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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须知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须知

1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1.2 海关总署对备案申请的审核

海关总署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其后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n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n 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n 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1.3 商标权备案需要提交的文件

1.3.1 申请书及有关证明

n商标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签章);n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外文注册证明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n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商标在中国商标注册的,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发生变更、转让、续展情况的还要提供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复印件(签章并

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商标为国际注册的,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发生变更、转让、续展情况的,还需提供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n缴纳备案费银行单据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1.3.2 代理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n海关总署制定的固定格式委托书(可自本网站下载)原件,由权利人签章;

n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代理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必须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1.3.3 选择提交的文件

n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或样品;

n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

n权利许可使用情况,有许可使用合同的提交合同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没有合同的提供许可名单、内容、期限等情况;

n海关总署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4 专利权备案需要提交的文件

1.4.1 申请书及有关证明

n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签章);n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外文注册证明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n专利证书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还要提供外观设计专利公告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实用新型专利要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上述专利授权自公告之日起已超过1年的,还必须提交申请前6个月内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原件;

n缴纳备案费银行单据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1.4.2 代理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n海关总署制定的固定格式委托书(可自本网站下载)原件,由权利人签章;

n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代理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注: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必须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1.4.3 选择提交的文件

n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或样品;

n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

n权利许可使用情况,有许可使用合同的提交合同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没有合同的提供许可名单、内容、期限等情况;

n海关总署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5 著作权备案需要提交的文件

1.5.1 申请书及有关证明

n著作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自动生成,打印后签章);n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外文注册证明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n著作权证明文件。如著作权已登记的,提供登记机关签发的著作权自愿登记证明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以及著作权登记机关认证的作品照片;著作权未登记的,提供著作权作品样品和其他相关证据;;

n缴纳备案费银行单据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1.5.2 代理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n海关总署制定的固定格式委托书(可自本网站下载)原件,由权利人签章;

n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为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代理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必须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代理人向海关提出申请。)

1.5.3 选择提交的文件

n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或样品;

n已知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

n权利许可使用情况,有许可使用合同的提交合同复印件(签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没有合同的提供许可名单、内容、期限等情况;

n海关总署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1.6 知识产权备案的有效期和续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资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在海关总署核准备案后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超过10年的,备案有效期最长为10年。

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提出续展备案的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续展备案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算,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自上一届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不足10年的,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备案续展申请也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提交。

1.7 知识产权备案的变更、注销和撤销

1.7.1 备案变更

下列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况发生改变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变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n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

n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

n 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作品或者实施专利的情况

n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通讯地址、联系人(代理人)、联系电话等

n 申请人在备案申请书中提供的其他情况

1.7.2 备案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自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提出注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并随附有关文件:

n 知识产权在备案有效期届满前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n 备案的知识产权发生转让的。

对属上述情形应当予以注销的备案,海关总署可以主动予以注销,或者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注销。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有效期内放弃备案的,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注销备案。

海关总署注销备案,应当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备案自海关总署注销之日起失效。

1.7.3 备案撤销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海关总署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自知识产权备案被撤销之日起1年内就被撤销备案的知识产权再次申请备案的,海关总署可以不予受理。

1.8 备案费的缴纳与退还

1.8.1 备案费金额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海关总署2004年5月25日关于收取知识产权备案费的(2004〕15号公告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申请人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备案续展或变更的,不再缴纳备案费。但是,申请人在备案失效后再次申请备案的,应当重新缴纳备案费。海关总署在核实所缴款项后,将以汇款方作为缴款单位,按照备案申请书提供的联系人地址,寄送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1.8.2 缴费方式

根据海关总署15号公告,申请人应当在向海关总署寄送备案申请材料前预先缴纳备案费,并在备案申请材料中随附备案费缴款凭证的复印件。对未随附缴款凭证复印件的备案申请,海关总署不予受理。

备案费应当通过银行转帐和电汇方式汇入海关总署帐户。为便于海关总署确认备案费到账,申请人在银行办理缴纳备案费手续时,应当将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登记号或者授权号(即商标注册证号、专利授权号、作品登记号或者作品名称)或备案申请编号填写在银行单据的汇款用途或备注栏。另,海关总署只向付款单位(个人)出具收费凭证。

帐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帐号:0200000709014407044

汇入地址:北京市工行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

1.9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

为了更好的为进出口企业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信息服务,方便备案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总署于2004年9月开发使用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备案系统”具有以下功能:

n 信息查询。知识产权权利人和进出口企业无需进行用户注册,便可以直接查询全部已经海关总署核准的备案信息。为保守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允许公开查询的仅限备案申请人名称、备案权利名称、权利登记或者授权号、核定使用商标的商品等已公开信息;

n 提交备案申请。备案申请人注册为用户后,可以向海关总署提交知识产权的备案申请,并可以查询海关总署受理申请的日期、备案费到帐、海关总署的审核意见和核准备案日期和备案号等信息;

n 管理备案数据。申请人通过系统可以修改、撤回本人已经提交的备案申请、对本人名下的备案信息进行查询、统计、排序、打印、输出等方式进行管理,以便及时发现需要变更或者续展备案的情况;

n 变更备案信息。申请人对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和传真等通讯方式、被许可人名单等备案信息,可以通过系统自行修改,不必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总署申请变更。这对人员流动大和需要频繁变更备案信息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代理人)来说十分便利。

1.10 可以申请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

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所以,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2 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2.1 备案申请人的资格

仅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备案申请资格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企业的分(子)公司、自然人的近亲属、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知识产权代理人以及第三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但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请。

2.2 一项权利一份申请的含义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就其申请备案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国际注册商标备案的,应当就其申请的每一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上述规定可以被归纳为“一项权利,一份申请”。

所谓“一项知识产权”,指:(1)一个商标注册证;(2)一个专利证书;(3)一件著作权作

品(已进行著作权自愿登记的,指一个作品登记号)。尽管商标国际注册登记是将所有使用某个商标的商品记载于一个注册登记证之内,但我国商标局对国际注册商标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时是按

照每一类商品单独出具的,所以商标国际注册的权利人在申请海关保护备案时,应当就该商标的国际注册证书上的每类商品单独提交一份申请书。

2.3 备案系统账户和密码遗忘的解决办法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帐户名和密码如果遗忘,可以向海关总署政法司知识产权保护处申请查询上述信息。海关总署政法司知识产权保护处传真:010-******** ;电子邮箱:

ipr@https://www.wendangku.net/doc/5e9867133.html,。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人或代理人需将如下资料寄至海关总署:1、账户及密码找回申请书;2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人证明材料,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海关总署确认其身份后,将备案帐户名和密码发送到其备案的电子邮箱。若联系人电子邮箱地址未记录或发生变更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总署申请添加联系人电子邮箱信息或变更联系人信息。书面申请书应由备案申请人或代理人签章,寄至海关总署。

2.4 如何了解备案的进展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后,可通过备案系统个人管理页面了解备案受理的进度,根据海关总署的审核意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邮寄或传真),无需电话咨询。

2.5 如何获取备案核准证明

目前,备案核准后海关总署将向权利人邮寄一张“知识产权备案核准通知书”,加盖知识产权备案专用章。根据工作计划,改进后的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系统拟对此进行改进,改为通过互联网邮箱发放核准通知。

2.6 备案后权利发生转让如何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

向海关总署申请的备案经核准后,权利发生转让的,新权利人应及时向海关总署提出申请,申请对原核准备案注销;如需重新备案,请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

2.7 缴纳的备案费被退回原因

部分权利人通过网上银行提交备案费时,出现汇款被银行退回的情况。对此,总署向银行了解。银行答复:通过网上银行汇款时,除填写常用的银行账号外,还需要在前面添加网点账号。如: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备案费银行帐户是0901*******,网点帐号是02000007。

如果您今后无论是否通过网上银行汇款,都填写以下完整的帐号信息,就不会再出现汇款被银行退回的问题了。

帐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帐号: 0200000709014407044

汇入地址:北京市工行北京王府井金街支行

2.8 如何申请退还备案费

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并已缴纳备案费,在未核准之前或备案申请被海关总署驳回,可以书面申请退还备案费。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退还备案费注意事项:

1、退还海关行政事业性收据统一发票(第二联);

2、退还保证金申请书(需提供开户银行、账户名及帐号),地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6号知识

产权处908,邮编:100730;

3、仅退还本年度备案费(跨年度备案费已上缴国库,无法退还);

4、提交不再申请新备案声明(如近期申请新备案可将该备案费转移支付);

5、总署财务装备司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010-********。

2.9 备案联系人的作用

备案联系人,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书中指定的负责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项的人员。备案联系人不仅应当负责和海关总署联系办理知识产权备案事项,而且还要担当在备案之后与口岸海关就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联系配合的工作。由于口岸海关判断侵权嫌疑货物的时间有限,能否及时得到备案联系人的协助,对海关执法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海关总署对备案代理人没有资格限制,备案联系人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本人或者本单位的人员,也可以是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所在单位的人员。尽管如此,从便于与海关配合以及有效履行法律责任角度考虑,备案联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在境内。备案代理人应当是境内组织或者自然人。这里“境内”是指我国大陆地区;(二)同时承担办理备案和与口岸海关联系配合的职责。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作用之一是为了建立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海关之间的联系,如果备案代理人不负责备案后的联系配合工作,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就不能及时通知权利人;

(三)联系人不能过多。目前海关总署规定每项备案申请中的联系人只能有1-2名。如果联系

人过多,可能会造成海关与权利人之间信息传送渠道的混乱;

(四)应当随时向海关提供协助和配合。目前许多海关已经实行24小时通关制度,但是发现有

些侵权人通常在周末或者正常工作时间之外进出口侵权货物。海关为了及时进行鉴别以便决定是否中止放行货物,需要随时得到备案联系人的配合。所以,备案联系人对随时给予海关配合应当有心里准备。

2.10 知识产权备案申请书能否由代理人签章

知识产权备案申请书原则上应由知识产权权利人签章确认,但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授权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可以代申请人在纸质申请书上签章。

2.11 如何增加、删除已核准备案中的许可信息

增加步骤:登陆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进入“用户登录”,输入帐号及密码——点击左侧“查询本人备案”——输入要变更的备案相关信息或直接点击屏幕最下方的“查询”——选择要修改的备案,点击“增加许可协议信息”;

删除步骤:登陆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进入“用户登录”,输入帐号及密码——点击左侧“查询本人备案”——输入要变更的备案相关信息或直接点击屏幕最下方的“查询”——选择要修改的备案,点击“查看详细信息”——点击“申请变更此备案”,进行删除——点击“提交”并打印申请书寄至海关总署政法司知识产权处。

2.12 如何变更联系人和代理人

变更联系人步骤:登陆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系统”——进入“用户登录”,输入帐号及密码——点击左侧“修改注册信息”;

变更代理人需要向海关总署政法司知识产权处提交以下材料:

以权利人名义出具的变更代理人申请书,写明变更理由及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代理人;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权利人开具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新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13 申请备案材料的规格

为了便于管理和存档,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的纸面材料必须使用A4纸张,包括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复印件、权利证书复印件、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等。

2.14 提交知识产权备案材料的方式

目前海关总署仅接受邮寄、快递方式提交知识产权备案,不接受当面送达,原因有两点:

1、海关总署受理知识产权备案人员少,工作负荷大,为了加快备案审核进程,不便于接受当面提交;

2、为了明确界定受理备案时间,海关总署以收到邮件、快递的日期作为海关受理备案日期的相关依据。

2.15 授权委托书的作用及其下载地址

授权委托书用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委托其在境内的代理人:

(1)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2)向口岸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下载地址: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e9867133.html,/publish/portal0/tab2559/info7828.htm。2.16 联系方式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专用邮箱:ipr@https://www.wendangku.net/doc/5e9867133.html,,传真: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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