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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公告: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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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公告: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点击数:5920

次更新时间:2012-06-07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2533378.html,/chn201004051531556/article.jsp?articleId=15994590

登记编号:云府登966号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 2 号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4月9日云南省教育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 月5 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发布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汇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指导县(市、区)工作的意见,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具体办法,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第四条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学校校长是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二章入学

第五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即一年级至九年级。其中,一至六年级为小学年级,六年级为小学毕业年级;七至九年级为初中年级,九年级为初中毕业年级。

第六条本省义务教育学校每年秋季招收一年级、七年级新生。

本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办法,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本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年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禁止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第八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

第九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模和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条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一)。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做好招收新生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一年级和七年级新生,根据不同情况及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一)本省户籍且在户籍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证明和入学通知书,按时到入学通知书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二)非居住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户口证明到居住地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入学,领取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指定的学校为适龄儿童、少年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三)外国籍学生入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具有接收外国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接收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为其建立义务教育学籍。

(四)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以自愿选择民办学校入学就读。

(五)革命烈士、残疾军人和现役军人的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他入学事宜按照国家、省和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六)适龄儿童、少年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入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按《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含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学生学籍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在网络管理系统中为一年级学生建立教育档案和学籍,为七年级学生建立学籍。

第十四条教育档案和学籍中与居民身份相关的内容确需更改的,由学生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已经变更内容的户口册和其他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核实和办

理变更手续。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不得变更(转学、休学除外),直至小学或初中学段结束。各类表册均应以学籍号为序。

学校应当按照学籍号随机编排教学班,禁止学校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三章缓学

第十五条适龄儿童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因健康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时间的,必须附具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缓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入学的,应当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出具证明、办理继续缓学的相关手续;能入学的,应当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章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因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居住地迁移、进城就业务工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第十七条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转学手续,按照下列

程序办理:

(一)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二),向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与转入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就读;

(二)经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三)转出学校同意之后,上报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四)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之后,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五)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转学。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和新学期开学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校严格按照“学籍随人走”的原则,不得接收未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入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或用“试读”形式拖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转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变更,确保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

第五章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条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准予休学。

申请休学必须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出具有效证明,由学校批准。学生休学情况,学校应当及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休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变更。

除健康原因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必须出具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休学期满后,学生应当持休学证明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当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

由学校安排到相应班级学习。学生复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变更。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学籍被保留的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而需要复学的学生。

第六章升级和跳级

第二十三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年限教育,学生每学年结束后自然升入下一个年级。

第二十四条学生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达到相应高年级水平的,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级升入相应的高年级学习。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章评价

第二十五条本省义务教育一至六年级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成绩考评制度。一至六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办法,参照本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和指标体系执行;学科成绩考评,以国家颁布的各学科课程标准及教学基本要求为依据,根据不同学科特点采用考试或考查方

式,由学校组织实施。一至六年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科成绩考评结果在本省范围内同等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省义务教育七至九年级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本省范围内同等有效。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奖励和处分应当坚持奖励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处分应当在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八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处分为警告的,期限不超过2个月;处分为严重警告的,期限不能超过一个学期。学生改正或有进步表现,应当及时撤销处分。

处分为记过的,必须向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书面陈述具体原因和依据。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对学校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不得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处分为记过的,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记过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教育档案中撤出。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劝退、开除学生。

第九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区分下列不同情形,颁发本省统一内容和样式的《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见附件三):

(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业水平考试合格的,颁发标注“毕业”字样的《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不合格或有一科以上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不合格的,颁发标注“结业”字样的《云南省义务

教育证书》;

(三)学生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且年满18周岁的,颁发标注“肄业”字样的《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

《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招标印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订购和验印,学校颁发。

第十章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本省义务教育学生统一建立教育档案。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教育档案和学籍,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籍应永久保存。

义务教育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其教育档案及学籍档案应当予以记载。

第三十三条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籍管理采用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的网络管理系统。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州(市)和县(市、区)主管单位代码,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及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合并的,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生学籍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生教育档案和学生学籍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学籍是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和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的依据。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需要配置学生学籍管理设备设施,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电子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意见,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州(市)实施意见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和职业初中(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5日起施行。《云南省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办法(试行)》(云教普字[93]第004号)、《云南省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缓学、免学、停学管理办法》(云教普字[93]第005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教育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教育经费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布部门】河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7.07.06 【实施日期】2007.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基础教育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基础教育财务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着不少问题。前段时期,省审计厅组织各级审计部门对全省中小学校2006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发现少数地方存在着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学校违规集资和负债严重;财政、教育部门滞留、欠拨和挪用学校经费;中小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属少数地方的个别现象,但严重地损害了教育系统的形象,影响到教育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为及时纠正上述错误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教育部门、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中小学财务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教育、中小学校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教兴豫”战略、实现中原崛起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分析当前教育财务工作面临的形势及所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管三位一体教育财务监督体系,加大对学校的监管力度,加强对中小学校财务的管理,维护教育系统良好形象,保障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各中小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学校内部财务审批、管理、支出办法,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事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

各州、市教育局,省属中小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认识,把《若干规定》的要求落实到位。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是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切实把《若干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二、加强督查,营造落实《若干规定》的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落实《若干规定》的办法,定期、不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地区、部门和学校评优、晋级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查处。坚决制止各种违规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各种行为,要严格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查处。 附件: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现代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提升全省基础教育软实力,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普通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的有关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资质,并依法履行管理学校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职责。健全基层党组织并充分发挥其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以及其他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条 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过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落实教职工对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成立由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社区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普通高中校务委员会,应当吸收学生代表参加。 第三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开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收支、评优晋级、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等重大事项的相关政策及其执行结果。建立面向社会的举报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开展现代价值教育。学校要以“三生教育”为载体,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设现代教育价值体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生命观、生存观和生活观,尊重师生人格,激发学生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观。学校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重点关注、关心有特殊心理问题的学生。 第五条 减轻学生负担。学校应当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努力促进学生生动活泼、积极主动地发展。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沟通交流的能力。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使学生有更多时间参加体育锻炼和发展兴趣特长,有效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第六条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意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2533378.html, 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的意见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7年第09期 各州市教育局、司法局、普法办,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制定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以下简称《大纲》)。为落实《大纲》各项工作要求,提高我省青少年法治教育水平,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大纲》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客观要求。《大纲》深刻阐述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确立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确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容,拓展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途径,健全了青少年法治教育保障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青少年法治教育系统化、科学化水平的纲领性文件。各州市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各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宣传栏等方式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大纲》,形成全社会了解《大纲》、熟悉《大纲》,按照《大纲》要求系统、科学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良好局面。 二、分阶段分学段深入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 《大纲》确定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总体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普及法治知识,养成守法意识,使青少年了解、掌握个人成长和参与社会生活必需的法律常识和制度,明晰行为规则,自觉尊法、守法;规范行为习惯,培育法治观念,增强青少年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分辨是非、运用法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意识和能力;践行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引导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大纲》还针对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阶段明确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阶段目标。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命名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的决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命名第九批云南省绿 色学校的决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环通[2015]28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12.04 【实施日期】2015.12.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命名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的决定 (云环通〔2015〕285号)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教育局,滇中产业新区环境保护分局、教育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决定》(云环〔2013〕11号)为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我省绿色学校的创建活动,鼓励在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校,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九批省级绿色学校的通知》(云环通〔2015〕219号)精神,云南省绿色学校创建领导小组对各州市组织推荐的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进行了认真评审,决定对昆明市第十二中学等105所学校进行命名和表彰。 附件: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名单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云南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4日附件 第九批云南省绿色学校名单 昆明(17) 1.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小学 2.昆明市西山培奇全纳幼儿园 3.昆明市西山区福海杨家中心学校 4.昆明市五华区海源小学 5.昆明市五华区第三幼儿园 6.昆明市第十二中学 7.昆明市官渡区东华二小 8.昆明市盘龙区古幢小学 9.昆明市盘龙区东庄小学 10.昆明市第三十四中学 11.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大渔小学 12.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第一中学 13.昆明市石林县长湖镇维则青联希望小学 14.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民族小学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教育教学和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教育教学和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中小学、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全面开学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一、全面恢复教育教学秩序 各地各校要提前谋划,周密做好各项开学准备工作,确保学校全面如期开学。 (一)按照《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20-2021学年普通中小学校教学日历的通知》(云教发〔2020〕38号)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二、高三年级学(略)报到,9月1日上课;高一年级学生9月6日报到,9月7日上课。 (二)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开学时间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安排执行,中职学校开学时间参照普通高中安排执行。 (三)高校按照“错区域、错层次、错时、错峰”原则,周密安排开学工作,所有高校须于9月10日前开学(新生可在9月底前开学)。 二、科学精准做好校园疫情防控 (一)落实各方责任。各级教体部门要落实主管责任,对辖区内学校开学前疫情防控准备、开学后各项措施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特别要加大对边境地区、条件薄弱学校防控硬件条件保障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学校要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校内各类风险隐患,确保防疫人员到位、设施设备到位、防疫物资到位、防控制度落实到位。 (二)做好开学准备。开学前,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按照《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云卫疾控发〔2020〕18号)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一人一档”建立师生员工返校前14天信息台账,掌握师生员工暑期行程轨迹、健康状况。对排查中发现的高、中风险人员,按照“应检尽检”的原则,要求返校前7天内进行核酸检测。 (三)做好入校查验。开学当天,指导师生员工做好返校途中的自我防护。学校全面梳理所有入校通道,加强管控。在校门口设置临时等候区,为入校时出现可疑症状的人员提供临时处置场所。无关人员一律不准进校,师生员工进校门一律核验身份、扫健康码、测量体温。 (四)强化日常防控。开学后,要严格日常管理,严格守好校门,严格活动管控。强化教室、食堂、宿舍、实验室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清洁消毒和安全管理。继续严格执行晨、午(晚)检制度和因病缺勤跟踪登记制度。指导师生员工科学佩戴口罩。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重点节点、重点事”的防控,加强秋冬季传染病高发时节等关键环节管理。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应急工作机制运转顺畅,做到疫情在校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大我省乡村教师培养力度,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推动师范生培养模式改革,根据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要求,自2017年起,在全省开展公费师范生(即地方免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和定向就业工作。公费师范生按照有编有岗、统一考试、签订协议、公费培养、定向就业、履行服务期承诺的原则进行培养和使用。2017年的培养方向为小学全科教师和初中一专多能教师,培养人数共356人,其中小学全科教师212人,初中一专多能教师144人。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和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定向岗位县(市、区)乡村学校(含幼儿园)任教,服务期为6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110号)要求,自2017年起,在全省推进公费师范生(即地方免费师范生,下同)定向培养和定向就业工作。 一、实施范围

(一)在各地申报乡村教师岗位需求的基础上,按照有编有岗、统一考试、签订协议、公费培养、定向就业、履行服务期承诺的原则,生源地优先,面向全省招录高中阶段毕业生,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各地乡村学校持续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乡村教师。 (二)遴选符合条件的省内高等学校承担公费师范生培养任务,培养学制为3~4年,毕业生取得毕业证、授予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定向岗位县(市、区)乡村学校(含幼儿园)任教,服务期为6年。 (三)公费师范生培养方向为:学前教育教师、小学全科教师、初中一专多能教师、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民汉双语教师。 二、培养计划 (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补充乡村教师队伍的实际需求,商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衔接的基础上,准确确定公费师范生分学段、分学科的年度需求计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于每年9月底前,将《云南省公费师范生培养需求统计表》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用于编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和培养经费预算。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向集中连片特困地区、革命老区、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文章来源: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点击数:5920 次更新时间:2012-06-07 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2533378.html,/chn201004051531556/article.jsp?articleId=15994590 登记编号:云府登966号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 2 号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4月9日云南省教育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 月5 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发布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汇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指导县(市、区)工作的意见,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具体办法,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第四条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学校校长是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河南省教育厅办学标准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建设厅 关于发布《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建委: 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豫政…2007?2号)的要求,由省教育厅制订的《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经有关部门会审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的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 附件: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建设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河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 (试行) 根据原国家教委、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发布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和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2008年发布的《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以及现有涉及中小学建筑、教学卫生、生活卫生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一、布局和规模 1、根据人口分布和人口出生率等综合因素,人口比较密集的平原地区,原则上每0.5万人左右设一所完全小学,每2-3万人设一所初中。 2、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平原地区小学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2公里(不含寄宿制学校)。山区和边远农村可适当保留部分教学点。同时,积极推进寄宿制学校建设。 3、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建设适度规模的农村中小学校。完全小学一般为1-4轨,班额控制在45人以下;初中一般为4-8轨,班额控制在50人以下。 二、校园和校舍 4、校园规划合理、区域分明、互不干扰。小学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2平方米,初中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6平方米。 5、有砖混围墙或铁质栅栏,砖混围墙高度不低于2.5米。有铁质校门和标准校牌。 6、新建校舍建筑一般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以适应教育发展对可变空间的需求。抗震设计类别执行乙类标准。完全小学和初中的主要建筑应尽可能建设楼房。完全小学的教学办公楼不宜超过三层,初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 《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 云教师[2005]8号 各州、市教育局: 为配合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提高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通知》(教师(2005]5号)、《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意见》(教师[2004]4号)的精神和《关于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首批实施工作的批复》(教师司[2005]24号)要求,以及省教育厅《云南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实施方案》的部署,并结合云南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规划,决定在我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制定下发《关于云南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见附件1),请各州(市)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宗旨是:以《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为依据,以全面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促进技术在教学中的有效运用为目的,建立教师教育技术培训和考试认证体系,组织开展以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技术培训,全面提高广大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水平。该计划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学用结合、注重实

效”的原则组织实施。从2005年开始,组织我省部分州、市、县(市、区)作为首批实施地区。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从2006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到2007年底,通过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使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普遍接受不低于50学时的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培训,并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教育技术能力水平考试认证。 该计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省教育厅成立了由师范处、电教馆和招考办等处(室)共同组成的云南省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项目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2)和计划实施专家组(见附件3),对该计划实施工作进行组织、实施与管理,该计划项目办公室设在省电教馆,负责该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启动实施该计划是落实《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规范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教育技术应用能力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等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州、市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设计,充分发挥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协作,扎实工作,保证该计划的实施达到预期目的。 请我省首批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州、市级教育局根据本通知和《关于云南省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计划>的意见》的部署,结合本州、市的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师范处和项目办公室。

云南省教育厅2019年云南省地方公派

云南省教育厅2019年云南省地方公派 出国留学选拔简章 一、总则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提升教育对外开放质量,更好地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人文交流内涵发展,强化教育对外开放高端引领,立足选派云南省八大产业急需专业人才,加快高层次人才和“双一流”人才的培养,支持与推动云南省经济、教育、科研事业发展,结合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地方发展特色,做好云南省地方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选派工作制定本办法。云南省教育厅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选派计划 2019年云南省地方公派出国留学项目计划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将在全省教育系统范围内选拔各类出国留学人员100人左右。 (一)选派项目及计划 1.“双一流”学科建设出国留学项目 选派目的:为加强一流学科建设,提升云南省高校在周边国家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推进我省高校“双一流”人才培养,增强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服务的能力,着眼于培养更多创新型、紧缺型、复合型国际化人才。加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

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应用型、复合型的国际区域问题研究人才,促进高端智库建设,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 1.资助计划:40人; 2.资助期限:6-12个月,成组派出(6个月); 3.资助内容: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含医疗保险); 4.派出方式:自行对外联络,个人派出或成组派出(3-4人); 5.资助方式:省教育厅全额资助; 6.派出身份: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 2.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项目 选派目的:为加快推进云南省新时期高等教育对外开放工作,支持建设高校积极参与国家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把云南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区域教育辐射中心和来华留学的重要目的地为目标,拓展深化教育对外交流合作内涵发展。加大通晓南亚东南亚国家语言、国情、法律及贸易规则等人才的培养力度,积极支持国别区域研究中心建设,肩负起“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使命,在云南省人民政府与周边九个国家建立的合作机制框架下,更好地推进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建立宽领域、深层次合作关系。 1.资助计划:20人; 2.资助期限:6个月; 3.资助内容:往返国际旅费、国外生活费(含医疗保险); 4.派出方式:自行对外联络,个人派出;

云南省教育厅就业服务网高校毕业生电子档案上报系统使用说明

云南省教育厅就业服务网高校毕业生电子档案上报系统使用说明1.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向各系院提供一个系院管理员的用户名及密码,进入云南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首页(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5b2533378.html,),点击“云南毕业生服务网”。 4.学生登陆点击首页右上方“毕业生电子档案上报系统”图标进入上报系统页面,选择你所在学校名称进入学生登陆页面(登录前先阅读“电子档案上报系统常见问题解答”),输入学号及密码(都是学号),登陆学生信息管理页面。录入推荐表、基本情况和深入了解的信息,信息填写完之后保存和上报到班主任。 5.学生电子档案上报完成后由班主任审核学生推荐表内容是否完整,信息完整后班主任审核(打勾)并上报到院系。 7.院系审核(打勾)后把数据传送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中心可点击院系、班级页面,查看院系及班级上报审核情况,审核(打勾)后上报到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 8.各级使用自己的用户名进入到自己的管理页面后对各自内容进行修改。 9.学生使用自己的用户名进入后,能修改自己的资料及密码(学生用户名为学校代码+学号,密码为用户名,登陆后可自行修改)。 注:①手机号码必填。系统会自动发送一条包含教师或学生的短信息到教师或学生手机上。教师信息有:学校、专业、班级、用户名、密码。学生信息有:学校、专业、班级、姓名、学号、密码。教师和学生的密码可登陆后自行修改。②各级管理员的用户名、密码长度为6—12位,数字、字母均可。③如有疑问,请致电:0871--5121759云南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王敏、吴炜老师。 必须11月10号前完成,逾期后果自负! 楚雄师范学院就业指导中心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教学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教学工作的 通知 教基一〔2012〕39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现就加强我省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教学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教学工作 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教学工作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重大举措,是培养和增强中小学生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做好中小学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教学工作,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全面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体系,系统、全面、深入的开展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教学活动,逐步建立健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保障机制,不断提高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实施水平和教育效果。 二、明确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重点内容和教学要求 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从预防和应对社会安全、公共卫生、意外伤害、网络和信息安全、自然灾害、以及影响学生安全的其他事故或事件六个模块入手,以中小学生交通安全、防火安全、预防溺水等安全知识为重点,分小学低年级、小学高年级、初中、高中四个学段科学设置教学内容,确保学生树立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技能。 在实施中小学安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好统筹规划,整合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内容,完成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规定的教学内容;另一方面又要明确不同学段的重点教育内容和实施途径,分阶段、分模块循序渐进的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

云南省教育厅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每年拔出专款设立高等学校科研基金。为充分发挥该基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计划、经费、项目、成果管理及成果转化工作,在“云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修订本办法。 一、计划管理 第一条省教育厅的科研经费由六部分组成: 1.科研基础费; 2.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基金项目; 3.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4.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兴农基金项目; 5.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6.在读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第二条省教育厅科研经费的资助范围: 由省教育厅下达教育事业经费的高等学校,可对上述五项基金提出申请,其他高等学校可对上述第4项基金提出申请。 第三条科研基础费由省教育厅核定下达厅属学校;由学校掌握用于资助学校科研计划研究的项目:

制定科研基础费的计划,主要根据学校的科研规模、学科专业点数、上年研究与开发人员、机构数量及任务、科研能力、科技成果推广、获奖和全校科研工作管理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四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基金项目主要资助有特色、有水平,有重要应用前景、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和在申报前已组织进行过一定基础工作的科研项目。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主要资助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研究、学术研究以及应用研究项目。 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兴农基金项目,支持对国民经济建设有意义的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和振兴农业的科研活动。 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旨在培养年轻学术带头人、科研骨干,储备科技后备力量,用于资助36周岁(含36周岁)以下具有中职以上的青年教师开发科研活动。 第五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基金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兴农基金项目,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按其各自的资助范围,根据择优支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自愿申请、分项论证、专家评审,省教育厅批准实施。 第六条第一条中2、4、5三项基金择优支持下列研究项目: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全省教育宣传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全省教育宣传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的决定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教社[2013]698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07.24 【实施日期】2013.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全省教育宣传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教社〔2013〕69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2013年以来,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切实加强新闻宣传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和教育主流专业媒体的影响力,为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在这一过程中,各地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成果和先进事迹。为了发扬成绩,鼓励先进,省教育厅经过认真评选,决定对全省123个教育宣传先进单位和129名先进工作者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证书,以资鼓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全国、全省教育宣传信息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积极

回应群众关切,做好教育工作的宣传者和推动者,为使全省教育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河南省教育厅 2013年7月24日 附件 2013年河南省教育宣传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河南省教育宣传先进省辖市(15个) 南阳市教育局信阳市教育局驻马店市教育局 新乡市教育局焦作市教育局安阳市教育局 商丘市教育局周口市教育局开封市教育局 濮阳市教育局平顶山市教育局济源市教育局 三门峡市教育局洛阳市教育局漯河市教育局 河南省教育宣传“特优”县(市、区)(22个) 安阳县教体局息县教体局邓州市教育局 上蔡县教体局镇平县教体局固始县教体局 唐河县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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