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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及解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及解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及解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及解析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

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

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

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

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

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

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

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并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数据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但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应急救援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

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部总指挥。

第二十一条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

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

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

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应

急救援人员提供必需的后勤保障,并组织通信、交通运输、

医疗卫生、气象、水文、地质、电力、供水等单位协助应急救援。

第二十四条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第二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六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为烈士。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扩大,或者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解析

国务院近日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立法理念上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出发,贯彻生命至上、科学救援的应急管理理念,着眼于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不同环节进行了细致规范。《条例》立法的突出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职责定位

(一)理顺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职责和定位。《条例》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协助配合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这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责任。《条例》明确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这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结合自身情况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责任配置工作体系,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确保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了制度规定

(一)细化应急处置措施。《条例》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自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进行了细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政府组织救援及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支援等工作环节予以规范,其出发点是突出第一时间响应,这有利于提高救援时效和效率。

(二)优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和演练。《条例》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确立应急救援预案动态修订以及备案、公布制度,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

关预案的情形;针对政府及其部门、不同类型企业,规定了不同期限要求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制度,切实发挥应急救援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应急救援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应急救援制度建设。《条例》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如: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应急物资配备制度,提升应急支撑和保障能力;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评估制度,及时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高事故灾难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制度,使应急救援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工作具备了法规制度基础。

三、创新了保障措施

(一)明确应急救援费用承担原则。《条例》规定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从而突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解决了应急救援费用承担难题。

(二)建立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负责制度。《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可以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救援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统一、有序、高效。

(三)赋予有关人民政府决定应急救援终止的权限。《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决定停止执行全部或部分应急救援

措施。

(四)坚持违法必究。《条例》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有效保障具体制度和措施的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最新版】

【仅供参考】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部门: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此文内容仅供参考,可自行修改) 第1 页共5 页

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高效、有序地进行现场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事故对人员、环境的危害和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xx)、《*****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chf/ya-xx-1),制定本处置方案。 二、风险分析(可用列表形式) 1 、本岗位可能发生的潜在事件、突发事故类型; 2、最容易发生事故的区域、地点、装置部位或工艺过程的名称; 3 、导致事故发生的途径和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4 、事故前可能出现的征兆。 三、应急组织与职责 1 、基层单位应急自救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情况(最好用图表的形式); 2 、应急自救组织机构、人员的具体职责 应同单位或车间、班组人员工作职责紧密结合,明确相关岗位和人员的应急工作职责。 四、应急处置 1 、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及现场情况,明确事故报警、各项应急措施启动、应急救护人员的引导、事故扩大及同企业应急预案的衔接的程序。(可用图表加必要的文字说明的形式) 2 、现场应急处置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中毒、危险 第 2 页共 5 页

化学品泄漏、高处坠落、坍塌、洪水、机动车辆伤害等,从操作措施、工艺流程、现场处置、事故控制、人员救护、消防、现场恢复(注:现场恢复应考虑预防次生灾害事件的措施,如应制定防止现场洗消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等方面制定明确的应急处置措施。(重点,尽可能详细、好操作) 3 、报警电话及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五、注意事项 1 、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 2 、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 3、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项; 4 、现场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项; 5 、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 6 、应急救援结束后的注意事项; 7 、其他需要特别警示的事项。 六附件 1、有关应急部门、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 列出应急工作中需要联系的部门、机构或人员的多种联系方式,并不断进行更新。 2、重要物资装备的名录或清单 列出应急预案涉及的重要物资和装备名称、型号、存放地点和联系电话等。 3、相关应急预案名录 列出直接与本应急预案相关的或相衔接的应急预案名称。(应列出的企业预案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消防预案、环境突发事 第 3 页共 5 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用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6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范本)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范本)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提高处置安全生产事故能力,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有序的实施应急救援,保障员工和顾客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2、编制依据: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所发生的火灾事故、触电事故和机械伤害事故应对工作。 4、应急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快速反应,协调统一。 二、危险性分析 1、企业概况: 坐落于方向的村区内,西边面临,北边面临,东边面临,南边为。营业面积平方米,安全出口处。现从业人数人,其中管理人员人,安全负责人人,是一家企业。 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本单位内有高低压配电装置及经营区电源线路较多,易燃品集中堆放,且在区域内使用燃气和主食加工机械进行现场食品加工。如果出现人为疏忽或管理不善,就有可能发生火灾、机械伤害及触电等事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设在。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通讯联络组、灭火组、疏散组、抢救组4个应急救援组。 1、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 职责: (1)接受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应急救援中心的领导并落实指令。 (2)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4)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5)配合专业部门进行事故现场的应急抢救工作。 (6)及时准确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7)组织对应急预案处置方案的演练,补充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 2、应急办公室成员及职责: 负责人: 成员: 职责: (1)设专人24小时值班。 (2)接到事故报警后,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 (3)事故发生时,负责判断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 3、应急救援组职责: 通讯联络组:负责与各应急小组及对外有关部门的通讯联络和情况通报。 灭火组:发现火情立即利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初起火灾扑救,及时断电、断气。疏散组:负责引导各部位人员有秩序疏散。

【2019年整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一、11月份事故及生产情况 11月发生煤矿事故8起,死亡11人,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同比减少12起、11人,分别下降%和%。发生较大事故1起(煤与瓦斯突出),死亡4人,同比增加1起、4人。11月全省煤炭产量(快报数)万吨,同比减产万吨。11月百万吨死亡率,同比上升%。 二、1-11月份事故及生产情况 1.事故总量:1-11月共发生煤矿事故116起,死亡196人,同比减少76起、31人,分别下降%和%。其中:在建矿井(新建、技改扩能、资源整合矿井)事故45起,死亡56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和%,同比减少52起、58人,分别下降%和%;生产矿井事故71起,死亡140人,分别占事故总量的%和%,事故起数同比减少24起,下降%,死亡人数同比增加27人,上升%。 2.较大事故:4起,死亡19人,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增加2人、上升%。

2月事故8起21人,同比增加2起、15人,分别上升%和%。3月事故11起12人,同比减少11起、11人,分别下降%和%。4月事故17起17人,同比减少5起、6人,分别下降%和%。5月事故14起18人,同比减少8起、10人,分别下降%和%。

6月事故11起12人,同比减少3起、5人,分别下降%和%。 7月事故12起14人,同比减少5起、3人,分别下降%和%。 8月事故21起69人,事故起数同比减少2起,下降%,死亡人数同比增加28人,上升%。9月事故4起12人,同比减少12起、7人,分别下降%和%。 10月事故4起4人,同比减少8起、9人,分别下降%和%。 11月事故8起11人,同比减少12起、11人,分别下降%和%。 6.事故类别: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完整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北京中通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各部门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报告和处理,并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可分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或项目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安全心得体会-20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心得体会范文2篇

20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心得体会范文2 篇 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心得体会1 根据大队开展安全稳定教育整顿活动方案,我所党支部召开了开展安全稳定教育整顿活动动员大会,集中学习了三级安全工作讲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通过学习,我充分认识了开展安全稳定教育整顿活动的重大意义,通过教育整顿活动,我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通过学习,我充分认识到公安边防部队的特殊性和确保两个稳定的重要意义。公安边防部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和经济建设的一支重要的保障力量,公安边防部队具有双重属性,既是警察又是部队。既具有军事性,又是一只执法力量。虽然公安边防部队是现役,执行的是部队条令条例,但公安边防部队不仅要完成军队具有而公安机关不具有的边境执勤巡逻、抵御外来侵略、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职责,同时还肩负着军队不具备的执法办案,防范和打击边境违法犯罪活动的专政职能。同时,公安边防部队大都处在偏远地区,代表国家履行打击边境违法犯罪,维护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的职能。 二、防微杜渐,预防为主。 维护内部安全稳定是一件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是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要确保内部安全稳定,必须要从政治思想

教育上狠抓落实。坚持不懈地开展法纪教育和条令条例教育,使官兵懂得如何规范自己的言行。实践证明,通过不懈地开展主题教育、专题教育及条令条例和“五条禁令”等学习教育活动,对于提高广大官兵依法执勤、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很大帮助,这也正是部队内部稳定所需要的。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深刻分析当前影响部对内部稳定的因素及不稳定的危害性,要结合警示教育,分析部队内部不稳给官兵家庭,给部队建设带来的影响和危害,时刻警示广大官兵。要准确把握部队易出问题的不同时期,担负的不同任务,所处的环境,人员的个体差异等,有针对性的抓好预防,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保持部队稳定首先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要端正指导思想,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地抓好安全防事故工作,全面预防、标本兼治、常抓不懈,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一是要强化军政主官责任。主官要对部队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发挥好“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带头执行安全工作法规规章,尽职尽责,敢抓善管,为部属作表率。定期分析部队的安全形势,有效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部队履行安全职责。二是增强责任心。一级管一级,落实责任制,培养领导和党员骨干的责任意识、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才能确保稳定工作处处有人抓,每个环节有人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内部的安全稳定。 四、落实制度,严明纪律。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建宁县华新食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搞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将可能发生的事故降低到最低限度,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具体措施如下: 一、组织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 1. 组织领导:张碧熊组长:邓清娇安全专管员:杨文斌、张忠兴 安全助理:张检华、范新福 成员:丁元建、雷雪春、徐丽婷、刘孔平、王仕莲、张翠云、杨水秀、黄芬、丁元娟 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措施): 1. 发生一般火警、火灾事故、设备事故、人身伤害事故,当班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逐级上报。火警火灾拨打119请求救援。人身伤亡事故应立即送医院治疗,但不管是哪类事故,抢险救护时都要先切断电源或采取防护措施后再组织救护,防止事态扩大。 2. 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迅速向组长汇报,组长逐级向上反映。岗位人员拨打“119”救援电话请求救援后,首先组织自救,使用现场的灭火器进行灭火。根据着火部位、性质也可用现场备用的防火沙、土、水进行灭火,电气火灾要用干粉灭火器、变压器、油罐等用水冷却时,人要远离,严防爆炸伤人,待消防专业人员赶到后,在专业人员指挥下配合灭火。 3.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发现人员要立即向安全专管员、组长,逐级上报后,还要通知医院工伤抢救小组,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援。若伤者属擦伤、碰伤、压伤等要及时用消炎止痛药物擦洗患处,若出血严重,要用干净布料进行包扎止血。若伤者发生骨折要保持静坐或静卧。若发生严重烧伤、烫伤,要立即用冷水冲洗30分钟以上。若伤者已昏迷、休克,要立即抬至通风良好的地方,进行人工呼吸或按摩心脏,待医生到达后立即送医院抢救。 4.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要立即报告,同时停止设备运转,处理事故时,要有专人监护,严格执行检修程序和停送电确认制度,防止打乱仗,冒险作业。 5. 发生爆炸事故,要立即关闭爆炸源,若有人员伤亡,按人员伤亡预案救援。 6. 发生各类事故都要保护好现场,待事故调查分析。

(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经济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生产事故的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的副职、项目负责人、车间主任、队长。其他责任人员是指事故发生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 第二章事故等级划分 第四条除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划分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类等级以外,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伤者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集团公司内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一级事故,是指造成 1 人死亡, 2 人重伤,或者50 万元以下3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二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 1 —— 4 级的人员重伤或者30 万元以下1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三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5—— 6 级的人员伤害 或者10 万元以下 6 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四级事故,是指造成伤残等级达到7——10 级人员轻伤或者6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条所指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工伤社保部门和保险公司赔付。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安全环保部报告。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并同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或进行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后,在 2 小时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安全环保部。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需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当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九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 接经济损失情况;

(完整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

《条例》还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准备、应急救援方面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以下是《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8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9年2月17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最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最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应急预案体系 1.5应急工作原则 2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 2.1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应急组织体系 3.2指挥机构及职责 4预防与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4.1.1危险源的监控 4.1.2各种事故的预防措施 4.2预警行动 4.3信息报告与处置 5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5.2处置措施 5.3事故现场处置

5.3.1触电事故现场处置5.3.2高处坠落现场处置5.3.3坍塌事故现场处置5.3.4机械伤害事故现场处置5.3.5食物中毒事故现场处置5.3.6火灾事故现场处置5.3.7燃气系统事故现场处置5.4应急结束 6信息发布 7后期处置 8保障措施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8.2应急队伍保障 8.3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8.4经费保障 8.5其他保障 9培训与演练 9.1培训 9.2演习 10奖惩 10.1奖励 10.2责任追究 11附则 11.1术语和定义 11.2应急预案备案 11.3维护和更新

11.4制定与解释 11.5应急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制订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和防范风险与事故的能力,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的重要措施。为了及时、有效地组织对突发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应急救援的行动,确保本单位对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和处理能力,维持正常安全秩序,特制定本预案。 预案编码原则,即XX -X- X - XXXA 。X代表“X字拼音的生母”,X代表“X字拼音的生母”;X代表“一级文件”;第一个A代表“安全词拼音第一个字的生母”;第二个A代表文件版本号。 1.2 编制依据 1)主要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13号主席令)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69号主席令) 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安监总局88号) 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 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 ⑥《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山东省人民政第260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编号:SM-ZD-959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 序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现场应急处置 1)安全作业条件检查。由现场作业监护人根据特种作业审批文件,进行现场作业前安全条件检查,对符合安全作业条件的,监护人下达指令,准许操作人员进入现场开始作业。 2)作业过程中检查。监护人坚守工作现场,查看作业设备、作业环境是否存在隐患,作业人员是否违规操作,对作业环境、作业设备处于安全临界状态的,及时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调整,消除事故隐患。对操作人员违规作业行为,监护人及时制止。 3)作业结束后检查。由监护人、操作人员对已经结束的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清理作业现场遗留的危险物品,保障作业过程不留后患。 如果执行以上程序,还不能及时消除设备危险状态,应及时关掉电源或发动机,停止作业。 如果采取关掉电源、停止发动机还不能消除作业现场危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培训试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培训试题 一、单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施行日期:。 A、2019年1月11日 B、2019年4月1日 C、2018年12月1日 D、2018年12月20日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A、4 B、3 C、2 D、1 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A、三年 B、二年 C、半年 D、一年 4、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应急值班。 A、二日 B、24小时 C、四日 D、五日 5、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的罚款。 A、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B、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C、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B、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二、多选题(每题4分,共20分) 1、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目的是:。 A、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B、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C 、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D、保障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编制目的 为了确保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人身安全,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必须要按照施工特点和操作规程约束施工人员,但是还有少数施工人员违反规定操作。加上天气和不安全因素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为了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后,紧张而快速正确处理事故,最大限度减轻人员伤痛,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故蔓延和二次施工发生,积极有效地组织抢救,稳定人心,尽快恢复施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1、应急预案小组机构 1.1.建立以项目部为主的事故应急预案小组,项目经理为组长。 1.2.项目部生产负责人为副组长。 1.3.通讯联络小组:由资料员和保卫人员担任。 1.4.技术支持小组:技术负责人和各施工队技术人员。 1.5.抢险抢修小组:由生产负责人带队和施工员、各施工队施工员 1.6.医疗救护小组:现场医护人员和后勤人员,施工队后勤人员。 1.7.后勤保障小组:仓库管理员和施工队料具管理人员。 2、应急组织的分工职责(按照物体打击应急预案中分工职责方式进行编写) 2.1.组长的职能和职责 2.1.1在不受到事故影响的地方进行控制指挥,决定是否存在事故的扩

大因素,必要时要求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帮助并实施厂外应急计划和紧急情况的记录安排。 2.1.2复查和判断事故可能发展的方向和发展过程。把损失减少到最小。 2.1.3指挥设施的部分停工,并与领导小组关键人员配合指挥现场人员撤离,并确保事故伤害者得到及时救护和重视。 2.1.4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2.1.5在事故状态结束后,解除对受影响点的恢复。并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并且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2.1.6发生非典、禽流感等传染疾病,坚决执行上级领导指示,进行封闭式管理。 2.2.副组长的职能和职责 2.2.1预测事故的发展态势,确定其发展过程,减少损失和人员伤害,组织应急人员进行救护。 2.2.2安排人员进行清场,无关人员必须撤离事故地点。避免事件的扩大。 2.2.3发生疫情后执行上级领导指示,定期消毒、测体温、封闭式管理。 2.3通讯联络小组的职能和职责 2.3.1确保与最高管理者和外部联系畅通、内外信息反馈迅速。 2.3.2保持通讯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3.3负责应急过程的方案的记录与整理及对外联系。 2.3.4发生疫情后,协助领导做好防疫工作。及时向上级反馈施工现场情况。 2.4.技术支持小组的职能和职责

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处置预案

编号:1608 版本:0001 爱樱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2016年08月19日发布 2016年08月22日实施 爱樱精密机械()

颁布公告 各有关单位、部门: 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的规定,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编制了《爱樱精密机械()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现批准发布实施。望各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并按此预案进行演练。 批准人: 批准日期:2016年08月22日 目录 1 事故风险分析 (1) 1.1 有限空间的概念 (1) 1.2 事故类型 (1) 1.3 事故风险严重程度分析 (1) 1.4 事故发生的诱因 (1) 1.5 事故风险评估 (2) 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 2.1 应急指挥机构 (2) 2.2 职责 (3)

3 事故险情信息报告程序 (7) 3.1 应急值守 (7) 3.2 事故单位部信息报告 (7) 3.3 信息上报 (8) 4 应急指挥 (8) 5资源调配 (8) 6 应急救援 (9) 7扩大应急 (10) 8 应急处置措施 (11) 8.1 应急处置的基本原则 (11) 8.2 应急处置的具体要求 (11) 9 附件 (12)

1 事故风险分析 1.1 有限空间的概念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比如锅炉、密闭容器、工业炉窑、贮罐、布袋除尘箱体、烟道、下水道、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暗沟、地坑、阀门井、管道井、污水池(井)、化粪池、隧道、涵洞、阀门间、污水处理设施、料仓、煤气管道、蓄水塔(池)、储藏室及其它长期不用的设施或通风不畅的场所等。 1.2 事故类型 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 1.3 事故风险严重程度分析 一些有限空间可能产生或存在一氧化碳、氮气、氩气、硫化氢、甲烷(沼气)、煤粉等有毒有害气体、可燃性气体或爆炸性粉尘,如果有限空间作业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当,就有可能发生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等事故;部分有限空间作业面狭窄、作业环境复杂,还可能发生触电、机械损伤、淹溺和坍塌掩埋等事故,一些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风险较大,如果事故风险未能有效控制,可能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4 事故发生的诱因 1.4.1 作业人员和监护人不了解现场情况或未辨识出潜在的风险。 1.4.2 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间作业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绝、清洗或置换、通风、监测、消除点火源等防火防爆措施。 1.4.3在缺氧、有毒环境中,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绝、置换、通风、监测、个体防护等措施。 1.4.4 有限空间作业采取的措施不当。

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处理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公司范围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公司生产安全秩序的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统一要求,结合公司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1.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对本公司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生产安全事故(其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级标准按《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9.5条的规定执行); 2.本公司以外单位发生的对本公司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生产安全事故; 3.需要本公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由应急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为处置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领导机构,下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为日常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消防等)、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救援力量等。 公司相关部室和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二)指挥机构及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构成 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成员:工会办、人事部、操作部、市场部、技术部、安全部、总务部、科技部、财务部及相关外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应急领导小组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具体工作由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领导小组下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办公室由安全部、工会办公室和人事部共同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安全监察部。 2.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本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开展应急相关工作; (2)决定启动和解除本公司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统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由其承担应急工作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和危害,制

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人员职责分工以及应急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日内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受理备案的机关发现应急预案不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应当责令制定单位限期修改,并重新报送备案。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特点,至少每2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全套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全套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目录

事故应急措施预案 1.编制目的: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使人员生命财产不受损失,首先要从组织和技术等方面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2.工程概况: 2.1 工程简介(见下表):

3.应急组织机构: 应急小组组长: 应急小组副组长: 应急小组成员: 4.应急组织人员职责、义务: 4.1 组长职责:负责现场指挥,发生事故后如实向上级领导报告。 4.2 组长义务:协助上级领导分析事故原因,处理好相关事故的一切后果。4.3 副组长职责、义务:打电话报警(火警119、急救120、公安巡警110)并负责招待援助车辆及人员;协助各相关部门抢救受伤人员及集体财产,并协助领导处理一切相关事故。 4.4 组员负责配合组长组织人力合理救护,并保护好现场。 5、各项应急措施预案: 具体附后: 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 1.目的 为使发生突发性事件时能采取最有效的方法抢救被困人员或自救,同时尽可能不使事故扩大,最大限度减小经济损失,特制定本方案。 2.突发事件的类型 1〉基坑边坡在外力荷载作用下滑坡倒塌。 2〉运行中的电气设备故障或发生严重漏电。 3〉塔吊、升降机安、拆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事故。 4〉高处脚手架发生部分或整体倒塌及搭拆作业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5〉自然灾害(如雷电、沙尘暴、地震强风、强降雨、暴风雪等)对设施的严重破坏。 6〉压力容器受外力作用或违反安全规程发生爆炸及由此引起的连锁反应事故(如起火)。 7〉其他作业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如高空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触电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 8〉塔吊作业中突然安全限位装置失控,发生撞击高压护栏及相邻塔吊或坠物,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如倾倒、断臂)。 3.应急区域范围划定 1〉工地现场内应急区域范围划定:基坑边坡及自然灾害事故等危害半径以外的任何安全区域为应急区域范围;塔吊脚手架、施工用载人电梯事故,以事故危害形成后的任何安全区域为应急范围;电气设备故障、严重漏电事故以任何绝缘区域(如木材堆放场地等)为应急区域范围。 2〉工地场外应急区域范围划定:对事故可能波及工地(围挡)外,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需要当地政府的协调,属政府职能的,在事故(危害)发生后及时通报政府或相关部门确定应急区域范围。 4.应急预案的组织措施 1〉成立应急预案的独立小组(指挥中心),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及其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高效、有序地进行现场应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事故对人员、环境的危害和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xx),制定本处置方案。 二、风险分析(可用列表形式) 1、本岗位可能发生的潜在事件、突发事故类型; 2、最容易发生事故的区域、地点、装置部位或工艺过程的名称; 3、导致事故发生的途径和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4、事故前可能出现的征兆。 三、应急组织与职责 1、应急自救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情况(最好用图表的形式); 2、应急自救组织机构、人员的具体职责应同单位或车间、班组人员工作职责紧密结合,明确相关岗位和人员的应急工作职责。 四、应急处置 1、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及现场情况,明确事故报警、各项应急措施启动、应急救护人员的引导、事故扩大及同企业应急预案的衔接的程序。(可用图表加必要的文字说明的形式) 2、现场应急处置措施。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高处坠落、坍塌、洪水、机动车辆伤害等,从操作措施、工艺流程、现场处置、事故控制、人员救护、消防、现场恢复(注:现场恢复应考虑预防次生灾害事件的措施,如应制定防止现场洗消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等方面制定明确的应急处置措施。(重点,尽可能详细、好操作)3 、报警电话及报告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五、注意事项 1、佩戴个人防护器具方面的注意事项; 2、使用抢险救援器材方面的注意事项; 3、采取救援对策或措施方面的注意事项; 4、现场自救和互救注意事项; 5、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确认和人员安全防护等事项;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2013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调查及相关后续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基本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依法查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对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事故调查 第五条【调查权限】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根据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进行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央企提级】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重大事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牵头组成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于中央企业发生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对于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按照规定实行挂牌跟踪督办、跟踪督办。 第七条【调查组组成】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中央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或者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中央企业重大事故的,应当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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