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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办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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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晋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 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 职业培训。 第三条 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 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为当地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类技术人才和具有熟练技能的劳动者。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筹 协调和督导评估, 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调整结 构和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教育工作,对职业教育进行 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贯彻执行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对职业学校及其教育工作进行评估。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技工学校、 劳动就业训练机构和企业工人技术培训、 职业 技能鉴定的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人才需求预测、经费来源、 指导毕业生就业录用等方面的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对本系统、 本行业的职业教育进行组织协 调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发展职业教育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业教育体系 第七条 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实施以初中后为重点的不同阶段的 教育分流,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制度 ,形成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行发展,初、中、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相衔 接,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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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初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小学教育基础上实施的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 主要培养具有初级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人员。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初级中等普通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中阶段的 职业教育,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高级中 学,主要培养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 第十条 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是在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高等教育阶段的 职业教育,主要培养应用型、技能型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其 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分 别由相应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学校实施。 第十二条 普通初中、高中及普通高等学校,可以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 规划,实施同层次的职业教育。普通中学可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或者增加职业教 育的教学内容。 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举办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职业 培训机构; 大力扶持山区贫困地区职业教育发展, 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 职业教育,帮助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对农村、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公 民个人依法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予以指导和扶持。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科学技术、教育统筹发展的 需要,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实用技术培训, 重点办好以中等职业学校教育为主的综 合性职业教育中心,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十五条 政府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应举办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 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 培训机构。 鼓励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职业学校、 职业培训机构。 第十六条 企业应单独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其 他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 行业、企业、事业组织应负责安排本单位、本系统举办的职业高中、技工学 校和职工培训机构的经费、师资、专业设置、设施设备、实习基地的统筹和招生 就业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 设立职业学校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初等职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申报,经县教育行政部门 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职业高级中学,由学校主管部门或办学单位申报,经地(市)教育行 政部门审核,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经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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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 技工学校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高等职业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按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 按照 《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 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必须按 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实行产教结合, 开展教育教学研究,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置专业, 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 纲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和组织实习教学。 第二十条 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期满,经学校考核合格,按国家规定发给学历 证书。接受职业培训的学生学业期满,经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按国家 规定发给培训证书。 技术性专业(工种)的学生,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核鉴定合格的,按国家 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已接受过相同或相近专业教育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应直接参加职业资格证书 的考核,各职业资格鉴定机构不得进行重复培训。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对所办 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安排相应的教学和生产实习基地。 企业、 事业组织有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师生实习的义务; 对顶岗实 习的师生,应给予适当劳动报酬。 在实习中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劳动强度大、 有毒、 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 业。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组织在录用、聘用人员时,应坚持先培训后就业、 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聘用专业对口或专业相近的持学 历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学校毕业生。 职业高级中学的毕业生被企业、事业组织录用、聘用后,享受本岗位普通中 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到农村的, 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土 地承包、技术推广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四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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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职业教育经费应通过财政拨款,行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及 用人单位合理承担,办学主管部门自筹,受教育者缴费,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 集。 第二十五条 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应高于同级普通学校,其经费 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保证用于职业教育的经费逐年增长。 职业学校举 办者必须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事业费、教育基本建设经费,应单列 职业教育经费项目并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对依法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应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五的比例用 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每年安排职业教育专款,用于资助重点职 业学校建设和扶持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并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逐年增加。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用于对本单位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经费, 应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的基础上增加到百分之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百分之十五 到百分之二十用于农村职业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贫困地区职业 教育。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把职业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 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 政策。 职业高级中学、职业教育中心的教学设施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职业教育提供贷款。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进行资助和捐赠。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适当收 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酌情减免,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劳动行政 部门提出,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职业学校的校办产业,享受国家规定的中 小学校办产业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及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的 管理,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 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安排专款用于培养培训职业教育教师。 对职业学校所需要的、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特殊技能人员的聘请、选拔、调 动,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加强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普通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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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承担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任务。 为职业学校培养的教师, 必须到职业 学校任教,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其任教服务期不少于五年。 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职业学校任教。 第三十七条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实行教 师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双职称制, 聘任后享受相应的待遇。 职业高中的教师实行 职称指标单列,独立评审评定。 中等职业学校在建设教师住房、 教师医疗和退休等方面与中小学校享受同等 待遇。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体系, 加强职业教育研究机构的建设, 开展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活动, 做好职业教育教材 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经审批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 劳动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学历证、培训证或职业资格证的,由主管的教 育行政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发证资格。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经费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擅自发布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或 广告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承办招生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侵犯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 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山西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 同时 废止。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 (1986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 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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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 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 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 不具备的地方,暂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五条 普及义务教育,根据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按乡、镇分阶段、 有步骤的实施: (一)城市市区和县城及经济、文化发达的乡、镇,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 上,1990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二)经济、文化中等发展程度的乡、镇,1987年以前普及初等教育, 1995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三)经济、文化不发达的乡、镇,1990年前后基本普及初等教育,到 本世纪末普及不同程度的初级中等教育。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设置,统一规划,合理布 局,方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并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和弱智儿童教育。设区的市 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负责盲、聋哑等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和建设。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 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类学校。鼓励单位、集体和个 人自愿捐资助学。 学校的开办、合并和停办,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 府批准。 第七条 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使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教育的义务, 必须保证子女或被 监护人按法定年龄入学,并不得让子女或被监护人中途停学。 适龄儿童、 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 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就学的, 须由儿童、 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和证明, 报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文艺、 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的,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安排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同等程度的义务教育。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第八条 学校有协助当地政府组织动员学龄儿童按时入学,受完规定年限的 教育的义务。 学校要严格学籍管理制度。不得强迫学生退学。 第九条 学校必须执行教育计划, 教学大纲, 改革教育方法, 按时完成教育、 教学任务,提高教育质量。 学校应当积极推广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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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保护学校权益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 侵占学校场地、 房舍、设备及其他财产;不得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非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 部门同意,不得让学校停课。 禁止将校舍、场地出租、出让作非教学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向学校摊派费用。学校不得向学生家长滥收费用。 第十一条 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文化水平和相应的业务能力。教师资格 的取得,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和审定,并发给教师资格证书。 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 爱护学生,忠于职责。教师的责任是:对学生进行革命理想、共产主义道德品质 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完成国家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关心儿童、少年身心 的健康成长。 教师应当遵守和维护职业道德。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二条 全社会要尊重教师的崇高劳动。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提高 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师的聘任和解聘, 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教师工资福利低的 地方,应当逐步达到当地同级公办教师的水平。民办教师不承担义务工,可以不 承包责任田。 保障教师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严禁侮辱、殴打教师。 第十三条 省、地、市、县要优先发展师范教育,分别办好高等师范院校、 中等师范学校、幼儿师范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培养培训中、小学、幼儿园和特 殊教育学校的教师。 师范院校毕业生和其他院校按计划分配做教师的毕业生, 按规定一律分配到 学校任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定向招生的学生,必须定向分配。委托培 养或脱产进修的教师,毕业或结业后必须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任何单位未经县级 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抽调和借调教师做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普及义务教育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 长, 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在不超过规定编制人员的情 况下,保证学校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依照国务院规定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普及义务教育。 对经济困难地方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应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助。 学校要因地制宜组织勤工助学。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普及义务教育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 城、 镇新建居民区, 必须从基建投资中提取百分之五交城建部门, 用于配建、 扩建中、小学校舍和幼儿园,否则,城建部门不予批准。 乡村中、小学校舍和幼儿园的建设投资,以乡村自筹为主,上级财政给予适 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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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教育经费。 各级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按照国家规定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第十九条 普及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是: (一)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全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制定发 展贫困地区教育的特殊政策;颁发市、县、区普及义务教育合格证书;制定嘉奖 从事义务教育有功人员办法。 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普及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重要规章制度 及教学计划;负责教材选用、学制改革实验;进行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制 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经费开支和校舍建设的基本标准及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检查、监督义务教育的实施。 (二)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市普及义务教育实 施方案;扶持贫困乡、镇发展基础教育;培养培训初中和小学教师;评估教育、 教学质量;检查、监督义务教育的实施。 (三)不设区的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普及义务教育工作负主 要责任。负责制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规划;调整学校布局;合理安排国家拨发 的教育经费,指导乡、镇征收教育费附加和解决校舍和教学设备;培训小学教师 和幼儿教师;负责中小学校长的任免,教师的管理和教学工作的指导。 (四) 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 镇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 办好本乡镇初中、 小学和幼儿园; 组织学龄儿童、 少年按时入学; 征收教育费附加, 筹措办学经费, 改善办学条件;协助管理教师和教学工作。 第二十条 办有中、 小学的企业事业单位, 负责本单位职工子女的义务教育。 本办法除有关普及义务教育经费的规定以外, 其他条款均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及 其所属的中、小学校。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指导并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普及义 务教育的工作。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对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义务教育所需师资的调配、 培 训,统筹安排;负责考核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的教师,并按本办法颁发教师资格 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义务教育有功的教师和其他有关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 批评教育,责令送儿童、少年入学。 (二)违反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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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学生退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负 责人及责任教师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责令其将学生收回。 (四)违反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违反第十一条第四款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 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辱骂、殴打、伤害教师的,依照《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国家工作人员还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批准的领 导人和承办的人事部门的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 并令其将截留的毕业 生、教师或抽调、借调的教师退回。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高中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和《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进一步优化我市高中教育资源布 局,完善办学功能,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学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3 年至 2015 年,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要根据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和高 中学校现状,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出,全面推进”的原则,通过 新建、改扩建,使得全市高中学校达到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设施完善,功能齐 备的标准,实现“建好每一所高中,教好每一名学生”的目标。 二、建设标准 高中建设按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城市普通中小 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 号)等有关规定实施。新建、改扩建高 中原则上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学校规模不超过 60 个教学班,班额人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 学校规模达到 36 个教学班及以上的, 生均建筑面积不超过 15 平方米。 (三)学校规模在 36 个教学班以下的,生均建筑面积不超过 17 平方米。 三、组织实施 各区县教育局、 财政局应按照上述规划目标和建设标准, 制定本区县高中建 设实施方案,包括规划布局、生源预测、学校数量、辐射范围、办学规模、建设 标准、 项目内容、 资金预算以及分年度实施计划等。 各区县实施方案报送市教委、 市财政局审定后实施。 高中建设要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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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竣工财务决算、工程档案等环节的报审和 建设程序,做到各种手续齐全,审批程序规范。 高中建设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监理、施工等应当公开招标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按规定可不进行公开招 标的,应按照招标备案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来源及市财政补助标准 (一)高中建设资金由区县统筹安排,以区县为主,市财政对财力困难区县 给予补助。 市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实施方案一次核定, 视区县资金安排情况及工程 进度拨付。 (二)市财政补助标准 1.建设工程部分。新建教学楼、实验楼等教学用房每平方米补助 1500 元, 新建办公用房、宿舍楼及其他用房每平方米补助 1000 元,新建风雨操场、体育 馆每平方米补助 2000 元,校舍修缮每平方米补助 500 元,新建运动场按照工程 招标合同 金额补助 50%。 2.设备购置部分。 根据 《天津市中小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 (津教委基 〔2007〕 7 号)文件,对学校教学设备进行核定。确需购置教学设备的,要制定设备采购 计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市财政按政府采购合同金额补助 50%。 3.新规划居住区配套高中,市财政安排一次性设备补助资金给予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要高度重视高中建设工作,将高中建设纳入区 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二)明确主体责任。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制定和组织落实本区县高 中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本区县工作职责,统筹建设所需资金,按照项目管理要求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制订考核奖惩措施。 (三)保护教育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保护教育资产安全,防止教育资产流 失。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部分学校确需进行教育资产置换的,要按照资产管理 有关规定执行。 (四) 确保工程质量。 高中建设要坚持“安全、 牢固、 实用、 够用”的原则,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质量关和安全关,坚决杜绝不合格工程。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要加强对高中建设的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完成 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市教委、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高中建设情况进行检 查、验收。 六、附则 (一)本方案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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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 年 1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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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湖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年月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治校的作用,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融合的新机制,使学院重大学术问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行政领导下开展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的学术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学院重大学术问题。院科研与职教育发展处是学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鼓励教案、科研人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保护教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促进学院科研事业良性发展。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案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案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七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案、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案、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案、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案、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案、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山西省政府令第66号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下列情况造成土地破坏的,都必须依照《土地复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复垦: (一)因挖土、控沙、采石、采矿直接破坏的土地; (二)因地下采掘采空引起或可能引起地表塌陷的土地; (三)工矿企业排放废弃物、废弃建筑物和城市垃圾场压占的土地; (四)废弃的水利工程用地、铁路用地、公路用地、宅基地及停办和迁移的企业用地;(五)工业排污造成严重污染不能耕种的土地; (六)因生产建设造成严重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土地; (七)其他生产建设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其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建设项目中复垦设计方案和复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监督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需复垦的土地进行调查和登记;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鉴定;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复垦标准并组织复垦验收; (六)确定复垦后土地的权属; (七)负责土地复垦费用的管理及复垦工程安排。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协调。 第四条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 (二)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 (三)由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复垦费,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复垦。第五条单位或个人自行复垦的,必须申报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审批权限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复垦,应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主持下,签订承包协议。 第六条采矿、发电等企业,不能自行复垦的,根据土地破坏的面积、程度以及复垦的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压占、挖损等造成基本农田破坏的,被破坏的土地除按本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外,还须按《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缴纳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未划入基本农田的土地,根据破坏的面积每667平方米征收1500元。 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征收;中型企业由所在的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者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征收。 土地复垦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筹措、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土地管理局制定。 第七条土地复垦设计方案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报批: (一)大型企业由省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二)中型企业由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举办2020年山西省6页

附件1: 2016年山西省大中小学生钢琴比赛实施方案 一、主办单位 山西省教育厅 二、承办单位 中北大学、山西省音乐家协会钢琴学会 三、比赛时间 2016年4月-7月 四、参赛对象 全省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含研究生) 五、比赛分组 1、专业组(省内高校钢琴专业在校的大专、本科及研究生) 比赛分类进行:分为独奏组、双钢琴组。 2、非专业组(省内各级各类学校非钢琴专业艺术学生) (1)儿童组 A组:7岁—9岁(2006年7月1日-2009年6月30日出生)B组:10岁—12岁(2003年7月1日-2006年6月30日出生) (2)少年组 A组:13岁—15岁(2000年7月1日-2003年6月30日出生)

B组:16岁—18岁(1997年7月1日-2000年6月30日出生) (3)青年组:19岁—25岁(1991年7月1日-1997年6月30日出生) 六、报名要求 1、报名截止日期为4月20日,报名由参赛选手自主进行。参赛选手须认真打印填写《2016年山西省大中小学生钢琴比赛报名表》(见附件3)并粘帖1寸免冠红底彩色照片。同时,参赛选手还需另外上报1寸同底免冠红底彩色照片2张(背面标注项目、组别、姓名、赛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2、报名时需将报名表、照片及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报送大赛组委会各分赛区联系人(见附件2),由各分赛区联系人汇总后报大赛组委会。 3、报名时需确定参赛曲目一首,内容自选,时间约为3-8分钟。 七、赛程安排 1、专业组 6月-7月在中北大学集中进行初赛、决赛。比赛期间将举办音乐会、学术讲座、钢琴大师班等系列活动。 2、非专业组 初赛:2016年5月10日前完赛,以各分赛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各分赛区需于5月15日前将入围决赛选手名单及成绩上报大

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思考

新时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思考 近年来,无锡市以建设区域性职业教育中心和接轨国际的技师大 市目标为引领,以增大投入和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推动职业教育资 源整合,大力提升职业教育内涵质量,积极创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全市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统筹协调发展,办学规模持续 扩大,办学体系持续完善,办学质量持续提升,服务地方产业升级和 城市转型发展的水平全面增强。 一、无锡市职业教育发展的概况 (一)职业院校基本情况。当前,全市共有高等职业技术学院10所(其中省属4所、市属3所、民办3所),五年制高职校和中等专 业学校20所(其中省属1所、市属8所、县区属10所、民办1所),技工院校14所(其中省属1所、市属3所、县区属2所、企业办3所、民办5所),职业院校在校生(含成人学历教育)达21万人。其中有 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1所,江苏省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2所,省示范性高职院校5所,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5所,省 高水平示范性中职校12所,省重点技师学院1所,21个基地入选省职业教育高水平示范性实训基地建设立项,一批学校和专业被确定为国 家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基地、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

(二)优化中高等职业教育资源布局,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通过合并、共建、联办、划转等多种形式,对职业中学、技工学校、 中专学校以及成人学校的资源实行整合重组,市区公办职业学校由37 所整合为17所,校均办学规模达到5000人左右,真正实现了规模办学、集约办学、特色办学,全市省级以上重点职校招生数达到职业教 育招生总量的95%以上。优化职业教育空间布局,高起点规划建设无锡职教园。2005年启动建设以来,已累计投入70多亿元,建成范围达6 平方公里,已入驻中高职院校8所,师生8万余人,每年为无锡市和 长三角地区培养1万多名毕业生和3万名实习生。同时,建成启用了 功能水平先进的无锡市公共实训基地,中国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亚太经合组织技能开发促动中心在实训基地落户。 (三)展开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项目试点,统筹发展中高等 职业教育。立足于探索中职、高职、应用技术本科的人才系统培养, 积极参加江苏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市教育局组织全市 职业院校研究起草中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经市政府 同意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批。2012年,申报获批“中高职3+2分段培 养”“中职与本科3+4分段培养”等13个试点项目,招生计划近1500人;2013年,申报获批“五年制高职与本科5+2分段培养”“高职与 本科3+2分段培养”“高职与本科联合培养”等28个试点项目,招生 计划近两千人。 (四)实施职业教育内涵质量提升工程,着力提升职业院校办学 水平。自2007年起,全市已连续组织实施了三轮增强职业教育内涵建 设的专项工程。2007—2009年,每年安排专项经费650万元,实施职 业院校课程、专业、师资“三项建设”。2010年—2012年,每年安排

【民办职业学校办学章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学校办学章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2条学校名称:安徽XXXX职业培训学校。 第3条学校性质:本校为XXXX公司(或个人)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4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XXX类人才。 第5条法定代表人由XXX担任。 第6条校址:XX市XX街XX号。 第7条学校接受审批机关4川省劳动保障厅和登记管理机关4川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8条办学范围:开展XX专业(X,X级)培训。 第9条办学形式:全日制(或函授,短训)。

第10条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11条办学规模:XXX人/期。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12条本校的决策机构为XX会(可为董事会,理事会或校务会。之下仅以董事会为例)。 第13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X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X人等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14条董事会的职权: (1)聘任和解聘校长; (2)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离,合并,终止; (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15条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16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晋建建字[2005]107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4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代建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代建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方可承揽建设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改组或者改造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第六条设立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三)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一项甲级资质;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具有工程勘察(只限岩土)、设计、监理(从业5 年以上)一项甲级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一级资质; (四)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晋教人[2010]16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3.25 【实施日期】2010.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晋教人[2010]16号) 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今年我省将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现就评选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选范围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幼儿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省、市、县级教科院(所、教研室)在编在岗教研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学历和资格条件 1、小学教师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进修校、师范学校、其它教育机构)教师和

教研员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农村学校教师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2、具有与任教学校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 3、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以上,聘任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10年以上,聘任中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 4、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或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没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1年以上经历的,评选特级教师后3年内,必须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一年以上(教师个人和学校评前必须有承诺书)。 5、中小学校长接受过岗位培训,并按计划参加了提高培训。 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校长、教研员,均不再推荐。 年龄、从教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均截止至2010年12月底。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 2、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敬业爱生,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具有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和团结协作精神,在教育界享有较高威望。 3、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关注全体学生的健康发展。善于寓教育于教学之中,注重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以良好的思想道德风范和人格魅力影响、教育学生,深受学生爱戴。 4、曾获得全国、全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授予的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或2000年以来获市、县级党政部门奖励(劳动模范、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

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四在理念”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414778933.html, 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四在理念” 作者:龙卫平 来源:《广东教育·职教版》2020年第01期 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这是新时代职业教育的新发展理念,是发展职业教育的必由之路。 厂在校中。强调职业院校要有“厂”元素,要与产业相结合。我们可以直接把企业、企业车间或部门引入校内,成为既生产又教学的“厂”;也可以按企业文化、生产模式、工作情景建设 学校实训基地或专业工作室,使之成为具有生产功能的“教学工厂”;或者按企业要求将专业班 级定为“XX企业班”,以“微企业(厂)”接受企業人员管理、指导和教育;也可以直接把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企业文化编进教材,或直接把企业生产过程编进训练工作页,引“厂元素”入校,实现“厂在校中”。“厂在校中”就是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理念与产业相结合,依托企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 学在厂里。强调职业院校学习要“真学”,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学”指学习。一方面指学习的地方,我们可以在企业的生产车间或部门学习,也可以在“教学工厂”学习;另一方面指学 习的方式,我们可以用企业真实产品、真实项目进行真刀实战学习,也可以在真实生产场景、氛围中进行体验学习,或者用企业真实技术编写的教材学习。“学在厂里”就是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在生产中学习,在实践中成长。 产在学中。强调职业院校教学要“真教”,要与生产过程相结合。“产”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职业学校除了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外,还要培养学生具有一技之长,这就必须坚持“以产施教”,以“产品”施教,以“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施教,让学生学到真技术、真本领。“产在学中”就是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与生产过程相结合,在教学中有生产(产品),在生产(产品)中有教学。 才在产中。强调职业院校人才评价要“真评价”,要与企业需要的真本领相结合。“才”是指“才能、才华、才干”或“技术、技能、技艺”,“产”是指“产品”或“生产”。产品是学生专业技能学习的最终结果,是学生专业能力、生产能力和服务能力最直观的体现。用“产品”来检验学生的专业能力,是以产施教、产教融合的直接体现,它建立了“唯能力”“唯操作”“唯素养”的综合评价。“才在产中”就是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与产品(或服务质量)相结合,达到学以致用、学有所用。 总之,“四在理念”是职业院校落实“知行合一、工学结合、产教融合”的理念,是促进技能人才能就业、好就业、就好业的理念,它对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教材开发、教学改革、质量评价以及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具有新的指导作用。

(完整版)职业教育考试题及答案

职业教育学试题 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填空 1、我国最早的实业学堂是1866年的福建船政学堂,这是我国企业办学之始。 2、我国实行(“先培训,后就业”)和(“劳动预备制度”),规定每一个公民就业前都要接受一定时间的职业教育。 3、黄炎培代表中华职业教育社提出:“职业教育的目的:一、谋个性之发展; 二、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三、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四、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并将“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作为职业教育的终极目标。 4、MES是英文(Modules of Employable Skill )的缩写,是20世纪70年代初期,(国际劳工组织)借鉴德国等国职业教育与培训经验,创立的职业教育理论。 5、1917年(黄炎培)发起成立中华职业教育社,强烈指出教育不与(职业)沟通教育的问题所在、社会各行各业不能健康发展的问题所在。 6、职业教育是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个人就业的要求,对受过一定教育的人进行职业素养特别是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为其提供从事某种职业所必需实践经验的一种教育。 7、职业教育从纵向层次看,可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 8、中等职业学校主要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三种类型。 9、影响人的发展的四大因素是:(遗传)、(环境)、(教育)、(人的主观能动性) 10、教师职业技能是教师必须掌握和运用的,从事教育和教学的基本技巧、方法和能力。一般包括(讲普通话和口语表达技能)、(书写规范汉字和书面表达技能)、(教学工作技能)、(教育和管理学生技能)四项技能。 11、我国教师资格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

2017年职业教育中心工作总结范文

2017年职业教育中心工作总结范文 **年,我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全校教职工尽心尽责,扎实工作,学校在各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先后获得了“**省中等职业教育管理五星级学校”、“省、市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太原市五一劳动奖状”、“太原市文明单位”、“**县综合考核先进集体”等荣誉。 一、抓学习,提升业务水平。一年来,继续在全校大兴学习之风,行政领导带头学习,形成了全员学习的浓厚氛围。一是集中学习,每周一行政会集中学习安全知识、职教政策法规,每周一下午,全体教职工集中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今年主要学习了习总书记五四讲话、北大讲话等系列讲话精神、《中国通史》、《中国近代史》。每周二下午,教职工和全校同学一起参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讲堂和法律大讲堂;二是外出学习,组织教职工外出参观、听课、培训,边学习边思考边提高;校长先后赴**职业学校、**计算机培训学校、**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商业学校、**集团、**集团等学校和企业考察学习,借他山之石攻**职教之玉;三是全体教职工自学研读,工作之余,认真学习现代职业教育知识,学习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学习教育管理知识,用知识武装头脑。 二、抓作风,致力服务学生。 (一)加强督查考核,打造高效团队。我们修订了《首问负责制》、《教职工考勤制度》、《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内部管理八

项规定》、《职称评定打分标准》等一系列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明确职责管事。并要求行政领导带头,严守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继续实行行政领导周工作网上公示、汇报制度,进一步加强督查考核工作,实现了督查、考核工作全覆盖、精细化。 (二)推进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一是加强微信公众平台建设。加强微信平台管理,更好地宣传学校,方便家长、学生与学校互动。二是推行微信审批事项。通过不同微信群的建立,更快捷地安排、审批、答复常规性事项。三是通过微信讨论问题。每次行政会前,在行政领导群中发布拟讨论的议题,参会人员可以就议题在微信群中发表意见和建议,进一步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同时,还建立了班主任微信群、教研组长微信群以及各处室微信群、各班微信群等,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 (三)从严学籍管理,公平评选资助学生。我们进一步从严管理学籍,从本学期开始,对无故不到校一周的,一律注销学籍,这是国家学籍管理的要求,也是提升内涵管理的需要。积极落实中职教育全覆盖政策,按时组织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工作。今年的助学金评审工作,在严格评选程序的基础上,安排学生代表全程参加,阳光操作,保证了助学金评选的公开、公正、公平。 三、抓育人,重在培养质量。 (一)文化育人一年来,我们坚持以德为先,继续深入开展学习践行以《弟子规》为主要内容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通过“读、诵、赛、演、唱、考”等多种形式,校园内学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提升了同学们的文明养成。在校园继续营造浓厚的文化氛围,

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惠东县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惠东县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惠东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及业务主管单位惠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培养人才。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则、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举办者出资金额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二)培训形式:短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人【须单数,(3—25人)】。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最长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职业教育中心学生会2021-2021三年发展规划

“职业教育中心学生会2021-2021三年发展 规划 **职业教育中心学生会20XX-2021三年发展规划 作为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学生会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经过一代又一代学生干部的拼搏和努力,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独立和较完善的管理制度,但随着学校日新月异的变化和壮大,这些已无法适应现有的环境。所以我们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强自身建设,改革发展思路,拓宽发展道路,优化发展环境,把我校学生会建立成为一支素质过硬的优秀团体。我们要在厚积薄发的基础上,以改革创新为前提,以发展为动力,力争在2--3个学年内把**职业教育中心学生会打造成为具有“精英型”、“学习型”、“服务型”、“引导型”的学生组织,为我校学生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学生会的发展需要“脚踏实地改革创新”经过长时间的学习探究。现提出发展规划如下: 一、加强改革建设,凝聚“核心力量”。 我校学生会在经历了一个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取得了相当优异成绩。但是,在建设一流学生会的目标面前,我们需要站在一个新的高度上来开展工作。想要突破,只有学生会本身的建设到达必须的水平,才能展现出更好的成绩。此刻问题的关键就是我校学生会的自身建设问题,改革和优化刻不容缓。在新的时期,结合我校正在建立国

家级中等职业教育示范校的实际状况,以一种行之有效、循序渐进的方式来加强自身建设成为必要。 1、根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会制度》《学生会内部考核评价制度》,以此来规范学生会管理,使学生会管理和工作开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以《学生会章程》为依据,施行行之有效的奖惩制度。虽然各部门工作职责不一,但有一些是共有的,例如新成员的招收、培养、管理,各学部内活动的开展等,部门管理可依据考核制度,实行具体负责人问责制,个人考评可与评奖评优、推优入党(团)等关联; 3、全面提升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 (1)、认真做好学生会整体的学生干部培训工作,包括学生干部基本素质培训,礼貌礼仪培训,学长学姐经验传授,素质潜力拓展等方面。到达各学部各部门互相熟识、互相交流的目的。培养工作潜力的同时,能够增进学生会成员间的感情,促进“大家庭”文化的构成。 (2)、在群众性培训之余,各部门可根据具体工作特点,开展科学合理的技能培训,迅速加强学生会内部的凝聚力。在此之外,可开展各部门间交流学习,根据实际状况,最大限度的提升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为学生会培养中坚力量。这需要在工作上帮忙她们,在生活中关心她们,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疏导问题。以避免学生会组织人才的流失。 (3)、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学习交流,促进构成思想上的互相碰

山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定稿版

山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编W O R D 版 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

山西省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鼓励和扶持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技术进行认定(以下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第三条省经委负责本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市经委负责本行政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申报监督管理工作;财政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对财政监督管理;税务行政主管机关要加强税收监督管理,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工艺、技术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运行等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认定内容 第五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第六条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山西省教育厅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山西省教育厅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 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我省2017年高一新生全面进入新一轮高考招生制度改革对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提出的新要求,加快缩小全省普通高中区域、城乡、校际办学条件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要求,决定从2015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作。现就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基本、以评促建”的原则,以满足基本需求、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目标,以政府办学为主,充分落实普通高中学校举办者的主体责任,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努力将每一所高中学校建设成合格学校,整体提升普通高中发展水平。 二、总体目标

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作从2015年启动。力争用三年时间,到2017年秋季开学前,全省所有普通高中办学条件达到《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要求,基本实现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备、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基本达标、生活服务设施满足师生需求、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的目标。 三、工作原则 1.统筹安排,分步推进。各地要根据《办学基本标准》,在对本地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逐项摸底的基础上,分析确定每个学校的办学条件缺口,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推进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年度建设任务和目标,有计划、分批次地组织实施,积极推进区域内普通高中办学条件标准化。 2.严格标准,确保基本。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以《办学基本标准》为统一标准评估验收。学校举办者要对照《办学基本标准》,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把“补短板”、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坚持勤俭节约,积极改善办学条件,满足教育教学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杜绝超标准建设和奢华浪费,防止拉大教育差距。 3.以评促建,评建结合。各地各学校要将办学条件标准化建 2

中华职业教育社副总干事韩晓光就社会服务和组织宣传工作做专题报告

在2011年地方组织领导干部 培训班上的授课 中华职业教育社副总干事韩晓光 一、深刻总结经验,进一步做好温暖工程公益项目 温暖工程是一项大型社会化、综合性公益项目,旨在通过广泛的社会动员,组织多种社会力量参与,面向社会困难群体开展以提高就业能力为目的的职业培训,提高社会就业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施16年来,社会参与广泛,资助规模巨大,公益绩效突出,所形成的项目形态值得深入剖析。 (一)温暖工程项目的现实意义 1.温暖工程是职业培训扶危济困社会功能的规模验证。由于历史、社会和体制的原因,普通教育还不能够实现对贫困地区的反哺,而职业教育直接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联结,具有较为确定的扶贫绩效预期。温暖工程资助贫困家庭人员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能够在较短时间内使家庭摆脱贫困。参加培训后就业的温暖工程受助者,普遍较没有受过培训的从业者获取了更高的收入。 2.温暖工程是中国特色非政府组织发挥独特社会功能的积极实践。非政府组织具有政府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从世界范围来看,非政府组织在各国社会事务管理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温暖工程“为国分忧,为民效力”的指导思想,直接体现了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价值追求;它的实践更表明,中华职业教育社具有整合社会资源的独特优势,发挥着独特的社会功能。

3.温暖工程是构建社会化职业培训体系的典型示范。温暖工程在没有刚性筹款平台的情况下,通过项目制模式的推进,取得了成功。多年来,温暖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大力加强了项目实施地区农村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经营管理等实用人才队伍的建设,培养造就了大批新型农民,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提高技术素质,在一定程度上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了人才支撑,成为具有示范意义的构建社会化职业培训体系的典型例证。 4.温暖工程是服务国家社会建设大局的民心工程。目前我国社会正处在社会利益关系及其公共需求深刻变化的关键时期,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现期。处理不好,就会激化矛盾。温暖工程自实施以来,一直秉承服务党和国家建设大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的理念,以拾遗补缺、协助党和政府解决弱势群体的困难为已任,是政府扶贫的有力补充。 5.温暖工程是职教社组织建设发展壮大的工作依托。温暖工程的有效实施,不仅温暖了受助群众,同时也“温暖”了职教社,使中华职教社自身得到了发展。职教社的社会声誉和知名度有了较大提高,影响力和凝聚力大大增强,在社会上的地位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同时直接带动了基层职教社的组织建设,许多省级、市级乃至县级职教社因此成立。有的地方社还解决了工作用车、编制、经费等实际问题。 (二)温暖工程的管理模式 针对温暖工程的实施环境,中华职业教育社借鉴国际经验,确立了实施温暖工程的项目制模式。项目制模式的前提是社会化,手段是过程控制,核心是资金效率,由四个要素组成。 1.契约化。政府部门或社会组织内部实施项目靠文件作出规

职业教育中心服务企业工作计划与职业教育发展工作计划汇编

职业教育中心服务企业工作计划与职业教育发展工作 计划汇编 职业教育中心服务企业工作计划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要求,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订如下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企业为宗旨,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各项具体要求,密切联系企业,深入企业,围绕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主动为企业解决用工等突出问题,为企业在落户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活动内容 1.学校中等以上管理干部、80%的专业教师、50%的文化课教师要通过挂职锻炼、走访等形式深入企业,开展“服务企业年”专项活动。 2.开展服务企业系列活动 ①就县工业园区主要规模企业的岗位需求、素质要求开展调研,力求做到专业设置与企业发展相结合,学生培养与岗位要求相结合。 ②围绕企业用工、岗位培训、技术攻关切实解决一些企业的困难。 ③开展企业文化进校园活动。 ④加强校企合作,签订一批校企合作协议书。 ⑤开展服务企业发展的调研报告专题征文活动。

3.带着项目下车间,带着任务学技能。听取企业对提升职业教育吸引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意见,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4.推进校企合作,创新培养模式。以我校骨干专业为重点,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探索集团化办学和中高职衔接、校企一体化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 5.适应产业需求,优化课程体系。按照教育与产业、专业设置与职业岗位对接的原则,优化专业结构布局,推进专业品牌化、特色化发展;对接职业标准,完善骨干专业课程体系,强化核心课程,培养学生综合素质。 6.对接生产过程,改革教学模式。科学安排学生到县域企业见习、实习,突出“做中学,做中教”的职业教育特色,强化实践教学方式的工作过程的导向。 7.建立企业参与的人才质量评价体系。将学生实习鉴定成绩、就业质量、创业成效等纳入评价,形成多元化的评价机制。 8.逐步加强与相关企业的合作与交流,通过订单培养、企业冠名班、与企业互建人才培养基地等形式,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三、活动安排 20**年1月—2月,为活动酝酿、宣传、发动阶段。 20**年3月—6月,为实施的第一阶段。 20**年7月—8月,教师大面积进入企业调研、实践锻炼阶段。 20**年9月—11月,为督查、完善阶段。 20**年12月,为全面总结阶段。 四、组织保障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下文是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山西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本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依法维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特定空间。 本细则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条房屋权力的取得、转移、变更、抵押、灭失和终止,应当办理登记。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登记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设置的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应当建立

本行政区域统一的房屋登记簿及有关的登记文本、表格;房屋登记簿、房屋档案及有关证书、文本、表格填写与管理应当采用统一标准。 第六条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登记机关管理。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利用已登记的房屋档案,全部建立房屋登记簿。 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簿记载内容有错误或者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更正。 第七条从事房屋登记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专业培训,取得房屋登记上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八条共有人因下落不明无法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房屋代管人或者继承人,由代管人或者继承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房屋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 第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申请房屋登记,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被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和监护人有效身份的证明。

在“职业教育与城市发展高层对话会” - 中华职业教育社

在“职业教育与城市发展高层对话会” 上的致辞 (2016年5月26日) 尊敬的陈昌智理事长,各位嘉宾,同志们,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初夏时节,我们相聚在九江共青城,举行“职业教育与城市发展高层对话会”,探讨职业教育,分享改革经验,共谋创新举措,助推城市发展。选择在共青城举办这次盛会,我们倍感荣幸,这是中华职业教育社对江西的充分信任,是对江西工作莫大的支持,也为我们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在此,我谨代表中共江西省委对会议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远道而来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借此机会,向一直关心、支持江西工作,坚持不懈地致力于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华职业教育社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去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会议指出,城市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做好城市工作,要顺应城市工作新形势、改革发展新要求、人民群众新期待,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给城市建设和职业教育发展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华职业教育社举办高层对话会,围绕职业教育与

城市发展这一主题,共同探讨在新形势下职业教育如何改革创新发展,更好地为城市发展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江西,古称“吴头楚尾,粤户闽庭”,是“形胜之区”,别称赣鄱大地,为典型的江南鱼米之乡。因公元733年唐玄宗设江南西道而得省名,又因为江西最大河流为赣江而简称赣。全省面积16.69万平方公里,总人口4500余万,辖11个设区市、100个县(市、区)。 江西是一块美丽的土地。江西有三个美:山美、水美、人美。讲山美,今年春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视察时,亲口称赞“庐山天下悠,三清天下秀,龙虎天下绝”。讲水美,江西拥有全国最大的淡水湖——鄱阳湖,大家称颂“一湖清水”,共青城就座落在鄱湖之滨。讲人美,江西自古人文昌盛,名人辈出。唐宋八大家,江西有三家:欧阳修、王安石、曾巩。在灿烂的历史长河中,江西人民创造出了千年瓷都景德镇、千年道教龙虎山、千年名楼滕王阁、千年书院白鹿洞、千年临川文化、千年庐陵文化、千年禅宗文化、千年客家文化等等,构成了江西丰富多彩,并极富多元性、原生性、传承性的人文生态环境。 江西是一块英雄的土地。江西这块红色的土地,洒满了无数革命先烈的鲜血,江西人民为新中国的诞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江西是中国的“三个摇篮”、“一个策源地”:人民军队的摇篮——南昌,中国革命的摇篮——井冈山,共和国的摇篮——瑞金,中国工人运动的策源地——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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