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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实施审批、处罚;

(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本市公安、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港口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各级工会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民主监督,依法参加事故调查,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以及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的能力。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支持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扶持技术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安全生产科技项目和相关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

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生产规定: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四)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七)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采取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协助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经验;

(五)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六)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七)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八)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者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以及危险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

(二)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道路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

业(以下简称较大危险行业)的;

(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安全生产的技术项目、设施和设备,宣传、教育培训和奖励,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储备,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下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

配备三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八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十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千人以上的,至少配备五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下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一)新进从业人员;

(二)离岗六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操作基本技能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记录卡应当由考核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

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指派从业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应当承担该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费用,并可以与该从业人员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安全评价。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及时将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并采取下列监控措施:

(一)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二)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

(三)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四)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态;

(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价,并提出完善监控的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重大危险源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在危险作业前应当制定危险作业的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为大型公共活动所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厂房、场所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出租的厂房、场所应当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书面告知承租人涉及厂房、场所安全的有关情况。租赁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出租厂房、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

出租方应当查验承租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统一协调、管理同一区域多个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各承租人涉及厂房、场所安全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承租方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承租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并服从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还应当查验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标志,并建立采购档案。

第三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包括职业危害的防治责任、告知、申报、宣传教育、防护设施维护检修、日常监测、从业人员体检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报告应当向从业人员公布,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发现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定期进行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负全部责任,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者难以消除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管部

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在隐患排除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置事故隐患提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本市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原则上由企业先行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风险抵押金使用手续。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经报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免于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指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进行生产;

(三)隐瞒事故隐患,或者不及时处理已发现的事故隐患;

(四)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和工伤保险等事项;

(二)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要求;

(五)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提出赔偿要求;

(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必需的安全生产技能;

(八)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

(九)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接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预防工作。

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本市实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度。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和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负责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国有企业绩效考核。

第四十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本地区、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协调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五条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督促、检查本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治理。

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配置与其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执法力量。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法律等方面的培训和考核。

第四十八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施工的设备、设

施和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实行联合检查,并采用定期检查、随时抽查的方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等重点事项的监督检查计划,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频次等,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第四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可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听取对专业技术问题的意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遴选、考核、奖酬、回避等制度。

第五十条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载明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监督管理的重点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督管理单位目录:(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实行重点监督管理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落实治理计划。

对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短时期内难以消除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予以治理,并落实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治理资金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十二条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市和区两级监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重大危险源备案。

第五十三条本市对危险化学品行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和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

在城乡规划禁止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区域内,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市安全生产监管、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港口、环保等部门,制定本市禁止、限制、管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等的目录。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给予奖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

本市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五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予以公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在上海安全生产网上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查询。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备案。

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负责应急救援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五十七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根据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建立应急指挥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职责,确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建立抢险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确定交通、医疗、物资、经费、治安等保障措施,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均应当在一小时内完成口头上报,在两小时内完成书面上报。

第五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关专项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事故救援。

第六十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

(一)重大和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区人民政府可

以授权或者委托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市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第六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经济信息化以及金融监管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将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情况报送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人数计,每少配备一人罚款五千元。

第六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罚款额按未培训从业人员人数计,每少培训一人罚款五百元。

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从事危险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的作业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矿山、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运输、金属冶炼、船舶修造、装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且未投保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保险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

(二)因其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第七十条当事人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专项监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

(三)产业园区,是指依法设立并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

(四)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日常运营中的安全作业管理,参照执行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管理读本

多项选择题 459)下列选项中属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ACD安综预] 46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规定有[ABD] 46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ACD] 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6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有[ABCD] 463)生产经营单位…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措施有[AC] 464)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从事的行为有[ABCD] 465)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改造的义务是[BC] 466)生产经营单位有[ AC ]情形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目录. 46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BD] 部门报告. 468)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问题享有的权利有[AB] 46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人员负有的职责有[CD]

47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ACD] 471)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供[BC] 472)下列哪些危险作业应当按批准权限由…人员实施作业.[BD] 473)负有危险化学品…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措施有.[ACD] 47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BD] 47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修订其[AC] 476)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根据…健全…的[CD] ,保证…安全使用. 47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不包括[AD] 478)<安全生产法规定>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应当[AB] 479)依据<安全生产法>,…单位与…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ABD] 480)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AC] 481)事故调查履行职责有[ABCD] 482)国务院...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省政府接到发生[CD]的报告,…立即报告国务院.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5.26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2005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集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任务较重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合理配备人员。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内容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 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 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 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 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 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职责 第一条设安全环保部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任命分管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经理进行监管,安全部人员由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专职(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 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 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 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二条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 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三、责任划分 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 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 要责任人。 第一条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 常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强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确定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责任考核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包括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管理委员会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整改事故隐患,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二)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释义(二)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一)属于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等高度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以及危险物品使用、储存、运输单位; (二)属于金属冶炼、船舶修造、电力、装卸、道路交通运输等较大危险性行业(以下简称较大危险行业)的; (三)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项目、安全生产各项投入等情况,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安全生产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组成及其职责的规定。 本《条例》吸收国际通用做法,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除了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外,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建设上,还规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本条正是结合上海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明确了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成、职责。 (一)本条规定,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以及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这种做法在国际上都较普遍。如加拿大安大略省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定,5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如日本在劳动安全卫生法中规定,在行业和规模均符合政令规定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委员会。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是生产经营单位非常设的议事机构,本条规定,安委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特别强调了工会代表和从业人员代表参加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利于他们代表全体从业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合法权益。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版)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6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7年5月2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特别规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安全生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按照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要求,实行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一岗双责,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推动安全发展。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保障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港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宣传、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 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其他行业和领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业和领域的行业规划、行政许可等职责,从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依法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 系建设,培育和规范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健全安全生产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信用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内设部门和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落实。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及时检查并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现场安全检查,切实做到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6、督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有关人员严格落实持证上岗规定。 7、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并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有关工作。 8、保证本单位生产经营合法性,并组织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9、督促落实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程、标

准。 2、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4、组织对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测检验。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6、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情况。 8、督促企业与车间(部门)、车间(部门)与班组、班组与员工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台帐记录。 三、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1、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并认真落实执行,协助上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2、督促职工做好交接班制度,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对新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4、制止违章行为并及时上报。 5、检查督促班组人员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组织班组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职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习安全技术知识,遵守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2、对操作使用的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3、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到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4、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安全生产管理读本

多项选择题 459)下列选项中属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ACD安综预] 46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的安全生产规定有[ABD] 46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ACD] 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6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内容有[ABCD] 463)生产经营单位??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措 施有[AC] 464)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从事的行为有[ABCD] 465)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改造的义务是[BC] 466)生产经营单位有[ AC ]情形的,应当列入安全生产…目录. 467)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BD] 部门报告. 468)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的问题享有的权利有[AB] 46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人员负有的职责有[CD] 47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ACD] 471)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供[BC] 472)下列哪些危险作业应当按批准权限由…人员实施作业.[BD] 473)负有危险化学品…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措施有.[ACD] 47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BD] 47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修订其[AC] 476)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根据??健全…的[CD], 保证?安全使用. 477)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职权不包括[AD] 478)<安全生产法规定>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应当[AB] 479)依据<安全生产法>,…单位与…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ABD]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 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 市建设交通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设交通委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及其安全管理责任) 施工工地管理单位应当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持施工工地的基本安全条件和状况符合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并履行下列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及人身健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承建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抗震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运行和管理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公司编制《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进行编制。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公司成立生产管理安委会,下设安全科,全面管理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工程处(分公司)及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形成自上而下的管理网络体系,逐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做到横向到边、竖向到底。 第五条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公司安委会以总经理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配备一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工作或副总经理级领导担任安全委会副主任。各单位的第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且必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日常工作,专职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条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编制、报审:有技术负

责人(技术员)编制,项目部有关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材料保管员、机械管理员)会签后报副总工程师、工程管理部审核、公司总工程师批准(5000㎡以下工程由副总工程师批准),审批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合格方可实施。 第七条项目部管理人员须持证上岗(项目经理、安全员须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特殊工种【起重工(塔机、上人电梯、物料提升机)、信号工、绳索工、架子工、电焊工、电工、司炉工等】须经有资质培训中心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工程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及时上报,并组织人员进行危险部位人员的疏散,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保护好现场。公司组织有关人员进场调查期间,工程处(分公司)、项目部予以协助。 第九条工程处(分公司)、项目部在施工期间发生死亡或重伤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年终取消先进评选资格。 第三章安保体系的建立 第十条建立健全各级人员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层层把关。 第十一条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项目部管理人员强弱配备,发挥各自的专长,形成自上而下的整体管理网络,安全保证体系须将承包人和班组长纳入。 第十二条建立切实可行的检查制度(各工序分部工程由技术负责人组织、分项工程由技术员组织、安全员参加),制度要细化,检

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读本-习题集+1000道

是非题:(错题) 2、本质安全是一种被动[主动]的风险管理方法。 5、安全生产会提高[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降低[提高]经济效益。 9、“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 10、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可归为危险源。 14、在生产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可以孤立[同时]的存在。 16、安全知识教育不属于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19、对照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和从业人 员对事故预防工作的认识不属于安全检查的内容。 2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不需要做外观检查。 27、安全组织机构的建立不需要遵循统一指挥的原则。 31、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但不一定要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3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强制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36、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7、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本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实施情况。41、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3日内排除,或者无需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产停业即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三级]事故隐患。 42、生产经营单位不必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但必须对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详细记录。 43、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每季度[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送季度[月度]报表。

45、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三级。 48、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制度,并于每年4月底[3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50、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1、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用现金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5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需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直接动用风险抵押金,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 57、本市[国家]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国家]、市和区、县、街 道(镇乡)三级[四级]监管。 6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9人[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66、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但不一定要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68、企业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必须[或者]储存风险抵押金。 71、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不必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73、用人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7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不需要配备配套的更衣室、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81、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资质,不需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8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

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从业人员和市民发现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 (一)生产安全管理 1.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任职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3.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从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予制止的;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7. 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9.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与施工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 10.瞒报、谎报、拖延不报重伤、死亡事故的,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12.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新修版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新修版《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2017年)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8日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6年12月8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他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创新。 第九条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并对服务结果依法承担责任。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舆论监督。

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读本习题集单项和多项选择题

一、是非题(错误题) 1)本质安全是一种被动的风险管理方法. 错误 2)安全生产会提高企业运营成本,降低经济效益.错误 3)”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错 误。 4)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可归为危险源. 错误 5)在生产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可以孤立地存在.错误 6)安全知识教育不属于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错误 7)对照党和国家有关…单位领导和从业人员对事故预防工作的认识 不属于安全检查的内容.错误 8)劳动防护服务器使用前不需要做外观检查. 错误 9)安全组织机构的建立不需要遵行统一指挥的原则错误. 10)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但不一定要履行 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错误 1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地 方标准.错误 12)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 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错误 13)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报告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情况.错误 14)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在3日内排除,或者无需…停业即可排队的 隐患,为二级事故隐患.错误 15)生产经营单位不必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但必须…记 录.错误 16)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分析,并向负有安 全…的部门报送季度报表.错误 17)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三级.(少较大共四级)错误 18)高危行业和较大…单位…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于每年四 月底…备案. 错误 19)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 作业.错误 20)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用现金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错误 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需要安全生产…批准,生产经营单位可… 费用.错误 22)本市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区县街道 (镇乡)三级监管(二级)错误 23)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9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 万以下…的事故.错误 24)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的权利,但不一定要履行…义务. 错误 25)企业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必须储存风险抵押金.错误 26)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不必要听取工 会组织的意见.错误 27)用人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错 误 28)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不需要配备…等卫生设施.错误29)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资质,不需 要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错误 3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生产条件.不具备…的可以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错误 31)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错误 32)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没有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错误 3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不需要计入…从业 人员人数.错误 34)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可以上岗作业.错误 3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费用 由个人承担.错误 36)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 作业.错误 37)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厂房,场所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的单位或者个 人.错误 38)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负部分责任.错 误 39)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用现金…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错误 40)从业人员不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控告. 错误 41)从业人员不必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技能.错误 42)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错 误 43)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规定.错误 44)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属于事故隐患.错误 45)轻伤,是指造成职工….中度损伤. 错误 46)一次造成5人死亡的事故,属于重大事故.错误 47)一次造成5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较大事故.错误 48)应急救援预案不需要有标准化的文本文件.错误 49)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没必要与周边区域或上级政府…衔接.错 误 50)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不属于应急培训的内容.错误 51)只有体力劳动会导致疲劳,心理上的压力等心理性因素不会产生疲 劳.错误 52)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副职…安全生产工作,因此可以减轻或免除 主要负责人…的全面责任.错误 53)从业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的全日制在编人员,不包括… 劳务派遣人员…错误 54)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属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错误 5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职责.错误 56)较大危险行业的…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可以配备一名专 职安全…人员.错误 57)因故暂时离开本岗位连续3个月或者3个月以上的…重新…考核合 格.错误 58)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可以上岗作业.错误 59)安全意识教育不属于安全教育的内容.错误

上海市安全生产管理读本-习题集 1000道

是非题:(错题) 2、本质安全是一种被动[主动]的风险管理方法。 5、安全生产会提高[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降低[提高]经济效益。 9、“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结合]”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 10、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可归为危险源。 14、在生产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可以孤立[同时]的存在。 16、安全知识教育不属于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19、对照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文件,检查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和从业人 员对事故预防工作的认识不属于安全检查的内容。 22、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不需要做外观检查。 27、安全组织机构的建立不需要遵循统一指挥的原则。 31、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但不一定要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3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强制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36、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7、生产经营单位至少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本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实施情况。 41、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在3 日内排除,或者无需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停 产停业即可排除的隐患,为二级[三级]事故隐患。 42、生产经营单位不必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但必须对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 详细记录。 43、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每季度[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负有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送季度[月度]报表。 45、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和一般三级。 48、高危行业和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制度,并于每年4 月底[3 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和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50、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51、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用现金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 5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需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直 接动用风险抵押金,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 57、本市[国家]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监管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国家]、市和区、县、街 道(镇乡)三级[四级]监管。 6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9 人[1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66、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但不一定要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68、企业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必须[或者]储存风险抵押金。 71、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不必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73、用人单位的安全负责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7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不需要配备配套的更衣室、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81、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资质,不需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8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84、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85、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没有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修订版)

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2月修订版)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 议关于提请审议《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省安全生产条例》作如下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围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监管部门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直接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隐患排查、事故整改等制度,参与检查、事故调查等安全生产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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