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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刑犯、刑释前罪犯的管理与教育

短刑犯、刑释前罪犯的管理与教育
短刑犯、刑释前罪犯的管理与教育

浅析短刑犯罪犯的管理与教育

监狱是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监狱的改造功能是指监狱依据刑罚目的转变罪犯的犯罪思想培养其成为守法教育效应的总和,让罪犯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因素。为了实现这一价值目标,我们必须对不同类型的罪犯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和教育方式。

我所是以关押未成年犯为主的监狱。进入21世纪,狱内在押的未成年短刑犯数量呈上升趋势,这类罪犯作为我所罪犯中一个重要群体,掌握他们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实施有针对性的管理和教育,确保这部分服刑人员的改造稳定,对稳定我所的改造秩序,进一步提高改造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短刑犯的概念

在我国刑罚执行活动中,根据刑期的长短,分为短期徒刑、中期徒刑和长期徒刑,一般情况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判处刑期在3年以下的罪犯或余刑较短的罪犯统称短刑犯。

二、短刑犯心理和行为特点

目前短刑犯在改造中抗拒管理、消极劳动、私藏违禁品等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给监管改造工作带来很大的不稳定因素。短刑犯的头脑里面都在想什么,改造中他们有什么样的心理活动,有哪些因素对他们的内心活动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如何针对短刑犯的特点,加强管理和教育,只有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心理和行为特点,才能在监管改造工作中对症下药,有效维护监狱的安全稳定。从调查情况看,心理和行为特点的具体表现是:

(一)错误的认罪态度,缺少负罪感。根据我们的统计,有近50%的罪犯认为自己是运气不好,点子低;56%的罪犯认为“轻罪重判”,有点冤枉,不愿意服法认罪;10%的罪犯认为自己有错无罪,不应该判刑。有70%的罪犯认为自己的错误是家庭和社会造成的,自身本身也是受伤者,对改造不在乎。

(二)错误的改造动机。现在的未成年犯好逸恶劳心理突出,没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他们不知道父母的艰辛,不知道挣钱的不易,不知节俭。有的罪犯刚投入改造,就使出浑身的办法,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关系,企图通过亲友寻找关系,希望能混个轻松的工作岗位,少吃点苦。而也希望能到轻松的工作岗位,民警对其管理能够宽松。

(三)错误的心理活动和行为活动。根据我们的调查,52%的罪犯在改造过程中以“好汉不吃眼前亏”为待人处事的原则,不轻易地向民警和其他服刑人员暴露自己的真实想法,外表装出痛改前非,服法认罪。在生活、生产、学习中尽力处理好人际关系,同牢友们保持合适的距离,一般不与他人产生矛盾。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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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不闻不问,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态度,遇到民警了解违规违纪的情况时,尽可能地说不知道或不清楚,增加了我们民警发现和处理违规违纪事件的难度,不利于所内监管安全。

(四)追求享乐思想严重。根据我们的调查,短刑犯和中的四分之三人数是为了金钱而进入高墙的,他们的金钱观念很强,在狱内仍希望以前灯红酒绿的生活,不少罪犯写信回家要好衣服、好鞋,有的甚至还要钱。

(五)组成利益联盟,破坏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一是以利益关系,“臭味”相投为基础纠合在一起,相互“帮助”,在减刑无指望的情况下而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态度。二是以连案或地域为纽带组成团伙,嘲笑、打击、孤立积极改造分子,或者欺负看不顺眼的同改。

三、管理和教育对策

我们必须在观念上高度重视对短刑犯的监管改造工作,因为短刑犯的心理是不稳定和突变的,所以,在工作中一定要克服惯性思维和麻痹思想,针对这些罪犯的思想和行为特点,制定有效地监管制度,在防范上以防自伤自残,防抗改、防脱逃为重点,尤其是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酿成重大案件。除此以外,我们还必须用思想教育和个别教育、帮教、物质奖励、惩罚和防范等“五种措施”,加大对短刑犯和的改造,及时发现他们的心理问题,化解他们的矛盾,稳定他们的改造情绪。

(一)加大思想教育和做好个别教育。短刑犯来自全省各地,性格养成、生活习惯、家庭情况、社会经历各不相同,既有共性,也有个性,因此对他们的教育转化措施,不宜单一化,而应在严管理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造教育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教育的方式上,首先要抓好思想道德教育,大多数短刑犯属于流窜作案,其中大部分又属于惯犯、累犯,这部分人犯罪恶习较深,思想转化难度大,又善于伪装自己。对他们来说,首当其冲的是加强思想教育,通过改造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来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劳动观念,改变他们好逸恶劳的犯罪恶习;其次,要抓好个别教育,要利用事实说话,切勿讲大道理,即根据外省籍短刑犯各自的特点,认真分析其犯罪深层原因,找到根源,对症下药,制定相应的教育对策,同时,要搞好跟踪了解,准确地掌握其个性及心理变化,对他们改造中出现的苗头和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分清是非,做出公正处理,促使其向好的方面转化。

(二)加大联合帮教力度。联合帮教作为一种提高改造质量的辅助方式,在我所中已运用多年,从现实来看,的确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社会帮教对于短刑犯和来说,显得十分重要。

(1)社会帮教。我所定期邀请社会人士,对罪犯进行集体主义教育、爱国2

主义教育,讲解有关法律知识,介绍我省和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文化建设成就,这样不仅让罪犯了解高墙外的形势,为获取知识提供了途径,而且为他们了解和掌握社会发展的信息提供了一个交流平台。(2)亲情帮教。他们刑期不长,很快返回社会、回归家庭,家里的亲朋好友来所帮教,体现了家庭的关爱,增加了亲情,这样能稳定罪犯的思想,又能为罪犯带来一些家属的信息,为他们刑满释放后尽早适应社会,进入社会创造条件。

(三)加大打击力度。对于那些在改造中严重违规违纪、抗拒劳动、不服管理的罪犯,必须运用禁闭、隔离等手段,予以坚决打击,对严重破坏监管改造秩序,触犯刑法的罪犯依法起诉加刑,在所内形成一种高压态势的打击力度。

(四)加大奖励力度。对于那些无需减刑的短刑犯和,可以考虑在“三亲”方面和物质方面进行奖励,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大奖励力度,实行适当的倾斜,千方百计调动他们的改造积极性。对于家庭经济条件好的罪犯,“三亲”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吸引力,物质奖励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罪犯,确实能够起到一定的效果。这些奖励措施既有利于稳定罪犯的思想,也有利于联合帮教。

(五)加大防范力度。在实践中,我们民警往往自觉不自觉地把刑期较长的罪犯作为控管重点,认为他们的危险性大,而短刑犯的危险性比较小,主观地把危险性与刑期挂钩,而不是从综合评估来考虑危险性,如罪犯恶习、犯罪根源、犯罪性质,以及改造表现、家庭情况等诸多方面。因为每一个自然人都具有善和恶的两面性,往往是一念之差,或是行善或是行恶,对于我所关押的罪犯来说,每一个人都是一颗定时炸弹,都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危险性什么时候爆发,爆发的威力有多大,主要取决于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主观因素是能在客观因素的量变作用下产生质变。同时,在客观因素的条件下,主观上有种种“动静”也是无法发生质变的。短刑犯和因心理活动不规律,可能出现一些突发事件,如果我们民警管理不到位、家庭变故、“同改”发生冲突等,容易在心理上产生波动,发生行凶和自伤自残,甚至逃脱等行为。因此,我们要针对短刑犯的心理和思想特点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和麻痹。(作者:陆炜,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十一管区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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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犯的心理特征

浅谈罪犯的心理特征 0731班姚佳慧 内容摘要:当前在押的罪犯中存在的许多改造问题多是由于罪犯不良心理所引发,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心理变化能很大程度的影响着他们改造的积极性,能让罪犯积极的进行改造对于管教民警来说了解他们内心的变化是至关重要的。本文从罪犯心理的形成、罪犯心理的基本特征、不同类型罪犯的心理特征和监狱文化对罪犯心理的影响这四个方面生动形象的来说明了罪犯在服刑期间拥有怎样的心理特征,什么样的罪犯拥有什么样的心理,管教民警遇到该类型的罪犯应该怎样做。 关键词:罪犯心理特征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了,人们的物欲观念、攀比心理、麻木心理总在不间断的滋长。社会的竞争越加的激烈,人们的社会责任感淡薄、以自我为中心,自私自利的人越来越多,导致于犯罪的人数逐年呈上升趋势。只有了解了罪犯的心理特征,才能真正的了解罪犯犯罪的动机,才能减少我国的犯罪率。 罪犯在被判入狱以后,会受到来自监狱风气的影响,在原有的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新的心理,即刑罚心理。所谓刑罚心理,是指罪犯被判决执行刑罚以后,在服刑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心理,如痛苦心理、恐惧心理、怨恨心理、渴求自由心理、改造向上心理等。①了解罪犯应该从了解罪犯的心理开始。 一罪犯心理的形成 罪犯心理的形成是在犯罪动机的驱使下,当出现一定量的刺激后,而情境有符合犯罪的实施,这样犯罪就形成了。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实施的前提因素,是犯罪动机形成的基础,没有犯罪心理就没有犯罪的发生。 (一)罪犯心理形成的过程

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变化和衰亡的过程。罪犯心理也不是生而就有的,而是因为实施了犯罪行为受到刑罚处罚,成为服刑人员之后产生的,它是在原有不良个性的基础上,主题内外因素的相互作用下形成的。罪犯心理的形成可以分为三个阶段。②1初始阶段。罪犯心理其实就是正在接受惩罚和矫正的犯罪人员的心理,但是犯罪的心理又不能和罪犯的心理相提并论。比如某人已经有了要杀害仇敌的思想,但几经周折之后最终放弃了该念头。犯罪行为没有实施成功,但该人员已经有了犯罪的心理,所谓罪犯心理的形成就是从犯罪心理的形成开始的,这就是罪犯心理形成的初始阶段。 2发展阶段。发展阶段是罪犯心理形成的关键时期。随着犯罪嫌疑人被确定为罪犯的时候,在该过程中,他们的心里也在起着不同的变化:随着拘留、逮捕等强制手段的实施,最后沦为监禁,犯罪嫌疑人在诉讼或审查的过程中,渐渐的变成罪犯。想着自己接下来的几年或十几年都会在监狱度过,承受刑罚,矛盾的心里逐渐成熟起来。 3定型阶段。由于罪犯经过了整个诉讼和审查阶段,已经被判刑进入监狱进行改造。经过了长期的监狱生活,被限制了自由、剥夺了某些权利之后,他们的心里也会有所变化,这就是罪犯心理形成的最后一个阶段——定型阶段。 (二)罪犯心理形成的原因 1自身的原因。据了解,许多犯下特大杀人案的罪犯都是性

短刑犯管理教育对策研究

短刑犯管理教育对策研究 看守队焦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

短刑犯管理教育对策研究 摘要:安全是监狱工作的永恒主题,掌握服刑人员的改造规律是监狱管理教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短刑犯刑期短、改造态度不端正等特点已经成为影响监狱安全工作的客观因素,为此,笔者积极总结、完善以往管理教育工作方法、措施和机制,积极探索短刑犯管理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对短刑犯的特点及其管理教育对策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思考。 一、背景介绍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二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此条款中,将送监狱服刑罪犯的剩余刑期由一年以下改为三个月以下,这样同过去相比,监狱就要增加剩余刑期三个月至一年的罪犯。对部分减刑、假释无望的短刑犯的管理本来是监狱管理中的短板,现在陡然增加的短刑犯更加重了监狱管理教育的难度,改造与反改造的矛盾会更

加突出。以山西省某监狱为例,比较该监狱2011年至2013,每年新收押罪犯数及其中原判三年以下、一年以下的短刑犯所占比重可以看出,2013年以来新收押短刑犯所占比重呈明显上升态势。(见图1) (图1) 二、短刑犯的概念 短刑犯,即通常所说的短刑期罪犯或短期徒刑犯的简称, 是指罪行较轻、刑期较短的罪犯,不包括管制和拘役。 至于短刑犯具体的划分标准, 笔者此前未曾见过一个统一明确的标准。有的学者在实践中根据刑期的长短,把有期徒刑分为短期徒刑、中期徒刑和长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又有学者参照《刑法》中对不同罪名应服刑期的规定, 以三年和七0 100 200 300 400500 600700 2011年2012年2013年新收押人数 其中原判3年以下人数 其中原判1年一下人数

浅谈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几点思考

浅谈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几点思考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六管区:钮太平 摘要: 改造罪犯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在新的时期,面临着新的课题、新的挑战,但是,不论条件怎样变化,只要我们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深入调查研究,把握改造罪犯的规律,紧紧围绕罪犯不同时期的心理和行为特点,依法治监,做到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就能顺利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使命。 关键字: 罪犯,教育,监狱工作 正文: 为适应新形势下监管改造工作的发展,结合省未管所工作实际,几年来,笔者通过对监狱罪犯改造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对未管所的教育改造工作有了较深刻的认识,现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谈几点粗浅体会: 一、存在的问题 (一)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这一主业未能充分体现 教育、监管和劳动改造被监狱法确定为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教育改 造手段这一主业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之后,由于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和注重经济 效益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教育改造工作被其它工作所削弱,在调查中发现,罪 犯的“三课”教育只是流于形式,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没有真正地起到教育、 改造罪犯的作用。现在随着监企的分离,仍然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 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二)教育观念滞后,对押犯构成的新情况缺乏足够的认识 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而相应变化的,但在 实际工作中,个别领导和部分民警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思想上墨守陈规,不思进 取,工作上创新意识不强,仍习惯用多年的传统教育模式来开展工作,尤其是对 “涉黑、涉毒、涉枪”和顽危罪犯增多的趋势认识不足,抱守多年传统的教育经 验,致使教育方式、方法、手段和应对措施缺乏针对性,教育效果不佳。比如:

短刑犯管理 浅析短刑犯的管理

短刑犯管理浅析短刑犯的管理 浅析短刑犯的管理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把罪犯改造成能够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新人,并让他们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改造罪犯的基本目标。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深入,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同社会公众普法、知法、懂法、守法思想亟待提高形成一定落差,每年仍有不少犯罪案件发生,数以万计的人被司法机关依法定罪,特别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___以日倍增,将这部分罪犯管理好,改造好,顺利回归社会将成为监狱管理的一道难题。 我狱七监区是整个监狱的后勤保障监区,一分监区主要负责监狱食堂,二分监区为文艺分监区,主要负责监狱的接待迎宾和绿化工作。三分监区是监区唯一的室内加工劳动点,押犯占监区总押犯的三分之二以上,短刑犯,新入监罪犯和表现差、有违纪违规行为、思想不稳定的都要放到三分监区。从xx年四季度至xx年一季度,刑满释放接近一百人,入监不满一年的91人,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有86人。结合一年来的实际工作,重刑犯与短刑犯混押的局面成为影响分监区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短刑犯人的心理特征。

监狱内的每一名服刑人员,在一个特殊封闭的环境和漫长的监禁生活中出现悲观消沉、孤立无助、对立抵触等不良心理,甚至形成了孤僻、逆反、极端的监狱化人格。而短刑期服刑人员不但具备这样的人格特质,而且从心理倾向上占据了很大的优势。他们认为自己时间短,社会危害小,混混日子刑就到了,在整个押犯群中形成负面效应。 在分监区的管理中我们还发现短刑期犯人中易出现空虚、犹疑、焦虑、消沉、冲动、压抑、心理疲惫不堪等不良心理。因个人家庭、文化素质、成长背景及 ___等不能很好调节这些不良情绪而出现抑郁、妄想症的不占少数,有的甚至出现精神类疾病。 二、短刑犯的心理分析。 从整个押犯构成中抽丝剥茧,不难发现其中几个重要的因不良情绪导致严重问题的出现情况。 1.无责任感。 由于家庭、社会、学校教育的缺陷使之学会对自己的行为不负责,不适当的行为使其需要得不到满足就形成失败认同感,表现出来失望、焦虑、自闭、自卑、自责,抑郁,逃避社会,脱离现实,行为

浅谈审讯中嫌疑人心理特点及审讯策略

浅谈审讯中嫌疑人心理特点及审讯策略 人的行为由思想指挥,而人的思想又深不可测,既看不见,又摸不着,它是人与人之间解决对抗矛盾各种手段中最深层次的交锋。职务犯罪侦查其实就是与侦查对象斗智斗谋,运用证据及侦查手段攻其心,迫使其交代犯罪事实的过程。掌握和研究侦查对象在审讯中的心理,通过察颜观色、语言沟通、以某种信息媒介和谋略手段为武器,做出以智取胜,以巧取胜的谋划和设计,向嫌疑人的情感、意志、精神、知觉、意识等心理因素进行刺激和影响,以降服其思想,摧毁其意志,瓦解其士气,影响其行为,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了解审讯中侦查对象的心理,灵活自如,有针对性地运用审讯谋略,对其进行强大的心理攻势,是侦查人员在审讯中的一个重要法宝。 一、审讯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 1、沉默不语,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抗拒心理。有的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他们对侦查人员使用的审讯策略、审讯方式从不同渠道获得了感知。有的对法律政策存在偏见,对侦查人员甚至看管人员存在高度的戒备,使其对审讯产生抗拒的心理,害怕一旦说漏嘴,暴露出其犯罪行为的蛛丝马迹,从而对侦查人员的审讯尽量不回答或者少回答,抱着只要我不开口任你咋办,到了时限就得放人的对抗态度,来对待侦查人员的审讯。 2、察言观色、避重就轻、投石问路的试探心理。有些职务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丰富,审讯中经过一段时间的相持对抗后,会有意无意地关注或提出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进行打探,如家人、单位、外界等情况;或尽量少说、不说、迟说,总想让侦查人员先说或多说,以观察侦查人员的口气、态度和了解外界的动态,揣摩侦查底细,试探侦查路数,以便思考对策。 3、暴跳如雷,神情激愤,惺惺作态的表白心理。有些职务犯罪嫌疑人从以前权势炙手的领导到成为受人冷落的阶下囚,心理产生巨大的落差,内心充满压抑、激愤、焦灼的情绪,从而或神情亢奋,大谈自己的光辉历史,或情绪激愤,牢骚满腹,对审讯人员的讯问表现出很不耐烦。 4、心神不定,不由自主地作小动作的矛盾心理。面对审讯人员强大的攻势,犯罪嫌疑人在做出供与不供的两难选择时,平时不易暴露出来的小动作下意识地显露出来,以掩饰或排遣其内心的紧张和恐慌压力。有的表情木然,长时间的沉默;有的冒虚汗,不停地喝水、抽烟;有的不停地擦眼睛,来回走动;有的侧面打探其他涉案人员的情况;有的恭维办案人员,套近乎,打探如果自己讲出犯罪事实,是否会得到宽大处理,试图寻找法律、政策这根稻草拯救自己。 5、忧心忡忡,神情木然的畏罪心理。有些职务犯罪嫌疑人自知罪孽深重,害怕罪行暴露后会得到惩罚,有损个人的名誉、地位、前途,害怕亲朋好友的指责和唾弃,对自己今后的命运担忧,心理压力极大,对侦查人员的发问,往往会"走神",面目呆滞、神情麻木,陷入长时间的思考。

浅谈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工作方法

浅谈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工作方法 张易阳 摘要:犯罪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和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他人的侵害,世界各国都设立了各种各样的刑罚制度来惩罚犯罪。但是,惩罚犯罪并使罪犯受到社会的惩罚是设置刑罚制度的最终目的吗?从人权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不应当是这样,是罪犯接受惩罚在一定成度是为了给予受害人的心理补偿,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通过对罪犯的严厉惩罚使他人产生畏惧心理从而减少犯罪),但是,从犯罪者方面来看,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以使其回归健康心理从而使其能够顺利回归社会才是最终目的。在此,笔者简谈一下罪犯的心理矫正的意义及其方法。 关键词:罪犯心理矫正工作方法 贝卡利亚曾在《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谈到:犯罪是社会遭受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准①。比伦巴莫等人主张犯罪就是对国家、社会、个人生活之侵害。那么我们了解一下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对我们更深入的探索罪犯的心理矫正有重要的意义。 一、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从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来看,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损害的统一,犯罪会严重侵害人民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也会对国家的正常秩序造成冲击,甚至有可能会颠覆国家政权;从犯罪的结果来看,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造成了现实的的危害,还包括对社会未来的一种威胁,如杀人、强奸、抢劫等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还有另外一些的危害国家政权的犯罪即使没有给现实社会带来危害也构成犯罪,因为它有可能对社会未来造成威胁,如我国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无论被煽动者是否被煽动起来去革命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由此可见,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则我们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正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② 二、罪犯心理矫正的意义 心理矫正是指由心理咨询师、矫治社会工作者、犯罪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员运用心理学等专业方法,对罪犯开展心理测心理咨询与治疗、生存技能辅导等社会支持,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并促进其人格再社化的过程,心理矫正的宗旨是平等尊重、科学实效、助人自助、用生命影响生命,衡量与判断一个人的心理健康与否主看人的常态心理状态是否与社会公众的心理状态相一致。 有很多服刑人员当初就是因为心理健康出了问题而走入歧途,在消极内在因素和外在不良环境的支配下,他们犯了罪,被关进监狱,在监狱改造中又形成了罪犯心理,即罪犯被判决执行刑罚后,在服刑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各样的心理反应,是刑罚承受者在受刑过程中的特殊心理现象。那么,对罪犯的这些心理问题进行矫正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保障罪犯人权的需要。随着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整体提高,作为社会人权发展水平标志的罪犯人权保障会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罪犯从收押到刑满释放整个过程,对罪犯应享有的权利都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其中健康权作为罪犯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需要行刑机关给予根本保障。以往在我 ①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 ②

超短刑犯管理

省十里坪监狱积极探索超短刑犯管理模式 今年以来,省十里坪监狱相继出台《超短刑罪犯改造阶段及管理办法》和《超短刑罪犯考核办法》,规范分类管理,深化分级处遇,积极探索融管理、教育、劳动、帮扶救助于一体的超短刑罪犯管理新模式。 一、出台量化考核办法。监狱根据《监狱法》《浙江省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罪犯分级处遇管理办法》,学习借鉴看守所对短刑罪犯的管理教育办法,并征求驻监检察室、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部门意见后,制定出台了《超短刑罪犯改造阶段及管理办法》《超短刑罪犯考核办法》。规定超短刑罪犯三段处遇管理办法、奖惩标准及审批程序,明确了超短刑罪犯的狱政管理、刑罚执行、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帮教安置等方面要求,特别规定了超短刑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为规范开展超短刑罪犯管理教育提供制度保障。 二、成立超短刑犯监区。为做好超短刑罪犯的归口管理,减少对其他罪犯的影响,监狱成立超短刑犯监区和若干个超短刑犯分监区。各分监区根据超短刑罪犯管理考核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宽严相济,以分计奖、奖罚分明,严格管控、教育治本”的原则,从罪犯一日行为规范、习艺劳动矫治等方面入手,认真落实超短刑罪犯的狱政管理、刑罚执行、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帮教安置等工作,形成了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 三、实行梯度分级处遇。监狱对超短刑罪犯实行从严管理、适度普管、准社区宽管三阶段梯度式处遇管理,明确各阶段的量化评估标准、处遇、审批等办法。分级处遇考核实行“日记载、日考核、日公布”,由分监区对超短刑罪犯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规范养成、生活卫生及文明礼貌等方面实行量化计分考核。从严管理阶段罪犯处遇考核分达到30分,经考核合格的,升至适度普管阶段;适度普管阶段处遇考核分达到45分,经考核合格的,升至准社区宽管阶段;超短刑罪犯发生严重违规可从准社区宽管、适度普管阶段直接降至从严管理阶段。此外,监狱积极探索非行政、刑事奖励管理措施。如对改造表现突出的罪犯,给予加餐、增加亲情电话和亲情会见次数、提高罪犯开账额度和劳动报酬计提标准等,充分调动无减刑假释需求的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确保监管改造秩序安全稳定。

浅析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

浅析贪污受贿人员之心理特征 —基于心理契约理论 [摘要] 心理契约是员工对组织内隐的期望,影响着员工的态度与行为,心理契约破坏是员工对组织未履行心理契约的主观感知。笔者从期望理论、公平理论与强化理论分析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契约状态,可以更为有效地抓住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这对有效预防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心理契约;贪污受贿;心理特征 一、心理契约理论的基本内涵 美国组织行为学家阿吉里斯在其1960年的著作《理解组织行为》中,最早使用了“心理契约”这一术语,强调在员工与组织的交互关系中,除存在正式的雇佣契约,还包含内隐的、非正式的和非公开说明的期望。施恩在其1980年的著作《组织心理学》中,将心理契约定义为“每一个成员与其组织之间每时每刻都存在的一组不成文的期望”,并认为它是影响员工态度和行为的强有力因素。心理契约就是员工个体对组织存在着隐含的、非正式的契约,是知觉性的、未公开说明的期望,并处于不断变更和修订的动态发展状

态。 心理契约破坏是其动态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现象,反映个人对组织未能完成其在心理契约中应履行的责任的主观认知。大多数员工会以组织的投入与自己对组织的贡献的比率作为其判断公平不公平的基准。若员工感受到合理且公平,则会继续与组织互惠互利,若感觉遭受到组织不公平的待遇,或是感知心理契约未被组织履行时,心理契约就遭到了破坏,在情感上体验到挫折和打击,并调整自己的付出使自己的所得与组织的投入达成平衡,表现出降低对组织的满意感和信任感,增强离职意愿,甚至会表现出极端的行为,如贪污国家财产、收取他人财物、泄露组织机密等等。 二、探讨贪污受贿人员之心理特征 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是指公职人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主体在实施某种违纪违法行为时所抱有的企盼与动机等心理活动。这种心理活动的出现,突出表现在公职人员心理契约的破坏。笔者利用期望理论、公平理论与强化理论分析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 (一)以期望理论分析贪污受贿人员的心理特征 北美心理学家和行为科学家维克托〃弗鲁姆(Victor H.Vroom)于1964年在《工作与激励》中提出来期望理

浅谈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几点思考

浅谈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几点思考

浅谈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几点思考 景德镇监狱:未央 摘要: 改造罪犯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综合性工程,在新的时期,面临着新的课题、新的挑战,但是,不论条件怎样变化,只要我们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深入调查研究,把握改造罪犯的规律,紧紧围绕罪犯不同时期的心理和行为特点,依法治监,做到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就能顺利地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使命。关键字: 罪犯,教育,监狱工作 正文: 为适应新形势下监管改造工作的发展,结合景德镇监狱工作实际,几年来,笔者通过对监狱罪犯改造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对景德镇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有了较深刻的认识,现对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谈几点粗浅体会: 一、存在的问题 (一)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这一主业未能充分体现 教育、监管和劳动改造被监狱法确定为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教育改造手段这一主业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之后,由于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和注重经济效益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教育改造工作被其它工作所削弱,在调查中发现,罪犯的“三课”教育只是流于形式,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没有真正地起到教育、改造罪犯的作用。现在随着监企的分离,仍然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二)教育观念滞后,对押犯构成的新情况缺乏足够的认识

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而相应变化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领导和部分民警跟不上时代的步伐,思想上墨守陈规,不思进取,工作上创新意识不强,仍习惯用多年的传统教育模式来开展工作,尤其是对“涉黑、涉毒、涉枪”和顽危罪犯增多的趋势认识不足,抱守多年传统的教育经验,致使教育方式、方法、手段和应对措施缺乏针对性,教育效果不佳。比如:顽危类罪犯的教育与管理只是停留在防止其不闹事即可,至于怎样使其在思想上、行为上真正服从监狱的教育管理,并安心改造,目前还没有好的办法。这就要求个别领导和部分民警尽快从传统经验型的教育模式中解脱出来,在继承和发展的基础上,创新教育工作理念,以应对押犯构成的新情况,全面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三) 重入监教育,轻出监教育,缺乏针对性教育 对罪犯进行入监教育和出监教育是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两道程序,二者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实际工作中,一般对新收押犯的入监教育重视程度较高,认为把好“入口”是稳定监管秩序的有力措施。所以教育时间、教育内容能够予以保证,罪犯通过一两个月的入监教育,经考核达标后方可分流到监区。而出监教育由于主观上认为罪犯即将回归社会,教育强度相对减弱,针对性不强,尤其是在出监教育中缺少罪犯由“监狱人”向“社会人”过渡的再社会回归教育、再就业指导和遵纪守法教育。 (四)重视监管,轻视教育,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 个别领导和部分民警思路不清,不能正确地处理好监管稳定与教育改造的关系,主观地认为看住人就行了,至于改造的好不好,与自己无关。只要是监管不出现事故,教育工作搞不搞都行。为了安全稳定抓监管,忽视了教育工作的长效治本功能,因此,分析研究监管安全多,制定针对性施教措施少,使暂时的安全稳定蒙蔽了干警的视线,导致狱内犯情动态复杂,长此以往,给狱内秩序稳定埋下了潜在的隐患。标本兼治才是确保监管秩序稳定、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治本之策。 (五)民警素质与提高改造质量不相适应的矛盾 监狱民警整体素质虽然较之以前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面对押犯构成的新情况、新特点的变化,在施教方法和手段上还相对滞后,尤其是个别领导和监区管教民警将主要精力放在了全力维护监管秩序稳定工作上,加大了人防工

短刑犯管理

加强短刑犯的管理促进监管秩序的稳定 作为一名监狱人民警察,我们或多或少都要接触一些罪犯管理的事物,而身处罪犯管理一线的监狱警察们,对管理罪犯有更多的体会。管理教育改造罪犯是一项艰巨的工作,面临很多困难,要处理不同情况,我们身感责任的重大。要做好监狱工作,稳定的监管改造秩序是根本,而实际工作中,罪犯违规违纪破坏监管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解决这个问题,既是我们做好其他工作的前提,也是我们管理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主要方向。 现阶段监狱促进“三化”建设的大形势下,监狱的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对稳定罪犯思想调动其改造积极性也有很大的作用。大部分罪犯都能遵守监规纪律、踏实改造,但仍有罪犯思想混乱,找不到改造方向,违规违纪不断。而这些现象,集中表现在短刑罪犯的身上。这里所说的短刑犯,是以是否需要记表扬实现减刑为标准来判定的,包括原判刑期就短的和减刑后余刑不多的。他们屡发违纪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 一、已成功获减刑,目标消失,放松了要求。这部分罪犯原来的表现都是比较好的,所以才能获得减刑。而当他们实现自己减刑的改造目标后,部分人就觉得可以松口气了,剩下不多的刑期怎么混都无所谓了。他们的违纪行为主要是不拘小节、违反规范要求,给其他罪犯造成不良影响。 二、原判刑期短,不可能记表扬上报减刑了。这部分罪犯的

思想是报定混刑渡日、得过且过。没有明确的改造目标,易无事生非,有些意识坏的罪犯还故意惹点事,影响其他罪犯记表扬。自己兴灾乐祸,寻求所谓的刺激。 三、觉得考核处理不严,违规违纪了被处理也没什么大不了的,现在监狱讲文明管理,警察不会把自己怎么样,可以适当放松自己的情绪,该违纪就违上几次,没什么顾忌。这部分罪犯主要是身份意识差,根本就不把改造当回事,缺乏纪律观念,消极涣散,没有改造目标。 由于上面所说的情况,造成部分短刑罪犯消极改造甚至对抗改造、违规违纪不断的现象。为规范罪犯改造行为,稳定监管改造秩序,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和方法,力求使这些现象得到控制,而最终得以解决,保障监管工作、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加大考核力度,用活用足罪犯考核实施办法,让罪犯感受必要的监管压力。具体的如针对违纪事件当月累计扣分多少实现扣月奖等。有压力才有动力这句话很适合于罪犯的改造,没有严格的考核制度,罪犯是不会轻易服从、主动遵规守纪的。作为一个刑法执行机关,严格和严肃是必要的,但不能因此滥施刑罚,采用非法手段殴打体罚虐待罪犯,这也是我们创建现代化化文明监狱所不允许的。怎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威严,镇住罪犯违规违纪的势头呢?我认为,严格执法、规范纪律是最切实有效的,包括我们监狱警察本身规范执法行为。我国监狱发展前进许多年,到如今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阶段,已形成一定的规范管理程序和制

浅谈心理学在看管犯罪嫌疑人中的运用

工作交流
第4期
浅谈心理学在看管犯罪嫌疑人中的运用
检察院司法警察派驻自侦部门警员担负的主要任务中, 看管被拘传职务犯罪嫌疑人是重要警务工作之一。从司法警 察职责中可以看出,看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法警的主要职 责是确保办案人员的安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自 残、自伤、通风报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法警在此期间的警 务形式属于单一式任务,是警务对检务一般服务工作。我认 为如果灵活运用心理学知识于看管犯罪嫌疑人警务中,同一 数量警力的投入,对检察业务的服务可以提供更深层次的服 务,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顺利侦查,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法警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具备对嫌疑人开展 心理攻势的优势条件。 1、法警在看管犯罪嫌疑人时,具备开展心理攻势的时 间条件。 在法警诸多警务活动中,协助反贪、反渎部门看管犯罪 嫌疑人的工作,是法警与犯罪嫌疑人接触持续时间最长、近 距离面对面的特殊工作。在这种长时间零距离的接触中,不 可能一言不发。这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从被拘传开始,心 理产生了剧变。在经历办案人员的长时间审问中,其心理活 动主要表现为始终保持拒供心理。在审讯暂告一段落,交给 法警看管时,是嫌疑人心理暂时放松,警戒心理的抵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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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弱、 容易出现麻痹的时候。 加上经过长时间对抗相持阶段, 嫌疑人内心深处剧烈的希望对人表露自己的不满、苦衷和无 奈等,紧接着在与法警“相处”的长时间里,由于法警不担 负审讯任务,所以会产生与看管法警的交流、发泄欲望。 2、在心理因素和抵抗环境对心理的干扰上,法警处于 犯罪嫌疑人的上风。 看管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中,法警与嫌疑人的关系是看管 与被看管的关系,在地位上是执法与执法对象的关系。明显 地对比,法警在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对抗中,完全可以占据 绝对的条件优势。犯罪嫌疑人在被拘传、审问时,拒供心理 的驱使,非常也急需了解自己是怎么被揭发、办案人员掌握 证据情况及办案能力、最坏结果是什么、怎么用能自圆其说 的谎话对抗审问,甚至自己的前途、家庭等问题,突然蜂拥 而至。从而造成复杂、繁重、混乱的心理环境。而法警的心 理环境只是考虑怎样确保安全的问题。与犯罪嫌疑人的心境 相比,是非常的单一、轻松、清醒和明智。这就形成了绝对 性、压倒性的心理环境优势。 3、法警与办案人员相比较,更容易取得犯罪嫌疑人的 “信任” 。 犯罪嫌疑人从被拘传审问开始, 接触最多、 时间最长的, 除了负责办案的审问人员,就是只负责安全问题的法警。由 于刚被拘传审问的初始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处于拒供心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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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时期罪犯内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

浅谈新时期罪犯内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 提要:罪犯内务管理规范化,其标准并不难,难的就是对内务规范化认识不到位。因此,要认识到推进内务规范化水平,不仅是时代的要求,法定的义务,同时,也是改造罪犯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主题词:内务规范重要 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历来特别重视罪犯内务规范化管理,制定了内务规范化管理详细标准,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评定优秀、合格、不合格单位,并将评比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平时监管工作检查,将内务管理作为必检的重要内容,并根据监管改造的需要,不断提出适时新标准,不断提高内务规范化水平。今年,就提出了囚被服“零带入”、生活用品升级换代、洗澡洗衣设备建设等新标准新要求。经过多年努力,湖南省罪犯内务管理规范化水平在全国监狱系统已居前列。但是,调查显示:85.4%的罪犯对每天的内务整理还停留在“要我搞”的被动阶段,还有23.5%的警察也认为花大本钱改善罪犯生活设备设施,花大力气进行内务整治,是搞形式主义,搞形象工程。所以,提高内务规范化水平,阻力重重。为此,对内务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有必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一、提高罪犯内务管理规范化水平,是新时期的强烈 要求。 中国改革开放近四十年,在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都各个方面都积累巨大财富,现已步入全面小康时代。我国宪法也适时提出了“文明、和谐”的国家和社会建设目标。在全国上下,掀起了创“文明卫生城市”,“文明卫生乡村”、“文明单位’’一系列活动,监狱系统更是强力推进现代化文明监狱建设。司法部《关于创建现代文明监狱的标准和实施意见》中提出:“建立较完善的生活卫生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生活卫生设施,保证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卫生医疗条件”。“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伙房清洁卫生”,生产“做到环境整治,物流有序”。其实在1994年《监狱法》上对上述标准作了原则性要求。 我省监狱管理局顺应时代潮流,适时提出罪犯内务管理规范化,并不断提升规范化水平,既是时代要求,也是法规指标。 二、提高罪犯内务管理规范化水平,也更是改造罪犯 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马克思指出:“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改造人。”我们 对罪犯内务进行规范化管理,就在于为其创造一个整治卫生安全的良好的改造环境,同样,通过环境的改造过程,改造人。儒家《大学》开篇就论述了“修齐治平”和“改知格物”的辩证关系:“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每天整理内

浅谈罪犯自杀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浅谈罪犯自杀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近几年来狱内自杀事件时有发生,监狱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越来越对罪犯自杀问题提起了高度重视,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根据近几年来罪犯自杀的现状,结合社会上的一些对自杀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在某些方面讲罪犯自杀事件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并能够通过我们干警的工作进行有效地预防。 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并处于一个特殊的环境之中,他们当中有好多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受到了严重的扭曲,心理特征也不同于平常人,有一部分人近乎于心理变态,他们在考虑问题、处理问题等方面也与常人非常不同,往往在处理问题时非常偏激,容易走向极端,特别是那些有过特殊的人生经历、家庭支离破碎以及其他不同寻常的经历的罪犯,更容易走向极端,往往是常人想不到的问题、常人认为不可能的问题,他们却认为很正常,正因为如此,这些服刑人员存在极大的危险性,他们往往会发生脱逃、自杀、行凶以及其他的严重违犯监规纪律的行为,再者,近年来监狱在监管安全上投入很大,制度也越来越严、越来越完善,脱逃的可能性相对来说变得越来越小,许多犯人在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就很可能以自杀来予以解脱,因此预防罪犯自杀是近年来监狱工作的重点之一。纵观社会上的一些自杀案例,再加上一些心理学家的研究成果,我们不难看出自杀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法自杀是可以避免的,我们监狱警察应该掌握罪犯的个体特征,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罪犯自杀的心理内部原因 罪犯的心理内部原因是造成罪犯自杀的直接原因,有自杀意图的罪犯,往往在处理问题上与常人非常不同,这些都是由他们的性格特征、心理特征决定的,因此了解罪犯的个性心理特征非常重要。 1. 罪犯的性格过于内向,平时不善言谈,与他犯很少交流,表现出孤独,这些罪犯容易陷入焦虑与绝望之中,他们遇事偏执,对任何事情过于认真,并且缺乏兴趣爱好,情绪不稳定,心情多变。他们的这些性格常常与家庭的复杂关系和人生的复杂经历有关。例如:罪犯路某因盗窃判刑五年,在服刑期间沉默寡言,很少和其他罪犯聊天,每天只是参加劳动,家中从没来亲人接见,2002年该犯利用中午吃饭之机,独自一人溜到监区库房,用事先准备好的布条实施上吊自杀,事后他的父亲来监狱谈到该犯时,表现得十分激动,痛斥了该犯服刑前种种劣迹,原来该犯在社会上坑蒙拐骗,骗遍了所有的亲人,伤透了亲人的心,因此家中已对他失去了希望,在这种形势下,该犯对前途失去了信心,再加上自己身体也不太好,感到非常的绝望,于是用自杀来解脱心理上的沉重压力。然而假如当时监区干警及时了解该犯的个性心理特征,了解该犯的家庭背景、人生经历,了解该犯的思想动向,及时排解该犯心头的沉重压力,及时与他的家庭联系,并争取家庭对该犯的原谅和帮助,我想该犯也不会走上绝路。 2. 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的罪犯,他们当中严重的成为忧郁症患者,这些罪犯一般表现为情绪低落、失眠、食欲减退、疲乏、注意力不集中、自责等,严重的就会想到自杀。许多存在自杀念头的罪犯都有一定的心理障碍,有的就是心理疾病,他们长期处于这种心理的折磨,心理压力会越来越重,有的甚至会出现幻觉,自责是他们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自责有利于罪犯的认罪服法,但是过度自责,形成心理沉重的压力就不利于改造了,就会成为自杀的主要因素。 二、造成罪犯自杀的外在因素 虽然罪犯有了自杀的想法,但是他们不会马上去实施自杀,因为自杀也是需要勇气的,许多自杀的罪犯绝大部分是在外界条件再次刺激的情况下,才下定决心去实施,这些外部条件是:1. 家中发生变故,如妻子提出离婚,特别是结婚时间较长,感情基础较深的罪犯;亲人死亡,家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一定损失,以致家中生活困难,子女辍学等,有很多时候罪

2021年监狱专业基础知识

监狱专业基本知识 一监狱 监狱概念:监狱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执行刑罚,实行惩罚与改造国家刑罚执行机关 监狱特性:阶级性、惩罚性、封闭性 监狱性质:⑴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⑵监狱是人民民主专政机关 监狱任务:⑴执行刑罚⑵惩罚和改造罪犯⑶防止和减少犯罪 监狱管理体制概念:监狱管理体制是指在监狱工作中实行关于监狱管理组织层级及其管理权限划分和监狱机构设立组织管 理制度。 监狱管理体制: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监狱管理机关: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监狱管理局监狱管理分局 监狱分类: ⑴重刑犯监狱——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 徒刑、以上有期徒刑 ⑵中刑犯监狱——5~有期徒刑 ⑶轻刑犯监狱——5年如下有期徒刑 ⑷女子监狱 ⑸短刑犯监狱

⑹未成年犯管教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以教诲改造为主,以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为主,实行9 年义务教诲 监狱内部管理:实行党委领导下监狱长负责制 内部管理特性:⑴国内监狱实行是集中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管理原则 ⑵监狱管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 理体制 ⑶坚持当对监狱工作绝对领导,监狱实行党委领导 制度 监狱组织机构: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人 工作机构:刑罚执行科、狱政管理科、教诲改造科、生活卫生科、政治处、财务科、狱内侦查科(仅限于大型监狱) (二)监狱工作方针和原则 监狱工作方针概念:监狱工作方针是国家为监狱刑罚执行、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拟定指引监狱工作方向和目的总体性规定 监狱工作方针涵义:㈠监狱工作方针是由党和国家所拟定监狱工作总方向和指引原则 ㈡监狱工作方针精神贯穿于监狱工作实践和监狱法律规范之中 ㈢监狱工作方针是在不断发展完善 监狱工作方针演变:

浅谈家庭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浅谈家庭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西方历史上对于犯罪心理问题的探索,可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柏拉图曾认为“某些人犯罪系由于疾病的原因”,主张“免除其处罚”。亚里士多德认为:“那在美貌、体力、家世或财富各方面大大胜于他人的人,或者反之,那非常贫困、孱弱或非常不体面的人……这两种人中,其一变成狂暴的大罪犯,另一则变成无赖和下贱的流氓。他们会犯相应的两种罪,其一起于暴戾,另一起于无赖狡诈。”还有许多哲学家、思想家对犯罪心理问题有各种各样的探讨,但作为独立学科的犯罪心理学则是18世纪后半叶以至19世纪以后才逐渐形成的。 犯罪心理与一般心理都是人们的头脑对存在的能动的反映。因此,犯罪心理的实质、犯罪心理的形成都只有从人的头脑与其所反映的存在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中去探索和认识。概括地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有关的社会学因素、生物学因素和心理意识因素辩证统一、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学因素相对来说经常起着主导作用。这里所指的社会学因素包括:社会历史背景,阶级地位与阶级关系,社会意识形态,社会斗争与人际交往关系,社会影响,家庭环境与家庭教育,学前及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文化艺术生活与公共宣传,个人境遇,犯罪机遇等等。有关的生物学因素指的是遗传基因,先天生理缺陷,遗传疾病,个体素质,神经系统解剖生理特点与高级神经活动类型,生长发育过程中的特点,内分泌的不平衡,物质代谢的异常,某些疾病及其后果,体质与健康方面的其他特点等等。有关的心理意识因素则是指个体在实践中所形成的气质、性格、能力、年龄心理特点、人格障碍与其他心理缺陷或心理变态、心理定势以及特定时间空间条件下的心理状态等等。 家庭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关系。家庭的教育方式、家庭环境以及蕴涵在家庭因素之中的家庭文化,对每一个家庭成员的价值观和性格都会产生影响。而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和不和睦的家庭环境,会为家庭成员犯罪心理的形成埋下隐患。因此,本文将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浅谈一下家庭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关系。 案例:2009年11月23日的夜晚,冰雪的覆盖让北京的大街小巷显得有些平静。一名大学女生正与其男友在网上聊天,上了年纪的父母已经在休息了,嫂子照顾孩子睡觉后自己也睡下了。这对情侣正聊着天,可是女生不知怎么地就没

浅谈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特点及处理方法

浅谈青少年犯罪心理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 随着当今社会科技信息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所以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成因的分析对我们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 1、疯狂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2、突发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3、连续性。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从而产生连续性犯罪。 4、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5、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 6、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 7、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8、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通过调查了解,目前,青少年犯罪中“四化”现象极为明显。 二、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据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且多为畸形,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管理不善。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

浅谈青少年犯罪心理学分析

浅谈青少年违法犯罪 [摘要]青少年时期是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如何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有效的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个需要格外认真对待的问题。 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的为成年人。故青少年犯罪既包括未成年人中的少年犯罪(已满十四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也包括成年人中的青年犯罪(已满十八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现状犯罪特点原因预防 青少年犯罪是每个国家都不愿面对而又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每年有不少青少年沿着凶杀、酗酒、吸毒的道路走近犯罪行列。而我国,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进一步推进,社会环境的日趋复杂化,青少年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不仅对国家经济,城市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造成了直接干扰,还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痛苦和沉重的负担。 一、青少年犯罪人的现状: 1、犯罪人更加低龄化。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青少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 2、青少年犯罪者的文化素质不高,大部分为中低等文化程度。青少年罪犯中,大都接受的文化教育少,好多人小学期间就辍学,甚至就没上过学,初中以下文盲、半文盲占90%以上。

3、外来人口流窜作案较多。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再加上对流动人口管理上的不健全,暂住、录用外来人员不予申报,使得外来人口管理上很混乱,给一些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且作案后逃之夭夭、不留踪迹,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故而也使得流窜分子大肆进行作案。 4、再犯比例高、有前科,构成累犯的人员占很大比例。1999年有前科、累犯占22?79%。再犯比例高,一方面说明这些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恶习很深,虽经劳改教育仍不思悔改,是打击的重点,但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我们在特殊预防上存在的不足。 5、青少年犯罪中,农民、无业人员占很大比例,高达90%以上。 6、团伙犯罪案件较多,甚至还有的形成犯罪集团。青少年罪犯虽年轻力壮具有体力优势,但由于他们的思想还不是太成熟,缺乏作案经验,对犯罪心理压力大,且他们大都实施暴力犯罪,担心被害人反抗,总觉得单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故他们经常纠集几人去共同作案形成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这样既能使部署安排周密,又能在力量上足以抵制被害人的反抗。 7、所犯罪行严重,大要案多,社会危害性极大。青少年犯罪经常表现为抢劫、故意杀人、盗窃、绑架等故意犯罪,很少为过失犯罪,犯罪时不计后果,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 8、暴力性犯罪占很大比例。暴力性犯罪是以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损害为主要手段或以人的生命、健康为直接侵害对象的各种犯罪。据统计,青少年涉及的故意杀人、抢劫案件各占总数20%以上,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也均占有一定的比例,且近一两年呈上升趋势,1999年重大杀人、抢劫案件占总案数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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