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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名词解释题(总题数:7,分数:14.00)

1.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武大2007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的事实是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解析:

2.自由与秩序(武大2006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秩序是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因此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秩序是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条件,它既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2)自由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文化,被广泛运用在哲学领域、政治(社会)领域和法律领域。自由在法学和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是指权利主体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的一致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界限。 (3)自由与秩序都是法律价值的内容,两者在实际现实中存在着矛盾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

解析:

3.社会正义(厦门大学2011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层面:①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②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解析:

4.实质正义(浙大2006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解析:

5.形式正义(厦门大学2009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形式正义是指怎样实施道德和法律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形式正义,是与实质正义相对的概念。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解析:

6.正义与平等(武大2007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正义,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家们认为正义是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而这种理想关系的具体内容是: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得到的结果或决定,它保证不受个人情感的影响而公正无私。(2)平等,从广义上讲是指社会主体于相同的情况下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资格、相同的发展机会和相同的待遇。就发展形态而言,平等经历了平等的观念、平等的原则和制度、平等的实现状态三种形式。 (3)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将正义与平等的区别进行了经典的阐述。他认为社会正义论包括两个正义原则:①最大自由平等的原则。每个人都享有和其他所有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在基本自由的分配问题上,每个人都应获得公平的对待,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人民所享有的基本自由应尽可能广泛。②差异原则。社会正义并不是代表一种绝对的平等,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但这种差异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修正:a.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应安排得对所有的人都有利,否则,差异原则将导致公平体制的崩溃;b.社会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应仅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差异原则的实质是对形式正义进行效率安排,使得相对公平的存在具有积极的实效性。)

解析:

7.法律位阶(南京大学2008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法律位阶是指在正式的法律渊源中各类法律的效力等级关系,以及某一类法律在效力等级体系中的地位。效力较高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低的法律,就是上位法;效力较低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高的法律,就是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这就是等级序列的基本原则。(2)一般说来,现代社会中正式法源效力的高低主要依存于制定或确认法源的主体的权力性质和来源,不同等级的权力参与法律的创制活动,直接导致法源效力的大小。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的等级性是法源效力划分的主要标准和决定因素。中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表现为:①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等级关系;②法律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机制。)

解析:

二、简答题(总题数:11,分数:22.00)

8.简述法的价值。(中山大学2010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1)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哪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按照一般的价值观念,人身安全、人格尊严、社会的公共福利、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善良风俗的维持、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等,都是美好的和值得珍视的,都是有价值的,其中,人权、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率,在现代社会更是备受重视的基本价值,它们都需要用法律来维系和促进,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过程就在于对那些有价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和推动的过程。被法律所保护或推动的安全、自由、正义、福利等诸种价值,是存在于法律文本之外和社会生活之中的,它们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因此,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对象价值”或“外在价值”。(2)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比如,法律应该逻辑严谨,而不应当自相矛盾;应当简明扼要,而不应当含混繁琐;应当明确易懂,而不应当神秘莫测,等等。与法的目的价值不同,法律的这些品质与属性既不是法律所服务的对象,也不是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社会理想,而仅仅是指法律自身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和值得肯定的“好品质”,对于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可称之为法的“内在价值"或“形式价值”。 (3)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在英语和其他西语中,价值一词同时具有名词和动词两种属性,当动词使用时其意

思是“评价”。因此,在西语法学文献中,人们也时常在价值评价标准的意义上使用“法的价值”这一术语,在许多场合,讨论法的价值问题就是讨论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

解析:

9.法的目的价值。(吉林大学2007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是整个法的价值体系的基础,目的价值最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性和基本使命。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特征: (1)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凡是可以借助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来加以保护和促进的美好事物,都可以被视为法的目的价值。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是与人的需求的多样性和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多样性直接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现代社会在此种多样性方面大大超过了古代社会,因而,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也就更显突出。对于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不可能将其详尽无遗的罗列,而应特别选取其中比较重要的目的价值加以分析考察。 (2)法的目的价值的时代性。社会特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是一定价值观念赖以形成的基础,换言之,任何社会和个人的价值观念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制度环境和文化传统等现实因素所孕育的产物。在历史演进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生活条件是发展变化的,不同时代的社会价值观也不可能完全一致,由此,反映在法律制度层面的法的目的价值,也会呈现出一定的时代特征。也就是说,不同时代的法律制度,在它们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所服务的对象方面,可能有不同的价值选择。)

解析:

10.法的形式价值包括哪些内容?(中南财大2004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法的形式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尽管这些品质并不直接反映法的社会理想和目的,但是,它们却构成了“良法”或“善法”在形式上所必须具备的特殊品质。这些品质被认为是值得珍视和追求的,是合乎期望和理想的,因而也是有价值的;而与之相反的那些品质则是“不好”的和应当避免的,因而是无价值或负价值的。 (2)法的形式价值包含着许多具体的内容。例如:法律应当具有公开性,而不应诡秘难知;应当具有稳定性,而不应朝令夕改;应当具有连续性,而不应陡然巨变;应当具有严谨性,而不应破绽百出;应当具有灵活性,而不应过于僵化;应当具有实用性,而不应华而不实;应当具有明确性,而不应含混不清;应当具有简练性,而不应冗长繁琐,等等。在法律的上述各种形式特点或品质中,前者往往被认为是有价值的,后者则否,甚至被普遍视作一种应予拒斥的“恶”。对于实现法的目的价值而言,形式价值的确具有无以复加的重要性。如果一个法律制度不具备形式上的优良品质,它就不是“良法”,即使它追求良好的社会目的,这些目的也必然会归于虚幻。 (3)对于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社会而言,法的诸种形式价值中,有四种价值显得特别重要,这就是法的权威性、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①权威性指的是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律,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②普遍性指的是不因人设法,用一般性的规则来调控所有人的同类行为;③统一性指的是保持法律制度本身的和谐一致,消除矛盾和混乱;④完备性指的是实现有法可依,在应由法律加以调整的行为领域消除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任何人都不难想象,假如一个法律制度有着值得称许的理想和目的,却毫无权威性可言,经常对藐视法律的行为无可奈何,同时,它的规则也缺乏普遍性、统一性和完备性,经常因人设法、一事一法、自相矛盾、空白和漏洞过多,那么,所有美好的理想和目的就都会成为这个法律制度的“不堪承载之重”。)

解析:

11.简述法的评价标准的功能与我国法制建设中应坚持的标准或原则。(武汉理工2007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我国法律标准评价发生的变化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改革开放前后我国的法律评价标准发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价值确认标准的变化价值确认问题,即按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正当的,是符合法律的理想和目的因而是值得肯定和保护的,同时,也要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不正当的,是抵触法律的理想和目的因而是应当予以禁止和取缔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法律评价标准中确定

了生产力标准和人道主义标准,改变了改革开放之前以阶级斗争为中心的价值标准。②价值位阶的变化法的所有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事物,但是,并非所有有价值之物都是等价的,它

们之间在价值大小、高低、多少上可能是有所差异的。改革开放之后,随着1982年宪法的颁布以及立法法的公布,我国确立了以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的法律价值位阶。而在改革开放之前,由于文革时期对法治

的大肆破坏和践踏,我国没有一套完整的价值位阶体系。 (2)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应当坚持下述评价标准或原则:①生产力标准。在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首先坚持生产力标准。也就是说,一种行为是应予保护还是应予废止,一项具体的法律措施是应予肯定还是应予否定,首先要根据其是否有利于我

国的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综合国力的提高,是否有利于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而定。

在一般情况下,生产力标准是通过法的目的价值来体现的。②人道主义标准。这一标准的核心含义是:以人为本,一切政治、法律措施,一切社会活动,只有当它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发

展时,才是有价值的。以任何借口去粗暴践踏人权的行为,都是对人类尊严的亵渎,都是不能为社会主义

法制所允许的。我国法律除了规定对于所有社会活动主体的人格与尊严予以平等保护之外,还对刑事被告

人的权利、残疾人的权利以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予以特别保护,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内涵。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人道原则是中国共产党所代表的先进文化在法律价值领域的生动体现和必然要求。③现实主义原则。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必须从社会实际出发,而不能从脱离现实的“美妙理想”出发,法律

的价值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也必须根据现实需要的变化而加以充实和调整。反之,如果在进行价值评价时

脱离本国的国情,无视现实条件所能够提供的资源、手段和可能性,就会“欲速则不达”,使社会付出不

必要的代价;如果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发展,无视现实生活条件的重大变化而墨守陈规,则会阻碍法制与社

会的进步。④历史主义原则。对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持一种历史主义的态度,即要站在历史发生的当时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历史,而不是站在“现在”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历史。某些

在现在看来是无价值甚至是反动的东西,在历史上可能不一定如此,相反却可能是非常进步和有价值的。

在研究中华民族法律文明史的时候,尤其应注意这一点,否则,必然导致历史虚无主义,它既可能引起“左"的错误,也可能引起右的错误。)

解析:

12.如何鉴定良法与恶法?(清华大学2005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在法律界长久以来一直有良法和恶法的争论。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曾对良法和恶法的性质进行了界定。 (1)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将法与道德联系在一起。美国法学家富勒将法律

的道德准则分为“内在的道德”与“外在的道德”。著名思想家罗尔斯认为“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概念不仅包括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律原则,而这些原则实

际上就是道德原则。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思想已超越了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的良法范畴,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①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主要体现为一种公平、正义、自由的立法理念,着眼于对封建法制的理论批判;而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更加关注现实的法制生活,着眼于对现实法律的批判性思考。②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除了承认内容(实体)上的良法外,还认为良法应该有程序上的特定内涵,从而把

良法标准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揭示。 (2)分析法学派则认为法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他

们主张恶法亦法。作为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的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提出“法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劣是

另一回事”。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强调恶法亦法。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承认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尽管有向自然法学说靠拢的特征,但法与道德的关系仍被表述为“二者无必然联系”。

(3)在关于什么是良法和恶法的问题上,仍然没有确定的标准进行评判。一般认为符合下列标准的法律即为良法,反之则为恶法。良法,又称善法,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良法的标准是根据法的应然(理想状态的法)所设计的原则体系,是任何法律成为良法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实质良善性与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①就实质标准而言,亚里士多德认为,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应当是符合正义的法律,而正义的法律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为了某一阶级(或个人)的利益;其次应该是体现人们所珍爱的道德价值(对古希腊人而言就是自由);再次应该能够维护合理的城邦制于久远。就形式标准而言,亚氏认为良好的

法律应该具有普遍适用性、相对稳定性、最高权威性和刚柔协调性等特点。良法的标准不仅仅是法律所应

该体现的某种伦理道德价值,它至少应该包括“价值标准”、“形式标准”与“程序标准”三个方面。“正义”是良法的首要价值标准,“秩序”是良法的基本价值标准,“效率”是良法的重要价值标准。②除具有价值标准还有形式标准,即法的形式合理性,良法的形式合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律的

确定性原则,平等原则,国情原则,人权原则,无矛盾性原则,相对自治原则;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表现

在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法律体系的发展性,法律体系的完备性,法律体系的内在协调性。良法的程序标准:立法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法律监督程序的

正当性与合理性。)

解析:

13.简述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武大2007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多维、多层次的庞大体系。其中包含着各种准则。不同的法体现着不同的价值准则和价值观念。不同的时代、国家、阶级、群体、个人在法律实践和法律理论上可能

具有不同的法的价值观念。不同法的价值准则和法的价值观念各自内部和相互之间的矛盾,就是法的价值

冲突。这种冲突不仅表现在不同法的价值准则、观念之间,而且也表现在法的价值准则、观念的不同性质

或形式上。法的各种价值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①人类生活需求的多样性决定了价值目标的多元化。人类

的生活需求是多方面的,因此,法律制度所要达到的目标也是多元的,而社会实现这些目标的资源和机会

却是有限的。在法的价值发生冲突的所有特定场合,其背后都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即稀缺的资源和机会不

足以支持所有价值目标同时得到实现。②人类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法的价值冲突变得更为常见和复杂。社会价值目标的多元化只是使不同种类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成为必然;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又会导致两种

形式的价值冲突。一方面,由于人们的价值偏好不同,由此会导致不同种类法的价值的冲突。另一方面,

由于利益分化的作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完全可能在同一种利益之上发生竞争。③除了以上两点基本原因之外,社会变迁、制度改革以及立法政策的变更等因素,都会引起法的价值的冲突。)

解析:

14.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时应遵循的原则。(首都师范大学2010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法的价值冲突的概念法的价值冲突是指法的不同价值在特定场合处于竞合状态时,相互排斥的状态。法的价值冲突既可能发生在目的价值层面,也可能发生在形式价值层面。 (2)解决

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在法的价值存在冲突时应当适用一定的原则来对冲突进行整合,这些原则包括:①

兼顾协调的原则。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或司法,在价值整合时,都应当优先采取兼顾协调的立场和态度来

处理各种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因为所有的价值目标都是值得追求和珍视的,即使它们之间发生冲突,也

与人身安全与暴力犯罪或财产利益与合同诈骗之类的冲突有本质区别,故而,最大限度地协调它们之间的

关系,通过富于智慧的安排尽可能地避免、化解或弱化价值冲突,应当成为首位的选择。②法益权衡的原则。在价值整合的过程中,总是会出现相互冲突的价值达到无法兼顾协调程度的情况。这时,继续采取兼

顾协调的立场和态度已经不复可能,而应当有所取舍。但是,取舍之间应当有所归依,在这种场合,法益

之间的权衡比较必须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无论是以权利形态存在的法益,还是以非权利形态存在的法益,都应当在经过仔细斟酌之后,以“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决定取舍。③维护法律安定性的原则。法治社会的特点是通过而不是绕开法律去实现公平正义,去促进自由和秩序,因此,确保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就成

为特别重要——在很多场合是头等重要的价值。如果为了实现某个具体的价值目标而动辄使法律的安定性受到损害,则法治就成了一个无意义的名词,因此,在法的价值整合过程中,精心保全法律的安定性是十

分必要的。以上原则具有先后的顺序,但是不具有排斥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适用以上三种原则进行冲突的整合。)

解析:

15.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南京理工2011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对秩序起着重要的维护作用,主要表现在: (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在阶级对抗

社会中,最根本的冲突是阶级冲突,此种冲突在本质上是不可调和的,如果缺乏有力的控制手段,必然导

致相互冲突的阶级以至整个社会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为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必须把阶级冲突控制

在秩序的范围内。法作为与国家相互联系的一种重要统治手段,对于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起着不可替

代的作用。①将统治的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层面,使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②把阶级

冲突控制在统治秩序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内,从而保证阶级统治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把法律作为统治的权威手段,将阶级关系纳入秩序的范围,使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得到缓和,这是统治阶级长期统治经验积累的结果。法律权威的理想状态被称为法治,迄今为止,各发达国家在治理方式上已经经历了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无秩序无规则的权力运行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非常之大,而且极有可能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因此,建立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不可忽视。法律在此过程中可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从历史的趋势看,这种重要性不断增强。法律是消灭专制主义、限制自由裁量、建立权力运行秩序的重要手段,其发挥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①明确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并加以有力的保障,确保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②法律要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做出科学的安排,主要包括:规定各权力主体(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合作、协调与制约关系,各权力主体内部的职权分配以及权力运行的程序机制等等。(3)维护经济秩序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居主导地位,而交换的规模很小,所以法也主要集中在对于农业生产方面的关系进行调整。在进入商品经济阶段之后,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交换则成为商品实现价值的必经途径,经济形态日趋复杂,经济秩序对法的依赖性前所未有地增强了。法维护经济秩序的表现如下:①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②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③调控经济活动;④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4)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如果没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能让人们放心地享受其合法利益的话,人类的一切活动就都失去了最起码的条件。所以,任何社会都必须要建立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法对此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① 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法律一般以三种形式划定权利义务的界限: a.由法律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并赋之以明确的内容; b.法律只提供依据或规定某些标准,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并确定具体内容; c.法律设立了权威解释制度。②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社会秩序的建立还必须辅之以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法则是文明社会里解决纠纷的最重要手段。③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等属于社会基本安全,它们是人类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最起码条件,所以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的维护。 (5)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在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法律往往既是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彼此沟通、交流和理解的基本途径和手段,同时又是各个国家在这种彼此的沟通、交流和理解之中所达到的对待和处理建立、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最低限度的共识的基本形式;既是具有最权威效力的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各种观念与措施的制度表达,又是可靠而公正的对侵害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行为有效的障碍排除机制。特别要指出的是,对于建立和维护公正而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来说,在反对恐怖主义、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全球合作等方面,法律正在发挥着重大作用,而且它必须发挥更大的作用。)

解析:

16.你如何理解“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一命题?(北航2010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就自由的含义来说,它意味着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意味着人的自主,因此它对人来说是重要的。这种重要意义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没有自由,人就不是主体。如果人在与自然的关系上没有自由,就只能像其他动物一样消极地适应自然,受自然的奴役;如果人在社会中没有自由,即意味着受到享受自由者的统治。无论被统治者得到怎样的物质待遇,只要否定了意志自由,否定了人的自主,他就处于一种受奴役状态。 (2)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人都要谋求自我生存和发展,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自我意识。人在生存和发展中离不开人自我主观能动性的存在和发挥。人的自由,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观。 (3)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人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度迈进、获得新的发展的保证。自由是人们奋进的动力和目标之一,人类沿着奔向更高自由的自由之路不断地超越过去、开创未来。正因为自由有如此意义,对自由的追求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目标。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表达了所要追求的目标:“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解析:

17.简述法律保证自由实现的方式。(中财2011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所讨论的是法如何保障自由的问题,这是与法发挥作用的一般特征相关联的。总结起来可以将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归纳为以下几种: (1)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以权利义务方式设定自由的范围以及实现方式,实质是将自由法律化为法律自由。法律规范社会活动的基本方式就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为每一个人及整个社会活动提供基本方案。在法律调整中,权利规范确认和描述了主体的自由及范围;义务中的禁止表达了对他人自由不得妨碍的要求;义务中积极作为的规定,对应了权利人自由的要求,即通过作为方式构成权利人自由实现的条件。由此,法律为每一社会活动主体划分出了自由的范围,确定了主体间在自由行动中的相互关系。在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设定中,不仅包含着对社会生活不同领域自由的选择和安排,而且包含着对各种自由实现方式的选择和安排。权利义务包含着自由实现方式的设定。这些设定,为每一社会活动主体和整个社会的自由活动提供了基本方案,为自由的享受提供了前提。(2)将责任与自由联结这里的责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义务,而是指作为第二性义务的责任,即自由主体应当、而且必须对自己的出于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妨害他人的自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的设定否定了破坏自由的自由,对于保障每个人的平等自由是绝对必要的。在社会活动中,自由是可能被滥用的,自由的主体可能滥用自由进而损害他人的自由及其他利益。法律防止这种可能性的重要手段就是设定法律责任,以此向社会表明滥用自由将承担的不利后果,责任的实现将伴随着由国家实施的法律制裁。这是一种实体法上的保护手段,它加强了对权利义务所设定的自由活动方案的保护。(3)设置国家权力及正当程序以提供救济当社会活动主体的自由受到侵害,不可能也不能由各主体自行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律责任。各主体自行实施法律必将造成对自由更大的侵害。因此,确定违法者责任和对其实施法律制裁应当是一种国家权力,需要由专门国家机构运用。从法律调整的角度来说,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当国家通过法律将一种自由确认为法律权利后,即意味着国家承担了保护的责任,当这种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有义务对受害者提供救济,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解析:

18.简述法在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方面的作用。(北理2008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法与诉讼正义的含义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社会正义是指一种特殊的正义:社会体制的正义,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二是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2)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的规定和程序①司法独立,即司法机关和法官个人在行使司法职能时有不受组织和任何长官的干涉的自由(如果没有这种独立和自由,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法官在其任期内行使权力时,不应有不利于他的调动。②回避制度,即任何人不应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换言之,法律纠纷应由超然于当事人的第三方来审理。③审判公开,即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监督,但不受舆论所左右。审判公开隐含“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应当昭示天下”的格言。为了让人们信赖法律,司法机关必须公开执法并让所有当事人看到法律机构是如何工作的。如果秘密审判,就难以保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当然,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并由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④权利平等,即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权。冲突和纠纷双方均应得到有关程序的公平通告,并有公平的机会去出示证据,进行抗辩。⑤合乎情理,即判决的内容应当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为公认的正义观所支持。⑥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延误。⑦应有上诉和申诉制度,容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把初审法院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⑧律师自由,即律师能够没有顾虑地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咨询、代理、辩护等)。 (3)法在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方面的作用①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提高它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理分配。②以法律保障公民公平地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③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的权利;为各种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以使他们能过有尊严的生活。)

解析:

三、论述题(总题数:13,分数:30.00)

19.试述法的价值体系的特征及其构成。(南京大学2009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价值体系又称价值系统。有的学者把价值系统界定为“一个人所持的或一个团体所赞同的一组相关价值”。法的价值体系也可以被看作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创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换言之,法的价值体系所包含的各种价值是与法律直接相关的价值,而不是所有的价值。不重婚、不欺诈、不侮辱他人人格是好的和有价值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和财产的占有也是好的和有价值的,这些价值在法律上有意义,可以转化为法律上的义务或权利,因此,它们便构成了法的价值体系的一部分。 (2)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法的价值体系是群体现象,而不是个体现象。个人可以有自己独特的价值目标或价值观念,但是,法的价值体系并不是社会中每个人所持有的价值简单相加的总和,而是占统治地位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观念的权威表达,即通过国家立法权的行使而建立起来,并通过国家执法和司法权的行使而获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权威性价值系统。因此,在阶级社会中,法的价值体系不可避免地带有阶级性,而不论那些支持或论证这一价值体系的人们在主观上是否意识到这一点。当然,在阶级矛盾比较缓和,革命危机尚未到来的条件下,这种权威性的价值系统也不能不反映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下层群众在现存秩序之内的某些合理要求,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性。不过,只要社会中存在着一个有效控制了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统治集团,那么,它的根本利益和期待就必然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占据主导的地位。 (3)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由于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具有三种基本的含义和使用方式,因此,法的价值体系包含着目的价值系统、形式价值系统和评价标准系统三个子系统。①目的价值系统在整个法的价值体系中占据突出的基础地位,它是法的社会作用所要达到的目的,反映着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理想;②形式价值系统则是保障目的价值能够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形式价值的辅佐,目的价值能否实现就要完全由偶然性的因素来摆布;③评价标准系统是用来证成目的价值的准则,也是用以评价形式价值的尺度。以法的目的价值为基础,法的目的价值、形式价值和评价标准之间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关系,失去任何一方,都会导致法的价值体系的瘫痪和死亡。)

解析:

20.近来,钓鱼式执法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在钓鱼式执法活动中,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试以法的价值理论评述该种执法活动。(武汉理工2010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钓鱼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行政人员及协助执法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实施之时或结果出现之后,从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从法理角度来看,钓鱼执法体现了在秩序和正义之间发生冲突时,应该如何解决的问题。(1)钓鱼执法的原因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钓鱼执法的执法者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严打社会中存在的对社会秩序危害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所以在这种程度上,钓鱼执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偏离了其目的,以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危及当事人人身安全为代价,这不仅不能起到法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反而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2)钓鱼执法反映了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的冲突法律正义是一种通过创制和执行法律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其行为而形成的理想关系。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形式正义则是怎样实施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二者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同时实质正义的实现有赖于程序正义的保障。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这种冲突是基于二者各自的内在属性产生的。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该坚持形式正义优先,没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是不能保证的,同时实质正义被侵犯之后还可以救济,但是一旦形式正义被侵犯了,就没有办法救济了。在钓鱼执法中,执法者显然犯了本末倒置

的错误,将实质正义放在了比形式正义优先的位置。这种行为的结果很容易在程序上给公众留下执法不公的印象,从而会对执法甚至立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这也是钓鱼执法不断受到批评的原因。)

解析:

21.试述法的秩序价值。(南京大学2011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秩序的含义在人类面前存有两种秩序,一是自然秩序,另一是社会秩序。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因此,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在这种意义上,秩序根植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部结构之中,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内在规律是秩序的本质。抽象地说,社会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2.秩序的价值秩序,是法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它构成法律调整的出发点,也是法律所要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如果法律不能使社会处于有秩序的状态,就谈不上对人的自由、平等以及其他价值的维护。秩序的维护永远是法律调整的首要任务。 3.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主要表现在: (1)维护阶级统治秩序在阶级对抗社会中,最根本的冲突是阶级冲突,此种冲突在本质上是不可调和的,如果缺乏有力的控制手段,必然导致相互冲突的阶级以至整个社会在无谓的斗争中同归于尽。为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必须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法作为与国家相互联系的一种重要统治手段,对于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①将统治的触角延伸到社会各个层面,使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②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统治秩序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内,从而保证阶级统治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把法律作为统治的权威手段,将阶级关系纳入秩序的范围,使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得到缓和,这是统治阶级长期统治经验积累的结果。法律权威的理想状态被称为法治,迄今为止,各发达国家在治理方式上已经经历了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无秩序无规则的权力运行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非常之大,而且极有可能损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因此,建立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不可忽视。法律在此过程中可起到重要作用,而且从历史的趋势看,这种重要性不断增强。法律是消灭专制主义、限制自由裁量、建立权力运行秩序的重要手段,其发挥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①明确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并加以有力的保障,确保国家政权的民主性质。②法律要对国家权力系统的结构做出科学的安排,主要包括:规定各权力主体(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以及相互之间的合作、协调与制约关系,各权力主体内部的职权分配以及权力运行的程序机制等等。(3)维护经济秩序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居主导地位,而交换的规模很小,所以法也主要集中在对于农业生产方面的关系进行调整。在进入商品经济阶段之后,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交换则成为商品实现价值的必经途径,经济形态日趋复杂,经济秩序对法的依赖性前所未有地增强了。法维护经济秩序的表现如下:①法律保护财产所有权;②对经济主体资格加以必要限制;③调控经济活动;④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条件。(4)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如果没有一个安全的环境能让人们放心地享受其合法利益的话,人类的一切活动就都失去了最起码的条件。所以,任何社会都必须要建立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法对此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① 确定权利义务界限,避免纠纷。法律一般以三种形式划定权利义务的界限: a.由法律直接设定权利义务,并赋之以明确的内容; b.法律只提供依据或规定某些标准,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并确定具体内容; c.法律设立了权威解释制度。②以文明的手段解决纠纷。社会秩序的建立还必须辅之以解决纠纷的手段,而法则是文明社会里解决纠纷的最重要手段。③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等属于社会基本安全,它们是人类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最起码条件,所以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对社会基本安全加以特殊的维护。(5)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在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法律往往既是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彼此沟通、交流和理解的基本途径和手段,同时又是各个国家在这种彼此的沟通、交流和理解之中所达到的对待和处理建立、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最低限度的共识的基本形式;既是具有最权威效力的建立和维护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各种观念与措施的制度表达,又是可靠而公正的对侵害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行为有效的障碍排除机制。特别要指出的是,对于建立和维护公正而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来说,在反对恐怖主义、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全球合作等方面,法律正在发挥着重大作用,而且它必须发挥更大的作用。)

解析:

22.为什么说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武大2006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秩序,乃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秩序是人类生存的必须,秩序是人类发展的要求。秩序是法的价值。任何法,从秩序意义上讲,都要追求并保持一定的社会有序状态。法没有不为一定秩序服务的。在秩序问题上,不存在法是否服务于秩序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仅在于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价值,但并不是法的终极价值。除了秩序以外,法追求的还有生存、安全、健康、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治、文明、发展等。法的秩序价值与法的其他价值之间,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和发展。法的秩序价值是连接法与法其他价值的中介,法的秩序价值是法的基础价值。主要表现在: (1)秩序之所以是法的价值基础是由法对于社会的意义所决定的社会是人与人结合并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统一整体。法具有组织社会、调节社会的意义。有了社会,才有了包括法在内的社会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只有在法等社会规范的作用之下,才可能使一个社会得以维系和演进。法对于社会的意义,首要的也就是建立起最必要的人际秩序,使人与人能够共存。维护人际秩序的规范并不仅止于法,但在众多的规范中无疑只有法才是人们最可能因受外在压力或受外在压力的逼迫而不得不遵行的准则。法对于社会的这一意义其实也就是法的秩序价值的体现。(2)秩序之所以是法的价值基础是由法对于统治的意义所决定的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的国家意志,是统治者实现统治的工具。任何统治的建立都必然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建立。没有秩序的统治,就根本无法称为统治。因为在一片混乱之中,统治的权力根本无法行使。体现统治者意志并为统治服务的法,其首要目的还是要保障统治,因而秩序对于法来说,对于法的统治目的来说,具有不可忽略的要义。(3)秩序之所以是法的基础价值是由秩序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秩序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作为主体的人互动的状态和结果。而人的互动状态和结果,在社会中既是法存在的依据、又是法调整的结果。没有秩序就只有混乱,就只有混战和弱肉强食的虐杀,法就根本不能存在。法一旦创立,首要追求的就是秩序,并在一定的秩序中发挥自己的作用,追求自己的其他价值。(4)秩序之所以是法的基础价值是由法的其他价值所要求的如前所述,法的价值中除了秩序价值以外,还有生存价值、安全价值、效益价值、公平价值、正义价值,以及自由价值、平等价值、人权价值、民主价值、法治价值、文明价值、人的全面发展价值等。这所有的其他价值无不以秩序价值为基础。因为,没有秩序,生存、安全、效益都会受到威胁并缺乏保障,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人权、民主、法治、文明等就只能是奢望和梦想。法其他所有的价值都需要以秩序价值作为基础,并建立在法的秩序价值的一定实现上。以秩序价值为基础,是法的其它所有价值的要求。秩序是法的基础价值,不等于秩序是法的唯一价值。仅以秩序价值的实现为目标的法是目光短浅的法,是没有前途的法,也是不可能创设良好秩序的法。法追求秩序又不满足于秩序,才能获得真正的秩序并有可能实现法的所有价值。)

解析:

23.法与自由。(南京师大2010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自由是指一定社会生活中人们受到法律保障或得到法律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自由作为法的价值之一,两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具体阐述如下: (1)法律应以自由为目的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有一句名言: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法律应该以自由为目的,具体来说,从法律权利和义务来看,法律权利为自由而设定,法律义务也是为自由而设定;从法律的授权、禁止和义务规定来看,法律上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律上的禁止和义务也应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来看,法律的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律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2)法律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自由需要法律保障,因为对自由构成妨碍的条件需要法律排除,自由得以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只有在法律的保证下,自由才可能是稳定的和现实的。①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与侵害。在社会中,由于主体多元和利益矛盾的存在,人们在自由行动方面难免互相冲突和侵犯,难免出现以强凌弱,难免出现人对人的强制与压迫,因此,人们需要法律以其特有的规范性和强制力,确认每个人或组织的自由活动范围,排除人们之间的相互强制和侵害,如此,自由才能得以实现。②自由需要法律排除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自由的威胁不仅来源于他人的强制和侵害,也来源于主体自身对自由的滥用,如果没有法律的限制,主体滥用自由同样可以对自己的自由构成损害。③自由实现的条件需要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实现需要条件,包括物质条件和社会人际条件。这些条件的稳定性需要法律保障。(3)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人们的自由是广泛的,法律总是对人们最基本的自由予以法律确定,对一般的自由则通过法律不予禁止的方式赋予。法律确定自由的范围、量度和边际。 (4)法律

保证自由的实现法律为自由的享有者提供实现自由的法律方式、方法。法律为自由享有者提供法律保护。凡是自由的享有者的权利受到侵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的司法保护。同时,法律对侵犯自由的违法犯罪

进行法律的制裁,以保证自由的彻底实现。(5)法对自由的限制自由是从事一切对他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因此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就不再是国家法律许可和保障的行为,相反它要受

到法律的禁止和限制。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标准大致有三点:①为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②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③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和

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

解析:

24.如何理解“法律以自由为目的”?(首都经贸2006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法律以自由为目的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有一句名言: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洛克明确指出:“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

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

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马克思也认为法律应以自由为目的,并作出了极其深刻、明晰的论述。他说,“法律在人的生活即自由的生活面前是退缩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律不能与自由相抵触,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法律应以自由

为目的。即使是法律的强制问题也是如此,法律的强制只能以自由为目的。他还说,“只是当人的实际行

为表明人不再服从自由的自然规律时,这种表现为国家法律的自由的自然规律才强制人成为自由的人”。(2)法律以自由为目的的体现①从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来看,法律权利是为自由而设定的,法律义务也是

为自由而设定的。法律权利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就必然会违反法律的初衷。法律义务的设定与自由相抵触,法律权利就成为乌有,自由也就没有法律的根据和保障。②从法律的授权、禁止和义务规定来看,法律上的授权固然是对自由的确认,法律上的禁止和义务也应是为确保自由而设立。离开了自由的法律授权、法

律禁止和法律义务,其本身就失去了灵魂。③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来看,法律的制定要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以自由为核心;法律的实施必须以自由为宗旨,法律的保护或打击、奖励或制裁都应以自由

为依归。)

解析:

25.联系历史与现实的实际.试论自由与秩序这一对价值在法律中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南财大2008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的几种价值之间的位阶是有一定的差别的,它们之间有重要性的先后之分。一般说来,秩序是基本的价值,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是有秩序的状态,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其他的价值也

就无法实现。“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下,自由、秩序、正义和利益等价值之间会出现矛盾。这种冲突可能在

立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内部之间出现”。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冲突表现为:自由强调的是主体个性的发挥,秩序强调的是有序状态的建立和维持,自由难免有打破既定秩序的倾向,秩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压抑

自由以维持平衡,因此二者之间的冲突在所难免。那么,在立法和执法中就有一个价值的优先选择的问题。自由与秩序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尽管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这种冲突不是绝对无法克服的,二者可以达成统一。(1)自由是以一定的秩序为前提的自由价值高于秩序价值的观点首先是由于持这种观点的论者误解了自由的含义,这种观点对自由的解释有两个:一是认为自由是“社会主体需求之任意”,一是认为自由是“主体个性的发挥”。这两种对于自由的理解显然都是片面的。其实自由的概念中已经包

含有与秩序相一致的意义。从哲学层面讲,自由意味着对必然性客观规律的认同;就法学意义而言,自由

指的是在国家权力允许的范围内活动。要想获得自由,就必须向客观规律认同,而社会生活的客观规律就是,人必须过有组织的社会生活,必须受社会秩序的制约,所以人不可能彻底摆脱拘束,只能以忍受一些

拘束为代价而获取相对不受拘束的生活。自由永远是相对的,是和限制联系在一起的,不明白自由的限制

在哪里,就不能了解什么是自由。而现实中人们总是通过制定规范建立秩序来确定自由,所谓法不禁止即

是自由就是这个意思。不受限制的自由或没有秩序保障的自由,必然触犯他人的自由,如此相互触犯,结

果势必没有了自由。当人们一提到自由,不应该只想到任意而不想到限制。因此,自由从来就不是我行我素、天马行空、不受约束,自由总是与一定的责任、限制和约束相联系的,而责任、限制和约束就是秩序

的内容,因而自由只能在秩序中获得,自由价值只有通过秩序价值才能实现,牺牲秩序来获得自由的观点

是片面的。(2)秩序是以一定的自由为内容的秩序价值高于自由价值的观点,以牺牲自由而获得秩序的看法也是不对的。因为,其秩序应该是一种以自由和平等作为内容和特征的秩序,而不是什么没有自由可言的封建等级秩序。现代社会的秩序不仅应该是一种稳定的社会状态,而且在这种稳定的社会状态中,人们拥有一定的自由和权利。法律所确定和维护的秩序,应该是以赋予人们极大的自由权利为前提的,以责任、制约和束缚为要件的秩序,是以法律赋予人们的一定的自由为内容的。在这种秩序状态中,人们拥有一定的自由,没有自由的秩序不是我们追求的价值目标。而且,以牺牲自由为代价的所谓的秩序最终也不可能实现。没有自由或剥夺人们的自由,人们就会不断地为自由而奋斗,社会就不可能获得秩序的状态,只有以自由为基础的秩序才是稳定的秩序。其实,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确立的现代社会的秩序,都以充分赋予人们自由为主要内容。因此,自由和秩序之间存在着统一性的一面,有着相互依存的关系。以上的主张都是对自由和秩序的概念的片面理解导致的,将自由看成是绝对的自由,将秩序看成是绝对的不自由。其实,两者可以得到协调和平衡地发展,法律既可以赋予人们自由,同时也可以维护秩序。 (3)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人们对自由和秩序的价值选择的问题,也就是说,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立法者和执法者在自由和秩序的优先选择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一般说来,在一种混乱的社会时期,法律应该以秩序作为首先选择的价值,以尽快恢复和稳定社会秩序。如我国文化大革命之后的立法,秩序价值应该优先考虑。当社会处于稳定的状态时,应该更多考虑自由的价值,赋予人们更多的自由和权利。从法律发展的总体趋势来看,应该以自由和秩序的相对平衡为总体的价值目标,达到既维护社会的秩序,又能够使得人们充分地享受自由的目标,实现两者的协调和平衡,不可偏废。)

解析:

在传染病疫情严重时,国务院颁布了一项条例。规定为了保护社会公益可以限制人身自由。某甲因违反该条例而被拘留15天,他不服,来找你咨询,你会如何回答他。(清华大学2006年研)(分数:6.00)(1).该条例是否具有合法性。(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该条例不具有合法性。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本案中,国务院的条例作出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规定,原则上是不合法的。)

解析:

(2).个人自由与社会公益如何协调。(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个人自由与社会公益之间是平衡和协调的关系,两者兼顾,不可偏颇。个人利益要服从社会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称做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决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相反,如果违反社会利益而追求个人利益,违反整体利益而追求局部利益,违反长远利益而追求暂时利益,那么,结果势必两头都受损失。个人自由是现代法治(宪政)所保护的基本权利,决不容肆意践踏,这是基本前提。但是,由于现代社会面临着公共性的危机和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需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拥有更大的权力,不能单纯考虑个人自由而忽视社会公益。有人认为个人自由是最根本的、最至高无上的和最宝贵的社会利益。个人自由是社会利益的一部分。其实,个人利益就是社会利益。在他们看来,自由的敌人,不是社会利益,而是不加约束的政府权力。个人自由是权力的天然猎物。)

解析:

(3).有人说“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的事情”。谈谈这句话的合理性和局限性。(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具体分析如下:①合理性自由权本身就具有“正当”的涵义。也即一个人在其自由权范围内可根据其意志自由决定其行为。国人经常引用孟德斯鸠“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的事情”这一名言来佐证自由的有限性,然而在西方的语境里,法律本身就应体现正义,而孟德斯鸠这里所用的法律一词乃是在自然法而非制定法意义上使用的。因此至少在宪法学上,与其说自由是有限的、相对的,倒不如说对自由的限制是有限的、相对的。从本质上讲,自由的边界在于不侵犯他人权利,这是任何自由都必然包含的内在的限制。只要不侵犯他人和社会的权利,便属于个人自治的领地,国家或其他人便不能任意加以干预、限制。简而言之,自由的边界乃在于侵犯他人权利,在此边界之内,便是个人可自由活动的领地。

就宗教自由而言,只有其行使必然或必须通过外在的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时,宗教行为上的自由和宗教上结社的自由方具有上述限制,纯粹的内心信仰的自由因为不涉及他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因此本身是无界限的、绝对的。因此,应该在保证他人行使自由的前提下来行使自己的自由,只有这样才称做真正的自由。自由是相对的,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只有将自由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才能发挥它的优越性。因此,为了发挥自由的优越性,让人们更好的享受自由带来的快乐,就应该建立良好的法制社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美好。②局限性a.将自由等同于“法律允许的事情”在无形中限缩了自由的界限,因为从事法允许的事情只是法律上的自由,而不是普通意义上的自由。而且,法律的允许与禁止之间存在一定的空白地带,即法律不调控的领域,在这个领域原则上公民也是自由的。而上面的观点认为,自由是做法律允许的事情,限缩了自由的界限。做法律不禁止的事情,自由的范围更为宽泛一些。b.法律和自由具有一些不尽相同的价值取向。法律所追求的是对已发案件真相的掌握与评判,法律意志也就是要通过司法建立和维护利于社会稳定的秩序。自由所追求的是一种对客观规律的认知、把握、运用或顺应,意志自由也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法律与自由,它们都有求序求真的需要,这是共性,是共同的价值取向。有共同取向,法律才能成为自由的护身保障,自由才能成为法律的终极性目标。但自由的认知度是无止境的,它是抽象的理想境界,它追求的是终极的绝对真理。法律的认知度则是有限制的,它是特定时代的具体人对某一案件的揭示与评判,它追求的是暂时的相对真理。因而法律有明确的时效性、明显的适用条件、严格的法定程序、严密的罪行法定原则等,这些显然是以法律的局限为预设的。法律不讳言其局限性,它并不试图去做自己力所不及的事。法律不是万能的,自由一视同仁地给了宗教和幻想广阔的天地,唯独不让法律跨越雷池。 c.在提倡“依法治国”的时代,法律是理性的思考,是理性社会的意志与实践。它清醒自己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什么。它给当事人沉默的权利,因为说与不说是一种“天赋人权”,刑讯逼供可强制人开口,但却很难强迫人不说谎。要让当事人说出真相,司法要有其他手段掌握案件真相,这就是其他收集证据的规则。用证据定案,而不理会当事人的沉默,是法律强制的绝招,再给些“坦白从宽”之利,不怕当事人不开辩解或供述的尊口。“沉默权”实非法律的慷慨,而是其幽默,它机智地幽了当事人一默。法律的这种聪明,源于它的理智,而非其自由意志。法律走到这份上,也就有希望超越自身局限,获得社会意志的自由——对人权保护的理想追求。)

解析:

26.“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曾经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请结合法理学原理对此加以剖析。(武大2007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公平与效率是两项最重要的法律价值,是衡量法律正义的具有终极意义的尺度,同时也是一个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争议的焦点是在公平与效率的互动关系中究竟何者优先。现代经济分析法学派将利益驱动机制引入法学研究当中,得出“效率优先”的结论。而传统法学理论的支持者仍然持“公平、正义优先”的观点。从我国的情况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曾经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惯用语形式不能适用于法律的价值判断当中,在公平与效率的价值抉择中,正确的选择应当是而且只能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1)公平是社会正义的最基本的因素和法则,公平是法律应体现的首要价值。当我们透过纷繁复杂的社会表象去探索正义的一般意义和价值时,我们总会有意或者无意地把价值判断的标准放到公平这一层面上来。虽然进入20世纪以后,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更多的关注公平的制度安排和理念设计,从而使思维视角更多地向效率方向偏斜,但这并不能改变公平在社会正义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这只是表明人们对公平的追求达到一个更高的价值层面。在这层意义上说,至少在法律上,我们不能把公平当作唯一的价值尺度。因为,公平观念下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设定,不能完全取代效率观念下对权利义务的合理有效的安排。而且,公平或平等作为历史的范畴也不是永恒不变的。(2)公平优先的观念应该既体现在实体法上又体现在程序法上。①无论对于实体法还是对于程序法,公平都是价值选择的第一要素,是构建价值平衡系统的基准性因素。甚至,在效率因素不被充分考虑的情况下,法律依然可以——虽然可能不如人意——实现它的社会功能和价值,但如果抛开了公平和公正的因素,那么所谓“诉讼的效率”则根本无从谈起。②程序法的主旨,在于为实体法的实现创设条件,而不在于减少实体法实现的成本支出。程序法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是其实现实体法律公平的一个副产品,程序法和实体法绝非一种投入和产出的关系,而是一种手段和目的的关系。既然实体法不能被看作程序法的一种“产出”,那么,诸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收益”这一经济学的效率思维就不能简单地位移到法律的价值判断中来。③程序法当然可以被看作一种效率机制,正如实体法可以被看作一种公平机

制一样,但在这两种机制的顺位选择上,如果一味地套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话语,就实质上颠倒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主从关系。(3)正确对待经济分析法学中的效率观。一些经济分析法学家力求将平等、正义、合理等争端事件变为效率问题,认为效率就是正义。只要法律追求正义的,那么它首先必须是追求效率的。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公平应给效率让路。经济分析法学家对法律价值的效率性分析拓宽了法律价值研究的视角,是对法律的现实效用进行量的分析和更为有效的审视。然而,法律价值的核心仍然是公平优先。对该观点,除了上面已经提到的两点外,还需补充的是对于“法的价值”这样一个法律命题,我们首先应当立足于法律的标准而非经济学的标准。在价值问题上最主要的“法律标准”是公平和正义状态下所体现的社会正义,这种正义是法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所追求的最高目标。至于效率,虽然也是法律价值评价的一个标准,但与公平和公正相比,显然不是在同一个价值评价层面上。效率更主要是一个经济学的标准。)

解析:

27.有观点认为:“法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是矛盾的,强调效率必然会导致不公平,而强调公平又必然会降低效率”。请运用法理学有关知识和原理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中财2010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上述观点是不准确的。该观点只看到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对立,而没有看到二者之间的统一,二者之间应该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理由如下:(1)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对立效率与正义从根本上讲不是相对立的价值。归根到底,正义的制度、人际关系的公平最能发挥人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因而是最有效率的;非正义的制度、人际关系的不公平归根到底是低效率的。当然,正义与效率有对立的一面,在这个领域内,正义应当优于效率。效率与正义作为对立的法律价值存在两个层面:①当正义与效率作为法律追求的目的价值时,即追求社会制度的正义与效率时,正义当优先于效率,因为正义是社会总的伦理目标,而效率只是经济运行的目标,经济目标应当服从伦理目标,只有符合伦理目标的经济运行方式才是最有效率的。退一步说,即使是有效率的制度,如果不公平,也是不值得追求的。诚如罗尔斯所言,某些法律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是社会整体利益也不能逾越。” ②当正义与效率作为法律的内在价值时,即一个法律本身的正义含量与效率含量相比较时,正义更应当优于效率。当设计司法制度时,首先当考虑正义与否,其次才是实现正义的制度当是有效率的。如果把效率放在第一位,只追求快结案而牺牲正义,是绝不足取的。因为法律制度是正当的人际关系的制度,它首要关注的应当是关系的合理、正当。效率则主要是经济主体追求的目标,经济主体追求效率当在合理的关系之内。同时,效率主要是由市场解决的,在市场解决不了的地方,才交由法律解决。“迟到的正义”表面上看是一个效率问题,其实不然,它是一个正义问题。所有那些沉冤几十年才得以昭雪的令人心酸的个案,缺少的不是效率,缺少的恰恰是正义。没有哪一个冤案是因为过分追求正义不注重效率而发生的,恰恰是制度正义的缺失或不足造就了冤假错案。(2)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公正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任何司法效率都要以司法公正为前提。法律必须是正义(公平、公正)优先的;必须以正义为灵魂,以正义为目标,以正义为最高价值。正义是法律的永恒追求,优良的立法必须与正义同义。一定的社会秩序,如果是适合一定生产方式的秩序,总体现着一定的社会公正、社会公平。但在维护这种秩序和社会公正的基础上还需考虑社会进步和人们公平观的不同,协调不同的公平观、价值观,在不影响基本的社会公正的基础上协调不同的公平观,这实际上是不同利益的协调问题,也就是效率与公平的协调问题。)

解析:

28.试述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南京大学2006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能够促进效率,具体表现如下:(1)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在基本意义上,效率就是生产力的进步。而生产力的进步不能没有人权的保障与推动。生产力的基本因素有三个,即劳动者(人)、劳动资料(物)和劳动技能(智)。只有这三个要素得到保护,并且能够得到自由的结合,生产力才能发展。这三个要素是分别由人权、物权、“智权”(如知识产权)来加以保护的。(2)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物质利益而奋斗。既然利益的不断实现和追求是提高生产力、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动机,是社会发展的动力,那么,承认和保护人们的利益,使之成为一种权利,从而激励人们在法的范围内尽其所能地实现物质利益,就成为人类之所以需要法律的

一个重要理由。人类在追逐物质利益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对立和摩擦。这种对立和摩擦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甚至是巨大的浪费。因此,法在承认和保护人们的物质利益的同时,还要权衡和调节各种利益冲突,以便

把对立和摩擦减少到最低限度。法的整个运行过程实际上就是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选择、取舍,并通过

权利和义务对这些不同利益进行权威性、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3)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效益

的目的占有、使用或转让(交换)财产。财产权利的承认(产权关系的明确)是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的前提。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法在确认财产权的同时,还要创造财产权有效利用的机制,

其中最主要的是为财产权的转移提供保障和便利。如果说财产权的法律确认和保障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必备

条件,那么,财产权的可转移性(即从一主体向另一主体转移)就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充分条件。 (4)确认、

保护、创造最有效率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更有效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就当代社会而言,最佳模式是市场经济模式。市场把生产者和经营者置于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境地,为人们施展才能创造了广

阔的场所,同时也使资源能够从低效益利用向高效益利用流转;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使市场中的竞争摆

脱盲目状态,减少生产和经营中的偶然性、任意性、风险性及其他浪费资源的现象。法律可以确认、保护、创造如此最有效的经济运行模式。(5)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首先是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这在即将到来的知识经济时代尤为突出。法在这方

面的作用主要是:①把科学技术活动及其成果宣布为权利,推动人们进行创造性活动,创造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②组织和协调科学技术的发展,明确科学技术发展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完善科技奖励制度,细化科技活动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实现科技——经济一体化。(6)实施制度创新,减少交易费用。交易费用指生产以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信息费用,测量、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时间费用,执行合约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实行制裁,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以及风险的费用。交易费用是经济制度的运行费用,减少交易费用的关键是产权制度、企业组织形式的创新以及市场机制的完善或补足。在制度创新中,法律制度的创新是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别是经济法、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通过以效率为中心的制度改

革和建构,为经济主体设定最有效率的交易模式和诉讼程序,保证人们以最可靠、最安全、最简便的手续,以最少的时间、精力和物质耗费,达到预期的经济目标。这也是法对于效率的推动与促进。)

解析:

29.有一个外国的法理学家曾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几种不同的面貌”。试运用法律价值理论,就此充分阐发你的有关见解。(字数需在约800字以上)(浙大2005年研)

(分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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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在中文里,正义即公正、公平、公道。就像人们天天在时间中生活却难以给时间下定义一样,我们虽能在经验上说出正义不正义、公道不公道,却难以给

正义(公道、公正)下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定义。可以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从各种不同的正义论出发,学者们提出不同的正义定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统一的原理,正义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正义是流变性与不变性的统一,正义也是一致与不一致的统一。正义在不同的时空中会改

变其内容,但是正义也有其不变的内容,即正义有一个底线,这个底线是文明的人类社会所共同具有的。

不遵守这些底线的社会不是文明的社会,否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所有文明的社会都会对杀人、盗窃、强奸

等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共同的价值(正义)底线之上的。因此,现代社会正义的基本底

线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它的基本内容是人权。)

解析:

30.法与正义的关系。(北师2008年研)

(分数: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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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在中文里,正义即公正、公平、公道。西文中的正义一词源自荷马史诗中的dike和themis。现代社会正义的基本底线是建立在尊重人的尊严之上的,它

的基本内容是人权。正义与法律之间相互作用体现在: 1.正义对法律的进化有极大的推动作用法律进化

是在一定的社会中实现的,社会对法律的推进主要是通过正义得以实现的。社会进化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

人的素质的提高(应当抛弃片面的物质主义的发展观),正义观的改善和进步是人的发展的重要方面,正是

人的素质(包括正义观)的改善促进了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形式方面和实质方面的进步都离不:开正义的推

动,主要表现在:①正义推动了法律精神的进化。法律精神进化的主要动力在正义。正是正义推动了法律内在价值的转换:由前现代的特权、压制、国家本位走向现代的平等、自由、个人本位(人权)。自由、平等、权利的精神家园正是正义。②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法律在社会控制系统中的地位大致有两种形态:人治型和法治型。在人治社会中,法律的控制能力不足,它从属于统治者的权力意志;在法治社会中,统治者的权力意志服从法律,正是正义观念推进了法律由人治型向法治型转换。③正义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这里最突出的表现是控权立法的产生与完备。正是在正义的推动下,法律内部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法律更适合于保障人权和防治弊害。首先,正义观推动了宪法的产生。其次,正义推动了控权行政法的产生与完善。再次,正义推动了程序法的质与量的提高。最后,正义催生了专门针对国家机关和政治大人物的诉讼形式:宪法诉讼和行政诉讼,用正义之剑纠正不良立法和不良行政。④正义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正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对社会的一致、公正的管理。对法律来说,就是法律应当得到良好的实施,官方行为与法律保持一致。 2.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1)法促进和保障分配正义①人类社会迄今实行过五种分配制度:无差别分配的原则、按照优点分配的原则、按照劳动分配的原则、按照需要分配的原则和按照身份分配的原则。我国实行的是一种以按劳分配原则为主体的混合分配制度。②法在实现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把指导分配的正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和义务,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进行权威性地、公正地分配。(2)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①司法独立。司法机关和法官个人在行使司法职能时有不受组织和任何长官干涉的自由;法官在其任期内行使权力时,不应有不利于他的调动。②回避制度。任何人不应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法律纠纷应由超然于当事人的第三方来审理。③审判公开。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监督,但不受舆论所左右。④权利平等。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权。冲突和纠纷双方均应得到有关程序的公平通告,并有公平的机会去出示证据,进行抗辩。⑤合乎情理。判决的内容应当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为公认的正义观所支持。⑥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延误。⑦应有上诉和申诉制度。容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把初审法院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⑧律师自由。律师能够没有顾虑地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3)法促进和保障社会正义①社会正义是指社会体制的正义,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层面:a.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b.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②法律对于社会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 a.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提高它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理分配。 b.以法律保障公民公平地参与竞争的社会环境。 c.为公民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特别是保障公民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的权利;为各种处于社会劣势地位的公民提供必要的杜会保障,以使他们能过有尊严的生活。(4)法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①促进国家之间的平等相处,废除不人道的殖民主义。②为不同国际社会主体问的交往提供了正当程序,这不仅产生程序正义,而且通过这一正当程序产生了更多的实质正义。③促进和平解决国际纠纷。④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为弱化因发展的不均衡所产生的不正义提供了规范保障。⑤制止国际犯罪行为。)

解析:

四、案例分析题(总题数:1,分数:2.00)

31.中国某城市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决定在交通流量大的交叉路口、火车站、汽车站、广场、银行等公共场所,暂时先安装20万台监视摄像机。这涉及到如何处理公民自由与社会秩序、个人隐私与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复杂问题,市民有人赞同,有人反对。如果不联系该市的具体情况,就难以抽象地表示赞同或反对。(南开大学2006年研)假设你赞同此举,那么请说明你做该判断的具体条件(主要是该市的状况)?安装监视摄像机的行为妥当的界限是什么?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在公共场所安装监视摄像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公民自由的限制,也是对个人隐私的干涉。但安装监视摄像机,也是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这就体现了自由与秩序的冲突。自由与秩序之间,秩序价值是法的最基本的价值,是实现其他价值的基础。在自由和秩序发生冲突时,出于秩序维护的需要可以对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因为不受限制的自由或没有秩序保障的自由必然触犯他人的自由,如此相互触犯,结果势必没有了自由。当人们一提到自由,不应该只想到任意而不想到限制。自由总是与一定的责任、限制和约束相联系的,而责任、限制和约束就是秩序的内容,因而自由只能在秩序中获得,自由价值只有通过秩序价值才能实现,牺牲秩序来获得自由的观点是片面的。但是对自由的限制是需要条件的。①公共利益受到个人自由的侵害时,可以对个人自由施加干预;②当个人自由的行使妨碍重要公

共福利的发展时,可以对个人的自由施加干预。本案例中,安装监视摄像机的目的是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社会稳定的秩序,实现方式是在交通流量大的交叉路口、火车站、汽车站、广场、银行等公共场所安装,这并没有侵犯到公民的隐私权,只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一定程度上的个人利益。 (2)安装监视摄像机的妥当界限法对自由是有一定限制的。自由是从事一切对他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因此它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就不再是国家法律许可和保障的行为,相反它要受到法律的禁止和限制。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标准大致有三点:①为促进自由权利人的利益,禁止其利用自由进行自我伤害。②禁止在行使自由时侵犯他人的相同自由和其他权利。③自由的行使必须体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统一,应当有利于或至少无害于社会、集体和国家。)

解析: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

2017 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 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 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 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 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 罪 D. 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 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 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 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 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 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 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 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 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 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 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 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 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 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 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A.法律事件 B. 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6[单选题]“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 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是由谁阐述的?A.马克思B.恩格斯C. 列宁 D. 亚里士多德

法理学模拟试题(含答案)

法理学 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阶级社会中,法的实施主要依靠( D ) A.自觉遵守 B.领导威信 C.社会舆论 D.国家强制力保证 2.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属于法的构成要素中的( B ) A.法律规范 B.法律概念 C.法律原则 D.法律技术性规定 3.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和利益的关系是( A ) A.一致的 B.对立的 C.矛盾的 D.对等的 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中一个突出问题是( C ) A.无法可依 B.法律滞后 C.不依法办事 D.违法不纠 5.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 B ) A.一般人的行为 B.人们相互的行为 C.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D.违法者的行为 6.法的消亡是如何实现的( B ) A.国家领导人废除 B.自行消亡 C.由国家公布法律予以废除D.全民公决废除

7.社会主义的法是怎样产生的?( A ) A,在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B.在已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C.以资本主义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 D.不需要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 8.美国法属于哪一法系?( D ) A.大陆法系 B.法典法系 C.罗马一日耳曼法系 D.普通法系 9.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是( A ) A.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B.维护资产阶级专政 C.维护资产阶级民主 D.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10.下列哪项不是法治所蕴涵的法律精神? ( A ) A.依法办事 B.法律至上 C.权力制约 D.权利本位 11.在中国古代,下列哪一项是儒家的主张( B ) A.依靠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治理国家 B.由掌权者通过强制性法律来治理国家 C.贤人政治 D.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12.下列对法律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D ) A.商品经济越发展,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就越多 B.法律保证商品生产和流通 C.商品经济越发展,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增强,法律作为重要手段,其作用日益增强

2020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0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 【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 【答案】ABCD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 【答案】ABC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 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 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 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 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 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 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 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 【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 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一、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分类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重点掌握} 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②规范性指引。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义务性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权力性指引)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一般掌握} 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1.三个领域: (1)社会经济生活(2)政治生活(3)思想文化领域 2.两个方向: (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重点掌握}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一般掌握}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 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2008年的大纲中已经被删除了,但它是理解许多法理学问题的关键,故在此加以说明。 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价值判断,是指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人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予以分析,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的问题。 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三类:规范分析方法,以凯尔森所创的纯粹法学为代表;社会实证方法,以法社会学为代表;历史实证方法,以历史法学为代表。 2.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 (1)判断的取向。价值判断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别;事实判断是以法律制度为判断的取向,判断的维度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事实判断应尽可能做到“价值中立”。

法理学模拟卷及答案

浙江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试卷 2009年冬考 请保持卷面整洁,答题字迹工整。 一、判断题(共5小题,每小题 2分,共 10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1.法学的产生以近代法治的出现为条件。(×) 2.按照法的历史传统、法的结构和法律渊源的差别,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欧洲的大陆法系和英美的普通法系。(√) 3.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司法活动。(√) 4.一个法律规则只能由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条法律条文来表达。(×) 5.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不定项选择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数量上不确定的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下列有关法的特性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B ) A. 法是有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B. 就性质而言,法律和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性质是完全相同的 C.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D.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2. 某林区村民小林为盖房欲去山上伐几棵国有林木。父亲对儿子说,未经许可去伐国有林木属乱砍乱伐,是违反《森林法》的。于是小林依从了父亲的劝导,该事例说明法的哪些功能( AB ) A.指引功能 B.评价功能 C.教育功能 D.强制功能 3. 有关法律原则说法正确的有( ABC ) A.所有法律原则都具有指导性 B.有的法律原则具有任意性 C.有的法律原则具有强制性 D.所有法律原则都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4. 下列有关法律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有:( ABC ) A.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建立的社会关系 B.法律关系是一种事实社会关系 C.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有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 D.法律关系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产生的 5. 下列关于法治和法制的表述中,哪些是不适当的( ABC ) A.法治要求法律全面地、全方位地介入社会生活,这意味着法律取代了其他社会调整手段 B.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在于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同 C.实现了法制,就不会出现牺牲个案实体正义的情况 D.法治的核心是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 三、名词解释(共5小题,每题4分,共20分) 1、立法体制,又称为法律创制体制,是指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的划分制度和结构。法律创制体制解决的是如何分配国家立法权的问题。 2、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3、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的总称。 4、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5、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四、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 法律规范有哪些局限性 (1)、法律规范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会存在遗漏。(1分)(2)、法律规范有僵化的潜在势力。(1分)(3)、语言的拙劣性。(2分) (4)、法律规范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2分)(5)、法律规范是抽象的、一般的,适用时总要经过法律推理,而这种推理过程及其复杂,因而也暴露了法律规

2017司法考试 法理学真题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喝他****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答案】ABC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 A.法律事件B.法律事实 C.事实行为 D.事实关系【答案】B 【解析】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类。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行为是意志行为,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的表现。题中魏明与桂敏登记结婚的行为引起婚姻关系的产生,是一种法律行为。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 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以下是整理的法理学试题及答案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 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 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 【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 【答案】ABCD 【解析】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的一种,是人民关于法和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主要包括:人们对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的看法,对现行法的理解、解释、态度的情绪,对自己和他人权利、义务的认识,对人民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以及人们关于法的知识修养等,故ABCD选项均应入选。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 【答案】ABC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 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生甲的论点是:①法 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 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 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 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 【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5[单选题]魏明与桂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并 发给结婚证书。产生魏明与桂敏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的事实在法学上被称作什么? A.法律事件 B.法律事实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分)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A.社会对象B.法律书籍C.法律条文D.法律现象 2.下列不属于封建制法的有()。 A.萨利克法典B.唐律C.教会法大全D.法国民法典 3.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 A.商品的交换B.国家的形成 C.阶级的出现D.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4.划分部门法的主要标准是()。 A.法律的调整对象B.法律调整的方法 C.法律的制定主体D.法律的效力 5.大陆法系是以古代()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罗马法B.日耳曼法C.印度法D.中国法 6.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主要表现形式是()。 A.法律B.政策C.习惯D.命令 7.法律规范属于()。 A.技术规范B.社会规范C.道德规范D.团体规范 8.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有权制定()。 A.行政法规B.地方性法规C.单行条例D.行政规章 9.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是依据()来对法律规范进行的分类。 A.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B.是否允许依法自主调整进行 C.同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D.法律规则内容是否确定 10.下列哪项不属于法的正式解释。()。 A.任意解释B.立法解释C.司法解释D.行政解释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备选的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漏选、不选都不得分,每小题3分,共15分) 1.法律事实分为()。

A.法律后果B.法律动机 C.法律行为D.法律事件 2.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 A.法的实现B.法的创制C.法学研究D.法律现实3.法的适用的法律文件包括()。 A.契约B.判决书 C.裁定书D.决定书 4.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是()。 A.法律规范的制定B.法律继承 C.法律移植D.法律规范的认可 5.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 A.假定B.处理C.制定D.制裁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 1.法的体系 2.法律制裁 3.法律寂的权利 4.法系 5.法的创制 四、简答题(每题6分,共24分) 1.简述法的产生的标志。 2.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3.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4.简述违法构成的概念及要件。 五、论述题 试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法考《法理学》复习题集(第2012篇)

2019年国家法考《法理学》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法律决定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正当性。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对于特定时期特定国家的法律人而言,法律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 B、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 C、法的可预测性意在实现法律的安定性、确定性 D、法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存在紧张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3章>第3节>法适用的目标 【答案】:B 【解析】: 考查法律适用的目标。B选项错误,法律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2.关于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A、被告人张某在刑事审理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死亡,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B、主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保证之债赖以存在的基础消失,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自然归于消灭 C、李某持刀故意伤害王某,并致其重伤。王某如果以公开方式声称同意免除其责任的,李某的法律责任得以免除 D、徐某为军队高官,被控贪污罪、受贿罪等重大罪名。在审判开始前,徐某患病去世。此时,徐某的法律责任自然消灭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8节>规则与免责 【答案】:C 【解析】: 考查法律责任的消灭。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故意赔偿责任,但是司法机关依然需要追究其故意伤害的法律责任。因此,C项错误。 3.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1款,

法理学作业答案

法理学作业答案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第一章法理学绪论 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 (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 (五)法律的价值 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 答: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 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 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 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 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一般的科学方法;具体的科学方法;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

《法理学》模拟考试试题及其答案

《法理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划分标准是(A) A.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B.是否合法 C.法律是否予以调整 D.是否具有社会性 2.根据法律效力强弱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B) A.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B.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D.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3.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称为(B) A.法的拘束力 B.法的溯及力 C.法的继承性 D.法的统一性 4.《刑法》第109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一条规则属于(D) A.授权性规则 B.任意性规则 C.委任性规则 D.准用性规则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一国的法在其主权实际管辖的那部分陆地有效 B.一国民事、经济等法的效力,一般也及于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 C.一国的法律只在国内有效 D.只有刑事法律才可能在本国领域外生效 6.现代各国一般均确认(B)为法有无溯及力的原则。 A.从新兼从轻原则 B.从旧兼从轻原则 C.从旧原则 D.从轻原则 7.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C) A.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B.公权利和私权利 C.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D.人权和公民权 8.《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条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B) A.确定的指引作用 B.有选择的指引作用 C.评价作用 D.强制作用 9.王某夫妇雇用了一保姆临时在家照看孩子,事后付给保姆酬劳500元。关于王某夫妇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D) A.孩子 B.孩子的安全、健康 C.保姆 D.照看孩子的劳务和500元报酬

法理学基础复习题及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专科)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基础》 一、名词解释 1.法 2.法律义务 3.法律关系 4.法律行为 5.归纳推理 6.法律效力 7.立法 8.立法技术 9.司法 10.部门法 11.法律事实 12.准用性规则 13.法律权利 14.法的实施 15.法的渊源 16.法的移植 17.法律意识 18.国家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及其种类。 2.为什么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3.简述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4.简述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5.简述司法解释的作用。 6.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7.简述法律规范的特征。 8.简述我国审判机关适用法的基本要求。 9.试述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特点。 10.什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如何贯彻这项原则? 11.什么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有几种方法?它们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12.简述法的继承的依据。 13.简述法律责任的免除。 14.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15.法律责任的功能有哪些? 三、论述题 1.试述法制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制化。 2.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一致性和主要区别。 3.在我国立法工作中,如何做到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立法原则? 参考答案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2.法律义务: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应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一种限制或约束。 3.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5.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在法律适用中运用该推理之典型是判例法制度。法官审案时,将案件事实与以前类似案件的事实加以比较,从中归纳出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 6.法律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效力,是指所有法律文件的效力,无论是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均具有法律效力;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法理学》期末复习题与参考答案解析 1、下列关于法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A、法可以管制人的思想; B、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故合同是法; C、所有国家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是法; D、法的根本属性是其阶级性。 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法律规范中,()是该规范的假定部分。 A、“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C、“有配偶而重婚的”; D、“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结婚登记会引起()。 A、法律关系的发生; B、法律关系的变更; C、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D、法律关系的消灭。 4、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 A、生产关系发展的要求; 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社会革命力量的推动; D、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 5、违法行为最基本、最本质的特征是()。 A、主观存在过错; B、应受法律制裁性; C、违法性; D、社会危害性。 6、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是()。 A、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B、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 C、违法行为的客体; D、违法行为的主体。 7、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 A、法系; B、立法体系; C、法学体系; D、法律体系。 8、法律调整是一种( )。 A、个别性调整; B、规范性调整; C、习惯性调整; D、具体性调整。 9、法律调整的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 )。 A、唯一标准; B、次要原则; C、主要标准; D、主观标准。 10、大陆法系是以( )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罗马法; D、美国法。 11、下列对法的认识,正确的是()。 A、法可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B、好的法律文件必然会导致公正的法律后果; C、法是唯一的统治工具; D、法与现实生活总有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12、在司法实践中,当行为发生在新法事实之前,而新法与旧法规定不同时,

法理学的题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1、什么样的法律现象才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2、思考学科分化之于法理学研究的意义,并反思其不足之处。 3、法学教育是什么类型教育? 4、法学是不是一门社会学科?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 1、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2、怎样以科学的态度准确理解和运用阶级分析方法? 3、思考价值分析方法与语义分析方法之间的区分对于法理学研究的意义。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1、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怎样形成与发展的? 2、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是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3、思考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发展过程及其基本规律。 第四章法理学概述 1、如何理解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和意义? 2、思考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理学未来的发展趋势。 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是什么? 第五章法德概念 1、与其他社会现象相比法有哪些基本特征? 2、与以往的法学理论相比,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认识有何进步意义? 3、法德规范作用是什么? 第六章法德渊源、形式和效力 1、运用语义分析方法对“法的渊源”和“法德形式”进行概念上的界分。 2、当代中国主要法德主要渊源是什么? 3、法德效力范围什么? 第七章法德要素 1、在法学研究中有哪几种关于“法德要素”的分类? 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 3、在司法裁判中,法律原则有哪些功能?第八章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的特点与划分标准是什么? 2、如何保障法律体系大的统一性? 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主要法律部门有哪些? 第九章权利和义务 1、为什么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2、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3、为什么说现代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第十章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2、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各包括哪些内容?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特征是什么?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有哪些? 3、如何理解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2、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有什么不同之处? 3、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 4、思考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十三章法律程序 1、如何理解程序在法治中重要作用? 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是什么? 3、思考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的关系。第十四章法的历史 1、法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2、思考法与原始社会习惯之间的关系? 3、分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同之处。 4、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德本质与特征? 第十五章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 1、法律演进与发展有哪些特点? 2、法律演进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什么? 3、思考在法律多元的语境中,法律移植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全球化时代中国发展的特征是什么?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 1、立法有哪些特征? 2、中国现行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的特色是什么? 3、如何概括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规则?3、思考严格的立法程序对于立法的意义。第十七章法的实施

法理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参考资料(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划分标准是() A.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B.是否合法 C.法律是否予以调整 D.是否具有社会性 2.根据法律效力强弱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 A.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B.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D.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3.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称为() A.法的拘束力 B.法的溯及力 C.法的继承性 D.法的统一性 4.《刑法》第109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一条规则属于() A.授权性规则 B.任意性规则 C.委任性规则 D.准用性规则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一国的法在其主权实际管辖的那部分陆地有效 B.一国民事、经济等法的效力,一般也及于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 C.一国的法律只在国内有效 D.只有刑事法律才可能在本国领域外生效 6.现代各国一般均确认()为法有无溯及力的原则。 A.从新兼从轻原则 B.从旧兼从轻原则 C.从旧原则 D.从轻原则 7.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 A.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B.公权利和私权利 C.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D.人权和公民权 8.《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条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 A.确定的指引作用 B.有选择的指引作用 C.评价作用 D.强制作用 9.王某夫妇雇用了一保姆临时在家照看孩子,事后付给保姆酬劳500元。关于王某夫妇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孩子 B.孩子的安全、健康 C.保姆 D.照看孩子的劳务和500元报酬 10.陈凯歌导演的电影《霸王别姬》属于法律客体的哪一种类?() A.物 B.人身 C.精神财富 D.行为结果 11.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 A.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B.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D。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解释 12.下列哪种行为在我国法律实施的法律监督体系中,属于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 A.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B.纪检、监察部门对某法官的违纪行为进行审查 C.法院对某检察官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 D.检察院对某公司经理的贪污犯罪行为起诉后,向该公司提出司法建议 A.文义解释 B.历史解释 C.体系解释 D.目的解释 二、多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选项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选项是符台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下列有关法的本质的表述正确的是() A.法的本质是与法的现象相对而言的一个范畴 B.中外的思想家提出各种各样的法的本质的学说,因此,法的本质没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答案 C.法的本质是通过法的现象逐渐认识的 D.法的本质并不是单一的,而是主客观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2.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对这句话理解正确的说法有() A.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并不关心行为主体的思想 B.法律通过对人们行为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 C.对法律而言,行为主体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只有行为才是唯一的标准 D.法律作用的直接对象是人们的行为 3.法律具有国家性,这意味着() A.法是以国家名义创制的,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 B.法律在一国主权所及范围内普遍有效 C.法律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 D.法律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 4.下列有关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就是一个部门法

201610自考法理学试题+答案

2016年10月法理学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法律全球化对一国法制的影响体现在多方面,其中不包括()。 A.推动法律观念的转换 B.影响法律人的职业化进程 C.促进法治理念的转变 D.实现各国法律制度一体化 【答案】D 【解析】根据各国的国情不同,所以不可能实现各国法律制度的一体化。 2.关于“可持续发展法”的概念,理解正确的是()。 A.可持续发展法就是环境法 B.可持续发展法即是经济法的子部门 C.可持续发展法不是法律,仅是理念 D.可持续发展法是个综合性法学概念 【答案】D 【解析】可持续发展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部门,所以可持续发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学概念。

3.从法系上来看,目前中国的法属于()。 A.大陆法系 B.英美法系 C.中华法系 D.亚太法系 【答案】B 【解析】英美法系的围,除英国(不包括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4.下列现象中,科技对法律发生影响的是()。 A.公共汽车上的摄像头有利于公安机关破案 B.很多国家立法,禁止用克隆技术造人 C.某科学家将自己的发明卖给某工厂而获利100万 D.王某因酒瓶爆炸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生产厂家赔偿损失 【答案】D 【解析】ABC都不是科技对法律的影响。 5.原始社会规的形式不包括()。 A.习惯 B.规

C.道德规 D.法律规 【答案】D 【解析】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因为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所以谈不上有法律规形态。 6.下列关于法与正义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 A.法律没有正义与不正义之分 B.正义与法律正义是一回事 C.法律有时候和正义相抵触 D.不体现正义的法不是法 【答案】C 【解析】正义是法律的精神与理论依据。法律不能违背正义的精神,背离正义的法不配成为法律。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符合正义的精神。正义作为法律的核心思想起着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作用。法律是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方式和工具。 7.法律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关于该规则表述不正确的是()。 A.该规则是义务规则 B.该规则是确定性规则 C.该规则是强行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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