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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寿险产品结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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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f16231562.html,

浅析我国寿险产品结构优化

作者:王银

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21期

【摘要】本文从我国寿险产品结构入手,深入分析在经济转型时期我国寿险结构问题,探索在理性竞争条件下的寿险产品结构调整问题,唯有回归到保险的保障本质功能,不断创新,并稳步推进寿险产品预定利率市场化才是解决困境之道。

【关键词】寿险产品寿险结构结构调整

一、我国寿险产品结构分析

(一)我国寿险产品结构

伴随全球化进程的加深,我国的寿险业务在国内有序开展,从国外引进的成熟保险产品陆续在我国推出,我国的寿险产品的功能从以前的单一传统保障型产品扩张到现在的投资和储蓄型产品并进。2009-2011年我国寿险保费收入情况如表1所示。

从上表分析,我国寿险保费收入中,普通寿险仅占比仅约为10%,而分红险占比却很高。分红寿险一般有保底的收益率,符合我国大多数居民的消费习惯和保险需求。投资连结型寿险产品与资本市场的运作有很大关系。投资连结型产品在2007年资本市场异常火爆的情况下一度受到人们追捧,而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时出现的退保潮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二)我国寿险产品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寿险发展历程来看,投连险、分红险、万能险产品刚亮相时,保费占比从2001年的29.48%迅速上升到2002年的53.86%,2007年更是飙升到69.97%的水平。随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实施,寿险公司便收缩了投连险和万能险业务,取而代之的是分红险。时至今日,在寿险产品保费收入中,分红险仍处于“一枝独秀”的状态,达到88%的占比。寿险产品发展经历带来了我国寿险业的崛起,但同时也凸显出较大的问题。

1.寿险产品创新不足

在欧美发达国家,只要投保人有需求,保险公司就能开发出适合消费者的保险产品。而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各保险公司都不热衷于寿险产品的开发与设计。任何产品的开发与设计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寿险产品的创新更是如此。我国寿险市场发展时间较短,所能获取的数据和经验相对有限,但这不能成为寿险产品鲜有创新的借口。国外寿险产品开发的方法和思想是可以借鉴的,借鉴学习不是一直“伪创新”,模仿是允许的,但是模仿的长期结果应该是适合中国保险市场需求的原始创新。

保险产品创新呈现五大趋势doc54页

保险产品创新呈现五大趋势 去年,在我国整体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保险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保险产品创新在需求、竞争、制度变革和技术进步等综合因素推动下,呈现出明显的五大趋势,即由"市场同构"向"市场细分"转变,由传统渠道向新型渠道拓展,由"列明风险责任"向"一切险"转变,由单一险种保障向组合一揽子保险保 障转变,由统一型保单向个性化保单转变。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主体组织调整与组织创新深入推进,综合性经营与专业化运营双向发展战略,将为来年产品创新注入新的驱动力。而且责任险、养老险、商业健康险和农业保险这四大有待大力发展的领域,将成为我国2006年保险新产品大量涌现的热点。 报告执笔: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陈昌盛开思经济研究会胡振飞 与一般的金融工具创新相同,保险产品的创新通常也是市场需求、竞争(供给)状况、制度变革和技术进步等四大因素作用的结果。首先,需求因素是决定保险消费价值的最终要素,对需求满足的程度和广度也基本圈定了保险人的市场地位和盈利能力。其次,市场竞争也是推动产品创新的重要动力,特别是在保险市场主体多样化,保险市场竞争日趋国际化背景下,各保险公司为了确保自己产品的竞争力,不断推进新产品,以拓展新业务领域和利润空间。其中,差异化战略和资源整合战略是常见的两种方式。第三,适应制度变革或规避制度障碍在金融产品创新中一直扮演重要作用,保险产品创新也不例外。这种创新具体又可以分为被迫创新和主动创新两类,前者主要指监管当局或者政府强制推行的法规、制度、条例和政策等,迫使保险企业对产品作出相应调整;后者主要是保险企业为了适

应新制度的要求或者绕开制度限制,以拓展盈利空间而开展的主动创新。最后,技术进步在保险产品创新中也占有重要地位,特别是基础性技术的进步,如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等,对保险公司营销渠道、销售模式,乃至整个经营模式都产生变革性影响。当前,技术进步给保险产品创新带了的最明显的影响,就是推动保险产品的电子化(电子保单、网络营销)和组合化(多种保障功能集于一体)。 正如保险产品创新动力与趋势(见图),保险市场上产品集合正是在需求、竞争、制度变革和技术进步等主要因素的推动下,不断向外扩张和更新,不断丰富着"保险大超市"的货架。 2005年我国保险产品创新十分活跃,有不少代表性创新产品。 (一)非寿险产品 由于非寿险保险标的范围十分宽泛,我们依照分析框架的思路,将非寿险新产品按照创新的动力和战略大致分为以下五类: 1、市场细分与差异化类型。这一类产品主要是保险公司对保险市场和客户进一步细分,为特定保险标的、特定人群而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这是在消费者主权日益加强的竞争格局下,面对客户多样化需求或偏好,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保险人为了优化产品结构、塑造品牌形象和实现效益最大化的有效战略选择。 2、渠道延伸型。这类保险产品主要是跳出直销或通过中介代理等传统营销渠道模式,通过将渠道扩展至银行、证券、邮政、网络、超市、电话等多方面,以改变传统的"以产品定渠道"为"按渠道定产品"的模式,实现渠道资源的充分挖掘与整合,在对传统业务流程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实现产品创新和业务扩展。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摘要: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开饭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发展步伐最快的行业。在党中央的关心下,在不断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保险业坚持改革创新,行业面貌放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在近几年中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落后于外国保险业整体水平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保险业发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角度入 手,以时间为线索,介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并阐述我国现在保险业的现状。 关键字:民族保险业发展历史初级阶段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拼三余一"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保险业作为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保险在中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在广州开办了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主要为鸦片贸易服务。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保险业的开端还是在十九世纪后页。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史 (一)中国保险业的开端。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加强了对我国的政治、军事、经济的侵略。外国保险公司纷纷登陆中国,中国保险市场逐渐形成。外国保险公司凭借不平等条约所持有的政治特权扩张业务领域,利用买办招揽业务,垄断了早期的中国保险市场从中,攫取了巨额利润。 面对外商独占中国保险市场,每年从中国掠夺巨额利润,致使白银大量外流这一严峻事实,中国人民振兴图强、维护民族权利、自办保险的民族意识被激起。在此情况下,1865年5月25日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创立。义和公司保险行,是我国第一家自办的保险机构,其成立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为以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开辟了先河。 提到保险业就不得不提到航运业,保险与贸易两者是互为表里的关系。轮船招商局于1872年在上海成立,是中国人自办的最早的轮船航运企业,也是现在的招商局集团的前身。它不仅是中国现代航运业的起点,也可以说是中国保险业的源头之一。轮船招商局自创办之日起就深刻明白保险对于航运业的重要作用。作为一种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法,早期依附于外商航运业的外资保险公司听命于上司,为了击垮轮船招商局,对其所属船舶百般刁难。收取高额保费、对中国本土产的船只不保等限制。以李鸿章为代表的洋务派,为适应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先后创办了“保险招商局”、“仁和水险公司”和“济和水火险公司”等官办保险公司,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并坚持与外商保险公司进行斗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外商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当然,洋务派在保险业方面的努力不能改变外商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二)建国前在夹缝中生存发展的民族保险业。 到民国初期,中国民族保险业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一是民国初建需要刺激工商业的发展以稳定政权;二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欧美列强卷入战争,无暇东顾,大大减缓了洋商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案情] 2001年4月13日,贾汪农行与贾汪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保险协议书)。约定: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贾汪农行为不能一次性向指定汽车销售商支付货款的购车人提供购车消费贷款,并督促购车人向贾汪保险公司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购车人(投保人)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2001年5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新城分理处(以下简称新城分理处)与王世猛签订《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新城分理处向王世猛发放汽车消费贷款14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15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年利率为6.534%。按季还本付息18810.73元。若王世猛不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时,新城分理处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对逾期的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 同日,新城分理处与贾汪保险公司、王世猛三方签订《分期还款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约定:新城分理处向王世猛发放14万元汽车消费贷款,王世猛向贾汪保险公司购买“分期还款履约保险”等险种,若王世猛连续六个月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保险公司负责向新城分理处赔付王世猛所欠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保险金额为154000元,保险费3080元,保险费由王世猛一次足额交纳。保险期限为自2001年5月15日零时起至2003年11月15日零时止。另约定贾汪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分期还款履约保险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 合同签订后,新城分理处依约发放了贷款,王世猛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向贾汪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

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摘要: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开饭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发展步伐最快的行业。在党中央的关心下,在不断对外开放的 过程中,保险业坚持改革创新,行业面貌放生了历史性的 变化。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在近几年中发展迅速,取得了一 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落后于外国保险业整体水平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保险业发 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介绍现在保险业的现状。关键字:民族保险业初级阶段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 " 拼三余一" 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保险业作为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保险在中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在广州开办了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主要为鸦片贸易服务。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保险业的开端还是在十九世纪后页。 一、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一)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不断提升、经 济功能初步显现。 回顾保险业60年来的改革发展历程,虽然经历了曲折,但全行业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指导下,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在各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2012年,全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5488亿元,同比增长8.0%,保险业增速继续在低位徘徊,而且增速首次降为个位数,与近20年来超过20%的平均增速形成了明显反差。从外部环境看,复杂严峻的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通过实体经济、金融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等多种渠道传导至保险业,增加了保险市场稳定运行和风险防范的难度与压力。2012年,保险监管强调“风险底线”和“消费者权益”,取得积极成效。从国际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班级:投资Q1041 姓名:谭志华学号:100307025 摘要:保险从诞生到现在,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政府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市场化机制。在发达国家,保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为人们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险服务。保险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保险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保险业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 (二)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 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一起,共同构成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三)保险是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从发展趋势看,保险业在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四)保险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情况 保险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发展速度惊人。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成长期,业务扩张非常快,加上国外保险公司的涌入,行业的繁荣,市场主体的增加,人口红利期的到来,投资理财观念的更新,保险业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行业规模迅速扩大 (二)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 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 (三)保险改革深入推进 多家保险公司成功进行了改制上市。通过改制上市,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大大增强,经营理念明显转变,为长远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在传统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基础上,保险业积极创新,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五)保险资金运用向多领域扩展 (六)对外开放取得积极效果 (七)保险监管与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加强 (八)全社会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案例分析[案情]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贾汪支行(以下简称贾汪农行)。被告王世猛。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以下简称贾汪保险公司)。2001年4月13日,贾汪农行与贾汪保险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保险协议书)。约定:为培育汽车消费市场,贾汪农行为不能一次性向指定汽车销售商支付货款的购车人提供购车消费贷款,并督促购车人向贾汪保险公司办理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机动车辆保险。购车人(投保人)如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险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2001年5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徐州市新城分理处(以下简称新城分理处)与王世猛签订《消费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新城分理处向王世猛发放汽车消费贷款14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5月15日起至2003年5月15日止。年利率为6.534%.按季还本付息18810.73元。若王世猛不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时,新城分理处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按规定对逾期的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逾期利息。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同日,新城分理处与贾汪保险公司、王世猛三方签订《分期还款消费贷款履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约定:新城分理处向王世猛发放14万元汽车消费贷款,王世猛向贾汪保险公司购买“分期还款履约保险”等险种,若王世猛连续六个月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保险公司负责向新城分理处赔付王世猛所欠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保险金额为154000元,保险费3080元,保险费由王世猛一次足额交纳。保险期限为自2001年5月15日零时起至2003年11月15日零时止。另约定贾汪保险公司所承担的分期还款履约保险责任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新城分理处依约发放了贷款,王世猛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凭证,向贾汪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此后,王世猛分别于2001年9月5日,12月20日,12月28日三次共偿还贷款本金33317.50元,利息4446.51元。从2002年2月起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贾汪保险公司亦未履行保险责任,截止到2003年3月31日,王世猛尚欠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未付。另查明,新城分理处系贾汪农行的分支机构。2003年3月24日,原告贾汪农行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审判]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认为,贾汪农行与王世猛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及贾汪农行与王世猛和贾汪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但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与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密切相关,故本案可以合并审理。《保险协议书》,《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均系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示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贾汪农行依约发放了贷款,王世猛已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除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外,还应支付合同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empirenews.page--] 贾汪保险公司与贾汪农行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王世猛连续六个月未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贾汪保险公司负责向贾汪农行赔付王世猛所欠的所有未清偿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该合同的性质应为保证保险合同,王世猛按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即为该保险合同的标的,故贾汪保险公司应依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双方在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了贾汪保险公司有10%的绝对免赔率,故贾汪保险公司对王世猛所欠贷款本息的90%承担赔偿责任的辨称理由,应予支持。贾汪保险公司辨称,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在合作协议书及保险合同中均约定贾汪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为连带责任,该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故该辨称理由,不予支持。王世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2003)贾经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王世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贾汪农行借款本金106682.42元及利息5879.32元。二、被告贾汪保险公司对上述款项的90%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758元,由两

保险业创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录 目录................................................................................................................... I 摘要................................................................................................................... I 引言 (1) 一、保险业创新存在的主要问题 (2) 1、保险产品创新不足,市场险种结构雷同。 (2) 2、保险服务创新不足,保险服务水平低。 (2) 3、体制与管理创新不足,管理层为自己谋私利。 (3) 4.保险监管制度不健全,制度创新尚需加强。 (4) 三、保险业创新的对策 (12) 1、加强制度创新,营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12) 2、完善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 (14) 3、加强保险理论的研究和创新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16) 结束语 (18) 致谢 (19) 参考文献 (20)

保险业创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外资保险公司相继进入中国后,国内的保险公司面对的市场竞争明显加剧了。面对复杂的国内、国际市场及国内外强大同行的竞争压力,中国保险公司唯有不断创新,不断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才能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为了更好的创新,我们需要对中国的保险业创新存在的问题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本文以列举创新存在问题和现象、分析可能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方法为主线进行写作的,具体内容简述如下: 我国的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保险产品创新不足,市场险种结构雷同;2、保险服务创新不足,服务水平低;3、体制与管理创新不足,管理层为己谋私利等。主要原因有:市场主体较少,市场竞争不充分,产品缺乏保护,创新者价值难以体现、人才缺乏等。创新目标:进行监管制度、模式的创新,创造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的市场环境,积极规范保险业创新的活动,防范经营风险,优化法人结构和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创新意识,提高保险公司整体的创新积极性,进行适合自身的创新活动,积极推出新产品,提高服务水平,提高企业效率。对策: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模式和制度,创造公平竞争、公正合理的市场环境,进行监管制度创新,完善保险公司退出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保护创新成果;加强体制创新与管理创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管程序;加强保险理论的研究,创新人才的培养与引进,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创新能力。 结论:通过以上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创新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中国的保险业一定会取得良好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保险业创新,存在的问题,对策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解析(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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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精选》2005年02月03日 解析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保险利益以及贷款人在保证保险中的义务 【简要提示】本案通过对案例的解析,论述了商品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的性质、保险利益以及贷款人在保证保险中的义务。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999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综合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书》,约定原告在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范围内代被告办理保险业务,代理方式为原告接洽承揽的业务由原告提供投保单,在收取填具投保单后,交与被告,由被告进行复核,并出具保险单;原告应当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和被告的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标的不予承保。 1999年5月21日,为购买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788号43-901室的商品房(总价人民币1,461,661元),投保人李和平与原告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以下简称《贷款

合同》)和《抵押合同》,约定李和平向原告借款102万元,贷款期限10年;李和平将该房屋抵押给原告,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同时,原告为李和平办理了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的投保手续。同年6月3日,被告向投保人李和平出具了编号为0005303的《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乙种)保险单》,被保险人为原告。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及利息总和,保险费为6,670元,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借款人无力履行《贷款合同》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贷款合同》约定的偿还贷款责任,被告按保险条款规定向被保险人赔偿;由于被保险人没有按贷款审核的标准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导致借款人未履行《贷款合同》的,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发生这种情况,被告自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之日起注销本保险,收回保险单正本,并向借款人按退保费率退还未到期保险费;投保单(包括投保人声明)、保险单、商品房贷款申请表、商品房贷款审批表及《贷款合同》作为保险附件是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嗣后,原告发放了贷款,投保人李和平将房屋抵押给原告并依约开始偿还贷款。但自2001年4月起李和平未能按约还款,原告遂依保险条款在李和平出具了的无力还款的情况说明后,多次向被告提出书面索赔申请。被告于2002年12月19日以不如实告知为由在《劳动报》上向投保人李和平发出解除保险合同公告,同月25日告知原告。 审理中查明,投保人李和平为订立《贷款合同》向原告提交了《个人住房借款申请书》。该申请书上记载李和平家庭月均收入65,000元,每月可还款11,000元。上海鸿昌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昌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工资证明》,证明李和平在公司担任经理职务,每月收入65,000元,公司性质为投资咨询、注册资金一千万元。在工资证明中,原告工作人员签字注明“已经电话核实”。而实际上,鸿昌公司的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李和平。鸿昌公司1998年、1999年的财务会计报表显示该公司的年营业收入为50余万元、年净利润不足10万元,其收入来源为租金。 2003年2月,投保人李和平因涉嫌贪污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逮捕,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同年7月8日,被告委托代理人对李和平进行询问。李和平陈述其系鸿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其工资收入来源于该公司。鸿昌公司自1999年至2002年仅靠租赁费维持,无其他经营收入。原告在李和平申请借款过程中曾要求其提供收入证明,但未进行调查核实便为其办理投保手续。 二、法院的认定和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证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基本情况;原告是否存在审贷不严的情况。 1、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尽管原告在与被告签订《综合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书》时并未取得相应的保险代理许可证,但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代理保险业务,原告已具备了金融监管部门要求的资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直至1999年7月方开始对保险兼业代理人进行审核,2001年才开始发放许可证。因此,原告不能以无资格证书为由对抗《综合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书》之效力。原告是商品房按揭保证保险的代理人,在保险代理协议中约定原告负有按贷款审核标准对借款人进行审核的义务,并无不当。本案所涉保证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属合法有效之合同。

产品责任法案例

产品责任法案例 案例1 北京的一名消费者在北京的一医院接受了心脏起搏器的安装手术,术后发现心脏起搏器的导管存在裂痕,但无证据表明该情况对该名消费者的人身造成了伤害。经查,心脏起搏器的导管是医院从一美国制造商处购买的,消费者即对该美国制造商提起有关产品质量的诉讼,要求美国制造商赔偿由于其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精神损害,要求其支付十多万美元的赔偿,后经北京海淀区法院调解,美国制造商向该消费者支付了2万人民币的赔偿。 案例2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美国方面就反映有质量问题。美国方面称,该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甚至眼睛致残。经法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据表明,我方出口的弹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经受60磅的拉力。 问:1)该弹弓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产品还是缺陷产品,为什么? 2)我国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1、中国实行的是类似于美国的“严格产品责任”的产品责任制度,相应的法规依据为: 1)《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3)《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都各有详尽的规定。 谁可以提起诉讼。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产品的制造者提起有关产品责任的诉讼。受害人的范围不仅包括产品的购买者,还包括产品的实际消费者,受到伤害的第三人。 产品制造者可提出的免责情形。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根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产者赔偿责任范围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因为产品由于其本身缺陷而造成的价值的减少,应通过合同责任解决),受害人的人身受到的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制造商对其提供的缺陷产品致人伤残,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有关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收入、残疾器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等,致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该案中受害人仅能证明导管有裂痕的事实,但却提不出证据证明其人身因此受到伤害。这样受害人的地位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导管有裂痕属于缺陷产品自身损失,不能要求赔偿,而受害人又提不出有说服力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所以受害人转向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在中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审判实践中受害人经常会提出精神赔偿的请求而法院也往往会承认这种请求权的合法性,在一些著名的巨额产品责任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往往占了损害赔偿金的很大比例。可以预测在今后的产品责任案中,精神损害赔偿金会成为决定赔偿金高低的主要因素。 依照中国法律精神损害赔偿必须与人身损害赔偿一并提出,即精神损害是由于受害人人身受到伤害而引起的,并非纯粹的精神损害。例如该案中受害人在没有证据证明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单独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是不会得到支持的。 2、1)如果我国出口公司与美国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弓柄承受拉力应超过9磅,则由于该玩具弹

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思路

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发展思路 一.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一)保费收入总额 2009年我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993亿元,2010年前三季度为3062亿元,同比增长31.33%,按此增速全年保费收入可达3930亿元。2009年我国非寿险保费收入折合538.72亿美元,占全球市场3.11%,位列第九。由于1987年以来全球非寿险保费收入增速长期低于5%,因此我国财险收入规模占全球市场比重不断上升,但相对于较高的人口总量和经济规模,目前我国非寿险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仍然较低。 尽管我国财产保险发展速度较快,占世界市场的份额不断上升,但在国内保险市场的份额从80年代以来却大幅下降。 (二)险种结构 企业财产保险曾经是财产保险市场规模最大的险种,但随着汽车保有量增长,上世纪80年代后期车险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第一大险种。截至2009年,机动车辆保险已占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72%,比2000年上升了11个百分点。尽管2009年比重创新高有经济刺激计划引起汽车销量上升的短期因素,今后汽车销量下降可能引起车险保费收入增速放缓,但短期内车险在财产保险市场的地位仍难以动摇。 与其他国家相比,车险在我国财产保险中的比重也较高。不考虑意外险和健康险,2009年我国车险占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74.96%。从盈利能力来看,车险承保利润率其实很低,由于产品同质性高,市场竞争激烈,2008年、2009年车险承保业务均为亏损,并导致全险种承保业务亏损,因而车险经营中的不规范行为也是保监会整治财险业的重点。 (三)行业集中度 中国人保、中国平安、中国太保一直是财产保险市场份额最大的三家公司,但市场份额最高的中国人保比重有所下降,太保和平安则有所上升,而且平安财险保费收入已在2009年超过太保。总体来看由于人保份额降幅趋缓而平安、太保份额上升,前三大公司份额总和有所回升。2010年前三季度,人保、平安、太保保费收入占行业66.28%,比2008年的低点63.86%上升2.42个百分点,行业集中度暂时趋于稳定。 二.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存在问题 由于很多公司过度追求保费规模增长和市场份额的提高,导致竞争层次较低,各种不规范现象非常普遍。

保险产品创新

浅谈保险创新 一、保险创新背景分析 国际保险业的创新的趋势,已逐渐成为近年来国际保险业发展的一个特征。这种创新包括组织形式的创新,如保险公司非相互化,自保公司的大量出现,以及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流行于欧洲的银行保险公司等。此外,保险产品的创新体现在保险风险证券化、投资连结保险的推广等等。同样,由于信息技术以及其他科学技术的发展,也为保险业的产品创新创造条件。此外,还有保险服务创新、管理创新、销售方式创新。这些都使得保险业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只有通过在产品、营销、客户服务、管理等多方面的创新才能保证保险公司在竞争中立于不败。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与深化,保险业也将不得不面临潜在客户分流的风险。具有投资特质的产品,如投资连结产品,已成为保险公司为应对竞争所作出的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的产品创新。另外,保险业也借助资本市场来增强承保能力、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这也就孕育了巨灾债券等新的风险融资方式。保险产品的创新在保险创新中最为引人注目,它包括纯粹的与承保技术、定价方式有关的产品创新,以及由组织形式、服务方式的变革所带来的产品创新。 二、保险创新的含义及其必要性 (一)保险创新的含义 创新,通常定义为特点环境中,最先被使用单位或部门所认定的一种新的思想、新的实践或者产品。创新是过程的结果而不是过程,因为创新应该是首次的和唯一的。1保险创新,是指运用制度设计、技术开发、服务拓展等方式创造出满足消费者需求、利于保险企业发展的企业制度、产品和服务等。从市场层面上来讲可以分为主体创新和行为创新。主体创新是指在现有法律的前提下,对保险公司组织的一种自我改造,比如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并购重组等。行为创新,通常表现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业务方面的合作创新以及保险品种的创新。 (二)保险创新的必要性分析 第一,保险创新是保险企业突破市场制约因素的根本措施。保险企业的发展受相关产业和市场的制约,尽管大多数保险产品具有较长寿命,但是满足市场的保险产品具有一定生命

浅谈中国保险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6f16231562.html, 浅谈中国保险业现状及发展前景 作者:钟惠平 来源:《财税月刊》2018年第06期 摘要本文通过介绍保险业的概念、其市场、以及通过不同标准进行的分类让读者对保险业有一个基本的了解。进而介绍由于早期保险业乱象导致现在我国保险业得不到广大民众的信任,接着对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做一个简略的分析。 关键词保险业;发展现状;发展前景 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业务的行业。保险市场是买卖保险即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场所。它可以是集中的有形市场,也可以是分散的无形市场。 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按照与投保人有无直接法律关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我们把从事保险工作的人称之为“搞传销的”,把保险销售员叫做“卖保险的”。“我们”是谁?“我们”是中国人民的大多数。“搞传销的”和“卖保险的”是对中国保险业一种污蔑性的称呼,这里并不说明大多数中国人民无知和不尊重人,要知道,能让14亿中国人中的大多数都认可的这样一种评价,绝对不只是空穴来风,也不是不了解所能一笔带过的,这些评价反映了我国保险业并不得人心,这里我们对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前景做一个简略的分析。 纵观我国保险业20年的发展,客观地说,中国保险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最新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诸问题的论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层级管辖,二是一般管辖与特别规定。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所争议的标的一般比较小,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之处为一般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包括保证保险在内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故此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为被告所在地与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毫无争议,即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若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经常居住地方面的证据主要由在公安機关处登记的居住信息、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小区物业出具的证明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固然存在保险标的物。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是存在争议的,按照法律理论,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物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但是《保险法》第12条仅对保险标的作了定义,该法中没有出现保险标的物的表述,更没有在法律上进行区分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不仅如此,保险法解释也仅出现“保险标的”表述,未曾有保险标的物的表述。民事诉讼法中保险标的物与保险法及司法解释中的保险标的是否同一事物尚需要分析,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的表述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从此可以推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寿命和身体。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将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视为同一对象,例如保险法起草小组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表述到:“虽然同一保险标的可能为了不同被保险人的利益存在多份保险合同,但任何被保险人都只能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主张赔偿。例如货物的所有人与货物的承运人可分别就承运货物投保财产损失险和责任险。”举例中的同一保险标的就是财产即货物。此货物也就是诉讼法种的保险标的物。保证保险标的物或标的为保证保险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笔者认为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或标的物为被保证人的履约行为。履行行为所在地就是债权人的住所地,此与民诉法解释十八条的规定一致,“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按此推理,原告的住所地的法院有权受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由的范围 《保证保险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将保证保险合同界定为“债务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当其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承担保险金额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发生在债务人(投保人)、债权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与保证保险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范围认识多数都是统一,少数法院则有其独特做法。多数法院将保险人的保费的请求权、被保险人的索赔权、保险人理赔后的求偿权均纳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范围。少数法院的做法是其仅

研究论文:由奇葩保险浅谈我国保险产品创新

128294 保险学论文 由奇葩保险浅谈我国保险产品创新 作为这个蓝色星球上最睿智的动物,我们总是面临着多种多样的风险,比起这些永无止?M的风险,我们更需要通过创新来转嫁我们的风险。比如,春运对每位中国人来说应该都是一种痛苦的体验,当然春运途中也会有各种各样的意外,因此春运险应运而生。然而这些“奇葩保险”大多都是看起能够满足投保人的需求,但事实上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创新,最终会在残酷而严峻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保险创新应该真正从投保人转嫁风险的角度出发设计合理的产品,满足保险人投保的需要,同时使保险人和投保人达到效用最大化,设计出符合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品。 一、奇葩保险层出不穷 “只有你不敢想,没有保险公司不敢保”,这句话用来形容近些年来的保险市场新产品应该不为过,在互联网发展如此之快的新世纪里,保险业也赶上了时代的潮流,借着各种话题推出多样富有“创意”的产品。比如借着京

津冀地区严重的雾霾天气为由头,平安保险和人保财险分别推出了北京地区专属的雾霾险和雾霾旅游险,但遗憾的是,推出不久就被保监会财产监管部门叫停了;再者,“老人摔倒扶不扶”这一严重有损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行为也被利用登上支付宝,一时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议论的话题;更有在中秋前后阿里巴巴推出“中秋赏月险”,中秋节家人团聚共赏明月本来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情,但是在中秋赏月险的推动下却变了味。很明显,这些保险产品不满足保险的本质,即可保利益和大数法则。 这些吸引人眼球的创新型保险产品,虽然一时登上了“头条”,引得人们驻足观望,但就在这些创新型保险推出后不久,就惹得监管部门不得不“喊停”。直观地说,对于能够结合社会热点以新颖的方式推出保险产品的公司来说,也许被保监会叫停是很没面子的事情,但是硬币也有正反面,也许正可以通过当了一把“网红”的经历让他们的品牌效应随之扩大,为其他保险产品的保费增长带来可观的收入。如今人们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物质生活丰富的同时,追求一些精神上的需求也无可厚非。 保险创新的应该回归到保险的本质,同时满足可保利益和大数法则。创新固然是发展的不竭动力之源,但是也不能盲目。比如日本是最早推出天气保险的国家,其也推

保险业发展现状级趋势

保险业发展现状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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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与走势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现状 通常,衡量保险业发展速度的一个重要指标是保险市场规模扩张的速度,而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张速度又主要通过保费收入的增长速度来评价。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近年来我国保费收入的增速来判断保险业的增长情况,表1提供了相关的资料。 下表显示,从1998年到2 0 0 2年1 —6月这一段时期,我国保费收入年均保 持两位数、且以加速度的方式增长,不仅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也高于世 界保险业同期的平均增长水平。其中,我国保险在2 001年和2 002年1 —6月 的增长最为引人注目。在绝对额方面,200 1年全年和2 002年1 —6月分别同比 增长513.6亿元和590.4亿元。在增速方面,2 0 0 1年和2 0 02年1—6月保费 分别同比增长32. 2%、58.0%。这种高增长速度在国际上也是罕见的,199 0 —2 000年世界保险业的平均增长速度为6% ,其中发展最快的亚洲新兴保险市 场1990~1998 年的增速也未超过1 6 %。? 表1 我国保费收入增长

?? 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可以归因于:(1 )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社会财富的 迅速增长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2 )保险市场主体的迅速增加以 及市场竞争的加剧推动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市场的开发,客观上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⑶由于改革的推进,市场的不确定性对社会主体影响的不断增强以及风险保障方式的变化,社会主体对保险的需求也有了较快增长。 当前,我国保险业除了保持高速增长以外,还主要表现为这样几个方面的特 点:⑴分红保险保费收入超常增长,传统寿险业务则有所下降。2002年1 —6 月,分红保险保费收入为6 24.1亿元,同比增长1 0 .6倍,传统寿险保费收入41 0. 5亿元,同比下降8.7 %。这表明我国投保人的保险投资意识有了明显增长, 不再单纯将保险看成是一种保障形式。(2)投资连结保险保费收入下降,退保率明显上升。2 00 2年1 —6月投资连结保险保费收入为4 1.1亿元,同比下降3 6 % , 退保率为4.9%,同比增长了4 .8个百分点。这与保险资金运用效果不理想、保 险公司无法完全兑现当初承诺有很大关系。分红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一增一降,一方面表明我国投保人更加成熟,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更加理性,另一方面也表明我 国保险公司只有不断开发出适合消费者需要的新产品,才能将保险市场的巨大潜 力挖掘出来。(3)财产险平均费率有所下降,保额增加,承保风险加大。2 0 02 年1 —6月财产险平均费率较去年同期下降0. 4个千分点,保额增幅高于保费收 入增幅12.6个百分点。 、我国保险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一)社会对保险的认知度不高 从2001年1月开始,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中国保险学会共同组成的中国保险市场联合调查研究课题组对我国最具发展潜力的 50个大中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摘要:纵观我国保险业几十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仍然有一定差距。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业也面临着很多困难和挑战。本文从保险业的发展现状、问题来分析,并且期望能提出有效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保险;现状;问题;发展 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现状 1、保险收入增长迅速 保险收入是衡量保险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近年来我国保费收入的增速来判断保险业的发展现状。下表是我国保费收入近几年的统计 国的保险市场潜力巨大。 2、市场发展趋势 中国是一个拥有13 亿人口的大国,如此庞大的群体的生老病死,都需要保险来提供保障服务。可想而知,中国保险市场发展潜力的巨大。同时,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发展的良好态势,为保险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居民财富的积累与购买力的增强,为商业保险积累了潜在的市场资源。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清楚地了解到,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在价值是难以估量的。在整个国家,行业要发展的强烈呼唤下,保险市场的开发动力十足,而任务却艰巨,富有挑战。 二、我国保险业存在的问题 1、市场问题 从保险市场体系结构看,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体系结构还不够完善。我国保险的市场化程度还不够,还处于初级阶段。保险市场的集中度都较高,目前的大部分市场份额主要集中在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四家商业保险公司。虽然较高的市场集中度有利于保险市场的稳定,但却不利于众多中小型保险公司的发展,使他们处于被大型保险公司所主导和支配的地位。同时这种发展模式也不利于保险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保险市场效率的提高。 2、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保险深度是指一国一定年份直接保费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GDP,有时是国民生产总值之比。保险密度是指一国平均每年人均保费数。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截止2011年,我国的保险密度为104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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