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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

维护碳排放权交易秩序,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的碳排放权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经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易主管部门)确认的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配额及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

权交易品种。

第四条广碳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第五条广碳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相关设施等交易相关服务。

第六条交易场所及相关设施包含交易大厅、机房、信息发布系统、交易系统、结算交收系统等与交易相关的支撑体系。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及交易账户

第七条交易参与人是指认可并遵守本规则及广碳所公布的相关交易、管理制度,在广碳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参与人。主要包括:

(一)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

(二)符合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投资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广碳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成为广碳所自营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交易活动,应当成为广碳所会员或由综合会员、经纪(代理)会员代理方可参与交易。具体会员管理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办法及细则执行。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广碳所举办的相关培训和交易责任人能力培训;

(二)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三)使用广碳所为交易参与人提供的有关设备、设施;

(四)获得广碳所提供的市场行情信息和有关服务;

(五)对广碳所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六)按规定程序申请取得或注销会员资格;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交易参与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则以及广碳所公布的其他管理制度;

(二)自觉接受广碳所的业务管理,广碳所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内对交易参与人行使管理职权的,交易参与人应予以配合;

(三)妥善保护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对其交易账号发出的交易指令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因使用交易账号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四)主动、及时地了解广碳所发布的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并承担未尽合理关注给自身造成的损失;

(五)严格履行合同,公平买卖,并对其所订立的合同承担风险和法律责任;

(六)爱护广碳所设施,维护广碳所声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七)发生与交易相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书面报告广碳所;

(八)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广碳所其他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交易参与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交易品种、规格与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交易品种是指经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广碳所交易的标的物。主要包括:

(一)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GDEA);

(二)经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十二条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单位:

(一)交易单位: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二)报价单位:元/吨,整数后保留两位小数点;

(三)最小交易量:1吨;

(四)最小价格波动单位:0.01元/吨;

(五)广碳所可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单位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并及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碳排放权现权现货交易方式包括挂牌竞价、挂牌点选、单向竞价、协议转让或经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广碳所按照具体交易阶段选择符合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交易方式。其他碳排放权交易方式由广碳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挂牌竞价是指交易参与人通过广碳所交易系统进行买卖申报,交易系统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对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单向配对的交易方式。

第十五条挂牌点选交易是指交易参与人提交卖出或买入挂单申报,意向受让方或出让方通过查看实时挂单标的列表,点选意向挂单,提交买入或卖出申报,完成交易的交易方式。

第十六条单向竞价交易是指出让方在开盘价±10%的价格区间内向系统提交卖出挂单申报,确定需要转让标的数量、底价和保留价,经审核后由意向受让方在自由竞价和限时竞价时间内,通过网络进行自主竞价的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协议转让交易是指交易参与人可以选择当单宗挂单达到10万吨CO2e或以上时,在当日开盘价±10%的价格区间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挂单并询价达成一致,经广碳所交易系统审核完成交易的交易方式。交易系统确认后,申报不得撤销或变更,交易参与人应承认并履行相应的交收义务。

第四节交易时间

第十八条广碳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广碳所公告的休市时间休市。

第十九条交易日的9:30至11:30,13:30至15:30为交易时间。

第二十条广碳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碳排放权交易

第一节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在广碳所交易的碳排放权,须在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上注册登记或取得交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在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上注册登记的碳排放权记录是交易参与人持有相关权益的合法凭证。

交易参与人买入的碳排放权,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二节开设账户

第二十三条广碳所会员买卖碳排放权的,应当按广碳所和指定

结算银行相关要求以实名方式在广碳所开立交易账户、在注册登记系统开立碳排放权账户和在广碳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银行资金账户。

第二十四条符合广碳所相关规定的非广碳所会员买卖碳排放权的,由广碳所综合会员或经纪(代理)会员为其开设账户。

第三节交易程序

第二十五条挂牌竞价交易程序

(一)挂牌竞价程序

挂牌竞价交易的交易参与人向系统发起委托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产品代码、委托数量、委托价格、买卖方向等,卖出数量不得大于产品账户中该产品的登记数量。系统提供买入和卖出申报的实时最高价和申报量、最低价和申报量、买入和卖出申报总量。委托完成后对应的产品和资金会被冻结,冻结成功后的委托进入委托队列进行单向配对。

(二)撤单

出让方的卖出申报不可撤销。受让方可在挂牌竞价的交易时间内对发出的买入委托进行撤单,撤单后相应已冻结的产品或资金自动解冻。对于已经全部成交的委托不能撤销。对于已经部分成交的委托则只能撤销未成交的部分。对于当天未被撤销的未成交的买卖委托,在挂牌竞价交易时间结束后自动撤销。

第二十六条挂牌点选交易程序

(一)挂单申请

出让方向广碳所申请办理挂牌点选交易委托挂单申报,征集意向受让方。挂单申报需提交产品代码、产品数量、产品单价、买卖方向等信息。挂单产品数量不得大于账户中该产品的登记数量,挂单资金数量不得大于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总额。委托完成后对应的产品或资金会被冻结,冻结成功后委托申报进入委托队列。

(二)交易申报

意向受让方查看实时挂单列表,点选意向挂单提交申报,完成交易。成交价为卖出或买入委托报价,成交数量为卖出或买入申报数量。

(三)撤销挂单

出让方在挂单未成交时可随时撤单,部分成交时可随时撤销未成交部分,并重新挂单。

第二十七条单向竞价交易程序

(一)委托受理

意向出让方向广碳所提出交易委托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通过广碳所审查的,广碳所将正式受理申报。

(二)单向竞价程序

意向受让方经广碳所审核符合资格后,凭交易账户和密码,在规定时间内,以网络报价方式进行竞价。

竞价的过程由自由竞价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组成。自由竞价阶段中,竞价人可以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报价,竞价人的报价高于系统现

有最高报价(首次报价可为起始价)方为有效报价。自由竞价阶段结束后竞价系统将根据预先设定的限时周期自动延时,进入限时竞价阶段,限时竞价时间应在广碳所公布的当日交易时段,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的最新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

第二十八条协议转让交易程序

(一)协议转让挂单

出让方向广碳所申请协议转让挂单,挂单是出让方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指令。

(二)成交确认

挂单后出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征询意向受让方。在有意向受让方的情况下,出让方录入意向受让方信息、意向成交价格,经双方确认后,向交易系统发出成交指令,双方达成协议。

(三)审核完成交易

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广碳所对协议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成交。经交易系统确认后的成交信息不得变更或撤销,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第二十九条交易完成后,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化合约是交易凭证,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资金监管和交易结算

第三十条碳排放权交易结算实行第三方银行存管和全额结算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以广碳所名义存放在

指定结算银行的交易参与人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擅自将交易参与人的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交易参与人交易日买入的碳排放权当日结算并进行权属变更,下一个交易日可划入碳排放权账户;交易日卖出的碳排放权所获资金当日结算转入交易账户,下一个交易日可转入银行资金账户。

具体结算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广碳所当日所有交易的结算交收时间为当日的15:30至17:00。广碳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结算交收时间。

第五节权属变更

第三十三条碳排放权的权属变更是指按照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关管理规定,通过广碳所交易系统在广东省注册登记系统上办理碳排放权所有权变更手续的行为。

第四章其它交易事项

第一节价格管理

第三十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实行价格引导制度。广碳所当日开盘价为挂牌点选交易方式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首个交易日开盘价参考首次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有偿发放的成交价确定),收盘价为挂牌点选最后10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成交不足10笔的,以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为收盘价。当日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收盘价。

第二节交易的暂停、恢复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广碳所按规定可以对碳排放权交易实施暂停、恢复、终止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广碳所暂停交易:

(一)因交易系统技术故障、非法侵入和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出现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交易量超过一定范围或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形;

(三)出现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广碳所认定的需要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暂停交易情形消除后,广碳所可以决定恢复某种交易或整个交易系统的交易。暂停交易及恢复交易的时间和方式由广碳所决定。

第三十八条暂停交易期间,交易系统不接受任何申报;待暂停交易恢复后,暂停前的指令进入正常的交易程序。

第三十九条碳排放权交易因交易期届满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不再具备交易条件的,广碳所及时终止其交易。

第四十条交易参与人因交易暂停、恢复、终止而造成的损失,广碳所不承担责任。

第五章交易信息

第四十一条广碳所每个交易日根据需要发布碳排放权交易即时行情。

第四十二条广碳所定期编制相关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并通过广碳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及时公布。

第四十三条广碳所公开的各种信息供交易参与人、政府有关部门使用。未经广碳所许可,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引用及传播。

具体信息管理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细则执行。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四十四条广碳所实行风险控制制度。为防范系统性风险,广碳所设立包括风险管理、交易运营、法律等在内的风险控制部门,建立职责明确、权责统一、制衡高效的一系列制度、组织、流程等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第四十五条广碳所实行风险控制的警示制度、交易行为的检查制度、交易情况的报告制度、交易能力建设的培训制度以及交易信用记录制度。

第四十六条碳排放权交易实行配额持有量限制制度。

配额持有量限制制度是广碳所按照交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注册登记系统的相关要求对会员或会员客户配额的当日交易量与累计持有量进行限制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十七条广碳所对挂牌竞价交易和挂牌点选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开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如交易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广碳所对单向竞价交易不设涨幅限制。

具体风险控制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细则执行。

第七章交易监督

第四十九条广碳所依法接受交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广碳所依据本规则对碳排放权交易相关过程及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

具体交易监督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细则执行。

第八章交易纠纷处理

第五十条交易参与人之间发生交易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广碳所申请调解。相关交易参与人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广碳所查阅。

第五十一条交易参与人的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向广碳所报告。如有必要,广碳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第五十二条由当事人书面向广碳所申请调解的,广碳所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三条交易参与人的纠纷涉及到广碳所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交易费用

第五十四条交易参与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广碳所信息的,应当向广碳所交纳相应的交易经手费、信息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的收费明细和收费标准按照广碳所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十六条涉及广碳所与综合会员和经纪(代理)会员的佣金分成办法,由广碳所和会员另行规定。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在交易活动中,为维护各方权益,形成竞争机制,反对和抵制任何欺诈、串通压价、商业贿赂等行为,确保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开、公平,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有欺诈、串通压价、商业贿赂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广碳所及其工作人员在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九条交易参与人应按照广碳所的管理制度、交易规则的规定参与交易活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义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则由广碳所负责解释,广碳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和办法。广碳所根据情况及时修订本规则并予以公布。

第六十一条交易参与人违反本规则的,广碳所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对相关交易参与人进行处罚。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所述时间,以交易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专题综述?当代石油石化 PETROLEUM&PETROCHEMICALTODAYV01.17No.12Dec.2009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孟宪玲安福何祚云 (中国石化咨询公司,北京100029) 摘要:介绍了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背景和分类,以及世界主要的碳交易体系,分析了全球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趋势建议世界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进程,联合国于1992年5月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将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到1990年水平;而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则标志着人们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类活动的时代已经开始。 鉴于不同国家的减排任务、实现减排目标难易程度等的差异,《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作出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3种非常灵活的履行义务机制。即: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约(JI);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IET)。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机制就促成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 1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及分类 1.1碳交易的基本概念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其实现对《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对本国企业实行CO:排放额度控制的同时允许其进行交易。一个公司如果排放了少于预期的CO:,那么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额度;而那些排放量超出限额的公司,则必须购买额外的许可额度,以避免政府的罚款和制裁,从而实现国家对CO,排放的总量控制。 1.2碳交易市场分类 全球碳交易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市场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实现减排目标。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出发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减排。 配额碳交易又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即在“碳总量与贸易机制”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拍卖)的。例如:《京都议定书》下发达国家相互转让的分配数量单位,或在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下各成员国所拥有的欧盟配额。二是基于项目的典型交易,即以《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为基础的交易形式。全球碳交易市场分类见图1。 2国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发展比较成熟的有欧盟CO,排放量交易体系、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 2.1欧洲CO: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 为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欧盟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交易体系范围涵盖27个欧盟成员国,其概况如下:①欧盟现行的碳排放贸易体系可以概括为“配额一贸易”体系。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制定了国家分配方案,明确规定成员国每年的CO,许可排放量(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一致),各国政府根据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配额。如果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用完配额,则可以出售;若企业排放量 收稿日期:2009—11—26。 作者简介:孟宪玲,高级工程师,1998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化工专业,主要从事石油化工规划、咨询、项目评估等工作。

基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税制度研究

基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税制度研究 摘要 为了缓解全球变暖,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选择碳排放权交易和碳税两种方式对本国碳排放量进行调控。作为全球CO2气体排放大国和第二大经济体, 中国也在积极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在2017年的时候正式开启建设。但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身因素的限制,单靠碳交易无法有效帮助解决CO2减排的全部问题。与碳排放权交易相比,碳税的实施成本和风险更低,也更加公平。只有将碳税和碳排放权交易各自优势配合使用,才能更加容易的实现碳减排的目标。本课题以对比分析研究碳排放权交易和碳税两种减排手段,从而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有效率的碳减排政策,并且在中国已启动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对我国碳税制度实施的必要性以及与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碳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减排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近些年,全球各地极端天气气候灾害越来越频繁,高温、严寒、洪水、干旱、台风、暴雨等各类极端天气事件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空间。这些极端天气气候灾害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与全球气候变暖和人类活动影响紧密相关。在本世纪初一直到今天,在全球范围内明显可见的趋势是气温不断上升,过去五年更是有气温记录以来温度最高的五年①,未来气温是否继续攀升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全球的碳排放量。全球气候的变暖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人类,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降低CO2排放量和发展绿色低碳环保经济。我国作为世界GDP排名第二的国家和CO2的主要排放国,也展现我们的大国风范主动承担了国际减排义务,在2015年的《巴黎气候协定》也许诺将于2030年达成CO2排放峰值和大幅减少CO2排放,并在2017年底启动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目前也在积极筹建中,但尚不完善,因此不能有效帮助我国落实碳减排目标。现阶段,国际上对于碳减排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除了碳排放权交易以外还有碳税制度,两者也是大多数国家应对碳排放问题的政策首选,各有优劣。只有两者相互配合,才能更有效的落实碳减排的目标。本课题基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启动建设的情况下,对碳税制度实施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探索适合我国的CO2减排政策。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随着全球气温的不断上升,已经严重威胁到了地球的生态平衡,其引发的各种天灾人祸也让人类的生存变得岌岌可危。为应对全球变暖危机,国内外学者针对碳减排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国际上现行的CO2减排措施中较为有效的有征收碳税和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两种方式,因此在本部分梳理了部分学者对这两种政策的研究成果。 1. 碳税国内外研究状况 国外对碳税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由英国Arthur Cecil Pigou 所著的《福利经济学》,该书从经济学中的外部经济性的角度出发提出建议:政府根据污染程度向排污者进行征税,从而控制污染排放水平。这也就是赫赫有名的“庇古税”,碳税实际上也属于庇古税。为了解决庇古税的实际应用问题, William Baumol和Wallace E.Oates在The Theory of Environmental Policy(1988)通过涵盖外部性理论及其在环境政策中的应用,提出“环境标准—定价方法”,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一、中国“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要求及目标 国务院于2011年12月1日,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该方案中确立了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推进新的产业革命的重大机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开展低碳实验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和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逐步形成。通过低碳试验试点,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低碳省区和城

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推广一批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其中该方案关于“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有以下描述:①建立自愿减排交易体制。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确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监管办法,建立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活动。②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根据形势发展并结合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定相应法规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逐步形成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③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制定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方案。研究制定减排量核算方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认证准则。加强碳排放交易机构和第三方核查认证机构资质审核,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在试点地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平台和监管核证制度。充实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才。逐步建立统一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系统。 二、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简介 基于以上要求,中国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国家发改委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通知中要求各试点地区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工作目标、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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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 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碳排放市场管理,规范碳排放交易行为,保障碳排放交易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客户、结算银行等碳排放交易市场参与者违反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范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碳排放交易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本办法及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对碳排放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可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调查。 第六条常规检查是指交易所根据其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户、结算银行等碳排放交易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七条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监督、检查有关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各会员及客户的交易行为及其内部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会员及客户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监督、检查结算银行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各种碳排放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违规违约事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碳排放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会员、客户、结算银行等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客户、结算银行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查询会员的碳排放配额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 (五)检查会员的交易、结算等技术系统; (六)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违约行为; (七)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会员、客户、结算银行及碳排放交易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检查,配合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条交易所受理书面或者口头投诉、举报。受理口头投诉、举报应当制作笔录或者录音。投诉人、举报人应当身份真实、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交易所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交易所对常规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市发展改革委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认为涉嫌违规的,应当予以专项调查。 第十二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交易所应负责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在常规检查和专项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

碳排放权交易的中国现状及湖北现状

碳排放权交易 1.引言 严重依赖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以及重工业在经济结构中占主导地位,导致中国目前面临诸多严峻的环境问题,包括空气质量急剧下降,近期极易遭受气候变化的影响,水污染和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无一例外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比如,据世界银行2012年估计,污染导致的死亡率和发病率上升造成的全年经济损失估计在1000亿美元到3000亿美元之间。 中国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方面正发挥着领导作用。过去十年,中国在能源节约、能源安全、清洁空气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设立了一系列目标。在发展排放权交易市场方面,中国也处于主导地位。“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性纲领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肯定了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个手段来整合多项国家政策目标,如能源效率、低碳能源以及PM2.5浓度等。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为一部分企业设置了碳排放上限,允许企业选择最经济的方法实现排放量目标,并允许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实现强制性的碳排放目标。 2.中国碳排放交易现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1 年 10 月 29 日发布了第2601号文,宣布实施碳交易试点项目,以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 截至2015年7月31日,五个试点地区的首个完整履约期结束。78 结果显示,深圳和上海100%履约,而天津、北京和广东的履约率从96.5%至98.9% 不等。79 第二年的初步履约情况是:深圳(99.7%),上海(100%),北京(100%),广东(99.5%)和湖北(100%)。

3.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趋势 中国准备在试点后推出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虽然最终形式尚未确定,但官方的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会具备以下趋势: (1)重点放在八大行业,即电力和供暖、冶金,有色、化工、造纸、建材,国内航空及交通。 (2)排放上限为30-40亿吨。 (3)市场规模为每年96-640亿元人民币。 (4)政府表示项目可能在2017年之前启动,第一次履约可能定于2017年或2018年,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 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2011年10月,湖北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全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纳入碳排放

碳排放详解

碳排放交易 1.定义 碳排放交易(简称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2.交易指标 这就好比是物理中的质量守恒的原理。假如碳排放的总量是限定好的。那么在这个框架内,我们就可以通过技术升级来降低碳排放。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指标”比如说今年全球限定排放100单位的碳排放量,A国获得15的指标,B国获得10的指标其它国家获得其余75单位指标。如果A国只排放了10个单位的碳排放量,而B国刚好排了12个单位,那么B国就可以从A国购买2个单位的碳排量。 3.能源转换 石化企业是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显然如果不采取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措施,将很难满足未来环保要求。企业将对生产工艺、设备、技术进行改进。但关键还是替代现有石化能源的新能源的开发。比如风能、核能、光伏等。

长远来讲,石化企业将随着新能源的开发与应用比例将逐渐减少。但是这还需要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4.交易所 目前中国有7家碳排放权交易所,分别是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所、重庆碳排放权交易所等。 其中深圳排放权交易在2013年6月18日率先启动了交易,并产生了1300多万的交易量,同时设立了个人会员和公益会员。为方便全国各地关注碳排放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开设了“足不出户,异地开户”的服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更是借助世博会召开之机,推出“世博自愿减排”活动。 交易所网址备注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9139320.html,/Portal/home.seam 北京环境交易所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9139320.html,/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9139320.html,/tcxweb/index.jsp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9139320.html,/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9139320.html,/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9139320.html,/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9139320.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9139320.html, 碳排放交易 (中国第一门户) (1)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简介 2010年9月30日,以深圳成为国家首批低碳试点城市为契机,

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及问题分析

企业碳排放权交易的核算及问题分析 摘要:低碳经济席卷全球,人们已经普遍意识到环境问题在严重威胁着人类生存和安全,而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企业将如何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本文旨在研究企业碳排放权交易问题进行核算,并通过对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对环境会计需求问题的分析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核算需求分析 一、引言 当前,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仍然在味地追求利润最大化,并没有意识到对自然资源过度开发是种无节制的浪费。虽然人们本身已经对环境问题有了保护意识,但是对于企业仍然只为了自身眼前的利益而不顾其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我国的温室效应问题日渐明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并且煤炭的使用效率也很低的原因。 二、碳排放权交易面临的问题 (一)环境会计的不确定性 环境会计作为会计的新兴分支,学科自身具有不确定性。虽然国际环境会计报告中指出了环境会计以传统会计模式 为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并给环境会计的各个概念,如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等做出了定义,同时也在实务指南

给出了环境信息披露的框架,但是,目前,国内外仍然没有关于环境会计这方面的专门的规范与准则。 (二)碳排放权交易自身的不确定性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 项新兴交易,相关方面的交易规定、核算准则等都有待颁布,尤其是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和计量,给交易的核算带来困难。 (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善 1.相关的会计准则不明确。会计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才得以逐渐有现在的完善,作为碳排放权交易核算基础的环境会计,本身也是门新兴学科,相关的会计准则目前只是个别学者的构想,国际上并没有明确颁布相关交易的准则。 2.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在环境会计这方面几乎是空白的,因此不能为实务操作更好地提供依据。 三、碳排放权交易对环境会计的需求分析及核算设计 (一)碳排放权交易对环境会计的需求分析 1.碳排放权交易对会计要素的需求。 环境会计是在传统会计基础上,加以考虑了环境因素等的影响而发展起来的种会计,因此在会计要素的划分上和传统会计大致相同,但是在具体内容上,两者又存在着一些差异。

碳税征收对企业经济的影响

碳税征收对企业经济的影响 随着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全球面临着严峻的气候问题,人们生存环境越来越恶劣。而我国早在2002年就已经成为世界最二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能源消费不断上升,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同时,在哥本哈根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也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要比2005年下降40%—45%。我国如何实现低碳经济成为当前的关键问题,而碳税被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成本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对此,许多高能耗企业不得不担心征收碳税会不会使企业雪上加霜。 一、开征碳税的必要性 碳税是根据化石燃料中碳含量或排放二氧化碳量征收的一种产品消费税。它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碳税有利于推动消耗化石燃料产生的外部负效应内部化,通过增加能源的使用成本以达到减少能源消耗的目的,所以开征碳税是促进我国节能减排和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经济手段之一。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开征碳税是减缓国内外压力的需要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碳排放量逐年增加。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的研究结果,1950-2002年间中国化石燃料燃烧二氧化碳累计排放量占世界同期的9.33%。气候变化已经对中国的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系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中国的发展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的严重约束。为此,政府采取了相关的政策措施。但是“十一五”期间,中国的节能减排工作做得很艰苦。该时间段内,大部分节能减排任务主要是以行政手段来实现:下达减排指标,由地区或者行业来分解。然而,通过行政手段来节能减排,效果十分有限。国际上,我国作为仅次于美国的碳排放量第二大国也面临着种种压力。在这种情况下,碳税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的有力政策手段和保护环境的有效经济措施,应成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中的主要政策手段之一。 2.开征碳税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粗放,特别是经济结构不合理,是我国经济发展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主要症结之一。节能减排是进行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开征碳税能够推动化石燃料和其他高耗能产品的价格上涨,导致此类产品的消费量下降,最终起到抑制化石能源消费的目的,进而还能达到因减少使用化石燃料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减少其他污染物排放的目的。因此,开征适度的碳税,会加重这些高耗能企业和高污染企业的负担,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的增长。同时,征收碳税有利于鼓励和刺激企业探索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加快

碳排放管理及交易分析整理2018

碳排放管理及交易分析报告 一碳排放交易的实现方式与交易形式 碳交易的实现方式为:所有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业,都将在上一年度获得政府发放的一定量的配额,如果企业的配额大于实际排放量,则企业多余的配额可以拿到碳市场上去出售;反之,企业就需要从碳市场上购买配额。 碳交易的两种形式分别是CCER交易与碳配额交易。 CCER即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来自于光伏、风电、生物质等项目,在试点碳市场可用于抵消控排企业的碳排放量。 碳配额即按照企业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状况,根据相应的配额分配方法(如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等)计算企业的配额量。配额是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的凭证和载体。1个配额代表持有的重点排放单位被允许向大气中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的权利。一般情况,政府通过免费发放及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形式向企业发放配额。 碳交易的原理如下图所示。

二相关政策及发展现状 2011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湖北、重庆、天津7个碳交易试点;2013年6月深圳碳市场运行并交易,其他试点也陆续启动。各试点都支持CCER抵消机制,比如深圳试点规定:“一份核证自愿减排量等同于一份配额,最高抵消比例不高于管控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百分之十”。 国家发改委在2016年1月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工作的通知》,明确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第一阶段的交易范围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参与主体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

2018年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

Architectural&Functional Glass No12019 落实一至两个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做好示范引领。(二)完善标准化体系,推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结合天津市气候区特点,编制相关的技术标准、导则及图集,形成完善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应用标准体系。(三)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研究和集成创新,增强自主保障能力。鼓励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开展一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研究项目,通过资源整合、开放共享,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自主保障能力,降低建设成本,逐渐形成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全产业链体系。 政策支持方面,《意见》明确了三点措施:(一)在资金支持上,明确将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政策另行制定。(二)在建筑面积核定方面,对于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外墙外保温层厚度超过7公分的.在工程建设领域和房产计算领域均按照厚度7公分计算建筑面积。外墙外保温层厚度超过7公分所增加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三)鼓励尚未开工建筑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已取得土地、规划等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改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土、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福建新政:新建住宅二楼以上禁用玻璃幕墙 乐居财经记者元月1日从省住建厅获悉,福建省出台玻璃幕墙新政,要求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并要求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规定将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指定专户。 此外,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省住建厅相关人士表示,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 记者了解到,新规明确了幕墙玻璃的安全维护责任人。据悉,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或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幕墙安全维护责任。 据介绍,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规定将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指定专户;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按规定逐年从物业维修经费中提取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规定缴存比例。既有玻璃幕墙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性鉴定、维护与检修,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新规规定,玻璃幕墙竣工验收1年后,施工单位应对幕墙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竣工验收3年内,施T?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玻璃幕墙实施保修。 2018年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现状 及发展前景分析 根据国家发改委初步估计,从长期来看,300元/吨的碳价是真正能够发挥低碳绿色引导作用的价格标准,而目前我国主要的几个碳交易所的平均成交价仅为22元/吨,按照发改委所估计的标准去衡量,我国碳交易市场规模还有超过10倍的发展空间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以能源的清洁开发和高效利用为基础,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本特征,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在践行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中,近年来我国不仅大力推进火电减排、新能源汽车、建筑节能、工业节能和循环经济、资源回收、环保设备和节能材料等低碳经济产业体系的发展,碳排放交易作为一种市场调节机制,也是近年来的一个工作重点:2010年,我国正式提出实行碳排放交易制度;2011年11月确认了7个试点省市;2013年6月.国内首个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在深圳启动;2017年12月,正式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标志着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成立。 经过5年试点以及1年全国性交易,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统计,截止2018年底,我国碳排放交易量累计接近8亿吨,其中交易量最多的是湖北碳排放交 -36-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问题;对策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气候问题的 环境治理措施,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应用。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一直在为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缓解气候变化做着不懈的努力。 目前,我国七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运行平稳效应初显。但是,相比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很多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阻碍了我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目标的实现。所以,分析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对策建议,逐步推进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是我国当前的主要任务。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前,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以一级市场为主,二级市场交易少,企业间交易参与度低,成交价

格偏低。当前,我国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以政府确定控排企业,控排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不允许参与碳排放交易,虽然,包括深圳、广州等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允许投资机构等不属于控排范围的企业、个人投资者参与到碳排放交易,但许多企业以及个人担心如果现在减少排放,等实施总量控制的时候,自己所能分配到的排放量可能会很少,所以,目前仍没有出现控排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活跃,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有市场无交易”问题。我国碳交易市场没有自己的定价机制,交易价格一般是依据国外的定价机制来定价,成交价格偏低,不能反映出交易标的的真实价值。 (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各试点以及全国范围内制定了政策法规,然而这些规章政策大部分都没实施,有的甚至都没有运用过,缺乏实用性,经常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具体工作分离开,再加上统计、报告以及监测系统不完备,并且管理者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而忽视了市场的作用,一些政策缺乏实用性和连续性,并且制定的激励措施也起不到激励的效果等,造成很多的政策都是摆设,无法发挥作用。并且,随着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之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要求。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同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 维护碳排放权交易秩序,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的碳排放权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经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易主管部门)确认的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配额及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 权交易品种。 第四条广碳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第五条广碳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相关设施等交易相关服务。 第六条交易场所及相关设施包含交易大厅、机房、信息发布系统、交易系统、结算交收系统等与交易相关的支撑体系。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及交易账户 第七条交易参与人是指认可并遵守本规则及广碳所公布的相关交易、管理制度,在广碳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参与人。主要包括: (一)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 (二)符合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投资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广碳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成为广碳所自营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交易活动,应当成为广碳所会员或由综合会员、经纪(代理)会员代理方可参与交易。具体会员管理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办法及细则执行。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广碳所举办的相关培训和交易责任人能力培训; (二)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三)使用广碳所为交易参与人提供的有关设备、设施;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0 【实施日期】2015.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2月10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

瑞典碳税对碳排放的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瑞典碳税 碳税是一种促使温室气体减排并且促进使用清洁能源的污染税,它主要针对燃烧化石燃料产生的二氧化碳。在20世纪80年代,人们开始关注气候和化石燃料的替代问题,而税收制度就成了抑制石油使用和促进寻找石油替代品最直接的工具。碳税也因其简单易行和公平的特性备受世界各国和各地区的关注。 瑞典在1991年进行能源税制改革时引入碳税,目的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并且加速产业改革和创新。瑞典碳税的课税对象主要是石油、煤炭、天然气、瓶装气和汽油等化石燃料产品。其税率最初设立为100美元每公吨二氧化碳,1993年瑞典开始针对不同部门和不同用途设定不同税率,对消费者实行高税收而降低对产业的税收,并且直到今天也依然如此。其中工业、农业、林业和渔业只用支付标准碳税的21%。此外,这些部门还可以获得额外的税收减免和返还,而这主要取决于公司的销售价值和税赋之比。2013年,瑞典碳税标准税率已超过136美元每公吨二氧化碳,而工业部门仍享有约23美元每公吨的低税率。瑞典碳税的纳税人主要是能源和交通行业、私人家庭、服务业以及地区性供热产业,以约束化石燃料的消费。并且瑞典一直鼓励使用可替代能源,尤其是对生物质能(包括泥炭)实行免税。 自1991年瑞典实行碳税以来,瑞典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逐年减少,并且其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令人瞩目,尤其是在碳减排目标下,瑞典的产业结构正从传统的依赖化石能源转变为如今的以可再生的清洁能源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 瑞典议会在2009年通过了“整合能源和气候政策”的决议,包括:欧盟碳交易体系之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2020年前减少40%;2020年前50%的能源消费由可再生能源供给;2030年前,瑞典的交通将不再依靠任何化石能源;2050年前,温室气体净排放为零;2020年前,可再生能源至少占交通部门能源消耗总量的10%。几年过去了,瑞典已经取得了不俗的成绩。 2012年,瑞典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降低了20%,达到了历史最低值;交通部门的可再生能源使用率达到了11.8%。 瑞典也大力支持低排放汽车的研发和使用,促进公共交通减少排放。目前,汽车和运输技术日新月异,瑞典人驾车旅游减少;货物的运输方式从公路运输转移成轨道运输和海运;瑞典为对抗气候变暖而想出新招,给食品贴上碳排放标签,明示该食品在生长、加工等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量,以引导消费者选择更加绿色的食品,最终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工业燃料将转变为非化石燃料;工厂开始使用碳捕获与封存技术(CCS),由于这些因素,瑞典液体燃料的消费能减少70%。最不可思议的是,包括供暖在内的瑞典电力输出,97%都不存在碳排放。过去的100多年间,水电一直是瑞典电力供应的基石。未来,依托水电的电力供应格局仍将继续。(与本文下面图片结合) 二)瑞典碳税可资借鉴之处 1.瑞典引入碳税的时机合理。瑞典在1991年引入碳税时,首先社会和政府普遍期望能以有效手段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其次瑞典有水电与核电的基础,并且瑞典因地制宜地开发了风电。我国现如今也有了水电和核电的基础,而且我国幅员辽阔,风电的开发前景广阔。 2.瑞典碳税着力保证税收中性。首先对于征收的税款专款专用;其次瑞典有选择地对部分行业进行税收减免和返还,比如农林渔业和工业。我国在全面实行碳税后,应着重注意这些问题,避免税收出现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问题。 3.瑞典积极探索和开发碳减排的技术与方式,比如瑞典将货物运输方式从公路运输转移成轨道运输和海运,工厂开始使用碳捕获与封存技术(CCS)等。瑞典人的生活方式和观念也因技术进步而发生改变,越来越少的人在旅游时选择开车自驾,而公共交通则发生了极大改变,

碳排放发展历史及现状

1.碳排放交易发展历史及现状 1.1.碳交易市场定位 一个标准化,规范运作的市场 全国统一的交易市场和体系 有足够分量的话语权和定价权 摆脱目前国内碳交易所分散,规模小的局面。由于没有真正意义的碳交易市场,导致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 需要政府明确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撑。 减少买卖双方寻找项目的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 中国亟需建立一个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整合各种资源信息,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用市场化的方法去规范企业的单兵作战。而统一的交易市场的成立则能够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对话机制; 交易的模式也非常简洁,即通过引入竞价机制充分发现价格,从而有效地避免暗箱操作。同时,统一的交易市场还是一个更有利参与国际市场的途径。因为,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不仅有利于减少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还能极大地增强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定价方面的话语权。可以设想,在现有的多家碳交易所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自动报价系统,将所有区域性交易所合并为国家级碳排放交易所,从而建立一个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以及金融期货交易所相似的碳排放交易所。 1.2.碳排放现状 1)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在世界碳 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2010成交1198亿美元,占全球碳交易成交额的 84%。 2)2008年基于配额的市场交易占全球交易总量的73.15% ,其中EUETS的交易额占总 量的72% ,仍占主导地位;第二大交易市场是二级CDM市场。 3)主要国家和地区2020年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根据发达国家提出的到2020年的减排承诺,发达国家需要实施比第一承诺期大得多的减排量,未来全球碳交易市场仍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 1.3.碳交易历史起源 1)1990年,国际碳交易之父Richard Sandor大力推动美国国会通过了“清洁空气法 案修正案”,开始了二氧化硫的cap and trade (覆盖交易,衡量交易),20年来 效果显著,二氧化硫排放减少了50%,产生了substantial positive effects. 2)2003年,Sandor凭借着多年来运作二氧化硫市场的经验,创办了CCX(芝加哥气 候交易所)。可是由于后来美国没有签订京都议定书,便没有强制的cap(总量限 定)。于是Sandor选择将CCX主要进行自愿减排碳交易,经历了诸多困难后取得显 著成功。 3)2004年,Sandor又创建了ECX,在欧洲建立了碳交易平台。 4)二氧化硫交易与碳交易,本质都是气体的减排量交易,以相互借鉴。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

碳排放交易详解

碳排放交易 一、定义 碳排放交易(简称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二、交易指标 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指标”比如说今年全球限定排放100单位的碳排放量,A国获得15的指标,B国获得10的指标其它国家获得其余75单位指标。如果A国只排放了10个单位的碳排放量,而B国刚好排了12个单位,那么B国就可以从A国购买2个单位的碳排量。 三、交易所 目前中国有7家碳排放权交易所,分别是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所、重庆碳排放权交易所等。 其中深圳排放权交易在2013年6月18日率先启动了交易,并产生了1300多万的交易量,同时设立了个人会员和公益会员。为方便全国各地关注碳排放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开设了“足不出户,异地开户”的服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更是借助世博会召开之机,推出“世博自愿减排”活动。 交易所网址备注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9139320.html,/Portal/home.seam

北京环境交易所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9139320.html,/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9139320.html,/tcxweb/index.jsp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9139320.html,/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9139320.html,/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9139320.html,/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9139320.html,/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79139320.html, 碳排放交易 (中国第一门户) 四、我国现状 中国碳排放交易试点是从2011年11月份开始启动的,确定了七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现在各个试点单位建立了专门的班子,编制了实施方案,就碳交易建立了相关制度,同时建立了交易的核查机构、认证机构。 全国统一碳市场进程开始加速。日前,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孙翠华在2014年中国低碳发展战略高级别研讨会上透露,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计划于2016年试运行,配额由国家统一分配,局部省市先入场,未入场省市仍须完成分配的总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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