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最新消防规范讲解

最新消防规范讲解

最新消防规范讲解
最新消防规范讲解

最新消防规范·技术标准汇编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 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版) GB50193-93?气体消防系统选用、安装与建筑灭火器配置 07S2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219-2014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498-2009?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47-200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作废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877-201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01-2007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GA836-2009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10年版) 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GB51080-2015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08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4-2008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50694-2011

?农村防火规范 GB50039-2010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

?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冷库设计规范 GB50072-2010

?住宅建筑规范 GB50368-2005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201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GB50352-2005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

?防火门 GB12955-2008

?防火卷帘 GB14102-2005

?防火卷帘控制器 GA386-2002

?防火卷帘用卷门机 GA603-2006

?防火门闭门器 GA93-2004

?防火窗 GB16809-2008

?挡烟垂壁 GA533-2012

?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 GA13-2006

?柜式气体灭火装置 GB16670-2006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 GB25972-2010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16669-2010?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A61-2010?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 GB19572-2013

?气溶胶灭火系统第1部分 GA499.1-2010

?船舶固定式气溶胶灭火系统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T2082?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20031-2005

?推车式灭火器 GB8109-2005

?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GA498-2012

?灭火剂基本术语 GA51-1993

?七氟丙烷(HFC227ea)灭火剂 GB18614-2012

?六氟丙烷(HFC236fa)灭火剂 GB25971-2010

?二氧化碳灭火剂 GB4396-2005

?惰性气体灭火剂 GB20128-2006

?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1301灭火剂) GB6051-1985

?气体灭火剂灭火性能测试方法 GB/T20702-2006

?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169-2004

?干粉灭火剂第1部分BC干粉灭火剂 GB4066.1-2004

?干粉灭火剂第2部分ABC干粉灭火剂GB4066.2-2004

?超细干粉灭火剂 GA578-2005

?干粉灭火装置 GA602-2013

?A类泡沫灭火剂 GB27897-2011

?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技术规程 CECS187-2005

?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消防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43T4?细水雾灭火装置 GA1149-2014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898-2013

?船用细水雾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T22241-2008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DA/T45-200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部分:洒水喷头 GB5135.1-20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7部分:减压阀 GB5135.17-20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GB25204-2010

?自动灭火系统用玻璃球 GB18428-2010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第1部分:消防气压给水设备 GB27898.?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第2部分:消防自动恒压给水设备 GB2789?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第3部分:消防增压稳压给水设备 GB2789?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第4部分:消防气体顶压给水设备 GB2789?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第5部分:消防双动力给水设备GB27898.5-2011

?消火栓箱 GB14561-2003

?室内消火栓 GB3445-2005

?室外消火栓 GB4452-2011

?消防水泵接合器 GB3446-2013

?消防水带 GB6246-2011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4717-2005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4715-2005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4716-2005

?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 GB29837-2013

?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GB20517-2006

?119火灾报警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16282-1996

?特种火灾探测器 GB15631-2008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1-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2部分 GB14287.2-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第3部分 GB14287.3-2014

?电气火灾模拟试验技术规程 GB/T27902-201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26875.1-201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2部分:通信服务器软件功能要求GB26875.2-201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GB/T26875.3-2011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4部分:基本数据项

GB/T26875.4-201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245-2008

?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 GA411-2003

?船用消防接头 GB/T2031-94

?消防腰斧 GA630-2006

?消防斧 GA138-2010

?塑料管道阻火圈 GA304-2012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GA/T635-2006

?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 GA402-2002

?船舶A类机器处所固定式局部水基灭火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B/T25012-2010

?船舶和海上技术船上消防、救生设备及逃生路线布置图GB/T21485-2008

?防火刨花板通用技术条件 GA87-94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189-2005

?船用二氧化碳灭火装置 CB/T3294-1998

?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CECS156-2004?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 CECS154-2003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 CECS24-1990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 CECS200-2006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5-2001

?电力机车防火和消防措施的规程 GB6771-2000

?固体非金属材料暴露在火焰源时的燃烧性试验方法清单GB/T11020-2005/IEC 60707:1999

?[已作废]火灾报警设备专业术语 GBT4718-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消防产品消防安全要求 GA1025-2012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219-20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8部分:消防管道支吊架GB/T5135.18-2010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GA588-2012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16280-2014

?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6〕113 号 )

?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 GB 51054—2014

?注氮控氧防火装置GA1206-2014

?探火管式灭火装置GB1167-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超详细)

2、多种使用功能组合建筑 ①不同功能属于同一使用性质 ②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③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1)提高了楼板的耐火极限 2)明确了防火间距 3)充实了避难层(间)的要求 4)增加了应急照明等的备用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3)避难层(间) V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间的高差不宜大于50m V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应集中布置,并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 V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V进出避难层(间)门口,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V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4)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 V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V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小于1.5h 5、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 ?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①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 ②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③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④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⑤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⑥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①基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要求 ②间距不小于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且不应小于9m ③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 ④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⑤按6.2.5条的要求设置回廊或挑檐 ⑥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开口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的37% ⑦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时,步行街内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以上各层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7.5m ⑧步行街内无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 ⑨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 ⑩应设置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等 7、修改了民用建筑中人员安全疏散的部分要求 1)部分场所疏散人数计算和疏散宽度指标 2)补充和完善了部分建筑或场所的疏散距离 3)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借用出口和宽度 4)明确了高层建筑设置剪刀楼梯的要求 1)部分场所疏散人数计算和疏散宽度指标 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 ②展览厅的疏散人数、防火分区 ③与其他建筑组建的影剧院的疏散人数 ④一般商店与建材、家具、灯饰商店的疏散人数 ⑤高层商店与单、多层商店的疏散人数

新版防火规范

新版防火规范的变更内容和难点分析 附录A A.0.1.1 坡屋面的建筑高度: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术语、符号 2.1.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 2.1.2裙房:高层主体投影之外 2.1.3重要公共建筑:见条文说明 3 厂房和仓库 3.3.10 物流建筑:当以分拣、加工为主时,按厂房定性;当以仓储为主或难以区分 主要功能时,按仓库定性。储存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防火分区可增加3倍。 3.4.7 U形或山形厂房两翼间的防火间距(也应包括口字型):当占地面积小于最大 允许防火分区面积时,防火间距可为6m;否则,应按两栋间距计。 5 民用建筑 5.1-5.4 建筑分类、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平面布置 5.1.1 建筑分类 住宅:27m以上二类,54m以上一类 公建:24m以上任一层>1000㎡,高层的重要公共建筑,一类 注2:宿舍、公寓防火按公建规定 5.2.6 >100m的民用建筑,防火间距不应减小 5.3.1 防火分区:高层均1500㎡,地下设备用房1000㎡ 注2:裙房设防火墙分隔时,防火分区可按多层 5.3.4 设有双自动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的防火分区: 在高层内,≤4000㎡ 在多层内,≤5000㎡

在单层或仅在多层的首层内,≤10000㎡ 在地下,≤2000㎡ 5.3.6 有顶棚的商业步行街(具体详条文) 5.4.7-9 剧场、电影院、礼堂、会议室、多功能厅在四层及以上时,应≤40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四层及以上时,应≤200㎡ 5.4.10 住宅与其他功能的合建建筑:当防火分隔完善时,住宅和非住宅的安全疏散、 防火分区、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高度分别执行。如多层商业和高层住宅。但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救援场地、室外消防等,应按总高度的公建来确定。(看条文说明) 5.4.11 商业服务网点:任一层≥200㎡,应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任一点到室外出口的距离应≤22m,室内楼梯,按1.5倍计。(看条文说明) 5.4.13 柴油发电机房:可设在一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与人员密集场所贴邻。 5.4.17 公用厨房应明确燃料类别。液化石油气应设单独瓶组间且≤1立方。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5.5.2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5m 5.5.3 多层、高层楼梯间宜通至屋顶 5.5.5≤200㎡的地下设备间或≤50㎡的其他地下室,可一部楼梯或一个疏散门。 >200㎡的地下防火分区是否可以利用相邻防火分区做第二安全出口? (公共建筑) 5.5.8 三层及以下的公建设一部楼梯的条件,由500㎡改为200㎡,由100人改为 50人。 5.5.9 地上和地下当防火分区≤1000㎡时,均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借用 口的宽度≤30%的所需宽度。 5.5.13 设封闭楼梯间的多层公建范围:医疗、旅馆、老年、娱乐、商店、图书馆、 展览、会议等建筑,不论几层均应封闭楼梯间。其他建筑≥6层应封闭楼梯间。 多层敞开式外廊建筑可不必封闭楼梯间。 5.5.15 房间设一个疏散门的条件(高层和多层改为一致):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2018-06-08 09:42:38 作者:周燕珉陈星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浏览:2098 一、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 什么样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1)新规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新规范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规范解读: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新规范6.7.4A:除本规范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规范解读: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建筑组合建造的改造类项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求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三、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 (1)54m——高度限制

新规范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规范解读: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2)32m——超过32m设连廊 新规范5.5.13A: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规范解读: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部分设置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 (3)24m——设防烟楼梯间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要条文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重要条文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解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重要条文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 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消防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 90

新版防火规范方案和旧规的区别

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X》在2015年5月1日执行。与《建筑设计防火规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X》相比,新版的变动较大,设计师和工程师们必须注意了! 新版进行了哪些变化和调整? 一、增加了两个章节,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新版《建规》合并了旧版《建筑设计防火规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X》,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同时,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X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并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不仅如此,新《建规》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还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二、外保温系统的5个关注点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注释: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3.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4.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小时。

5.在保温系统中每层应设置高度不小于300毫米且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毫米,其它层不应小于5毫米。

新版建筑防火规范要点讲解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 的规定。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工业建筑耐火等级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的独立甲、乙 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为价格昂贵、稀缺设备、物品或影响生产全局或正常生活秩序的重要设施、设备,其所在建筑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性能,故确定为强制性条文。特殊贵重的设备或物品主要有: .价格昂贵、损失大的设备。 .影响工厂或地区生产全局或影响城市生命线供给的关键设施,如热电厂、燃气供给站、水厂、发电厂、化工厂等的主控室,失火后影响大、损失大、修复时间长,也应认为是“特殊贵重”的设备。 .特殊贵重物品,如货币、金银、邮票、重要文物、资料、档案库以及价值较高的其他物品。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锅炉房属于使用明火的丁类厂房。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大于燃煤锅炉房,火灾事故也比燃煤的多,且损失严重的火灾中绝大多数是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故本条规. 定锅炉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的规定。 油浸变压器是一种多油电器设备。油浸变压器易因油温过高而着火或产生电弧使油剧烈气化,使变压器外壳爆裂酿成火灾事故。实际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需提高其建筑的防火要求。对于干式或非燃液体的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未作限制。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高层仓库具有储存物资集中、价值高、火灾危险性大、灭火和物资抢救困难等特点。甲、乙类物品仓库起火后,燃速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险性高、危害大。因此,对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和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要求高。 高架仓库是货架高度超过的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其共同特点是货架密集、货架间距小、货物存放高度高、储存物品数量大和疏散扑救困难。为了保障火灾时不会很快倒塌,并为扑救赢得时间,尽量减少火灾损失,故要求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消防新规范

消防《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新规范GB50116—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至今已有3年多时间,在这期间很多消防验收中遇见的种种新问题导致验收不通过,同时也是我司售后中经常碰到的客户问题,以下总结了10条消防新规范中的变动,都是消防验收的重点: 一、主机 无论国产还是进口的,所带的探头,按钮及模块总数,单台不能超过3200点,超过此数,应增加主机。 二、水泵,风机 都不允许用变频方式启动,都得是一步直接启动,其控制柜里面不允许加变频器。 三、回路 单个回路所带点位不能超过200,超过此数,另加回路。且在回路上应加隔离器,一个隔离器只能带32个点。 四、模块 不允许装在强电配电柜(箱)内,应装在专用模块箱里。 五、大楼 无论有多少个声光报警器,无论有多少个广播,在火灾时候都应全部启动,应让每一个部位,每一个角落都同时知道发生了火灾,以便快速撤离。 六、消防联动24V电源 无论距离有多远,在现场用万用表测量,电压不能低于22.8V,如低于此数,应在现场另加24V电源。 七、施工人员穿24V电源线时 应穿耐火型铜芯线,就是NH开头的线,截面不低于1.5平方毫米,信号线可以降低要求,用阻燃型的,就是ZR开头的。 八、火灾时 普通动力电,自动扶梯,排污泵,康乐设施,厨房用电等应立即切断;而另外的正常照明,生活水泵,安防系统,客梯等,应延迟切断或者手动选择性切断,以利于人员疏散。 九、厂家编联动关系时 不应再用一个探头来联动消防设施,应用该区域内的任两个探头或者任一个探头加任一个手报来联动启动。 十、以后的住宅楼 住户内入口处的1.3~1.5m处,都应装家用的独立报警系统,在卧室及厨房内应设置烟感探测器及可燃气体探测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精编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本)),新规范与上述两规范的的相比,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1.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另相关专家--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给出如下详细解读:

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消防水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并未规定多层建筑一定要设置消防水泵。消防备用泵的设置,《高规》强调设置;《建规》允许消防用水量少的建筑可不设消防备用泵。 但有的条文两本规范应该一致而未能一致,如: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否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的条文规定。《建规》的条文说明说不计入,《高规》在90年代修订时将原《高规》"不计入同层消火栓总数"这句话划掉了,但是否计入在条文和条文说明中未予明确,当时考虑这可由工程设计人员自行确定消防电梯前室消火栓是专用还是兼用。如确定专用或是兼用,都应配套相应的技术措施。《建规》和《高规》合并后,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两本规范条文规定应一致而不一致的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合并为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新《建规》)。新《建规》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消防规范要点新规范

新《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一、概况 本规范的内容很多,包括14章,365条,其中强条41条。 二、设计参数 1.火灾起数: 总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万平方米,同一时间内应按1起火灾设计,总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同一时间内应按,2起火灾设计。多栋建筑,按最大的两栋各1起,单体建筑,按一半体量各1起。 2.住宅消防 住宅消火栓系统的设置不在按层数划分,而是按高度划分。多层住宅高度21米以下不设消火栓系统,小高层住宅21~27米、二类高层住宅27~54米,(18层),一类高层住宅大于54米(18层以上) 3.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定位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消防应按公共建筑设计。 三、消防水源 1.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可作为消防水源。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游泳池宜作为备用水池。(强条)必须做消防

水源时,应保证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水量、水质的技术措施。 2.(强条)严寒、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3.市政两路供水的条件(任何一条不满足均视为一路供水): A.市政给水长应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B.1给水管网为环状管网, C.应有不同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3.消防水池(强条): A.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消防泵吸水管以下的容积无效) B.应设就地水位显示,并再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水位显示装置,并应有最高、最低水位报警水位, C.应设溢流和排水,并应间接排水。 四、消防水泵 1.消防水泵生产厂商应提供完整的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三条性能线) 2.消防水泵选择: A.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新防火规范重要条文解释

解读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重要条文 来源:《建筑技艺》杂志等2014-09-11 08:29:30 近日,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内容重要变化 本规范共分12章和3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和符号,厂房和仓库,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建筑构造,灭火救援设施,消防设施设置,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木结构建筑,城市交通隧道等。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 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9、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对高层建筑类别以及统一术语进行了修订,对相对密闭场所增加设置注氮控氧防火系统规定;

最新防火规范解答

最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2整合修订版)解答 1.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防火设计能否参照《人防防火规范》来执行? 答:可以。新规范1.0.3条“人民防空工程……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2. 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相关要求: 1)在住宅建筑下面,由首层进入,可以上到该网点的二层,上下两层相加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的小型营业用房,即进入套内空间后的上下面积之和不超过300平方。 2)仅在首层设置不超过300平方的商业网点是否可行? 答:可行。 3)仅在二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是否允许? 答:不允许。 4)如首层设置60平方,二层设置240平方是否可行? 答:如果二层240平方对应的首层也是商业服务网点,则可行,若做其他用途则不行。5)门的宽度数量等无规定,从商业经营考虑,一般会开的比较大。 6)可否在三层打通楼板使用? 答:不可。 7)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答:首先不需要封闭楼梯间,其次二层如果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辅助使用,不做防火要求;若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楼梯的宽度、坡度等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宽度一般做1400较好,至少不小于住宅楼梯的疏散宽度。 8)网点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按“不宜大于30M”来执行。理论依据老《高规》6.1.7《建规》5.3.13。 9)相邻商网之间的隔墙做防火墙,墙上装甲级防火门,可否? 答:否。 10)可否设在地下一层和首层。 答:否。 11)首层可否向下开设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 答:不可。 12)是否设消火栓? 答:对低层而言,无需设置。当面积大于200平方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建规》8.3.3。 对高层而言要分别对待: a.下述高层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无论户内是否设有集中空调的住宅。高度不超过100米,设有集中空调的一类高层建筑。注意:切忌将“商业网点”等同于“户内用房”,前者强调商业功能,后者强调居住功能。(7.6.1条>100M高层、 7.6.2条≤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的户内用房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无自动喷水的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对商业服务网点而言,只能设在首二层,因此其疏散,均可按照《建规》执行。3.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是否一定要计入防火分区总面积之中? 答:可以不计入。 4.饮料厂建厂房,9层高,下面4层为厂房,上面5层为办公,可否? 答:可以。但是必须明确该厂房属于丙、丁、戊类厂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版内容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版内容解读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资料参考网上相关人士整理,在此感谢对考生的贡献)1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范围 什么样的“老年人设施”需按新《规范》设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条文适用的范围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 2老年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2.1新《规范》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原《规范》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范》中标准有所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设置位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独立、宜在下部),并对其高度(不宜超过32m,不应超过54m)和防火分隔(楼板耐火极限1.0h,隔墙耐火极限2.0h)进行了规定。条文说明中指出,对于部分改建建筑,受建筑内上、下使用功能和平面布置等条件限制时,尽量争取设置独立出入口。 2.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新《规范》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原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其他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3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 3.1 54m-高度限制 原《规范》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范》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此外,《规范》条文说明中提到,当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高度大于54m时,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 3.2超过32m设连廊 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部分设置连通老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设置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 3.3 24m-设防烟楼梯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技术解读值得收藏2015年5月1日,业界瞩目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正式执行,作为基础性、综合性、通用性的防火技术标准,从建筑材料、建筑设计、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多个方面提升了建筑的防火安全水平,集中体现了建筑火灾防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成为我国建筑防火标准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3J811-1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2015年修改版)由规范的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牵头编制,并由公安部消防局及地方消防审查部门的部分专家、建筑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部门的专家进行严格审查。《图示》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部分条文通过图示、表格等形式表示出来,力求简明、准确地反映规范的原意,以便于使用者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范。不仅可以供全国建设单位、规划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相关人员以及消防监督人员配合规范使用,还可以作为建筑设计相关专业的教师和学生对这部分内容教学的参考。 本文将《图示》编制的技术要点进行了讲解诠释,帮助大家通过《图示》更好地了解掌握《建规》。

一、《图示》所推荐的案例是在符合规范原意的基础上,选择安全合理的方案做示范,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弥补、完善规范不易准确表达的内容。 1、当规范条款表达清晰时,图示选择的方案要在满足规范原意的前提下,推荐合理、安全的示例。如5.4.4图示1~3,规范条文明确给出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设置要求,图示根据条文原意,采用立面图及表格方式准确的表达出来,一目了然,便于使用者快速理解规范。 2、当规范条款表述的不够明确时,图示给出的示例既要起到补充完善条款原意的作用,又要积极引导规范的合理执行。(1)如5.3.2条主要是针对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方法及设置条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图示除要准确的把条文中的这些要求表示出来,同时,通过图示补充表述了“当回廊与中庭划分在一个防火分区内时,设计时除了满足条款所列的措施外,还应设有通向其他防火分区的安全通道”这一重要的设计要求,补充完善规范条文表述的不足。见5.3.2图示2所示。 (2)如5.5.27条第3款,根据规范条文字面表述:“建筑高度大于33m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内容解读

2018版《建筑设计防火规》修订容解读 2018-06-08 09:42:38 作者:周燕珉星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浏览:2098 一、修订条文在老年人设施中的适用围 什么样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按新规设计? 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20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独立建设或合建时需注意的事项

1)新规中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被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老年人照料设施建设位置的选择 新规5.1.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规解读:原规中建筑高度大于50m的老年人建筑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新规中将标准提高,24m以上的独立建造(包含贴临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即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材料 新规6.7.4A:除本规6.7.3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1.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规解读:新规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外墙和屋面保温材料提出了明确的防火要求,应特别注意当与建筑组合建造的改造类项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大于500m2时,外墙和屋面需求采用燃烧性能A级保温材料。 三、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 (1)54m——高度限制

新规5.3.1A: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规解读:原规并未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提出限制,新规明确提出了不应超过54m。并且在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设置在其他建筑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设置高度和层数也应符合本条标准”。 (2)32m——超过32m设连廊 新规5.5.13A: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规解读:老年人照料设施超过32m以上部分设置连廊,连廊在火灾发生时可为老人提供另外一条疏散通道。当连廊需要封闭时,则要具备与火灾报警联动、可自动开启的外窗。 (3)24m——设防烟楼梯间

有关消防新规范

有关消防新规范《GB50116-2017》 目前执行的是2013版。 网上有一篇帖子“消防新规范GB50116—2017在执行期间很多消防验收中遇见的种种新问题导致验收不通过,以下10条的变动又是消防验收的重点”。 作者总结了2017版规范变动之处,但我对比2013版规范没有新意。 1、主机,无论国产还是进口的,所带的探头,按钮及模块总数,不能超过3200点,超过此数,应增加主机。 这条2013版3.15 条已经有; 2、水泵,风机,都不允许用变频方式启动,都得是一步直接启动,其控制柜里面不允许加变频器。 2013版2.18 条已经有; 3、回路,编的最大号不允许超过200,超过此数,另加回路。且在回路上应加隔离器,一个隔离器只能带32个点。 2013版3.15条、3.16条已经有; 4、模块,不允许装在强电配电柜(箱)内,应装在专用模块盒里。 2013版6.8.2已经有;

5、大楼,无论有多少个声光报警器,无论有多少个广播,在火灾时候都应全部启动,应让每一个部位,每一个角落都同时知道发生了火灾,以便快速撤离。 2013版 4.8.5条已经有; 6、消防联动24V电源,无论距离有多远,在现场用万用表测量,电压不能低于22.8V,如低于此数,应在现场另加24V电源。 2013版没有具体到22.8V。 7、施工人员,以后穿24V电源线时,都应穿耐火型铜芯线,就是NH开头的线,截面不低于1.5平方,信号线可以降低要求,用阻燃型的,就是ZR开头的。 2013版11.2.2条已经有; 8、火灾时,普通动力电,自动扶梯,排污泵,康乐设施,厨房用电等应立即切断;而另外的正常照明,生活水泵,安防系统,客梯等,应延迟切断或者手动选择性切断,以利于人员疏散。2013版4.10条文说明中有 9、厂家编联动关系时候,不应再用一个探头来联动消防设施,应用该区域内的任两个探头或者任一个探头加任一个手报来联动启动。 2013版第4章节已经有; 10、以后的住宅楼,住户内入口处的1.3~1.5处,都应装家用的独立报警系统,在卧室及厨房内应设置烟感探测器及可燃气体探测器。

2015新防火规范解读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解读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多、高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详见下表5.1.1: 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合并,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详见表5.1.2(原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仅分为一、二级)。且耐火要求更加完善,如 5.1.6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不燃性墙体;又如5.1.7条:二、三级

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3、合并了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详见下表5.2.2; 4、合并了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耐火极限一级的高层民用建筑分区面积有所增加,详见下表5.3.1 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要求确定。 5、不同部位不同种类的建筑防火要求更为清晰、完善,如①建筑物内的中庭、回廊;②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③餐饮、商店等商业设置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 6、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防火措施应符合:(1)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3)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最新消防规范讲解

最新消防规范·技术标准汇编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20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200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 GB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版) GB50193-93?气体消防系统选用、安装与建筑灭火器配置 07S2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GB50219-2014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498-2009?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47-200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作废 ?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 GA95-2007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877-2014?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01-2007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GB50440-200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GA836-2009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2010年版) GB50222-199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GB51080-2015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核电厂防火设计规范 GB/T22158-2008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630-201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4-2008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 GB50694-2011 ?农村防火规范 GB50039-2010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 GB50313-2013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50351-2014

施工现场消防规范及要求(最新版)

施工现场消防规范及要求(最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381

施工现场消防规范及要求(最新版) (一)按国家规定配备消防器材: (1)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每100m2配备2只10L灭火器。; (2)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m2,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积水桶(池)、黄沙等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3)临时木工间、油漆间和木、机具间等每25m2配备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4)24m高度以上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有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防火设备和实施。 (二)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

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3)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4)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时,必须经施工企业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现场配备的消防器材,应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换粉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如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之间不得小于2m,使用时,二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