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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保障法以“开胸验肺”事件为视角

浅谈社会保障法以“开胸验肺”事件为视角
浅谈社会保障法以“开胸验肺”事件为视角

浅谈社会保障法以“开胸验肺”事件为视角

一、“开胸验肺”事件回顾

张海超因打工期间接触到大量粉尘被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在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却被诊断为肺结核。由于诊断结果的不一致,求助无门,维权无效之时,张海超最终做出惊人之举—“开胸验肺”。

二、结合调研报告,探究“开胸验肺”事件发生维权之艰难

结合“我身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实施分析”调研报告可知,部分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不强。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像张海超这样的工人们在患尘肺病之后,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往往求告无门,跟别说此后的索赔。而那些相信法律、拿生命做赌注走上司法维权之路的人,由于职业病索赔程序复杂,维权之路更难。

三、“开胸验肺”事件反映出的问题

(1)职业病鉴定监管中的缺失。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诊断要由当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但是张海超历尽千辛万苦,在信访部门的协调下,拿到单位证明之后,郑州职防所的诊断却是“无尘肺O+期合并肺结核”。这使得北京一些三甲医院和郑州一些大医院的诊断结果无效且不合法!职业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究竟由谁来监管?

(2)保障劳动者维权制度的缺失。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体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证其责;二是职业病防治所是一个垄断的诊疗机构;三是体内循环,即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和执法是一种体质

内部的循环系统。第一个问题在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中,“自证其责”问题有所改进。该法第48条、49条、50条规定,用人单位若拒绝自证其责,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后两个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3)《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的不足。“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这样的规定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

四、“开胸验肺”事件发生的原因探析

(1)法律规定不健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这条规定,意味着患者无论在什么样的医院检查,最终,只有专病专治的职防所的鉴定才是有效、合法的,这是张海超为什么在众多医院检查之后还要去郑州市职防所诊断的原因。

(2)职防所的失责。郑州市职防所为张海超前后诊断两次,给出了不同的诊断结果,为什么会这样?职防所作为专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有丰富的经验、专业的设备,理应有足够的能力诊断出该病。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垄断性和缺乏竞争性,让郑州职业病防治所拥有了决定劳动者权利和利益的生杀予夺的大权。这种权力的垄断和高度集中可能带来职防所的腐败:在维护振东公司这样的大企业利益和一个弱势农民工利益之间,维护群体利益比维护个人利益所冒的风险更少。

(3)企业的失责。企业追求经济利益至上、忽视职工权益主动营造有利于自己的维权适应环境。企业作为经济利益追求的行动主体,采取地方社会关系网络构建、日常管理策略、对相关维权法律的运用,来构建有利于自己的维权环境。

(二)社会力量未能发挥相关作用

工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可以看出工会不仅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对企业具有监督作用,同时在职工发生职业病伤害时,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或许只是个案,却折射出工人维权时的艰难与尴尬,而作为工人合法权益维护者的工会,不能也不应该袖手旁观。该事件暴露的恰恰是我国工会作用的缺失。

社会舆论。当前社会舆论在监督上所起的作用也日益凸显,这种力量主要以网络舆论监督出现。网络舆论是使得事件得以公开化、透明化、公正化解决的力量。而社会舆论发生作用的背后是人们对某种共同价值观的期望、认同。

五、解决对策

(1)允许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竞争以及允许跨区诊断。首先是鼓励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资格。其次是可以尝试打破地域的限制,允许申请者跨区诊断。

(2)加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监管力度。有些时候,制度的设置虽是出于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考虑,但往往在实际的运行中,却并非如规定一般,而是出现偏差,甚至是一些“未预结局”。因而,建议变已有规定的粗线条为细则,同时,需要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病监管工作纳入到绩效考核之中。

(3)加强工作场所的监管,减少和防止尘肺病的新发。广泛组建基层工会,增强工人的团结力量和自我保护能力。劳动和安监部门

应该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根本上改变部分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无社会保险以及违背职业安全和健康的状况。现重大职业病事故的,还应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

(4)构建高效率的权利救济制度。从典型案例的解决来看,一般事件发生后通过司法途径成功处理的不多,往往是在政府行政力量介入干预下,才特事特办迅速得到赔偿或救助。由此暴露出现行劳动安全卫生救济制度,维权成本高、耗时长、效率低,仍然滞留在行政权力主导状态。可以合理筹资可保证筹资的安全可持续性;不断完善和优化现行司法制度,最终实现低成本、高效率地实现劳动者维权问题。

为了防止类似张海超“开胸验肺”悲剧再次发生,我们应该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合法权益,从而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参考文献:

[1]张建太. 从“开胸验肺”事件看我国工会作用的缺失[J]. 法制与社会,2009,31:227-228.

[2]廖晨歌. 关于我国农民工职业病维权困境的思考——从“开胸验肺”事件谈起[J]. 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3:183-186.

[3]张廉亞.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理论思考[J]. 法制与社会,2010,32:69-70.

[4]李军. 中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路径选择:以张海涛“开胸验

肺”事件为例[J]. 经济研究导刊,2013,05:195-197.

[5]李亮辉. 从“十三连跳”到“开胸验肺”:透视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以中国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发展为视角(2005年-2015年)[J]. 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6,10:761-765.

作者简介:

孙瑞雪(1989.09--);性别:女,籍贯:河南省濮阳市,学历:硕士,就读于天津工业大学;;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开胸验肺”事件的法律分析和现实解读之一.

“开胸验肺”事件的法律分析和现实解读之一 成尉冰 【学科分类】民政和社会保障事业管理法 【出处】《中国律师网》 【摘要】低廉的违法成本与高额的职业病治疗及工伤赔偿费用相比,会使得任何一个企业都首先选择违法。由此令人想起马克思当年对于资本的本性的所下的著名论断。资本的本性不会因社会主义制度而改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就是利益博弈,如果利用制度缺陷可以少出或不出成本,那是最美味丰盛的午餐,任何企业都经不起这样的诱惑。 立法并不需要超人的智慧,需要的是公开让民众有参与的机会。 让企业“自证其责”,是部门立法和闭门立法的积弊在职业病防治立法上的反映。 现实中的博弈会重复利用制度的缺陷,而且往往比制度的缺陷冷酷许多倍。 【关键词】开胸验肺;法律分析;职业病防治;制度缺陷;违法成本;资本的本性部门立法;闭门立法;部门利益;利益博弈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职业病诊断的制度缺陷近一个月,河南农民张海超“开胸验肺”一事,经媒体报道之后引起震动。看完媒体的报道,笔者不得不钦佩张海超的勇气和血性。也许只有农民在走投无路的绝境下,才会用“开胸验肺”这种极其悲壮的方式,证明自己患上了职业病——尘肺病而不是肺结核。“开胸验肺”给现行的某些制度当头一棒。血淋淋的事实首先使职业病诊断制度的弊端暴露无遗。《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48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对违反第32条规定的,该法在“第64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这样的处罚与承担职业病治疗及工伤赔偿的费用相比,简直是天壤之别。企业主的违法成本低廉得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尽管每年元旦振东公司都组织员工进行体检,但隐瞒体检结果却是最“聪明”的选择。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任何一个企业的本性。低廉的违法成本与高额的职业病治疗及工伤赔偿费用相比,会使得任何一个企业都首先选择违法。由此令人想起马克思当年对于资本的本性的所

社会保障学平时作业

开胸验肺之后 平时作业: 请参考第三讲讲义中的案例完成以下作业。 假设:张海超开胸验肺之后,没有媒体报道,没有政府及工会部门的干预,事情会如何发展?张海超能否拿到补偿?可能需要经历什么样的曲折?请你展开想像,构想成一部小说, 题目是《开胸验肺之后……》 要求:小说的体裁。字数在2000字以上。 提示:其实张海超获得补偿是个特例,大多数职业病患者的农民工并没有他这样的运气(当然也没有他这样坚持),即使是开胸后,单位没有为他购买工伤保险,必然不会顺利补偿他,如果他与单位对簿公堂,持久的诉讼程序和高昂的诉讼费用也是他获得补偿的层层障碍。 思路: 1.病危医院抢救 2.抢救后,重度昏迷。医生讲诉他悲催的遭遇 3.重度昏迷,他做了一个梦,梦到他的维权之路终于看到曙光,惊动了国家领导人,特事特办,他终于得到了赔偿。 4.而现实中,他知道自己维权不成,且命不久矣,已经跟妻子离婚,带着7岁的女儿相依为命,想在临死前能为女儿找一个好人家送出去。 正文: “刘医生,刘医生,不好了,302床的病人……”,随即一群医护人员来到病房,此时的张海超面色苍白,双眼紧闭,在抢救过程中,病人的血压突然升高,高压达到了161,护士恐怖的不得了,因为病人同时伴随着ARDS,脑袋上冒出了一阵阵冷汗,眼看病人的呼吸越来越窘迫,她却无能为力,正在这时,一个救命的声音响了起来:“输入甘露醇,同时给予面罩吸氧!”这些招着实管用,但是治标不治本啊,过了一会,病人的呼吸就平缓了许多,护士那颗悬着的心也终于可以放下了。可经过两天的ICU观察,病人情况没有一丝好转,就陷入昏迷状态。 “小林,你知道这个病人的情况吗?”护士小李问道。小林说:“他啊,他叫张海超,今年才28岁,是一个普通的农民工,好像是患上了尘肺病,据说是工作环境引起的呢,单位不负责,让他拿出证明,他到医院诊断出的结果,单位说医院不是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所以诊断“无用”。而原单位又拒开证明,他无法拿到法定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最终只能以“开胸验肺”的方式进行验肺,就是为了证明自己,想为自己讨一个公道,没人管没人问,就弄成这个样子了……” “唉,是啊,真是可怜啊,年纪轻轻的,听说他为了不拖累自己的妻子,已然跟妻子离了婚,也将女儿留给了自己,真是好人呐,只是他这往后的日子可怎么过哟。”旁边的清洁阿姨一边拖地一边摇头叹道。 医院的小护士看不下去,在微博上发布张海超的情况,有一些爱心人士发起募捐,向张海超捐款。后来,张海超所在的工作单位好像也开始良心发现,给了他一些补偿。但是这些帮助对张海超来说只是九牛一毛。 日子一天天地过去了,张海超就这样昏迷了一个多星期也没有一丝好转的迹象,只能靠药物来维持生命体征。

从“开胸验肺”事件想起的

从“开胸验肺”事件想起的 发表时间:2010-02-25T10:26:08.873Z 来源:《中外健康文摘》2009年第33期供稿作者:吴重清 [导读]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刚结束,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更加重视了 吴重清(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无锡 214101) 【中图分类号】R1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085 (2009)33-0234-01 自河南省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发生至今已有近半年时间了,此事件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现在,其有关事项的调查及处理工作也已经明朗地向人们公开说清楚了。该事件的发生发展与处理结论充分表明,我国政府及有关新闻媒体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关键时刻敢于站出来支持正义,让个别地方机构的不良作风暴露无遗,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谴责。那么,我们究竟应从“开胸验肺”事件中认识、联想起一些什么问题呢?我在最基层的卫生防疫部门从事尘肺病防治工作已有二十五年了,虽然我没有确诊尘肺病的权力,但能懂得其整个程序,所以,我想借此机会谈几点个人观点。如说得不够正确,望人们能给予提出宝贵的批评意见。 1 我国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一贯重视 新中国刚成立,正是百废待兴的时候,我国党政部门就非常关心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问题了,曾多次召开全国性的防尘会议,在尘肺防治方面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令和实施办法。例如,1956年5月我国政府就颁布《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的矽尘危害的决定》,同年国家建委和卫生部公布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1957年卫生部又公布了《关于职业病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58年卫生部、劳动部公布了《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暂行办法》,草拟了我国第一部《矽肺X线分期及其诊断标准》,经二次修订,于1963年7月由卫生部、劳动部、总工会联合公布并在全国实行,同时要求各级防疫站设立劳卫组,各省市设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各级省市及大型厂矿成立矽肺诊断组。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刚结束,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更加重视了。 1978年国务院就批转了卫生部关于加强工业卫生工作的请示报告[国发(1978)241号];1980年12月1日国务院组合十二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7 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随后又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提案,2001年10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及时、完整地颁发了一系列配套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与工业卫生执行标准,这为在我国保护好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依据。 2 职业病诊断的程序确实值得进一步探讨并不断完善 尘肺病诊断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尘肺病诊断医师一方面要对职工所在的生产工艺流程、存在生产性粉尘状况有所了解;另一方面要有较好的基础医学、影像医学方面的知识,并熟悉尘肺病诊断标准。为了避免个别厂矿的员工前来冒诊,或者发生漏诊、误诊,所以这一过程要相当严格谨慎。尘肺病的确诊应当由多名具有尘肺病诊断资格的医生集体讨论,共同签发,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后才能生效。 我是1985年从医院放射科调到县卫生防疫站,开始从事从业人员的胸透、接触粉尘职工摄胸部X片等体检工作的。在刚开始的那十多年时间里,卫生防疫站劳卫科的工作人员对存在粉尘危害的厂矿企业,既有监督执法与处罚的权力,又具有监测与鉴定的职能,他们总是相当负责地组织并督促接尘职工前来接受摄胸片体检。在我们这儿作尘肺病体检,几十年来从没有发现某人的职业病是冒诊而获取的,因为每一个职工的X线胸片档案袋中都有历年来的胸片可作比对。在我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前,接触粉尘的职工前来摄胸片体检大多是由厂矿人员陪同着集体活动,若发现某人胸片存在问题,要确认其为尘肺病,就得由具有尘肺病诊断资格的尘肺病诊断组人员集体讨论,会诊后才会出具尘肺病诊断证明书。 2002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后,相关性的文件规定得很具体。假若接尘职工摄拍胸部X线片发现了问题,要诊断尘肺病,那么他先得填写尘肺病诊断申请书,并去所在厂矿取得盖了章的职业史证明材料。对此,我是极为反对的。我认为,既然其胸部X片上已经发现了问题,那么对职工自诉的职业史我们就没有权力怀疑,如果其中有诈被查出可另作处理嘛,再说在我们作出尘肺病诊断时还要追索查验其所在厂矿历年来职业危害状况的监测资料呀。 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发生,其根本原因并不是具有诊断资质的诊断机构的技术水平落后,也不是医学检查出了问题,而是那个职业病防治检查所和张海超所在的企业主联手做了套儿,良心发生了质的变化,所以才不顾工人的死活,不讲人性,有意刁难老百姓所造成的。这充分表现出了那种黑心的利益集团群体欺压劳动者、压榨农民工的真相。农民工善良、好欺,他们手中无权,也没有许多的钱财可拿出来贿赂掌权者,他们的资本仅是劳动力。农民工被压榨穷尽了,人也就没用了,是死是活他们这些掌权者是不会来管的。此“开胸验肺”事件可以称作是张海超为弱势群体伸张了正义,用自己的身体作赌资,与这帮黑心的利益群体搏了一仗。然而,张海超获得了广大正义者的支持、社会各界的热情喝彩。 3 有关职业病诊断资质问题的讨论 依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凡未经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凡未经批准违法进行的职业病诊断(包括超越许可证规定诊断范围以外的职业病诊断)一律视为无效诊断,无效诊断的职业病患者不得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作为一个普通的基层专业工作人员,不敢对国家法规指责,但我能提出我的想法与认识。曾遇到过这样的一件事,一位急性化学毒物中毒的职工被送到了一家没职业病诊断资质的综合医院,医生为救治这一病例的生命,首先得作出正确的诊断呀。急性化学毒物中毒是国家法定的职业病,依据上述规定,那么这家医院所作出的诊断就是违法的了,你说这合理吗? 张海超的尘肺病,已在多家没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大医院里被认识到了,却被具有尘肺病诊断资质的郑州市职防所否定了。这资质就成了一种特权,成了一个值得疑惑的问题了。我们希望这种现象仅此一例,别再出现了。

教学案例1:开胸验肺事件

教学案例1:开胸验肺事件 【案例呈现】 张海超,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曾在当地的振东耐磨材料公司上班3年,2009年1月张海超被多家医院诊断出患有“尘肺”,但由于这些医院不是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所以诊断“无用”。由于原《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工企业“自证其罪”的规定,以及职业病鉴定机构的瓶颈限制等问题,张海超在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且郑州职业病防治所也为其作出了“合并肺结核”诊断的情况下,无奈跑到郑大一附院,“开胸验肺”以求真相。2009年7月10日,《东方今报》独家刊发了记者申子仲采写的新闻《工人为证明患职业病坚持开胸验肺》。这个事件被称为“开胸验肺事件”。2009年7月15日,媒体介入报道。7月23日,郑州市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否认公司有责任。7月24日,卫生部督导组介入。7月27日,确诊张海超为三期尘肺病。河南省新密市劳动局认定为工伤,张海超已开始申请伤残鉴定。2009年7月28日,河南省卫生厅追究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郑州市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2009年8月,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并对其立案调查。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此举迅即引起网络舆论热潮。人民日报、中国青年报等主流媒体发表文章,称问责“开胸验肺”无助“制度尊严”,惩罚开胸验肺的医院是自取其辱。随后,“开胸验肺”被网络疯传。在全国媒体的集中关注下,张海超被认定为“尘肺三期”,获赔61.5万元,张家的低保问题也于当时解决。 张海超事件引起了郑州市、河南省乃至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10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劳动者求诊无门而被迫“开胸验肺”等情况,新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案例点评】 本案例讲的是关于职业病的认定引发的法律问题。《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卫生部2002年出台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职业病只能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来诊断。他被赋予了垄断性的话语权,由他来界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这等于让用人单位“自证其罪”,如果有罪,就要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等责任。这个规定看起来很清楚,也很到位。问题在于他只提出了要求,却没有提出任何违反这些要求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后果。这样的制度规定、法律要求,就说明如果作为一个个体得上了职业病,他想举证非常难,但是对于企业来说,他想逃避却非常容易。这就是立法的科学性问题。本案例中郑州职业病防治所对于张海超的诊断,涉及的是执法的严肃性问题。“开胸验肺”最终是靠法律来解决的,也推动了相关法律的修改。实践证明,树立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教学建议】 第一,本案例可用于本章第一节“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课程导入,也可用于第一节第四目“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中的“全面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部分的教学。 第二,在讲述案例之后,可以稍加拓展,讲明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涉及领域广泛,人群庞大,政府有关部门监督不力,预防措施欠缺,防范意识不强等方面,增强学生在这方面的防范意识。

2013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 开胸验肺事件

2013年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卷 一、注惹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作答。 二、给定资料 1.张海超,一个才28岁的年轻男子,怀着让家人过上好日子的朴素愿望,2004年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振东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3年多后,他被郑州和北京多家权威医院确诊为尘肺,但却被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诊断为肺结核。2009年6月22日,多方求助无门之后,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劝阻,自费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了开胸手术寻求真相,以无比悲壮的自残方式揭穿谎言,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而不是肺结核。 张海超“开胸验肺”之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全国普遍关注,让社会再一次将目光聚焦于一个重大话题——农民工健康。这个骇人听闻的悲剧,让我们看到基层人民维权何其艰难,看到法律对公民的保护是多么的苍白无力,看到劳资关系多么扭曲,以及相关的社会保障机构的道德良知的沦丧到了何种程度。 媒体报道容易让人误解,以为打开胸腔之后,肺上的粉尘看得更清楚了,所以张海超的病就得到了确诊。其实,在张海超“开胸验肺”前,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医生便对他坦承:“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张海超说:“6月16 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医生给我检查后排除了肺癌

和肺结核,但依然无法证明我得了尘肺。我问医生还有什么办法,医生说可以做CT穿刺,这个办法也能确诊尘肺,但是我知道职防所不承认这个。我再问,医生说还有一个办法,活检。我一听开胸验肺这个办法,只用了5秒钟,就下定决心做这个手术。我是这么想的,我当时只有两条路,一条等死,一条开胸。如果再不确诊,那么我只能等死了;做开胸手术,无非两个结果,一个不是尘肺,那当然好;如果是尘肺,那么我确诊后就可以去申请赔偿,进行治疗。”张海超说,“开了胸,这个总有说服力了吧,职防所你不可能再不承认。” 在开胸之前,医生告诉张海超这个手术有风险,他可能下不了手术台。但张海超说等下去也是一死,与其等死,还不如赌上一把,总不能以后死了之后做尸检才知道真相。前进一步是手术刀,后退一步是病魔缠身而难以生活,一个农民工以如此极端的方式与命运抗争,以“开胸验肺”的形式维权,却充分暴露了中国职业病防治体制之弊。 虽然身患沉疾的张海超挺过了这一刀,但他的“开胸验肺”之举并非没有代价,15厘米长的伤口让他现在依然感觉疼痛;手术造成了肺部粘连,医生让他每天吹气球增加肺活量来自愈,到现在还没有起色;手术花光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原本在郑州上400元一个月幼儿园的女儿还不知道什么时候能重新回去,唯一让他欣慰的是自己的尘肺真相大白。 2.“开胸验肺”是一个分水岭。没开之前,张海超为了否决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肺结核”的诊断,一年多时间里,花了9万多元,在郑州、北京各大医院检查,都证明是职业病“尘肺”,可郑州方面就是不认。而在开胸之后,张海超的悲惨命运开始牵动人心,媒体轮番报道之后,相关领导高度重视,纷纷作出批示。据报道,批示该案的领导有:卫生部陈竺部长、书记张茅、副部长陈啸宏、河南省徐光春书记、郭庚茂省长、宋璇涛副省长。这些领导如此关心,并不仅仅因为看到张海超打开的胸腔里肺叶上的粉尘有多么厚,而且也看到这个青年的抗议行为有多么激烈。于是此事终于“特事特办”,郑州市政府成立由安监、卫生、劳动、监察、信访、工会和新密市政府为成员的“张海超事件”处理小组,卫生部派出专家督导组赶到了河南,甚至专程到张海超家中为他看望会诊,结果张海超和他的几名工

“开胸验肺”背后的非制度性作恶讲解

“开胸验肺”背后的非制度性作恶 备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开胸验肺”事件有了最新进展,经职业病防治专家的复诊,河南郑州市农民工张海超最终被诊断为“尘肺病”。同时,郑州市要求市监察局对本次事件所涉及的单位和责任人展开全面调查。 我们应当为张海超赢得初步的公正结论而欣慰,尽管这是一个迟到了的、令人辛酸的公正。也许话说得越明白就越会让人悲愤不已,事实上“尘肺病”的结论并不是张海超“开胸验肺”的直接结果,而只是舆论震惊、社会强烈关注之后众多因素叠加作用的产物。得来一个职业病的真相,为什么如此之难,难到让一个农民工倾家荡产搭上性命为赌注,都不足以换取哪怕仅仅是一丝希望?“开胸验肺”事件固然暴露了工伤鉴定方面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但是制度性缺陷是否形成这一事件及其恶劣影响的全部肇因,值得我们认真加以辨析。 真正阻碍张海超维护自身健康权益的制度性缺陷有两个,一个是职业病鉴定要由用人单位提供相关材料的规定,另一个是本地职业病鉴定机构拥有职业病鉴定权的规定。前者实际上是要求用人单位“自证其罪”,因此导致用人单位推脱相关义务。后者其实是一种自我赋权和权力垄断,使得职业病鉴定很难得到有效的技术力量的制衡和监督。这样的两个因素让农民工张海超的维权之路历尽艰辛,但在接连上访以及新密市委书记接访协调的过程中,无法申请职业病鉴定的问题实际上已经得到了突破。而鉴定结果的公正与否,和鉴定权力垄断有一定关系,却不能说明职业病鉴定机构有歪曲鉴定结果的制度依据。 回顾一下张海超“开胸验肺”的苦难历程,有助于我们了解非制度性作恶是怎样一副面孔。在张海超检查出自己罹患肺病之前,他工作过的耐火材料厂就已经在体检中获知了其“肺部出现阴影,需要复查治疗”的信息,但是这样的重要信息一直被隐瞒,这样的欺瞒很难说是制度使然。多家医疗机构都诊断为尘肺病,到了真正具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那里,却被公然诊断为肺结核。如此巨大的偏差,不是制度问题,甚至不是技术问题,只能是鉴定者的立场和良心出了问题。就在开胸之后,“大量粉尘肉眼可见”的情况下,手握鉴定权的人依然申明,只有外科肺叶切除标本和人死后的尸体解剖才能作为参考依据,“开胸验肺”被排除在依据之外。 多家医疗机构证实仅仅看胸片就能诊断的尘肺病,为什么到了职业病防治机构那里就成了肺结核,职业病鉴定的相关制度无法使鉴定者产生如此骇人的异化。指鹿为马混淆黑白的原因,只能是制度之外的作恶。鉴定者的中立一旦被权力或者金钱所左右,再大的偏差也不在话下,再明显的谬误也会被一口咬定为正确。垄断的鉴定权力如此,非垄断的诊疗权力同样会如此,当鉴定者被外力所俘获的时候,无论什么样的权力都会被用于欺瞒和作恶。对于鉴定结果失误的调查,不应当局限于对鉴定者的追究,而是要延伸到那些神秘外力的来源之处。在不受诱惑或压力的情况下,坚持错误结论并一意孤行,这不符合基本的常识和逻辑。

浅谈社会保障法以“开胸验肺”事件为视角

浅谈社会保障法以“开胸验肺”事件为视角 一、“开胸验肺”事件回顾 张海超因打工期间接触到大量粉尘被诊断为尘肺病并被多家医院证实,但在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却被诊断为肺结核。由于诊断结果的不一致,求助无门,维权无效之时,张海超最终做出惊人之举—“开胸验肺”。 二、结合调研报告,探究“开胸验肺”事件发生维权之艰难 结合“我身边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实施分析”调研报告可知,部分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不强。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像张海超这样的工人们在患尘肺病之后,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往往求告无门,跟别说此后的索赔。而那些相信法律、拿生命做赌注走上司法维权之路的人,由于职业病索赔程序复杂,维权之路更难。 三、“开胸验肺”事件反映出的问题 (1)职业病鉴定监管中的缺失。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的诊断要由当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进行。但是张海超历尽千辛万苦,在信访部门的协调下,拿到单位证明之后,郑州职防所的诊断却是“无尘肺O+期合并肺结核”。这使得北京一些三甲医院和郑州一些大医院的诊断结果无效且不合法!职业病鉴定的准确性和公平性,究竟由谁来监管? (2)保障劳动者维权制度的缺失。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体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自证其责;二是职业病防治所是一个垄断的诊疗机构;三是体内循环,即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和执法是一种体质

内部的循环系统。第一个问题在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中,“自证其责”问题有所改进。该法第48条、49条、50条规定,用人单位若拒绝自证其责,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后两个问题还是没有解决。 (3)《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的不足。“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这样的规定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 四、“开胸验肺”事件发生的原因探析 (1)法律规定不健全。《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这条规定,意味着患者无论在什么样的医院检查,最终,只有专病专治的职防所的鉴定才是有效、合法的,这是张海超为什么在众多医院检查之后还要去郑州市职防所诊断的原因。 (2)职防所的失责。郑州市职防所为张海超前后诊断两次,给出了不同的诊断结果,为什么会这样?职防所作为专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有丰富的经验、专业的设备,理应有足够的能力诊断出该病。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垄断性和缺乏竞争性,让郑州职业病防治所拥有了决定劳动者权利和利益的生杀予夺的大权。这种权力的垄断和高度集中可能带来职防所的腐败:在维护振东公司这样的大企业利益和一个弱势农民工利益之间,维护群体利益比维护个人利益所冒的风险更少。 (3)企业的失责。企业追求经济利益至上、忽视职工权益主动营造有利于自己的维权适应环境。企业作为经济利益追求的行动主体,采取地方社会关系网络构建、日常管理策略、对相关维权法律的运用,来构建有利于自己的维权环境。

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

最近,河南新密市农民工张海涛在郑州打工回乡后,出现咳嗽、胸闷等症状,北京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而具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却诊断为“肺结核”。为了证明自己的病情,他不惜到医院“开胸验肺”。 一个农民工以如此极端的方式与命运抗争,与其说是个人的无奈,不如说是社会的悲哀。“开胸验肺”看似荒唐,却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防治体制之弊。 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然而,一个职业病受害者,若想拿到一纸诊断,往往难于上青天。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职业病鉴定者,必须出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工作场所、健康档案等。但是,让一个污染企业出于良心,自证其罪,为打工者提供有关材料,无异于痴人说梦。而对于拒绝提供证明的不良企业,法律竟然没有任何惩罚,从而给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正是由于这堵制度的“高墙”,无数维权者被挡在门外。其实,解决这一问题并不难,关键是如何完善法律。例如,企业拒不提供证明者,政府和司法部门可介入调查,或者让企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就可以大大改善农民工的维权境遇。 然而,让农民工感到寒心的,不仅是制度的冷酷,还有人心的冷酷。职业病防治所是职业病鉴定的法定机构,理应成为维护职工健康权益的“娘家人”。然而,在“开胸验肺”事件中,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表现却是冷若冰霜。由于证明材料不全,张海涛始终被拒之门外。在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下,才获得职业病鉴定资格。其实,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在企业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职工在打工企业的胸牌、出入证、工资条、工友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职业史证明。而这个至关重要的“维权利器”,不知为何竟然被束之高阁,任凭农民工“手无存铁”地战斗。同时,当农民工无法靠自身力量和企业抗争时,政府部门居然无人出面交涉,而是袖手旁观。 更不可思议的是,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鉴定结论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这个貌似客观而专业术语,令人如堕云雾。从字面上看,似是而非,若有若无,如同天书。该所负责人的解释是,该诊断并没有排除尘肺,属于医学观察期。医学观察时间为每年一次,连续观察5年。试想,一个尘肺症状如此明显的患者,是否可能熬过5年观察期?即便5年后确诊为尘肺,命若游丝,维权还有多大意义?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不管这样的诊断多么符合“科学标准”,都是冷酷而绝情的,因而也是荒唐的。 我国是全球职业病高发国家。近年来,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薄弱。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发展进程,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职业病防治面临巨大挑战。最近出台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要将职业病防治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但是,政策能否落实到位,还需要各级政府用行动来回答。 如今,张海涛的胸已经开了,血已经流了,医生也证实了尘肺病。但是,由于医院不具备职业病鉴定资质,其结论仍不被职业病防治机构认可。张海涛是“一个人在战斗”,但在他的身后,站着千百万同病相怜的工友。因此,他的命

从“开胸验肺”事件想起的

从“开胸验肺”事件想起的 自河南省农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发生至今已有近半年时间了,此事件的发生,引起了 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现在,其有关事项的调查及处理工作也已经明朗地向人们公开说清楚了。该事件的发生发展与处理结论充分表明,我国政府及有关新闻媒体为维护广大劳动者的 利益,关键时刻敢于站出来支持正义,让个别地方机构的不良作风暴露无遗,并受到了社会 各界的强烈谴责。那么,我们究竟应从“开胸验肺”事件中认识、联想起一些什么问题呢?我 在最基层的卫生防疫部门从事尘肺病防治工作已有二十五年了,虽然我没有确诊尘肺病的权力,但能懂得其整个程序,所以,我想借此机会谈几点个人观点。如说得不够正确,望人们 能给予提出宝贵的批评意见。 1 我国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一贯重视 新中国刚成立,正是百废待兴的时候,我国党政部门就非常关心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问题了,曾多次召开全国性的防尘会议,在尘肺防治方面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法令和实 施办法。例如,1956年5月我国政府就颁布《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的矽尘危害的决定》,同 年国家建委和卫生部公布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1957年卫生部又公布了《关于 职业病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58年卫生部、劳动部公布了《矽尘作业工人医疗 预防措施暂行办法》,草拟了我国第一部《矽肺X线分期及其诊断标准》,经二次修订,于1963年7月由卫生部、劳动部、总工会联合公布并在全国实行,同时要求各级防疫站设立劳 卫组,各省市设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各级省市及大型厂矿成立矽肺诊断组。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刚结束,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党和政府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更 加重视了。 1978年国务院就批转了卫生部关于加强工业卫生工作的请示报告[国发(1978)241号];1980年12月1日国务院组合十二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卫生管 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7 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随后又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提案,2001年10月27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及时、完整地颁发了一系列配套的职业病防治管理与工业卫生执行标准,这为 在我国保护好广大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依据。 2 职业病诊断的程序确实值得进一步探讨并不断完善 尘肺病诊断是一项严肃的、政策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尘肺病诊断医师一方面要对职工所 在的生产工艺流程、存在生产性粉尘状况有所了解;另一方面要有较好的基础医学、影像医 学方面的知识,并熟悉尘肺病诊断标准。为了避免个别厂矿的员工前来冒诊,或者发生漏诊、误诊,所以这一过程要相当严格谨慎。尘肺病的确诊应当由多名具有尘肺病诊断资格的医生 集体讨论,共同签发,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后才能生效。 我是1985年从医院放射科调到县卫生防疫站,开始从事从业人员的胸透、接触粉尘职工摄 胸部X片等体检工作的。在刚开始的那十多年时间里,卫生防疫站劳卫科的工作人员对存在 粉尘危害的厂矿企业,既有监督执法与处罚的权力,又具有监测与鉴定的职能,他们总是相 当负责地组织并督促接尘职工前来接受摄胸片体检。在我们这儿作尘肺病体检,几十年来从 没有发现某人的职业病是冒诊而获取的,因为每一个职工的X线胸片档案袋中都有历年来的 胸片可作比对。在我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以前,接触粉尘的职工前来摄胸片体检大多是 由厂矿人员陪同着集体活动,若发现某人胸片存在问题,要确认其为尘肺病,就得由具有尘 肺病诊断资格的尘肺病诊断组人员集体讨论,会诊后才会出具尘肺病诊断证明书。 2002年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后,相关性的文件规定得很具体。假若 接尘职工摄拍胸部X线片发现了问题,要诊断尘肺病,那么他先得填写尘肺病诊断申请书, 并去所在厂矿取得盖了章的职业史证明材料。对此,我是极为反对的。我认为,既然其胸部 X片上已经发现了问题,那么对职工自诉的职业史我们就没有权力怀疑,如果其中有诈被查

卫生部门与“开胸验肺”者 谁得了职业病

卫生部门与“开胸验肺”者谁得了职业病 作者:五岳散人 河南民工“开胸验肺”一事看来是还没有完,在处罚了当地职业病检验机构之后,开胸验肺的郑大一附院被河南省卫生厅给予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理由是“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如果简单地把这个作为当地的某种报复手段,恐怕就实在是小看了当地官员之智商了。所谓《职业病防治法》是一道利器,人家拿出来作为对付当地某尚有良知的医院还是很够分量的,而且这个法律确实有明文规定,不具备相应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这样的诊断确实是违法的。 但任何人都可以从中看出其悖论。具有资格的地方生生地把属于自己诊断范围的职业病诊断为肺结核,而理论上没有资格的医院倒是做出了正确的诊断,这个世界还真是奇妙,猫不去捉耗子而狗冲上去了,结果狗因为干了不属于自己分内的事而受罚。当然,更奇妙的悖论是,如果有资格的机构不能诊断,而没有资格的机构不许诊断,大概就是恭请该民工回家等死了。 这后一个悖论正好可以说明这并非是一个简单的、借助现有法律缺陷而进行的报复。在职业病诊断领域里,如果把所有机构划分成有资格与无资格两种,然后全面掌控有资格的机构,至少有以下好处。 其一,职业病是所有工业国家的大敌,但从事高风险工作的人总是有可能患上职业病的。而在现代社会里,保证劳工权益是一种共识,我们国家也不例外———至少在纸面的规定上没有例外。如果职业病的发病率提高的话,自然是对主管领导的前程有碍。掌握了有资格鉴定的机构,就能掌握合适的职业病发病率。 其二,前程虽然是大事,但其中还有更深一层的原因。很多经济学家都说过,我们这里这些年的经济发展,很多情况下是属于“低保障优势”,也就是对于工作者的保护不足,然后降低了生产成本、取得了价格竞争力所带来的。如果严格执行通行的职业病防护与鉴定机制,这个优势在很大程度上就会灰飞烟灭。掌握了有资格鉴定的机构,是降低这方面成本的妙法之一。 河南省卫生厅做出这个处理决定,固然有恼怒该医院把自己放在火上烤的因素在其中,更多的恐怕还是觉得这种先例不能有,一旦开了口子,那可真是后患无穷了。在这个领域里,如果不能做到“自收自吃”的话,很可能将来就要面对无数次这样的尴尬,恐怕就不是撤几个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小官僚能够应付的了。 这到底是谁得了职业病?就我看来,这是某些官僚体系的通病,这种职业病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自我设定管理范围然后自己成为裁判者,拒绝其他任何可能具有能力的人或者机构进入,用以保证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这种病在任何有官僚机构的地方都不罕见,罕见的倒是很少有地方敢于如此赤裸裸地表现出来。至于这是不是“病入膏肓”的标志,那就实在不是我等没有鉴定资格的百姓所能知道的了,至少我等的意见在这些机构看来是不具有权威性的。 批评“开胸医院”无异于秋后算账 作者:石敬涛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近日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此前该院诊断出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见8月13日《京华时报》)

开胸验肺事件

开胸验肺 2009年,28岁的张海超,以在身体上动刀子的代价替自己维权,成为人们眼中“开胸验肺”的英雄。可是,2013年春节之后,张海超喘不上来气儿,脸憋得发紫。新年过了不到5天,他就躺在了病床上,至今也没有出院。 1事件简介 开胸验肺事件张海超是刘寨镇农民,他从事破碎、开压力机等有害工种工作3年多后,因怀疑在工厂得了“尘肺病”,奔波于郑州、北京多家医院反复求证,而职业病法定诊断机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

给出的专业诊断结果,引起他的强烈质疑。在多方求助无门后,2009年6月22日,只有28岁的张海超被逼无奈执著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 日前,在相关部门的直接干预下,张海超的尘肺病终于被鉴定证实。张海超是勇敢而可敬的。他以近乎残酷的自戕行为,刺穿了体制的积弊,也刺痛了社会的良知。在热血面前,制度不会永远冰冷。倘若开胸之举能够催生体制变革,让“人人享有职业健康”纳入法治轨道,那将是中国职业病防治之大幸。 2事件经过 张海超,河南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人,2004年到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上班,先后从事过杂工、破碎、开压力机等工作。工作3年多后,他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企业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多次投诉后他得以被鉴定。不过,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为其作出了“无尘肺0+期合并肺结核”的诊断,引起他的质疑。在多方求助无门后,6月22日,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劝阻“开胸验肺”寻求真相,从而引发的一系列社会反响。 为了进行职业病鉴定,劳动局、卫生局、防疫站、职业病防治所、信访办,他都去了。张海超不是一个执拗的人,至少,生病前不是。他说,所有的执拗都是活下去的欲望。“没啥比生命更重要,活着不是一切的根本吗?” 他说这句话的时候,摆弄着手中的气球。十几个气球就放在他的口袋里,他一有空就拿出来吹。开胸之后的几天,因为没用止疼泵,张海超疼得“嗷嗷叫”。7月3日,他的右肺被发现不张。他现在每天需要吹气球,努力让肺张开。有了希望,他吹气球的时候,脸上有不自觉的微笑。 为了活命,他说自己像战士一样在奋斗,最终“赢了权利,输了时间”。此前,为了申请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鉴定,他已经等了两年。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必须出具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证明。而张海超曾经工作过三年的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东),拒绝为他出具工作证明。劳动局、卫生局、防疫站、职业病防治所、信访办,他都去了,有的地方像上班一样每天都去。他跑了郑州5家医院,北京4家医院,只想要一个确认的结果。 开胸 2009年6月22日,郑大一附院,医生来推他上手术台,他自己走了过去。前面一台手术还没做完,他站在门口往里瞅了半天。当他听说可以开胸验肺,他只用了几秒钟就作出了开胸的决定。“我都把胸开了,谁还敢说不能确诊”。前一天下午,妻子不肯签字,说什么都不签。张海超最后说了一句话,“你们想让我不明不白地死吗?”

处罚“开胸验肺”是无能无为官员的一次公开报复.

处罚“开胸验肺”是无能无为官员的一 次公开报复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张海超的要求下,于6月22日对其进行了“胸腔镜辅助小切口右肺楔形切除术,肋间神经冷冻术”,并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12日,河南省卫生厅对郑大一附院进行了通报批评,并被立案调查。(8月13日河南商报)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可能做梦都不会想到,已经尘埃落定的民工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再起波澜,自己会因为尽了医院“救死扶伤”的本分而引火烧身,一纸通报批评裹着更严厉的立案调查定论,兜头砸来。 河南省卫生厅对郑州大学第一附院通报批评的理由是,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以此作为处罚依据明显站不住脚。郑州大学第一附院只是通过手术将张海超的病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并没有说是“职业病尘肺”,也没有说是由什么引起的。对郑州大学第一附院作为“三级甲等”、全国“百佳医院”,完全有资质对“尘肺合并感染”进行诊疗,何来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建立在错误依据上的处罚通报又怎可能是正确的,合理的呢! 仔细分析一下,河南省卫生厅此举虽然有秋后算账之嫌,却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开胸验肺”事件引发了社会对职业病鉴定体制之弊的大讨论,而《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不能与时俱进,是造成职业病鉴定体制之弊的主因。修改法律与卫生部规章中的不合理部分,打破职业病防治机构对职业病鉴定的垄断坚冰,建立由多家权威医疗机构专家共同组成的“混合型”职业病鉴定复核机构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而卫生部新闻发言人在回应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提议时说,如果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完全放开,很可能出现多家有多种诊断结果的情况。对此人们要问,美国没有政府设立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在法律上对职业病的诊断可以由任何普通执业医生、甚至家庭医生进行。美国怎么就不怕“出现多家有多种诊断结果的情况”呢。 很显然,将“开胸验肺”事件视为个案的卫生部门根本没打算改进职业病鉴定体制的弊端。你们议论你们的,我该咋办还咋办。职业病防治机构对职业病鉴定的垄断,怕是绵绵无绝期了。 或许,正是因为有了这些撑腰,河南省卫生厅才对“多事”的郑州大学第一附院痛下杀手,秋后算账。对于河南省卫生厅此举,我们不妨用“小人之心”度一度:本是同根生,作为大哥的郑大一附院却为张海超状告受宠的小兄

张海超事件的思考与反思

张海超事件的反思 2009年农民工张海超为了证明自己得的是职业病尘肺病,却多方求助无门的情况下,而自己要求开胸验肺的一个悲怆之举。暴露出现在中国职业病维权之路的艰难。 从张海超之个案,一方面,表现为相关法律有漏洞可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分析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然而,从实际效果看,用人单位很少愿意“自证其罪”。如有医生指出,“得了职业病,还得单位开具证明才能鉴定,说是让高污染企业凭良心办事,其实恰恰给企业留下了能钻的空子”。在切身利益面前,企业良心靠不住。 另一方面,则是法治与社会之阙如。值得追问的是,为什么类似个案时有发生?为什么自救者时常走投无路,不得不采取极端方式?为什么原本由全社会担负的自救成本,却要由一位孤苦无告的农民承担?在人类还没有完全放弃“以暴易报”的思维前,人们在张海超身上也看到了一种“让人含泪的暴力”,一种并不施害于他人,而是加诸自身的暴力。为证明自身清白(得的是职业病而非普通的传染病)而“开胸验肺”,又何尝不是一种无可奈何的“自残”? 为此,也就需要填补相关制度漏洞,把张海超们无奈的个人被迫自救,变成具有制度性保障的依法“他救”,切实维护劳动

者的合法利益。可以从一下几方面考虑 一.在用人单位不愿“自证其罪”的情况下,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司法部门介入调查其罪,或实行“责任倒置”,并接受社会监督,使职业病患者及时进入法定诊断程序;与此同时对不严格依法开展诊断工作,害怕承担责任、回避矛盾,甚至恶意“误诊”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予以公开问责。 二.允许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竞争以及允许跨区诊断只有在竞争性的环注境下劳动者有更多的选择,也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利。而不至于滋生可能的腐败或误诊。这种竞争一来是鼓励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资格。二来可以尝试打破地域的限制允许申请者跨区诊断如果申请者认为所属区域的诊断机构与用人单位有染缺乏公正那么他可以去其他省区的具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做诊断这些在一定程度上扭转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三. 加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监管力度,有些时候制度的设置虽是出于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考虑,但往往在实际的运行中却并非如规定一般,而是出现偏差甚至是一些未预结局。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不力和不作为,既缺乏对诊断机构的监管也缺乏对用人单位的监管以致用人单位藐视法律诊断机构操纵权力。因此要对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加大处罚力度 四. 加大对职业病相关法规的宣传和普及用人单位只有

案例分析:开胸验肺事件带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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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工作场所、健康档案等。但是,让一个污染企业出于良心,自证其罪,为打工者提供有关材料,无异于痴人说梦。而对于拒绝提供证明的不良企业,法律竟然没有任何惩罚,从而给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正是由于这堵制度的“高墙”,无数维权者被挡在门外。其实,解决这一问题并不难,关键是如何完善法律。例如,企业拒不提供证明者,政府和司法部门可介入调查,或者让企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就可以大大改善农民工的维权境遇。 然而,让农民工感到寒心的,不仅是制度的冷酷,还有人心的冷酷。职业病防治所是职业病鉴定的法定机构,理应成为维护职工健康权益的“娘家人”。然而,在“开胸验肺”事件中,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表现却是冷若冰霜。由于证明材料不全,张海涛始终被拒之门外。在有关政府部门的协调下,才获得职业病鉴定资格。其实,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在企业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职工在打工企业的胸牌、出入证、工资条、工友证明等,都可以作为职业史证明。而这个至关重要的“维权利器”,不知为何竟然被束之高阁,任凭农民工“手无存铁”地战斗。同时,当农民工无法靠自身力量和企业抗争时,政府部门居然无人出面交涉,而是袖手旁观。 更不可思议的是,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的鉴定结论是“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这个貌似客观而专业术语,令人如堕云雾。从字面上看,似是而非,若有若无,如同天书。该所负责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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