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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2004年12月第14卷 第4期

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China’s Borderland History and G eography Studies

Dec12004

Vol114No14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贾霄锋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也是研究相关少数民族史和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也占有一席之地。为了使关注土司制度的学人们对近20多年来土司制度的研究概况有所了解,本文分专题予以综述。

一、总论性研究

蔡美彪等人编著的《中国通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在第九分册“对南方诸民族的统治”中,简单地概述了土司与改土归流问题,但并未明确地提出“土司制度”这一概念。由白寿彝总主编、于毓铨主编的《中国通史?中古时代?明时期(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九章第四节“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对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进行了概括性的论述,但仍然把土司制度纳入西南地区进行研究。由史仲文、胡晓林主编,毛佩琦、张自成著《中国全史?中国明代政治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则摆脱了“土司制度西南论”的观点,并单独把“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作为一个条目列出,进行研究。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和龚荫《中国土司制度》(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系统地论述了土司制度的起源、形成、发展及衰落。这一时期,也对元明清三代的土司制度分别进行了总体研究。研究元代的有李干《略论元代土司制度中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1984年第4期)和高士荣《蒙元政府推行土官制度的原因和特点》(《兰大学报》1997年第4期),研究明代的有王桃《明代的土司制度》(《云南日报》1982年4月19日)和龚荫《明代土司三题》(《云南师大学报》1991年第3期),研究清代的有吴永章《清代土司制度》(《云南民族研究集刊》1985年第1期)、张捷夫《清代土司制度》(《贵州民院学报》1991年第4期)和李世愉《清代土司制度考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11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壮族简史》(编写组,广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认为,北宋在唐代的羁縻州县地区健全和严密羁縻州县制度,一般称为土官(土司)制度。到元明两代该制度有所发展。还认为土司制度既是政治制度,又是经济制度。《苗族简史》(编写组,贵州民族出版社1985年版)认为土司制度是羁縻州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它最早始于南宋,元代普遍实行,明代发展完备,清初继承,是当时封建王朝统治南方少数民族的主要制度。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贵州文史丛刊》1987年第4期)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统治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王钟翰主编《中国民族史》(增订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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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地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形成于元,完善于明,衰微于清。白耀天《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广西民族研究》1999年第4期)和《土司制度盛于元衰于明论》(《贵州民族研究》1994年第4期)二文,前文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中央王朝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论证了土司制度形成于元代;后文认为土司制度盛于元溃于明。

为了能准确地把握土司制度的含义,学界对有关土司制度的相关概念也进行了考辨。(1)土司与土官:杜玉亭在《土官土司两类说考疑》(中国社科院民族研究所主编《中国民族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中认为从严格的科学意义上讲,土官与土司有一定的区别:一是出现时间不同。在元代,所有的土职都统称土官,直至明代中叶,仍以土官统称各种土职;土司名称出现于明代晚期的嘉靖年间。二是内涵不同。土官一般泛指土职本人,土司则不仅泛指土职其人,而且也指与土职相联系的政权机构或衙门。土司是明代中叶以后见于记载的对少数民族土职政权及其世袭官员的统称,亦可泛称土官。还对江应梁“土官土司文

武二类说”进行了反驳,认为与基本史实不相符。白耀天《土官与土司考辨》(《

广西地方志》1999年第3期)一文也否定了“文职为土官,武职为土司”的观点,提出了作为制度而言,应以

“土司制度”为名。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

①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其名称有土府、土州、土县和土千总、土百户等;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史

继忠在《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贵州文史丛刊》1987年第4期)一文中却提出了不同看法。

他认为土司只是土官的一种形式。土司与土官既相联系,又相区别,从历史上来看,无论汉晋时期少数民族中的王、侯、邑长,唐宋时期羁縻州的都督、刺史、峒官,还是元明清三代的土司及蒙古王公、新疆伯克、西藏喇嘛,都可以统称土官。土司是在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地区、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的土官形式。史继忠明确提出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长官司及习惯上称为“土官”的土府、土州、土县、土巡检、土驿丞都是土司。他认为,土司与土官、土吏的区别是:一方面土司已完全纳入封建国家的组织系统,“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袭替必奉朝命”,而为王朝“奔走惟命”;另一方面土司的官制更加严密而且日益制度化,“以劳绩之多寡,分

尊卑之等差”。此外,曹相《土官与土司考辨》(《云南民院学报》1984年第4期)也对此进行了

探讨。

(2)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认为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虽然都属于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都具有世袭其官、世有其土的特点,也可以说都是土官制度,但是羁縻州制是土官制度的雏形阶段,而土司制度则是土官制度的成熟阶段。作者还从设废、承袭、管理体制三方面分析了二者的区别。胡绍华《羁縻郡县制度与

土司制度的对比研究》(《民族史研究》第2辑,民族出版社2001年版)对此问题做了深入研究,

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政治制度,也是一种羁縻统治制度,它是元、明、清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认为二者推行原因、性质和目的、推行地区、具体措施基本相同,都体现了中央集权的统治方式;其差异在于推行时南方民族经济基础、发展趋势、某些具体措施存在差别。进而认为二者都是行之有效的统治制度,都奠定、巩固和发展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促进了南方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加强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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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为节省篇幅,下文中对重复出现的论著不再注出处。

展了南方少数民族和汉族的友好团结关系。

21有关土司制度的评价问题。土司制度的评价问题历来是学界研究土司制度的一个重

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徐铭《明代凉山黑彝反抗土司的斗争》(《西南民院学报》1986年第1期)

认为土司制度的特点是不触动土司地区的社会经济结构,利用少数民族中的上层人物充当地

方政权机构的首脑,建立起政治上的统治与隶属关系。翁家烈《土司制与贵州土司》(《

贵州民族研究》1998年第3期)认为土司辖区内的民族成分复杂,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既有处于原始社会末期者,又有处于奴隶社会直至初期封建社会者,土司制度是一种社会容量大、适应性极强的以封建领主制为主的社会制度。史继忠《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认为土司制度实际上是土官制度的最高阶段和最后阶段,是土官走向流官的桥梁,并分析了明清两代土司制度各自

的特点。张捷夫《关于雍正西南改土归流的几个问题》(《清史论丛》第5辑)也分析了清代土司

制度的特点。李世愉《试论土司内涵的演变及其在土司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民族研究》1987年第3期)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统治者对西南等地少数民族采取的一种特殊的统治方式。即在政治上利用少数民族首领进行统治,在经济上“让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

征收贡赋”。陈清权《明清改土归流述略》(《湖南师院学报》1983年第3期)则认为土司世袭制

是一种反动腐朽的制度,尽管它的出现和推行有特定的历史条件,但终究是落后于整个历史时代的,特别是土司制度世袭制带有明显的分裂割据倾向,不利于全国统一局面的巩固,不利于南疆的开发。龚荫《中国土司制度》一书对土司制度的评价为:第一,元、明、清王朝实行土司制度后,改变了以前西、南部少数民族各自为政的局面。自元代以后,封建王朝对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国家得到了空前的完整和统一。第二,实行土司制度后,西、南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较为安定。第三,实行土司制度后,有利于内地与边疆各民族的经济交往,先进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及优良作物品种的传入,大大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生产的发展。

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院学报》1997年第4期)认为土司制度的实施标志着中央王朝

治理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思想、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是地方行政体制上的重大变革,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二、有关土司制度的区域研究

对西北地区土司制度的研究,李玉成《青海土司制度兴衰史略》(《中央民院学报》1987年

第4期)系统论述了青海土司制度的由来、明清时代青海土司制度和19家土司情况以及衰落

与废除。崔永红《明代青海土官李文之籍贯及生平考略》(《青海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对

明代青海土官李文的籍贯及生平做了深入考察和探讨。桑吉《卓尼土司制度的特点及其历史

作用》(《甘肃民族研究》1989年第4期)认为清政府在甘青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流管土、以土治番的政策,在安定西北方面起了一定积极作用。张维光《明代河湟地区“土流参治”浅述》(《青海师大学报》1988年第3期)认为河湟地区的土司大约形成于明中后期,明采取了不同于西南地区以土司统治为主、流官为辅的方式,而以流官为主、土官为辅的措施,并指出了河湟地区土官与西南、中南地区土司有别的根据,进一步论述了河湟地区“土流参治”的作用及影响。

李建宁《清代管理青海河湟地区方略简述》(《青海民院学报》1997年第3期)论述了清代中央

政府在河湟地区完善军政设置,政治上推行土流参治,对少数民族实行“因其教不易俗”的政

策。此外,还有王树民《明代以来甘肃青海间的土司和僧纲及其与古史研究》(《

河北师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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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第2期)、杨士宏《卓尼杨土司传略》(四川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王继光《安多藏区僧

职土司初探》(《西北民族研究》1994年第1期)、高士荣《明代西北推行土司制度原因刍议》

(《西北史地》1996年第3期)和《西北土司制度研究》

(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等。西南地区是土司制度最典型、推广最广泛的地区,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历来都是学界研究

的主要对象。范同寿《西南各族土司制度的瓦解与清代前期的改土归流》(《

贵州社会科学》1983年第2期)分析了西南各族土司制度瓦解的原因,指出改土归流的政策促进了封建国家政治上进一步统一,减少某些民族上层统治集团为争权夺利而煽动民族情绪发动战争的机会,而且大大解放了当地的社会生产力,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封建经济的发展。龚荫《西南诸

省土司设置及演变概说》(《民族研究》1993年第1期)对封建王朝在西南诸省土司数量及演变

进行了统计分析。华林《明清西南土司承袭制度和文书》(《贵州文史丛刊》1994年第4期)就

明清西南土司承袭制度和土司承袭文书进行探讨,以揭示明清封建中央政权对西南少数民族边疆地区的统治措施。约翰?E ?赫尔曼、田明新《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及清代早期对其进行改

革的原因》(《贵州民族研究》2001年第1期)从中央政府与土司的关系及土司享有的权力等方

面阐述了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并通过讨论雍正执政早期关于土司制度改革的争议,论述了雍正废除土司制度的根本原因在于消除西南民族地区土司间和土司内部的暴力事件,加强中央集权。

关于云南土司。曹相《明朝云南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改土归流》(《云南师大学报》1986年第

1期)认为明代是云南社会经济发展、政治制度变化的重要时期,也是民族情况根本转变时期。这时通过各种方式的移民,汉族已成为云南的主体民族,并在经济、文化发展中起主体作用;在一些土官、土司地区,封建主经济取代原来的领主经济为改土归流奠定了基础。方国瑜《彝族

史稿》(四川民族出版社1984年版)将滇东区域的土官分为四种类型。古永继《明代云南土官

朝贡评述》(《思想战线》1993年第2期)对云南土官朝贡的类型、朝贡者身份和人数、朝贡时间

等问题做了探讨,认为当时土官朝贡加强了云南同内地、地方与中央、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联系,加强了明政府对云南的有效统治和管理,但也加剧了各族人民的负

担。王文成《近代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改土归流述论》(《民族研究》1993年第1期)论述了近代

云南边疆民族地区改土归流的自然延伸,而且这一过程深深打上了近代历史的烙印,具有一系列鲜明的时代特色,甚至在改土归流的指导思想、方式方法及其结果上,都发生了显著变化。

刘亚朝《民国在滇西边区改土归流》(《云南民院学报》1999年第1期)认为民国时期云南地方

政府对滇西土司区的治理可划分三个阶段:自民国建立至抗战开始,实行“缓进”的改土归流政策;抗战时期团结土司参加抗战,保卫边疆;抗战胜利后,“改流”和反“改流”的矛盾斗争加剧,民国政府始终未能在滇西边区彻底废除土司制度。此外还有,龚荫《关于明清云南土司制度的

几个问题》(《西南民院学报》1986年第3期)、林荃《云南土司制度的历史特点及分期》(《

西南民院学报》1993年第1期)和王文成《云南边疆土司制度的终结述论》(《学术探索》1994年第3

期)等。

关于贵州土司。吴永章《明代贵州土司制度》(《贵州社会科学》1983年第6期)分析了明

代贵州土司制度的特点和社会历史原因等情况。余宏模《试论清朝前期贵州的土司制度》(《

贵州民族研究》1997年第1期)认为清代前期为建立和巩固封建中央王朝的集权统治,在处理贵州民族问题时,沿袭继承并在实践中完善和发展了土司制度,旨在限制、打击和瓦解土司势力,并为雍正时期强化中央集权、实行改土归流奠定了基础。对水西土司,除范同寿《明清时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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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土司与中央政府的关系》(《贵州社会科学》1980年第2期)一文有论述外,史继忠《试论明代

“水西政治制度”》(《贵州文史丛刊》1984年第3期)认为水西政治制度虽具有一般土司制度的

共性,但又具有个性,即政权和族权合而为一的“家支”制度、军事和行政组织结合的“则溪”制度以及“九扯九纵”为特征的土官制度,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了明代“水西”政治制度的鲜

明特征。此外有关论文还有牛儿、杨昌文《明初贵州“土司制度”的建立》(《贵州日报》1983年5

月16日)和胡腊芝《从元明清印信论贵州土司制度》(《贵州文史丛刊》1994年第5期)等。

关于四川土司。陈泛舟《试论明代对川西北民族地区的政策》(《西南民院学报》1986年第

1期)认为明朝为了加强对川西北的控制而实行的措施之一就是推行土司制度,抚谕各族人

民。潘洪钢《清代乾隆朝两金川改土归屯考》(《民族研究》1988年第6期)对四川大小金川地

区改土归屯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并进行了简要评价。冉敬林《明代酉阳土司制度特点》(《

贵州文史丛刊》1995年第4期)和《酉阳土司制度述略》(《贵州文史丛刊》1994年第5期)对川东

土家族地区明代酉阳土司制度的设置及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特点进行了剖析。都淦《四川藏族

地区土司制度概述》(《西藏研究》1981年创刊号)一文,认为土司制度在藏族地区的正式形成

始于元代,明朝“踵元故事”,承认元朝所封土司且册封了更多的土司,并指出四川藏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实际上从明代开始,至清逐步施行。此外,相关论文还有杜玉亭《明四川行都司土司

制度未因元制说》(《内蒙古社会科学》1987年第6期)、李家瑞《清代川西北藏族地区的土屯制

与屯田制》(《西南民院学报》1984年第4期)等。

对中南地区土司制度的研究。张雄、彭英明《湖广土司制度初探》(《江汉论坛》1982年第6

期)探讨了该地区的土司制度,认为湖广地区的改土归流是一次不流血的“和平改革”,但从实

质上看,仍是一种强制同化的民族压迫政策。吴永章《明代鄂西土司制度》(《江汉论坛》1986

年第1期)认为明代曾在鄂西土家族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土司设置以土家族大姓为主,只有武职,职衔较高,建置较稳定,开始推行长官司与蛮夷司分设制度,并推行到全国且为清朝所承

袭。在《论清代鄂西的改土归流》(《中央民院学报》1987年第5期)一文中,吴永章认为鄂西的

土司制度,肇始于元,兴盛于明,衰落、灭亡于清,鄂西土司制度是一种军政合一的组织,并进一步分析了清代在鄂西地区的改土归流及其影响。容美土司是湖北重要的土司之一,张捷夫《容

美土司案发生的背景及其经过》(《历史档案》1989年第4期)通过探讨湖北容美土司案发生的

背景及其经过后指出,清政府处理完容美土司案后,在原容美土司区设一州一县,从而宣告土司头目田氏统治容美800多年历史的结束。针对日本学者谷口房男教授所撰《论明代广西的土巡检司》中的观点(明代桂西几乎不是汉人居住的地区,也不是明朝所能直接管辖的地区),

范植清撰写《明代广西土官设置新探》(《中南民院学报》1997年第1期)一文提出了不同见解,

认为明代始自洪武即全方位管理了广西,这一时期的改土归流和流地设土是中央政府强化管理广西的举措,其结果是广西东、中、西各地区管理差异越来越小,广西各族对明王朝的向心力

和凝聚力大大增强。吴永章《明代广西土司制度述略》(《学术论坛》1983年第3期)和《清代广

西土司制度》(《学术论坛》1984年第4期)分别介绍了明清两朝对广西土官的任用、升迁、惩

处、土司地区的贡赋、教化土兵的调遣等情况。粟冠昌《明代的广西土官制度》(《

学术论坛》1983年第1期)认为广西土官制度自唐宋发展到明代,可以说是达到了鼎盛时期,但也是广西

土官制度衰落的起点。李全伟《试论广西土官官族内的封建宗法形态》(《广西师大学报》1994

年第2期)认为土官官族内封建宗法形态的发生是广西土司制度长期存在于广西壮族地区的

有力动因。陈嘉宗《从土司后裔卖地看土司制度的衰亡》(《广西地方志》2001年第3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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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论述土司从霸地到卖地的过程,阐明土司制度的衰亡。此外,相关论文还有吴永章《元王朝

对广西民族地区的统治》(《学术论坛》1988年第5期),粟冠昌《广西土官民族成份再探》(《

学术论坛》1981年第2期)、《清代广西土官制度的衰落》(《广西民族研究》1991年第1、2期)、《三

议广西土官民族成份问题》(《广西民族研究》1992年第2期),成臻铭《论湖南元明时期的土司

———兼与新添葛蛮安抚司在湖南论者商榷》(《民族研究》1996年第5期)等。

三、土司制度的族别研究

土司制度是中央王朝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一种政治制度,故此,对于相关民族土司制度的研究也是学界研究土司制度的主题之一。由于民族分布的复杂性,故专列此项,分民族来介绍相关民族土司制度的研究成果。

关于土族土司。秦勇《明清土族地区的土司在历史上的作用》(《青海社会科学》1985年第

5期)认为明、清在甘肃一带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土司中,以土族地区16家土司势力最大,他们协助王朝招抚邻近的“番族”,并对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土司军队成为镇守

甘青地区的主力之一。秦永章、李丽《浅谈土族地区土司制度长期存在的原因》(《

青海社会科学》1992年第1期)分析了土司制度长存于土族地区的原因。李向德《明清时期土族地区的宗

教僧纲制度》(《青海民院学报》1996年第1期)指出明清时期的土族地区,随着藏传佛教的传

入,统治阶级在普遍推行土司制度的同时,把宗教制度与土司制度结合起来,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土司僧纲制度,并对其进行了分析。

关于彝族土司。胡庆钧《明清彝族社会史论丛》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一书分析了清王朝对彝族土司“改土归流”的原因及解放前凉山地区残存的彝族土司政权。对于凉山彝族

土司制度的研究,秦和平《略论清政府统治凉山彝区的政策演变》(《民族研究》1989年第1期)

论述了清代凉山彝区政策在不同时期的变化。杨明洪《论清代凉山彝族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

归流》(《民族研究》1997年第2期)论述了清代凉山彝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问题。徐铭

《明代凉山黑彝反抗土司的斗争》(《西南民院学报》1986年第1期)认为明代凉山黑彝反抗土

司的斗争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是相互关联的,指出土司在凉山失败的根本原因是土司所辖百姓不愿对黑彝作战,土司军队不战而走。潘先林、潘先银《“改土归流”以来滇川黔交界地区彝族

社会的发展变化》(《中南民院学报》1997年第4期)认为清朝对滇川黔交界彝族地区进行的改

土归流,引起了该地区彝族社会的发展变化。表现在政治上,土司土目势力的衰落和新兴彝族地主的出现;经济上,领主经济缓慢地向地主经济过渡;文化上,汉文化不断传播并产生深远影

响。潘先林在《“近代化”历程中的滇川黔边彝族社会》(《民族研究》1998年第3期)以民国时

期云南政坛上出现的彝族官僚群体为切入点,集中考察了清初“改土归流”以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止,滇川黔边(主要指今云南省昭通地区及贵州省毕节地区)彝族社会的发展历程。

此外,相关论文还有李卿《贵川彝族土司沿革考》(《贵州文史丛刊》1996年第4期)等。

关于土家族土司。彭官章《土家族地区的改土归流》(《中央民院学报》1982年第2期)认

为改土归流是一次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变革,对土家族历史的发展有极大促进作用,但也有消极

作用和局限性。李干《试论鄂西土家族土司制度下的社会经济结构》(《

南方民族研究集刊》1985年第1集)对土家族土司制度下社会经济结构进行了探讨,认为鄂西土家族的土司制度是以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奴对土司人身依附关系为基础的一种封建剥削制度。段超《土司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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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土家族地主的农业经济》(《中国农史》2000年第1期)认为,土司时期由于中央政府的优惠

政策和土司对农业的重视,土家族农业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表现为土地开垦的增多、农作物

品种的增加等。在《清代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地主的农业经济开发》(《中国农史》1998年第3

期)一文中,段超认为改土归流后,由于土家族地区劳动力大量增加、生产工具改进、生产技术普遍提高,以及清政府推行一系列发展生产的积极措施,土家族地主农业才得以全面开发。农业的发展带来了手工业和商业的繁荣,促进了土家族地区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和汉族与土家族的文化交流,推动了土家族社会的全面进步。由于农业开发的盲目性,土家族地区生态环境受到了破坏,动植物资源减少,水土流失严重,地力下降,给土家族地主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带

来了不利影响。在《试论改土归流后土家族地区的开发》(《民族研究》2001年第4期)一文中,

段超认为清雍正年间对土家族地区的改土归流,是土家族历史上划时代的变革,伴随着改土归流的实施,清政府对土家族地区开始了大规模的开发,涉及经济、社会、文化多方面,大大推动了土家族地区的发展,促进了土家族的进步和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发展。田敏《论明

初土家族土司的归附与朱元璋“以原官授之”》(《贵州民族研究》2000年第3期)结合元末明初

朱元璋对西南地区的统一战争,论述了土家族土司对朱元璋的归附及朱元璋对诸土司的处置策略,并对其中一些记载不一的归附时间、所设土司的头衔问题做了相应的考证。此外,相关

论文还有彭绣枢等《土家族地区土司制度概况》(《吉首大学学报》1982年第1期)和邓辉《论土

家族土司制度下的兵制“旗”》(《中南民院学报》2000年第3期)等。

关于苗族土司。黄冕堂《略论清代苗疆地区与中原的关系》(《文史哲》1980年第2期)论

述了清代苗疆地区与内地的关系。指出,清代雍正年间,在苗区全面推行“改土归流”政策,打破了土司制度的政治壁垒,使苗疆与内地关系通过划一的政治制度获得了空前的加强。张永

国、王正贤《也论清代“苗疆”与中原的关系》(《文史哲》1981年第3期)就“苗疆”概念及其与中

原的关系、“苗疆”民族的融合与“苗疆”民族的族源、清朝在“苗疆”推行“改土归流”与镇压苗族

人民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石邦彦《试论朱元璋对湘西苗区的政策》(《中南民院学报》1993年第

1期)分析了朱元璋统治湘西苗区的三种政策:笼络利用土司,作为统治基本力量;增强明军兵力,以威胁镇压叛逆;抓基层政权建设,以严格控制苗民。何立高、罗康隆《金筑土司家族族属

考》(《贵州文史丛刊》1987年第3期)认定金筑土司安抚司家族的族属是苗族,驳斥了学界有人认为“明代苗族无土司”的观点。此外,相关论文还有张永国《试述黔东南苗族地区土司制

度》(《西南民院学报》1980年第2期)等。

关于壮族土司。黄明光《明代壮族土官朝贡评述》(《民族研究》1987年第1期)对壮族土

官朝贡目的、朝贡使者、朝贡时间、朝贡贡物、朝贡赐物及朝贡作用和影响诸问题进行了论述。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是研究壮族土司地主经济的重要文献,罗树杰对此做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他在1999年《广西民院学报》第1期至第3期上分别发表了《论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的类型———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研究之一》、《论壮族土民田地所有权的确认———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研究之二》和《论壮族土司田地权利的转让———壮族土司田地契约文书研究之三》。通过对广西大新县改土归流前的田地契约及相关文书进行分析,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探索清代广西壮族地主的社会经济状况。通过对改流前土民向土官申请颁发田地执照和土官颁发给土民的田地执照分析,认为土民通过购买、继承等方式获得田地必须向土官申请执照,同时向土官交一定的银钱才能获得田地执照,而且这种领照银钱越来越多。通过分析改流前田地买卖、典当契约,认为壮族土司地主田地权利转让的原因主要是为了救饥和还债,转让者主—

231—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2004年第4期

要是贫困的农民而非土官,否认了以往盛行的改土归流前土官大量出售田地之说、田地转让程序受汉族地区的立帐问邻和订立契约制的深刻影响以及田地权利转让价格受田地的质量、位置、性质和转让原因、政治局势等多种因素影响。此外,相关论文还有李干芬《略论壮族地区土

司制度的历史作用》(《广西民族研究》1989年第3期)、莫家仁《壮族地区土司制度何以长期存

在》(《广西民族研究》1990年第3期)等。

对其他相关民族土司的研究,有王继光《青海撒拉族土司制度述评》(《青海社会科学》1984

年第2期)、胡绍华《傣族土司制度的特点及其对傣族社会历史的影响》(《中央民院学报》1987

年第2期)、吴永章《黎族土官纵说》(《中南民院学报》1989年第5期)和晓根《拉祜族地区土司

制度与“改土归流”》(《云南民院学报》1999年第1期)等。

四、有关改土归流的研究

对于改土归流的研究,学界用力颇多。龚荫《试论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

昆明师院学报》1983年第2期)认为自明中叶以来,在周围汉族地区封建地主的强大影响下,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生产力有了巨大的发展,土司内部的经济结构日益发生变化,原来体现封建领土制的土司统治,越来越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改土归流”也就势在必行了。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了对改土归流评价的标准,即主要看它对社会历史是起促进作用还是促退作用。他对贵州的几个大土司区的改土归流做了分析,认为虽然在改流过程中曾产生过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特别是平定土司叛乱对社会生产产生过破坏作用,但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张捷夫《关于雍正西南改土归流的几个问题》认为改土归流,系指废除土司,代之以流官,变间接统治为直接统治,并提出了对改土归流评价的依据。他在《论改土归流的进步作

用》(《清史论丛》第2辑)论述了土司制度的种种弊端和清初推行“改土归流”的积极作用。此

外,相关论文还有侯绍庄《清代贵州“改土归流”试探》(《贵州民族研究》1980年第1期)、覃树

冠《清代广西的改土归流》(《广西师大学报》1983年第1期)、粟冠昌《明代广西土官制度的改

土归流问题》(《广西民族研究》1989年第4期)、陈庆江《改土归流:明代云南治所城镇发展历

程的重要转折》(《思想战线》2001年第1期)等。

学界对清代雍正年间进行的一次重大的改土归流事件也进行了深入研究。李世愉《试论

清代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原因和目的》(《北京大学学报》1984年第3期)认为我们绝不能将其仅仅看作是鄂尔泰的奏疏和胤的谕旨所起的作用,应该联系土司制度本身和中央政权是否具备改流的条件两个方面进行考察,进而认为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功业实不下于秦始皇之废诸侯

而立郡县,只是范围狭小些罢了。李世愉还在《清雍正朝改土归流善后措施初探》(《

民族研究》1984年第3期)一文中对雍正朝改土归流的善后措施从对革除土司的处理、新设流官的选任、各族人民的控制和管理、各种旧制陋规的禁革、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开发五个方面做了探讨,认为清政府在善后工作中采取的一切措施,都是顺从于改流的最终目的。张捷夫《关于雍正西南改土归流的几个问题》认为,鄂尔泰等在无土司的黔东南和湘西“生苗”地区的设官建治,不应笼统包括在改土归流内,至于用战争实现的改土归流是少数,其中绝大多数是依据政治手段

解决的。曹相《清朝雍正年间滇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云南师大学报》1997年第1期)依据

历史文献、地方史志材料和少数民族调查资料,对滇西南思茅、普洱地区改土归流的历史条件、简要经过、历史作用和局限性进行全面研究和探讨。余宏模《试论清代雍正时期贵州的改土归

331—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流》(《贵州民族研究》1997年第2期)认为废土设流和改土归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改土归流的重点不在土司地区,也不是将土官一律废革。

鄂尔泰是雍正朝改土归流的一位重要人物,对他的研究,学界也不乏论作。冯尔康《鄂尔

泰与改土归流》(《文史知识》1983年第7期)认为鄂尔泰是一位有见识、有功业的政治家,论述

了他在改土归流中的事迹和作用,肯定了改土归流的积极意义。刘本军《鄂尔泰改土归流的善

后措施》(《云南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认为鄂尔泰改土归流的善后措施包括调整疆界、选拔流官、设置营汛、查田编赋等,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惨痛教训。刘本军《论鄂尔泰改

土归流的原则和策略———兼对“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说质疑》(《思想战线》2001

年第2期)认为鄂尔泰改土归流的原则和策略是其施政思想的重要内容。由于鄂尔泰能审时度势,有切合当地实际的原则指导,加之采取了灵活的策略,从而使其在云南、贵州、广西的改土归流得以顺利进行,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功。至于“江外宜土不宜流,江内宜流不宜土”的提法,鄂尔泰在其改土归流中并未实践过。此外,相关论文还有周宗瑾《鄂尔泰在滇政绩述

评》(《云南文史丛刊》1991年第2期)等。

综上所述,20多年来中国土司制度的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土司制度区域之间、族别之间的比较研究可以说是空白,而且也出现了选题重复、不平衡等现象。笔者相信,在21世纪,土司制度的研究不但能克服这些不足之处,而且能开拓新领域,更上一层楼。

(作者贾霄锋,兰州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责任编辑 孙宏年〕

?书 讯?

马大正研究员著《中国边疆研究论稿》已经由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在2002年8月出版,该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心主编《边疆史地丛书》之一部。

《中国边疆研究论稿》全文32万字,由从中国边疆研究的发展到中国边疆学的构筑、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及其边疆地区发展历程、中华民族从多元到一体的发展历程、中国古代边疆政策研究、中国边疆研究史专题评议、新疆地方史研究、新疆民族史研究、新疆探察史研究、中亚史述叙、当代中国边疆研究等10章构成,从不同的方面对中国边疆学的学科建设、中国边疆历史,尤其是新疆历史进行了多方位的探讨。

该书是马先生的第三部个人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大体上是作者在1992年至2001年之间撰写的论文,尽管是论文的汇集,但各章都自成体系,对诸多问题的探讨都代表着近年来中国边疆学研究的最新动态,有着较高的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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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 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 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 ⑦管理制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土司与土官。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此外,白耀天、史继忠、曹相等学者也分别著文论述过二者之间的关系。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王钟翰认为,土司的设置,在于羁縻。即源于中央王朝最早实行的羁縻政策。秦在统一全国后,在南方民族地区设立“道”的特殊行政机构。汉沿秦制,继续推行郡县统治之法,

管理制度有关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

(管理制度)有关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

摘要 我国户籍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管理现象。户籍制度是古代人口管理遗留下来的现象,于当今暴露出了它的弊端,而户籍管理制度经过多年的洗礼也存于着许多缺陷不能满足当下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本文经过分析认为改革户籍制度具有可行性,但却遇到壹些阻碍,针对这些阻碍,本文提出了对策,比如实现户籍管理制度的信息化、改革户籍迁移制度、加快关联配套政策改革、加强立法工作等。 关键词:户籍制度管理改革 第一章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 1.1现行户籍制度实施的弊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但城乡二元结构也日益显现出来。党的十七大提出了“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挤社会发展壹体化新格局”的新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2020年农村改革和发展的基本目标任务,实现目标任务的关键于于能否尽快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发展壹体化体制。 1.2户籍管理制度本身存于很多缺陷 城乡结构是壹种比较稳定的关系模式,它制约着城里人和乡下人于城乡之间的互动行为,但于历史上我国的城乡关系是被严重扭曲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城乡要素交流的范围和规模逐渐扩大,城乡联系显著增强,计划经

济时代所形成的阻隔城乡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各种制度障碍受到了市场力量的巨大冲击,城乡关系逐步得到改善,城乡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近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的逐步调整和社会结构的显著变动,以及城镇化进程的深入推进,我国的城乡结构发生了积极的变化。 当前我国的城乡结构演变的现状,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见: 于城乡人口结构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城乡人口流动和城镇化的推进,大量农村人口将变为城镇人口。据预计,2010年我国人口将达到13.53亿,城镇人口为5.28亿,农村人口为8.25亿,城乡人口比例分别为39%和61%. 于城乡劳动力结构方面,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计算,2000年我国劳动力达93766万人,其中城镇劳动力达36769万人,所占比例为39.2%;农村劳动力达56997万人,所占比例为60.8%.近年来,农村劳动力有所减少,城镇劳动力增长较快.据国家统计局最新推算,2007-2008年我国外出劳动力每年为9000万人左右.根据十五规划,今年将大约有4000万农村劳动力向城镇或非农产业转移.从总体上见,我国劳动力将呈进壹步增长之势,城镇劳动力将不断增加. 于城乡就业结构方面,2007年全国就业人数为73025万人,占总人口的57.2%.其中城镇就业人数为23940万人,所占比例为32.6%;农村就业人数据为49085万人,所占比例为67.4%.随着城镇化的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和中国制造业的快速扩展,今年城镇就业比重有望达到40%之上. 于城乡GDP结构方面,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乡GDP基本上各占壹半,近年来农村GDP所占比重略有下降.从长期来见,农业于GDP中所占比重将持续下降,而农村非农产业于GDP中所占比重则稳定提高,特别是农村工业和建筑业的发展速度壹直维持较高水平,于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明显提高.

学术史-土司制度1

土司制度下的水西社会 我读硕士二年级时,导师让我提前写博士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于是就写了这份东西。这个报告的学术史部分虽然已经想到了要回应的问题,但大致是以对象问中心的。 一、问题与学术史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中央王朝对部分边远地区实施的羁縻政策,体现着两者之间的某种互动关系。本文拟考察土司制度下的水西社会变迁,以加深我们对“蛮夷”地区“向化”进程的理解。 对土司问题的学术探讨始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①,其背景是民族学在中国的逐步兴起。或许同当时面临着的各种内忧外患有关,如何开发边疆、确立适当的边疆民族政策是民国时期研究土司制度的学者们共同关心的问题②。他们大都认为,土司世代相传,世享其土,世有其民,是一种封建制度,③应废除和削弱土司的势力,健全政府在边疆的组织并加强职能④,使边疆趋向“内域化”⑤。凌纯声指出:“土司制度之在今日,论者难免有封建残余之讥,然中国对于国内各宗族,向以‘齐其政,不易其宜;修其教,不易其俗。’为我国传统之边政政策,且我中华民族之成长,先以汉族为大宗,其它宗支逐渐加入,多由部落而羁縻,羁縻而土司,土司而内附,内附而完全涵化。……但近数十年来,中国内政日有进步,对于边政亦当秉‘不教弃之’之古训,不能听其长期停滞于封建部落之阶段而故步自封。亟应予以提携,促边政之改进,使能与内政并驾齐驱,完成中国政治的整个现代化。”⑥抱着这种致用的目的,研究土司问题的学者大都能够结合历史与现实,综合利用文献材料与调查材料进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改革建议。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则基本上有两种取向,一种是偏重于制度的探讨,或着眼于全国,或着眼于一个省一个地区乃至一两个土司,对从明代乃至更早以前一直到民国时期的土司政策进行历时性的梳理。这个方面的代表当推佘贻泽,1936年,佘氏在《禹贡》杂志上发表了《明代之土司制度》、《清代之土司制度》⑦等论文,以后又写成〈中国土司制度〉一书,这是关于土司制度的第一部专著。⑧该书考察了土司制度的起源、明清两代土司的世系、辖地、属民、朝贡、改土归流、现存土司的状况、各 ①二十世纪初,《东方杂志》、《地学杂志》等刊物发表了一些关于土司的论述和调查。如《贵州土司现状》 (《地学杂志》二年(1911)第十八期)、《四川宁员土司调查记》(《东方杂志》9卷4号。)、《土司献地外人之密议》(《中亚教会报》1911年9月)、《云南土司一览》(《东方杂志》9卷9号。)、《土司维新》(《东方杂志》4卷10号)、《改土归流之计划》(《地学杂志》5卷11期)等,作者们大都没有受过学术训练,文章一般都是泛泛而谈,比较粗糙,甚至有不少错讹之处。算不上严格的学术论著。 ②参见朱祖明《中国西南土司问题》(《光华大学半月刊》第二卷第五期,民国二十二年十二月。)、童振藻《云南土司考略》(《新亚细亚》第十一卷第六期民国二十五年六月)、佘贻泽《清代之土司制度》(《禹贡半月刊》五卷五期,民国二十五年五月)等文。 ③参见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正中书局1947年版。 ④参见参见江应梁《云南土司制度之利弊与存废》,《边政公论》第六卷第一期,民国三十六年三月。 ⑤ ⑥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边政公论》第二卷第十一、二期合刊,第三卷第一期、第二期。 ⑦《禹贡半月刊》1卷1期,5卷5期。 ⑧参见佘贻泽《中国土司制度》,正中书局1947年版。

晚清外交制度研究

分数: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史》课程作业 题目:《晚清外交制度研究》 年级:2008级 专业:历史学 姓名:王冰洁 学号:20083830120 时间:2010年12月21日

晚清外交制度研究 【摘要】外交,是指一国与他国之间的交往。外交制度,是为适应外交形势和规范外交行为而设立的制度,包括外交机构、外交方式、外交礼仪等方面的制度。外交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外交制度的沿革,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1840年,外国侵略者的大炮轰开了封建中国的大门,从此,中国开始了近代意义的外交活动。随后,总理衙门和外务部的设立,使晚清的外交制度逐渐完善化、系统化。晚清的外交,一方面带有屈辱性,但另一方面,也使中国走向了借鉴和吸收西方及世界各国先进文化的道路。 【关键词】晚清外交总理衙门外务部 【正文】外交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保障一个国家外交活动顺利进行的各种制度。具体来说,包括外交机构、外交使节制度与领事制度、外交官人事制度。中国的近代外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始于1840年。鸦片战争的爆发,使封建统治者从“天朝上国”的迷梦中惊醒,也开始被动的处理一些涉外事务。要想了解中国晚清的外交制度,就不得不谈及清朝前期的外交。 一、传统外交制度略述 1840年以前,中国与周边国家始终保持了一种特殊的关系——“宗藩”关系,中国传统的涉外制度是“朝贡”和“理藩”制度。统治者“夷夏”观念浓厚,不屑于同属国或朝贡国进行平等的来往,中国没有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外交活动的需要,因而在中国传统的国家机构中,也不需要有专职外交机构,对外事务均由礼部和理藩院兼管。礼部大体上掌理同东部和南部国家的事务,理藩院则大致经办同北部和西部国家的事务。清政府和西方国家的交往,仅保持着通商关系,没有经常性的政治交往,只在广州一地特设“十三行”来管理对外贸易,特别是和西方的贸易。因此在中央政权的体制中没有专理同这些国家事务的机构,也都划归礼部和理藩院分管。 可以看出,这一时期中国还没有建立严格意义上的外交制度,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也没有一批专职的官员,而只有一些分散于各机构的部门,职责也比较混杂,外交在这一时期是无足轻重的。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主要是清政府推行“闭关锁国”和盲目自大的政策,把外国视为“蛮夷之国”、“藩属之邦”,自己则以“天朝上国”自居,这也难怪有人说,当时的中国“无所谓外交,理藩而已”。 二、鸦片战争后到总理衙门设立之前的外交 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闭关锁国”的大门,清王朝传统的外交体系受到了致命的冲击。为了应付和西方列强频繁的外交交涉,清政府除了派遣“钦差大臣”去全权处理外交事务外,还专门设立了“五口通商大臣”。此职因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通商口岸而设立,设置于1844年,,先后由两广总督和两江总督兼任。“五口通商大臣”实际上负责着五处口岸的对外事务,是一个兼有外交权力的职务。同时,西方列强也在五口岸委派领事,建领事馆。五口通商大臣的职位和职责在性质上已与礼部和理藩院不同,其职位同西方国家派往中国总管五口岸的公使相对等。清政府设置这个职位,反映出外交体制改变的端倪,但又说明清政府不甘于失败,内心里的“蛮夷”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把涉外事务限定在通商之内,而不是政治外交关系。 然而,西方列强并不满足于五口通商,在“修约”要求未满足后,悍然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咸丰帝仓皇逃往热河避难,以奕 为首的留守官员,于1860年设立“抚夷局”,专管对英、法、俄、美等国的外交事

藏区土司制度

藏区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作为国家推行于民族地区的民族自治制度,并不是一朝一夕所致,而是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藏区土司制度形成一方面与中央王朝传统治边的政策有关外,另一方面与吐蕃王朝解体后,吐蕃在藏区的戎边大将,割据一方,地方政治的独立化有密切关系。各地封建领主在发展经济、军事势力的同时,均十分重视扶持佛教、利用佛教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公元十一至十二世纪,西藏佛教各教派相继建立,而且都和某个有势力的家族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政、教结合的局面。藏区的政治力量通过不断的扩张、兼并与组合,在公元14世纪蒙古入据吐蕃前,已形成十几个较大的政教势力。为了治理这个地域广袤,各地因历史、地理发展差异等原因,社会、文化的发展也不完全一致的藏区,中央政府自元代以来在除了逐渐采取多封众建、政教合一的僧纲制度;文武相卫、土流参治的卫所制度之外,主要的一项制度就是因俗而治的土司制度。本文主要以元代以来中央政府对藏区的施政为背景,通过中央政府对藏区逐渐推行土司制度,从土司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深入剖析藏区土司及藏区土司制度的历史渊源和藏区土司制度的基本内容,认为藏区土司制度是中央政府根据藏区的实际情况推行的,其本质与内涵是传统治边政治“因俗而治”和“天下一统”思想在封建时代的终极体现,且藏区土司始终处于依附与扩张这种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中。

在对藏区土司制度的内涵与本质分析研究中,分析了土司制度在西南部和中南部少数民族地区形成于宋代,在藏区正式形成于明代,因为土司制度形成的标志就是其职官名称,而土司制的职官名称包括文职和武职,但他们并非同时形成,在宋代文职土司就已形成,明代才正式形成了武职土司。从总体考察,土司制度正式形成于明代。通过考证研究,根据土司家族(部落)粗略统计,藏区各族土司总计849家,其中藏族土司795家,其他各族土司54家。论文不但从职官制度、承袭制度、奖惩制度、朝贡制度、赋役制度、军事制度、教育制度等方面深入细致的研究了藏区土司制度整体性和个体化特点,而且也分析了藏区土司地区的社会经济形态及土司政治对藏区少数民族的文化变迁的影响,尤其是中央政府根据“土流参治”的行政建制与根据“政治神化”准则构建了藏区的集权统治网络,并且成为藏区土司政治体制构造的一种基本原则与行政模式。在此基础上,论文通过藏区土司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分析了藏区土司分别与中央政府、寺院的政治关系,认为藏区土司政治的最大特点就是土司为了生存,不时依附于某个政治力量,以期乘机扩张自己的势力,尤其是和中央政府之间的政治关系更为复杂,除了实力弱小的土司基本上能效忠于朝廷而外,势力较大或地处偏远的土司们,随着中央政府力量的消长而消长:当中央政府力量强大时,土司们基本上能“瑾守王命”,当中央政府力量弱小或无暇顾及时,便结合周边某些土司或寺院乘机扩大自己的势力。最后,随着社会的发

四川天全土司制度与徒国文化

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亦称“土官制度”。统治者推行土司制度,其目的是“以夷治夷”。土司制度在唐宋时期称羁縻州制度,由中央王朝委任当地首领为府、州、县的文职土官,元朝加强了军事统治,设置宣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等武职土官。明沿袭宋、元制度,并进一步完备了土官的考核、任免、贡纳、征调等制度。 土司制实质上是封建领主制,土官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当地的大领主,掌握着军、政、财权,对农奴有“生杀予夺”之权。土司制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统治机构,治理辖境的政治、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维持土官统治和供王朝征调。经济上,土官是辖境土地最高所有者,实行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经济剥削。文化教育方面,则不准土民读书和参加科举考试。 明代为土司全盛时期,明末清初土司制度走向衰落,清王朝在雍正六年(1728)大规模的“改土归流”,统治天全达790年的土司制度至此结束。 建置沿革 隋大业二十四年(618)唐王朝建立(618—907)。高祖李渊在平定巴蜀后,于武德元年(618)改临邛郡为雅州,领严道、名山、扬启、芦山、灵关、依政、临邛等十六县。同年割依政、临邛、蒲江、临溪、火井五县置邛州,割江源、阳山二县置登州,灵关即今宝兴县灵关镇,扬启今天全县,至贞观元年(627)年撤消,为时九年。天宝元年(734)年改雅州为芦山郡,肃宗乾元初又复为雅州,共辖六个县、四个兵镇和五十七个羁縻州。其中和川镇在今县城西,始阳镇在今始阳镇,安国镇在今多功乡,灵关镇在今宝兴之灵关镇。 唐代中叶以后,朝廷统治力量削弱,镇兵废弛,逐渐形成藩镇割据。公元八八O年黄巢起义进军长安, 次年唐儒宗逃往成都,建立逃亡政府。这时雅安地区一带时有叛乱发生,唐军江南临江府人高卜锡和太原人杨端先后率部西征, 进入天全地区, 从此停留下来, 高部以现始阳、新场一带为据点;杨部以现城厢、老场一带为据点, 各自扩充实力, 逐渐控制了天全全境和现宝兴、芦山、荥经的一部份地方, 进而扩大到今泸定、康定一带, 形成割据局面。从此高、杨二土司统治天全, 沿袭至清代。 《天全州志》载江南临江府人高卜锡以军校从从征西路有功, 留镇和川。太原人千牛卫杨端, 随军入蜀,后以军功留镇。《雅州府志》载杨氏副招讨世祖杨端以千牛卫怠从僖宗幸蜀,也于六番招讨司境。昭宗嗣位,命与高氏分土而治。 唐末五代时期,公元九O七年唐亡,王建称帝成都,史称前蜀。公元九三四年孟知祥据成都称帝, 史称后蜀, 直至公元九六五年结束。在前后蜀统治期间, 建置一如唐制,无所更变。后蜀时, 高卜锡之孙高襄〈阁藏〉和杨端后代杨夹矢率众旧附,受封碉门、黎、雅、长河西、鱼通、宁远六军民安抚司, 高土司建土署于始阳,杨土司建土署于碉门,正式开始了天全的土司统治。 载《天全州志》、《芦山县志》、《雅州府志》: 及天全境内高杨土司有关碑记。蒲孝荣氏考证:后蜀置碉门安抚司,在今天全城关镇西。 公元九六0年,宋太祖赵匡胤称帝, 于公元九六五年灭后蜀,将四川纳入版图,仍置雅州

海关概论

目录 绪论 第一章海关起源和古代海关机构 第一节海关起源 第二节我国古代沿海海关 第三节古代海关管理的特点 第二章中国近代海关 第一节鸦片战争的爆发与海关主权的丧失第二节近代海关制度的确立 第三节海关税务司制度的性质和历史作用第四节中国人民收回海关主权的斗争 第三章现代海关 第一节新中国海关的筹建 第二节新中国海关的成立 第三节新中国海关的运行 第四章海关职能 第一节政府及政府职能 第二节海关与海关职能 第三节海关基本任务 第四节海关工作方针 第五节海关职能拓展 第五章海关权力 第一节海关权力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海关权力的内容与适用 第三节海关行使权力的制约第六章海关法制建设 第一节海关法制建设概述 第二节海关法律体系 第七章海关行政管理体制 导言:行政管理体制概述 第一节中国海关组织机构 第二节中国海关领导体制 第三节香港、澳门海关 第八章海关队伍建设 第一节海关干部队伍的组建与管理 第二节海关干部教育与培训 第三节准军事化纪律部队建设 第四节海关职业精神 第九章海关国际交流合作 第一节中国海关与境外海关的交流合作第二节中国海关与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第十章现代海关制度

绪论 海关是一个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是依据法律,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进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海关是由国家设立,代表国家专门在进出关境环节对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 海关的发展 1、奴隶社会:海关机构和海关制度都是不健全的,海关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奴隶逃亡和外敌入侵,海关机关带有强烈的军事色彩。 2、封建社会:逐步健全海关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巩固封建制度,同时也为满足封建统治阶级的奢侈消费服务。 3、资本主义社会:建立起周密的进出境管理制度,主要执行保护关税政策,海关成为推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有力工具。 4、社会主义社会:新生事物,结合具体情况,不断探索和改进。第一章海关起源和古代海关机构 第一节海关起源 ●海关起源的实质 是否具备海关本质特征。包括国家机构、国境(边境)、货物与货主及管理职能的性质等基本要素。 ●关于古代关税的征收 征收关税始于春秋时期,古籍中出现了许多有关“关市之征”的记录。关市指的是边境的“关”和国内的“市”。 ●关于古代海关管理思想的萌芽 关市之征 关市省征最早主张并实施关市省征政策的是春秋初期齐国的管仲。 关市重征战国时期以秦国政治家商鞅为代表,信奉 "法治"的新兴地主阶级以加重关税为经济手段,限制商贸活动,促进封建农业的思想主张及其施政措施。 ●对先秦设关意义的评价 先秦设关,虽然制度尚不健全,但已执行类似今天海关的某些任务。在设关地点(境上为关)、重视检查(关讥而不征)、执行禁令(关执禁以讥)、轻税政策(关市省征)、监管进出关境的货物与人员以及和边防、军事机关关系密切等方面,对后代的陆地边关和沿海海关制度均有重大影响,是我国海关机关和海关制度的起源。 ●关于宋辽夏金时期的榷场制度 榷场是控制边境贸易、提供经济利益及安边绥远的场所。榷场大多设在边境要地,榷场贸易主要在政府的严格控制和军事协助下进行。

中国土司制度

中国土司制度 一、土司制度简介 土司制度起源于“羁縻政策”,在秦、汉肇始时,不过略微管束,加以笼络,使之不生异心而已;至唐、宋时,才渐次趋于强化。至元代,元王朝在总结历代封建王朝特别是唐、宋以来推行的羁縻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施行“蒙、夷参治”之法,官有“流、土”之分,于是开始了土司制度。到明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王朝统治的深入,土司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并达到了鼎盛时期。及清代,少数民族地区地主经济兴起,土司制度对于社会发展渐次起着阻碍作用,自是土司制度始行崩溃,并在清代中期以后逐渐消亡。土司制度曾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持民族地区安定、促进社会发展、巩固边防等方面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土司制度毕竟是“封土封疆”世袭统治的残余,残酷剥削压迫人民,愈来愈腐败,故终于在历史的长河中消亡。 二、元明清时期的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出现在元代。元朝在统一全国后,开始在南方民族地区普遍建立土司统治。由中央派蒙古官员达鲁花赤进驻各级地方政府,实现对多民族汉族的统治,在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也 有达鲁花赤与土官共治。元朝土司制度统治的具体方法有如下几点: 第一,设立各种土司职务。元朝土司官职大者有宣慰使、宣

抚使、安抚使、招讨使、长官司诸职。 第二,任用各民族中的豪酋为各级土司土官。元朝比较广泛的任用南方民族的豪酋为土司土官,从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长官司到路、府、州、县的长官大多以各民族中的豪酋担任。 第三,明确了土司的义务。元朝对所任用的土司都规定必须向中央王朝尽一定的义务,贡赋包括朝贡和纳赋两项内容。 第四,规定了土官的信物、承袭、升迁、惩罚的制度。元朝对土司的管理,从土司的任命、承袭、升迁到对土司的惩罚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以上反映出元朝的土司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只不过处在土司制度的初期阶段而已。明朝才是土司制度完善的时期。 明袭元制,并大为恢拓,将图司制度发展成为一种完整的制度。基于南方各民族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民族封建农奴制分散割据的特殊情况,加之各民族豪酋的长期统治,采取“以夷制夷”为特点的土司制度。 明代是土司制度成熟的时期,主要有两个标志,一是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士官职衔,一是改元代单纯的怀远、安抚为驾驭。 土司职衔的确立。元代虽然设立了土司制度,但是没有单纯的为土司设官职,土司和流官都可担任。明政府完善土司制度的首要一点,就是分别土流,专门设置了区别于流官的土司职

明代教育管理制度研究

明代教育管理制度研究 篇一:明代黄册制度研究综述 明代黄册制度研究综述 明朝的户口制度 自秦始皇迄清朝灭亡,在漫长的两千多年中,中国都是实行君主专制主义集权的政治体制,国家的权力归于皇帝,皇权至高无上。经过汉、唐、宋、元以来的不断完善,到了封建社会晚期明代,皇权进一步强化,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诸大权,皆由皇帝一人独断。君主极端专制主义至此最终确立。这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君主专制集权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变化。 但是,这种发展和变化,并没有改变皇权存在的物质基础。这个基础就是人户和田土。任何一个政权,一旦失去它们,就势必无法生存。 管理户口和田土,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事关军国大计,非抓不可。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与历代封建帝王一样,从一开始就深刻地认识到这项工程的极端重要性,对户口和田土问题始终常抓不懈。并为此颁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以及相应可以具体操作的方法和规程,以确保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与

徭役征发,巩固皇权统治。户口,包括户数和口数。这两个数字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至关重要的。 在以农为本的封建时代,户口的升降影响更大。它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实力的增速,而且被看作是国势盛衰的象征和标志。因此,户口制度历来都受到高度重视。在封建国家制定的各种典章制度中,户口制度往往置于首要地位(在官修的“正史”中,户口常常列为经济政策《食货志》的首篇),并付诸实践,时时命官进行普查登记、核定册籍,实行层层管理,措施亦颇为严密。明朝的户口制度,承上启下,既有历史的继承,又有时代的更新,从而形成自己的特色,在中国古代户口建设史上占有重要地位。这个制度肇创于明太祖朱元璋。而后,列圣承业治国,虽然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代有增损,但其基本框架和根本原则,终明之世并无改变。明朝户口制度的中心问题是千方百计控制人户与土地,强制农民大众为封建国家交纳赋税,提供劳役。主要有以下几项内容。 第一节建立户帖户籍 户贴制的颁行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普查登记的国家,户口制度源远流长。根据史书记载,这个制度在秦朝以前已经实行。及汉代,设有专官管理户籍。唐、宋两代,户籍编制工作日臻严密,开始划分户等。元朝统治之日,户口类别的划分更为细致,有民户、军户、匠户、站户、医户、盐户、窑户、儒户等各种户别。此外,

贵州土司制度的演变过程

贵州土司制度的演变过程、特点和对历史发展的影响 贵州来源 贵州一词,与夜郎竹王关系密切,元代,贵州版图逐渐形成,明永乐年间正式建省,贵州全省“皆土司”,在全国很有代表性。前人研究贵州之名的来源有三种说法:伊始唐朝建立的矩州,因水流如矩得名,又因少数民族语转成贵州,元因之得置贵州,二是由贵竹音转成贵州,三是因山得名,“贵山,府北二里,入蜀之道,一名贵人峰,贵州之名以此”。贵以贵山得名。唐为黔中道;宋属夔州路;元属湖广行省;明置贵州土司,是为贵州得名的开始,后置贵州布政使司;清改贵州省,省名至今未变。 贵州地理位置 贵州简称"黔"或"贵",是一个山川秀丽、气候宜人、资源富集、民族众多的内陆山区省。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靠湖南,南邻广西,西毗云南,北连四川和重庆,东西长约595千米,南北相距约509千米。全省国土总面积176167平方千米,占全国总面积的 1.8% 。贵州地貌属于中国西部高原山地,境内地势西高东低,自中部向北、东、南三面倾斜,平均海拔在1100米左右。 贵州历史文化背景 贵州省因其境内有贵山而得名。夏之前称"赤水"。战国时期为楚国黔中地和夜郎、且兰等地。秦属黔中郡、象郡、巴郡、

蜀郡和夜郎国。汉属荆州,益州。唐分属黔中、剑南、岭南等道,其中黔中道为今贵州省大部分区域,故而贵州有"黔"的简称。宋属夔州路,"贵州"名称始见于文献。元代分属四川、湘广、云南三行中书省。明洪武十五年(1382)设贵州都指挥使司,明永乐十一年(1413)始建贵州行省。清代沿用明制。全省设4个地级市,3个自治州,2个地区。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全省有49个民族成份,少数民族成份个数仅次于云南和新疆,居全国第三位。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7.9%。贵州旅游资源丰富,被誉为天然"大公园"。特殊的喀斯特地质地貌、原生的自然环境、浓郁的少数民族风情,形成了以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交相辉映的丰富旅游资源。 土司制度的建立 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治理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也是研究相关少数民族史和地方史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在中国边疆史地研究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它是羁縻制度(羁縻政策的实际意义是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的统治,是通过少数民族酋领来实现,封建王朝授封少数民族的酋领一个官职称号以后,只要他们对朝廷表示臣服就行了,王朝不过问其内部事务。)的继承和发展。

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与思路

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与思路 2014年12月24日16:43 来源于财新网 宋杨| 文 进入21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城市中外来人口无法享受迁移地的公共服务,是对社会公平的严重损害,是制约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主要因素。户籍制度改革似乎已经成了包括学界、政界、媒体界等社会各界的共识。然而,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却雷声大、雨点小。迄今为止,农民工和外来人口的主要迁移地仍然设立严格的入户门槛,对外来人口的公共服务歧视并没有改变。究竟是什么原因制约着户籍制度改革?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何如此之难? 户籍制度改革的难点 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首先,户籍管理上严重分权,权力主要集中在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并没有很强的改革动力。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户籍管理的职能从国家划归地方,地方政府可以在其管理权限内制定当地的户籍政策。通常情况下,各省制定省内户籍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各地区依据总的指导方针制定各自的户籍政策。例如,北京市政府有权决定当地的落户条件,以及外来人口可以享受到哪些北京市的公共服务。这样一来,地方政府会从当地的切身利益出发,给那些高学历、高收入、高资产的群体北京户籍,因为这些人能给当地带来更大的经济贡献。而向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或者允许大量农民工落户当地,并不符合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换言之,尽管社会各界对户籍改革的愿望很强烈,但是真正有权利改革的地方政府并没有改革的动力和激励。 其次,巨额的改革成本对各级政府的财力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抑制了户籍制度改革的速度。人口的市民化需要巨大的财政投入。2011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在重庆、武汉、郑州和嘉兴四个城市进行了实地调研,对农民工融入城市的具体成本作过测算,包括各类社保投入、

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土司制度的建立及其历史贡献 陈绍举 [摘要]土司制度是在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自元朝开始实行的对经济社会发展落后的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以夷治夷”的政治制度。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它的建立顺应了历史潮流,在一定时期内推动了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的团结和社会的繁荣进步,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关键词]土司制度建立历史贡献 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但是,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范围,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范围。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范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 “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羁縻”的含义,按照《史记·司马相如传·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设立“羁縻”制度的统治者们,内心深处只把西南各族群众当作牛马。“羁縻”制度就是用马络头和用牛牵绳把西南各族群众的头给以络住,鼻子给以穿上绳子。在“羁縻”制度下,各少数民族群众是牛马,土著王、侯、邑长是络头和牵绳,主人则是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马络头和牛牵绳都是约束和牵引马、牛的,马套上络头、牛穿上牵绳后,只准规规矩矩,不准乱说乱动。也就是说,王朝统治者为了达到政治上统治、经济上剥削西南少数民族群众的目的,必须通过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而西南少数民族中的奴隶主、部落贵族为了继续保持其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又必须和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勾结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西南各少数民族就要受到王朝统治阶级和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的双重压迫和剥削。 土司制度的源头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羁縻郡县制到了唐代改为羁縻州府县制。此时,王朝开始利用地方土著中的贵族分子担任羁縻州府县的首领,给予各种官职名号。如武德四年(公元618年)牂州蛮首“谢龙羽遣使朝贡,授龙羽牂州刺史,封夜郎郡公”。如此等等,为元朝以后土司制度中官阶的建立开创了先例。 元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开始建立土司制度,当时只在四川、湖广、云南等行省设置土司机

清代朝贡贸易研究述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18736035.html, 清代朝贡贸易研究述评 作者:陈佳炜 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9期 摘要:朝贡制度作为中国古代中央王朝与外交往的重要制度,朝贡制度的历史由来已久,从商周时期的“内外服制度”作为朝贡制度的雏形,到了汉代与“蛮夷”民族之间逐步建立起了朝贡关系,唐代走向发展和成熟,而到了明清两代,特别是明代,该体系发展到了完全成熟时期。对于明清发展到顶峰的朝贡贸易制度,个人认为,清代朝贡与明代朝贡虽有不少相似之处,但是也不能混为一谈,清代的朝贡制度是对明朝制度的沿袭,但同时我们应看到,清朝统治者在沿袭明朝的朝贡制度时,也有自己突出的特点。因此研究清朝朝贡制度也成为了许多学者研究的重点。对清代朝贡制度研究主要的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从整体上从制度层面进行研究,而另一个是从清朝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朝贡关系进行研究。 关键字:清代朝贡朝贡制度研究述评 一.在整体上研究朝贡制度的: (1)著作类,李云泉的《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李云泉博士在这本书中阐述了中国古代朝贡制度的起源、发展与转变,其中尤其的着重讲述了明清两代的朝贡制度,以及在朝贡体系下的对外交往与贸易,也给我们研究朝贡制度提供了一个详细又新颖的视角。魏悦的《中国对外贸易思想的发展与演变》中,以中外贸易关系为切入点,提出了朝贡贸易的核心是建立“天朝礼治体系”,以来实现儒家思想中的四方来朝的理想。董俊峰的《中国文化专论》一书中的中的第八章《朝贡制度与中国古代的对外关系》,对朝贡制度的建立、发展、完善、鼎盛与衰落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论述,认为朝贡制度体现了了儒家文化的内敛性和中国皇帝的虚荣心,对朝贡制度的观点新颖。 (2)论文类,国内的学者伍庆玲的《朝贡贸易制度论》认为朝贡贸易作为维系古代中国与东亚和东南亚国家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延伸和外交思想的体现。这篇 文章联系历史学和国际贸易的相关知识,客观评价了朝贡制度的优点与不足。简军波的《中华朝贡体系:观念结构与功能》,在文中提出了朝贡制度的意识形态方面由三个方面构成,分 别是儒家思想、天下观和华夷观构成,其功能则是增进对外交流维护周边地区的稳定,最终使得东亚地区形成了儒家文化圈。张锋的《解构朝贡体系》这篇文章从提出关于朝贡体系这一范式的基本性问题出发,尝试指出挑战这一范式的理论和实证基础,从而使得古代东亚国际政治研究能超越朝贡体系的束缚,建立更加完善、更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周方银的《朝贡体制的均衡分析》,这篇文章从动力机制的角度,对朝贡体制的均衡及其稳定性进行了分析。分析了朝贡制度的内在逻辑机制。 论文类的文章还有喻常森的《试论朝贡制度的演变》,这篇文章着重介绍了朝贡制度的演变历程,从秦汉的兴起直到清朝的消亡,并将消亡的原因归结于西方列强的入侵。李云泉的

“第四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述要

“第四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 际学术研讨会”述要 关于《“第四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述要》,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主办,由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广西河池学院、柳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广西来宾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和广西忻城县人民政府联合承办的“第四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14年8月19-22日在广西忻城县隆重举行。本届“中国土司制度与土司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的主题是“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 下载论文网 8月20日上午,研讨会举行了隆重的开幕式。开幕式由广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院长周长山教授主持。中共广西忻城县委书记谢大研、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所长卜宪群研究员、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张希清教授、国家清史研究会编纂委员会副主任马大正研究员、中国明史学会会长商传研究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院长刘曙光研究员、贵州省人大副主

任傅传耀出席开幕式并讲话。 来自美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来自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河南、甘肃、青海、内蒙古、西藏、云南、贵州、四川、湖南、湖北、广东、广西等16个省、市、自治区的20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开幕式,共有9位专家作了主题发言。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副主席、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郭旃在“世界文化遗产的现状与思考”的发言中,强调“土司制度在中华民族大一统国家形成、巩固、发展过程中一个确切的历程、作用和意义,土司制度的物质文化遗产的全景图,它的发展、沿革、保存状况、类型、代表性要素、组合方式与周边的国家和地区有何关联?土司制度所体现的文化交融、民族关系的演进,在世界历史进程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地位和意义”有待于专家、学者坚持不懈的努力,为土司申遗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建筑历史研究所“中国少数民族建筑遗产保护预研究(课题负责人:陈同滨)”课题组李敏在“中国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现状分析”的发言中,“以地理文化区域为基本划分方式、以主题框架对应的遗存类型为参照指标,同时再加上人口、历史政权等参照体系,从而为我国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一个重要的缺口分析”;中央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苍铭在“从申遗看土司制度研究存在的问题”的发言中,强调“申遗文本编制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学术研究不充分的问题,也是

清代蒙古史料综述

清代蒙古史料综述 在清代,蒙古族作为王朝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合理的处理与蒙古的关系一直是清王朝比较重视的政务。清代大多数官方文献都是满、蒙、汉文并行。因此有清一代有关蒙古的史料是相当丰富的,且有关记载是比较有系统性的(不像明代那么零乱残缺)。此外,由于蒙古在政策、生活方式等方面与清有特殊的关系,还有许多针对蒙古的专门文献。 一、基本汉籍史料 《清实录》,全称《大清历朝实录》,4300余卷,系清代历朝的官修编年体史料汇编。全局总目、序、凡例、目录、进实录表、修繁官等51卷外,计有《满洲实录》8册(不分卷)、《太祖实录》10卷、《太宗实录》65卷、《世祖实录》144卷、《圣祖实录》300卷、《世宗实录》159卷、《高宗实录》1500卷、《祖宗实录》374卷、《宣宗实录》476卷、《文宗实录》356卷、《穆宗实录》174卷、《德宗实录》597卷,以及《宣统政纪》70卷。 《清实录》的取材范围广泛,统治者有关实录的具体规定多达100多项,包括朝廷大典、帝王巡幸、政纪朝纲、百官除授、军政方略、封疆建置、人口户丁、少数民族、天文历法等众多方面。按照清廷的规定,实录均以满、蒙、汉三种文字抄写。这些实录抄本,现在都收存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辽宁省档案馆。 《清史稿》民初赵尔巽(1844—1927)主修。529卷,包括本纪25卷,志135卷,表53卷,列传316卷。记载清太祖努尔哈赤在赫图阿拉建国称帝至宣统三年(1616—1911)清朝296年的历史。 《清史稿》对有关清代的大量史料进行了初步整理,基本反映了清代重要史事,为研究清史提供了方便。但参与修史者多为清朝遗老,他们站在清朝统治者的立场叙述清朝的历史,书中贯穿着反对民主革命、颂扬清朝的封建正统思想。加之仓促成书,未做统一审订,致使前后矛盾,繁简失当,年月、事实、人名、地名的差错、遗漏、颠倒等现象严重。总之,它不是一部好的史料书籍,但它是

关于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对土司制度的几点看法 土司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王朝对境内的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它标示着少数民族地区的地方政权的存在。在我国的民族史和地方史的研究中,土司制度的研究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 一、土司制度研究综述 我国学者对土司制度的研究开始很早,有学者从我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和方法上将20世纪的研究分为两个时期,即20世纪前40多年为初创时期,后50余年为发展时期。①学者们的研究总体集中在四个方面。 第一,总论性研究。这其中主要涵盖两个方面的问题:土司制度形成的时间和含义研究;关于土司制度的评价。 首先,关于土司制度形成时间和含义的研究。尤中提出:“土司制度最早产生于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在‘西南夷’地区设置郡县的同时,仍封夜郎王、滇王为王,句町、漏卧的部落酋长为侯,这些土著的王、侯就是土司。”②王钟翰认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的地方政治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疆民族聚居区和杂居地带实行的一种特殊的统治制度”,其“渊源甚早,起于秦汉,中经魏、晋、南北朝、隋、唐、宋时期的不断变化,至元代正式形成为土司制度,明代则臻于完善,清代改土归流以后始日趋衰微。”③P734白耀天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中央继羁縻制之后在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制度,它确立于元代并盛于元代,在明朝开始走上末路。④⑤张永国则认为土司制度是封建王朝同志南方少数民族重要的政治制度,是封建王朝制定的一套管理土司的制度,它形成于明代而非宋元。⑥于玲将土司制度界定为“我国封建社会晚期中央王朝对境内的一些特殊区域,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采取的一种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质的管理制度。”⑦ 在对土司制度的含义的研究中,学者们也广泛的探讨了与土司制度相关的概念。(1)土司与土官。有的学者认为,土司和土官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出现时间、内涵两个方面的差异。⑧张永国认为土官泛指针对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分封当地“土酋”的世袭之官;土司主要是指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地区分封的宣慰司、宣抚司、长官司等各司的土官⑨。此外,白耀天、史继忠、曹相等学者也分别著文论述过二者之间的关系。(2)土司制度与羁縻州制。王钟翰认为,土司的设置,在于羁縻。即源于中央王朝最早实行的羁縻政策。秦在统一全国后,在南方民族地区设立“道”的特殊行政机构。汉沿秦制,继续推行郡县统治之法,仍令其君长治之,这实际就是土司制度的缘起。⑩P734-736张永国认为土司制度与羁縻制度都属于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都具有世袭 ①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02(5) ②转引自龚荫20世纪中国土司制度研究的理论与方法思想战线2002(5) ③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④白耀天土司制度确立于元代说广西民族研究1999(4) ⑤白耀天土司制度盛于元衰于明论贵州民族研究1999(4) ⑥张永国关于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04(12) ⑦于玲土司制度新论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4) ⑧杜玉亭土官土司两类说考疑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04(12) ⑨张永国略论土司制度的演变转引自贾霄锋二十多年来土司制度研究综述中国边疆史研究2004(12) ⑩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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