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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有关管辖的几个争议问题的说明

民事诉讼中有关管辖的几个争议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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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有关管辖的几个争议问题的说明

魏志坚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起诉与立案存在着一道界线,起诉并不意味着一定发生立案,确定诉讼系属方完成整个立案过程。

一、管辖确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一直以来贯彻“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住所地管辖也视为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其他管辖规定均属于特殊管辖条款,适用条件也是一般的例外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基本原则如下:

对公民提起的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其衍生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关于管辖的约定适用于因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及因合同产生的侵权纠纷等。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排除选择的约定。

二是针对身份关系的管辖约定无效。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还有如劳动纠纷、裁判的执行等。但仅涉及财产权益的部分可以约定管辖。

三是司法解释扩大了约定的任意性,对于超越级别管辖的,可以按约定地域进行逻辑推理确定管辖,对约定两个以上管辖的,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诉讼。

四是明确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管辖的,诉讼管辖条款依然有效。

五是约定效力高于法定。新司法解释在合同履行地上贯彻了合同签订地的法理,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以约定签订地为准;约定合同履行地与

实际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准。

二、管辖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1.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01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实践中管辖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中规定,计算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原则上应该以起诉时间为起算点,往前推算,公民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可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如果公民在离开住所地时与起诉时期间有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点,后其虽然变换经常居住地但起诉时公民又在该地点居住的,该地点也可以认定为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对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一定的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物业公司、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据材料中应载明公民居住时间起算点。有的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载明“陈伟……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芳林路南25号院6栋803号”,此种证明不能作为被告居住连续一年的经常居住地的证据。关于暂住证能否成为认定公民经常居住地的证据。在没有其它相反证据推翻暂住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暂住证上记载的地址为公民经常居住地。

2015年,北京高院编著《民事案件常用案由立案规范》中再次重申了上述意见,并明确当事人主张以公民经常居住地作为管辖连接点的,应当提供关于居住生活地及居住生活时间起算点的证据材料,如物业公司、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附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证据。起诉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2015年2月4日,最高法院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施行,第18条对于合同履行地进行了新的注解。此种注解完全突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完全相同于合同法的规定。

第18条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废止了原民诉法司法解释按照合同类型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方式,进而简单的按争议标的划分为三类:一是金钱,二是不动产,三是其他。因此,该规定已不同于合同法中的类似条款。

此外,最高法院在该条的适用上有过分歧,按照条款起草者的意图是本条仅适用于借款合同,此后最高法院民一庭答复就该条款适用于全部涉及金钱交付的合同纠纷。也正是因为如此,该条款实际导致涉金钱交付的合同纠纷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此条款中,需要注意的是争议标的的理解。所谓争议标的,是指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条款产生的违约或者侵权纠纷。但不包括基于合同双方对于合同义务的违反所产生的违约责任条款。简要说,就是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义务条款,但违约条款除外。

举例说明,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货物,价款10万元,并约定甲未及时付款或乙未及时送货均承担货款的1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发生纠纷:

A.如果甲诉乙未及时送货索赔违约金。按照法律规定,甲起诉的合同依据是乙未及时送货,故履行义务一方即乙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均为乙方住所地。

B.如果乙诉甲未及时付款索赔违约金。按照法律规定,乙起诉的合同依据是甲未及时付款,故接收货币一方的住所地为乙方住所地,故本案可以由被告甲方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乙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3.管辖异议上诉审理中提出新事实新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二审中提出新事实新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2012年民事诉讼法应为第139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但我们同时注意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

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上述规定中,均赋予受诉法院依职权审查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地域管辖同样有职权审查。

最高法院曾就此管辖异议上诉中新事实新证据的问题明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中“新事实新证据”属于规范实体审理的依据。管辖系程序审查范畴,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范围,因此,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新事实新证据,无论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新事实新证据”范畴,法院均应进行审查。

也就是说,管辖异议中,当事人可以在裁判作出前的任一阶段提出管辖的新事实新证据,法院均应依法审查。上述意见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

鉴于管辖错误不再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需注意的是,管辖异议审理中,当事人提出新事实新证据仍应遵守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对于超过举证期限的新事实新证据,法院是可以不予审查的。基于管辖恒定原则,一旦确定管辖,即便当事人有新事实新证据,受诉法院不再审查。这与民诉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宗旨是相吻合的: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三、几种特殊情况的管辖确定

1.据以确定管辖的被告不适格

实践中,经常有起诉人为了在某法院提起诉讼,有意或无意将不适格当事人作为被告,并据此向该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不属于法院立案审查范畴。通常做法是法院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有权管辖,立案后由审判庭进一步审查被告主体资格,法院依据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对该被告的起诉。如果剩余各方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无异议且法院属于有联系地法院,法院可以继续审理。但是,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不再是管辖异议审理阶段),法院亦可依职权审查,确定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后裁定移送。

北京高院与湖北高院曾就“永泉阀门公司诉中建一局公司等五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争议一案例形成不同的处理规则。

永泉阀门公司以被告邓颖的住所地在湖北襄阳为据,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提出管辖异议,襄阳中院以被告邓颖是否适格不属于法院立案审查范围为由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三终字第148号民事裁定认为: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二审质证情况来看,永泉阀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邓颖是本案商标侵权行为的实施人,也未提交证据证

明邓颖有出卖公司商业信息,伙同他人销售被控侵权阀门给三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中建设备安装公司的行为。而三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本案津门、津塔两个项目中采购并使用的被控侵权阀门,分别由上海安装公司、中建设备安装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公司向案外人青县永泉阀门销售中心采购。故邓颖与本案商标侵权纠纷没有事实或法律上的关联,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一审法院仅依据邓颖的住所地来确定管辖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湖北省襄阳市,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认为,主管、管辖以及原被告主体资格属于立案审查范围。湖北高院在管辖异议审理中认定被告邓颖不适格,并据此确定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案例说明,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可以独立判断据以确定管辖的被告是否适格,如果该被告不适格,法院可以据此移送管辖,而无需以驳回对该被告的起诉为前提。

2.反诉后超出受诉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反诉超出受诉法院级别管辖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提起反诉,反诉请求标的超出受诉法院级别管辖范围的,应当将全案移送上级法院审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反诉不影响级别管辖的确定。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认为,“至于当事人提起反诉,不管其标的有多大,已表明其愿意接受受诉法院管辖,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防止裁判冲突。”

最高法院专门就此问题答复称,反诉是在诉讼开始后,本诉被告基于相同事实以本诉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反诉以本诉存在为前提,不经过起诉程序,不单独依据其诉讼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只要一经提出,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需要另行起诉”情形外,应当由本诉法院合并审理。据此,人民法院受理本诉后,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反诉的,可以认定受诉法院有管辖权,受诉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

3.知识产权案件中起诉期间的确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经常有当事人根

据该规定,在收到专利裁决后自行加算十五天确定起诉期间。而法院则按照行政诉讼法及专利法的规定,以当事人实际收到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间。两者是存在差异的。

笔者曾在“中铁新余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无效宣告不予受理二审一案”中对上述法律适用冲突进行了梳理。

一是《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

《专利法》是法律,《专利法实施细则》是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层级上《专利法》高于《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宣告专利权无效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关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当根据《专利法》确定,即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应为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均明确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行为的内

容及诉权。当事人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及诉权后开始计算。因此,专利行政诉讼中,确定当事人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自当事人实际收到被诉决定之日起计算。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该推定当事人收到之日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的诉权。例如,根据该规定计算起诉期限,如果当事人实际收到之日晚于文件发出之日15日,则当事人的起诉期限是少于《专利法》规定的3个月。极端情形时,如当事人实际于文件发出之日105天收到,则导致当事人诉权丧失。这对于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二是当事人提起诉讼对起诉期限应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通常作为诉的合法性要件规定特定的诉讼类型中。逾期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将丧失诉权。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对其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诉讼承担举证责任。但实践中,专利复审委采用挂号信方式送达文书,且邮局在送达挂号信时并不要求当事人本人签收,导致送达文书由他人签收后再转交当事人。我们认为,因他人代收导致延误的期间不应计入当事人的起诉期限。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应当对送达文书系他人代收,以及他人转交时间承担必要的举证责任。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在立案登记制施行后,行政诉讼的立案审查期限仅为7天。立案庭调查取证不符合立案登记制的要求。对于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法院可以先行立案,由审判庭在审理中进一步查明。当事人不能举证,法院也无法查明的文书送达时间的。在此情形下,当事人申请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推定送达时间,法院可以准许。

最高法院在此类案件申诉审理中认可了上述意见。

4.管辖移送与诉讼系属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在“关于管辖”中规定: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并已分别立案的,后立案的人民法院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民法院。对为争管辖权而将立案日期提前的,该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2、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上述条款基本确定了法院间“争管辖”的基本处理原则。

司法实践中,通常容易忽视的问题是当事人对法院管辖的正确选择。最高法院曾就湖北高院与海南高院一案管辖争议作出答复:

简要案情如下: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生争议。2014年10月10日,甲方

向武汉中院中院提起诉讼,武汉中院于7日内立案受理。乙方收到起诉状后,于2014年11月1日向武汉中院提出管辖争议。并于同日以甲方为被告向海南高院提起诉讼。海南高院于2014年11月7日受理,并通知甲方应诉。甲方亦向海南高院提出管辖异议,并称武汉中院受理在先,请求海南高院将案件移送武汉中院审理。

武汉中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了乙方的管辖异议。乙方不服向湖北高院提起诉讼。湖北高院管辖异议二审认为,乙方提出管辖异议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武汉中院驳回乙方管辖异议理由正确,但本案诉讼标的超出武汉中院管辖范围,故裁定武汉中院将本案移送湖北高院审理。2014年12月30日,武汉中院将本案移送湖北高院。

随后湖北高院与海南高院就本案管辖发生争议,报请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认为,甲方向武汉中院起诉在前,但武汉中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湖北高院于2014年12月30日收到移送案件并立案,故湖北高院立案时间为2014年12月30日。而海南高院于2014年11月7日立案受理。鉴于当事人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纠纷,两案应当合并审理。故决定,湖北高院将案件移送海南高院审理。

根据最高法院的意见,诉讼系属的确定,条件之一是起诉人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的事实。司法解释中明确“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应当作宽泛理解,而应当解释为法院对涉案争议有管辖权,即“正确管辖”的法院。

笔者再次申明一点的是,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法院对于起诉的审查包括对于原被告主体资格、主管以及管辖等形式和实质审查。当事人起诉时应依据诉争选择“正确管辖”的法院,否则将为当事人带来不确定的诉讼风险,并增加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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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魏志坚,现为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工作经历

?2017年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顾问

?2012年-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审判长

?2004年-2012年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庭长助理、副庭长主要业绩

劳动争议领域:审理了诸如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天福号食品有限公司、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等五百余件劳动争议纠纷,并通过判例对加班与值班、超年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入职信息的忠实义务以及用人企业有限举证责任等争议问题进行厘清。

建设工程领域:审理了空港开发区地区、首都机场地域涉及机场东扩、空港物流园建设、保税区建设等建设工程纠纷。2013年审理的上诉人某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驳回起诉二审案中详细阐述了建设工程领域内发包人、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三者之间法律关系及责任、管辖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一案中认可了北京高院的审理意见。该案裁判文书获评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

金融领域:2013年撰文对北京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险纠纷等进行专题研究,并就两类纠纷的集中管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的审理、管辖区别等明确北京法院的指导意见。对金融不良债权较有研究和实践。

知识产权领域:审理了诸如中铁二十四局诉专利复审委专利无效宣告超期一案,通过改判案件明确了法院与专利复审委员会计算期限与当事人权利保护的原则。

行政诉讼领域:审理涉及司法部、北京市政府等近千件行政诉讼,通过审判,推动政府依法行政。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目录 一、管辖 二、回避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期间和送达 六、调解 七、保全和先予执行 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九、诉讼费用 十、第一审普通程序 十一、简易程序 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十三、公益诉讼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 十五、执行异议之诉 十六、第二审程序 十七、特别程序 十八、审判监督程序 十九、督促程序 二十、公示催告程序 二十一、执行程序 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十三、附则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 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论

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摘要: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频繁和经济的发展,国际民事诉讼争议日益增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由于各国国内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法律而经常出现管辖权冲突的情况,本文在归纳了国际民事案件有关管辖权冲突的类型以及一些国家比较典型解决的方法,又总结了中国在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时的做法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关键词:管辖权平行诉讼不方便法院原则 引言: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问题至关重要。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因此有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差千里;另一方面,明确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归属管辖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开始,关系到实体法律的选择直至争议的解决;再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也关系到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一、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的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与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 相关联的所有国家或都主张管辖权或者都拒绝管辖的情况,前者称为管辖权的 积极冲突,后者称为管辖权的消极冲突。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一事两诉或平行诉讼 一事两诉、一事再理、平行诉讼、重叠诉讼或重复诉讼、未决诉讼等现象都是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表现方式,这种冲突方式也是管辖权积极冲突形式中最常见的一种,这种形式的特点就是有关国家的法院对同一事实的案件都具有管辖权,而且,也不排斥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有关国家关于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相同,二是有关国家承认平行管辖和协议管辖。 一事两诉可以表现为下列两种类型: 1. 重复诉讼(repetitive suits),或称为相同原告诉讼、原被告共同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始终作为原告在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针对同一被告提起诉讼。一般而言,重复诉讼的起因可以归结为原告追求私人利益的追打限度保护,其目的不过是寻求对自己最有利判决。 2. 对抗诉讼(reactive suits),也称为相反当事人诉讼、原被告逆转型诉讼,即同一纠纷当事人中的一方作为原告在甲国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同时作为原告在乙国以甲国诉讼中的原告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就是原告、被告的地位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中的地位发生逆转。 因此,平行诉讼的主要动因在于当事人的利益驱动,从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平行诉讼是可取的,但是也有给国家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增加司法机关的负担;就当事人而言,不仅表现为诉讼费用的增加,还要面临各国判决的相互矛盾和冲突,无法成就有利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等。 (二)诉讼无门 相对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现实中也大量存在诉讼无门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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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摘要: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它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种程序上的保护,也有利于规范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通过程序上的保护,进而对被告的实体的权利予以保护。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修改,论述管辖权异议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限制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程序上权利,当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时,可以向此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就裁定将此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赋予被告此项权利,是对被告的尊重,更加有利于维护被告的实体权利,进而公正的审判案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涵义 (一)管辖权的含义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的意见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问题的意见 一、案件主管 1、人民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诉讼主体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应当首先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 2、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有效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仲裁会申请仲裁。已经受理的,一方人坚持不申请仲裁的,驳回起诉,但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申请仲裁的除外。 3、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4、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5、对于无效的仲裁协议,应当根据合同性质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属于专属管辖,集中管辖的案件,还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管辖。 6、原合同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对承继其仲裁事项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7、仲裁事项应当属于仲裁协议约定的内容。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8、凡起诉到法院的涉外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管复前,可暂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一节级别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地域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中异议管辖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一、诉讼标的额变化违反受理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是否有权提管辖异议? 情况一:原告增加或者减少诉讼标的额,导致不符合受理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对于此种情况,民诉法解释第39条给出了明确的意见,应当予以调整,以防止当事人利用变更诉请的权利规避管辖。但对于此种调整系以当事人提管辖异议的方式还是法院主动审查移送的方式进行,则无法进一步说明。对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应得出被告有权在审理中再行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结论。 消化理解:【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并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 5 号)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该批复中上述规定内容本条规定冲突,不再适用。 情况二:被告反诉的诉讼标的额超过本诉受理法院级别管辖标准,如何处理? 民诉法解释第39条的规定也涉及了反诉的情形,从条文解读来看,应当允许反诉被告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中,作为官方解读的版本,对该问题做了如下解读“至于当事人提前反诉,不管其标的有多大,已表明其愿意接受受诉法院管辖,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防止裁判冲突”。该解释显然有悖于39条的规定。经查,该意见也出现在最高院的立案工作指导(2013年第3期)中(《对级别管辖中“本辖区”的理解——关于甲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此种处理方式系基于以往对于管辖恒定原则的一般理解,同时也是考虑到反诉原告本有权选择另行起诉,此时由级别较低法院审理该案件符合反诉原告放弃级别管辖利益的意愿。但不得不指出的一点是,此种解释忽视了反诉被告的级别管辖利益保护,同时也变相承认了双方当事人合意可以选择级别管辖的方式。个人认为,对于此种情形,以受理法院报请上级法院将反诉合并上提的方式更为合理。 消化理解:【反诉】 相关链接:1、民诉法司法解释(2015)条文索引及简要解读(管辖部分)https://www.wendangku.net/doc/5c12774861.html,/s/blog_4ac0fb810102vb0i.html 2、2015最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https://www.wendangku.net/doc/5c12774861.html,/zhichangzixun/140101.html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018年新增)(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依法协议管辖。 【案例】A县的甲向B县的乙购买货物,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只能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 【评析】“一旦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只能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即为当事人有关管辖权的约定,由于本案是合同纠纷,甲乙之间的管辖协议有效。如果双方真的因该合同产生纠纷,只能向B县人民法院起诉。假定发生纠纷后甲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A县人民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3.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A县的甲向B县的乙购买货物,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为C县,双方未就纠纷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 【评析】虽然本案也是合同纠纷,但当事人未协议管辖,应当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假定甲拟起诉,则甲为原告,乙为被告,甲可以选择向B县人民法院(被告乙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C县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及其完善的研究

中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及其完善 丘国中摘要:我国已正式成为WTO成员国,可以预计在不久的将来涉外民商事争议将会越来越多。而民商事纠纷法律处理的首要问题是管辖法院有无管辖权。本文就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作一简要归纳,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提出若干建议,旨在更好地解决我国法院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 一、引言 我国已成为WTO成员国,其中利弊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我国与国际社会的民商事交流将越来越频繁,其结果必定是涉外民商事纠纷的不断增加。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纠纷,将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形象及国际化的进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处理与国内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处理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就是:国内民商事案件的处理主要着眼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除了上述事项之外,首当其冲的是必须解决管辖权问题。因为在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因素,而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关管辖权根据的规定又不尽一致,甚至完全相反。因此,在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中,受理案件的法院有无管辖权便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涉外律师常说的一句话:“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正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涉外民管辖权问题的重要性。 二、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 一国涉外民事管辖权的根据是一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核心。一个国家对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取决于它所采用的管辖根据。所谓管辖根据,系指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案件的理由,是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法院地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基于主权原则,每一个国家都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 1.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 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意见第2条) (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 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意见第4条) (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 (3)公民:①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有两个标准②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 《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第17条)。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意见27) ★★★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意见第6、11、12条)

民事诉讼中有关管辖的几个争议问题的说明

民事诉讼中有关管辖的几个争议问题的说明 魏志坚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起诉与立案存在着一道界线,起诉并不意味着一定发生立案,确定诉讼系属方完成整个立案过程。 一、管辖确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一直以来贯彻“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住所地管辖也视为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其他管辖规定均属于特殊管辖条款,适用条件也是一般的例外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的管辖基本原则如下: 对公民提起的起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其衍生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关于管辖的约定适用于因合同产生的违约纠纷,及因合同产生的侵权纠纷等。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作排除选择的约定。 二是针对身份关系的管辖约定无效。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还有如劳动纠纷、裁判的执行等。但仅涉及财产权益的部分可以约定管辖。 三是司法解释扩大了约定的任意性,对于超越级别管辖的,可以按约定地域进行逻辑推理确定管辖,对约定两个以上管辖的,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诉讼。 四是明确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管辖的,诉讼管辖条款依然有效。 五是约定效力高于法定。新司法解释在合同履行地上贯彻了合同签订地的法理,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以约定签订地为准;约定合同履行地与

民诉(管辖案例分析)

一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二裁定管辖案例: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戴某多次找于某,要求他拆除小厨房,

法律知识完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修改与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 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 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 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曾斌地域管辖,又称土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从人民法院内部横向方面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的分工与权限。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行政区划;二是当事人或诉 讼标的和人民法院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 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四种。除专属管辖外,其他管辖中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案件均有管辖权。总体上体现了一种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被告就原告”为例外,兼顾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权的立法思想。 一、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存在的缺陷 1.重被告轻原告,显失公平。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绝大多数案件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而原告住所地法院能管辖的案件十分稀少,明显地漠视了原告的权益。 从审判的实践看,原告往往是合法权益的受侵害者,而被告往往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履行法定或约定 义务的人,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的占绝大多数。这就要求我们在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设置上, 充分体现

保护原告的权益。而现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却恰恰相反,把所有的便利都让给了被告。 2.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便利条件。按照现行的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规定,绝大多数民事案件,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由于众所周知的体制上的原因,这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3.有些被告就原告的管辖规定,违背了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在当今社会背景下,并不一定给当事人带来便利,相反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例如,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假如被告在省外的监狱服刑,原告要提起与被告离婚的诉讼,只能由原告的住地法院管辖。按照通行的做法,至少要有一名法官与一名书记员随同原告一起到监狱里开庭,处理原、被告的离婚纠纷。按照现行的诉讼费收费办法,法院人员的差旅费应由当事人承担。如果由被告监禁地的法院来管辖,原告只需一人前往,其支出的费用,相对于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就要少得多。 二、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修改与完善 (一)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修改与完善的具体设想 1.对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的修改(1)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在同一法院辖区的民事诉讼,由该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在同一辖区,由辖区的法院管辖,这样规定符合惯例。(2)将第二款修改为:“公民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还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在第二款后面增加一款 为第三款:“公民之间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被告财产所在

民事诉讼法期末试卷(附答案)

内蒙古大学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试卷 (2011 —— 2012学年第1学期) 开卷、考试时长120分钟 说明:1、学生应在答题纸上正确填写课程名称、学号、姓名、年级和班级重修学生在相应方框内画“V”。 2、答案须写在答题纸上,在试卷上答题一律无效。 3、学生在答题纸上书写答案时,要写清楚大题和小题的题号。 一、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一个或二个以上是正确的,将其选出并把它 们的标号写在答题纸上。错选或漏选均不给分。每小题2分,共30分) 1、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是(BD ) A. 离婚案件 B. 个人隐私的案件 C.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D.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甲诉乙名誉权侵权案件中,甲以合议庭成员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丙回避,又以书记员丁是乙的同学为由申请丁回避,对于丙、丁的回避分别由谁决定?(C ) A. 审判长,审判长 B. 合议庭,审判长 C. 院长、审判长 D. 审判委员会,院长 3、关于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A ) A.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法院管辖 B. 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全部属于中级法院 C. 高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D. 最高法院仅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4、常年居住在丫省A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大儿子王甲居住在丫省B县,二儿子王乙居住在丫省C县,女儿王丙居住在W 省D县。2000年以来,王某的日常生活费主要来自大儿子王甲每月给的 800元生活费。2008年,由于物价上涨,王某要求二儿子王乙每月也给一些生活 费,但王乙拒绝。王某将王乙告到法院,要求王乙每月支付给自己赡养费500元 根据上述事实,关于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BCD ) A. Y 省 A 县法院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1]

第四章主管与管辖 [案情]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 [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本案是一个比

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裁定管辖案例: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戴某多次找于某,要求他拆除小厨房,但于某置之不理,双方发生纠纷。戴某决定起诉,由于戴某认为于某就在南区人民法院工作,担心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其不利,就向该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北区人民法院收到戴某的民事诉讼后,经审查认为该案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戴某应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戴某无奈,只好将民事诉状交到南区人民法院。 [问题]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 [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所谓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特殊原因,既包括自然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又包括人为的原因,如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受

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记忆口诀

民事诉讼法诉讼管辖记忆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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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巧记民诉当事人 当事人的范围广,公民还要自己当。法人有其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 其他组织不得了,不管独资或合伙,还是企业和团体,只要登记有了证,跑了和尚还有庙。 法人分支机构中,地位又分三六九: 依法设立有执照,独立诉讼没商量; 如果依法没设立,或是设立没执照, 设立法人当事人,为谁辛苦为谁忙。 银行保险有分支,出了事情自己扛。 你是私人想挂靠,就把集体企业找, 以他名义搞经营,捅了漏子一根绳。(一根绳上的蚂蚱)诉讼未捷身先死,裁定中止等继承, 继续承担打官司,自己名义可溯及。(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继承人有效) 个体工商承包农,合伙组织去雇人,雇工生产造损害,不必惶恐有雇主。 个体工商要登记,你的大名响当当,进了法院交文书,莫忘要把字号填; 3

实际经营找别人,还是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几个,也要共同去诉讼, 此与民法有不同,千万你可要记牢;选个代表没问题,一 致通过推选书。 你要投寄来取巧,冒用法人和组织,只好说声对不起,直接责任就是你。 合并分离很正常,就怕之前起纠纷,二合为一后来人,合久必分共同当。 图章合同介绍信,银行账户有人借,借得容易出事难,你我共同来承担。 保证人和被保人,情况可要分仔细: 单独起诉保证人,合同约定不连带,被保证人莫窃喜,法院还要通知你; 单独起诉被保人,一人被告无牵连;若是一起被起诉,共同被告能奈何。 法人撤销没清算,先把清算组织找,寻寻觅觅终未果,你撤销来你被告。 世人都晓儿孙好,只有遗产忘不了,部分起诉都原告,尽管你和被告好, 通知你来你不来,还是共同为原告,口口声声不继承,从此耳根清静了。 4

2019中级经济法65讲第09讲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民事诉讼程序

第四单元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考点2:民事诉讼的地域管辖(★★)(P17)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依法协议管辖。 3.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A县的甲向B县的乙购买货物,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为C县,双方未就纠纷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

【评析】虽然本案也是合同纠纷,但当事人未协议管辖,应当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假定甲拟起诉乙退换不合格的货物,则甲为原告,乙为被告,甲可以选择向B县人民法院(被告乙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C县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1)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管辖常识

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管辖常识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管辖常识》的内容,具体内容: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分享。: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分享。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四级人民法院由于职能分工不同,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也不同。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具体分工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涉外民事案件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之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是指居住在国外的当

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争议标的额较大的涉外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氕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及范围广、诉讼标的的金额较大,案发后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已不便行使管辖权,而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比较适宜。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除涉外案件外,基于某些案件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还有两类。第一,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执行案件以及请求海事保全案件等。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并对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为了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有效地行使上述各项职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它只受理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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