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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2)

反洗钱基础知识

1、什么是洗钱?

洗钱,通常是指运用各种手法掩饰或隐瞒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把它变成看似合法资金的行为和过程。

2、什么是洗钱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

3、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哪7类?

●毒品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4、洗钱行为和洗钱罪有什么区别?

●有无上游犯罪的限制不同。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7类,犯罪分子只有清洗7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才构成洗钱罪。洗钱行为则没有上游犯罪的限制,只要是对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都构成洗钱行为。

●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洗钱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洗钱行为不一定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可能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

5、洗钱一般包括哪几个阶段?

洗钱一般包括处置、离析、归并三个阶段。

●处置是洗钱过程的起始环节。在处置阶段,洗钱者对非法收入进行初步的加工和处理,使非法收入与其他合法收入混合。

●离析是洗钱过程的核心环节。在离析阶段,洗钱者利用错综复杂的交易使非法收益披上合法外衣,模糊非法收益与合法收入之间的界限。

●归并是洗钱过程的最后环节。在归并阶段,洗钱者将非法来源和性质的财产以合法财产的名义转移到与犯罪集团或犯罪分子无明显联系的合法机构或个人的名下,投放到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去。

6、在当前世界经济形势下,洗钱活动有何新特点?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际资金流动更为自由,金融环境日益宽松,金融产品不断创新,洗钱活动出现了以下一些新特点:

●洗钱方式不断翻新,如利用各种金融衍生工具洗钱;

●洗钱组织越来越专业化;

●洗钱活动日益复杂;

●洗钱的隐蔽性越来越强。

7、洗钱的危害有哪些?

●洗钱会使违法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为违法

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洗钱与恐怖活动相结合,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危害。

●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导致社会不公平,损害国家声誉。

●洗钱活动会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

●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环境。

●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

8、什么是反洗钱?

反洗钱通常是指为了预防和打击各种洗钱及相关犯罪活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9、为什么要反洗钱?

●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活动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遏制相关犯罪。

●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社会信用;

●有利于维护金融安全、经济安全;

●有利于消除洗钱活动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促使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10、反洗钱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反洗钱有三项主要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大额交易、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11、反洗钱主要制度中处于基础地位与核心地位的分别是哪种制度?

●处于基础地位的是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12、中国反洗钱监管体制总体特点是什么?

我国反洗钱监管体制总体特点为“一部门主管、多部门配合”。一部门主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多部门配合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13、中国反洗钱工作总体目标是什么?

《中国2008-2012年反洗钱战略》确定,2012年前,构建符合国际标准和中国国情的反洗钱工作体制;建立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覆盖金融业和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可疑资金交易监测网,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以防为主、打防结合、密切协作、高效务实”的反洗钱机制,有效防范、打击洗钱等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14、国际上主要的反洗钱组织有哪些?

国际反洗钱组织主要有: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该机构是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之一,其成员国遍布各大洲。2007年6月28日,中国成为该机构的正式成员。

●埃格蒙特集团(Egmont Group),成员包括100多个国家的金融情报中心。负责颁布与各国金融情报中心相关的解释、指引、最优做法、倡议声明和指南等文献,给各国金融情报中心的建设和国际交流指明方向,为世界金融情报网络的完善奠定基础。

●亚太反洗钱集团(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APG),成员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中国香港、中国台北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

●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urasian Group on Combating Money Laundering and Financ ing of Terrorism,EAG),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而吉斯斯坦、白俄罗斯于2004年作为共同创始成员国成立了“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南美洲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South American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 dering,SAFATF)。

●中东和北非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Middle East and North Africa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MENAFATF)。

第一部分反洗钱基础知识

1、什么是“洗钱”?

洗钱,通常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2、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洗钱是如何定义的?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法律应负责

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3、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洗钱是如何定义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即为洗钱。

4、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也称《维也纳公约》)对洗钱是如何定义的?

隐瞒或分散非法交易所得财产的真实面目和来源,转让或变动非法收益的所得权,包括通过电子转账进行的目的在于掩盖非法来源使资金合法化的资金转换。

5、什么是洗钱罪?

我国《刑法》规定的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式进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

广义的洗钱犯罪,还包括《刑法》第312条规定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我国现行《刑法》定义的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有几类、多少种罪名?都是那几类?

7类,共73种罪名。7类犯罪是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7、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定义的洗钱上游犯罪有哪几种?2003年6月,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柏林召开会议,对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范围包括:有组织犯罪集团和敲诈勒索、恐怖主义犯罪、贩卖人口及偷渡、性剥削、非法贩卖麻醉品和精神性药物、非法贩卖盗窃赃物及其他物品、非法贩卖军火、腐败和贿赂、诈骗、伪造货币、产品的伪造和盗版、环境方面犯罪、谋杀和重伤害、绑架与非法监禁和扣押人质、抢劫或盗窃、走私犯罪、敲诈、伪造罪、盗版以及内幕交易或市场操纵等20种以上严重刑事犯罪。

8、洗钱行为和洗钱罪有何区别?

(1)上游犯罪的范围不同。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7种。犯罪分子只有清洗7种上游犯罪的所得才构成洗

钱罪。洗钱行为则没有上游犯罪限制。洗钱行为的明显特征是不管其上游犯罪是何种犯罪行为,只要是对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都构成洗钱行为。也就是说,在我国根据目前的法律,洗钱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犯罪,只有当事人对从事这七种犯罪活动所获得的黑钱进行清洗时,才构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洗钱罪。

(2)承担法律责任不同。洗钱行为不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可能要追究行政责任或民事责任。洗钱罪则必须要追究刑事责任。

9、常见的洗钱渠道有哪些?(1)现金走私;

(2)将大额现金分散存入银行

(3)向现金流量高的行业投资;(4)购置流动性较强的商品;

(5)匿名存款或购买不记名有价金融证券;(6)制造显失公平的进出口贸易;(7)注册皮包公司,虚拟贸易;(8)设立外资公司;

(9)利用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收入;(10)购买保险;

(11)实施复杂的金融交易;(12)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匿名账户;(13)利用银行保密法洗钱。 10、洗钱的危害是什么?

(1)洗钱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

犯罪所得,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造成巨大损失。

(2)洗钱活动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洗钱的主要目的是掩饰和隐瞒违法所得,使违法所得表面合法化。因此,洗钱活动不遵循资金流向最有效益领域的基本经济规律,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客观上干扰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效果,损害经济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3)洗钱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败坏国家声誉。

(4)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大量的资金流入流出也容易引起汇率的变化,引起市场动荡和汇率波动。

(5)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

(6)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合法经营是金融机构控制风险和保持稳健经营的前提。金融机构涉嫌洗钱或者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会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还会使金融机构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从而面临客户流失和失掉业务机会

的巨大风险。

11、洗钱一般包括哪三个阶段?

洗钱一般包括存放、掩藏和整合三个阶段。存放是指将犯罪收入的现金存入金融体系的过程;掩藏是指通过错综复杂的交易,模糊犯罪收入的非法特征,以达到隐藏犯罪收入的真实所有权,掩盖犯罪收入的来源和去向的目的的过程;整合是指将犯罪所得与合法财产融为一体,使犯罪所得貌似合法的过程。

12、什么是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构成犯罪的行为。具体包括的罪名有:走私、贩运、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13、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

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4、什么是恐怖活动犯罪?

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犯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怖为主要目的,形成较为紧密的组织结构形式,专门进行恐怖犯罪活动的组织。

资助恐怖活动,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物质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

15、什么是走私犯罪?

走私犯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或者将保税、捐赠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等破坏国家海关监督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定废物罪。走私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除属于毒品犯罪外,也属于走私犯罪。

16、什么是贪污贿赂犯罪?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们谋取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资产罪。

17、什么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是指破坏货币、金融票据、信贷、证券、期货、保险等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以及非法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行为。具体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交易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罪,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挪用

受托资产罪和违规运用公众资产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套汇罪,骗购外汇罪。

18、什么是金融诈骗犯罪?

金融诈骗犯罪,是指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方法,非法骗取金融机构资财或信用致使金融秩序遭到破坏,国家资财遭受损失的犯罪行为。金融诈骗罪共包括8个名: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和保险诈骗罪。19、什么是恐怖融资?

根据《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恐怖融资是指下列行为:

(1)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2)以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

(3)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4)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

20、《刑法》在哪些条款中涉及了对洗钱犯罪的刑事定罪和刑事处罚?

(1)《刑法》第191条对洗钱罪作出了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罪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①提供资金账户的;

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刑法》第120条之一对资助恐怖活动罪作出了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刑法》第312条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作出了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刑法》第349条第1款对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作出了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相关条款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进行了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何时、在何会议上通过?自何时起施行?

2006年10月31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2、制定《反洗钱法》的背景是什么?

(1)原有的反洗钱制度法律位阶不高,法律效力有限。《反洗钱法》颁布前,我国金融业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3年人民银行颁布的三个反洗钱规章,即《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但是由于这三个规章法律位阶较低,法律效力有限,与其它法律协调性差,不利于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

(2)为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应当通过立法形式将其转换为国内法的规定。为有效打击跨境犯罪,维护世界和平、发展与和谐,我国已经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四个涉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问题的国际公约。这四个公约,对加入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我国的法律制度与之相比较还存在较大差距。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形式将相关的国际义务转换为国内法的规定。

23、制定、实施《反洗钱法》的意义是什么?一是有利于预防和发现洗钱活动,追查和没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钱活动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遏制相关犯罪;四是有利于保护相关犯罪受害人的财产权,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五是有利于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维护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24、《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反洗钱法》属于一部什么性质的法律?

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预防洗钱活动:以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为核心的预防性反洗钱措施。

维护金融秩序:消除洗钱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和法律风险。

发现和切断资助犯罪行为的资金来源和渠道,遏制洗犯罪和相关犯罪。

从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看,《反洗钱法》属于预防性法律制度。

25、《反洗钱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反洗钱法》调整范围仅限于对洗钱活动采取预防监控措施的行为。具体说:

(1)实施预防、监控的行为主体:既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包括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金融管理机构;

(2)预防、监控的对象:就是洗钱活动;

(3)预防监控的措施:既包括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建立并实施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也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的反洗钱监督管理、行政调查和国际合作。

26、《反洗钱法》颁布后,我国又颁布了哪些反洗钱规章?

何时以何种方式颁布?生效日期如何规定?

(1)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的形式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2)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的形式颁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3)2007年6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的形式颁布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一行三会令([2007]第2号)的形式颁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27、概括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的主要过程?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毒的规定》;199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第一次对“洗钱罪”进行了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规定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和走私罪;

2003年刑法修正案(三)将恐怖活动犯罪增加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令的形式发布了三个反洗钱行政规章:即《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将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增加规定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洗钱法》;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令的形式发布了2个反洗钱行政规章:《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2007年6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令的形式发布了《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令的形式发布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8、试述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

(1)反洗钱法律。主要包括《反洗钱法》、《刑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

(2)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3)部门规章。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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