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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房设计规范要求(新)

低压配电室设计规范要求

一、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2)应方便进出线;

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

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

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

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

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

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二、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

火门;

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

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三、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柴油发电机房的位置选择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本通则第8.3.1条的要求;

2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 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孔;

4 发电机间与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5 柴油发电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变配电至设置;

6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1.50h 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排烟管道的设置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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