定,在不许拷问被告人迫使其招供的情况下, “皆据众证定罪”。解释为:“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该条所规定的证明 方法属于() A、自由心证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神示证据制度 D、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3、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发展路径主要适用于下列哪些 地区() A、中国古代社会 B、欧洲大陆 C、英美地区 D、以上三地都是 第三章 1、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不包括() A、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B、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C、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 D、裁判所依据的证据中必须包括被告人的供述 2、证据法中应该坚持下列哪些原则() A、直接原则 B、间接原则 C、言词原则 D、书面原则 3、下列关于自由心证原则的那些说法是正确的() A、自由心证原则强调应当由事实裁判者独立自主地对证据作出评判 B、依据自由心证原则,事实裁判者可以任意评价证据 C、自由心证原则强调事实裁判者应当功能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认定事实 D、自由心证原则已经过时,可以抛弃 4、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表现是()

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摘要在当今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使用日益广泛,鉴定意见在帮助法官查明事实方面也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国司法鉴定的相关制度并不是十分完善。一直以来,相当一部分法官和当事人把鉴定意见当作科学结论,而忽视了其言词证据的本性,因此疏于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因此,我国应借鉴各国的实践经验,分析我国现状,从鉴定机构、鉴定人、鉴定意见三方面完善立法,以促使司法鉴定更好地发挥功效。 司法鉴定制度是各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帮 助法官认定事实、查明真相,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方面发挥着不可轻视的作用。可以说,“司法鉴定的产生是社会知识发展的无限性与个体知识积累和认知能力有限性,社会分工的专业化与社会分工的协作化矛盾运动的结果”。历史的经验表明,完善的司法鉴定制度可以有效的促进司法的公正进行,反之,混乱的司法鉴定制度也会带来司法程序中的混乱与不公,严重者更可能引起缠诉、上访等问题。因此,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对鉴定制度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于鉴定结论的使用也是十分审慎的。但是综观我国现行的相应法律规范,仍存在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鉴定人资格审查不严谨、重复鉴定多发、鉴定结论的质证程序有待完善等众多问题,

因此我们急切需要进行恰当的改革以克服上述弊端。鉴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从鉴定结论的本质出发,拟分析鉴定结论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影响因素,结合我国相关规定,给出克服不当影响的对策建议。 一、从称谓到本质 从传统上而言,鉴定结论是一个大陆法系的概念,而英美法系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专家证言。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鉴定结论”这一称谓。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出,这一称谓不仅夸大了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而且有悖于证据材料与证据的关系。 首先,人类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和理论毕竟有其局限性,因 为真理总是具有相对性。任何知识都是产生于特定的历史社会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曾经的权威性定理都有可能被后人推翻;而且同一时期的科学家们,也可能对于某些问题存在重大分歧。其次,鉴定所依赖的科学仪器也难免会有误差,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引起细微偏差也是很正常的。再次,人进行鉴定的操作也并非总是十全十美的,即使最最严谨的科学家也有犯糊涂的瞬间,何况鉴定任务日益繁重的鉴定人呢?罗马法古谚:“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只是说明其地位的重要性,并不意味着其权威性,鉴定人终究不能代替法官。因此,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

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还是言词证据范畴? 答:应该是实物证据,不是言词证据,是客观的反映现场的状况,固定现场的证据。 所谓的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资料、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书面记录。它包括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的事实情况的文字记录,而且还包括绘制现场图样、拍摄现场照片等附件。,它的证据价值来源于如实记录的内容所显示的证据间的综合关系。勘验检查笔录对案件事实特有的证明方式,在于通过对有关物品、场所进行观察、检查后所作的如实记录,证明许多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而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虽然言词证据通常以笔录(即记录材料)为载体,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但不论记载方式如何,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而勘验检查笔录不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而是如实的记录案件事实,没有任何主观的东西存在。所以勘验检查笔录不是言词证据的范畴。 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的原因: 实物证据是指表现为一定实物的证据,它多以物品或痕迹等实在物为其存在状态和表现形式。实物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真;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资料、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所制作的书面记录。它包括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的事实情况的文字记录,而且还包括绘制现场图样、拍摄现场照片等附件。,它的证据价值来源于如实记录的内容所显示的证据间的综合关系,是对有关现场、人身,物品、痕迹等与案件有关的实物证据特征的书面记录,是对实物证据内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属于实物证据。

证人翻证的成因及审查判断

翻证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出陈述后又推翻其全部或部分陈述。在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十分普遍而又非常重要的证据。证人证言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否准确。本文拟就翻证的成因以及如何审查判断翻证谈点个人意见。 一、证人翻证的成因 1.侦查人员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引起证人翻证。 产生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因为侦查人员为徇私舞弊,无视法律和道德办人情案、关系案,在发问过程中故意避开案件事实,采取诱证、骗证或变相逼证的方法引导证人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被告人的陈述。例如侦查人员用提示性的语言引诱、欺骗证人作证,证人不作出侦查人员满意的证词长时间不让其回家,用暗示性的语言威胁证人,从而达到对被告人作出罪轻、罪重或无罪处理的目的。有些是因为侦查人员缺乏责任感,对案件中出现的问题不仔细加以分析,而是怀着一种得过且过、尽快结案的心理而采取诱证、骗证的方法取得证据,但当案件移送到其他机关时,证人便会翻证。 2.家属、辩护人收买造成证人翻证。 证人初次作证时,将自己所了解的或目睹的案件真实情况向司法机关作了如实陈述,家属或辩护人在得知该证人证言对被告人定罪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时,即用金钱收买证人,让其翻证;有些证人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在家属或辩护人的指使下作出与原证相反的证言或当庭翻证。 3.害怕被告人出狱后打击报复而翻证。 有些案件的被告人是横行乡里的地痞流氓,或是一些主观恶性深的累犯,当他们所犯罪行不能被判处极刑时,有的证人作证后,害怕被告人出狱后打击报复,便纷纷翻证。如张某强迫交易案,被告人张某曾因抢劫被判刑,释放后,其恶习不改,在农贸市场强行低价收购猪头,被称为“猪头帮”。张某被抓获后,许多证人出于义愤向侦查人员陈述张某强迫交易的经过,但当他们得知自己的证言将在法庭上宣读时,因害怕被告人出狱后报复而纷纷翻证。 4.担心牵连自己而翻证。 证人在作证时,由于对有关法律不够了解,对侦查人员如实作证,事后当其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自认为自己的证言会牵连自己时,而作出翻证。这种情况在受贿案件中时常出现。行贿人向侦查人员陈述被告人受贿的事实后,自己又了解到行贿也构成犯罪,且受贿案件一般为一比一证据,而且以言词证据为主,如果自己翻证将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受贿的事实,自己也将不会受到牵连,证人便推翻行贿的事实,从而作出翻证。 二、对证人翻证的审查判断 证人翻证具有两重性,翻证既可能是对原证真实情况的否定,即消极的否定,又可能是对原证虚假陈述的纠正,是积极的否定。翻证又有部分翻证和全部翻证。因此,对翻证

言词证据相互矛盾,又无其他直接物证佐证,属于刑诉法上证据不足——杜某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言词证据相互矛盾,又无其他直接物证佐证,属于刑诉法上证据不足,不能定案——杜某 某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杜某某妻子黄某某的委托,指派秦美多律师担任“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杜某某的辩护 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们进行了阅卷和会见,认真听取杜某某本 人对全案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公诉人的《起诉书》和相关指 控证据,分析《刑法》相关条款及刑事司法解释和本案庭审情况。 我们认为:本案证据相互矛盾,又无监控等直接物证证明杜某某 故意伤害,本案亦不能排除意外事件的合理怀疑。因此,辩护人 决定对杜某某进行无罪辩护。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言词证据存在严重矛盾,且无监控等物证证明杜某某故意伤害,故本案没有有效证据链锁定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一)、本案被害人、各证人、各嫌疑人陈述存在相互矛盾,无法证实郭某某因杜某某故意伤害而坠落受伤。 如质证意见所述,本案侦查卷和补侦卷的言词证据存在多处矛盾冲突,不能有效证明杜某某或何某殴打郭某某至其坠落重伤,相反部分证人嫌疑人的笔录显示郭某某坠落系意外事件所致(详见质证意见)。 二)、本案侦查卷各证人的笔录均没有显示证人的具体位臵,其

证言效力无法认定。补侦卷王某某、祝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虽有位臵,但三位证人所处位臵无法清楚看到案发经过,故本案证言真实性无法认定。 根据勘查笔录和指认现场照片,本案案发地在5米多高空上,且光线昏暗,又根据各供述陈述笔录,厮打是在几个人之间进行。除非近距离观察,否则不可能看清整个案发过程。但所有侦查卷笔录中均没有证人具体位臵和距离案发地距离的记录,因此,各证人对案发经过的证言是否系其亲眼所见无法判断,其证言的效力亦无法认定。补侦卷三位证人虽有位臵和距离,但根据现场环境,其所处位臵无法看清案发经过,因此证言真实性无法认定(质证意见)。 三)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不全面难以反映案发经过。 根据何某的笔录,案发现场有杜某某、何某、黄某某、徐某某、蔡某某、李某还有2个不知道名字的钢筋工,木工有3个含郭某某(见侦查卷第48页第20行-同页第22行),而杜某某的笔录显示案发现场有杜某某、何某、李某、何某某、黄某某、徐某某还有2个不知道名字的钢筋工,木工有3个含郭某某,也就是说钢筋工有8位,除嫌疑人杜某某、何某外还有6位钢筋工可以作证,但笔录中除徐某勇音同徐某某外在无钢筋工的证言,故,本案存在证据不全面且已收集的各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的情况,无法认定杜某某故意伤害。 四)、本案在言词证据相互矛盾情况下,又无监控视频等其他证据证明杜某某故意伤害。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董杜骄(注:本文是电子证据专题讲义的一部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100083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 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展。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

证据学在线测试一参考答案:

证据学在线测试一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决斗属于( )证据制度的内容。 神示形式法定自由心证 2、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 )。 优势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合理根据 3、对被告人的口供不能轻信,但经过查证属实以后,( )成为定案的根据。 可以一律不能有的能有的不能一般不能 4、下列不属于实物证据的有( )。 凶器鉴定结论毒品被害人的人身检查结果 5、不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书证是( )。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实物证据 6、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是( )。 原告被告法官证人 7、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 ) 被告原告被害人证人 8、根据诉讼证据的( ),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存在表现形式来源证明方向 9、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 )。 自诉人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 10、口供的收集方法主要是( )。 鉴定检验辨认讯问 11、鉴定结论在证据分类中属于( )。 原始证据直接证据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12、被害人陈述是我国( )中的法定证据种类。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大诉讼 13、在民事诉讼中,( )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被告人原告证人 14、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 )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实物证据

15、下列不属于证据法调整范围的有( )。 证明对象证明标准犯罪的概念推定 16、合法的刑讯逼供主要存在于( )之下。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形式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 二、多选 1、下列案件事实,( )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生产的电视机爆炸,造成原告身体伤害,对于原告受伤害的事实; 甲乙都在丙附近放爆竹,丙被炸伤,丙起诉甲乙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丙的伤害是爆竹炸伤的事实; 农民诉水泥厂排放废渣造成农田颗粒无收,对于农田受污染颗粒无收是因为水泥厂排放废渣造成; 王某诉甲医院治疗不当致使病情加重,要求该医院赔偿损失,就王某的病情加重是医院治疗方法不当造成的; 2、周某下班时在厂门外被一只狼狗咬伤,实际损失4000元,向狼狗主人杨某索赔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000元。以下证据属于本证的有( ) 周某关于杨某的狼狗咬伤自己的陈述; 杨某提出证人证言,证明周某的伤不是其狼狗所咬; 杨某表明其狼狗咬伤周某是因为周某故意殴打其狼狗所造成的陈述; 周某提交的自己伤口的照片; 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的事实包括( )。 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公证的事实4、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有( )。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犯罪嫌疑或被告 5、收集证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迅速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遵守法定程序 6、下列有可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有( )。 书证证人证言物证当事人陈述 7、审查判断物证的—般方法是( )。 辨认鉴定比较验证交叉询问

言词证据的作用有哪些

言词证据的作用有哪些 1、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2、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 3、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 4、言辞证据主观性较大,稳定性较差。 通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罪犯和证人的提供的言词可以作为证据中的一种,在法律规定上,言词对罪犯的定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在案件中,言词证据的作用有哪些,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进行相关的了解。 一、言词证据的定义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从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二、言词证据的作用有哪些 1、言词证据能够系统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言词证据是当事人、证人等对其直接或间接感知的案件事实的陈述,往往能够能够较为形象生动、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的过程和结果,甚至包括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和来龙去脉。这是言词证据的一个突出的优点。 2、言词证据的证据源不易灭失 言词证据是人的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当人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事实后,感知到的内容便被输入大脑的神经记忆中枢储存起来。由人的记忆生理规律所决定,记忆的内容往往能够保存相当长的时间,而且感知时刺激越强烈,印象越深刻,记忆的时间也就越长。在有些案件中,调查人员在案发之后很久才能找到证人,但证人仍能较为清晰地讲述案件情况。 3、言词证据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的情况 从主观方面来看,陈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可能是陈述人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可能促使他们作虚假陈述。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个人的认识能力、道德品质或心理倾向而作出失真的陈述,或者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当今世界电子技术发展迅速,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领域愈加广泛。由于电子证据与生俱来的易破坏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在认证方面对传统证据形成了巨大的挑战。本文首先从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标准入手,引出我国目前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提出在立法、鉴定机构以及电子证据的认定及保全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最佳证据等规则成功的立法经验;最后,提出建立我国电子证据认定机制、完善举证质证规则、健全鉴定机构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诉讼法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我们正处在一个“电子化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电子产品。网络、电脑、E-mail……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在不断涌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人们之间的联络、交流方式愈益多样化、复杂化。但是这种“电子化生存”在充分展现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显而易见,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都离不开电子证据。 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因此,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将更多地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如何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标准 关于电子证据,何家弘教授曾有过精辟的评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1]这句话一方面说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也说明电子证据对我们现存证明制度的颠覆性冲击。因此,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很大的区别。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2]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

《证据学》例题精选(附部分参考答案讲解)

《证据学》例题精选(附部分参考答案讲解) 1.无论是(A),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评法官的良心、理性判断而采用证据。A.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 2.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C)的特点。C.注重实用性 3.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 B )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 B.奴隶社会 4.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B ),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B.否定 5.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B)。 B.英国 6.证据法学是( D )。 D.法学学科体系中一个分支学科 7.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B)。 B.法定证据制度 8.在神示证据制度下,所采用的证明方式有。ABCD。 A.神誓 B.水审 C.火审 D.决斗9.证据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把握证据的( ABC)。 A.客观真实性B.合法性 C.关联性 10.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ABCD)。 A.采用证据的规则 B.排除证据的规则 C.举证的规则 D.质证的规则 1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 A.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证据力 12.关于证据学的研究对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C.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14.在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的关系上表述正确的有( )。 B.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 D.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度15.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A.客观真实 16.证据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是( )。 A.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B.实证的研究方法 C.系统和全面的研究方法 D.唯物辩证法 17.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证据制度是()。 B.神示证据制度 18.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 )。A.刑讯逼供19.最早规定自由心证原则的刑事诉讼法典是。 C.意大利刑诉法典 20.与纠问式诉讼制度相适应的证据制度内容 有。 B.口供主义 D.刑讯逼供 21.以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作为划分依据,人 类历史上出现过的证据制度有()。 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 证证据制度 22.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有(答案:AB )。 A.等级性 B.形式主义 23.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 A.理性 B.良心 C.内心确认 D.证据规则 24.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被称为()。 C.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 25.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证据的基本属性的是 ( ): D.排他性 26.下列属于物证的有()。 A.作案的工具 B.行为所侵害的客体物 C.行为过程中所遗留的痕迹与物品 D.其它能够揭露和证明案件发生的物品和痕迹 27.下列关于证人资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 以作为证人 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 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C.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28.下列当事人的陈述( )可作为证据使用。 A.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29.尽管我国三大诉讼法有所差异,但是,() 却是三大诉讼法中收集、调取物证的共同方法。 A.勘验 D.调取 30.辨认的认识过程一般分为()几个阶段。 A.感知 C.辨识 D.记忆 31.以书证的表达方式为划分标准,可将书证 分为()。 A.文字书证 B.图形书证 C.符 号书证 32.()具有证人资格。 C.公民个人 33.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 A.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B.关于诉讼请求的说明和案件处理方式的意见 C.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 D.对争议事实的法律评断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34.精神病鉴定通常聘请精神病院的医生进行, 在鉴定时,精神科的医生就是()。 C.兼职鉴定人 35.鉴定结论属于()。 A.言词证据 36.勘验笔录属于()。 B.实物证据 37.下列属于鉴定结论的有()。 A.法医鉴定 B.司法精神病鉴定 D.对嫌疑 人指纹的同一性认定 E.确定文件的书写、签 名是否同一的认定 38.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 证据的是()。 B.证人听到被害人哭声的 证言 39.以下属于言词证据的是()。 A.刑事被告人的陈述 B.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 辩解 C.证人证言 D.鉴定结论 40.以下属于实物证据的有()。 A.物证 B.书证 C.音像证据 41.以下证据中以人的陈述中包含的内容或物 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是()。 A.书证 C.音像证据 D.勘验笔录 42.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 A.神示证明制度 43.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在以下()证明环 节上具有实质性差异。 D.证明标准 44.最重要的证明方法是)。 A.逻辑推理 45.证明的法律性表现在()。 A.证明的主体由法律规定 B.证明对象和标准 由法律规定 C.证明的主要程序由法律规定 D.证明的方法和手段由法律规定 46.根据证明的表现形态,可将证明分为()。 A.行为意义上的证明 B.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47.下列属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是()。 A.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B.犯罪行为实施已 过多年,超过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C.行为人 不满十四周岁 D.法院违背回避的事实 48.证明对象是()。 B.与证明责任在范 围上是一致的,所区别的仅是其法律属性 D.是 法律规定的要证事实 49.属于证明对象的是()。 A.法院违背回 避的事实 C.众所周知的事实 D.公证的事实 50.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主要事实包括()。 A.被告人有无犯罪前科B.被告人的一贯表现 C.犯罪事实是否发生 D.谁是真正的犯罪者 51.下列关于证明对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证明对象是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 观事实 B.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证 明责任决定了证明对象 C.免证事由或不要证 事由不能成为证明对象 D.所有需要提供证据 加以认知或说明的事实都能成为证明对象 52.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事实构成有()。 A.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B.民 事争议发生过程的事实 C.当事人主张的民事 诉讼程序事实 D.有关外国的法律法规的事实 53.只有对()而言,才有所谓的证明责任。 B.证明对象 54.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 C.要证事实 55.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 B.古 罗马法时代 56.被告不承担证明责任的是()。 A.刑事 公诉 57.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 的案件是()。 C.非法所得案 58.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是()。 A.当事人 59.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明责任是()。 A.当事人的事情 B.法官的事情 C.陪审团 的事情 D.检察官的事情 答案:A(或AD) 60.有关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 正确的是()。 A.在公诉案件中,检察 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B.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 承担证明责任 C.公安机关也要承担一定的证 明责任 61.英美法系,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 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 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称为。 C.举证负担D.提供证据的负担 62.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通 过对证明标准作了规定。 C.间接的方式 63.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的表 述是。 A.排除合理怀疑 64.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首先在案件中 适用。 B.死刑 65.两大法系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 D.盖 然性的优势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7609296.html,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与判断是司法认证活动的核心环节,也是主审法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自由裁量的基础和依据。笔者结合自己的审判经验,略谈谈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中的一些策略与技巧,以期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 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 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四、准确适用采纳与采信标准

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言辞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摘要:言词证据的审查与运用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如何鉴别言词证据的客观真实,是司法实务界面临的主要问题。由于言词证据不像实物证据稳定、可靠,可塑性、变易性较强,因此,在审查言词证据时,要依据常识、常理、常情,有利被告、两个基本等原则,运用演绎推理、逻辑分析、求同存异等办法综合审查证据,从而在特定的案件中发挥作用。 关键词:言词证据;审查原则;审查方法 引言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国外对言词证据有不同的称谓,英国称为口头证据,口头证据是证人证言。美国称为意见证据,意见证据是证人根据其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意见证据可以由普通证人或者专家证人提供。依据我国刑事证据理论,言词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由司法机关办案人,依照一定的程序,向有关当事人收集、调取的被调取人的感觉、记忆,通过思维及语言方式再现出来的与所查办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材料。刑事诉讼法的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一、言词证据的收集 言词证据的优点在于能够形象、生动地反映客观事物,及时揭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作案手段,但由于言词证据是经过人脑加工,受主观感受及外力、记忆力、判断力及表达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所以相较于实物证据其稳定性、可靠性相对较差。有学者认为,考察言词证据的真实性,离不开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言词证据的形成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案件事实作用于人的头脑,形成证据映象:二是证据映象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言词证据。 对言词证据收集要注重以下原则:一是及时性原则。及时找到案发现场的相关人员,及时询问或讯问,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还原事实真相,避免因未及时取证,而导致言词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不够客观准确。另外,减少个别证人因年老多病离世,导致证据永远无法获得。二是合法性原则。虽然合法性是言词证据的非本质属性,但合法性是法律保障言词证据真实性的有效途径。言词证据不像实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doc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 查判断 202X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我的及时更新哦。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二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应当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审查是否真实可靠及有多大的证明价值。(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标准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标准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数据,能否在司法判定中具备证据能力一直深受关注。本文针对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以及司法认定与审查标准,做简要分析。 一、什么是电子证据?它有哪些特征? 互联网技术实现人们以更便捷的方式进行信息传递、生产交易。但是,随着生产、生活逐渐互联网化,基于网络平台的行为产生纠纷时,以电子数据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证据证明过程成为难题。 所谓电子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电子数据”,在学术与实践中常称为“电子证据”,两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一般来说,电子证据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据电文作为诉讼证据的统称。 电子证据特征:由于网络环境产生的数据极容易被改变、灭失、伪造甚至毁灭,因而电子证据作为司法认定的证据材料时,必须满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个特征。 二、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能力有误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这也是司法审判人员审查和核实电子证据的标准。 真实性:审查电子证据出处、生产时间、地点、制作参与人、形成过程等情况,据此明确证据材料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有无删改、伪造等。 关联性:诉讼人应当对纠纷中带证明事实相关联的材料给予充分证明,根据认定规则尽可能保持证据材料原始状态有助于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证证据提供主体身份合法是前提条件,不仅包括证据收集身份要合法,还包括证据审查制作、收集、提取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另一方面,是证据材料收集方法与过程需遵从法律法规。 三、电子合同如何保障电子证据证明能力? 法规条文规范限制: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一下因素:

审查判断证据问题解答

审查判断证据问题解答 问:第十二章需要了解掌握哪些内容? 答: 一、了解: 1、审查判断证据的意义 第一,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只有经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才能运用证据对案牛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从而使案件的结论建立在可靠的事实基础上。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完成认定案件事实这个任务的必经程序。案件事实的再现,不是案件的重复,而是通过收集证据,并经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去伪存真,运用证据证明的结果。没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运用证据的证明活动,确认案件事实是不可能的。 第二,通过审查、判断证据,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从而顺利地完成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任务。 第三,通过审查、判断证据,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发挥与案情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只有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才能确保证据的确实、充分。证据的真伪、与案件有无联系、证明力的强弱等,证据本身无法证明,必须通过司法人员及诉讼参与人的鉴别、查实与分析研究才能确定。 2、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1)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思想武器和理论前提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揭示了人类认识发展的最普遍的规律。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是一个认识过程,因此离不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指导。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认识证据以查明案件的具体指导作用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A.基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案件的客观真实性是可以最终认识的 案件事实及证据,同世界上各种事物一样,是客观存在的东西。也就是说,案件总是发生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总会留下证据,这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证据作为一种客观事实,是可以为人们所认识的。诉讼证明过程是由搜查证据和审查、判断证

证据学复习

单选: 1.自认属于(A.言词证据)。 2.证明对象是(A.案件事实)。 4.勘验笔录属于(A.言词证据)。 5.司法认知的主体是(A.人民法院)。 6.证明的最初环节是(D.证明对象)。 7.司法认知的客体是(B.特定的事实)。 8.最重要的证明方法是( D、逻辑推理)。 9.当事人的陈述包括(A.案件事实的陈述)。 10.物证的存在,可以(B.不依赖言词证据)。 11.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B.古罗马法时代)。 12.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客观真实)。 13.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被称为(客观真实度)。 1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最早产生于(法国)。 18.进行(B.侦查实验),必须经县以上公安局长批准。 19.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是(A 当事人)。 20.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A.刑讯逼供)。 21.侦查实验笔录应当归于(D.勘验、检查笔录)。 22.下列各项中,属于证明对象的是(B、程序法事实)。 23.只有对( C.证明对象)而言,才有所谓的证明责任。 24.最早确定内心确信证明标准的国家是(D.法国)。 25.( A.个别审查 )主要是指甄别法,是审查鉴别的意思。 26.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是(A.证据的来源)。 27.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在证据分类上同属(B.言词证据)。 29.第一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是(A.法国《人权宣言》)。 30.最早规定自由心证原则的刑事诉讼法典是(法国刑诉法典)。 3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证据力)。 32.证据在法律上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称为(证据力)。 33.证明的主体是(D.司法机关、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34.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A.神示证明制度)。 35.下列各项中,属于刑事诉讼中独有的诉讼证据是( C.被害人陈述 )。 36.新中国成立后的证明制度被称为(C.实事求是的证明制度)。 37.下列诉讼中,被告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的是(A.刑事公诉) 38.两大法系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都是(D.盖然性的优势)。 39.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的表述是( A.排除合理怀疑)。40.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承担证明责任的是(C、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 41.下列当事人的陈述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A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42.证明主体根据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被称为(A、行为意义上的证明)。 43.证明主体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被称为(B、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44.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具有实质性差异的证明环节是( D、证明标准 )。 45.下列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需承担一定证明责任的是(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46.办案人员对人身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文字记载是(D.勘验、检查笔录)。 47.证明对象是(A.司法人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48.当事人在诉讼中向审判人员作出的认同对方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意思表示称为(A.自认)。 49.以内容所体现的性质作为划分标准,书证可以分为(A.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50.关于我国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下列陈述正确的是(A.三大诉讼有着不同的证明标准)。 51.我国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对证明标准的规定也是采取了(B.间接的方式)。 52.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统统称为(证据材料)。 53.行政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承担的主体上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是由(B.被告)承担。 54.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B.证人听到被害人哭声的证言)。 55.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对于证据的调查必须由裁判者直接进行,而且采用的方式必须是(口头)。 56.关于证据学的研究对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57.组织辨认可以公开辨认,也可以秘密辨认。下列各项中,应公开进行辨认的是(C.尸体)。 58.在证明的种类中,证明主体运用已知事实查明案件事实的结果被称为(B.结果意义上的证明)。 59.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证明标准称为(A、优势证据标准)。 60.《证据学》教材认为证明责任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是(证明责任就是证明责任,两者是同一关系)。 61.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承担证明责任的是(C.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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