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汇总(上)

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 民事诉讼行为的一方主体是法院,另一方主体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院的内部行为、单方行为不属于民事诉讼行为。

2 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无须事先达成仲裁协议。

3 人民调解协议“可诉可确”:调解协议本身仅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效力,双方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就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没有争议但想给协议“加保险”的,可以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4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基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法;公私法划分——公法。

5 无论是谁,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 诉讼权利同等、诉讼义务对等(不等于)诉讼权利义务相同: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同性与对应性。

2 平等原则针对的是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所有的民事诉讼中;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针对的是国内与涉外、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领域。

3 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不适用辩论原则;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包括书面辩论和口头辩论。

4 处分原则——诉讼请求的范围;辩论原则——事实和证据问题。

5 所有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均须遵守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包括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6 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民事审判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手段包括抗诉和各类检察建议。

7 支持起诉者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支持起诉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法定绝对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依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宣判一律公开。

9 证人不适用回避,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主体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申请人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后,可以申请本院复议一次,但在复议审查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在民事诉讼中,被决定回避的主体无权申请复议。

10 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都可以适用陪审制;二审案件和非讼案件不得适用陪审制。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二审程序不能适用独任制,也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组庭。

11 独任制只能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独任制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部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12 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为例外: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裁判;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调解书、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之外的大多数裁定;小额诉讼判决。

三章诉

1诉的主体即诉讼当事人;诉的客体即诉讼标的——发生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诉讼标

的物不是诉的必备要素。

2 确认之诉分为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包括给付财物(特定物与种类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之诉。

3 常见的变更之诉:离婚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解除收养关系诉讼、要求增减原先“三费”数额的诉讼。

4 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的内容;单纯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中没有诉讼标的物。

5 判断诉的种类的标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答辩意见无关。

6 反诉的特点:主体同一、管辖同一、程序同一、目的对抗、牵连关系(3种)、请求独立、减半收费。

7 反诉与反驳的关键区别点:请求是否具有独立性——假如本诉不存在,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能否单独向法院提起一个诉讼。

8 反诉与本诉之牵连关系的表现形式:(1)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2)诉讼请求之间有因果关系;(3)基于相同的事实。

四章主管与管辖

1 管辖的“3+1”结构:3大类管辖(法定管辖、协议管辖、裁定管辖)+1种救济机制(管辖权异议)。

管辖的三大类型:法定管辖(级别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四分法;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诉讼;专属管辖:不动产+4合同;港口作业;遗产继承);协议管辖:适用范围;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

2 管辖恒定: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诉讼过程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化,或者行政区划变动的,不影响案件的管辖。

3 一般涉外案件仍由基层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只有最高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高级法院无此权限。

4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 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的离婚案件,仍旧“原告就被告”;仅被告一方离开住所的离婚案件,原、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6 当事人双方均人身不自由(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案件,仍旧原告就被告;仅被告人身不自由的案件,被告就原告。

7 对下落不明、宣传失踪、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被告就原告;财产关系诉讼,仍旧原告就被告。

8 网购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在确定合同履行地时,有约定的约定优先,没有约定的看交付标的物的方式。信息网络虚拟交付的——买受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合同履行地。

9 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依据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10 公司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公司设立纠纷;确认股东资格纠纷;分配利润纠纷;公司解散纠纷;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等。

11 海验证救助费用诉讼、共同海损诉讼中,被告住所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12 除了不动产物权纠纷外,四种特殊的合同纠纷也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

纷(农建房政)。

13 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14 协议管辖:财产纠纷+书面+非专属地域管辖+可多选+实际联系原则+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15 移送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

16 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的条件:确有必要并且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具体情形: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17 所有的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均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不得再审;应诉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初中数学数据分析知识点详细全面

第五讲、数据分析 一、数据的代表 (一)、(1)平均数:一般地,如果有n 个数,,,,21n x x x 那么,)(121n x x x n x +++= 叫做这n 个数的平均数,x 读作“x 拔”。 注:如果有n 个数n x x x ,,,21 的平均数为x ,则①n ax ax ax ,,,21 的平均数为a x ; ②b x b x b x n +++,,,21 的平均数为x +b ; ③b ax b ax b ax n +++,,,21 的平均数为a x b +。 (2)加权平均数:如果n 个数中,1x 出现1f 次,2x 出现2f 次,…,k x 出现k f 次(这里n f f f k =++ 21),那么,根据平均数的定义,这n 个数的平均数可以表示为n f x f x f x x k k ++=2211,这样求得的平均数x 叫做加权平均数,其中k f f f ,,,21 叫做权。 (3)平均数的计算方法 ①定义法:当所给数据,,,,21n x x x 比较分散时,一般选用定义公式:)(121n x x x n x +++= ②加权平均数法:当所给数据重复出现时,一般选用加权平均数公式:n f x f x f x x k k ++=2211,其中n f f f k =++ 21。 ③新数据法:当所给数据都在某一常数a 的上下波动时,一般选用简化公式: a x x +='。其中,常数a 通常取接近这组数据平均数的较“整”的数,a x x '11=,a x x '22=, …,a x x n n '=。)'''(1'21n x x x n x +++= 是新数据的平均数(通常把,,,,21n x x x 叫做原数据,,',,','21n x x x 叫做新数据)。 (4)算术平均数与加权平均数的区别与联系 ①联系:都是平均数,算术平均数是加权平均数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特殊在各项的权相等,均为1)。 ②区别:算术平均数就是简单的把所有数加起来然后除以个数。而加权平均数是指各个数所占的比重不同,按照相应的比例把所有数乘以权值再相加,最后除以总权值。 (二)众数:在一组数据中,出现次数最多的数据叫做这组数据的众数。(注:不是唯一的,可存在多个) (三)中位数:将一组数据按大小依次排列,把处在最中间位置的一个数据(或最中间两个数据的平均数)叫做这组数据的中位数。 (注:①在找中位数的时候一定要把数据按大小依次排列;②如果n 是奇数,则中位数是第21+n 个;若n 是偶数,则中位数处于第2n 和第2 n 1+个的平均数;③中位数一般都是唯一的) 二、数据的波动 (一)极差: (1)概念:一组数据中的最大数据与最小数据的差叫做这组数据的极差。 (2)意义:能够反映数据的变化范围,是最简单的一种度量数据波动情况的量,极差越大,波动越大。 (二)方差: (1)概念:在一组数据,,,,21n x x x 中,各数据与它们的平均数x 的差的平方的平均数,叫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执行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X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四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 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总结 诉的主体是否适格。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事实与理由。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者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区分不同情况:1、对特定物和特定行为的给付之诉,仅以诉的声明来判断;2、对于金钱、种类物和内容可重复的行为之给付之诉。要用诉的声明和事实共同来确定诉讼标的。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以诉的声明作为确认标准。消极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否认被告的请求。 形成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表明的所欲达到的形成效果。 事实与理由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根据在于其所享有的诉权。 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诉讼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者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内涵有实体内容和程序内容两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法院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诉讼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起于诉讼止于诉讼终结,不依赖于诉是否合

法或者是否有理由。 审判权应转化到诉讼法律关系中以实现对权力的制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诉讼主体一般包括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以及有特别代理权的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同诉讼结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诉讼指挥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和与效性诉讼行为诉讼契约的法律分析 原告在特殊情形下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宜作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从事参加之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可以提起管辖权异议,理论上存在争议。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只能是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因此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仍有权对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当事人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的两极对立构造是民事诉讼的基点。 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当事人应当在原告起诉时确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应为程序当事人,即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法律权利或者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纠纷的人和相对方。 诉不合法裁定驳回,诉无理由或者诉不合理判决驳回。 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到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当事人适格问题诉的利益问题

资料分析解题技巧与知识点汇总

资料分析解题技巧与知识点汇总 解题技巧 1、首先应读懂图、表或文字。资料分析试题是以图、表或文字反映的信息为依据,看不懂资料,也就失去答题的前提条件。因此,应当把图表内容的阅读和理解作为正确答题的首要条件。 2、读资料时,最好带着题中的问题去读,注意摘取与试题有关的重要信息。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对资料的理解,另一方面也可减少答题时重复看资料的时间。 3、适当采用“排除法”解决问题。资料分析题的备选答案,通常有一两项是迷惑性不强或极易排除的,往往通过图表或文字反映出的定性结论就可以排除;在进行计算时,往往通过比较数值大小、位数等可排除迷惑选项。 4、注意统计图表中的统计单位。 知识点收集与分析 产业 第一、第二、第三产业,是根据社会生产活动历史发展的顺序对产业结构的划分。它大体反映了人类生活需要、社会分工和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基本反映了有史以来人类生产活动的历史顺序,以及社会生产结构与需求结构之间相互关系,是研究国民经济的一种重要方法。产品直接取自自然界的部门称为第一产业,即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对初级产品进行再加工的部门称为第二产业,即工业(包括采掘工业、制造业、自来水、电力蒸汽、热水、煤气)和建筑业;为生产和消费提供各种服务的部门称为第三产业,即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第三产业可以分为两大部门:一是流通部门,二是服务部门。

此外,通常说的办“三产”,其内容并不一定都是第三产业,把企事业单位创办的主业之外的营利性的经济实体都称之为“三产”是不确切的。例如:所办的实体如是养牛场则属于第一产业,如果是工厂、施工队则属于第二产业,如果是商店、招待所、咨询机构、游艺厅等才属于第三产业。 三次产业各年度的比重(%) 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 第一 8.1 6.9 6.2 6.9 5.8 5.2 4.7 4.3 4.0 产业 第二 52.248.748.046.144.142.340.839.138.9 产业 第三 39.744.445.847.050.152.554.556.657.1 产业 第三产业是由流通部门和服务部门的有关行业组成,它的基本属性决定了第三产业必须为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提供各种配套服务 。在我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第三产业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以致长期处于滞后状态。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第三产业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其它经济产业一样,也必须遵循客观发展的规律。就现阶段来看,在我国第一和第二产业仍占经济的主导地位,对国民经济的支配作用并没有改变,而第三产业正处在培育和发展阶段。因此,还不能说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高越好,而应该和其它产业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相互协调,共同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片面强调第三产业的作用,不切实际地提高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就可能出现“泡沫”经济现象,难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第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民事纠纷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 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又称为民事争议、民事冲突。 特点:1、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内容是对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内容A、关于事实主张,法院能够调查认定的事实只能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明确加以主张并予以争执的事实; B、关于自认事实,只要自认就排除法院的认定,法院不仅没有必要审查其真实性,而且也不允许作出与此相反的事实认定; C、认定所争事实需要的证据资料,必须是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方法中获得,不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 特点:①诉讼当事人化。诉讼活动都由当事人来发动推动主导 ②程序公正。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更加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 ③当事人有主动权。当事人主义给予当事人极大地权利。 ④法官中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民事诉讼的程序价值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旨在揭示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分为: (一)程序的内在价值(目的性价值) 指民事诉讼程序自身所具有的满足程序主体需要的独立价值。内在价值的实现可以排斥法官的恣意,保障人的尊严,吸收当事人的不满,确立理性而为公民所信赖的司法权威。 程序自由价值主要指程序价值主体能够合乎目的的支配民事诉讼程序,自由的选择,判断和接受民事诉讼程序。 公正价值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维持等。 效益价值包括效益和效率价值。等 (二)程序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外在价值是人们用来评价和判断民事诉讼程序在保护民事权利、维护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 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 (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 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 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 5、大多数裁定 6、小额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法总结

民事诉讼法总结 1.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其辩论原则是其特有原则。 2.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 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 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但不可以全部由陪审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必须全部是审判员,不能有陪审员;再审时原审程序中有陪审员参加的,陪审员仍可参加,丹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即原来的审判人员不得再作为合议庭成员。 3.回避制度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 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件诉讼程序的制度。 4.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应当回避的人,即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 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5.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6.级别管辖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理的第一审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这里是指已经超出基层人民法院的辖区,而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包括:①海事、海商案件②专利纠纷案件③著作权案件④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⑤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⑦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案件。 7.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通常是指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民事案件作为在本辖区内 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8.地域管辖: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根据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如果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9.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被告就原告”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例外情形:(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法适用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有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专属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是指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之间因为遗产继承而发生的纠纷。 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遗产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并且通常是以其中价值高的遗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

资料分析知识点

资料分析(知识点归纳) 1:统计术语: 增长量: 增长率/增长幅度/(增幅)/增长速度(增速):发展速度: 拉动增长:B是A的一部分 X%=B增量/A基期量 增长贡献率:B是A的一部分 X%=B增量/A增量 平均增长率: 平均增长量: 同比增长: 环比增长: 百分数、百分点: 翻番: 累计数额:前N个时期的累计数值 定基指数:现期指数:限期数值=100:基期数值 环比指数:增长率=现期指数-上期指数 GDP:国内生产总值 GNP:国民生产总值 贸易顺差、贸易逆差:

基尼系数:衡量收入差距的指标 恩格尔系数:衡量食品支出占比的指标 五年计划:2016年-2020年是十三五期间,五年推断。(二五断3年) 三大产业: 第一产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 第二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第三产业:除一二外其他各行业,俗称服务业。 产业增加值:就是GDP 做题步骤: 1、看第一题问题(图表类直接做题) 2、阅读材料 3、标记中心词 4、找出第一题数据后完成第一题 5、阅读全文,标注全文段中心词(增长或降低不必标记) 6、根据题目找所需数据 7:注意时间表述及单位表述 8、选项计算简单的优选计算,可通过排除得出答案

必会速算技巧 1、图形法: 柱状图、趋势图: 数据大小通过柱的长短或点的高低判断 数据的增减可以“柱”的长度增减或“点”的高低变化判定,有时候可以通过固定格数来判定。 由于基期一直在变,所以柱状图斜率不能当成增长率,可以表示增长量的增长速度。 1、直线上升,增长量不变,增长率减小。 2、直线下降,增长量不变,增长率绝对值增大。 饼状图: 数据大小通过扇形角度大小判定,明显比例直接目测。 直尺法:增长量直接用直尺量 量角器法:角度/360 2、估算法:定性分析

民事诉讼法重点考点练习题

《民事诉讼法》复习题 第一单元导论 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论 一、填空题: 1、(民事诉讼),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 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决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 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效力的(空间范围) 二、单选题: 1、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B )。 A.案件事实与实体权利的请求 B.案件事实 C.生效判决 D.实体权利的请求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填空题: 1、处分原则中,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被动消极)的地位。 二、单选题: 1、下列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的是(D)。 A、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B、法院调解原则 C、辩论原则 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多项选择题: 1、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正确表述是(BCD)。 A、它是某些程序制度共同具有的一般性原则 B、它是制定民事诉讼各项具体制度的指导 C、一般原则和具体原则都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 D、它对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起指导作用 第三章诉 一、填空题: 1、诉的种类主要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 2、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二、单选题: 1、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 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 C )类诉讼。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三、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 先锋乡人武部徐乐为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周五下午,乡司法所李文国所长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了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91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

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

公务员资料分析知识点

1.基期与现期:做为对比参照的是基期,而相对于比较的是现期。 2.增长量与增长率:增长量是用来表述变化的绝对量;增长量则表述两者变化的相对 量。 3.年均增长率、年均增长量:现期量 =基期量×(1+年均增长率)n ,其中n为相差年数;年均增长量=(现期量-基期量)÷n,其中n为相差年数。 4.百分数与百分点:量A占量B的百分比例:A÷B×100%,n个百分点即n% 5.同比与环比:同比:指 和某一相同时期(比如去年同一时期)相比较的情况。环比:指和与之紧紧相连的上一统计周期相比较的情况。 6.成数与翻番:成数:几 成相当于十分之几。翻番:翻一番为原来的2倍;翻两番为原来的4倍;以此类推,翻n番为原来的2n倍。 7.倍数:增长n倍(增长了、增长、多了),即增加n00%,就是增长率,现值=原 值×(1+n);是原来的几倍(增长到、是),说的是增长后的结果,现值=原值×n。 8.斜率≠增长率 9.比重:比重是指部分在总体中所占的比率,占、比重、贡献率、利润率、产销率。

主要公式:比重=部分÷总体;利润率=利润÷收入;产销率=销量÷产 量;增长贡献率=部分增量÷整体增量。 10.平均数:均;每;单位。公式:平均数=后面÷前面,人均 GDP=GDP÷人数;每户 消费=消费÷户数;单位面积产量=产量÷面积。 11.顺差和逆差:顺差: 在一个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商品额大于进口商品额, 叫作对外贸易 顺差(又称出超)。出口-进口>0 逆差:在一个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商品额小于进口 商品额,叫作对外贸易逆差(又称入超)。进口-出口<0 12.三大产业:第一产业: 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服务业)。第二产业: 采矿业(不含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 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 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它各业,一般俗称服务业。 13.GDP(国内生产总值):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 位在一定时期内 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的总和,常被公认为衡量国家经济状况 的最佳指标。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就是三大产业增加值之和。 14.GNP(国民生产总值):它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国民在 一定时期内生产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法定不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保密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 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 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 (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 (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8、第三人撤销之诉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1)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有以下情形:不知道诉讼; 申请参加未获批准;

民事诉讼法中的时间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中的时间点总结 (一)举证期限届满前 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并经法院许可。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可)。 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6、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二)法庭辩论终结前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

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一审中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4、在二审程序中,法庭辩论终结前可提出反诉,但法院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答辩期间 1、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法院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四)判决宣告前 1、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不准撤诉。 2、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资料分析知识点全梳理

资料分析知识点全梳理 ——铜陵华图教育 距2017年国考还有近一个月的时间,这一个月也是备考的关键时刻,行百里者半九十,希望大家在最后一个月的时间里能有质的飞跃。本文就国考容易拿分的资料分析部分进行梳理,相信会对大家梳理知识点,由点到面提供帮助。 广大考生都知道资料分析在行测中的地位非常重要,题量大、分值高,近年来不管是国考还是联考难度都有所降低,所以想在这部分拿满分较行测的其他模块要容易的多。 资料分析主要测查报考者对各种形式的文字、图表等资料的综合理解与分析加工能力,这部分内容通常由统计性的图表、数字及文字材料构成。主要考察的还是对材料信息的快速准确的提取和加工能力,这点从2016年真题即可看出,虽然仍然是20道题目但材料拆成了5篇,增大了阅读量,因此考生平时在做资料分析时注意结构阅读,找关键信。看清楚题干,注意时间、关键主体和相关的统计术语快速找到对其定位,这个能力是基础一定要夯实。 接下来我们梳理下考点中的题型和知识点。资料分析包括三大类题型:计算类、比较类和综合分析类。每类题目有自己独特的解题技巧,但在你动笔之前一定要先看选项。如果是简单计算类的题目一般找到相应的数据即可,为了节省时间不必动笔去画,能心算的尽快选出来,能省一秒你就多一分胜出的机会。如果是需要计算的,我们还要记得分析选项之间的差距采用相应的估算、直除、插值、放缩、差分和公式法等;比较类题目很多都是纸老虎,很容易根据分数的性质直接排除两个选项,然后再剩下的两个里面选,方法用的较多的是化同法、差分法和直除法;综合分析类的题目一定要记住简单着手节省时间,行测考试很多题目不是你不会做,而是没时间做。一般来说能直接找到原文信息的先看,不需要计算的比需要计算的要简单,一步计算比多步计算简单等,还要注意经常会设置的时间、运算、范围等陷阱。 资料分析的考点包括简单计算类,增长率、增长量相关,比重相关,倍数、平均数相关等的知识点。简单计算包括简单计算、比较,包括读书排序、读数后一步计算、比较等,这类题目一定要细心,找清楚时间、关键词。增长率、增长量相关是资料分析考试中的重要知识点,必考。相关的题目包括基期量、现期量的求解、大小比较,间隔基期量、预计现期多少年等形式。增长率包括求解、大小比较、混合增长率、年均增长率、间隔增长率、年均增长率、发展速度等,其中重点为增长率求解和大小比较,难点是混合增长率、平均数的增长率、年均增长率。增长量相关的包括增量的求解和比较,一般计算增量会给我们常用特殊分数,直接用现期量除以一加增长率的倒数即可,如果比较增量大小题目给出现期量和增速差距大,可直接比较二者的乘积。比重的考察也是国考的重难点,比较多的会让我们比较现期比重的大小、求基期比重的大小(估算)、计算比重变化(直接看部分和整体的增速大小,估

民事诉讼法部分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和解是私力救济) 2.程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和执行。 3.民事诉讼法的各种分类。地位:基本法;调整社会关系:部门法;内容:程序 法;公私法:公法。 4.特别程序既不是诉讼程序也不是非诉程序。 第二章诉的基本理论 1. 第十三章调解 1.关于调解书的制作 (1)一审中达成协议:A)原则上应当制作调解书B)可以不做: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2)二审、再审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签收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2.调解的适用范围: (1)可以的:诉讼程序(1,2,再审) (2)不可调: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执行,有关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 3.调解书的再审---可以再审,启动主体不同理由不同 (1)法院启动---可能确有错误 (2)检察院----违背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当事人----未被自愿和合法原则 4.调解协议的重要考点

(1)调解协议可以超出诉讼请求 (2)双方可以就而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民事责任 (3)调解协议违背资源或者合法原则的不予确认 (4)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条款,不予准许。 (5)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无独三有义务的,签收时生效。 (6)担保问题:可以约定案外人担保,担保人不签收不影响效力,担保自符合担保法规定的要件时生效。 (7)公开问题:原则上不公开,例外:当事人同意公开。调解协议不公开,例外:为保护国家社会他人合法利益。 (8) 第十四章一审普通程序 1.一事不再理原则总结 (1)定义:要求一个案件经过实体处理结案后,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 (2)可以起诉的四种情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 (3)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生效后,有新情况、有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法院应作为新案件受理。 (4)离婚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a)判决,调解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原告6个月内起诉b)当事人撤诉或法院按撤诉处理离婚,没有新情况细 腻又,原告6个月内起诉。 (5)上一项情况的反面(即允许起诉的):被告任何时候起诉;有新情况新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裁定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裁定适用范围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 一审宣判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详解」 民事判决、民事裁定与民事决定是民事诉讼中常用的几种法律文书,重点应掌握法律文书的具体适用。 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的区别。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判决书适用于解决实体问题,民事裁定书则适用于解决程序问题。要准确适用法律文书,首先,必须界定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其次,已作出判决的实体性事项出现问题,则应当借助于法定程序进行纠正。 民事决定所要解决的是诉讼进行过程中几种特殊的程序性事项。 「例题」(2005年试卷三第35题) 某法院对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后该法院发现判决书将支付房租数额10000元误写成了1000元。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作出补正错误的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通知收回判决书,重新制作判决书 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裁定撤销判决书,重新制作 [答案]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六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相关法条」《简易程序规定》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