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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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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收种类

直接相关:5种,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间接相关:4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按照征收环节分:购置房地产要缴纳的税费。1、契税。2、印花税。3、交易手续费房地产税收政策(新(具体执行中,应以正式文件规定为准,如政策有新规定者均应按新规定执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涉及应纳地方税收政策(一)营业税1、基本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计税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税率(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以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营业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优惠规定(有效期至2002年12月31日)(1)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不含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在2002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契税。(2)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l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契税。(二)地方(营业税)附加:计征依据: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适用税(费)率如下: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7%,县城、镇5%,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3、地方教育附加按1%的征收率计征。(纯中央属企业免征)4、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随同营业税一并征免。(三)企业所得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一准予扣除项目金额2、从2000年1月1日起,厦门市对实行查帐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按当期实际预收售房款总额(含未结转预收售楼款收入以及购房定金)1.5%的比例,核定预征企业所得税,按季度申报预缴,年度(项目)汇算清缴。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方式,可选择按开发项目分摊费用,待项目竣工实现销售90%以上(按面积计算)的进行纳税调整;或不按开发项目分摊费用,每年年终进行纳税调整。汇算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若发现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帐证不全,无法进行查帐征收或不能单独核算单个项目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无正当理由而不办理汇算清缴的,一律按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3%的比

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印花税:以购房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按“购销合同”税目及万分之三的税率计征。二、单位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一)营业税:以全部收入(或评估价)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三)企业所得税:将售房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四)印花税:售购房双方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三、个人销售二手房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一)营业税:1、个人出售高档住宅、非住宅项目(写字楼、商场、店面、厂房、仓库等)、非自用普通住宅(即产权人没有实际居住的普通住宅)以及个人出售不符合免税规定的房产,以全部收入(或评估价,下同)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2、个人出售自用普通住宅、出售自建自用住宅,免征营业税。3、普通住宅与高档住宅的界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住宅界定为高档住宅:(1)别墅、度假村;(2)住宅每单位建筑面积售价岛内超过5000元/平方米,杏林区(含海沧区)、集美区超过3600元/平方米,同安区超过3000元/平方米。高档住宅除外的住宅界定为普通住宅(本界定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三)个人所得税:1、个人出售房产,

有增值但不符合以下特殊规定的,按收入全额征收 1.5%的个人所得税。有增值符合以下特殊规定的,按以下特殊规定办。特殊规定:(1)为鼓励个人购换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我局缴纳或直接以个人所得税形式缴纳。个人出售现住房前后一年内以个人、儿女、夫妻名义购房以及与儿女、夫妻共同购房的,凭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及有关售购房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纳税保证金或个人所得税。(2)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包括出售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3)个人出售住房(不含个人首次上市出售房改房),虽有增值的,但只要产权人住满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产权人必须向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提供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声明,经代征人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审核,符合上述条件代征人可直接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四)印花税:售购房双方以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四、单位或个人置换房产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一)营业税:单位或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三)

所得税:单位置换房产的,以置换后房产价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税务处理,核算损益;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 1.5%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四)印花税:以置换双方合同记载金额为计税依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及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五、单位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一)营业税: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或评估价,下同)减去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三)所得税: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将转让收入并入单位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按收入全额征收2%的个人所得税。六、单位出租房产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一)营业税:按租金收入5%税率计征。(二)地方(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三)房产税:按租金收入12%税率计征。(四)企业所得税:将租金收入并入单位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五)土地使用税:根据所处地段年税额每平方米1至6元。(六)印花税:以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及千分之一的税率计征。七、个人出租房产涉及的有关地方税收规定对个人出租房产涉及的地方税收采取以下两种征收方式:综合税额核定征收:本着手续从简、负担从轻的原则,对我市个人出租房产涉及的地方税收仍采取按单位建筑

面积确定综合税额的办法征收,综合税额包括私房出租所有应交税款。(附件:私房出租单位建筑面积月综合税额表)按实征收:个人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能据实主动申报的,可按申报的租金收入额依法定税种、税率按实征收。具体税种、税率如下:(一)营业税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二)营业税附加(同上“地方附加”规定)” (三)房产税: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四)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以每次(月)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扣除税费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税费标准:1、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月)收入额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2、税金及其附加税费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准予扣除。3、修缮费用的扣除标准:个人出租房屋,对能提供该出租房屋修缮合同及合法凭证证明的,其实际开支修缮费用经核准给予分次(月)连续扣除,直至扣除完为止,但每次(月)允许扣除以800元为限。(五)土地使用税根据所处地段年税额每平方米1至6元。(六)印花税:以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及千分之一的税率计征。另房屋转租有关政策规定如下: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个人转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全额缴纳营业税。对能提供原

承租合同及合法完税凭证的,原支付的租金可分次(月)从租金收入中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税,但不再重复扣除基本费用标准。如出租方已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转租行为不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销售房屋需要缴纳哪些税?应该注意哪些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主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7个税种。根据房地产开发不同环节实行相应的税收政策。在取得土地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耕地建房,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计税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适用税额。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房占用耕地10000平方米,当地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5元/平方米。该企业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为:10000平方米×5元/平方米=50000元。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屋占地,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在销售房屋前的保有环节,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为大城市每平方米0.5-10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0.4-8元;小城市每平方米0.3-6元;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分土地等级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在房屋销售环节,营业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房屋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连同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都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均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从1999年8月1日起,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规定的扣减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部分、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从事房地产开的纳税人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

支付的地价款、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所得税部分,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按照规定区分内、外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印花税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与卖房人签订购房合同,买卖双方按适用税率缴纳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随营业税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率分别为1%、5%、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继承和接受遗赠而取得的房产要交契税吗?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个人在一年内换购房须交缴税保证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最初要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所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解释说,对二手房所得征收个税政策进行完善和细化,主要出于三个因素考虑:一是个人转让住房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有关扣除的规定不够明确、详细,各地执行不一;二是实际征

管中,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三是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影响了执法刚性,造成税收收入流失。该负责人还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拥有房屋、土地需要缴纳哪些税?应该注意哪些税收政策规定?个人拥有房屋、土地涉及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个人营业用的房产以房产原价值一次减除10%-30%以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外籍个人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原价值一次减除10%-30%以后的余额×1.2%。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及院落用地,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决定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用房屋占地按规定级差税额标准征收。大城市每平方米0.5-10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0.4-8元;小城市每平方米0.3-6元;建制镇、工矿区0.2-4元。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分土地等级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作为房地产税收的纳税人需要缴纳哪些税? 房地产税收的纳税人分为个人、企

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纳税人等不同类型。而且,房地产涉及多个环节、多个领域。在纳税环节上,房地产税收涉及房地产的取得、保有和流转3个环节的税收。在征税目标上,房地产税收分为房地产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租赁市场的税收。目前,直接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就有13个,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换购住房符合条件可退还个税换购住房符合条件可退还个税据工人日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指出:个人在一年内换购住房的,其所转让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待其一年内实际买房后,购房金额大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全额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低于住房转让收入额的,可以按购房金额占转让收入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另外,个人转让家庭自用五年以上的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该负责人表示,一些地区对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到位,造成税收收入流失。一些纳税人瞒报交易价格,或者不能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房屋交易信息,使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难度较大。因此,各地要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强调,8月1日起实行的个人住房转让个税新政的通知,区分不同类别房屋分别规定其原值,允许合理扣除按揭购房贷款利息

和装修费用等。《通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增强了税收执法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已要求实行“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房地产管理部门把缴纳契税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要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一并征收房地产交易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房地产各阶段税收

房地产各阶段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的特点:资金密集型企业,企业员工不多,资金需求大,产品生产周期长(经常跨年),单位产品的价值高,涉及政府管理部门较多,经营风险高,利润也大。 房地产行业涉及的地方税种多,内资企业要缴纳营业税(在房屋销售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房屋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国税和地税之分?地方教育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别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在农村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率为3%,纳税人在农村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在取得土地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耕地建房,必须在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内,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标准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计税面积(以平方米为计算单位)×适用税额(地方?)。)、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其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规定的扣减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部分、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房产税(没开始征收)(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销售房屋前的保有环节,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土地面积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税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分土地等级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与卖房人签订售房合同,买卖双方按合同金额,适用产权转移书据

房地产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房开优惠】房地产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房地产领域的财务人员,目前占所有财务人员的比重是40%。也就是说,10个会计人里边,就有4个是做房地产以及房地产周边的。考虑到房地产行业的财务人员这么多,今天就对房地产领域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个大汇总。(建议收藏) 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 1. 转让非自建不动产可差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

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2.一般纳税人转让自建不动产全额纳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和与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的现状和与对策近几年,在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刺激内需拉动经济等政策的引导下,我市房地产行业得以蓬勃发展,《2000-2009年洛阳国税分产业税收收入情况表》显示国税系统房地产行业税收收入(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的22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10796万元,十年增幅高达490.73%。现结合我区房地产税收管理现状,谈谈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房地产企业经营特点 房地产企业项目运作特点:一个房地产项目从开始立项到销售结束大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开工前期):通过土地交易中心组织的土地挂牌、招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取得计划委员会印发的正式计划书→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的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局将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分包合同、监理单位以及资金量是否备足等情况进行审查)。第二阶段(组织施工期):通过正式的招标程序,组织安排施工企业进场施工。第三阶段(预售期和产权转移期):根据国家规定的完工程度或投资比例,办理预售证组织房屋销售。预售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主管部门批准的预售许可证。房屋产权移交给购买者,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房地产企业在税金计算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有:1、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或预收定金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月末按“预收帐款”贷方发生额的5%交纳营业税及附加,对出租开发产品的出租收入,按5%交纳营业税,同时按规定交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或房产税。2、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及缴纳情况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规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成本利润率(不低于10%)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在进行结算调整。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务部门在征管中存在漏洞 1、税收的辅助制度不健全,涉税信息失真,计税依据可信度不高,导致房地产税收流失。部分地区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房地产评估制度,使得在房地产的占有、使用和转让等各环节,计税依据难以合理确定。例如,对房地产销售的房户面积等数据是建立在房管部门的售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汇集 2011-5-13 9:12 江苏省地税局 一、取得土地环节 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米。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 分析:该企业应从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 56000×4×2/12=37333.33元。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目前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设计施工环节 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 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土地增值税(预征):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房地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集锦 (段光勋整理并更新) 目录 第一部分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 (4) 1、营业税 (4) 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 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 (4) 对个人出租住房,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4)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4) 个人销售住房的营业税政策 (5) 2、企业所得税 (5) 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5)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5) 3、个人所得税 (6)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 得税 (6)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 征个人所得税 (6)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 4、土地增值税 (7)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 税 (7)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7) 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8) 个人转让原自用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8)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8) 合作建房、兼并、换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9) 转让回收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9)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滞纳金 (9) 5、房产税 (10) 房地产开发的房产税政策 (10) 对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0) 单位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0) 6、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 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1) 7、耕地占用税 (11)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11) 8、契税 (12)

房地产企业税收分析

房地产企业税收分析 一:房地产行业涉税及避税概述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税种较多,其中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对企业的现金流出量产生较大影响。 1、在销售环节营业税政策:预售房产时,应按预收款的5%缴纳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附加税费。 2、企业所得税政策:有两种方式缴纳所得税 (1)查账征收方式:其中,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即预售房产时缴纳所得税的办法)。(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2) 核定征收方式:石家庄的房地产企业按预收款的13%缴纳所得税。 分析:根据贵单位的情况,初步判断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较为有利。 目前房地产企业在利用税收政策进行合理、合法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判断开发项目是否存在若干可筹划前提或特殊状况方可进行,否则硬性筹划得不偿失,致使企业存在重大纳税风险。例如,销售精装房时,通过分解销售收入达到减税的目的。但该筹划限制条件较多,需针对具体情况谨慎使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应税收入通常采用的手段: 1、化整为零,肢解收入或者将收入挂往来帐。 2、收取价款,不作收入;开具发票,不作收入,甚至在检查中隐匿部

分发票存根,逃避追查。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或不按规定向购房人开具发票,隐瞒收入;或者将部分收入核算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预收房款等挂在往来账面上,使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以收款收据、白条代替发票,收取价款不作收入;发票、收款收据混开,少计部分收入;如: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以达到偷逃税款目的。 4、不合理定价,减少收入。采取各种方式降低售房金额,减少收入,如采取降低售房价格,加大其他规费的方法,调节收入。 5、变通权责发生制,分期收款,应作而不作收入。如: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房产时,在实际收到价款才作收入,延迟反映或不反映收入。 6、其他业务收入部分或全部不入帐。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如售后服务、材料物资销售业务、房产出租业务,这些业务零星、金额不大,企业往往不如实入帐、计算缴纳税款。 7、代收代垫款项,入帐不上税,或者不入帐。 8、在预售楼盘时故意延迟缴纳税款。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9、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甚至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 10、将更名、拖交房款押金、罚息收入、没收违约保证金、定金等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或往来账户,未记入应税营业额一并申报纳税。有的将包销代销商品房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以从销售代理商处收取的

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

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 1.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两税一费) 2.1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开征的税 ☆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税率为5%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2.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 ☆城建税实行的是地区差别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分为三档 ◇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仅指正税,不包括滞纳金、罚款等非税款项 ☆有两种情况可以不执行纳税人所在地税率,而按缴纳三税的所在地税率 ◇一是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纳税人 ◇二是流动经营无固定纳税地点的纳税人 2.3 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三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 ☆教育附加率为3% 3.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该法 ☆税率 ◇一般为25% ◇特殊为20%

☆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纳税额 4.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取得的所得的个人 ◇不满足上面条件,但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人 ☆计税的项目 ☆与房地产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税率 ◇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对转让住房有关的个税规定 ◇对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核定 ◇可以从转让收入中扣除三项(房屋原值、转让住房缴纳的税金、有关的合理费用) ◇房屋原值为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 ◇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指两税一费,还有印花税 ◇合理费用是指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 ◇纳税人未提供原值凭证的,税务机关可核定 ◇个税应与转让环节的营业税、契税、土增税一并办理,也可以委托契税征收部门征收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无偿获赠不动产后再转让的,应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后,按20%征个税 5.印花税 ☆纳税人 ◇印花税是对因商事活动、产权转移、权利许可证照授受等行为而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征收的税 ◇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税法规定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范围-商事和产权凭证 ◇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 ◇产权转移书据 ◇营业账簿 ◇权利、许可证照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 一、取得土地环节 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米。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 分析:该企业应从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33元。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目前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

证的当天。 二、设计施工环节 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 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土地增值税(预征):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房地产行业企业纳税意识不强。目前,大多数房地产行业企业是地方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开办的,这些企业曲解地方的优惠政策,甚至有的认为自己是招商引资企业,在税收方面享有优惠、得到“照顾”理所应当;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自己的纳税义务和有关税收政策不清楚,特别是对预收房款、以房抵顶工程款、代收款项等特殊税收政策更是知之甚少。以高唐县为例,该县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7家,其中,高唐本地企业仅有1家,其他均为招商引资的外来企业,这些企业在高唐的累计经营期限都超过了180天,按规定均应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但是,除本地一家企业外,没有一户主动到国税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经国税部门多次上门催办,目前已4家企业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另2户企业仍在催办过程中。 2、房地产行业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一是财务制度混乱。帐务不全,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帐。二是收入不实。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售房款的形式,因未开具正式发票,预收款长期挂在帐上,不作收入,有的甚至无账可查。三是虚列成本。多数房地产企业由于工期长,与建安施工企业结算不及时,成本核算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遵循配比原则,有的仍然按收付实现制即对成本采取支付多少,就列支多少;对未售房面积,收入未转但成本已提前列支,造成收入、成本不配比,因而无法核实其真实成本,也就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情况。有的按预计数开具收款收据入帐,造成成本虚增,同时存在大量的不合法凭证或没有取得凭证。 3、房地产行业流动性强。流动性强是房地产行业的共同特点,目前高唐的6家外来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是外地的固定业户,往往以回总公司汇总纳税为由,不愿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但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他们中无一符合回总公司汇总纳税的条件,并且在高唐累计经营期限都超过了180天,应该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流动性强的特点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困难,稍有疏松,极易形成漏征漏管。 4、易造成其他偷逃税行为。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供货商无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证和税务登记证,开具虚假发票行为严重,经营行为隐蔽、流动性大,如果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不到位,这些供货商偷逃税更有了可乘之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业营业税政策 一、征税范围 (一)基本规定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筑物、构筑物是指通过建筑、安装和工程作业等生产方式形成的建筑产品。包括: ⑴房屋:住房、厂房、办公楼、仓库、学校、商业用房等; ⑵烟囱、铁路、窑炉、公路、港口、灌渠、堤坝、水库、井等; ⑶设备安装工程(不包括机械设备本身):支柱、水塔、水池、设备基础、操作平台、各种设备的砌筑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 (二)特殊规定 下列行为也属于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1、有偿转让建筑物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的行为。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3、以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与提供资金的他人(以下简称出资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资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4、以提供资金的方式,与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他人(以下简称出地方)共同立项建造不动产,并与出地方按一定方式进行利益分配,取得收入或取得、分得的不动产所占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5、投资者在办理不动产建设立项后,又接受他人投资参与不动产建设,并与他人共同分配不动产的行为。 6、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投资者在工程完工前,将自身全部的权利、义务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7、接受他人委托代建不动产,但以自己的名义办理工程项目立项,不动产建成后将不动产交给委托方的行为。 8、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集资建房名义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给出资人的行为。 9、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10、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11、土地使用者和不动产产权人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12、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而以其他房屋偿还给(或安置)被拆迁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13、虽尚未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不动产过户手续,但实际已将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转让给他人,并向对方收取了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分析.doc

房地产业税收风险分析 房地产业税收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2014江西省地税局房地产业税收实现征收数为412.4亿元,占地税全部总收入的比重达到33.4%,房地产业税收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可谓举足轻重。而与之同步增长的是近年来,房地产业税务违法、违章越来越多,金额越查越大。究其原因,与很多因素有关,既有房开企业由于销售不景气资金紧张,为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或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形成的税收风险,又有税务人员惰于怠政而形成的执法风险。那么房地产业到底有哪些税收风险点?一般来说,一个房地产项目在时间流程上主要包括土地获取、规则设计、融资、建筑施工、房屋销售、项目清算六大环节,笔者结合税收工作实践,对房地产企业这六大环节之中,主要存在的风险点予以归纳和分析。 一、在土地取得环节存在的主要风险点 1、以收购股权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评估价值入账的风险。房开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税务机关应重视收购后土地成本的计量。从账务处理来看,土地评估增值部分无法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得到账面确认,交易行为属于股权投资,而非土地使用权交易。因此,账务处理上,溢价支出仅能计入相关投资成本,而不能将溢价支出计入土地成本。也就是说如果房开企业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将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入土地成本,就会存在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2、虚增拆迁安置费,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拆迁款这种不要发票的成本容易造出来,正是出于这种原因,房开企业多采用虚列拆迁补偿费,虚增成本的方法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主要手法是虚增拆迁户数,多列拆迁补偿费或虚增补偿金额存在较大风险。例如有新闻媒体报道,某地百余官员联手拆迁户借全运会套取3亿补偿款。违规抢建房屋,“空挂户”造假,变更用地性质……在大规模农村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公职人员

营改增后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税收-好

营改增后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税收 全国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经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业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也对房地产估价中相关内容及估价参数产生较大影响。评估师信息网经对近期出台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

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例:某人出租其不动产,如取得月租金在31,50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增值税。 月销售额=31,500÷(1+5%)=30,000元。 其月取得租金收入未超过3万元,按照23号文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即增值税为零。 二、成本法、假设开发法(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营改增后涉及到房地产估价中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中“销售税费”项 目中增值税计算,以及以增值税应缴纳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项目。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T 50291-2015),房地产估价成本法运用,测算房地产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应为在价值时点重新开发建设全新状况的房地产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建筑物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应为在价值时点重新建造全新建筑物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除追溯性评估外,均是基于2016年5月1日后的重新开发或重新建造成本,估价时,首要在于区分开发或建设主体为小规模(个人)或一

值税),当然最为合理的仍应采用清算模式测算确定。关于预征模式和清算模式的探讨,有兴趣可查阅评估师资讯公众号的推送过的一篇文章“假设开发法评估商业住宅用地“营改增”后税负测算探讨”。 四、其他相关内容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活动中不仅涉及到以上三大评估方法估算过程中的相关项目,还涉及到其他需要测算增值税情形,如抵押估价中对“评估净值”测算,司法拍卖“拍卖保留价”测算,即估价中卖方实际税费负担转移的测算。等等。 (一)差额征税或免税情况 为适用营改增试点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行业或某些业务,规定了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政策。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具体(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有: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汇集

房地产开发各环节税收政策汇集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3日信息来源:省地税局供稿: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字体:【大中小】访问次数:280 本文纳税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一、取得土地环节 1、土地使用税: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率计算征收(具体税率参照当地规定)。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 月25日。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米。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 分析:该企业应从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33元。 2、印花税(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契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目前江苏省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

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二、设计施工环节 1、印花税(设计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2、印花税(建安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3、印花税(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三、房产销售环节 1、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销售不动产税率为5%。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土地增值税(预征):除普通标准住宅不实行预征外,对其他各类商品房,均实行预征。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

(完整版)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营业税: 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 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 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的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为,对于房屋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主要有: (1)在建项目整体转让 (1)合理分解租金收入 (2)变房屋出租为对外投资 (3)分解商品房销售价格 (4)变房屋出租为承包业务 (5)合作建房的纳税筹划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例1]在建项目整体转让的税收筹划 某房地产企业A,欲转让该公司在建的写字楼项目,已累计发生在建工程成本3500万元,经与另一房地产公司B协商,A企业以6000万元转让该项目。那么,A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审报根据房地产企业纳税经常发生的情况,A、B企业均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方案。 出售方选择方案1 直接转让该项目,需要缴纳的各种税收为: 营业税金及附加:6000×5.5%=330万元 土地增值税:A企业取得转让收入6000万元 减:已发生在建工程成本3500万元 减:加计扣除3500×20%=700万元 减:营业税金及附加330万元 增值额:1470万元 增值率:1470÷3500=42% 土地增值税:1470×30%=441万元 企业所得税:(6000-3500-330-441)×33%=570.57万元 出售方选择方案2 转让该公司的全部股权,使股权差价与项目差价大致相等。 在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只有在公司控制权的转让而不直接涉及在建工程的转让,因此没有涉及该项目的税收。但由于转让股权产生了股权转让收益,根据国家的规定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属于个人,则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6000-3500)×20%=500万元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相关浅谈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相关浅谈 房地产行业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房地产企业也是国民经济中纳税大户,企业涉及到的税种种类繁多,因此在整个项目开发过程的成本费用中税务占有很大比重。 今天就来和大家一起探析一下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筹划。 近年来,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稳定发展及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房地产企业获得了更多的发展机遇,新增开发面积及销售金额再创新高。随着房地产开发市场竞争加剧及开发利润的下滑,房地产企业逐渐开始在成本管理加强内控,更加重视税务筹划的作用。房地产开发行业涉及的税种广泛,例如: 取得土地环节:主要涉及契税、印花税 建设开发环节: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销售环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最后是房产税 其中,土地增值税最低一档的税率都是30%,所以像房地产自建自销,将房产按市价给出评估价格为50000万元的话,收入也只有15248万元。 销售收入(含增值税):50000万元 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50000÷(1+5%)=47619万元 销项税额:47619×5%=2381(万元) 附加税:2381×(7%+3%+2%)=286(万元) 印花税:50000×0.0005=25(万元)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29280×(1+10%+20%)+286=38350万元 增值额=47619-38350=9269万元 增值率=9269/38350=24% 土地增值税:9269×30%=2780万元 净收入:47619-29280-25-2780-286=15248万元企业要想节省一点税收,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来实现,拿上述销售环节来讲,可以通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来获得税收扶持。 扶持力度为:增值税将地方留存50%里的50%-70%作为纳税扶持 企业所得税将地方留存40%里的50%-70%作为纳税扶持纳税大户可以一事一议,和地方商量扶持力度。 小编以上说的是在税收洼地享受税收扶持,有读者可能会问,为什么我们当地没有这样的地方呢?小编跟大家解释一下,税收洼地一般都是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当地为了发展经济所以会推出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到当地入驻。企业在当地入驻纳税后,地方会把一部分税金上交,同时也会留一部分,这就是小编上面说的地方留存了。 好处是地方有了这笔税收可以发展自己的经济基础,同时,企业也得到了税收扶持并为地方经济做出了贡献,这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这样的地方自然不是哪里都有,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详询小编。 税收筹划(150)在以上任何一个环节都可以运用,不过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8663)做出最适合企业的方案,重视税收就等于重视利益。做好税收筹划(0556梁)可以促进房地产企业再生产投入水平和提高盈利能力,进一步的提高企业的市场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

房地产税收新政策解读

据称,最新调整过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本周向社会公布,包括房地产税法在内的项立法任务亮相其中,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法正式进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房地产税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立法后将怎么征税?征收房地产税会增加我们的负担吗?开征后会不会给高房价“降降温”?随着房地产税法提上日程,这些问题也将有答案。 什么时候能够出台? 此次房地产税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意味着立法进程迈出了重要的一大步。 据悉,目前房地产税法草案正由全国人大预工委牵头抓紧起草,财政部配合立法。财政部财科所原所长贾康介绍,草案经过人大审议通过后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意见较多,将再进行二审和三审。按之前的立法惯例,一般的立法草案审议三次后就可表决通过。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认为,在立法和改革过程中,需处理好房地产税对楼市短期冲击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处理好房地产税与土地增值税等其他税费的关系等。此外,开征时机、如何开征、要不要设“免征额”等都是争议焦点。 对于房地产税法出台的时间表,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教授施正文比较乐观。他判断,写入本届人大五年立法规划,意味着有可能会在年底前获得通过。当然,专家们也表示,立法完成并不一定与开征房地产税同步,这个需要看法律的具体规定。 房地产税将怎么征? 早在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在《求是》杂志撰文表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总的方向是,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础上,对城乡个人住房和工商业房地产统筹考虑税收与收费等因素,合理设置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 目前房地产建设环节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筑安装营业税及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交易环节,卖方销售需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这就有一个问题现行房地产税费内容繁复,现阶段保有环节几乎没有税收。之前历次调控均以交易环节税收为主,促进住房资源合理配置效果不够明显。除保有环节税收外,现阶段交易环节税收重在调节卖方。在供求关系紧张的市场环境下,卖方承担的税负基本转嫁至买方,增加了中低收入人群和自住等合理需求的购房负担,偏离了调控方向。 那么,以后的房地产税将怎么征? 施正文在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路径的大框架已基本成形,主要是把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成为新的房地产税,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负,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为征税基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也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要把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起来,已确定无疑。

房地产行业有关税收

房地产行业有关税收 房地产企业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 发之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 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满足四个条件:(1)企业已将商 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 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 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能可靠地计量。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按照规定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上市预售房地产。在预售中所得的价款,只能是属于暂 收款、预收款性质的价款,由于开发产品尚未竣工验收不能确认收入。等到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确认房地产销 售收入的实现,将“预收帐款”转为“经营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竣工验收后签订了购销合同,在办妥房地产移交手续后,即可确认收入。对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应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 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 入的实现。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

三、流转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 1、税率 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税率为11% 简易计税,征收率为 3% 2、新老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4月30日以后的为新项目。 实际工作中,认定老项目的其他情形: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施工合同,可以辅助有付款记录、工程形象进度、照片等。 3、销项税 (1)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根据“财税〔2016〕140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新项目,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2)销售折扣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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