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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警务训练的几个问题及其对策

制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警务训练的几个问题及其对策
制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警务训练的几个问题及其对策

制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警务训练的几个问题及其对策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化,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也得到了蓬勃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司法警察队伍在组织建制上日臻完善,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基本上改变了以往无司法警察队伍建制或建制不规范的混乱状况,司法警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上也得到很大改善,从而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日常保障。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作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重要内容之一的正规化警务训练,一直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一个薄弱环节。这一薄弱环节的存在,影响着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向现代化迈进的步伐,制约着其职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从现实情况看,造成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薄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笔者就此作些探讨。

一、正规化警务训练铸就的司法警察队伍是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司法警察是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辅助和保障作用的法律职业人员。司法警察队伍的工作以审判工作为核心和服务对象,司法警察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官一样,都是法院司法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其职能角色来看,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队伍,肩负着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和参与执行、协助执行等其他重要任务。从法治社会所遵循的专业化分工规律看,在现代化的法院组织结构和法院职能中,现代化的司法警察队伍须臾不可或缺,它是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工作面临新的挑战。首先是司法警察工作面临视野的拓展和领域的延伸。在新的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也将面临一些新型的工作任务,如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开庭、重大执行活动和应付突发性事件等,都离不开司法警察的积极参与。而面对入世条件下新的审判方式,司法警察工作领域还将进一步扩大,司法警察工作的视野必须进一步拓展。其次是司法警察队伍面临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压力。由于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工作对象和工作环境等的特殊性,其业务素质相对人民法院其他人员而言也有着特殊要求。作为人民法院重要组织力量的司法警察,面对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加强正规化训练,不断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增强队伍的战斗力,以顺利履行日常业务职能和应付司法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如对在押人犯逃窜等突发事件的防范,对群体暴力抗法事件的处置和控制等),是保障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也是法院队伍建设中一项艰巨的任务。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授予司法警察警衔仪式上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在抓好各项审判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司法警察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充实加强司法警察力量,搞好正规化训练,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可靠、训练有素、纪律严明有坚强战斗力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是制度规划、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的结合,三者缺一不可。所谓正规化警务训练,是指以“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为指导,保证充分的训练时间和司法警察参训比例,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与司法警察业务密切相关的训练科目的规范化训练模式。正规化的警务训练对于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业务素质与执法水平的提高、保持和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是建设现代化司法警察队伍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当前制约法院司法警察警队伍正规化警务训练的几个因素

正如前述,司法警察的正规化警务训练是提高警员素质,保持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战斗力的重要途径,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但长期以来,法警的正规化警务训练也一直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薄弱环节,直接影响着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使其很难适应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保障工作对司法警察所提出的要求。对此,一些法院虽然给予了高度关注,也曾进行过不懈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尚无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综合来看,当前制约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警务训练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警察队伍管理机制不完善

当前各级人民法院中,除了少数基层法院对法警队伍建设不够重视,司法警察还没有进行编队管理外,大部分法院已经对司法警察实行了编队管理。但是在一些人民法院中,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机制尚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法警队伍在进人方面把关不严,标准不一,致使司法警察队伍警员来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这一现象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司法警察任用条件严重相悖离(这一现象在基层法院比较突出),从而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带来了难度。就目前而言,现有法警队伍存在着警员年龄偏大、身体素质和文化素质较差、业务水平有待提高的现象,这就造成了司法警察队伍在结构和质量上难以完全适应审判保障工作需要的被动局面。另外,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实行双重领导,即既受本法院领导又受上级人民法院职能部门的领导。但是在现实工作中,司法警察基本上是块块主义,各自为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警务训练要么疏于指导,要么指导流于形式,这也是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不能正规化和系统化进行的原因。

(二)司法警察警务正规化训练的机构与设施不健全

没有专门的司法警察警务训练机构和健全的警务训练设施,是直接遏制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的重要因素。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以来人民法院系统没能设立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的专门机构,致使许多法院对司法警察只能是“自用自训”,这使得大多数法院的法警训练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和严格正规的训练规划与方式,导致警训具有分散性、临时性和非系统性。同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很多法院法警训练经费不足,或根本就没有这项开支预算,或者是虽有训练经费但不能做到专款专用,这些都造成了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很多法院司法警察“有警而无训”、“有训而无果”或“有果而不终”。比较常见的情形是,虽然也有不少的司法警察在入警前进行了岗前培训,但上岗后苦于没有训练条件和经费,业务技能和警务专业知识长期得不到更新与滚动提高,自然很难适应司法改革中的人民法院审判服务保障工作对司法警察队伍的要求。

(三)用警与训警之间存在着矛盾

随着经济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多元化,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也日趋加快,人民法院正在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职能机构,其审判与执行工作也日趋繁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受案数量统计报告,在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队伍人员数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所受理和解决的各类型案件总数却呈持续上升的发展趋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日益繁重,使得各类型案件对法警的使用频率和使用广度也在急剧增加,这是不争的事实。在司法制度锐意改革的今天,法院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的服务职能不断拓展,警务保障任务也日趋繁重,自然而然便形成了审判工作用警不断增加和警力有限之间的矛盾,于是便导致了这样的结果,即司法警察队伍“绷紧神经”保障了审判用警的需要,却不再有充分的时间对队伍自身进行正规化的警务训练。因此可以说,用警与训警之间的矛盾也是制约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的重要因素。

三、解决目前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所面临问题的对策

如何搞好司法警察队伍的正规化警务训练,是各地法院司法警察同行一直以来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突破口。在这一问题上,不少人民法院和法警工作者对此也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作出过不懈的努力,编写了不少有关司法警察警务训练方面的教材。如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司法警察训练教程》、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写的《司法警察必备》等,这些教材内容详实,理论实际,为司法警察警正规化务训练内容提供了重要的操作规范。但不能否认的是,法院司法警察的正规化警务训练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

程。笔者认为,要切实搞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除了上述操作规范的制定外,还应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优化司法警察队伍完善管理机制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曾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或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还规定,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的司法警察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25周岁,科级不超35周岁副处级不超过45周岁。以上是现有法律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等,对司法警察任用所做出的严格规定,这些规定是对司法警察队伍人员建设的重要规范保障。根据该规定的精神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凡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而进入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将很难适应司法警察的工作,更无从谈及正规化的警务训练了。所以,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坚持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对优秀复转军人、警校毕业的优秀学员和具有相关技术专长的优秀人员优先选用),杜绝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法警队伍,纯化司法警察的来源,优化司法警察队伍结构和人员素质,是解决好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的一个重要环节。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采取的是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除受所在法院领导管理外,其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也是其领导者。根据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在警务训练方面应以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为主,充分发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下级司法警察的纵向领导职能。这样有利于组织一些大型的系统化的警务训练并及时传输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发展等的有关信息,充分利用有限的警训经费,有利于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系统化正规化程度的提高。

(二)建立专门警训机构和加强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的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基本上是上岗或者入警时借用他人场地进行简单的培训。由于条件的限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很难进行系统化正规化的警务训练。而在领导岗位上的司法警察中,许多没有经历过严格系统的业务训练,一般是调入法警队后即开展司法警察工作,这样造成了从事司法警察工作却不熟悉法警工作业务,势必影响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有些条件差的法院根本就没进行过司法警察警务训练,而是迫于形势将一些不具备司法警察条件的人员调入法警队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造成法警队伍松散,工作起来漏洞百出。近年来屡屡发生的罪犯逃脱、枪支丢失等重大工作事故,无不说明了这一点。“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设立专门的司法警察训练机构,加强司法警察警务训练基础设施

建设,是打造一支具有坚强战斗力的司法警察队伍必不可少的外在条件。

针对司法警察警务训练问题,有些人认为可以将之委托给部队或者警校进行训练。对此笔者认为,部队和警校所涉及的训练科目虽然和司法警察所从事的警务工作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是司法警察最主要的工作是服务和保障审判,其工作环境、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必然有其特殊性,委托训练并不能从实质上解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训练问题。并且从战略的角度看,司法警察警务训练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委托训练只能解决一时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警察系统化和正规化警务训练的问题。所以建立一套法院系统自身专门的司法警察警务训练系统,既是解决司法警察正规化系统化警务训练的当务之急,也是其长远所需。

笔者设想,根据目前法院的情况,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一所法院内部的司法警察学校(或其他名称),主要针对一些在司法警察队伍中具备一定级别领导职务或者将被提升和调任的司法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训练,加强司法警察领导者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并使之及时掌握一些司法警察工作信息,这样有利于司法警察队伍健康的发展。同时,可以根据各级法院的级别和地域分布情况在符合条件的地方人民法院(如中级法院)设立训练基地(或其他名称),主要针对初任司法警察、司法警察晋升和警务训练科目更新的一些情况进行组织训练。对一些未设立司法警察训练基地的法院,也要加强对司法警察训练的经费支持和基础设施建设,使司法警察正规化训练在实质上运作起来并进入良性循环。

(三)优化警力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统筹解决用警与训警之间的矛盾

如前述,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断加重,司法警察警务保障任务也日益繁重,再加上一些法院对有限的警力不能合理使用,造成了警力少而任务重的局面,导致了用警与训警之间的矛盾。具体分析来,这一矛盾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审判工作用警具有周期性,在某一个时间段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大量用警造成警力紧张;二是有限的警力得不到优化的配置与合理的使用,导致警力浪费,造成司法警察警力紧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是,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唤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和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死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而现实中,一些法院将司法警察用在保安岗位上或从事其他一些勤杂性工作,这显然是一种偏误,自然容易造成警力的浪费。所以,掌握好审判工作用警周期,适时分批组织司法警察进行警务训练和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科学合理地配置与使用司法警察,是解决用警与训警之间矛盾的主要办法,也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搞好正规化系统化警务训练

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开拓创新、科技强警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转型以及加入WTO,人民法院管理模式与审判方式也将发生新的变化,从而逐步与国际接轨。法院审判工作将面临一些新的内容,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工作也会遇到一些新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组织一些具有开拓精神的人员开展司法警察工作调研,及时将一些新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编,充实到现有的司法警察训练教材当中,以指导司法警察业务训练工作,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同时,由于当代科技的发展和进步,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也正面临新的挑战,如刑事犯罪案件的新情况、社会纠纷的复杂化以及审判过程中对新技术的运用等,都对司法警察的业务提出了新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依据司法警察工作的需要,在其训练内容中适当增加一些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的有针对性的科目和内容,以增强司法警察队伍的适应力和战斗力,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正规化警务训练的题中应有之义。

司法警察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司法警察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我叫,xxxx年7月xxxx警官学院毕业,专业为侦查学;xxxx年11月3日参加工作,现为XXXX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一年以来,在单位的精心培育下,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始终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高度负责的态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圆满完成了单位和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好评。 一是意识坚定,作风扎实。司法警察使命光荣,责任巨大,需要具备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系统地学习了《警察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意见》、XXXXXXX等法规文件和XXX等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反复温习了xxxx市检察机关新干警培训讲义,并撰写体会文章6篇,读书笔记1万余字。工作中,自己强化纪律意识,牢记司法警察九项职责,坚持工作原则,坚持创先争优,对标现进,从未出现过一次违法违纪现象。同时,廉洁自律,坚持操守。行为上坚持“三章”:不接受礼金礼品、不接受当事人请吃、不以权谋私。一年来的工作学习,使自己的工作感情更加深厚,政治立场更加坚定,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神圣职责也认识的更加深刻,成功完成了由警校学生向一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角色转换。 二是勤奋刻苦,谦虚好学。自己以学习作为强化素质,干事成事的根基。高效利用入职培训、单位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等方式,明确学习目标,细化学习措施,坚持每晚拿出一小时时间,重点学习钻研了工作中涉及的刑检、反贪、渎侦、控申、监所等诸多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得到提高,很快成长为岗位能手。坚持理论指导实践,注重从每一次出勤、每一次活动、每一次任务中积累经验,与书本知识相互印证,充实提高,丰富内涵。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得到很大提高,为全面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奠定了良好基础。xxxx 年12月,xxxx市检察机关新干警培训中,自己倡议并组织所在小组采取互帮、互助、互考等方式加强学习,所在小组被授予“优秀小组”荣誉称号。 三是能力过硬,成绩突出。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自己从基本做起,提高和强化业务能力,严格按照“一熟、两懂、三会”为标准,提高履职能力。日常工作中,自己准备了摘抄本、纠错本。几个大笔记本密密麻麻的摘抄着各类业务知识;纠错本里,全是毫不留情的“揭露”自己工作的失误、领导的建议和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 ------------------------------------------------------------------------ ------------------- 「内容摘要」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关系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本文试从服务审判、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尊重人权、程序保障五个方面阐述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探索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发展方向,希望引起理论界的关注。 「关键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工作理念 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司法警察工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因此其队伍建设必须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理念是行为的先导,探究新时期司法警察的工作理念,并将这种理念指导司法警察的工作实践,是进行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重要一环,是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专业化司法警察队伍的关键。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任务和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笔者认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树立以下五种工作理念: 一、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这是司法警察的服务审判理念,也是司法警察的最基本工作理念。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肩负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民事执行;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执行死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八大职责。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因此,服务审判应作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理念。 笔者认为,要树立服务审判理念,首先要解决认识问题,要从思想上明确法警工作的性质、作用和地位,树立警务工作无小事的意识。司法警察要增强创新意识,积极开动脑筋,克服消极被动、得过且过、无所作为的思想,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主人翁的姿态,以崭新的思维方式,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各项警务保障工作。其次要改变警务保障的工作方式,在保障功能上从重刑轻民转为全面保障,在工作重点上从防止人犯脱逃转移到营造法庭庄严氛围上来。防止人犯脱逃是法警工作永恒的主题,抓安全防脱逃固然重要,但随着审判方式的改革,法警工作需要一种更高层次的工作水准,需要通过司法警察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密的工作组织,严肃的工作态度,严格的执法行为,营造出一种庄重威严的法庭氛围,使试图串供,哄闹法庭的人不敢妄为,使旁听人员肃然起敬,受到教育。再次要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和灵活应变能力。无论是参加庭审活动,还是参加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由于结果的多变性和不可预见性,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灵活机动的应变能力,有较强的适应性,不管遇到什么情况,都能保持沉着冷静,灵活应变。配合审执人员做好法制宣传、说服教育,及时有效地劝阻制止不当行为,从而使审理、执行工作达到最佳效果。最后要全面提升司法警察服务审判工作水平,不断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进一步理顺法警队伍管理体制,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加强调警工作力度。要狠抓法警教育训练工作,提高专业技能。要重视法警队伍的物资装备建设,增强司法警察的保障水平。 二、遵守职业道德,注重执法形象 这是司法警察工作的道德理念。任何职业都有各自的职业道德,司法警察也不例外。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的一个独立的警种,它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来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从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不难看出,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既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又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修养和道德水准。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中,应当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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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 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的管理,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警衔的首次评定授予 (一)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范围 人民法院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在岗的人员。 凡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经培训合格,应当根据确定的司法警察职务,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的标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的意见》中“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以下简称“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评定授予相应的警衔。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时间,为确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务之日。 (二)首次评定授予警衔的标准 首次评定授予警衔,应以司法警察的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级时间和工作年限以及“首次评定授予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为依据: 1.正厅级、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办事员级职务人员的警衔评定授予,按照“首次评定授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的标准”有关条件执行。 2.正处级职务人员:现任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监;其余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其他正处级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可授予三级警监; 任现职满三年,参加工作满十八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3.正科级职务人员:现任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长、政委,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级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三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六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其余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其他正科级的职务人员,德才表现较好,任现职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二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五年,参加工作满三十八年的,可授予一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年的,或者任现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二十四年的,可授予二级警督; 任现职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任职不满二年,参加工作满十四年的,可授予三级警督;其余可授予一级警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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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法警述职述廉报告 篇一:检察院法警队最新工作总结 检察院法警队最新工作总结 今年上半年以来我院司法警察工作在上级院法警支队的精心指导和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司法警察的九项基本职责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中心思想以“公平、公正、公开”为本质要求在协助检察人员履行法律监督受理法律规定的职务犯罪案件职能的同时不断提高法警人员的执法水平较好地完成了上级院法警支队及本院年初预定的工作目标。现汇报如下一、工作基本情况我们积极参与自侦案件的办理共参与反贪案件3件3人其中执行看管任务3次押解任务3次执行送达任务9次。任务均圆满完成安全无事故。按省、市院的目标责任自侦案件参与办案率达到100法警人员参加办案率达到100。一增强办案安全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我们结合我院的实际不断拓展工作领域认真做好法警工作在反贪、法纪、批捕、起诉、控申等各项检察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参与保护案件现场、搜查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和追捕逃犯在侦查工作中注意保护侦查人员和证人等的安全。改变过去等案上门的被动局面工作中做到主动上门、主动联系、主动配合。了解是否需要司法警察做到提前安排警力做好安全预案与医疗、治安、法院等部门建立有效联系确

保办案需要无任何安全隐患。研究预案制定措施明确分工确定重点执行中严格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把认真履行责职作为法警工作的核心 来体现法警存在的价值之所在执行后及时总结并主动向业务部门征求意见改进工作争取工作的主动切实满足办案部门的需要。把检察官从繁琐的侦察事务中解脱出来使检察官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对案件的突破及案件质量的把关上不断完善服务保障工作努力使我们的工作切实满足办案部门的需要。二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制度建设是司法警察工作实现正规化管理的根本保证我院严格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建立建全《司法警察警务值班制度》、《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制度》、《司法警察派警制度》、《司法警察安全办案制度》、《司法警察信息沟通制度》、《司法警察办案保密制度》等各项制度封闭式的“检察办案工作区”其中包括讯问室、询问室、接持室、值班室、待诊室警务联系方式以保障办案的安全。在用警方面我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由用警部门填写《人民检察院执行警务申请单》经主管检察长审批后由法警部门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派警令》司法警察持派警令方可执行任务建立警务交接班登记制度由值班法警填写《办案工作区值班日记》详细记录用警部门进入办案区的时间、办案人员、执行警务的法警及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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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七)执行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予以强行带离,执行罚款或者居留。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紧急情况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先行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条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对不宜进入审判区域而强行进入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强行带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予以控制,并视情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在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配合实施搜查、查封、扣押、强制迁出等执行行为。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实施自杀、自伤等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协助救治,必要时应当对其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使用国家专项编制,具有司法警察职务,并履行司法警察职责。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第五条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人民法院编制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机构改革意见〉和〈福建省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2]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县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关于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推进司法改革的精神。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按照有利于保障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职能,实行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审判体制。 二、主要职责 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部署,提出全县法院系统的全局性工作。 (二)对县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判;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三)依法审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四)依法审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并由县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五)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六)负责本院的队伍建设和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教育培训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八)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九)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详细介绍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 1-1.制定目的和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基本要求 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 1-5.修订 1-6.施行时间 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2-2.警务受领 2-3.警务准备 2-4.警务实施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 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 2-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三章执行死刑(略) 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4-1. 职责 4-2. 警务受领 4-3. 警务准备 4-4. 警务实施 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 4-6. 一般情况处置 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5-1. 职责 5-2. 警务受领 5-3. 警务准备 5-4. 警务实施 5-5. 一般情况处置 第六章安全检查 6-1. 职责 6-2. 警力配备 6-3. 设施与装备配备 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 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 6-6. 警务实施 6-7. 一般处置情况 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 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

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 8-1. 拘传 8-2. 训诫 8-3. 强行带离 8-4. 罚款 8-5. 拘留 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 9-1. 职责 9-2. 基本原则 9-3. 组织领导 9-4. 警务准备 9-5. 警务实施 第一章一般规定 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 1-2.适用范围 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3.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 (1)执法主体合格 (2)执法程序合法 (3)执法行为规范 (4)执法纪律严明 (5)执法作风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 (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

为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引导司法警廉洁、严格、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看管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坚定政治信念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二)坚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诣社会而奋斗; (三)坚持党的领导,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 (四)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方针。 第二条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 (一)坚持“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理念,严格执法;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文明执法; (三)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安全,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障。 第三条保持司法廉洁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二)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口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不准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不准给刑事被告人(以下简称被告人)带口信、送钱物; (四)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代理人、辩护人的馈赠或者贿赂行为,应果断拒绝并给予批评。 第四条加强职业修养 (一)崇尚法治,维护正义; (二)公正廉洁,文明执勤; (三)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五)坚毅勇敢,不怕牺牲; (六)勤勉敬业,忠于职守。 第五条注重警容仪表 (一)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期间必须着警。服。规范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领花等; (三)女司法警察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不得化浓妆,发辫不得过肩; (四)男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第六条约束举止言行 (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警察形象的言行; (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三)不准对群众和当事人采取冷漠,生硬、蛮横的态度,不准耍特权; (四)不得打骂、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二、押解 第七条基本要求 (一)遵守押解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押解工作规则 (二)提高警惕,确保押解工作安全;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五条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第七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十条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值庭的司法警察传唤证人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三)鼓掌、喧哗、哄闹; (四)擅自发言、提问; (五)吸烟或随地吐痰; (六)使用通讯工具;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下列行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二)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十五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公安招警专业知识:警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四章警衔的晋级 第五章警衔的保留、降级、取消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2009年修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论和谐社会下如何加强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职能

论和谐社会下如何加强司法警察警务保障职能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担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职责。警务保障工作是一项艰苦的具有强制性特征的工作,它融专业性、实践性、科学性为一体,注重实务,讲求程序规范,环环想扣,细致缜密,是一门需求不断钻研,不断探索的专门学科。 一、司法警察在和谐司法中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文明是进步和社会的多元化,我国的依法治国进程也日趋加快,人民法院正式成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职能机构,其审判与执行工作也是日趋繁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人民法院受案数量的统计报告,在近年来人民法院司法队伍人员的数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所受理和解决的各类型案件总数却呈持续上升的发展趋势。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日益繁重,使得各类型案件对法警的使用频率和使用广度也是急剧增加,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可以说,用警与训警之间的矛盾也是制

约司法警察正规化警务训练的重要因素。在司法制度的锐意改革的今天,法院审判工作中司法警察的服务职能不断拓展,警务保障任务也是日趋繁重,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工作面临新的挑战。首先是司法警察工件面临视野的拓展和领域的延伸。在新的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也是将面临一些新型的工作任务,如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开庭、重大执行活动的应付突发性事情等,都离不开司法警察的积极参与。而面对条件下新的审判方式,司法警察领域还将进一步扩大,司法警察工作的视野必须进一步拓展。其次是司法队伍面临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压力。由于司法警察的工件性质、工作对象和工作环境等特殊性,其业务素质相对人民法院其他人员而言也有着特殊要求。作为人民法院重要组织力量的司法警察,面对日趋复杂的执法环境,加强正规化的训练,不断提高法警业务素质,增强队伍的战斗力,以顺利履行日常业务职能的应付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控制等,是保障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所在,也是法院队伍建

司法警察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司法警察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司法警察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男,**族,1979年3月出生,大学文化,1996年参军入伍,入伍五年曾担任战士、副班长、班长等职务。2000年5月入党,2001年12月复员,2002年8月安置到**自治旗人民法院工作,现为**自治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副大队长。 **同志自2010年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副队长以来,在司法警察岗位上,他忠实地践行法律赋予的庄严的使命,认真履行司法警察的光荣职责,在多次处理突发事件中沉着冷静、机智、勇敢,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他固守着对司法警察事业的热爱,用行动深刻诠释着那份不变的为民情结。他将心底的那份真情融入到日常工作的一点一滴,一言一行,他用扎实有力的脚步踏出司法警察工作的闪光足迹。 认真履职,克己奉公 在法院工作过的同志都知道,司法警察的工作有其严格的>规章制度,但是司法警察的工作却又非常繁琐。**同志自接任副队长的工作以来,他把自己当做指挥员又当作战斗员,无论是法院开庭的值庭还是日常的值班,他都冲在前面,他把自己和其他的法警同志放在同一工作起点。每次遇到急难险重时刻,每次遇到重大疑难庭审,他都是身先士卒、冲锋在前。**人民法院管辖面积大,又是多民族聚居区,作为司法警察,他带领的这支队伍押解、参与执行和送达法律文书的任务显得尤为繁重。由于**为牧业地区,夏季牧民多数都居住在夏营地离城镇都较远,路况相当不好,所以加班加点是他们的常事。即便是最普通的案件,在安排好执行警力之后他也总是千咛万嘱的给同志们交代注意事项,总是等执行任务的法警执行任务平安回来他才真正放下心来。 化解矛盾,保障安全 自**同志担任**自治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副大队长以来,他所带领的司法警察大队在执行各类任务中没有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由于平时注重消除安全隐患和加强岗位大练兵,所以在关键时刻能从容不迫的进行妥当处置,及时化解。他不断地完善已有的安全保卫制度,以身作则,带出了一支能打善战的优秀法警队伍。现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不仅有擒拿格斗高手还有射击能手,更有多次参加自治区法警训练的业务尖子,这就为法院的工作站好了司法警察这班岗。 刻苦训练,创造佳绩 **同志担任我院司法警察大队法警同时驻职于执行局参与和协助执行工作。我院执行案件涉及全旗各乡镇苏木,时间紧、任务重、路途远,**同志不惧艰苦带领干警克服困难,加班加点,积极协助执行工作,并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有力

司法警察警务安全教育心得体会精选3页word

司法警察警务安全教育心得体会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展开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指导意见》精神,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紧密结合司法警务工作实际,深入查摆整改“四风”引发的司法警务安全问题,加强作风建设、提升保障能力、确保警务安全,最高人民法院警务部组织编印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安全教育案例选编》。××县人民法院法警大队于2014年4月25日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了《案例选编》,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体要求,结合本队工作实际,深究思想根源、作风根源,认真查摆警务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切实改进思想和工作作风。通过学习,我的心得体会如下: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进一步提高对警务安全保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因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引发的安全意识薄弱、执法行为不规范、规章制度不落实、装备设施维护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致使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影响了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通过对《案例选编》中警务安全典型案例的深入学习和剖析,结合自身在日常工作、机关安保和庭审警务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实际,举一反三,从中收获经验、吸取教训。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服务大局的意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通过思想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腐蚀、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要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提高防范意识,增强责任心、使命感。

二、抓好业务训练,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 业务熟练是做好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条件,司法警察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既要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又必须具备扎实过硬的身体素质和严明的作风纪律,做到法律业务与警务技能并重,定期进行“四大规则”、体能、擒拿格斗、警械警具使用、实弹射击和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等各方面的正规化训练,不断提高警队的整体素质。 三、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责任心。 近年来,人民法院相继出现在押被告人脱逃等安全事件,究其原因,有警力不足、安全防范设施缺乏等客观原因,但其中暴露出来最直接的原因是司法警察麻痹大意、玩忽职守,缺乏最基本的工作责任心。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担负着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神圣职责,使命光荣、任务艰巨,更需要具备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格按照《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司法警察值庭、押解、看管、安检规则》、《人民警察使用器械和武装条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司法警察形象。 通过学习,我们要以这次学习《案例选编》为契机,努力解决影响和困扰警务安全的各种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标准,深化使命意识,不断提升警务保障能力,确保人民法院安全稳定和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人民警察警衔新条例

人民警察警衔新条例 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设立,并根据新的警服样式设计了外观,是警察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 重要内容,标志着中国的警界的依法治警、从严治警进入新的阶段,是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增加人民警察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人民警察的 指挥、管理和执行职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警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第四条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第五条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 的为上级。 第六条公安部主管人民警察警衔工作。 第二章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八条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部级正职:总警监; (二)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三)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四)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五)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六)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七)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八)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九)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十)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第九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第三章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条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第十一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学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务安全教育案例选编》心得体会

《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心得体会 通过认真学习《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第一辑、第二辑后,使我深刻体会到,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不断加强政治学习和警示教育,还要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腐蚀,下面我结合个人的学习谈几点体会。 一、汲取深刻教训,加强廉政建设 1.忽视理想、信念教育,放松世界观改造是犯罪的根本原因。“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是周恩来同志的座右铭,作为一个伟大的无产阶段革命家尚且如此,更何况我们的各级干部。尤其是面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艰巨任务和更加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一刻也不能放松个人世界观的改造,要不断加强修养,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 2.要有做人、做事的准则,建立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胡锦涛同志提出牢记“两个务必”的讲话非常重要。我们要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克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否则就不能正确对待权力、金钱、美色,就会私欲膨胀,滑入犯罪泥潭。 3.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源上治理腐败。一个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是一个腐败的权力,

这是历史和现实的经验都告诉我们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别是要形成权力制衡的机制和用人上的民主、公正,以德用人,以绩用人,不能任人唯亲。 二、寻找差距,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1.提高政治素质。一是不断坚定理想信念,要做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二是不断加强自身修养,面对复杂的环境,时刻以党员标准对照要求自己;三是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增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 2.提高思想素质。一是加强学习,通过学习,筑牢思想防线;二是继续提升人格修养,要成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 3.提高作风素质。一是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密切联系群众,始终成为人民的公仆;二是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养成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工作作风;三是要不断开拓创新,与是俱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4.提高廉政意识。一是要进一步严于律已,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二是要树立廉政的楷模,以孔繁森、郑培民为榜样做勤廉兼优的公务员。 三、振奋精神,做好当前工作 1.做到政治上坚定,自觉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上级的要求做一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2.要做到思想上成熟,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法发[2001]19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1.10.18 【实施日期】2001.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两高工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0月18日法发〔20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提出的“在技术性、操作性、辅助性的部分职位试行聘任制”的精神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探索改革司法警察的任用制度,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理顺司法警察的进出渠道”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试行司法警察任用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干部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第二条聘任制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使用国家确定的政法行政编制或当地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考试、考核合格,纳入合同制序列的聘任制干部。 第三条人民法院试行部分司法警察聘任制。在本级法院控编总数12%的范围内,取其编制的60%~80%用于聘任制司法警察。 第四条聘任制司法警察从应届高等院校毕业生、军队和武警退役军人中聘用。同等条件下,公安、政法院校的毕业生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先聘用。 第五条聘任制司法警察除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年龄在25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身高男性170cm,女性160cm以上,双眼裸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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