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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结构体系及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养老结构体系及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养老结构体系及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养老结构体系及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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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养老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质量,使养老设施建筑适应老年人体能变化和行为特征,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老年养护院、养老院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筑设计。 1.0.3 养老设施建筑应以人为本,以尊重和关爱老年人为理念,遵循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的原则,保证老年人基本生活质量,并按养老设施的服务功能、规模等进行分类分级设计。 1.0.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养老设施elderly facilities 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方面专项或综

合服务的建筑通称,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 2.0.2 老年养护院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 为介助、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2.0.3 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 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 2.0.4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 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2.0.5 养护单元nursing unit 为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

2.0.6 亲情居室living room for family members 供入住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共同居住的用房。 2.0.7 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 2.0.8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2.0.9 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 3 基本规定 3.0.1 各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应符合表3.0.1的规定。其中,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和室外活动场地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应包括供电、供暖、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及污物收集等。

养老院管理制度52340

《养老院管理制度大全》 敬老院建设总体要求 一、环境整齐清洁、美观明亮、种有花草; 二、门头有门牌,如办公室、宿舍、医务室、光荣室等; 三、门旁有卫生评比结果牌,如清洁; 四、老人室内有老人守则、五好老人条件、室内卫生规定; 五、老人床头挂有标识牌,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原住址、入院时间、身体状况等; 六、室内 用品摆放整齐、无灰尘、无杂物(含床下); 七、院内所有工作人员一律挂牌上岗; 八、敬老院应分设医务室、娱乐室、图书室、健身室、物品保管仓库等; 九、各项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敬老院建设综合目标

遵循“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的办院宗旨,加大硬件投入,强化软件建设,达到班子革命化、管理规范化、经济多元化、环 境园林化、生活多样化、服务优质化;把敬老院办成颐养天年的乐园、、五保服 务的中心、老龄活动的场所,精神文明的窗口。在服务上做到“五心”、“四顺”、“四服务”、“四轻”:即爱心、诚心、细心、耐心、贴心;顺老人言、顺老人心、顺老人意、顺老人味;微笑服务、敬语服务、贴心服务、勤快服务;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开关门窗轻,达到语言亲切,动作细腻、体贴入微,视老人为亲的效果。 院长职责 一、做好全院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二、安排好院内生活、生产。 三、抓好财务管理的款、物的发放工作。 四、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搞好环境卫生,开展文体活动。 五、发扬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抓好各项工作的实施。 物资采购人员职责 1、负责全院的物资采购工作; 2、经常了解购物、消耗、库存情况,坚持按计划、质量、价格采购供应; 3、做好采购用款的申报、申销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结算、入库、验收规定;

养老院设计及要求(20200426154449)

养老院设计及要求 一、建设目标 本项目智能化系统建设目标:使用安全、操作方便、运行可靠、 性能稳定、维护低廉、人性化管理和服务 使用安全:完善安全保卫工作,提高整体管理水平、降低管理人 员劳动强度、节省运行能耗、物耗。 操作方便:操作者使用方便,操作简单、易行。 运行可靠: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得到保障,充分发挥每台设备的最高稳定性,同时延长设备使用寿命,降低运营成本。 性能稳定:保证整个系统性能可靠、运行稳定。 维护低廉:保持性能稳定且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日后维护成本。 人性化管理和服务:创造人性化服务、办公的工作界面,使用户享受数字化服务带来的便捷、高效。 二、设计依据 1、本任务书作为天津市宝蓟兴隆商贸公司,在颐华伟业(天津)国际养老公寓智能化系统设计的指导手册; 2、符合国家智能化设计的各项最新相关规范及要求: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9-201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94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200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2007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166-200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 12663-2001 《视频安防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2001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 50312-2000 《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YD-5079-99 其它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规范及标准文件。 (注:如规范内相应的条款有矛盾,应以最新标准为主。) 三、设计要求 1、符合国家智能化系统设计和养老公寓设计的各项相关规范及 要求; 2、设计方案应分配合理、切合实际、科学的考虑平面布局与流程,充分满足使用要求,达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 施工。设计文件必须完整、准确、详尽、规范且应满足甲方要求,符

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全国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加强和规范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增强对孤老优抚对象的服务保障能力,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是各级政府投资建设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审批、评估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光荣院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内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四条本意见以光荣院设施建设为一般原则,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的养老服务设施参照光荣院设施建设的规定执行。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光荣

院以及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和复员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内的养老服务设施。 第二章建设原则 第五条以人为本,服务国防。荣誉军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要从服务我国军队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出发,着力满足孤老优抚对象的养老保障需求,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增强服务保障能力,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各界对优抚对象的关怀和照顾,实现广大优抚对象老有所养,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光荣院建设。对现有光荣院设施及其他闲置公共服务设施应进行整合,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运行效率。光荣院设施布局应根据当地孤老优抚对象数量和分布特点,综合环境和交通等因素科学选址,实现设施建设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七条规模合理,功能完善。光荣院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从增强优抚对象服务保障能力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优抚工作基础和业务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要充分考虑孤老优抚对象的生理、心理特点,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必要装备,满足孤老抚恤优待对象养老服务的基本需要,完善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政治学习、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六项基本功能。

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ICS03.080.99 A 12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XXXXX—XXXX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Service and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Elderly Institutions (报批稿) 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管理要求 (2) 4.1 机构要求 (2) 4.2 人员要求 (3) 4.3 场地及硬件设施 (3) 4.4 安全管理 (3) 4.5 制度建设 (3) 5 服务内容 (3) 5.1 生活照料服务 (4) 5.2 膳食服务 (5) 5.3 医护服务 (5) 5.4 精神慰藉服务 (6) 5.5 休闲娱乐服务 (6) 6 养老机构星级评定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必备项目检查表 (8)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考核指标 (10)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光武、王胡应、黄元龙、詹传东、陈怡晨、陈雪萍、翁歆、陈冈、周铭、董红亚、诸博平、董琦、余小健、但志婷。

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管理与服务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机构等级划分、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标[2010]144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发[2014]17号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3 术语和定义 3.1 老年人 The Elderly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3.2 自理老人The Self-care Elderly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3 介助老人The Device-aided Elderly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2018年3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第36号公告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号为JGJ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4、5.1.2、5.6.4、5.6.6、6.5.3、7.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GB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同时废止。 重点内容 一,建设部公告2018第36号规定: 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2. 废止:《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废止:《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 问 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活动设施,以何为依据?

答 老规已废新规未出,笔者认为可用各类型建筑加无障碍规范作为依据,也可参照本规范相关条文。 二、强条6条,必须严格执行;其中3条交通、2条居住环境、1条老年人保护。 3条交通 (一)4.2.4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且应与建筑的紧急送医通道相连。 (二)5.6.4 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设电梯,电梯应为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能容纳担架。(三)5.6.6老年人使用的楼梯严禁采用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2条居住环境 (一)5.1.2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二)6.5.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的老年人居室和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相邻布置。 1条老年人保护 (一)7.2.5散热器、热水辐射供暖分集水器必须有防止烫伤的保护措施。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2002-01-30发布2002-06-01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前言 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任务:为在院老年人提供服务,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延缓衰老、健康老龄化的目的。 为了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北京市老年福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现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平、郭幼生、彭嘉琳、李放。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民政局和区县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各类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1994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 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1-1995 消毒与灭菌效果评价方法与标准 GB 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JGJ 122-1999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DB11/T 149-2002养老服务机构院内感染控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养老机构基本要求规范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9353—2012 ) (2012 - 12 - 31发布,2013 - 05 - 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社会福利协会、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民政局、清华大学、北京市石景山社会福利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素英、冯晓丽、彭嘉琳、陈言楷、宋国建、李声才、裴晓梅、张晓峰、崔炜。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管理要求、环境与设施设备要求和服务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养老机构的运行和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非全日制的社区日间照料或托老服务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10001.9—2008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15565.2—2008图形符号术语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养老机构senior care organization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3.2相关第三方relevant party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4基本要求 4.1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2 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4.3 养老机构建筑及设施的设计与设置应符合GB/T 50340—2003相关要求。 4.4 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养老服务的需要。 5人员要求 5.1 机构管理者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五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并经行业培训合格,获得相关资质证书。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附件2 养老服务设施分类及标准 1、护理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护为主(护理床位达到6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门(职)医疗卫生(康复)机构和医护人员、专职管理团队、护理服务人员,主要收住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和日常需大量照料服务的半失能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福利院、护理院、照护院、康复院、关怀院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护理床位室内使用面积每床平均8平方米以上,机构综合建筑面积每床平均50—70平方米,房间设置为大开间,单间摆放床位4—8张,室内须设有独立护理室(台)和卫生洗浴间。护理人员与休养人员按1∶3—4配备。 2、助养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介助为主,配置部分护理床位(达到2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服务的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

〔1999〕131号)、《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养老院、敬老院、益寿院、颐乐园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介助床位室内使用面积单人、双人、三人间分别为10、14、18平方米以上,机构综合建筑面积每床平均40—60平方米,房间内须设有独立卫生洗浴间,卫生洗浴间面积5—7平方米。护理人员与修养人员按1∶8—10配备。 3、居养型养老机构:是指机构建设床位为集中居住、以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式为主,允许配置部分家庭厨房,床位按套计算(每套两床),须设置专门护理区域(护理床位达到10%以上),配备有公共食堂、专职管理团队和护理服务人员,提供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提供老年人休养、用餐、娱乐、健身和文化教育等活动场所和服务项目,主要收住自理和日常需要介助护理服务的老年人。建设和管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131号)、《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第149号)、《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如老年公寓等。床位及护理人员配置标准:居家型套内使用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床位租费按月或按年收取,一次性租费收取最多不能超过3年。护理人员与修养人员按1∶12—15配备。 4、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是指社区内建设的既有为社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信息登记、状况评估、补贴发放,同时又具有供20人以上老年人午餐、午

养老机构达标建设具体标准

养老机构达标建设具体标准 一、建筑面积标准 养老机构按其设施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级3个等级。养老机构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一级≥40m2;二级≥30m2;三级≥25m2的规定。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40m2。 二、用房及面积标准 养老设施用房由老年居住用房、公共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 (一)老年居住用房。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包括起居室、厨房、阳台等;公共服务用房包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医疗用房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健身活动用房包括阅览室、棋牌室等活动等活动室、康键室等;行政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 (二)老年居室面积。卧室每床位净面积不低于5m2,单人卧室净面积不低于8m2,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大于4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大于6床。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的卧室比例不大于40%;二级设施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比例应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小于10m2,厨房不小于5m2,卫生间不小于4m2。 三、设施配置 (一)卧室。应配置床、床头柜、桌、座椅、吊扇、呼叫器、电视机等设施。一级养老设施需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等家具。老年公寓需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等家具。

(二)卫生间。应配置坐便器、洗面盆、沐浴器、呼叫器等设施。一级养老设施及老年公寓还应配置浴缸,公用浴室应设坐便器、沐浴器、呼叫器、衣物柜、取暖设备、坐凳,并宜设独用浴间。 (三)公用厨房。应配置操作台、灶具、洗涤池、油烟机、冰柜(箱)、库房等设施。公用小厨房应配置微波炉、灶具、洗涤池等设施。老年公寓套内厨房应配置油烟机、灶具、洗涤池、操作台、吊橱等设施。 (四)洗衣房。应设水池、洗衣机、烘干机等设施。 (五)医务用房。应根据养老设施类别等级,配置相应的医疗器械、医护用品、消毒设施及空调、取暖设备,并应有相应的诊疗用桌、椅、床。 (六)活动室。应配置彩电、音响、呼叫器、空调及相应的桌椅等设施。(七)值班室。应配置传呼监护系统、电话、担架及轮椅等设施。 四、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范围:出入口、厅和走道、楼梯、电梯、居室、厨房、卫生间、门、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其中,老年人居室床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或对讲机系统,机构层数在三层以上的应设电梯。 五、人员配置 护理员与三级护理(自理)老人比例为1:5至10。 护理员与二级护理(半自理)老人比例为1:3.5至5。 护理员与一级护理(不能自理)老人比例为1:2.5至3.5。 护理员与专护(完全不能自理和瘫痪)老人比例为1:1.5至2.5.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4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Ez0043 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主编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标标函[2010]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l505信箱,邮编:l50001)。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5.2生活用房5.3医疗保健用房5.4公共活动用房5.5管理服务用房6安全措施6.1建筑物出入口6.2竖向交通6.3水平交通6.4安全辅助措施 1.0.1 为适应我国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标准。

1.0.1 “十三五”期间,正值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发生了显著变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国家为此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关于印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补助激励支持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25部委关于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养结合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订原规范的相应技术内容,以满足今后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的需要,提高此类设施的建筑设计质量。本条提出的“符合安全、健康、卫生、适用、经济、环保等基本要求”规定,作为“提高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质量”的方法途径。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总床位数或老年人总数不少于20床(人)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 1.0.2 我国的老年人设施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的分类方式划分为养老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标准 养老机构等级划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代号、等级划分的方法及养老机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养老机构等级划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15565.2 图形符号术语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29353-2012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 GB/T 50340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T 50867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 JGJ 122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MZ/T 03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建标144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 DB37/T 653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DB37/T 2464 “九小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

3术语和定义 GB/T 29353-2012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护理型床位 是指养老机构为需长期照护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的床位。 4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代号 养老机构等级用英文字母A及其数量表示,从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 级、AAAA级、AAAAA级。等级越高,表示养老服务机构的档次、服务质量和水平越高,服务设施设备更加完善。 5养老机构等级划分方法 5.1 养老机构等级的划分实行基本要求符合和评定项目打分制相结合的原则。机构在评定等级时,应首先满足第6章养老机构基本要求,在此基础上,还应满足相应等级的分值要求(见表1);若不满足养老机构基本要求,则不能参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5.2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值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规模、环境、设施设备;第二部分包括人员及人员配备、日常管理及服务效绩;第三部分为服务项目。第一部分分值满分350分,第二部分分值满分350分,第三部分分值满分300分,总分值1000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值表见附录A。 表1 等级与分值对应关系表 6养老机构基本要求 6.1 机构资质及要求 6.1.1 依法设立,并具备以下证明: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消防验收合格或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证明;

养老结构体系及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养老结构体系及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1、规划养老结构体系 结合国内其它城市经验和成都市实际情况,建立一个由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共同组成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依托,机构集中养老为支撑,是未来养老服务保障的主要模式。 在未来五年要初步形成“9073”养老格局。即90%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机构照料实现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以上三类养老方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如下:?居家养老服务: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 ?社区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托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机构养老服务:以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 2、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2.1 养老设施分类 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1)老年社会福利院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

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养老院或老人院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3)老年公寓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4)护老院 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5)护养院 专为接待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6)敬老院 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三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五保”(吃、穿、住、医、葬)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7)托老所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 8)老年人服务中心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或单项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项目。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1个一般 1.0.1为了适应中国养老设施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提高养老设施的设计质量,使建筑物适应老年人的身体变化和行为特征,本规范为制定。 1.0.2本规范适用于养老院,养老院和老人日间护理中心的建筑设计。 1.0.3养老金设施的建筑应以人为本,尊重和照顾老年人的理念,遵循安全,健康,适用性和经济性原则,以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质量,根据养老金设施的服务功能和规模,进行分类分级设计。 1.0.4除规范外,养老金设施的建筑设计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术语 2.0.1老人设施 为老年人提供特殊或全面服务的建筑物的总称,包括老年人护理院,老年人护理院,老年人日间护理中心等。 敬老院 它是一家专业护理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保健,康复和娱乐,社会工作及其他服务。 2.0.3养老院 提供包括生活护理,医疗,文化娱乐等在内的综合服务的老年人护理机构,包括老年人事务部和社会福利院的养老院,提供自我保健,帮助和照顾。 2.0.4老年人日托中心 为无法完全照顾自己并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一定照顾的半残障老年人提供日托设施,例如膳食,个人护理,保健和康复,娱乐和运输。

2.0.5固化单元 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服务部门,用于实现维护功能并确保维护质量。家庭成员的客厅 这是一个让老人和他们的亲戚们短时间生活在一起的房间。 2.0.7自助老人 生活行为基本上可以独立进行,您可以照顾自己的老年人。 2.0.8帮助老年人的设备 依靠他人和生活设施支持的老年人主要是指半残疾人。 2.0.9护理中的老年人 在生活中需要依靠他人照顾的老年人主要是指患有痴呆和残疾的老年人。 3基本规定 3.0.1各类养老设施建筑物的服务对象和基本服务建设内容应符合表3.0.1的规定。其中,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户外活动场所和停车场;附属设施应包括供电,供暖,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和污水收集等。 表3.0.1养老金设施的服务对象和基本服务内容 养老金设施的服务对象和基本服务内容 3.0.2养老设施的建筑物可以根据分配的床位数进行分类,分类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养老金设施的建筑物分类 养老金设施的建筑物分类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养老机构建设发言材料

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养老机构建设发言材料 养老机构是社会养老专有名词,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养老机构建设发言材料,供大家参考。 养老机构建设发言材料1 地级市成立于2000年8月,辖一县(随县)一市(广水市)一区(曾都区),版图面积9636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16.22万人。全市有60岁以上老年人29.62万人,占总人口的13.7%,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19.83万人,占总人口的9.2%,比“五普”增加3.1个百分点。从总体上看,市人口老龄化呈加快之势,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等问题日趋突出。 一、城市养老机构运行情况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抓好经济社会发展,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城市养老服务事业也得到长足发展。目前,城市养老已形成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社区养老由点到面推进、机构养老发展提速的良好格局。 (一)政府重视,民政作为,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2020年以前,全市城市养老机构只有3所,建筑面积8704平方米,床位367张,民办养老机构为零。其中,城区养老机构仅有曾都区第一社会福利院。近3年来,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福利

机构建设,连年将其纳入“十件实事”项目;民政部门自我加压,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责任目标的重要内容,向上积极争取,对内充分挖潜,先后投资2350万元,兴建养老机构3所,建筑面积20660平方米,床位720张;改扩建养老机构2所,投资160万元,新增建筑面积2960平方米,新增床位139张;新发展民办养老机构4所(曾都区1所,广水市3所),床位227张。截至目前,全市城市养老机构发展到9家,新增投资规模2552.5万元,床位总数1314张,机构和床位数量分别是20xx年的3倍和3.58倍;千名城市社会老人拥有床位数由20xx年的1.2张上升到4.2张。其中,城区养老机构、建筑面积、床位的数量分别是20xx年的4倍、2.18倍和2.36倍。 (二)整合资源,加快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逐步铺开。建市之初,由于受城市社区基础设施欠缺和地方财力匮乏的制约,我市城区社区养老暨养老服务社会化推进缓慢,只是在2个办事处的3个社区开展了试点,曾都区政府虽然出台了文件,因缺乏可持续的财力支撑,也未能全面铺开。鉴于此,我们组织人员到先进地区学习,首先从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入手,搭建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平台,在此基础上逐步铺开社区养老服务。2020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决定,由33名市级领导牵头协调70个市直部门,对口支援36个城区社区。2020年,投资320万元,16个社区基础设施建设达标,建筑面积16127平方米。今年,将投资400万元,剩下的20个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可望全部到位,建筑面积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

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敬老院等。 2.0.4 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day care center for the aged 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2.0.5 养护单元 nursing unit 为实现养护职能、保证养护质量而划分的相对独立的服务分区。 2.0.6 亲情居室 living room for family members 供入住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亲人短暂共同居住的用房。 2.0.7 自理老人 self-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基本可以独立进行,自己可以照料自己的老年人。 2.0.8 介助老人 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和扶助设施帮助的老年人,主要指半失能老年人。 2.0.9 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 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主要指失智和失能老年人。 3 基本规定 3.0.1 各类型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应符合表3.0.1的规定。其中,场地应包括道路、绿地和室外活动场地及停车场等;附属设施应包括供电、供暖、给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及污物收集等。 表3.0.1 养老设施建筑的服务对象及基本服务配建内容 3.0.2 养老设施建筑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进行分级,且等级划分宜符合表3.0.2的规定。

表3.0.2 养老设施建筑等级划分 3.0.3 对于为居家养老者提供社区关助服务的社区老年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服务、文化娱乐活动等养老设施建筑,其建筑设计宜符合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3.0.4 养老设施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交通方便、临近公共服务设施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的区域。 3.0.5 养老设施建筑宜为低层或多层,且独立设置。小型养老设施可与居住区中其他公共建筑合并设置,其交通系统应独立设置。 3.0.6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宜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老年人用房的主要房间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房间楼(地)面面积之比 3.0.7 二层及以上楼层设有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的养老设施应设无障碍电梯,且至少1台为医用电梯。 3.0.8 养老设施建筑的地面应采用不易碎裂、耐磨、防滑、平整的材料。 3.0.9 养老设施建筑应进行色彩与标识设计,且色彩柔和温暖,标识应字体醒目、图案清晰。 3.0.10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用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建筑抗震设防标

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第十八条分级护理标准 等级服务标准是根据老人的年龄、生活自理程度、身体状况以及特殊要求而制定的。它分为三级、二级、一级护理和专门护理。 1、三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基本能自理者,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二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南京老年公寓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和他人帮助的老年人;或年龄在80岁以上者。 3、一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者; 或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 或年龄在90岁以上者。 4、专护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完全依赖他人护理且需要24小时专门护理者; 或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者; 或老人及其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服务方面要求给予特殊照顾者。 第十九条分级护理服务: 一、三级护理: 1、早晨督促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督促老人洗脸、洗手、洗脚、 洗会阴部。 2、督促老人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更换衣裤。 3、安排老人洗澡,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并督促、帮助 老人每日擦席。 4、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5、每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保持床单位清洁。 6、鼓励老人到食堂用餐。 7、组织老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 二、二级护理

1、早晨帮助老人漱口、南京养老院洗脸、洗手、梳头。晚上帮助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帮助老人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帮助老人洗澡或擦身,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或擦身,并帮助老人每日擦席。 4、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5、每半个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保持床单位清洁。必要时及时更换。 6、每周洗涤内衣一次(夏季每日洗),每周洗涤外衣一次。 7、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防止摔伤。 8、鼓励并帮助老人到食堂用餐。 9、餐具和茶杯严格消毒,老人的毛巾、面盆做到经常清洗,便器用后及时倾倒并定时消毒。 10、组织老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 三、一级护理 1、早晨为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晚上为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经常为老人洗头,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皮肤护理无褥疮。 4、为老人洗澡或擦身,每周一至二次。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或擦身,并为老人每日擦席。 5、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6、每周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必要时及时更换。被褥、气垫、被单保持清洁、平整、干燥柔软。 7、每周洗涤内衣一次(夏季每日洗),每周洗涤外衣一次。必要时及时更换。 8、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防止摔伤。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Ez0043 6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工业大学主编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建标标函3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l505信箱,邮编: l50001)。目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5.2生活用房5.3医疗保健用房5.4公共活动用房5.5管理服务用房6安全措施6.1建筑物出入口6.2竖向交通6.3水平交通6.4安全辅助措施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6.安全措施;7.建筑设备。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哈尔滨工业大学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组(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建筑学院l505信箱,邮编:l50001)。目

录: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总平面5建筑设计5.1用房设置5.2生活用房5.3医疗保健用房5.4公共活动用房5.5管理服务用房6安全措施6.1建筑物出入口6.2竖向交通6.3水平交通6.4安全辅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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