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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浅谈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浅谈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浅谈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全省公诉培训班有感----邱有全

2014年10月,省检察院组织全省公诉部门部分人员参加了业务培训,本人有幸参与,聆听了省院公诉部门、省高院刑庭、法学院校教授等刑法业务专家的讲解,在几天的培训中收获不小,尤其是省高院赔偿办闵星老师通过生动案例的讲解关于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让我获益良多、感受良多。结合学习感受与工作实际,本人也粗浅谈谈刑事案件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闵星老师在课堂开始就告诉我们,在法庭上,没有事实,只有证据。由此可见,证据是司法审判的基础。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实际上就是通过庭审对证据进行质证、认证,从而审查、判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每一个公诉人必须牢牢确立新的证据理念,实现定案思维方法与工作方法的转变,从根本上解决非法证据带来的错案风险。如何在刑事诉讼中树立正确的证据理念以及如何审查认定与判断证据,本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进行。

首先对在案证据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一是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刑诉法第43规定,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这些人员参与办理刑事案件,首先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29、

31条关于回避的规定。其次,审查主体资格,除审判、检察、侦查人员之外的人,均不能作为取证主体,他们所取的材料,必须经过具有取证资格的人核实,才能作为证据。关于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除了上述的司法人员外,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查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第三,取证主体符合法定人数,一般来说不少于二人。如果检查、搜查妇女的身体,还应由女工作人员或医生进行。另外,刑事诉讼法规定为解决专门性问题,需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勘验、检查、鉴定,这里人数未进一步明确,但《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鉴定结论中二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鉴名或者盖章;刑事诉讼医学鉴定办法也规定,省政府指定医院鉴定必须有3人以上进行。笔者认为,只要有人数规定的,应严格按规定审查。

二是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刑事诉讼中作为定案事件的依据,必须符合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七种证据类型,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证据种类,不能在刑事诉讼中公开使

用,只有通过合法的程序,具有严格的法定形式,才能公开使用。在刑事诉讼中最常用的是各种笔录,笔录是诉讼活动的客观、真实的反映。笔录如果不全面、不具体,甚至出现错误,则失去真实性、客观性,就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和签名,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询问笔录上的被询问人只能是一人,不能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时,审查是否邀请了见证人到场;对人身的检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勘验、检查、搜查笔录上有无勘验人、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笔录制作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等。

三是审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要审查每个证据是怎样形成的,在什么时间、从什么地方、用什么方法收取的,是否按法定程序收集。

第一,审查证据是否非法收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要收集证据的手段是非法的,即使收集到的证据是真实可靠的,也不是诉讼上的证据,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在运用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审查证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证据特点和种类审查证据来源。物证、书证要审查是否是原件。证人证言,要审查证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是怎样知道的,排除传来证言,非法

收集的言词证据要坚决排除。鉴定结论,主要审查司法机关送交的鉴定材料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具有应回避情形。

二是对证据进行实体上的审查。在培训课上,闵星老师从被告人供述、物证、鉴定意见等几方面的证据审查认定进行了详细阐述。本人结合闵星教师的讲解以及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种类以及办案实践体会谈谈如何从实体上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在审查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时应当做到特别慎重,仔细分析核查,以判断真伪。(1)供述、辩解是否合理。从供述、辩解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多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能实施犯罪,是否合乎情理,有无矛盾。(2)供述、辩解的动机是什么。是真心悔改、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或者是案内.证据确实充分,无法抵赖,被迫供述;或者是经教育,转变态度,坦白自己罪行;或者是愿意为他人承担罪责;或者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自己无罪、罪轻或免除处罚;或者是蒙混过关,曲解法律,随意狡辩等。只有真正查清动机,才有助于正确判断供述、辩解的真实性。(3)被告人供述是如何取得的,有没有逼、诱供现象,尤其是对被告人拒不认罪或屡供屡翻的则应细致调查研究,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已查明原因。(4)对于同案犯之间口供完全一致的,要注意查清有没有窜供现象。对于同案犯供述不一致

的,要结合其他证据去伪存真。(5)对于被告人的辩解,不能简单否定,应耐心听取,同时进行查证。

(二)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同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对自己所经历的受到犯罪分子伤害过程的讲述,这种讲述往往因时间、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其陈述的动机、目的是什么,其陈述中有无因对犯罪分子的愤怒而夸大犯罪情节,或因怕犯罪分子报复而缩小某些事实情节。(2)被害人遭受侵害时,精神可能高度紧张,容易产生各种错觉,对案发时的情况是否能够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其陈述的具体内容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供述、辩解是否吻合,与整个刑事案件事实是否吻合,是否符合法律事实关系的发生、发展、变化和消灭的来龙去脉,是否合乎情理,有无可疑之处。(3)注意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防止出现假被害人。

(三)证人证言。审查证人证言时,首先要审查了解证人和当事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以及证人提供证言时有无受外界的影响,其次要审查提供的证言合其他证据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就必须进一步调查核实,再次,还要查清证据的来源,使证人青眼看见的,还是听别人说的,如果是亲眼看见的,还应了解一下当时的主客观情况,比如其视觉、听觉状况,时间、地点、光线、

距离等,如果听说的,要尽量让其说明证据来源一查到底,求得原始证人证言,如果是证人推测、推想的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后还要审查证人证言形式是否合法,即证言的收集是否按法律程序所得,有无逼供、诱供现象;证人是否是自然人,证人是否符合《刑诉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四)物证的审查。因为物证属于客观证据,相对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来说更具有客观性,证明效力也更高。因此,属于我们重点收集与审查的对象。对物证的审查主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物证提取的主体是否合法。二是物证提取的时间节点分析,对于易随环境而改变的物证要注意审查收集的时间。三是物证的保管方法。四是物证是否有提取笔录。五是提取笔录是否规范,有无当事人、见证人签名。五是物证与案件是否具有关联性。首先要建立物证与犯罪嫌疑人的关联。如凶案现场的一把刀,它是否与犯罪嫌疑人具有关联性,如该刀上是否具有犯罪嫌疑人的指纹或者其他证人证明该刀系犯罪嫌疑人所有,从而建立关联性。其次是建立物证与被害人的关联性。同样凶案现场的一把刀,是否被害人受伤的创口能够由该刀形成、刀上是否有被害人的血迹等,从而建立关联。最后,如何物证缺乏关联性,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刑事证据判断标准)

目录 一、外国刑事证据判断标准概述 (2) (一)英美法系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 (2) (二)大陆法系的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 (2) 二、我国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 (2) 三、对我国刑事证据判断标准的理解 (3)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必须有证据支撑 (3)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必须排除合理怀疑 (3) 四、对我国刑事证据判断标准的进一步探讨 (4) (一)对于“排除合理怀疑”的探讨 (4) (二)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证明标准的探讨 (5) (三)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办案中证据标准的探讨 (6) (四)刑事司法政策对刑事起诉证据标准适当调整的探讨 (6) 注释 (7) 参考文献 (8)

浅析我国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我国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完善,对于“证据确实充分”进行了明确细化,加入了对于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考量手段,具有进步意义。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大问题,事关人权保护与打击犯罪的力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证据的证明标准,赋予了证据的证明标准新的内涵。新刑事诉讼法对该款的规定,明确了证明标准达到的要求,对审判人员审查证据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就我国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进行评析和论述,针对我国当代的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提出自己的见解,即我国当代的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依旧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仅仅作为认定“证据确实充分”的重要考量手段。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我国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进行了完善,但是对于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的规定还不够详尽细致,需要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应司法解释里得到进一步说明。 关键词:刑事证据;判断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的标准是指负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事实加以证明时所要达到的程度。刑事证据的标准即为要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时,证明该案件事实的证据所要达到能够认定的程度标准。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其中涉及我国刑事证据标准也进行了修改,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以法条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当代刑事证据的判断标准。本文就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刑事证据判断标准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梁聪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关系,口供容易反复,时供时翻,这是口供比起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着特点。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内容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关科技技术问题。与证言等其它言辞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勘验等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勘验等笔录的主要作用是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对于发现、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鉴别其他证据有重要的作用。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同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论,但都不影响一个既定事实,就是这些规则是目前我国有现行立法依据的,是司法实践中在收集、审查、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doc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 查判断 202X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我的及时更新哦。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二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应当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审查是否真实可靠及有多大的证明价值。(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

《刑事证据学》历年真题全套试题

2.1 00370刑事证据学真题及答案(2004年4月份) 一、单项选择题 1.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是[ D ] A.客观性、关联性、直接性B.主观性、直接性、合法性 C.主观性、关联性、合法性D.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证人的是[ B] A.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B.承办本案的司法人员 C.年幼的人D.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3.以下关于被害人陈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被害人陈述都是直接证据 B.被害人死亡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他提供被窖人陈述 C.被害人陈述作为诉讼证据,可以包括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 D.被害人陈述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4.有权指定医院对精神病进行医学鉴定的是[ ] A.省级人民政府B.省级公安机关C.省级人民检察院D.省级人民法院 5.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进行侦查实验。有权批准侦查实验的是[ ] A.公安局长B.刑警队长C.派出所所长D.检察长 6.在侦查阶段,有权依法主持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当是[ ] A.鉴定人B.侦查人员C.法医D.侦查机关聘请的专家 7.依法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侦查机关将其退还邮电部门的时限是[ ] A.7天以内B.5天以内C.3天以内D.24小时以内 8.某项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没有作案时间或不具有作案的条件,该项证据属于[ ] A.“法定减免型”辩护证据B.“酌情减免型”辩护证据 C.“直接否定式”辩护证据D.“釜底抽薪式”辩护证据 9.在以下关于言词原则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言词原则即直接原则 B.言词原则的实质是要求定案时必须具有言词证据 C.言词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诉讼原则 D.言词原则要求诉讼必须以言词方式进行 10.下列各事项中,属于刑事诉讼中无须证明的事项的是[ ] A.证据材料B.程序法方面的事实 C.预决的事实D.实体法方面的事实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有二个至五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1.英美证据法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包括[ ] A.相似事件或类似事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B.当事人的品格通常不得作为认定案情的证据 C.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可采性 D.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E.证人对案情所发表的“意见”,一般不得采用为证据 12.下列各项证据中属于物证的有[ ] A.杀人凶器B.诈骗犯罪所得的赃款C.盗窃现场留下的撬压痕迹 D.爆炸犯罪所用的雷管E.将犯罪过程详细记录下来的录像带 13.书证的基本特征包括[ ] A.物质性B.思想性C.特定性D.确定性E.间接性 1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 A.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B.陈述权C,控告权 D.人身自由权E.要求保密权 15.按照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下列证据中属于言词证据的有[ ] A.物证B.书证C.鉴定结论D.勘验、检查笔录E.证人在言 16.视听资料的特点包括[ ] A.准确性B.逼真性C.直感性D.动态连续性E.可能被用以制造伪证 17.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对这一原则理解正确的是[ ]

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76919927.html, 刑事诉讼的八种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被害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

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一) 【内容提要】 本文论述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并依据其要求和作用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将其划分五种情况: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二、确定证明标准的要求 三、证明标准在实践中的作用 四、如何正确把握证明标准 五、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关键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实践中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往往会出现从有罪到无罪的反复,具体分析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说明有相当一部分司法人员仍未形成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无罪推定”观念,二也说明司法人员收集、运用、认定证据的能力较弱,未能全面、正确地理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究竟掌握怎样的证据,换句话说,证明达到什么标准才能做有罪认定?本文试图从这些方面予以论述。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要求。有的学者称为证明要求。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在理论上要求达到客观真实。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明确的证明标准,这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中多次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就是说,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都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谓犯罪事实清楚,是指作为定罪量刑根据的有关的事实和情节,都必须查清。至于那些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细枝末节,则无必要查清。所谓证据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总的要求。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都必须真实,具有证明力;证据充分,即证据必须达到一定的量,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证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并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二、确定证明标准的要求 确定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的原则必须是从高从严,即高标准,严要求。这是由刑事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同国家的安危,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相关,如果搞得不准,任何一个冤、假、错案或司法不公,都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公益,关系到稳定的大局和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证明的标准直接涉及到人权保护问题,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程和世界范围内的人权斗争的潮流,都要求诉讼证明的标准要从高从严。就刑事诉讼的本身而言,其全过程无不同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紧密相联。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一方面涉及到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另一方面又关系到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刑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矛盾冲突。解决这一矛盾冲突,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证明标准,是惟一的途径和方法。另外,我国长期以来人民司法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诉讼证明的标准必须从高从严。尤其是我党从延安整风,到解放以来历次政治运动,特别是“文革”十年的悲惨教训,党和国家对打击刑事犯罪,总结和制定了“稳、准、狠”的刑事政策、贯彻执行这一刑事政策的核心是一个“准”字,所谓“准”,在刑事诉讼中就表现为诉讼证明的标准,既要高又要严,要严格按照运用证据的客观规律完成证明的任务。近、现代刑事诉讼的证明标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刑事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 一、庭前工作 (一)立案审查。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立案庭登记后2日内将案件移送刑事审判庭进行立案审查。 刑事审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审查,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分别作出退回人民检察院、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材料、终止审理、不予受理、受理等决定。 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立案审查的期限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决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和开庭日期,并依法做好如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决定受理后5日内,将《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在给当事人送达通知书时,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2、被告人在押的,向看守所发送《换押票》,将被告人换为法院羁押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重新办理手续。 3、确认被告人是否委托辩护人。如需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送交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4、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出庭通知书分别送达公诉机关、当事人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翻译人员等。公开审判的案件还应发布开庭公告。 5、开庭前,依照本规范向被告方开示证据材料。 另外,承办法官在接到案卷后应当认真阅卷,制作《阅卷笔录》。其他合议庭成员阅卷时,可以就《阅卷笔录》提出修改意见。审判长认为开庭前需要就案件的有关问题进行合议的,可以召集合议庭评议。 (三)庭前举证和调查取证。 1、关于举证责任制度。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担如下:(1)公诉机关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应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公诉机关应当对所提供的证据作必要的说明。(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被告人有举证的权利,于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和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复印件、照片。(4)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1、接受当事人(犯罪嫌疑人)亲友咨询,办理委托手续。不同阶段,办理委托手续所用的文书有所不同。 2、向侦查机关了解经办人员及联系方式。 3、办理会见当事人的有关手续。 4、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并做好会见笔录。 5、和经办人员交流律师对案件的看法。 6、如有取保候审可能,申请取保候审。 7、了解案件进展。 8、向公诉机关提交辩护手续。9、复印有关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等。10、再次会见当事人,探讨案件情况。11、和公诉机关交换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收集有利证据。12、到法院查阅案件的卷宗,研究起诉书和案件的材料。13、会见当事人,指导当事人在法庭配合律师工作的相关事项。14、开庭前准备,研究整个案件情况,起草辩护意见。15、开庭(可能多次)参与庭审辩护。16、向法院提交最后的辩护意见,提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观点。17、不定期的解答家属和亲友的询问。18、参与法院的宣判工作,领取判决书。19、告知当事人亲友判决书内容,并就判决向当事人亲属作出说明。20、回访被告,询问被告对判决的意见,并询问其是否同意由律师代写上诉状,代为提交上诉状。 一、刑事案件办案流程之侦查阶段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到律师事务所办理案件委托手续后,我们将提供如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提供法律咨询,与侦查机关交涉。 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家属的法律咨询,将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予以告知;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有权对侦查人员的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和修改;对于侦查机关的鉴定结论有被告知和对鉴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侦查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等。 2、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及案件的进展情况,对涉嫌的罪名和量 刑进行详细分析。 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法定情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之异同

内容提要:证据标准用于对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包括对证据能力、要件证据及必要附属证据的审查判断;证明标准是对案件事实的综合评价,主要涉及证据标准的审查,证据证明力强 弱、要件事实融贯性证成与否以及案件整体论证强度的评估。证据标准虽属证明标准评价的第一项内容,但不能因此将二者等 同。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在具体内容、是否依存于特定诉讼构 造、审查判断主体和评价方式、功能及法律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实质性区别。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统一证据标准是切实可行且必要的。相反,统一证明标准不但违背了其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功能和价值,而且这一统一不可能真正实现。未来,应打破证据标准与证明标准一元化格局,构建二元评价模 式。 关键词:证据标准;证明标准;要件证据;统一证据标准 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历史考察:从混同到表象分野 三、实质关系辨析:同与不同 四、统一证明标准与统一证据标准 结论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为贯彻落实该要求,司法机关有领导将统一刑事司法证明标准作为核心举措。2016年9月,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贵州调研时指出:“要把科技创新与司法体制改革融合起来,特别是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通过强化大数据深度应用,把统一的证据标准镶嵌到数据化的程序之中,减少司法任意性,既提高审判效率,又促进司法公正。”随后,贵州、上海等地率先开展了“借助科技手段统一证据标准”的试点工作,探索研发了“案件证据数据化+标准化系统”、“206”系统等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两地公安司法机关还配套制定了《刑事案件基本证据要求》《上海刑事案件基本证据标准(一)》等地方性司法改革文件,明确各类重大、典型常见刑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 规定 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 (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 第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客观原因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讯问室以外的场所进行讯问的,应当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第十一条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第十二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对讯问笔录中有遗漏或者差错等情形,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第十三条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况。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身体检查。检查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在场。检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伤或者身体异常的,看守所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分别由送押人员、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并在体检记录中写明,由送押人员、收押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刑事证据学考点内容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安管理专业制定教材 刑事证据学 主编:刘万奇 2015年2月第6次版 考点及脉络内容 总结归纳 主要概念及关键词已经重点标注,方便复习查阅 第一章 1、刑事证据,也称刑事诉讼证据,是指法定机关的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认定的、通过法定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明案件情况的一切事实。 2、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 ①证据的客观性 ②证据的相关性 ③证据的合法性 第二章 1、神示证据制度,是指裁判者通过一定的形式获取神的旨意,并以此作为判定争议难决案件的一种证据制度。 2、神示制度的证明方法: ①对神宣誓 ②水审、火审、铁审 ③决斗 ④卜巫 3、法定证据制度,就是对于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一概由法律预先做出规定,要求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审查判断证据。 4、中国当代证据制度的特点: ①坚持实事求是,追求客 观真实 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③坚持依靠群众,深入调 查研究 ④证据标准具体化 第三章 1、刑事证据制度的认识论基础 ①诉讼证明与认识活动 ②诉讼认识论 ③诉讼认识的客观性原 则 ④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2、刑事证据制度的价值论基础 ①秩序 ②自由 ③公正 ④效率 第四章 1、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①证据裁判原则,即在诉 讼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 依靠证据。 ②不轻信口供原则,是指 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 定不单纯依赖口供,还需有口供 之外的其他证据对口供的证明 力进行补充和加强。 ③自由评价原则,又称自 由心证,是指对证据是否有证明 力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 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良心 和理性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④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 指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迫 任何人提供不利于其自身的证 言或被迫承认犯罪。 2、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主 要内容: ①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 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有权保持沉默。 ②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 法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有权选择作有利或不利于自 己的陈述。 ③控诉方无权强迫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对其不利的 证据。 3、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理 论基础: ①根据无罪推定原则 ②保障合法权益的客观 需要 ③符合诉讼对抗的基理, 有助于促进控辩平等、对抗。 第五章 1、证据包括: ①物证 ②书证 ③证人证言 ④被害人陈述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 述和辩解 ⑥鉴定意见 ⑦勘验、检查、辨认、侦 查实验等笔录 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物证,是以其自身属性、特 征或存在状况证明案件情况的 客观实在。 3、物证的特征: ①客观性 ②特定性 ③间接性 4、物证的作用划分为特征物证、 属性物证和状况物证。 5、物证的体积大小划分为宏观 物证、常态物证和微量物证。 6、物证的形态划分为固体物证、 液体物证、气体物证和其他形态 物证。 7、依据人的感官对物证划分为 视觉物证、触觉物证、嗅觉物证、 听觉物证。 8、物证的审查判断: ①审查物证是否真实 ②审查物证的来源 ③审查物证和案件事实 有无客观联系 ④检验、审查物证的外形 属性等特征,并注意因时间、天 气等条件的变化对这些特征的 影响。 第六章 1、书证,是指以文字、图形、 符号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 情况的书面材料。 2、书证的特征: ①书证内容的思想性 ②书证形式的多样性 ③书证证明效果的稳定 性 3、书证内容的表达方式分为文 字书证、图形书证和符号书证。 4、书证是否依职权制作分为公 文书证和非公文书证。 5、书证的效力可分为原本书证、 正本书证、副本书证。 6、书证的制作目的划分为偶然 书证和目的书证。 7、书证的制作效果分为本身书 证和说明书证。 第七章

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13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为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13 种常见刑事案件主要证据规格。 一、共性证据规格 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为了能准确、及时查清案件事实,使违法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处罚,使无罪的人免予追究,采集、获取证据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只有证据充分、确实,才能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刑事案件应具备的共性证据,主要有: ( 一) 报案登记。侦查单位( 包括派出所) 的报警记录应记清发案时间、详细地点、简要案情、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如特征、价值等情况,报案人自然情况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等,如报案人见过犯罪嫌疑人,则应问明并记录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外貌、衣着等情况。填写受理报案人的姓名、时间、地点及初步处理意见。 ( 二)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材料。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受案的公安机关应作详细的讯问并就投案情况写出说明。 ( 三) 案件来源。应写明何时、何地、何部门接何人报案,报案的内容及措施,以受案单位名义填写。对当事人以书面材料举报的,公安机关也应按要求如实写明。 ( 四) 抓捕经过。由具体承办人写明接报案后,采取何种方法于何时在何地抓获犯罪嫌疑人,如有同案犯的可依次列出。 ( 五) 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包括盖有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专用证明章( 不可用公章) 的户籍复印件和住所地派出所或居( 村) 民委员会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 六) 犯罪嫌疑人的前科劣迹和其他材料。包括刑事判决书( 裁定书) 、劳动教养决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等复印件或抄件,并加盖印章,且有证明该材料的出处。 ( 七) 有关物证的保存。对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有关物证应制作扣押手续,如实填写品名、数量、特征,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遗失或调换。对无法保存的物品,应拍摄照片,制作销毁物品清单。 二、类案证据规格 除以上共性证据外,几种常见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规格要求如下: ( 一) 故意杀人案件 1 、被害人陈述或目击及知情人的证明,由办案人员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询问笔录,从中获取案件的有关证据。 2 、通过询问案发现场的邻居、过路群众、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家属、亲戚朋友等,获取案发前后的情况。 3 、现场勘查卷。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现场遗留物及有可能与侦查有关的物证、书证,复查现场的照片及笔录。 4 、法医、技术鉴定卷。(1) 解剖被害人尸体。确定死者死亡时间、血型、伤口位置( 包括受损伤程度及由何凶器形成) 、致死原因;(2) 被害人受伤情况。包括受伤程度、形成原因、与凶器比对检验、鉴定记录、结论,提取被害人病志;(3) 精神病患者应当由指定的医院做出鉴定;(4) 与案件相关的技术鉴定材料。包括血型、毛发、唾液、指纹、足迹、遗留物、痕迹、排泄物、毒性等检验都应作出详细的鉴定报告; (5) 作案工具的鉴定材料。如刀的长短、宽度与伤口的比对鉴定,枪杀案件的子弹、弹道、弹壳的鉴定;(6) 尸体腐烂或碎尸的,应作颅像重合鉴定或DNA 同一认定。 5 、作案工具。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遗留于现场的凶器,如刀、匕首、斧头、棍、棒、毒物、爆炸物,交通、通讯工具等实物和照片( 刀、匕首的照片放比例尺) 。有辨认能力的,由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知情人辨认凶器,制作辨认记录。 6 、讯问犯罪嫌疑人。(1) 问清杀人动机,如仇杀、奸情杀人、图财杀人、义愤杀人、流氓杀人等,并进行查证核实;(2) 问清作案手段,确定是刀杀、电击、溺水、活埋或闷死( 伤) 、勒、掐、冻死( 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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