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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

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

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委(党组)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

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会议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

第二十一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二十二条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

守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八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

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后勤管理发展的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适应学校后勤改革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根据后勤管理处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后勤管理处中层管理人员,即后勤管理处下属各部门正副职。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的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讲政治。能够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二)能自律。清正和廉洁,责任感强,工作中严于律己,不计较个人得失,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三)懂管理。爱岗敬业,工作实绩突出,具有较好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善于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四)善学习。精通业务,善于学习,勤于思考,能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己,具有良好的开拓创新精神。 第五条担任中层管理职务的,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中层管理人员的任职年龄原则上男性不超过56周岁(含),女性不超过46周岁(含)。工作急需或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高中以上学历。 (三)原则上不能跳级任用。即初聘副职。拟从工作满一年的班组长或业务技术骨干中选拔,新聘正职的一般从中层副职中选拔。 (四)由副职晋升正职,原则上应在副职岗位上工作满一年。 (五)身体健康。 第三章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的程序 第六条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须经过民主推荐程序。实行群众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会议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 习会议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 会议记录 时间:2011年5月6日 地点:大会议室 主持人:宋书记 参加人:全体机关干部 记录人:康龙 会议内容: 一、宋书记:同志们,最近,中央和省委分别召开了学习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中央和省委领导都作了重要讲话。目前,我们要迅速行动起来,认真学习宣传《条例》,贯彻落实好《条例》,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不断提高我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为推进丹州镇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保证。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深刻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要正确理解《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科学内涵。具体讲,一是坚持扩大民主,在健全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方面有新举措;二是坚持完善程序,在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方面有新进展;三是坚持制度创新,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疏通干部能上能下渠道方面有新突破;四是坚持有效监督,在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方面有新规定。

其次,要深刻领会学习贯彻《条例》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要坚持走制度创新的路子,用科学的选人用人制度来保障把人选准用准。学习贯彻好《条例》不仅是深入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迫切需要,是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防止和消除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现实需要。同时,学习贯彻好《条例》,对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确保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灵活形式,深入学习《条例》内容 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断提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学习《条例》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明确学习责任,二是要制定好学习计划,三是要保证学习时间,四是要搞好对照检查,五是抓好督促检查,确保学习贯彻不走过场,落到实处。 三、扎实贯彻《条例》,提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平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条例》的颁布是一件大事,但要真正发挥作用,还要看是不是能不折不扣地、实事求是地、创造性地抓好贯彻落实。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高标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程序,确保干部选任工作规范运作,要强化监督,杜绝选任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历览古今兴衰事,成败得失在用人。只要我们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坚定不移地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就能够把那些模范实践“三个代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doc

中矿京党字〔2009〕17号 中共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委员会 关于学校中层领导班子换届及公开招聘党政机关等 管理部门和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处级干部的安排意见 纪委,各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当前,学校正处在改革和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全面实现学校第二次党代会所确定的发展战略目标,迫切需要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管理高效、充满活力、开拓创新的管理干部队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我校干部制度改革,更好地调动和激发广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中矿京党字[2009]14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党政机关等管理部门和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处级干部任

期届满的实际情况,为便于干部的轮岗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经2009年4月16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学校党政机关等管理部门和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处级干部进行新一轮换届聘任工作,在全校范围内重新公开招聘党政机关等管理部门和教学、科研、教辅单位处级干部,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和校第二次党代会的精神,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加大干部制度改革的力度,调整和优化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结构,将换届工作与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与构建党的先进性建设长效机制相结合,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观活动相结合,统筹兼顾,有序推进,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适合优秀管理人才脱颖而出、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通过中层领导班子换届和干部竞聘,努力把政治上可靠、工作上创新、管理上投入、群众公认的人品好、作风正、能力强、想干事、能干事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把我校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勤政廉政、团结协调、开拓创新的坚强领导集体,为我校建设多科性、研究型、开放式高水平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选拔聘任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014年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

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 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 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新修订,年月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四川省青川县职业高级中学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一、民主推荐 1、民主推荐工作由学校党组织负责实施。 2、民主推荐以召开教职员工会议填写推荐票为主要形式,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3、民主推荐程序如下: ⑴召开民主推荐会教职工参与率应在80%以上,民主推荐会应向与会人员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并组织填写推荐票。 ⑵由学校党组织汇总推荐结果,列出推荐集中的人选名单。 二、校长提名 1、校长根据群众推荐的结果和工作需要,按1:的比例提出符合选拔任用原则、条件和资格的人选名单,征求学校党组织意见。 2、学校党组织对校长提名人选初审后,应召开全体党员和年级组长、教研组长以上干部会议进行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通报校长。 三、确定考察对象 1、学校党组织应根据民主推荐和校长提名人选的测评结果,经书记与副校长个别酝酿后,召开全体党员会议,确定考察对象。

2、全体党员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既要充分重视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又要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但多数群众不同意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未经书记和副校长充分酝酿的人选,不提交全体党员大会讨论,不列为考察对象。 四、党组织考察 1、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有学校党组织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 2、考察程序如下: ⑴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⑵采取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查阅资料等考察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任用建议等内容。一经任职,考察材料要归入学校党组织文书档案。 3、考察组由两名党员组成。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守纪律,考察材料要签署考察人员姓名及日期,对考察材料负责。 4、个别谈话的对象一般不少于15人,范围为学校校务会议成员、中层干部、党员教师代表、民主党派教师代表、考察对象所在组室的同事和其他有关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工作流程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拔和任用工作流程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操作要求 一、制订方案,进行民主推荐 (一)组成工作组,拟订民主推荐工作方案; (二)组织进行民主推荐; 1、召开民主推荐动员会,公布推荐职务、任用条件、推荐范围,由所在单位提供参会人员花名册、符合推荐条件人员花名册。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直属(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如单位人数较少则可全体人员参加。 2、组织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表见附件1、2、3,谈话推荐表见附件4)。 3、工作组对推荐票进行分类统计,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4、工作组将推荐情况报人力资源部门研究后向党委汇报。 二、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结合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干部考察 (一)组成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成立2人以上的干部考察工作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要由思想政治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同志组成;

(二)沟通意见。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考察预告。考察前须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预告(附件5); (四)进行考察; 1、召开会议,确定参会人员范围,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附件6《民主测评表》),填写《干部民主测评汇总表》(附件7)。 2、组织个别谈话,详细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表现情况,征求谈话人对被考察对象拟任职的意见。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单位中层及直属(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整个谈话过程须在封闭室内依次单独进行,并形成谈话记录(附件8)。 3、征求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分管领导、纪检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以及计生部门等各方意见,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附件9),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附件10)。 除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方式外,还可结合实际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一并进行。 4、考察组综合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附件11)。 四、进行任前档案审核 按照分级审核原则,X集团党委管理干部由X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档案审核(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将其人事档案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流程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操作要求一、制订方案,进行民主推荐 (一)组成工作组,拟订民主推荐工作方案;

(二)组织进行民主推荐; 1、召开民主推荐动员会,公布推荐职务、任用条件、推荐范围,由所在单位提供参会人员花名册、符合推荐条件人员花名册。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直属(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如单位人数较少则可全体人员参加。 2、组织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表见附件1、2、3,谈话推荐表见附件4)。 3、工作组对推荐票进行分类统计,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4、工作组将推荐情况报人力资源部门研究后向党委汇报。 二、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结合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干部考察 (一)组成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成立2人以上的干部考察工作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要由思想政治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同志组成; (二)沟通意见。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考察预告。考察前须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预告(附件5); (四)进行考察; 1、召开会议,确定参会人员范围,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附件6《民主测评表》),填写《干部民主测评汇总表》(附件7)。

2、组织个别谈话,详细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表现情况,征求谈话人对被考察对象拟任职的意见。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单位中层及直属(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整个谈话过程须在封闭室内依次单独进行,并形成谈话记录(附件8)。 3、征求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分管领导、纪检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以及计生部门等各方意见,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附件9),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附件10)。 除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方式外,还可结合实际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一并进行。 4、考察组综合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附件11)。 四、进行任前档案审核 按照分级审核原则,交通集团党委管理干部由交通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档案审核(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将其人事档案送交交通集团人力资源部);交通集团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管理干部由本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事档案审核。重点对考察对象的“三龄一历(年龄、党龄、工龄、学历)等重要信息进行审核,填写《拟任用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附件12),报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向所在单位和本人反馈《拟任用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的信息。 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任用建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报党委会议研究(附件13《已考察人员情况简表》、附件14《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事项时,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 总则 1.1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干部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列党政领导干部: 1.2.1 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级的党政领导干部;1.2.2 公司分厂、部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 1.2.3 公司派往投资单位的公司级党政领导干部; 1.2.4 公司中层干部派往担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 1.3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 2.1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2.1.1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1.2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2.1.3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1.4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1.5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2.1.6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

2020最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考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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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 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根据______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C) A.党管干部的原则 B.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C.《中国共产党章程》 D.《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的导向。(C) A.上层 B.中层 C.基层 D.社会各阶层 3.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D) A.共产主义道德观 B.“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C.科学发展观 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的不正之风。(D) A.形式主义 B.享乐主义 C.奢靡之风 D.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5.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年内有效。(A)

A.一 B.二 C.三 D.五 6.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并署名。(A) A.推荐材料 B.考察材料 C.证明材料 D.鉴定材料 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A) A.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B.主管方负责,报协管方备案 C.协管方负责,会同主管方进行 D.主管方和协管方共同负责 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正职的任免,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D) A.由主管方决定 B.由协管方决定 C.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 D.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 9.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C) A.人事部门负责协商 B.组织部门负责协商 C.党委(党组)集体讨论 D.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10.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制度。(D) A.培养 B.考察 C.试用 D.公示 11.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制度。(C) A.培养 B.考察 C.试用 D.公示 12.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制度。(B) A.考察 B.交流 C.试用 D.公示 13.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制度。(B) A.考察 B.回避 C.试用 D.公示 1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明确,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C) A.祖居地 B.出生地 C.成长地 D.现居地 15.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A) A.必须回避 B.没有发言权 C.可以列席会议 D.可以提出建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w w w.5y K J.Co m 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 则是全旗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配套规定,各级党组织在 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 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的原则;(二)德才兼备、 任人唯贤的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四)公 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六) 依法办事的原则。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廉洁勤政,团结务实、具有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旗直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 各苏木乡镇场科级领导干部。第二章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 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功底,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现实问题;(二)坚决执行党 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 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 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 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 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干部任用条例20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及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及 考察中需注意的问题 按照部机关党总支的工作安排,今天由我就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及考察中需注意的有关问题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进行一次汇报交流。时间比较仓促,准备也不很充分,不当之处,请大家多加批评指正。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人的因素就成了关键。”干好事业,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没有一支过硬的党政人才和干部队伍是不行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作为干部工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推动各项事业科学发展中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党经过长期的实践与理论思考,形成了一整套干部工作制度,并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2002年7月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7号,以下称《干部任用条例》),是在1995年2月中发4号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共13章,74条,从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选拔任用条件开始,通过规范民主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职,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纪律和监督等一系列环节,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出了全方位的明确规定,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和恪守的总原则、总要求和基本程序,是干部工作的总抓手。此后,2004年中央颁发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5个法规性文件,2005年的《公务员法》,2006年的《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2008年的《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9年的《一个意见、三个办法》,2010年的四项监督制度,以及省委组织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4+2”法规制度操作规程》等在不同时期颁发的制度规定,都是根据新形

干部选拔任免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

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做好新时期组织人事工作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14139070.html, 落实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做好新时期组织人事工作 作者:胡思维 来源:《办公室业务》2019年第11期 【摘要】干部队伍,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组织的整体形象。作为承上启下的关键点,它决定了这个组织的政令是否畅通,运转是否高效,制定的计划能否得到执行,总体的目标能否得以实现。如何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打造出一支廉洁高效、勇于担当、善于创新的新时期干部队伍,我们的组织人事部门需要履行好自身的职能。 【关键词】干部选拔;条例;新时期;组织人事 干部的选拔任用问题,是历朝历代都需要执政者不断思考的一个难题。从最早的“世卿世禄”,到后来的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等等,怎么选人,选什么样的人,怎么把选到的人用好,古人们都进行了不断的探索。而今,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颁布,进一步强化了党组织对干部选用的领导和把关作用,进一步完善了选人用人机制,为我们组织人事部门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思路,对我们解决在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中存在的某些“顽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党管干部、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干部选拔这一机制自它产生以来,由谁选人就成了一个关键的问题。察举制施行之初,本是为了能够真正从各个地方推举优秀的人才为国所用,但在实施的过程之中,各地方的提名权渐渐落入了当地名门世家之手,家族内的人,无论是否有真才实学,一概得到举荐,使得一时之间“所任者皆亲戚子弟”。又如明代《典故纪闻》中所云:“内官朝夕在陛下左右,大臣无耻者多与之交结,或馈以金银珠宝,或加以奴颜婢膝,内臣便以为贤,朝夕称美之;有正大不阿,不行私遏者,便以为不贤,朝夕馋谤之”,而导致“称美者骤跻显位,谗谤者久屈下僚”。可以看出无论是先天出身名门,还是后天结交权贵,都对个人的仕途有着相当大的帮助,人为的因素施加了相当大的影响力。但我们也会发现,像这种选人权落到少数人手中之时,往往也标志的一个朝代的由盛转衰,甚至是走向消亡的开始。 对此,我们新条例在总则的部分就强调了“党管干部”,说明了是组织选人,任何时候都要强调党的领导,如果党的领导弱化了,小圈子选人的现象就会抬头,就会变为人选人。这就要求我们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开展工作之时要勇于坚持原则,跳出身边的各种各样的人际圈,创造性地拓展选人的视野,经常深入各基层一线,不仅要掌握其所在部门的现实表现,对其平时业务往来较为密切的相关部门也要做好了解工作,把真正做出实绩,群众公认的优秀人员选拔出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流程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流程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 流程名称执行核心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行为实单位党委人力资源部门干部所在单位、部(科)室施环节 1 竞争上开始岗 制订方案~进行配合做好民主推会议 民主推荐荐工作研究 确定 组成考察组~考察组制订考察方案对象织配干合部与考察对象所做考在单位主要领好察导沟通情况~干征求意见部 考 考察预告察 工 实作考察施 过 任前档案审核程 会 议 讨 论提出任用建议 决 定任职

公示任前谈 话廉政印发任职文件宣布考试任职 资料入档 结束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操作要求 2 一、制订方案~进行民主推荐 (一)组成工作组~拟订民主推荐工作方案, (二)组织进行民主推荐, 1、召开民主推荐动员会~公布推荐职务、任用条件、推荐范围~由所在单位提供参会人员花名册、符合推荐条件人员花名册。参会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直属(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如单位人数较少则可全体人员参加。 2、组织进行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表见附件1、2、3~谈话推荐表见附件4)。 3、工作组对推荐票进行分类统计~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4、工作组将推荐情况报人力资源部门研究后向党委汇报。 二、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结合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三、组织干部考察 (一)组成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成立2人以上的干部考察工作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要由思想政治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同志组成,

(二)沟通意见。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考察 3 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考察预告。考察前须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预告,附件5,, (四)进行考察, 1、召开会议~确定参会人员范围~明确工作程序和要求。对考察对象进行民主测评(附件6《民主测评表》)~填写《干部民主测评汇总表》(附件7)。 2、组织个别谈话~详细了解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各方面表现情况~征求谈话人对被考察对象拟任职的意见。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为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单位中层及直属(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整个谈话过程须在封闭室内依次单独进行~并形成谈话记录(附件8)。 3、征求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分管领导、纪检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以及计生部门等各方意见~纪检部门出具廉政鉴定(附件9)~计生部门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附件10)。 除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方式外~还可结合实际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一并进行。 4、考察组综合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附件11)。 四、进行任前档案审核 按照分级审核原则~交通集团党委管理干部由交通集团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事档案审核(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将其人事档案送交交通集团人力资源部,,交通集团所属各单位党委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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