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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跨境担保新规下外汇登记实务操作案例分析 (1)

(内保外贷)跨境担保新规下外汇登记实务操作案例分析 (1)
(内保外贷)跨境担保新规下外汇登记实务操作案例分析 (1)

跨境担保新规下外汇登记实务操作案例分析

2天前

担保外保内贷作者: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14年5月19日晚,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新规自2014年6月1日生效。在新规生效至今两个月的时间内,国浩律师事务所金融团队已协助客户完成了多起内保外贷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实务操作,并就物权担保在某些城市的可行性进行了实...

2014年5月19日晚,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文,下称“跨境担保新规”或“新规”),新规自2014年6月1日生效。在新规生效至今两个月的时间内,国浩律师事务所金融团队已协助客户完成了多起内保外贷及其他形式的跨境担保实务操作,并就物权担保在某些城市的可行性进行了实务调研。本所金融律师将为客户办理前述项目中的经验和心得分享如下,以供金融机构、融资及担保主体、法律同行参考。

一、关于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实务操作要点

1.项目基本结构

该项目的基本结构为,母公司注册在佛山,子公司注册在香港,子公司向香港某银行申请美元融资授信,母公司,母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母公司的另外一家关联公司等四家担保人共同为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子公司和银行签署了《贷款协议》,四家担保人共同向银行出具了《担保函》。《贷款协议》和《担保函》均约定适用香港法律,并约定香港法院的非专属管辖。

2.申请内保外贷签约登记递交的文件

根据新规配套操作指引,提交的资料包括: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的主债务合同,其他外汇局认为需要补充的资料。根据此要求,本所律师起草了以下文件:

2.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

2.2担保人关于债务人的相关尽职调查说明

2.3担保人与境外债务人关联关系说明

2.4公司担保人关于对外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除以上文件外,借款人以及担保各方均需要提交各自的主体资质文件及法人证明文件和身份证明文件,同时新规强调担保人有多人的,可委托其中一人办理登记,其他担保人需出具书面委托书。另外,境内母公司还需要提交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如境外投资项目批准证书以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3.外管局审核的重点

3.1表面审查

对于担保人提交的《贷款协议》和《担保函》,外管局先从形式上审查各方签字及盖章,银行提供的《担保函》只有担保人签章而没有银行签字及盖章,外管局提出了疑义,经解释境外有些银行均采用单方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外管局才勉强接受。

3.2贷款协议重要条款的审查

贷款期限。银行和客户签署的《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其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贷款期限,按照银行惯例,他们会定期对借款人进行审查,如果一旦发现借款人有违反或可能违反协议内容的,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外管局对此表示不能接受,最终由银行和借款人签署《贷款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届时期限届满的如需延期还需要到外管局办理变更登记。

贷款用途。客户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在于希望利用香港的低成本资金进行日常营运,包括从境内采购货物原材料等。新规对内保外贷的境外资金使用有明确的限制,要求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还款资金来源。外管局不但重点审核了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还重点审核了担保人履约的资金来源。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还款资金都来源于其日常营运收入,主要是订单的应收账款回款。

3.3其他重点审查的内容

虽然新规改革强调外管局登记不再是对外担保合同生效的要件,该登记只是事后登记,是为了国际收支监管的需要,因此原则上登记时外管局只做形式审查。但实际办理过程中,我们明显感觉到外管局的监管思路仍然有严格的行政管控思维。当然,新规中也明确提到了,“如果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

合规性及履约倾向等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因此,该项

目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受到了外管局的严格审查:

商业合理性。重点审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关系,如果两者不存在关联关系,且担保人也不是担保机构的,该交易可能会被认定缺乏合理性基础而被拒绝登记。当然,如果无法登记,对外担保合同依然有效,但如果一旦需要保证人履约的,境外债权人会因没有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而无法申请资金出境。另外,如果担保人收取担保费用的,担保费用的比例也可能会被用来衡量商业合理性的一个依据。因此境外银行在接受境内机构提供内保外贷时,还是要重点关注担保人和借款人的关联关系。

合规性。境内母公司在设立境外子公司时,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但因为境外投资所使用的资金可能来源于实际控制人在境外的资金,因此未进行资金的跨境支付,也未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在第三次要求补充资料时,外管局明确指出要补办该外汇登记,否则此次内保外贷登记将不予办理。

履约倾向性。在申请报告中,外管局特别强调要增加担保人对履约可能性概率的判断,笔者认为这种判断并无实际意义,如果一旦履约,概率就是100%,但外管局可能是从长期管控的需要出发,担保人一般都会将该概率描述的极低,如果担保人需要经常为境外关联公司进行担保的,一旦发生一次履约,就会影响其在外管局的信用,导致之后再进行内保外贷登记时会存在障碍。

二、关于其他跨境担保方式的操作要点

1.项目基本结构

境外某银行与珠海某企业(“借款人”)签署《非承诺性循环贷款协议》(“贷款协议”),并由该借款人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以及借款人的股东提供个人担保。借款人作为出质人与银行签署了《应收账款最高额质押协议》(“质押协议”),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函》。该项目起初在2013年9月份签署,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申请了外债登记及对外担保登记。今年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展期。

2.贷款展期增加的相关登记

根据《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及其操作指引,“已办理签约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

生变化,如期限,金额,债权人等,非银行债务人应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因此外债变更登记必不可少。但就之前办理过的对外担保登记是否

需要再次申请延期,本所律师与主管机关进行了深入沟通,共识是如果是新发生的外债和对外担保,对外担保不需要办理登记。但就之前办理过的外债项下的对外担保登记是否需要延期,主管机关并没有明确答复。

2013年借款人和银行签署的质押协议,已明确约定担保适用的主债权合同包括

贷款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因此质押协议不需要签署补充协议。此外,根据贷款协议补充协议签署的当下生效的新规,外债项下的跨境担保因为外债已经进行过登记,如果发生履约的,外汇跨境金额并不会发生改变,且在担保人和借款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身份也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是不需要事前进行登记的。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即便不进行对外担保登记的延期申请,届时如借款人违约,银行依然可以凭借外债登记记录申请实现质押协议下的质权,从而将相关款项汇出。

最终的结果是,客户没有主动申请对外担保登记,但在申请外债登记时,意外收到了外管局就外债登记和对外担保登记的签约情况登记表,该登记表中对贷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均进行了变更,本所律师认为外管局主动对对外担保登记进行变更的行为应属于其外汇管理之需要,对该合同的效力不产生任何影响。此外,对外担保登记表中对担保期限的规定等同于贷款期限的做法不符合境内担保法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都会忽视该担保期限。

3.其他补充观点

此次新规改革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除了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之外的其他跨境担

保都不需要再进行外汇登记。这一改革的逻辑在于在种类繁多的跨境担保结构中,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

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细则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附件2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依据《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汇局依法对进口单位、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名录管理 第三条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按本细则第五条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见附1)。 第四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签署《确认书》后,外汇局将其自动列入名录,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第五条本细则发布实施前未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需持名录登记申请书及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确认书》;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将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并向银行发布名录信息。 第六条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变更文件或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第七条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 (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014汇发29号文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2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 一、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二、内保外贷登记 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内保外贷登记:(一)担保人为银行的,由担保人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担保人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企业(以下简称为非银行机构)的,应在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以及债务或担保金额、债务或担保期限、债权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银行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已办理且未了结的各项跨境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预计还款资金来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合同为外文的,须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发改

委、商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要提供的变更材料等)。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规原则对非银行机构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程序性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对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合规性及履约倾向存在疑问的,有权要求担保人作出书面解释。外汇局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和相关法规,认为担保人解释明显不成立的,可以决定不受理登记申请,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在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为其办理补登记手续。 3、非金融机构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4、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外汇局在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他担保人。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应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四、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最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最新《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重点解读 2014年9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其最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 将于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并将取代商务部2009年发布的《境 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以下简称《现行办法》). 根据《现行办法》,境内企业境外投资一律应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而《新办法》改变了这种监管模式,并将实行以“备案为主、核 准为辅”的管理模式.本文将主要就该新管理模式予以简要介绍. 一、《新办法》的适用范围 《新办法》所规范的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 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 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1)《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业境外投资,而不 包括境内自然人境外投资;以及(2)《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企业 “投资”于境外非金融类企业,而不包括境外金融类企业.另外,事业 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企业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需参照《新办法》执行. 二、核准与备案的适用范围1、核准 根据《新办法》,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这里的“敏感国家和地区”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在《新办法》所附的《境外投资备案表》和 《境外投资申请表》中,提供了上述类别国家名单的查询路径.其中 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名单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网站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816095843.html,/zlbg/bgzl/qtzl/t1094257.shtml);受联合国制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案例分析

金融衍生产品套期保值案例分析 130112300110 洪月佳 2015-05-04

金融衍生产品套期保值案例分析 本文将结合金融衍生产品产生原因、主要工具、存在问题、解决措施。并结合两个成功和失败的案例,分别为西南航空公司套期保值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依然能盈利;中航油投资失败这两个案例进行简单的对比分析。结合案例对金融衍生品的存在意义,及其实质进行阐述。 一、产生原因 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之后,利率摆动幅度幅度的增大,使债券和股票市场都经历了几段剧烈动荡的时期。由于经历的动荡与金融不断的发展,金融机构的管理者更加注重管理风险。在规避风险的利益驱动下,通过金融创新工具来帮助金融机构管理者更好地进行风险控制。这种工具被称为金融衍生工具,目前已经成为极为有效地风险管理工具。这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金融衍生工具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并不是一种投机手段,将其作为投机手段那么我们也将看到由于杠杆效应,其需要承担的巨大代价。稍后我们更加具体的进行分析。 二、主要工具: 远期合约、金融期货、期权、互换。 远期合约:指交易双方达成在未来(远期)某一时间进行某种金融交易的协议。 金融期货合约: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指合同的买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后即可获得的一种选择权合同。证券市场上推出的认股权证,属于看涨期权,认沽权证则属于看跌期权。 互换合同:互换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在未来某一期间内交换一系列现金流量的合同。按合同标的项目不同,互换可以分为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商品互换、权益互换等。其中,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比较常见。 三、保值而非投机的体现 假定现在为3月份,某农场主6月份有3万斤谷物要收获并出售,同时某粮食公司计划6月份收购3万斤同种谷物,他们都希望3个月后能以今天的价格成交,即双方都不愿冒价格变动风险。

企业如何办理内保外贷

企业如何办理“内保外贷”业务 “内保外贷”业务是在预先获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内,境内银行为境内公司的境外投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境内公司反担保境内银行, 最后境外银行给境外子公司发放相应的贷款的行为。 在这种业务中,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在对外担保额度内时无须逐笔审批。因此,和其他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内保外贷”业务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内保外贷”的贷款用途不限,主要包括: 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三种模式 “内保外贷”在具体操作时有3种模式。 第一种,境内母公司为银行提供反担保。即境外子公司(借款公司)的境内母公司通过给银行提供反担保,向银行申请保函额度,从 而最终担保子公司在境外取得贷款授信。 在这种操作模式中,母公司申请保函额度的方式可以为现金质押、财产抵押、权利质押及信用授信。母公司限于担保子公司融资性活动,同时母公司的反担保需符合银行的其他规定(一般银行有详细说明)。第二种,银行为境外公司向境外合作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这种模式中,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可以为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而且,银行与境外合作银行需就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条款达 成一致。 第三种,境外合作银行对境外公司提供授信。

这种模式中,境外合作银行根据境内银行的资信状况和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公司的参股比例来确定对境外公司的授信额度。境外合作银行与境外公司确定贷款利率报价,同时境外公司需在境外合作银行处开立账户。 企业应具备三种条件 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境外企业应具备三种条件。 其一,境外企业已在境外依法注册,包括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 其二,境外企业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其三,被担保人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被担保人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在“内保外贷”业务中,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

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操作规程

xx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和境外同业清算账户。离岸帐户指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第三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等开立、使用和关闭,外汇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外汇局汇发[2009]29号文规定和本规程办理。 第四条开立境外机构外汇账户时,我行系统可在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 第五条境外机构外汇账户资金余额,除外汇局另有规定外,纳入我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第六条以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余额作为境内机构从

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的,按照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办理境外机构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总行及获授权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获授权分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境外机构所在的开户行负责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凭核实通过后的开户资料在综合业务系统开立外汇账户;提交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赋码所需的资料。 第十条获授权分行负责办理辖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NRA帐户)账户收支等国际结算业务以及国际收支申报等;负责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辖内NRA帐户的开立、收入、支出和余额变动情况;负责向当地外汇局为辖内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第十一条总行营运作业部负责修订完善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操作规程;负责指导全行该项业务操作和相应政策;负责xx 地区NRA帐户收支等国际结算业务以及国际收支申报等;负责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xx地区NRA帐户的开立、收入、支出和余额变动情况;负责向当地外汇局为xx地区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第十二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将NRA账户余额纳入全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对NRA帐户进行短期外债额度分配、额度

第73讲_《外汇管理条例》适用范围、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外债管理

第三单元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01:《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P544) 1.外汇的概念 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包括纸币和铸币)、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外币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外汇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外汇的有()。(2012年) A.中国银行开出的欧元本票 B.境内机构持有的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股票 C.中国政府持有的特别提款权 D.中国公民持有的日元现钞 【答案】ABCD 2.《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均适用该条例。 (2)境内机构,是指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3)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4)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仅对其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例题·单选题】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外汇收支活动中,应当适用《外汇管理条例》的是()。(2011年) A.美国驻华大使洪某在华任职期间的薪酬 B.最近2年一直居住在上海的美国公民汤姆,出租其在美国的住房获得的租金 C.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在香港的营业所得 D.正在中国短期旅行的美国人彼得,得知其在美国购买的彩票中了300万美元的大奖 【答案】B 【解析】(1)选项A: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属于“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而美国驻华大使馆不属于中国的领土,不属于“境内”;(2)选项B:在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属于“境内个人”,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均适用该条例;(3)选项C:美国花旗银行属于“境外机构”,仅在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4)选项D:在中国短期旅行的彼得属于“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考点02:经常项目(★★★)(P544) 1.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和经常转移(单方面转移,如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者政府之间的军事及经济援助、赠与、赔款等)。 2.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管理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而非强制结汇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套期保值经典案例十个

套期保值经典案例十个 案例一(成功) 棕榈油的套期保值 棕榈油在国内完全是依赖进口的植物油品种,因此,国内棕榈油的消费完全依赖于贸易商进口棕榈油到国内销售。国内贸易商在采购棕榈油的时候,就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国内棕榈油期货推出之后,国内贸易商就可选择在国内卖出相应的棕榈油期货合约进行卖出保值。 2007年10月10日,国内某棕榈油贸易商,在国内棕榈油现货价格为8270元/吨的时候与马来西亚的棕榈油供货商 签定了1万吨11月船期的棕榈油定货合同,棕榈油CNF价格为877美元,按照当日的汇率及关税可以计算出当日的棕榈油进口成本价在8223元/吨,按照计算可以从此次进口中获得47元/吨的利润。由于从定货到装船运输再到国内港口的时间预计还要35天左右,如果价格下跌就会对进口利润带来很大的影响。于是,该贸易商于10月10日在国内棕榈油期货市场卖出12月棕榈油合约1000手进行保值,成交均价为8290元/吨。到11月15日,进口棕榈油到港卸货完备,该贸易商卖到10000吨棕榈油现货,价格为7950元/吨;同时在期货市场上

买入1000手12月棕榈油合约进行平仓,成交均价为7900元/吨。 通过此次保值,该贸易商规避了棕榈油市场下跌的风险,保住了该贸易商的47元/吨的进口利润并从期货市场额外获得了70万元赢利。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卖出套期保值关键在于销售利润的锁定,其根本目的不在于赚多少钱,而在于价格下跌中实现自我保护。如果企业没有参与套期保值操作,一旦现货价格走低,他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此,卖出套期保值规避了现货价格变动的风险,锁定了未来的销售利润。 案例二(失败) 铝套期保值 郑州第二电缆厂客户 该客户是郑州市第二电缆生产企业,是制造电线电缆的专业厂家,集科研、生产于一体的大型股份制企业,主要生产高、中、低压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PVC绝缘电力电缆、安全清洁电缆(环保型)、耐火和阻燃电缆等十多个品种。为了避免铝价上涨导致生产成本增加,该企业长期在期货市场进行买期保值,并在我郑州营业部期货账户上持有期铝多头头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法规制定本法,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汇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外汇帐户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帐户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开立、使用、关闭外汇帐户适用本规定。 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外汇帐户的开立、关闭手续并监督收付。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开户金融机构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第五条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一般不允许开立外币现钞帐户。个

人及来华人员一般不允许开立用于结算的外汇帐户。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开立、使用 第六条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 (五)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六)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 (七)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 (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该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 (九)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2020年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交易,是指银行参照国际外汇市场汇率,为境内居民将一种外汇直接兑换成另外一种外汇的业务。也就是个人客户在银行进行的可自由兑换外汇(或外币)间的交易。下面是我收集的关于个人外汇的相关实施细则,共大家参考!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

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出口代理合同或协议、代理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代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

内保外贷资料清单

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资料清单 一、信贷基础资料 1、书面申请书及申请表 2、开立对外保函申请人承诺书 3、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申请贷款决议 4、经年检的营业执照 5、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税务登记证 7、开户证明资料 8、公司章程 9、验资报告 10、贷款卡 11、法人代表身份证 12、法人代表证 13、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履历和身份证 14、近三年及报告期财务报表 15、对外担保情况 16、担保单位(抵押物)资料 二、融资性保函对外担保额度申请资料 1、商务部门批准境外公司成立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2、境内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 3、境外公司的境外注册证书复印件。

备注:在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年度余额指标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担保,担保人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局批准;被担保人(债务人)为特殊目的公司的;担保标的为融资行为的,被担保人融资目的用于境外企业收购,且债权人或债务人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被担保人为境外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股权受让方(付款方),担保标的为股权转让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 三、客户在我行新加坡分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需提交的资料 开户资料: 1、开户申请书(Account Opening Application Form) 2、董事会决议(Certified Copy of Director’s Resolution) 3、公司章程(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4、公司注册证书(Certficate to Incorporation) 5、商业登记证(Registration of Company and Business) 6、董事身份证明(Copics of Passport/Identity Card/Employment Pass of Company Directors) 7、印鉴卡(Authorized Signatures Cards) 8、传真担保书(Signed Fax Indemnity For Authorization to act on Telex or Facsimilc Instructions) 9、经审计的最新年报(Latest Audited or Management Accounts) 授信需境外公司提供的材料:

外汇管理新规定

外汇管理新规定 外汇是以外币表现的用于国际金融结算的支付凭证。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外汇管理新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

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代理企业

国外担保外管规定

(1998年9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银发〖1998〗4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全国性租赁公司,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 近期以来,境内机构(包括中资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外汇质押及外资银行提供外汇担保而获得境内中资银行人民币贷款的现象逐渐增多,用途混乱。为加强风险管理,规范中资银行的业务做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境内机构外币存款帐户实行帐户管理,金融机构不再给存款单位开具存单,改为出具“境内机构外币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其格式参考人民币“境内机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二、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境内中资机构提供人民币贷款时,不得接受外资银行和境外机构提供的各种外汇担保(含备用信用证),也不得接受“境内机构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及外汇本票、汇票、支票、债券、股票等作为人民币贷款的质押凭证。 三、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外汇质押和外资银行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从事上述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业务的仅限于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分行。 2、外商投资企业所质押外汇仅限于外债项下外汇收入。申请外汇质押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须足额到位,并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出具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证明;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提供人民币贷款期间,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抽走资本金。 3、出具外汇担保的机构原则上仅限于境内外资银行,如为境外外资银行,则必须是获得国际权威评级机构穆迪或标准普尔A1或A+以上信用评级的银行,担保形式为备用信用证或无条件、不可转让的保函。 4、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只能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不足,不得用于弥补长期项目投资缺口,不得用于购汇进口和还贷。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相应外汇担保期限,并不得在担保相应展期且生效的前提下将流动资金贷款展期。 5、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对上述贷款资金使用实行专户管理,严格监督资金用途与安全。 6、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债项下外汇收入质押,获得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人民币贷款时,须于签订贷款合同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质押登记手续。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回人民币贷款之前,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动用所质押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质押项下人民币贷款合同执行完毕,其所质押外汇必须划转原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质押需履约时,其外汇资金必须结汇,结汇手续由外商投资企业报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 记 为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 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 __ 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 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 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

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外汇资金。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范围、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 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案制度。 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情况。 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内保外贷业务介绍

幻灯片1 内保外贷业务介绍 2008年11月 幻灯片2 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 二产品的定义、特点 三营销案例 四营销体会 五政策解读 索 引 幻灯片3 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 我行的外汇业务,在总行和省行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发展、转型、提质、增效”的工作方针,积极提升本外币一体化经营能力,今年的外汇业务:(一)优良客户保持良好的增长。1-9月新开户企业894户,其中新开资本金帐户245户,开户率34.6%;1-9月资本金收汇15.21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8%。

幻灯片4 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 (二)国际结算、外汇交易继续保持良好的增长。1-9月我行国际结算达到481.88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3%,继续保持同业领先;各类交易169.24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9.1%。 (三)业务转型初见成效,效益增长好于业务增长。1-9月外汇中间业务收入5603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2.4%;外汇买卖收入1356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7.8%。 (四)外汇流动性风险缓解。从年初的拆借,到目前的上存。 幻灯片5 一、我行外汇业务的基本概况 我行的外汇业务在巩固传统业务优势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外汇业务的客户结构转型、业务结构转型、收益结构转型,在注重外资企业的同时,积极发展民营企业的外汇业务;在发展外汇业务的同时,积极提升对人民币业务的贡献度;在做好国际结算的同时,积极探索贸易融资业务。 幻灯片6 二、内保外贷的定义、特点 内保外贷业务是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的简称,是指我行为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或借款人)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用于境外投资企业向我行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申请融资业务提供担保。

最新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外汇管理条例全文 外汇管理条例,即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主要针对外汇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外汇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2017年外汇管理最新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币现钞,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 (五)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 第七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际收支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失衡,以及国民经济出现或者可能出现严重危机时,国家可以对国际收支采取必要的保障、控制等措施。 第二章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第十二条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

内保外贷履约可能性审核到底审什么简析外管局108号文对跨境交易的影响

内保外贷履约可能性审核到底审什么简析外管局108号文对跨境交易的影响 序言: 2017年12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管局”)向各分局及中资银行印发新文件《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对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提出了若干监管新要求,其中较为引人瞩目的一项是细化了内保外贷交易中担保履约可能性的审核原则及要点,将对“走出去”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内保外贷结构的跨境融资项目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内保外贷”结构是跨境融资交易中一种较为常见的安排,尤其为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所青睐。这种结构使得境外融资方可以借助境内担保展开融资,增强其融资能力的同时降低其融资成本,有效助力“走出去”企业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但因内保外贷项下一旦发生担保履约,将导致境内资金出境,因此,外管局在办理非银行机构作为担保义务人的内保外贷登记时或对银行报送的内保外贷登记数据进行事中事后核查时,往往将内保外贷交易的履约可能性作为审核的重点[1]。

2016年下半年,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转向控制资本流出并鼓励资金流入,在此情况下,外管局对于内保外贷交易的履约可能性的审核逐渐趋严,我们理解108号文的颁布也顺应和体现了这一监管趋势。在108号文提出的新要求中,其中较为重要的一项是细化了内保外贷交易中担保履约可能性的审核原则及要点。由于完成内保外贷登记往往是跨境融资交易中融资方的一项重要义务,该义务未完成很可能触发融资方在融资文件项下的违约责任并导致融资交易的最终失败。因此,如何充分应对108号文中对于担保履约可能性审核的新要求,成为“走出去”项目以及其他涉及内保外贷安排的跨境交易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文中,笔者拟重点对108号文中内保外贷履约可能性审核要点进行阐释,并就其对“走出去”项目及其他跨境融资交易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一、内保外贷交易履约可能性审核的政策疏议 (一)内保外贷履约可能性审核从何而来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具体而言,由境内担保人为境外债务人向境外债权人提供担保,用于担保境外债务的偿付;当境外债务到期应付或者因其他原因应当予以清偿而境外债务人未履行清偿义务时,由境内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将资金汇出境外以向境外债权人偿还被担保的境外债务。从前述运作机制可以看到,如果内保外贷结构被滥用

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整理032512

中国境外投资管理制度 一项目核准 首先不能属于(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如果是(一)中方投资额1000 万美元及以上、1 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即: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 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 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央企业向商务部地方企业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然后将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 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如果是(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三)中方投资额1 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除了一般申请材料以外,需要以下流程: 收到申请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于10 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 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 形进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 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 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 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 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如果是属于上述情况的一般企业,最慢一个月收到是否核准的结果 如果是属于上述情况的中央企业,最慢20天 商务部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地区)投资环境。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对外投资国别产业导向目录》,引导企业有针对性地到东道国(地

企业套期保值案例

企业套期保值 套期保值的概念:套期保值就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来避免现货市场上相应实物商品交易的价格风险。 具体操作方法是:在期货市场上买进(卖出)与现货市场品种相同、数量相同的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在现货市场上买进(卖出)商品时,能够通过期货市场上持有的期货合约的平仓盈利来冲抵因现货市场上价格变动所带来的风险。 以下通过实例进行讲解 一、买入套期保值:8月份,某油厂预计11月份需要100吨大豆作为原料。当时大豆的现货价格为每吨2800元,该油厂对该价格比较满意。据预测11月份大豆价格可能上涨,因此该油厂为了避免将来价格上涨导致原材料成本上升的风险,决定在大连商品交易所进行大豆套期保值交易。交易如下表: 结论:第一,完整的买入套期保值同样涉及两笔期货交易:第

一笔为买入期货合约,第二笔为在现货市场上买入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对冲原先持有的合约。第二,因为在期货市 场上的交易顺序是先买后卖,所以该例是一个买入套期保值。 如果该油厂不做套期保值交易,现货市场价格下跌他可以得到更便宜的原料,但是一旦现货市场价格上升,该厂就必须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反,该厂在期货市场上做了买入套期保值,虽然失去了获取现货价格有利变动的盈利,可同时也避免了现 货市场价格不利变动的损失。因此,可以说,买入套期保值规 避了现货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 二、卖出套期保值:6月份,大豆的现货价格为每吨2010元,某农 场对该价格比较满意,但是大豆9月份才能出售,因此该单位 担心到时现货价格可能下跌,从而减少收益。为了避免将来价 格下跌带来风险,该农场决定在大连商品交易所进行大豆期货 交易。交易情况如下: 结论:第一,完整的卖出套期保值实际上涉及两笔期货交易:第一笔

内保外贷业务详细资料(流程+清单)

内保外贷业务详细资料 一、基本规定 (一)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在境内企业向我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我行境内分行为该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开出以我行境外营业机构为受益人的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由我行境外营业机构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 (二)反担保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优质企业;被担保人(借款人)是指反担保人的境外投资企业;贷款人是指我行境外营业机构(含境外分行、全资子银行和控股银行,下同);担保人是指我行境内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 (三)内保外贷总额度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我行为境内企业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一揽子对外担保额度。 (四)内保外贷总额度由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在审批同意的总额度内,担保人为内保外贷业务提供的对外担保无须再逐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批,但仍须在当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业务分工 (一)担保人负责营销所属境外投资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境内企业,分析融资需求情况;联系反担保人,就有关协议条款进行协商,落实反担保措施;做好反担保人资信和承保能力等事项的贷前调查、初审工作;在融资出现风险时,负责会同贷款人向反担保人和借款人追索相应款项;负责提出内保外贷额度的年度需求。

(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根据分行的业务需求,测算年度内保外贷总额度,商公司业务一部、公司业务二部等相关部门,经有权签批人同意后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内保外贷总额度;负责在全行范围内分配内保外贷额度;负责联系协调贷款人;负责对保函条款进行逐笔技术性审查;监控并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我行总额度的使用情况。 (三)总行公司业务一部和公司业务二部负责就国际业务部测算的内保外贷总额度提出相关意见;负责联系协调担保人和反担保人。 (四)信用审批部负责对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对外担保进行审查(对外担保额度占用反担保人等额贷款授信额度),并报有权签批人审批。 (五)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确认内保外贷业务的合法性,审查保函及相关协议文本。 (六)贷款人负责调查核实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融资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借款人是否存在以同一项目重复借款等情况;按照当地法律、监管要求及有关规定,履行贷款的审查审批程序,签订融资协议,发放贷款;按照融资协议约定及有关规定,对贷款用途、提款、项目进度、贸易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状况等进行跟踪与管理。 三、授权、授信管理 (一)内保外贷业务执行融资类保函有关授权规定。 (二)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外担保发生时,要根据担保额度,扣减反担保人相应的授信额度。融资归还后,恢复反担保人相应的授信额度。对借款人与反担保人同属我行全球授信的客户,内保外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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