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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匾中“善”字中间少两点的深意

牌匾中“善”字中间少两点的深意
牌匾中“善”字中间少两点的深意

入夜不能安睡,就想起曾在杭州胡雪岩故居的匾额:

外侧对联:存一片好心愿举世无灾无难,做百般善事要大家利民利人。

横批是:勉善成荣

内侧对联:传家有道惟存厚,处世无奇但率真。

横批是:经商有道

相传皇帝御赐匾额,“善”字中间少两点,寓意善事是做不完的,以示勉励。

进门一幅匾额“修德成贤”及尽这位徽商“承天恩赐”,“奉扬仁风”,“乐住好施”之风,心中感慨无限.

一生三成

一、成在“助人成功”

胡雪岩,出生于1823年,安徽绩溪人。年少丧父,家境贫寒,从小就在钱庄时当学徒。也就因为出身贫穷,胡雪岩自小就明白:做事要靠朋友,助人就是助己。台湾作家高阳所著《胡雪岩全传》中讲,胡雪岩20岁左右的时候,遇见了一个穷困潦倒的书生,名叫王有龄。这个书生很有才华,也很有包负,有机会做官,但是缺少进京的盘缠和做官的“本钱”。胡雪岩虽然和他并不相熟,但二话没说,立即私下借用了钱庄的500两银子送给了王有龄。这样一来,他虽因此失业了,但却为自己铺就了锦绣前程。做了官后的王有龄感其恩德,视其为生死之交。得势的胡雪岩也利用王有龄在官场上的发达,开设了钱庄、当铺、药铺,经营丝、茶,从而迅速暴富。

二、成在“善借他力”

胡雪岩的成功与他善于收买人心、唯才是交,擅于借助他力、用人所长,从而左右逢源,得心应手分不开。《胡雪岩全传》中讲,胡雪岩在筹办自己的阜康钱庄时,非常重视人才的作用。杭州城为太平军攻破,后又被清军收复,城里一切都是兵荒马乱的景象,可居然有自觉恪尽职守的巡夜更夫。胡雪岩发现这个“奇迹”后,认为这个60多岁的老人是了不起的人才,胡雪岩觉得不可以放过,认为他最适合看管仓库,于是立即派人郑重请其为自己帮忙。三、成在“化敌为友”

胡雪岩的处世哲学是“多个朋友多条路,多个仇人多堵墙”,与人交往,他处处为对方着想,胸襟宽阔,豁达大度,不计个人小怨。胡雪岩年轻时,因为擅自借用钱庄银子去资助王有龄,从而被钱庄主管解雇。等到王有龄做了官,有了钱来还贷后,胡雪岩并没有因此而“扬眉吐气”,来报复钱庄主管解雇自己的一箭之仇,反而委屈了自己,保全了别人。由于其居心仁厚,这位钱庄主管后来成为胡雪岩生意场上的朋友。当遇到十分棘手的“敌人”时,胡雪岩也是尽量“只拉弓,不放箭”;当“敌人”知难而退后,心里明白是胡雪岩手下留情,便会

心存一份感激。一方面,胡雪岩擅长“化敌为友”,另一方面,胡雪岩却对“敌”估计不足。当英国瓦特发明蒸汽机,导致工业革命后,手工业将没落是时间早晚的事。胡雪岩不是没看到这个问题,但为了维持广大江南农村养蚕人家的生计,他不愿改弦易辙,亦不甘心屈服于西洋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力量之下。他以一人之力,屯积生丝,垄断居奇,企图迫使外商高价收买。但胡雪岩过高估计了自己的力量,过低估计了对方的力量,外商联合拒买胡雪岩屯积之丝,逼得胡雪岩不得不贱售其丝,遂致破产。

胡庆余堂

1847年胡雪岩筹建杭州胡庆余堂时,选择精通业务的经理。他测试过三个候选人:第一个精通算计,认为开办药店的目的当然是赚钱,成为经理之后,可以每年赚白银十万两。胡雪岩听后一笑谢绝。第二位主张头两年少赚,以后再赚大钱,胡雪岩仍然是一笑置之。第三位就是当时松江县余天成药号经理余修初。他提出,要使胡庆余堂成为天下首屈一指的大药店,就要敢于首先亏本三年,等牌子响了之后再大干。胡雪岩认为深得我心,当场决定聘用他。为了打响药店的牌子,胡雪岩不惜重金从全国各地请来著名的中医,一起收集研究中医的古代验方。对这些中医,胡雪岩待为上宾,从不限制他们的研究时间和资金。一旦他们为药店研制出一种新药,就给予优厚的报酬。在胡庆余堂的店规中,有一种“功劳股”,就是从企业的盈利中抽出一份特别红利奖给作出重大贡献的人。这种红利是永久性的,一直拿到获得者去世为止,可见他对人才的重视。

“胡庆余堂”曾以经营全国各省市名贵药材,自制胡庆余堂“十全大补膏”、“驴皮胶”,精制饮片等而久负盛誉。赫赫有名的“胡庆余堂”有着悠久的历史,由清代驰名全国的红顶商人胡雪岩创办。由于他为人机智灵活,办事果断老练,受到清将左宗棠赏识和提拔,曾一度担任左宗棠的总管及涛江巡抚王有龄的粮政官,不久便升至候补道政使。胡雪岩以自己的社会地位,开设钱庄,兼营丝业,逐渐成为杭州巨富。清同治十三年(1874年),胡雪岩动用白银30万两,在杭州吴山大井巷创办药号,取对联“向阳门第春常在,积善人家庆有余”中“庆余”的意思,招牌定名为“胡庆余堂雪记国药号”,凭借雄厚的资金,“胡庆余堂”广为收购各省名贵药材,在继承制造太平惠民和剂局的许多传统良药的基础上,还广请名医罗致人才,总结药局悠久历史的临床经验,收集民间古方,选出验方400余种,精心配制各种中成药。1878年(光绪四年)胡氏亲手为胡庆余立下一块“戒欺”匾,朝着里面,即坐堂经理的面向挂着。告诫属下“凡百贸易均着不得欺字,药业关系性命,尤为万不可欺,余存心济世。不以劣品代取厚利,惟愿诸君心余之心,采办务真,修制务精,不至欺予以欺世人,是则造福冥冥,谓诸君文善余谋也可,谓诸君之善自为谋也亦可。”1885年11月,胡雪岩抑郁而终。但“胡庆余堂”这块金字招牌依然熠熠生辉。一百多年来,胡庆余堂坚持胡雪岩的经营思想,掌握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两者关系,继承和发扬胡庆余堂的传统经营特色,将“戒欺”精神作为职业道德规范,树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时时刻刻做到公平交易、货真价实。

可叹一代商英远去,仅以此文怀念哀思。

牌匾规范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 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工 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工 作的管理和监督。

规划、工商、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牌匾标识的设置进行 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 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可到市政管理行政 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 第九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 定:

日发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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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

唐山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管理局 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牌匾标识管理,规范牌匾标识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上设置的各类店面招牌和楼宇标识。(注:“店面招牌”指设置在店铺所在建筑物上,用来指示店铺名称和功能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以及其他商业性指示设施。“标识”指高大建筑自身的名称、符号,单位名称标识及各种指示牌。) 第四条设置牌匾标识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市容市貌的管理规定,体现唐山的文化传统及民俗习惯,适应街区的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整体景观保持协调关系。 (二)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统一原则,分区原则,安全原则,美观原则和效益原则。 (三)在同一区域设置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达到整体和谐。一个场所或建筑物内存在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时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四)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光源,充分体现科技发展水平。 (五)应当安全稳定,牢固耐用,一般不宜在建筑物顶部设置。 (六)应当安装亮化设施,达到白天美化与夜晚亮化相结合的整

体效果。 (七)除大型商业场所和娱乐场所经批准外,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匾、一楼一标识。 (八)应服从于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不符合要求时,应当无条件整改、拆除。 第五条设置牌匾标识的禁止性原则: (一)破坏建筑物原有立面的划分和肌理。 (二)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画、损害市容市貌。 (三)妨碍交通、消防等公共安全,或造成环境污染。 (四)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唐山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设置牌匾标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牌匾标识的审查、批准和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规设置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 第七条综合整治程序:各执法大队对所属区域牌匾标识进行信息录入,景观管理处结合亮化中心、执法大队明确整改对象,在亮化中心统一设计方案的基础上,执法大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整改督查。 日常管理程序: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到属地执法大队提出申请,执法大队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查把关,并填写《唐山市牌匾标识设置核查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3份),大队认为符合标准的,于批准开工前3天报景观管理处备案,景观管理处2日内作出审查复核意见。 第八条设置牌匾标识,申请人应为拟建牌匾标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并提供下列A4规格资料: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批准文件(查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若属非经营性质的单位,提交有关机关的批准成立的文件或证件,提供复印件1份)。

北京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标准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执行。 第三条本规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容。附带商业宣传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牌匾标识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置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书写。 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详规要求。 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 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或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 第九条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但单位所在建筑有面向不同道路多个出入口的,可在

东莞市户外牌匾标识设置标准

东莞市户外牌匾标识设置标准 2008-5-9 14:25:24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户外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美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市区规划范围(含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各镇城镇化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机关、团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均应符合本标准要求,牌面发布内容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 属公路范围的户外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须同时遵守公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的户外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公共设施的指示性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公共设施的指示性标识,包括道路名牌、指示牌、门牌和各种消防、市政、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公共设施的提示、警示及指示性标识,其设置要求按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户外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市容市貌的管理规定,体现当地的文化传统及民俗习惯,适应街区的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与夜晚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第五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 第六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牌匾标识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首层无挑檐的建筑允许在建筑物的二层以下设置牌匾标识; (二)在建筑物顶部设置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除多层商业建筑外其它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

(完整版)广告招牌标识标牌施工组织设计

广告标识标牌制作及安装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目录 第一章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3-4) 第二章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5-7)第三章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8-9) 第四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10-13)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14-16) 第六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17-18)第七章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19-20)第八章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21-22)

第一章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按照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派遣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组建项目经理部。并由项目经理率领由各部门负责人、施工队负责人及部分劳动力组成的先遣队,迅速完成承包人驻地建设及施工临时设施布设,尽早全面展开施工。项目经理部挂牌办公,代表公司全面履行合同。 一、项目管理机构 根据本项目具体情况,结合我司施工经验,项目经理部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按项目法实行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做到精心组织、科学管理、合理安排,确保本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环保及文明施工等各项目标的实现。 二、施工临建 1、驻地建设 完善办公、生产生活设施,施工营地内设标志标牌加工制作棚和仓库。 2、施工用水 本工程所在区域水系较发达,施工驻地内生产、生活用水分开设蓄水池,自附近居民用水点接入,施工现场用水采用水车供应。 3、施工用电 公路沿线电资源丰富,用电与地方电力部门协商接入,并自备5kw发电机组确保施工用电连续性,施工现场用电采用自发电。 4、通讯联络 当地通信条件较完善,所有人员配备移动电话,项目经理部配备固定电话

自贡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自府法规〔2007〕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四川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四城区(含四川自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各区(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批准。 第七条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自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第九条禁止在以下地点和范围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古建筑、特色建筑、标志性建筑物顶部,坡屋顶; (三)城市公共绿地、绿化隔离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城市桥梁(含人行天桥)桥体; (四)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 (五)其他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条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的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的使用权可通过协议等方式取得。取得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凡在城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发布。 设置者应将许可证号及批准的设置时间标注在户外广告的右下角。 第十二条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供下列文件材料:(一)申请书;

规范门店牌匾实施方案

规范门店牌匾实施方案 篇一:某某区户外广告招牌整治工作方案 某某区户外广告招牌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以良好的城市容貌迎接全国文明城市检查验收,按照星城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星城市XX年户外整顿户外广告整顿实施方案》,结合某某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户外广告招牌整顿方案如下: 1、整顿时间: XX年3月15日——8月31日 2、整顿内容: 户外广告、招牌分三批进行拆除,预计拆除的面积24600㎡ 第一批:拆除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户外广告和残缺的有碍市容的门店招牌。时间(3月15日——4月25日),面积:9100㎡。 第二批:拆除审批手续不完善,不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和容貌规定的户外广告和一店多招的门店招牌。时间(4月25日——5月25日),面积:8400㎡。 第三批:拆除已过审批期限的户外广告,规范部门店招牌。时间(5月25日——6月15日)面积7100㎡。 3、整顿步骤

第一步:调查摸底(3月15日——3月25日) 由某某区城管大队广告中队负责全区主干道大型户外广告(大于20㎡)的调查摸底,由各辖区中队负责本辖区主次干道户外广告(小于20㎡)和门店招牌的调查摸底,再由广告中队统一汇总报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市户外广告领导召集工商、城管、规划等部门依法规定,分类登记造册后列出拆除清单,报市清理整顿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审完后,由市领导小组统一进行登报公示。 第二步:自行整改(3月26日——4月10日) 按照市户外领导小组列出的拆除清单,下达由星城清理整顿户外广告领导审定,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统一所制的《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并由各中队督促各业主落实,要求各违章自接到《限期自行拆除通知书》后自行拆除。 第三步:强制拆除(4月11日——6月15日) 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各类违章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由区政府组织城管执法、公安、规划、工商等部门强行拆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拆除。 第四步:规范提升(6月16日——8月31日) 大型户外广告整顿情况由星城市清理整顿户外广告领导小组进和集中验收,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门店招牌由各中队严格按照《星城市城市容貌规定》的设置要求,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同一单位临多条道路的,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京管发〔2017〕140号,2017年9月30日发布) 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 (京管发〔2017〕140号2017年9月30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臵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首都城市品质,展示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臵各类带有名称、字号、商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匾额标识的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 牌匾标识仅限于标明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臵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臵的监督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臵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做好牌匾标识设臵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国土规划、工商、交通、旅游、园林绿化、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牌匾标识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臵应当符合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臵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城市区块人文特色相结合,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 第七条设臵单位在设臵牌匾标识之前,应到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臵详规要求。

牌匾标识设置规范-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牌匾上的商标权保护 冯红 商号也叫字号,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是企业名称中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构成的商业标识。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但可以有多个商标,商标与商号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而牌匾与商号也是密不可分,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牌匾主要是企业名称的载体,但从我国传统历史角度讲,牌匾也是一种中国独有的文化符号,集艺术、宣传、识别意义于一体。如何合法的将商标用于经营场所的牌匾上,值得探讨。 一、牌匾上如何合法使用自有商标 关于企业牌匾的名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修订)》有明确规定,企业牌匾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也有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在牌匾上使用自有商标是基于企业对商标拥有的合法所有权,即企业通过自行申请注册的商标。针对自有商标,如果企业的商标和商号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可直接使用该商标(商号),比如肯德基(企业名称为: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狗不理(企业名称:狗不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如果企业的商标与商号不一致,则企业在经营场所牌匾上使用商标则需经过备案,或者依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1对商标以户外广告的形式设置其他牌匾。实践中,商标与商号不一致而以商标作为牌匾的企业也不在少数,比如宏状元(企业名称:南海双星有限公司)、德克士(企业名称:顶巧(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ZARA(企业名称: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UNIQLO(企业名称:株式会社迅销)等等。 二、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侵权 牌匾上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立法目的出发,在认定过程中予以区别。 (一)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用于牌匾是否侵权应区别对待 在经许可使用商标的情形下,在牌匾上使用商标也应当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原则上不能使用。但是,从是否混淆及恶意攀附的角度上讲,如果企业使用的是他人的商品商标,在经营场所主要经销产品为该商标的商品,那么其在牌匾上使用该商标,是为了达到宣传其经营该品牌商品的合理目的,并不构成混淆商品出处及恶意攀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该使用应认定为合理使用;而如果企业 1《广告法》第五条第2款:“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的,对本单位的名 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牌匾标识设置明白纸

店招牌匾设置明白纸 根据《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和《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莱芜高新区新设、更改店招牌匾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审核报备 各经营业户设置店招牌匾的应在莱芜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核报备,所需提供材料为:广告效果图1张,店面原始图1张,经营业户身份证复印件1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未经莱芜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审核同意的,严禁私自设置店招牌匾。 二、设置规范 每个店铺允许设置一个店招牌匾,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个,仅允许依附于一层门楣以及二层窗户以下窗间墙设置;店招牌匾宜在二层楼以下设置;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建筑物的,设置店招牌匾应当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制作;相邻门面或者经营场所的店招牌匾顶部与底部必须整体协调;禁止超出建筑物顶部和裙房顶部设置店招牌匾、楼宇标识;属于坡屋顶的,不得超过屋檐设置;禁设楼顶广告和单色LED滚动屏幕 三、牌匾内容 牌匾标识内容应当合法、健康、诚信,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发布低俗、不雅内容;用语用字、标点符号、数字、计量单位等符合

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地名的,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内容应与营业执照中注册登记名称、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相符;仅允许设置相应建筑物、场所、商铺的名称标识,不允许包含其他促销内容消息(如产品推介、联系方式、价格信息、促销活动等)。 四、法律责任 根据《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规定:违规设置店招牌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每个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超出建筑物顶部、裙房顶部或者坡屋顶屋檐设置牌匾标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对店招牌匾按每个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楼宇标识按每个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设置人逾期不整改的,对店招牌匾按每个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将公益广告改为商业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每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人未履行维护义务,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 范

关于印发《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 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试行一年,经综合各方意见对《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审批和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加大对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力度,确保户外广告合法设置,整洁美观。 本规范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 设置技术规范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管理工作,规范其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美化城市环境,依据《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

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范围 本规范所指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亭体、空间或其它位置所设置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贴(布告)栏、路牌、标志牌、指示牌、实物造型广告,以及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横幅、竖幅、巨幅)、彩旗、花篮、展牌、咨询(宣传)台、太阳伞、遮阳篷等临时性户外广告,或其它形式广告等。 户外招牌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范围内,在户外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识、字、招牌、灯箱、霓虹灯等。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模、形式、面积、内容等发布。保持在设置期间的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使用。 (二)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规模、位置、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主要商业街和迎宾路等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其画面应以有动感变化的为主。 (三)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

唐山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

唐山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管理局 唐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牌匾标识管理,规范牌匾标识设置,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牌匾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上设置的各类店面招牌和楼宇标识。(注:“店面招牌”指设置在店铺所在建筑物上,用来指示店铺名称和功能的牌匾、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以及其它商业性指示设施。“标识”指高大建筑自身的名称、符号,单位名称标识及各种指示牌。) 第四条设置牌匾标识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市容市貌的管理规定,体现唐山的文化传统及民俗习惯,适应街区的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整体景观保持协调关系。 (二)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统一原则,分区原则,安全原则,美观原则和效益原则。 (三)在同一区域设置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色彩、

灯光效果等应达到整体和谐。一个场所或建筑物内存在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标识时应先整体规划,统一规格设计制作。 (四)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光源,充分体现科技发展水平。 (五)应当安全稳定,牢固耐用,一般不宜在建筑物顶部设置。 (六)应当安装亮化设施,达到白天美化与夜晚亮化相结合的整体效果。 (七)除大型商业场所和娱乐场所经批准外,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匾、一楼一标识。 (八)应服从于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不符合要求时,应当无条件整改、拆除。 第五条设置牌匾标识的禁止性原则: (一)破坏建筑物原有立面的划分和肌理。 (二)粗制滥造、残缺破损、污渍明显、缺笔少画、损害市容市貌。 (三)妨碍交通、消防等公共安全,或造成环境污染。 (四)损害公共利益和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唐山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设置牌匾标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置牌匾标识的审查、批准和管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规设置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 第七条综合整治程序:各执法大队对所属区域牌匾标识进行

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青岛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1总则 1.0.1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设计、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1.0.3 本规范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 1.0.4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 概念及分类 2.1.1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 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招牌按照功能分为建筑物名称招牌、单位名称招牌;按照设置部位分为外墙型招牌、落地型招牌。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单位面积大于等于10㎡或任意最大边长大于等于4m的户外广告设施。 2.1.2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

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2.1.3 招牌分类 一般包括建筑物名称、单位名称,根据招牌设置位置分为:平行外墙式招牌、外挑式招牌、落地型招牌。 2.2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情形 2.2.1 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音窗(隔音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音窗(隔音墙)。 2.2.2 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2.2.3 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 2.2.4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2.2.5 跨越城市道路、公路的。 2.2.6 在建(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的。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

隆德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隆德县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隆德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各类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路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橱窗、实物模型、条幅、气球、印刷品等为媒体形式,利用县城公共空间和公共场所、建(构)筑物、道路、市政设施、广场、围墙(档)等载体设置、绘制、悬挂、张贴、散发(以下统称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牌匾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载体设置的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设置原则,会同市监、交通、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牌匾标识的设置标准由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制定。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行政区域的规划要求; (二)使用安全、环保、清洁材料;符合国家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使用光源性装置的,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光污染; (三)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技术规范标准; (四)设置户外广告和牌匾标示应与市容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广告设置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广告与周边环境位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五)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 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设置户外广告或牌匾标识的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做出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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