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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的计算方法

工时的计算方法
工时的计算方法

工时的计算方法:

1、出勤工时:为实到人数与每日标准工作时间数(8小时)之乘积

2、受援工时:为接受支援人数与实际支援时间之乘积

3、加班工时:为加班人员与加班时间之乘积

4、实勤工时:出勤工时+受援工时+加班工时

5、除外工时:为当日非发生于生产之工时

6、生产总工时:实勤工时—除外工时

7、异常工时:为当日因各种因素造成生产部无法正常生产而耗费的人工工时。

8、总标准工时:为当日生产之各产品入库总数与各产品之单一标准工时之乘积之和。

9、异常工时:将影响当日生产所发生之状况分别填写实际时间

10、除外工时:将当日发生于生产中无法抗拒之工时,分别填写实际发生之工时。

11、生产工时:为当天生产此工令所发生的实际工时。

12、差异工时:为产出标准工时与生产工时之差

生产效率=总标准工时\生产总工时×100%

总标准工时=产出数×单一产品标准工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间的规定 用工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应当按照(劳动部[1997]271号)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若甲企业经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40时/周×12周/季=480时/季)。若乙职工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480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甲企业这样做是否合法且不存在着延长工作时间问题,该季各月的工资及加班费(若认定为延长工作时间的话)应如何计发? ▲某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总工时应为508小时/季。)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一、二月份刚好完成了508小时的工作,第三个月整月休息。该企业这样做应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7天/年(法定休假日)=254天/年 季工作日:254天/年÷4季=63.5天 月工作日:254天/年÷12月=21.16天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十三条中“某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是指日(或周)平均工作时间超过,还是指某一具体日(或周)实际工作时间超过?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标准工时如何计算

标准工时如何计算 标准工时与宽放率的计算方法是:标准工时等于正常的工时乘以1加上宽放率的和。宽放率又是等于标准工时与实测工时的差除以实测工时得到的值,或者宽放率等于管理宽放率加上生理宽放率再加上疲劳宽放率。 标准工时指的是,工作人员在标准的工作环境下,做着自己所需要做的工作的时间,一般是指该工作人员在进行一件产品的加工时候,耗费的人工时间。 标准工时在法律中其实有很多种制定方法: 1、秒表测量法,这个方法是直接利用一个熟悉该工艺的工作人员来在标准的工作环境中进行工作从而直接计算的时间。但是因为只用一个熟悉该工艺的人来进行测量的话,会导致标准工时有着很大的误差,因此,一般情况下,我们需要进行多次的测量或者连续的测量,尽量将误差减小到微乎其微。

2、模特法,模特法是将加工这个产品的工艺需要人工负责的部分来划分21种动作,对这21种不同的动作分别测量它的标准工时。 3、简明工作因素法,这个方法也是将加工产品所需要的人工动作的划分成最基本的动作,并且让每个动作的时间划分成一样的,直接将这些动作的标准时间定制为一样的。其实定制标准工时的方法有很多种,这里只是最基本的几种,只要你设定的标准工时合理又合法就可以了。 标准工时最基本的计算方法是: 标准作业时间加上辅助该工作的时间就等于标准工时。在这之中标准作业时间是由加工该产品所需要的时间,一般是指为了增加这个产品的价值所消耗的人工或者机器的时间,标准工时的减少只能是因为加工该产品的时间减少或者辅助加工的时间减少了。 标准工时与宽放率的计算方法是:标准工时等于正常的工时乘以1加上宽放率的和。宽放率又是等于标准工时与实测工时的差除以实测工时得到的值,或者宽放率等于管理宽放率加上生理宽放率再加上疲劳宽放率。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模版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我公司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依法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用人单位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1.用人单位注册类型:(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用人单位规模:(注册资本)伍佰万。 3.经营范围: 浴室柜、洁具、灯具制造、货物进出口。 (二)用工情况 (1)本公司从业人员总数 498 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498 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498 人。 (2)本公司已依法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3)本公司已依法健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浙江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本公司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 (5)本公司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6)本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A 。 A.无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B.有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已征得(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同意。 二、实施理由 本单位系卫浴行业卫浴柜、盆、镜研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制造型家居建材类企业,产品主要销往欧美。部分岗位工种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以下情形,并且符合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备条件。 □需连续作业; □淡旺季明显; □因外销订单不稳定导致生产任务不均衡; □需集中休息。 三、适用对象和工时综合计算周期 对下列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适用工种岗位: 生产一线岗位,工种:生产技工、装卸工、按包装工,现有人数 384 人; 生产辅助岗位,工种:机电维修、质检/仓储、现场管理,现有人数 47 人。 其他工作岗位,工种:中高级管理人员、客服、销售业务员、司机与保安,现有人数 67 人。 2.工时综合计算周期 本公司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为年。 四、实施期限 申请实行期限为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 实施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企业要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基本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协商确定是否继续申报

工时计算方法

工时计算方法 为了使工时定额更加合理、准确,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工时计算方法。 一、工艺过程的工时计算 工时计算时,除特殊注明外,单位被统一表示。工时:小时;长度:毫米;切割速度:毫米/小时;面积:平方米;进给量:毫米/转;转速:转/分钟。 辅助时间计在工时定额中。它主要包含熟悉图纸和工艺等技术文件、调整设备、装夹、准备工夹量刃具、吊装、磨刃具、自检、焊接件翻转、标识移植时间等。 工时定额不考虑生理、打扫卫生、领件、领料、入库、转序、交检、包装、喷漆件等待干燥时间,这些统一由工厂考虑。返修时间单独计算,不计入正常工时定额中。 各主要工序的计算方法如下: 下料: 1、板材火焰切割下料: 工时=基本时间+辅助时间=(切割长度/切割速度)*(1+k) 半自动切割K=2.85数控切割K= 4.5 等离子切割K=4.5 2、板材剪切下料:所需用人数已被考虑。 工时=切割刀数*K

≤δ8K=0.17小时/每刀(钢材);K=0.10小时/每刀(PVC)>δ8~δ14 K=0.19小时/每刀 >δ14~δ20 K=0.20小时/每刀 3、型材锯割下料: 工时按实际考核数据。参见附件一:型材下料工时 ●成型: 工时=基本时间+辅助时间 ●焊接: 1、焊前准备:包括划线、焊前焊缝处表面清理、焊前预热、二级库焊材烘干。 易打磨大件:焊前焊缝单表面清理时间:0.08小时/米 不易打磨件或小件:焊前焊缝单表面清理时间:0.15小时/米 2、组点: 3、焊接成型: 工时=基本时间+辅助时间。 焊接(气刨)基本时间=焊缝长度*道数/焊接(气刨)速度 4、焊后整理:包括校正、清理焊渣时间。 ●试装(车):包括组装、试车、试压、拆卸。 ●表面清理:指防腐处理前的表面清理。 工时=清理面积*0.34小时/平方米 ●防腐: 工时=清理面积*0.07小时/平方米*喷漆遍数

工时计算方法

工时计算方法 生产效率:是衡量生产单位或部门管理绩效的一个指标,体现生产单位或部门的管理能力,即总标准工时与生产总工时的百分比。为了准确快捷填写生产计划表,现将需计算之工时与相关注意事项做说明。 一、工时计算方法 1、出勤工时:为实到人数与每日标准工作时间数(8小时)之乘积 2、受援工时:为接受支援人数与实际支援时间之乘积 3、加班工时:为加班人员与加班时间之乘积 4、实勤工时:出勤工时+受援工时+加班工时 5、除外工时:为当日非发生于生产之工时 6、生产总工时:实勤工时—除外工时 7、异常工时:为当日因各种因素造成生产部无法正产生产而耗费的人工工时。

8、总标准工时:为当日生产之各产品入库总数与各产品之单一标准工时之乘积之和。 9、异常工时:将影响当日生产所发生之状况分别填写实际时间 10、除外工时:将当日发生于生产中无法抗拒之工时,分别填写实际发生之工时。 11、生产工时:为当天生产此工令所发生的实际工时。 12、差异工时:为产出标准工时与生产工时之差 ※生产效率=总标准工时\生产总工时×100% ※总标准工时=产出数×单一产品标准工时 二、注意点 1、由于作业不良问题较多,造成的不良应有专门维修人员进行处理,不可返回前面工位重工,否则影响正常下拉速度,造成瓶颈现象,不可有此现象发生。作业不良重工时应填写重工工时。 2、新员工试用期间,应在在职培训栏注明,一般试用期为3个月,各领班应将新

员工每段时间进行考核。特别为焊接工艺问题。新员工作业时其产能不能达到标准产能,影响生产效率,应填写在职培训工时。 3、为了提高生产效率,领班应注意尽量减少转线,应将工令数少的工单(和KEY 板)尽量安排在同一条生产线作业。注意填写转线时间。 4、测试线注意不良品的区分(挡机不良的,不用测试功能,所以其总标准工时会相应减少,其总生产工时一样减少)为了准确记录工时,请测试线领班注意区分。 5、由于电脑和治具有维修需求,所以领班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知会相关人员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下拉。需填写故障等待时间。 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若企业因生产任务需要,经商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安排劳动者在该季的第1、2月份刚好完成了季总时的工作,第3个月整月休息。企业这样做应视为合法且没有延长工作时间。对于这种打破常规的工作时间安排,一定要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并且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工时计算方法应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0天/年(法定休假日)=251天/年 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62.75天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 制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 务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 九条、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审批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1、用人单位注册类型:(经济性质)有限公司。 2、用人单位规模:(注册资本) 2000 万。 3、经营范围:化工产品。 (二)用工情况 (1)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52 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52 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40 人。 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1人。 (2)本单位已依法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 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 录完整。 (3)本单位已依法健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河北 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本单位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 (5)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

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 护的规定。 (6)本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们A,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A。 A、无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B、有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已征得(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同意。 二、实施理由 本单位系化工企业(行业描述),基本符合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厅要求的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备条件。 部分岗位工种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A 情形,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A、需连续作业; B、季节、自然限制行业;C、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 D、工作地点远需集中休息的;E、其他:(岗位职责描述)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部分岗位工作因工作性质特殊存在下列K情形,实施不定时工作制。 F、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H、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行年薪制的;I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J、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K、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L、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M、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三、适用范围和综合工时计算周期

综合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综合工时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修订版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 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最近有一些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打电话咨询企业用工的工时问题,就这个话题和大家聊一聊,以方便更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这几种工时有个更清晰的了解。用人单位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违法用工风险以及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工时制,而劳动者也可以在了解法律的基础上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总的来说,企业用工的工时共三种,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 一、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A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B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C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D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律师提醒: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比较固定,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如果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有权拒绝;如果 用人单位强行安排的话,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综合计算工时制

标准工时计算方法

标准工时计算方法 一、目的:规范标准工时制定与修改作业,使标准工时具有完整性,使ERP系统运行之排程合理和成本准确。 二、名词定义: 2.1、标准工时:在特定的工作环境条件下,用规定的作业方法和设备,以普通熟练工作者的正常速度完成一定质量和数量的工作所必需的时间。 2.2、宽放时间:指作业员除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必须的停顿及休息的时间。包括操作者个人事情引起的延迟,疲劳或无法避免的作业延迟等时间。对于没有规定发生时间、发生频率、所需时间的不规则要素作业,并不在正常时间范围之内,而属于宽放时间。 2.3、标准速度:没有过度体力和精神疲劳状态下,每天能连续工作,只要努力就容易达到标准作业成果的速度。 三、标准工时的构成: 3.1、标准时间=正常时间+宽放时间=观测时间*(1+熟练修正数+努力修正数)+观测时间*宽放率 3.2、正常时间: 3.2.1、主体作业时间:按照作业目的进行的作业。指能创造价值的作业,如改变产品外形,改变产品性能等。 3.2.2、副作业时间:与主体作业同步发生,起附属作用。如取放工具、检查等。 正常时间设定方法如下: 直接观测法:秒表观测法;摄影分析法;work sampling法。 优点:比较简单;任何人都可以做。 缺点:难于跟标准速度相比较,需要评价标准速度;生产之前不能设定。 合成法:动作分析法、历史数据法。 优点:信赖程度和一贯性高;客观性和普遍性高;不需要评价标准速度;可在生产之前设定;容易消除不必要动作。 缺点:需要教育和训练。 3.3、宽放时间: 3.3.1、私事宽放时间:作业过程中,满足生理要求的宽放时间,如上厕所,喝水,擦汗。 3.3.2、疲劳宽放时间:为了补偿工作过程中体力和精神疲劳,采取的休息或操作速度减弱的宽放时间。 3.3.3、特殊宽放:学习宽放、机械干涉宽放、奖励宽放、工厂宽放、其它宽放. 作业宽放时间:补偿作业过程中发生不规则的要素作业。如用处理不良品等。 3.3.4、集体宽放时间:集体作业时,对于个体差异产生损失的补偿。如熟练度的差异,工位编排产生的损失等。 3.3.5、宽放系数表

工时计算方法

工时计算方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工时计算方法 生产效率:是衡量生产单位或部门管理绩效的一个指标,体现生产单位或部门的管理能力,即总标准工时与生产总工时的百分比。为了准确快捷填写生产计划表,现将需计算之工时与相关注意事项做说明。 一、工时计算方法 1、出勤工时:为实到人数与每日标准工作时间数(8小时)之乘积 2、受援工时:为接受支援人数与实际支援时间之乘积 3、加班工时:为加班人员与加班时间之乘积 4、实勤工时:出勤工时+受援工时+加班工时 5、除外工时:为当日非发生于生产之工时 6、生产总工时:实勤工时—除外工时 7、异常工时:为当日因各种因素造成生产部无法正产生产而耗费的人工工时。 8、总标准工时:为当日生产之各产品入库总数与各产品之单一标准工时之乘积之和。

9、异常工时:将影响当日生产所发生之状况分别填写实际时间 10、除外工时:将当日发生于生产中无法抗拒之工时,分别填写实际发生之工时。 11、生产工时:为当天生产此工令所发生的实际工时。 12、差异工时:为产出标准工时与生产工时之差 ※生产效率=总标准工时\生产总工时×100% ※总标准工时=产出数×单一产品标准工时 二、注意点 1、由于作业不良问题较多,造成的不良应有专门维修人员进行处理,不可返回前面工位重工,否则影响正常下拉速度,造成瓶颈现象,不可有此现象发生。作业不良重工时应填写重工工时。 2、新员工试用期间,应在在职培训栏注明,一般试用期为3个月,各领班应将新员工每段时间进行考核。特别为焊接工艺问题。新员工作业时其产能不能达到标准产能,影响生产效率,应填写在职培训工时。 3、为了提高生产效率,领班应注意尽量减少转线,应将工令数少的工单(和KEY板)尽量安排在同一条生产线作业。注意填写转线时间。

标准工时计算

标准工时计算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标准工时计算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控制生产的人员及产量,使之处于最佳配置状态,真正达到“高产、低消耗”之目的。 “ρ”(以单位产量计)。 1、标准工时的计算方法: 标准工时的定义: 2.1.1所有产品的标准工时,都是由产品原料加工,组装测试、检 查及包装等各道工序所消耗的时间总计,而所谓公司标准则是 参照国际标准局有关对人体研究而得出的人类平均劳动强度 值,以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即以公司的一个中等熟练程度 的操作工人的操作时间为基础)而定出的标准。 2.1.2公司的标准工时,最主要由下列几大工序的标准工时组成, 即:零件加工、SMT、手插机、过波峰炉、执锡、PCB检 测、组立预加工、装配、检查测试、包装这十大工序的标准时 间所组成。而这几大工序的标准工时,又建立在单件标准时间 的基础上。 2、基本公式及相关公式: 标准工时=实际时间×(1+宽裕率)(一般宽裕率为实际时间的 18%~24%) 宽裕时间 宽裕率=×100% 实际时间 工位平均时间:记为“T平” 计划内有效工作时间 T平= 生产计划数 生产工位数,记为“N” 标准工时 N= 工位平均时间 生产性: 当天产量×标准工时×100%

生产性= 当天工作时间×出勤人数 编程效率记作“ρ” 实际生产时间(单位产品)×100% ρ= 标准工时 各操作者过程时间之总和 平衡率=×100%(平衡误差±秒) 最大过程时间×操作人数 ε完成台数 生产达成率=×100% ε生产预定台数 生产线不平衡损失率=1-生产线平衡率 不平衡率损失最高的工位时间×合计人数-各工序时间的合计节拍时间TC=实际作业时间/生产量 直通良品台数 直通良品率=×100% 完成台数 当日出勤人员 出勤率(就劳率)=×100% LINE在籍人员 标准工时×计划日产量 (计划人数)=×(1+宽裕率)(宽裕率设定为15%) 日稼动时×有效率×就劳率 计划日产量 人均日产量= PAC-1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报告(表样)

申请报告 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要从事等业务,目前共有职工200人,公司地址为。 一、按标准工时执行工时制度无法满足生产订单需求,为增加市场竞争能力,确保公司正常运行,特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涉及以下岗位和人员: 1、工人共160人(生产操作、质检、生产辅助、仓储)。 2、行政人员共40人(财务、业务、设备主管、品管、生产管理、仓管)。 二、工作时间与休假安排: 1、此次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年为一周期。采用标准工时制:20.83天/月,年总工作时间2004小时;每月每位员工平均加班不超过36小时或全年总加班小时不超过432小时。 2、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计算工资。 3、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员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4、我公司对于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将严格执行考勤登记制度。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按照员工本人工资150%支付工资;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工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工资300%支付加班工资。 5、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将以终止或提前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进行结算,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6、申请实行期限:2017.3.1-2018.3.1,期限一年。 三、针对公司准备申请特殊工时制,公司在2017年2月15日进行了公示,并于2017年2月15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

工时计算方法大全(各机床工时、各工序工时)

工时计算方法(各机床工时、各工序工时) 生产效率:是衡量生产单位或部门管理绩效的一个指标,体现生产单位或部门的管理能力,即总标准工时与生产总工时的百分比。为了准确快捷填写生产计划表,现将需计算之工时与相关注意事项做说明。为了提高生产效率,结合其定义,使工时定额更加合理、准确、科学,现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考国家相关政策标准,制定此工时计算方法。 一.锯床工时定额计算标准 1.工时计算公式:T=(k m T 机+nT 吊+T 装卸)k 2 式中:k m —材料系数 n —一次装夹工件数;n=1-2; k 2—次装夹工件数修正系数,k 2=1(n=1);k 2=0.55(n=2) 2.机动时间:T 机 2.1. 方料: 式中: H- 板厚mm 材料宽度系数,查下表 k B - 2.2.棒料: 式中D —棒料外径 mm T 机 = k B H 2 0 T 机 = D 2 4 T 机= D —d 02

2.3. 管料: 式中d 0—管料 内径;mm 2.4..方管: 式中:H —方管外形高 mm ;H 0—方管内腔高mm ; B 0 —方管内腔宽 mm ; 3.吊料时间: 4.装卸料时间及其它时间: 综上所述: 方料: T=(0.12+n0.0519H+0.001L )k 2-0.00013 H 0*B 0 (min ) 圆料:T=(0.12+n0.0429D+0.001L )k 2-0.0001 d 02 (min ) n —一次装夹工件数;n=1-2; k 2—次装夹工件数修正系数,k 2=1(n=1);k 2=0.55(n=2) 二.剪板冲压折弯工时定额计算标准 1..剪板工时定额计算方法 剪板单件工时定额: a —每块工时系数、见表 b —剪角次数 2 4 1000 T 机= H — H 0*B 20 8000 T 吊= L 1000 T 装 卸 =0.12+ L D 1 800 8 40 T = k * a + b a 3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综合计算工时制劳动合同

编号: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合同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该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部门为,岗位(管理技术岗位或生产操作岗位)为,职务(或工种)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 (三)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四)甲方在合同期内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派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单位工作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章确认的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1.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日工作小时,每周工作天,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问题补充: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天数以外的时间是否都是延迟工作时间?周六周日是不是也需要上班?是如何计算工资的?劳动合同有没有制定工资的标准最佳答案 一、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你今天上了十个小时的班(多上两个小时的班),明天只用上六个小时(少上两个小时),即在这个计算周期内,你上班时间平均还是八个小时。 二、所谓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执行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加班加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迟工作时间是每天按小时算的,不是说按天算的,你要是多上了一整天的班就是加班了 三、周六周日上班是算加班的 四、周末加班工资计算 1、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所以周六加班,加班工资按200%计算。 2、计算方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执行: 法定公休日加班工资=日工资×200%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一天加班工资为:2000÷21.75×2=184元 3、公司没签劳动合同,本身属于违法行为,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没签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你索取加班工资完全合理合法,可以理直气壮,倒是单位理亏。 五、合同中肯定要说多少工资的篇二: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 (2008-09-15 21:03:01) 标签: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杂谈问题: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什么意思?工时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履行劳动义务而从事劳动的时间。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规定,目前,我国的工时制度主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问: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答: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付加班费? 很多企业和员工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是否需支付加班费不是很清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劳动争议,就这个问题,记者向劳动法专家广东深义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进行了咨询,李律师认为: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企业需支付加班费。

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现在有不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什么是综合工时制,什么是不定时工时制,如何支付这些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的加班工资呢? 一、综合工时制 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1、综合工时制的特点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二、不定时工作制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1、不定时工作制特点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

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国庆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只有在完成定额任务且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标准日工作时间之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才视为加点;在休息日或节假日,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从事劳动的,即视为加班。因此: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3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间完成的产品件数乘以单位产品的工资金额,再按《劳动法》规定乘以200%。即: 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

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150%),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同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所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不受国家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从劳动部的解释可知,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一定的周期来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所以,只有在整个计算周期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部分,才能作为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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