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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一般原理

法的一般原理
法的一般原理

法的一般原理部分综合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

A、18世纪90年代

B、18世纪末19世纪初

C、19世纪初

D、19世纪40年代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是()。

A、矛盾

B、辨证统一

C、不一致

D、有时一致

3、法理学与部门法的关系是()的关系。

A、一般与特殊

B、整体与局部

C、理论与实际

D、论与史

4、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方法是()。

A、社会调查方法

B、系统论方法

C、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

D、历史方法

5、法律调整是一种()。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

D、具体性调整

6、社会调整的决定因素是()。

A、自然发展

B、社会革命

C、物质生产方式

D、政治

7、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是()。

A、长老决定

B、祭祀

C、道德

D、习惯

8、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

A、商品的交换

B、国家的形成

C、阶级的出现

D、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9、法的实施有()作保证。

A、习惯力量

B、法律传统

C、社会舆论

D、国家强制力

10、法反映的是()意志。

A、团体

B、人民

C、统治阶级

D、社会团体

11、法和国家产生的过程是()。

A、不确定

B、先有法

C、同一历史过程

D、先有国家

12、法的内容集中体现为法的()。

A、法条

B、技术

C、结构

D、原则

13、法的第三层本质是()。

A、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一和整体的

B、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C、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物质生活条件

D、法的内容就是确定权利和义务

14、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A、社会

B、共同

C、集体

D、个别

15、国家意志和法的关系是()。

A、二者是一致的

B、有强制力保障的国家意志才是法

C、体现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意志才是法

D、法是国家意志的政治化

16、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叫做()。

A、法的调整性职能

B、法的保护性职能

C、法的阶级统治职能

D、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17、法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需要的价值是()。

A、法所中介的价值

B、法的工具性价值

C、法律价值

D、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18、不属于法的调整性职能的活动是()。

A、法人登记

B、领取结婚证书

C、土地依法转让

D、偿还债务

19、不属于法的保护性职能的活动是()。

A、赔偿损失

B、罚款

C、追缴税款

D、依法纳税

20、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是()。

A、历史划分

B、经济基础

C、法的阶级性

D、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

21、法的历史类型集中反映了法与()之间的相互关系。

A、阶级划分

B、社会经济基础

C、法的利益

D、统治阶级意志

22、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同社会形态的划分()。

A、基本不一致

B、有交叉

C、相一致

D、不一致

23、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A、二

B、三

C、四

D、五

2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是通过()实现的。

A、生产力发展

B、社会革命

C、群众运动

D、政治改革

25、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社会变革

B、废除旧法、创制新法

C、阶级斗争

D、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

26、划分法系的决定性标准是()。

A、法的传统

B、经济基础

C、政治制度

D、法律技术

27、大陆法系是以()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

B、英国法

C、罗马法

D、美国法

28、英美法系是以()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教会法

B、罗马法

C、日耳曼法

D、英国法

29、在侵权行为法方面,自由资本主义的过错责任原则被当代资本主义的()代替。

A、无过错责任

B、严格责任

C、相对责任

D、过失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法学的主要职能有()。

A、应用职能

B、认识论职能

C、意识形态职能

D、阶级职能

2、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核心是()。

A、发展稳定

B、党的领导

C、人民民主

D、依法治国

3、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等法律现象。

A、法律行为

B、法律规范

C、法律关系

D、法律文化

4、法学是()。

A、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

B、一门如何组织和运用国家权利的学问

C、确认和保护社会成员权利和义务的学问

D、具有阶级性的科学

5、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方法有()。

A、辩证唯物主义

B、历史唯物主义

C、系统论

D、控制论

6、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

A、法学

B、法

C、法律现象

D、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7、属于理论法学的是()。

A、犯罪学

B、法学史

C、法哲学

D、比较法总论

8、研究法学的目的是()。

A、合理地创制法律规范

B、合理地实施法律规范

C、合理地运用国家权力

D、调整和保护适合生成方式的社会关系

9、法学的意识形态职能具体表现在()。

A、指导人们认识社会现象

B、影响人们的思想、价值观

C、增强法制观念

D、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10、从发展过程看,社会调整可以分为()。

A、习惯

B、法律

C、个别性调整

D、规范性调整

11、个别性调整带有一定的(),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A、重复性

B、偶然性

C、任意性

D、规范性

12、调整原始社会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有()。

A、道德

B、习惯

C、禁忌

D、宗教

13、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是()。

A、阶级分化

B、社会分工

C、商品交换

D、私有制

14、法产生的政治根源是()。

A、商品交换

B、阶级

C、阶级矛盾

D、国家的产生

15、法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是()。

A、禁忌

B、祭祀

C、道德

D、宗教

16、习惯靠()保证实施。

A、传统

B、惯性

C、国家强制

D、社会舆论

17、法的形成经历了这样的过程()。

A、从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

B、从自发调整发展为自觉调整

C、从一般规范性发展到法调整

D、从无强制性的规范调整发展为有强制性的规范调整

18、法与习惯具有以下共同点()。

A、都是社会规范

B、都是上层建筑

C、都有阶级性

D、都有强制性

19、从法的起源看,法()。

A、是从来就有的

B、不存在于原始社会

C、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D、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20、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是()。

A、修改

B、制定

C、颁布

D、认可

21、法的本质具有()。

A、必然性

B、规律性

C、一般性

D、共同性

22、从不同的层次和方面,我们可以把法的内容划分为()。

A、社会政治内容

B、专门法律内容

C、法律技术内容

D、法律经济内容

23、法的第一层本质包含以下几个内容()。

A、法是一种意志

B、法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

C、法律是法的载体

D、法是国家意志

24、法具有()。

A、规范性

B、阶级意志性

C、国家强制性

D、物质制约性

25、保证法的实施的手段有()。

A、国家强制力

B、道德规范

C、思想原则

D、文化素养

26、法的内容和形式是()。

A、矛盾统一的

B、相互转化

C、内容决定形式

D、形式反映内容

27、法是()。

A、一种规范

B、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C、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D、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28、法与法律的关系正确的是()。

A、含义不完全相同

B、含义完全相同

C、法是法律的内容

D、法律是法的形式

29、法与统治阶级的利益关系正确的是()。

A、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

B、法不是统治阶级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反映

C、有些具体的法律规范不一定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

D、统治阶级的利益是通过一定的个人和机关的活动上升为法

30、法与国家意志的关系正确的是()。

A、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B、国家意志就是法

C、法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的

D、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利益

31、法本身的职能又分为()。

A、法的社会公共职能

B、法的调整性职能

C、法的保护性职能

D、法的专门职能

32、法本身的作用是通过()来实现的。

A、合法行为的保护

B、评价、指引人们的行为

C、非法行为的预防和制裁

D、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3、法的作用和法的价值的关系正确的是()。

A、二者等同

B、有联系、又有区别

C、法的价值侧重对主体需要的满足

D、法的作用研究法对社会的影响

34、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正确的是()。

A、二者是内在统一的

B、二者截然对立

C、法律规范执行二者中的一个

D、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35、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取决于()。

A、法律制度的性能

B、一定主体对法律制度的需要

C、法律制度是否满足主体的需要

D、法律制度对主体的满足程度

36、法的价值的特性有()。

A、社会性

B、客观性

C、主观性

D、主体性

37、法的价值的主体性,又表现在法的价值的()。

A、客观性

B、变异性

C、主观性

D、多维性

38、法的价值的范围可分为()。

A、法所中介的价值

B、法的工具性价值

C、法本身的价值

D、法的社会价值

39、法的工具性价值表现为确认性价值和()。

A、认识性价值

B、分配性价值

C、衡量性价值

D、保护性价值

40、法在协调利益关系时遵循的原则取决于()。

A、法的阶级

B、社会本质

C、主体所处的历史条件

D、经济条件

41、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正确的是()。

A、内在的统一

B、具体的法律规范只执行二者中的重大一种职能

C、一部分法律规范主要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D、反映了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的关系

42、法与利益的关系是()。

A、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

B、利益是法的实现的动力和归宿

C、法确认、协调、实现利益

D、法的实现就是法所保护的利益的实现

43、法与自由的关系正确的是()。

A、法总是确认、保护统治阶级的自由

B、法确认和保护自由的范围与程度受到社会生产力的限制

C、法将自由与纪律通过规定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

D、法律自由是人们所拥有的最大自由

44、影响法的实现的因素有()。

A、阶级本质

B、法律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程度

C、现行法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适应程度

D、公民的法律意识

三、名词解释

a)法2、法学3、法理学4、法系5、法的本质6、习惯

7、社会规范8、社会调整9、个别性调整10、规范性调整

二、简答题

1、简述法的外部特征。

2、简述法的本质。

3、试述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的优缺点。

4、试比较原始社会的习惯与阶级社会的法的异同点。

5、法产生的标志是什么?

6、简述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

7、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

8、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9、简述我国法学体系的划分类别。

10、法本身的价值及其内容。

五、论述题

1、如何正确理解法的统治阶级职能与法的社会公共职能之间的辨证统一关系,试举例说明。

2、法与利益之间的一般关系如何?利益对于法的形成与发展有何重要作用?

3、请完整论述法的定义。

4、试比较法系与法的历史类型的主要异同点。在当前形势下,如何看待法系的划分对法律制度建设的积极意义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简答题

简答题 一:简述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 1、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2、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 3、市场竞争失灵 4、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二:简述政府承担的经济职能主要内容 1、保持总量平衡,经济稳定增长,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物价稳定,就业充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力争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增长。 2、制定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引导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国民经济整体质量的提高。 3、提供公共服务。 4、进行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 5、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 6、制定收入政策,调节收入分配。 三:简述市场经济中政府失灵的原因 政府失灵的根本原因在于,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高度干预的主张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 四:简述经济法定义的含义 1、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2、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3、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五:简述经济法形式渊源的种类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 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 件 六:简述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区别 首先,经济法律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后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经济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利益关系。 其次,经济法律关系要用法律来保障,经济关系由客观经济规律来支配。 最后,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经济关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为前提,它是客观存在的。 七:简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 1、经济法主体一定是被经济法律、法规所规范的社会实体 2、经济法主体是可能参加或实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主体 3、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权利(权力)义务的主体 4、经济法主体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八:简述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殊性

07944-经济法学原理-复习资料1

07944-经济法学原理-复习资料1

第一编总论 1、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简述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数量急剧增多、覆盖面广、立法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立法反映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是这一时期的中心内容。 3、简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是:(1)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2)它必须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3)不必等价有偿,也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4、试述经济法价值的特点 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价值、一般价值有着共性,但又有特殊性。经济法价值也包含诸如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的关键。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了这样的特点。例如: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 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在经济法价值链中,虽然各项价值都很重要,但其中的效率和公平尤其应当引起重视,要通过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有效地维护社会总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 5、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应为经济法所特有,它不适用于其他部门法。 经济法的原则,也有基本原则与局部性原则、普遍性原则与特有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是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需贯彻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体系中全部法律规范——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引导调控法都必须贯彻的。 贯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核心问题,在于恰当处理个体经济(效率、公平等)同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等)的关系,在以上二者进行衡平。不过经济法毕竟是以“社会本位”为视角的,其基本原则所强调的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也就是促进和维护社会经济利益。 6、简述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经济法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亦即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调节过程中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法律关系同其它法律关系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因国家经济调节引起,其内容是与国家经济调节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它不是发生在其他领域的其他种类的权利义务关系。(2)它是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法保护。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只有在受到经济法调整时,才形成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 7、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1)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与被调节(管理)主体;(2)按照各主体参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常性或专门性与否,分为经常性主体与非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3)按照在国家经济调节中的职能分工,分为综合经济调节主体、职

辩证法三大规律教学文案

辩证法三大规律

辩证法三大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 (1)矛盾的普遍性即共性有两方面含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即处处有矛盾;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时时有矛盾(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矛盾的特殊性即个性,是指具体事物所包含的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关系:①二者是有区别的。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事物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是指每一事物的矛盾及矛盾的不同方面都有其特点,是事物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②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又是相互联结的。一方面,共性存在于个性之中,共性离不开个性,普遍性离不开特殊性,没有个性就没有共性;另一方面,个性也离不开共性,个性必然与共性相联系而存在。③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在一定范围、时间内是普遍性的东西,在另一范围、时间内则变成特殊性的东西,反之亦然。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即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是矛盾问题的精髓。矛盾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普遍:矛盾无时不有,无处不在;特殊:横向-纵向-横向 矛盾的特殊性原理要求我们必面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马克思主义最本质的东西。只有具体地分析特殊的矛盾,我们才能把不同的事物加以区别,找出事物发展变化的特殊原因,从而找到解决矛盾的正确的方法。(对症下药;量体

裁衣;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材施教;因人而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而不能采用“一刀切”的工作方法。 (1)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方法; (2)要坚持从具体条件出发的分析方法; (3)要坚持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分析方法; (4)要坚持原则性和多样性相统一的分析方法; (5)要坚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出发的分析方法。 质变量变规律《》 (1)质、量、度的含义,认识质、量、度的意义。 一切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是多个,根本质一个,非根本质多个 (1)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质与事物是直接同一的。(凡质必有物,凡物必有质)质是通过属性表现出来的,属性就是一事物与他事物发生关系时表现出来的质。认识质的重要性在于,认识质是认识事物的起点和基础。认识事物的质是把不同事物区别开来的依据。 (2)量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空间的排列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只有认识量才能更准确的认识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才是全面的认识。认识事物的量是把相同事物区别开来的依据。 (3)度是保持事物质的稳定性的数量界限,即事物的限度、幅度、范围,度的两端叫关节点或者临界点,超出度的范围,一物就会转化为他物。认识事物的度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只有了解事物的度,才能准确的认识事物的质。第二,在实践中要掌握“适度”原则,才能使工作正常发展,过或不及都是错误的。

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一)

经济法的主体问题探究(一) 摘要]本文剖析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特征,反思了学术界研究经济法主体存在的不足,指出了目前经济法理论研究“范式”化的危害,并从抽象和具体两个层次、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方法做出了新的尝试。 关键词]经济主体,主体价值、主体分类,抽象与具体层面,静态与动态角度 一、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价值和意义 从动态的角度看,法通过调控一定主体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最终达到建立和维护一定社会秩序、实现其价值理念的目的。就某一部门法而言,对主体行为的调控主要是通过确定主体范围和设定行为模式两方面完成的,具体地说,就是该部门法明确调整哪些主体的行为,并运用哪些权利义务的组合来规范主体的法律行为。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立具体的法律关系,并最终将这种法律关系转化为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现实行为,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 对于新兴的现代部门法——经济法来说,其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的实现,当然有赖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的正确建立和发展。正确认识经济法主体的概念、性质和分类,既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又有重大的实践价值。一方面,经济法主体理论是构建成熟、完备的经济法基础理论体系的核心环节,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哪些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与其他部门法有何根本区别)和理念原则(如何指导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存在着逻辑上的紧密联系。另一方面,经济法主体又是衔接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环节性要素:就经济法的制定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层级理论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经济法律体系和区分具体经济法律部门层级的基础;就经济法的实施过程而言,经济法主体的动态角色研究,能够使经济法理念原则得以正确适用,并改善经济法在法律实践中功能受限等问题,注1]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的经济法学作为研究经济法现象的新兴法律学科,是在大胆借鉴国内外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别国市场经济未曾面临的新情况。譬如,怎样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的问题。这些新的变化需要我们经济法学者针对新问题摆脱旧有思维的束缚,加强法律理论的创新研究。 然而不论从经济法的发展历史还是价值功能来看,由于国内不少经济法学者成长和长成于标准化、模式化应试教育下,其创造性思维能力呈现出天然的“贫困”,导致对经济法的本质与现代性认识不足,注2]表现在经济法主体研究领域,就是不自觉地止步于静态的、形而上学的研究方法。一些学者固守或依赖于民法、行政法既有的主体研究成果,采用“范式”(模式化)的方法论将之迁移到经济法理论中,而没有考虑到经济法的自身特色,造成了迁移来的经济法主体理论水土不服。 比如在民法领域中,民事主体包括平等的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三大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体凭借意思自治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并根据法律承担以过错责任为主的民事责任。但是对经济法而言,如果从形式上照搬民法这种主体——行为——责任的研究路径,而不加以具体分析,就容易让人产生无法对经济法主体准确定位和分类的困惑,并纠缠于经济法是否应当像民法一样规定法人制度注3]但又与其相区别,经济法是否应当建立一种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的责任制度等枝节性的问题。 我们认为,经济法可以设立自己的法人制度,但一定要脱离民法抽象的、形式化的、带有拟人色彩的“法人”窠臼。经济法人制度真正要解决的问题是:主体如何以其社会责任为准则进行经济行为、如何具体合理分担社会责任等问题。经济法人制度的问题不应当也不能够成为我们深入研究经济法主体的性质、行为和责任的障碍,否则还不如换一个角度来观察问题。譬如,思考如何建立主体的“经济责任制”就更有实践价值。注4]同时,与经济法综合系统的调整方法相适应,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体系是一种包含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社

物权法期末资料

一.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共有(所有权分类的一种) 一、概念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二、按份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按照各自享有的份额,分别对动产或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1、特征:1)数个共有人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基于合意或法律规定,例如混合) 2)存在“应有部分”(既定的份额,抽象的); 份额的确定方法: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出资额;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3)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权利; 4)按份共有人可以请求分割、转让或抛弃自己的权利。 2、内部效力 1)应有份额的处分: A、共有人可以要求将自己的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出(分出权),有约定的从约定; B、共有人可以转让自己的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有共同或单独优先购买的权利; C、共有人可以以自己的份额设定负担; D、共有人可以抛弃自己的份额 2)共有物的使用和收益:各共有人,按照其应有部分,对共有物的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权。但需要协商确定,或者1/2以上的同意。 3)共有物的处分:处分或重大修缮,需获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否则不得为之。4)共有物的管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共同管理。 5)共有物的费用分担: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份额分担。

3、外部效力 1)基于应有份额得向第三人提出各种请求权 2)对第三人享有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时,任一共有人都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时,第三人可以向任一共有人主张债权,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可以追偿。 3、按份共有的消灭:分割共有物、协议终止、归一人所有、灭失。 三、共同共有:依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有一物的制度 1、特征:1)基于某一共同关系而产生(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共同继承关系、合伙) 2)不分份额 3)不得随意要求分割共有财产 4)对第三人享有连带债权、连带债务 2、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1)成立原因不同 2)权利的享有不同 3)分出应有部分的条件不同 4)分割限制不同 5)共有物管理规则不同 6)存续期间不同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考试试题及解答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考试试题及解答 一、判断题(10题共10分) 二、单项选择(10题共10分) 三、填空题(10题共10分) 四、名词解释:(4题共20分) 1、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3、公司: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一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数量的构成分类的一种,又称独资公司,指单一投资主体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独资公司又可分为法人型的独资公司和自然人的独资公司。(P40) 也叫独资公司、独股公司,系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5、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6、有限合伙企业: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所组成的合伙。虽然在表面上及一些具体程序与做法上,它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 7、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8、不安抗辩权:(合同法P143)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习题: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六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一)填空题 1._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 2.经济法的专门行政监督主体包括_、_。 3.国民经济活动的三大主体是-、一和- 4.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_、_和_。 5.经济法主体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包括___和_。 (二)名词解释题 1.经济法主体。 2.经济法的决策主体。 3.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4.社会制裁。 (三)单项选择题 1.经济法意义上的消费主体是指()。 A.为生产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其他个体社会成员 B.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其他个体社会成员 C.为生产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社会团体 D.为生活需要而消费的自然人和社会团体 2.下列哪一项不是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权能?()。 A.占有 B.使用 C.收益 D.处分 (四)多项选择题 1.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有:()。 A宪法 B.国家机构的组织法 C.经济法律 D.行政法规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方式包括:()。 A.法律授权 B.核准登记注册

C.因主机构设立而产生的内部组织或分支机构 D.取得营业执照

3.企业的义务包括:()。 A.守法经营 B.依法纳税 C.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指令开展生产经营 D.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4.下列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公民个人不能构成经济法的主体 B.只有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才是经济法的主体 C.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的组成具有决定性意义D,企业是经济法的基本主体 5.经济法的主体包括。()。 A.决策主体 B.监督主体 C.消费主体 D.调解主体 (五)简答题 1.如何理解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2.构筑经济法主体体系结构应明确哪几个前提? 3.国家机构作为经济法主体应承担哪些义务? (六)论述题 1.经济法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2.经济法主体的结构体系的内容是什么?3.试论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经济法主体 2.行政监察主体技术监督主体审计监督主体 3.国家企业消费者 4.国家制裁社会制裁组织内部制裁 5.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 总结精选(1):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 (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务必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透过必须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明白物权变动的状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付。 (2)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资料应由法律直接设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协商创设和确立。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资料,由法律规定。 (3)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总结精选(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制度中的法律实施之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由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由物权法所确立,所以笔者不赞同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表述为物权立法的根本准则,在没有透过立法确立其基本原则之前,只能说有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却不能说已经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意识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它可能会在立法过程中得到确立或者在立法之后得到总结,但不可能在立法之前就先予确立,物权法也不例外。但是,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就应对确立什么样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有一个大体的轮廓,以有针对性地指导立法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讨论已久。但至今尚未构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3)四原则说,即一物一权主义、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行为独立原则。(4)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6]但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三原则说,即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是通说,赞同者占

07944经济法学原理

第一编总论 1、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2、简述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1979年以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数量急剧增多、覆盖面广、立法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行、立法反映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国有企业改革是这一时期的中心内容。 3、简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基本特征是:(1)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2)它必须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3)不必等价有偿,也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4、试述经济法价值的特点 经济法同其他部门法价值、一般价值有着共性,但又有特殊性。经济法价值也包含诸如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的显著特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的关键。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了这样的特点。例如:经济法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这是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 经济法价值中的效率:主要是指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 经济法价值中的公平:这里首先是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在经济法价值链中,虽然各项价值都很重要,但其中的效率和公平尤其应当引起重视,要通过经济法的立法和实施有效地维护社会总体效率,实现社会公平。 5、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经济法的原则应为经济法所特有,它不适用于其他部门法。 经济法的原则,也有基本原则与局部性原则、普遍性原则与特有性原则之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是该部门所有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需贯彻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体系中全部法律规范——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引导调控法都必须贯彻的。 贯彻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核心问题,在于恰当处理个体经济(效率、公平等)同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等)的关系,在以上二者进行衡平。不过经济法毕竟是以“社会本位”为视角的,其基本原则所强调的是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也就是促进和维护社会经济利益。 6、简述经济法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经济法法律关系,可以称之为“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亦即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调节过程中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法律关系同其它法律关系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因国家经济调节引起,其内容是与国家经济调节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它不是发生在其他领域的其他种类的权利义务关系。(2)它是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法保护。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只有在受到经济法调整时,才形成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 7、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为:(1)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与被调节(管理)主体;(2)按照各主体参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常性或专门性与否,分为经常性主体与非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3)按照在国家经济调节中的职能分工,分为综合经济调节主体、职

物权法对担保法的补充和修改

物权法对担保法的补充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就担保物权专设了一编予以归制,该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将继续有效。在法律适用上要适用担保法、物权法,两法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物权法。了解和掌握物权法对担保法的调整,对准确适用两法,依法设定担保物权,正确处理担保物权纠纷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物权法对担保法的调整,在总的指导思想上是放松对担保物权的管制,这种调整具体表现为物权法对担保法的吸收、补充、修改。就吸收而言,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的大部分法条与担保法大同小异,许多法条还是原封照办,有时把原来的一个法条拆成两个法条,有时又把原来的几个法条合成一个法条。当然具体条文的先后顺序也有调整,并非一一对应,可以说,物权法对担保法的吸收是主要的,就补充而言,物权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进行了一些制度创新,如规定了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最高额质押制度,转质权制度等。就修改而言,物权法对担保法的修改幅度是相当大的,只是散落在各处,现将物权法与对担保法的补充和修改方面进行梳理分析,以期助益于物权法的学习和适用。 一、担保物权总则方面 扩展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才能实现担保物权,以清偿债权。物权法除了沿袭担保法的上述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外,还增加规定了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也就是说物权法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有二:一是法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是当事人履行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物权法的规定不仅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也便于债权人行使权利保障债权。基于此

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

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 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 一、基本概念: 矛盾,矛盾的同一性,矛盾的斗争性,内因,外因,矛盾的普遍性,矛盾的特殊性,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主要矛盾,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矛盾的次要方面,两点论,重点论,矛盾分析方法,对立统一规律 二、重点难点辅导: 1、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注意:第一,这是比较综合的问题,既要谈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又要讲内外因问题,如果出题只问其中一部分,那么回答所问的那部分即可。 第二,对于事物发展的动力问题,考生容易记住矛盾的对立统一。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对立统一,但往往忽视二者的辨证统一、相互结合构成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事物的运动这关键的一层含义。 2、矛盾问题的精髓: 要把握矛盾特殊性的具体表现。 3、事物发展的内因和外因: 第一,事物发展的内因与外因的辨证关系原理及其现实

意义在以往考试末以大题形式出现过,应予以重视。 第二,内外因辨证关系中不要以为内因决定外因;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并不等于内因决定外因。 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一、基本概念: 联系,发展,运动,静止,规律,现象,本质,原因,结果,必然性,偶然性,可能性,现实性,唯物辩证法,形而上学 二、重点难点分析 1、两种发展观的对立(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 注意:形而上学理解的同一,是一种绝对相同,是抽象的同一,是排斥差别的同一。现实中不存在这种同一。形而上学与唯物辨证论对立的焦点就是,是否承认事物的内在矛盾性,是否承认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而唯物辩证法认为同一是包括差别、对立的同一。 2、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核心: 注意:这条规律是揭示事物发展源泉和动力的规律。矛盾既对立又统一,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相互结合,由此推断事物的转化和发展。 3、规律及其属性 注意:第一,把握规律与认识、规律与真理的区别。规律指的是事物自身具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内在的本

论述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及其实践意义

任腾腾0143599 一、何为唯物辨证法 唯物辩证法(Materialist Dialectics)即“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由马克思首先提出,经其他马克思主义者(比较突出的如恩格斯、列宁、托洛茨基、毛泽东等)发展而形成的一套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思想体系; 是辩证法的三种基本历史形式之一。以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发展最一般规律为研究对象,是一种研究自然、社会、历史和思维的哲学方法,是辩证法思想发展的高级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认为物质世界是普遍联系和不断运动变化的统一整体,辩证规律是物质世界自己运动的规律,主观辩证法或辩证的思维是客观辩证法在人类思维中的反映,是最全面、最丰富、最深刻的发展学说。它包括三个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现象与本质、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形式与内容等一系列基本范畴,而对立统一规律为核心。它是宇宙观,又是认识论和方法论。 二、唯物辩证法的内容 唯物辩证法内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体性内容,包含四方面的内容:唯物辩证法的总特征、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五对范畴、思维方法. (一)唯特辩证法的总特征(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普遍联系:联系是指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联系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永恒发展:发展是前进上升的运动.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二)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将会在下面进行介绍,此处略。

(三)五对范畴 ◆原因和结果 (1)、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引起被引起、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原因是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由于原因作用而引起的现象.(2)、判断前后相继的两个现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联系,其根本标志是看它们是不是引起被引起的关系. (3)、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如果把两个具有因果联系的现象从普遍联系中抽出来加以考察,原因与结果的区分是确定的,如果把它们放在世界无限发展的链条中去考察,那么原因和结果的区分则是不确定的.同一个现象是在一种关系中是结果,在另一种关系中则是原因,反之亦然. (4)、原因和结果相互作用、相互转化、互为因果. ◆必然性和偶然性 (1)、必然性和偶然性是揭示事物产生、发展、灭亡不同趋势的一对范畴. (2)、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对立的有区别的.表现在:①必然性是指在事物发展中一定如此的趋势;偶然性是事物发展中并非必定发生的、不确定的趋势.②必然性是由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决定的;偶然性是由非根本矛盾和外部条件造成的. ③必然性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它决定事物的发展方向;偶然性则对事物的发展起影响作用,加速或延缓事物的发展. (3)必然性和偶然性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 ◆可能性和现实性 可能性是指包含在现实事物之中的、预示着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现实性是包含内在根据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 可能性和现实性是相互依赖、相互转化的.①可能性和现实性相互依存,密不可分. ②可能性和现实性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现象和本质 本质和现象是揭示客观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外在联系相互关系的一对范畴. ◆内容和形式 内容和形式是提示事物内在要素同这些要素的结构和表现方式的关系范畴. (四)四种思维方法

自考经济法原理简答题完整版

自考经济法原理简答题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经济法原理 简答题 一、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同民间经济关系显着不同,其特征是? 答:(1)它是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过程中发生的; (2)它必须以国家(或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同另一方主体之间是调节与被调节、管 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 (3)不必等价有偿,也不是或不完全是自愿协商,而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法律关系经济法法律关系有何特征 三、 答:经济法律关系可称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即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调节过程中形成 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1)它是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发生的有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它是由经济法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法保护。 三、简述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答:(1)是按照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分为国家经济调节主体与被调节主体。 (2)按照各主体参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常性或专门性与否,经济法主体可分为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与非经常性或非专门性主体。 (3)按照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中的职能分工,经济调节主体还可分为综合经济调节管理主体、职能调节管理主体。 (4)按照主体的组织形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法人内部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 四、基本经济行为是什么?基本经济行为的种类 答:基本经济行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社会经济活动主体所从事的 一切与经济相关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是由经济法所规定的。 按照行为所追求的对象(标的)区分,包括以下几种: (1)转移财产支配权的行为。 (2)完成具有特定经济性成果工作的行为。 (3)提供劳务的行为。 (4)其他经济行为。 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1)主体是各类市场交易活动的参加者;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4)所侵害的客体是多重的; (5)具有某种程度的竞争要素。 六、简述经济法体系的构成以及构成经济法体系的三个基本法律之间的关系? 答: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一、经济法主题的概念和特征:经济法主体也叫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该定义有下述要点:第一,经济法主体是由经济法富裕法律资格的社会实体。第二,经济法主体是存在于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主体。第三,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二,经济法主体的体系 关于经济法主体体系有两种模式值得介绍:(一)“政府”——“市场”框架 (二)“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在我国'三层框架”已经通过立法进入相关的体制设计。例如,证券监管体制中“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和股民”的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框;产品质量管理体制中“产品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消费者、用户,生产商、销售商”的框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公司和国有企业“的框架。在三层框架中,社会中间层主体包括社会团体类主体、中介交易类主体、社会评价类主体和经济调节类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又称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资格。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有:1、宪法2、国家机关组织法3、有关法律(特别是经济法律)4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特别是专项或综合性经济法规,也是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经济管理主体 一、经济管理主体的界定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体系“三层框架”中的政府主体,是指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它在市场监管、宏观调控关系中具有监管、调控主体资格。经济管理主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第一,经济性与管理性相结合。两者是密不可分的,甚至可以说,管理性更具有基础性地位,这是因为其执行国家经济职能,尽管对象和手段具有经济性,但是任然是一种管理行为。二是统一性和个别性相结合。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资格 关于经济管理主体资格的立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职权法定。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有三,第一职权授予法定,第二职权内容法定,第三职权行使法定。二是权限适当。三是权责对称。第一经济职权和经济义务设定的统一。第二经济职权和法律责任设定的统一。三、经济管理主体的双重身份 (一)现代各国的经济管理主体,都有着公共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简称所有者)双重身份。二者的区别在于:(1)管理领域不同。公共管理者所管理的范围涉及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不受所有制的限制。而所有者所管理的范围只限于国有资产的运行和占有国有资产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2)管理目标不同。作为公共管理者,应当追求政治、经济、社会等多重目标。而所有者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当追求保值增值目标,而对非经营国有资产应当追求非营利性的使用效益目标。(3)干预方式不同。公共管理者以公权介入的方式干预市场,相对于市场交易者与市场竞争者而言是局外人。所有者利用其资产进入市场,以其市场参与行为进行干预,在市场中不仅是干预者,而且是市场交易和竞争的当事人。尽管如此,二者还有许多共性,如都是公共产品或者准公共产品的提供者,都应当追求社会公益目

物权法复习

物权法复习: 一、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的方法 一、法律案例的答题技巧: (1)“审题”。审题一定要有目的性,先看问题,然后根据问题来阅读题干。二是根据部门法的考试特点来审题,比如民法案例要主要考察几个方面:“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违法,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诉讼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因此审题可以带着这些问题来筛选有关的素材。 (2)先“析题”后动笔。一般而言,案例分析中所交代的信息都是有用的,有的从正面提供解答线索,有的从反面提供干扰信息,因此对任何一个有法律意义的信息都不能放过。有些考生读完题后就匆匆动笔,贸然作答,显然不对。出现综合性大案例分析的可能性不大,一般都是若干小问题,每个问题之间或层层递进,也有的属于大杂烩。如果考生答完前面题目后才发现后面的题目与前面的答案相矛盾,这时容易慌乱,造成心理压力,浪费时间,影响卷面整洁。析题要从哪些方面着手呢? 首先,确定案例内容涉及的知识点。 其次,清楚题型,抓重点。应当注意,无论对于哪种类型的问题,我们都必须抓住重点,紧紧围绕所提问题,就处理的合法性、事实根据作出充分的论述,给出具体的方案、结果和法律理论依据。 最后,全面考虑问题,理清思路。不可能希望某一道案例分析题只是某一个知识点。这种题目考的就是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因此,面对任何一个案例分析题,我们应该树立全局观念。即对待一个行为不能仅仅凭借对法条和某个概念的简单记忆来应付。另外,在答题时要考虑每一个案例所涉及的概念或法规、司法解释,将这些明确地串连组织起来。 (3)“答题”。考取高分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组织答案,二是法言法语。 “组织答案”需注意并非多多益善。案例分析题一般采点给分,因此对任何一个问题的解答应力求全面简明。我们总结了三个部分,一为结论,针对问题直接作答,简洁明了,千万不能答非所问。第二要列出法条或原理,案例分析考查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每题都是根据法条或原理编出来的,所以考生在解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word版本

唯物辩证法的三大规律的主要问题: 一、如何全面理解和把握对立统一规律? 答: (一)对立统一规律概述 对立统一规律又叫矛盾规律,它是唯物辩证法最根本的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 它的基本内容是:任何事物的内部都包含着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矛盾双方又同一又斗争促成对立面的转化,推动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矛盾既是客观的、普遍的,又各有其特殊性。 它揭示了事物内部对立双方又统一又斗争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是事物发展的实质,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 (二)为什么说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 1、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揭示了事物联系的深刻本质在于事物的矛盾性,强调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 2、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其它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是理解其它规律和范畴的钥匙。 3、对立统一规律(即矛盾分析方法)是认识事物的最根本的方法。 4、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和形而上学两种世界观对立和斗争的焦点。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它揭示一切事物内部对立面的又同一又斗争,是一切事物联系的实质内容和发展的根本动因,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 (三)矛盾及其基本属性 1、什么是矛盾?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就是既对立又统一。它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既相互排斥、又相互依存的性质和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简而言之,矛盾就是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 2、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基本属性 (1)矛盾的同一性——又称统一性、一致性,都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之间内在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体现着对立面之间的互相吸引、互相转化的趋势。 第一,矛盾着的对立双方互为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双方相互依存,互为条件,彼此相消;矛盾的矛盾双方必须是共处于同一个统一体之中; 第二,矛盾双方具有某种共同点。矛盾双方之所以能够相互联结在一起构成一个同一体,就是因为矛盾双方具有某种共同点。没有共同点就构不成矛盾,也就不可能相互依存。 第三,矛盾的同一性是矛盾双方相互贯通,相互渗透,具有相互转化的趋势;即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具有内在根据和基础。 (2)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互相排斥、反对、限制、否定、克服等属性,它体现着对立双方互相分离的性质和趋势 第一,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广泛的哲学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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