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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

xx国土资源部令

第30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换领新证。逾期没有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 (一)切实增强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用途管制为核心,以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为主要内容的现行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在严守耕地红线、保障发展需求、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长期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审查内容重复、时序结构不尽合理、报件准备周期长、标准化程度不够等问题。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深入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具体体现;是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发展动能的务实举措;是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的迫切需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思想的统一促行动上的自觉,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扎实抓好改进优化工作。 (二)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总体要求。按照“明确定位、突出重点,系统梳理、减少重复,统筹衔接、强化协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以依法依规、方便行政相对人为导向,

部修正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通过去枝强干、调整时序、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等,实现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简化、时间缩短、难度降低”的目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的方向目标和 总体要求,全面理解掌握修正后部门规章的各项规定,尽快调整适应和改进用地报批审查工作,切实提高用地保障的服务能力水平。 二、简化改进审查内容,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三)简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的审查。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建设项目必须依据规划布局确定选址,不得随意修改规划。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修改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并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已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报批阶段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等情况,但项目用地位置、规模、功能分区发生变化的,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进行复核。在用地预审通过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核准前,建设项目选址发生局部调整,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用地总规模超过土地使用标准的,应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四)简化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等的审查。用地预审阶段,不再对补充耕地和征地补偿费用、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查,相应审查在用地报批阶段进行。但地方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法定职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必须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诺督促落实。对于地方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地方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但土地征收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部在用

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与设计培训考试题目第8期

1、工程地质条件、地质灾害及6钟灾种的概况: 答:工程地质条件:是指工程建筑物所在地区地质环境各项因素的综合。 地质灾害:是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泽化、土壤盐碱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热害等。 滑坡:是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河流冲刷、地下水活动、雨水浸泡、地震及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地或者分散地顺坡向下滑动的自然现象。 崩塌:是较陡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或沟谷)的地质现象。 泥石流:是指在山区或者其他沟谷深壑,地形险峻的地区,因为暴雨、暴雪或其他自然灾害引发的山体滑坡并携带有大量泥沙以及石块的特殊洪流。 地面塌陷: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 地裂缝:是地表岩层、土体在自然因素(地壳活动、水的作用等)或人为因素(抽水、灌溉、开挖等)作用下,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的裂缝的一种宏观地表破坏现象。地面沉降:是在人类工程经济活动影响下,由于地下松散地层固结压缩,导致地壳表面标高降低的一种局部的下降运动(或工程地质现象)。 2、每一种地质灾害的形成机理、影响因素、评价方法、治理措施、监测方法 答:见培训教材“地质灾害成因机理及特点41页” 3、岩土体力学参数确定方法; 答:1、岩体力学参数的确定方法:岩体力学参数包括岩体变形参数、强度参数、 动力学参数及水力学参数。 ①、岩体变形参数: 采用静力法原理在选定的岩体表面、槽壁或钻孔壁面上施加法向荷载,并测定其岩体的变形值;然后绘制出压力-变形关系曲线,计算出岩体的变形参数。 采用动力法原理用人工方法对岩体发射(或激发)弹性波(声波或地震波),并测定其在岩体中的传播速度,然后根据波动理论求岩体的变形参数。 根据室内完整岩块实验参数,结合野外工程岩体结构特点进行计算机数值模拟实验,从而确定工程岩体力学参数。 ②、岩体强度参数: 采用原位岩体剪切试验确定抗剪强度、采用原位单轴压缩和三轴压缩试验来确定压缩强度,采用室内岩石时间确定抗剪、抗压、及抗拉试验结合岩体结构面特征综合分析确定。③、动力学参数: 通过声波测试确定动力变形参数(动弹性模量和动泊松比及动剪切模量等)。 ④、岩体水力学参数: 通过注水试验、抽水试验、压水试验确定

地质灾害勘查设计资质标准

一、勘查: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设计: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地质灾害勘查设计资质标准完整版

地质灾害勘查设计资质 标准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一、勘查:(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设计: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要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要点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总体原则: 查明病因,分析病理,对症下药。 (1) 查明病因是基础——强调地质分析和地质认识; (2) 弄清病理是关键——注重坡体稳定性分析; (3) 对症下药是目标——设计方案应具有针对性。 主要内容: 一、施工图设计思路 二、施工图设计基本要求 三、施工图设计各图件应表达的基本内容 四、主要工程构筑物施工图设计应注意事项 一、施工图设计思路 遵循初步设计方案进一步复核: 工程治理的有效性:控制灾害体,保护对象 构筑物结构的安全性:工程等级,设计标准 工程造价的合理性:主体工程、辅助费用 施工可行性:施工工序、工艺、机械。 以初步设计图纸为基础进一步深化、细化设计 深化设计:综合考虑工程有效性、安全性、造价、施工可行性、完善设计方案,使治理方案能够落地。

细化设计:工程间的衔接、工程分部结构、特殊部位、施工做法、不同地段开挖断面、外观要求等。 二、施工图设计基本要求 (一)施工图设计现场踏勘复核要求 施工图设计人员必须进行现场踏勘,复核与设计有关的工作。 1、现场复核: 地质灾害治理范围、灾害体基本特征、明确保护对象; 治理工程布置地段和位置、工程结构形式; 评估治理工程施工可行性和治理预期效果。 复核基准点、地形图、剖面图与实地的吻合性,必要时应修测或补测。 对存在异议或疑问的应及时与勘查(可研、初设)成果编制人员沟通。 2、施工图设计定测: 现场查看工程布置位置的施工可行性,对各工程构筑物中轴线两端点、中心点等固定工程位置的测量关键点必须打桩标识(埋木桩或水泥桩并编号、补测其坐标、高程); 测桩和测量数据表作为设计交底资料之一。 补测施工图设计所需的各分部工程、结构变化部位、连接处等控制部位的大比例尺地形地质断面图。 3、施工条件复核: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永久和临时占地、施工用电、用水、原材料来源、施工弃渣堆放及相关费用、价格等进行调查,并与当地国土资源局、当地乡镇政府沟通、会商、协调,形成《施工图设计踏勘会商记录表》(附表),记录表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扉页后,作为施工图设计成果送审的要件。 (二)施工图细化深化设计 在初步设计方案的基础上,施工图设计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条件、环境限制因素、原材料来源及实际价格因素,合理选择施工方法、工艺,合理安排工序及工期。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组成 由施工图设计说明(或设计报告)、施工图纸、设计计算书(另册装订)、施工图预算书(另册装订)等四部分内容组成,不得缺项。 施工图设计说明(或设计报告)与施工图纸可合订,扉页责任栏签字齐全,加盖公章,并附设计资质证书、委托书、勘查可研专家评审意见及修改说明、本单位专家组内审意见、施工图设计踏勘会商记录表等。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10月6日地质矿产部地发〔1993〕20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的资格管理,维护勘查——设计单位的正当权益和正常工作秩序,保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单位均按 本办法实行资格管理。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对象是指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下工程岩体变形、坍塌、突水、突泥等。通过有效的地质工程手段,改变这些地质灾害产生的过程,以达到减轻或防止灾害发生的目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专业范围包括防治工程前期勘查、监测预报方案的制定、防治工程可行性研究以及防治工程设计等。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是指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资历、技术力量、技术水平、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勘查——设计单位资格,按多项灾种防治或单项灾种防治,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管理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丙级勘查——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章勘查——设计单位资格 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甲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十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含)大型或两项(含)以上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大型或同时承担二项地质条件复杂、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且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两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参加过国家、部门、地方勘查、设计标准编制。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甲级勘查——设计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六条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五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一项中型或两项(含)以上小型地质灾害防治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技术力量强,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一项中型或同时承担两项小型地质条件复杂、难度较大的且有一定的研究开发勘查、设计新技术的能力。 技术力量配备详见附表一。 三、技术水平:具有本专业技术专长,至少有一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优秀工程勘查、设计奖。 四、技术装备:有比较先进、配套并与勘查、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勘查、设计、测试、电算和文整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乙级单位技术装备。 五、管理水平:有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七条丙级勘查——设计单位具备的条件; 一、资历: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独立承担一项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项目,质量良好,效益较显著,社会信誉好。 二、技术力量: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主要专业配套齐全,有承担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和难度一般的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项目的技术力量。

国土资源部3号令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定《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有列材料: (一)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四)补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五)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六)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七)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地质灾害勘查设计资质标准

一、勘查: (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设计: (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施工: (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4]6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 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一级评估报告一般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3—5名专家、三级评估报告2—3名专家。 评估报告的质量,作为评估单位资质升降级的重要依据。 五、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通过专家组审查后,评估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专家组审查意见》和《XX……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最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试题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试 题

2008-2009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考试试卷 一,选择题 1.山区发生地震后,需要防范由其引起的下列次生自然灾害是 () ①山体崩塌②泥石流③水土流失④滑坡⑤水库决堤 A.①②③④ B.①②④⑤ C.①③④⑤ D.②③④⑤ 2.2004年12月26日,印度洋海啸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据报道,在海啸来临 前的某海滩上,一个英国小女孩根据在学校里学到的知识发现了海啸前兆,劝父母和其他人离开了海滩,使数百人免于灾难。海啸是一种巨大的波浪,其波长可达数百千米,浪高达数十米。海啸来临时,必然伴随的现象是 () ①海面突然上升和下降②海水变浑浊,发出异味和异常声音③狂风④大雨或暴雨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下图示意某地区的地貌类型。读图,完成3~4题。 3.适宜发展海水养殖业的地区是 ( ) A.① B.② C.③ D.④

4.若在甲、乙两地新建居民点,则甲地应特别注意防范 ( ) A.地震破坏 B.滑坡 C.海潮侵袭 D.暴雨 下图是北半球易形成台风海区分布示意图。读下图,完成5~7题。 5.日界线附近,易形成台风海区的北界可达北纬() A.35° B.25° C.20° D.15° 6.影响美国的飓风(台风)多形成于() A.① B.② C.③ D.④ 7.图示四个区域中() A.①主要受风海流影响 B.②主要受寒流影响 C.③是世界著名大渔场 D.④主要受密度流影响 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而防灾减灾的任务既十分重要,也十分艰巨。读“我国自然灾害区划图”(图3),回答11~14题。 8.下列灾害中属于气象灾害的有 ①干旱②滑坡③台 风 ④风暴潮⑤寒潮 A.①②③ B.②③④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是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土地用途管制; (二)切实保护耕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保障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第四条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建设项目依照法律规定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由人民政府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批准的,预审工作由该部门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 (一)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应当包含土地利用的章节,内容包括规划选址情况、用地总规模和用地类型、补充耕地资金落实情况等; (四)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拟占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七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第八条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是否落实,计列费用是否合理。 第九条受理预审申请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当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特大型建设项目的预审,预审时间经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应当实行内部会审制度。 第十一条负责预审工作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凡应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未申请预审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

xx国土资源部令 第30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地质灾害勘查特点及注意事项的分析

地质灾害勘查特点及注意事项的分析 摘要: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是了解地质灾害分布、了解灾区经济条件、掌握受灾情况及抗灾能力的重要活动,是我国现代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中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降低和减少地质灾害破坏的重要勘查活动通过地质灾害勘查工作的开展,还能够帮助政府部门及时了解受灾情况,为制定救灾措施及方案莫定基础根据地质灾害勘查工作的重要性,本文就地质灾害勘查特点及注意事项进行了分析与论述。 关键词:地质灾害;勘查;特点;注意事项 我国国土资源部调查指出,2012年1月至10月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14203起,造成29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2.3亿元。针对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我国加强了地质灾害的防治及地质灾害勘查工作。通过地质灾害勘查了解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地质情况,为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发展奠定基础。通过勘查工作的开展实现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灾害防治目标,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地质灾害勘查工作起步较晚,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以及相关勘探勘查技术的引人、研发等工作,我国地质灾害勘查能力有了大幅提升。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是科学制定灾害防治方案、提高救灾能力的基础,因此,掌握地质灾害勘查特点及注意事项是提高勘查工作质量、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的关键。 1、地质灾害勘查工作现状与需求 在我国城镇化建设及西部开发脚步不断加快的今天,加强地质灾害勘查工作是减少地质危害、降低地质灾害损失的重要措施。在国土资源部的统计调查中指出,我国每年地质灾害都将造成几十亿元的损失。在我国经济建设由东向西、由南向北的活动中,重视地质灾害勘查是发展经济与保护地质环境协调发展的关键,是减少和降低地质灾害发生的关键,针对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需求,我国地质灾害勘查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的增加、勘查企业的经营发展等为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针对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的需求,现代地质灾害勘查企业应明确勘查工作的特点与注意事项二以地质灾害勘查特点、注意事项的明确,保障地质灾害勘查质量、促进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开展。 2、地质灾害勘查特点及注意事项的分析 2.1地质灾害勘查特点二受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求,地质灾害勘查工作具有自身的特点。地质灾害勘查不同于建筑、水利等工程勘查工作,其勘查过程中应针对地质灾害防治需求开展勘查工作。通过强化区域地质环境条件的勘查,为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准确的信息,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编制提供准确的资料。在此基础上,地质灾害勘查工作还应强化灾害地质结构的勘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附件1)概要

附件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1.范围 1.1 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不同阶段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要求、方法和程序。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在全国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定义 本技术要求采用下列定义: 2.1 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2 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2.3 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区。 2.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是指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总则 3.1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的精神,规范全国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3.2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 3.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灾种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塌陷和矿山采空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3.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必须在充分收集利用已有的遥感影象、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等资料基础上,进行地面调查,必要时可适当进行物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 3.7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应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后,方可提交立项、用地审批使用。 3.8 本技术要求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4.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见下面的框图: 5.评估范围与级别 5.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能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面积内,应视建设和规划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技术报告编制格式及资料要求(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技术报告编制格式及资料要求(试行)为规范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技术成果报告的编制,保证技术报告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特制定本要求。 一、勘查/设计技术报告提交 1.勘查/设计技术报告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重点突出、结论正确,建议合理、可行。 2.勘查/设计技术报告的编制章节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3、勘查/设计技术报告格式:正文、表格的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规格(个别表格也可采用A3规格,但应折叠成A4大小);封面应包括报告名称、建设(委托)单位、提交单位和日期(送审稿应在封皮的报告名称下方注明“送审稿”字样);扉页除有封面部分内容外,还需有报告编制单位、项目负责、报告编写人、审核人、总工程师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栏;目录应包括正文目录、附图目录、附件目录及相应的页码;附图件大小依据项目的规模而定,比例尺应满足其精度的要求,一律按A4规格折成手风琴式,图面朝里,图签向外;附图册和附表册幅面可为A3幅面(其格式要求详见本要求附件)。 4.勘查/设计技术报告中的文字、术语、标点、代号、符号、数字、图例、图式、单位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5.勘查/设计技术报告中的插图应注明图号、图名、图例、比例尺(图号、图名采用黑体置于图下部);插表应注明表号、表名(表号、表名采用黑体置于表上部)。

6. 勘查/设计技术报告附图、附件应按顺序排列,附于文字报告后;附图中应有责任栏(右下角)。 7、勘查/设计技术报告内容装订顺序:封面、扉页(责任栏)、单位资质、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名单、报告目录、正文、报告附图、报告附件。 8.勘查/设计技术报告最终稿应沿左侧胶装成册。 二、技术成果格式 1、勘查成果报告格式(详见本规定附件1-1~1-9): 附件1-1:封面格式 附件1-2:扉页格式 附件1-3:单位资质 附件1-4:专家评审意见 附件1-5:评审专家组名单 附件1-6:报告目录格式 附件1-7:正文格式 附件1-8:报告附图(包括工程地质平面图、工程地质剖面图、钻孔柱状图等) 附件1-9:报告附件(包括委托书、土工试验成果、钻孔记录照片等)2. 设计成果报告格式要求(详见本规定附件2-1~2-9) 设计成果由设计总说明(或设计报告)、图纸、工程投资估(或概)算书、设计计算书(另册装订)等四部分内容组成。 附件2-1:封面格式

地区地质灾害崩塌勘查报告

目录 0 前言 (1) 0.1任务由来 (1) 0.2地质灾害概况及危害程度 (1) 0.3工作的目的和任务 (1) 0.4前人地质工作研究程度 (1) 0.5勘查工作的依据 (2) 0.6勘查工作概况及工作质量评述 (2) 0.6.1勘查时间、勘查范围 (2) 0.6.2勘查完成工作量 (2) 0.6.3勘查工作质量评述 (3) 1 勘查区自然地理条件 (3) 1.1地理位置与交通概况 (3) 1.2气象、水文 (4) 1.2.1气象 (4) 1.2.2水文 (4) 2 区域地质环境条件 (4) 2.1地形地貌 (4) 2.2地层岩性 (5) 2.3 地质构造与地震 (5) 2.3.1地质构造 (5) 2.3.2新构造运动 (5) 2.4水文地质条件 (6) 2.5人类工程活动 (6) 3 危岩区工程地质条件 (6) 3.1地形地貌 (6) 3.2地层岩性 (7) 3.3地质构造 (7) 4 危岩体基本特征及形成机制 (7) 4.1危岩分布、类型及形态特征 (7) 4.1.2危岩破坏方式 (8) 4.1.3崩塌源堆积体、滚石的分布及特征 (8) 4.1.4危岩体岩土物理力学性质 (8) 4.2危岩形成的影响因素及形成机制 (11) 4.2.1危岩形成的影响因素分析 (11) 4.2.2危岩形成机制分析 (11) 5 危岩稳定性评价与危害性 (12) 5.1危岩变形现状 (12) 5.2定性分析评价 (12) 5.3危岩体稳定性定量分析 (12) 5.4破坏后的运动计算 (13) 5.4.1运动形式 (13) 5.4.2运动速度计算 (14) 5.5崩塌堆积体的稳定性分析评价 (15) 5.6坡面滚石的稳定性分析评价 (15) 6 崩塌发展变化趋势及危害性预测 (15) 6.1崩塌发展变化趋势 (15) 6.2危害性预测 (15) 7 结论与建议 (16) 7.1结论 (16) 7.2建议 (16) 附件目录 01探槽、探井展示图 02勘查工作经费决算书 03施工照片集 04稳定性计算书 附图目录 图号图名比例尺 1:100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0716修订)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正) 发布:2019-07-24实施:2019-07-24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9-07-24 实施日期2019-07-24 发布机关自然资源部 法律修订 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

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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