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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2.04.09

•【字号】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

•【施行日期】2002.06.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兰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已报请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4月9日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加强城市重点区域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重点区域内制定城市规划,实施规划管理,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

(一)兰州市第三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区;

(二)黄河兰州市区段及其两岸地区;

(三)主要的城乡结合部;

(四)南北两山面城部分;

(五)城市主要出入口;

(六)重点绿地和公园;

(七)广场、于道及主要道路交叉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重点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点区域的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重点区域内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突出兰州的山水城市特色,在城市设计中重点突出天际轮廓线、建筑形式、建筑色彩等。

第六条重点区域内的各项规划和城市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重点区域内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规划要求

第八条在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时,退规划主干道红线:多层不少于6米,高层不少于10米,重要公共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适当增加。建筑物退四周地界,按国家规范规定的建筑物间距的一半控制。

第九条重点区域内的住宅建筑及其他建筑间距除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敷设和建筑保护等规定外,必须保证建筑物的日照间距,具体要求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条在重点区域内沿城市主干道及广场周围建设,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应临道路或广场设置绿地和开放性空间。

第十一条重点区域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立面造型应符合街景规划,外墙面和屋顶应按规划部门的要求进行装饰和绿化。建筑物长度不宜超过80米,住宅的单元出入口不得临街,确需设在临街一侧的,建筑物必须后退道路红线10米以上。

第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公园周围应修建通透性围墙。围墙退规

划道路红线不少于0.5米,高度不超过1.8米,退出部分应进行绿化。

第十三条金城关、白塔山、中山桥北侧、白云观等文物古迹周围,不得修建与旅游、商业、服务业无关的建筑。金城关回民中学至烧盐沟之间的建筑应以低层为主,其建筑体量、造型、风格色彩应与白塔山公园古建筑群相协调。

第十四条黄河兰州市区段两岸、市区主干道两侧及广场、公园周围的建筑,应进行夜景亮化,夜景亮化设计要与建筑设计同时进行。

第十五条黄河兰州市区段两岸、市区主干道两侧及广场、公园周围的商业建筑应设置精致和谐的橱窗式广告,楼面及屋顶广告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整体形象。

第十六条在重点区域内的供电、通讯管线建设应地下敷设,现有的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

严禁向黄河内开设新的污水排出口。现有排向黄河及河洪道的污水排出口,必须逐步改造,实行雨污分流。

第十七条南北两山面城部分应以绿化为主,不得在坡地和小于1000平方米的台地上建设与绿化无关的建筑,1000平方米以上的台地上的建筑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总台地用地面积的20%。所有建筑应依山就势,以低层园林式小品建筑为主,不得破坏山体的轮廓线,建筑形式、风格、色彩应与周围景观协调统一。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重点区域内从事挖砂取土、采石、填围水面、堆弃废渣和垃圾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九条在规划绿地、公园、广场、河洪道内严禁修建与绿化、公园、广场、河洪道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河洪道上严禁覆盖建筑物。

在南北滨河路绿化带内禁止新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城市干道两侧和广场、公园、重要公共场所周围,不得修建垃圾台、锅炉房、烟囱、有污染的厂房等影响环境和市容、市貌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在东方红广场周围不得修建与广场性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主要出入口公路两侧20米范围内,除交通附属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在20米范围以外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在市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民(居民)建房、乡镇企业建设等,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所有的建设项目由区、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在重点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微波通道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凡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先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凭副本可按规定办理招投标、开工等手续。工程竣工后,符合规划要求的,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凭正本办理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和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建设、审批、设计、施工行为,由城市规划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对违法建设,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根据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改正、拆除、没收等处罚,或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

凡违法建设未处理完毕之前,不再给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任何新建、改建、扩建手续。

(二)对违法审批,视其情节轻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可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违章设计、施工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重点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应予以拆除:

(一)影响城市道路两侧景观、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建筑退缩地带的;

(二)占用城市广场、南北滨河路绿化带和其它公共绿地的;

(三)影响黄河兰州市区段两岸地区景观的;

(四)影响火车站、汽车客货运站场、机场、客运码头、城市出入口地带景观的;

(五)影响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景观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八条重点区域内已建成的违法建设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缓拆手续,并处以该违法建筑物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缓拆的违法建设工程当国家建设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无偿)拆除。

第二十九条重点区域内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城市规划的,应逐步拆除,不得翻建、扩建。

第三十条影响城市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工程,必须限期改正,并处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对违法建设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止和处理违法建设: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没有副本的,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正本,没有正本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规定的房产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规定的用途一致;

(三)工商、环保、卫生、文化、公安等行政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房屋产权证》并核对其用途,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和《房屋产权证》,或者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

(四)供水、电力、燃气等企业为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性服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没有正本的,不得供水、供电、供气。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拒不接受查处的违法建设单位,可以提请有关管理单位对其违法建设中断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等。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对阻挠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姑息纵容违法建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市市区非重点区域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实施方案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实施方 案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于2015年7月13日获国务院正式批复,《总体规划》的批复实施为我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提供了依据,对于提高我市规划建设水平,增强城市综合功能,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全力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节点城市”,积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统筹城乡的规划体系,充分发挥《总体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国函〔2015〕109号,下简称《批复》)、《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兰州市总体规划批复的意见》(甘政发〔2015〕8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9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国务院《批复》确定的“甘肃省省会,西北地区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综合交通枢纽,西部地区重要的中心城

市之一,丝绸之路经济带的重要节点城市”的城市性质,坚持走“科学发展、集约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紧抓“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战略机遇,全力推进“大兰州”建设,发挥省会城市辐射带动作用,突出兰州在西部大开发和“丝绸之路经济带”中的龙头作用,以《总体规划》批准实施为契机,全面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努力提高城乡规划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为转变城乡发展模式、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有效保护生态环境、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起到积极的引领协调作用,逐步把兰州建设成为国家向西开放的战略平台,西部区域发展的重要引擎,西北地区的科学发展示范区,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消费中心和电子商务中心,历史悠久的黄河文化名城,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的现代化城市。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形成统筹城乡、协调衔接的规划体系。围绕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强化城乡规划在城镇功能、环境生态、产业布局上的引导和空间管控作用,加快构建统筹城乡、协调衔接的规划体系。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

兰州市城市“四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规划说明书 一、城市“四线”规划背景 自2002年至2006年3月,建设部相继发布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四个管理办法,要求对城市绿地,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城市地表水体等用地,划定范围确定界线,进行控制管理。按照以上四个《办法》,城市“四线”的划定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阶段,包括总体规划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目前,兰州市已有的各个阶段规划中,对以上各类用地已做了相应的规划,但没有做专项的“四线”划定工作。 近年来,兰州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大规模的开发建设如火如荼,但却忽视了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侵占市政设施用地、绿地、河道洪道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侵占、拆毁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做法,因此迫切需要对城市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进行控制管理,以法定图则的方式对以上四线进行划定和控制。 2007年9月,我院受兰州市规划局的委托,编制“兰州市城市四线规划”。本次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层面上,对兰州市城市绿线、黄线、蓝线、紫线进行划定,进行统一的控制管理。以上城市“四线”划定之后,将依据建设部所发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依法进行管理,同时,本规划作为城市“四线”的总体规划,将为下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层面的“四线”规划提供上位规划和规划依据。 2007年12月日,兰州市规划局召开了由有关专家和各部门参加的方案评审会,会后,我们根据会议纪要和专家、部门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先本次提交的是修改后的规划成果。 二、总则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1)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4.1) 3、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11.1),《城市黄线管理办法》(2006.3.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2.1),《城市蓝线管理办法》(2006.3.1) 4、《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10)》 5、《兰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 6、《兰州市西固分区规划》、《九州开发区分区规划》《兰州市雁滩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市盐场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彭家坪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兰州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7、《兰州市防汛规划》、《兰州市历史文化遗产规划》、《兰州市绿地系统规

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试行)

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 定(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调整规定。 第二条兰州市中心城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适用本规定。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包括维护和修改。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优化完善的,按照本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内容进行优化完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街区内地块的合并或拆分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的调整; (二)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加,且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

(三)公益性用地的位置置换,并优先实施的,置换后仍能满足服务半径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且不增加公益性设施实施难度的; (四)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且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六)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酒店,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企业经济总部等商务类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七)居住用地调整为其他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并不增加容积率的; (八)红线(道路)、蓝线(河道、水系)、绿线(绿地)、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及紫线(含文保控制线)控制范围微调及相关地块边界进行对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及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九)地块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退让、停车位、附建设施等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城市重要地段和节点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关于《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宁片区AN07-06单元(修改版)》方案公示

关于《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宁片区AN07-06单元(修改版)》方案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订)、《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宁片区AN07-06单元(修改版)》方案进行社会公示,公示规划内容: 一、编制背景 为落实中共兰州市委第十三次代表大会精神,更加有效指导安宁片区AN07-06单元发展建设,加快建设高端商务区和商业主中心,并提高城市建设与管理水平。 二、规划范围 西起桃林路(S554#),东至万新南路(S578#),南起富强路(S595#),北至安宁西路(T514#),总用地面积约 224 公顷。 三、功能定位及规模 紧抓兰州建设新机遇,以生态为基,以产业为核,以精致为要,将规划区建设成为兰西城市群标志性商务商业中心区、甘肃创新发展示范区、兰州城市新中心;规划城市建设用地为222.17公顷。 四、土地使用规划 规划居住用地面积共计56.92公顷;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19.07公顷,;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43.77公顷;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55.77公顷,均为城市道路用地;规划公用设施用地约0.85公顷;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约45.79公顷。 五、规划结构 规划形成“一心、一轴、三片区”的空间结构。 一心:在规划区中部地区,打造集商务办公、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创新服务及生态休闲于一体的综合服务中心,形成城市新中心。 一轴:规划打造沿世纪大道、深安路和银安路创新发展、清新明亮的三角形中央活力轴。 中部核心功能区:以创智商务服务、高端商业服务、共享文化服务等功能为主导,塑造安宁城市中心区域。 西部生态居住片区:依托社区绿地公园和道路系统,构建生态环境宜居、民生设施共享的西部生态居住片区。 东部休闲商住片区:规划依托银安路北侧地铁站建设相对集中的大型现代化商业街区,

5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 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

逐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1.9 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1.10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人防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规划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在土地资源整合中利用上述用地拟建项目的,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上述各类用地不符合已批准规划的,如根据规划实施进度,

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

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4.23 •【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3]第2号 •【施行日期】2003.06.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3]第2号) 《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4月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志银 2003年4月23日兰州市城市规划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黄河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汛和通航安全,合理开采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黄河河道的采砂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内黄河河道(以下简称市区黄河河道)是指:黄河新城大桥以东、桑园峡黄河铁路大桥以西的黄河兰州段河道。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做好市区黄河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市区黄河河道采砂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黄河河道采砂管理的统一监督工作。 市区黄河河道沿河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黄河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黄河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 采砂管理应当遵循有利于防汛排洪、航道疏浚和严格控制、有偿使用、有序开采、保护环境的原则。 采砂不得损坏河道基础设施,不得妨碍和影响河道基础设施建设。市区黄河流域所有排洪道内,禁止采砂洗砂。 第五条在市区黄河河道采砂,应当取得采砂权,采砂权应当以公开竞标的方式取得;但市区黄河航道疏浚中的采砂作业,可以采取议标的方式,由具备条件的航道疏浚养护专业队伍承担。 河道采砂权竞标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9.03.26 •【字号】 •【施行日期】1999.05.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8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甘肃省 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县城必须遵守本办法,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有关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分级负责,专业人员

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辖区和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有关管理工作。 市、区(县)城建、环卫监察机构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规划、环保、交通、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相应投资和经费,组织实施;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和先进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和设施设置标准。 第五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六条城市中的建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等,必须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其外形完好、整洁。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年)-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年) 正文: ----------------------------------------------------------------------------------------------------------------------------------------------------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8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11年8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修改〈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8月13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鼓励和支持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市容貌、环境卫生质量和设施设置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在本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并有权劝阻和投诉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七条城市中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广告标志、门头牌匾等,必须符合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定期清洗、粉刷和修饰,保持其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各类文字用语和图形符号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适应城市对外开放的需要,内容健康,书写绘制规范。 第八条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道、公共场地和设施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2.04.09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号) 《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经兰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已报请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4月9日 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加强城市重点区域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重点区域内制定城市规划,实施规划管理,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城市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区域是指: (一)兰州市第三版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城区; (二)黄河兰州市区段及其两岸地区; (三)主要的城乡结合部; (四)南北两山面城部分; (五)城市主要出入口; (六)重点绿地和公园; (七)广场、于道及主要道路交叉口。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重点区域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重点区域的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重点区域内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突出兰州的山水城市特色,在城市设计中重点突出天际轮廓线、建筑形式、建筑色彩等。 第六条重点区域内的各项规划和城市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重点区域内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章规划要求

日照间距要求

六、兰州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如何控制? 根据中国建筑气候区规划图,兰州市位于北纬36o03′,属于Ⅱ类建筑气候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保证在有效日照时间带(8∶00—16∶00)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照2小时的标准;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Top] 七、楼与楼之间的间距如何控制? 通常说的楼与楼之间的距离主要指住宅楼之间的正面间距,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L=α×H L—日照间距;H—前排建筑高度;α—日照间距系数。兰州市保证大寒日2小时和1小时日照标准的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1.44和1.40。也可采用下表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②、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③、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住宅间距在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与空间环境以及施工安全等要求为原则,确定城市的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 [Top] 八、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是如何控制的? 为保证建筑物人流和车辆的出入、集散不影响城市交通;保证建筑基地内的地下管线的敷设不致占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和建筑基础或地下室的施工不致影响城市道路下的城市管线的安全运营,沿规划路建筑物应按规划后退城市规划道路红线。 《兰州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时,退规划主干道:多层不小于6米,高层不小于10米,重点公共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适当增加。 [Top] 九、建筑物退让铁路线是如何控制的? 为保证铁路运行安全,根据兰州铁路管理部门兰铁房函[1994]115号函,毗邻铁路线拟建建筑应按要求距离退让铁路线,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米。 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Top]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 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9.29 •【字号】 •【施行日期】1991.10.25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1991年10月25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 〈甘肃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县城。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

确定的城市水源地、高压供电走廊、通讯走廊、机场、交通枢纽、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施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推动城市经济发展。新建大中型企业和其他建设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尽量安排在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城市规划必须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依据本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工作。 州(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修正)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1修正) 【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2.02 【实施日期】2021.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18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6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8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6月1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修改〈兰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8月13日兰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指导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草案)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草案)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草案) 一、规划期限和范围 (一)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远景为2020年以后。 (二)规划范围和层次 (1)市域 兰州市市域行政区划范围面积13085.6平方公里。 (2)规划区 规划区范围为:兰州市市辖的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和红古区;永登县的连城镇、河桥镇、树屏镇、秦川镇、中川镇,皋兰县的什川镇、忠和镇和九合镇榆中县的城关镇、和平镇、定远镇、金崖镇、夏官营镇、高崖镇、甘草店镇、连搭乡、马坡乡、小康营乡、清水驿乡的全部行政区划范围;永登县的上川镇和龙泉寺镇、皋兰县的西岔镇和水阜乡的部分地区。规划区总面积5810平方公里。 其中,永登县的秦川镇和中川镇的全部行政区划范围,永登县的树屏镇、龙泉寺镇和上川镇、皋兰县的西岔镇和水阜乡的部分地区为兰州新区规划范围。 (3)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范围为:兰州市区行政辖区内的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的部分地区,以及榆中县的和平镇、定远镇和皋兰县的九合镇的部分地区,面积688.9平方公里。

规划范围与层次图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一)城市发展目标 保持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城乡协调发展,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现代化都市格局基本形成,力争把兰州建设成为国家向西开放的战略平台,西部区域发展的重要引擎,西北地区的科学发展示范区,历史悠久的黄河文化名城。 (二)城市发展战略 (1)动力创新战略:拓展传统产业基地,提升现代服务业中心 依托产业基础,提倡科技创新,推动传统工业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转型,增强优势产业竞争力,丰富和拓展传统产业基地的内涵。强化资源特色,突出文化引领,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高和加强兰州在区域的中心地位和对全省的中心带动作用。形成八大主导产业。 (2)空间拓展战略:推动兰州新区承载产业基地,促进中心城区集聚中心职能 为了保障兰州城市安全和提高节能环保的标准,推动大型产业基地(尤其是西固重化工业)跳出现有城区,在兰州新区寻找新的发展空间;中心城区通过西固重化工业置换、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容扩区获得发展空间,实现区域中心职能的有序聚集。在市域形成双城格局,在兰白经济区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一、规划期限和范围 (一)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1年-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年-2015年,远期为2016年-2020年,远景为2020年以后。 (二)规划范围和层次 (1)市域 兰州市市域行政区划范围面积13085.6平方公里。 (2)规划区 规划区范围为:兰州市市辖的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和红古区;永登县的连城镇、河桥镇、树屏镇、秦川镇、中川镇,皋兰县的什川镇、忠和镇和九合镇榆中县的城关镇、和平镇、定远镇、金崖镇、夏官营镇、高崖镇、甘草店镇、连搭乡、马坡乡、小康营乡、清水驿乡的全部行政区划范围;永登县的上川镇和龙泉寺镇、皋兰县的西岔镇和水阜乡的部分地区。规划区总面积5810平方公里。 其中,永登县的秦川镇和中川镇的全部行政区划范围,永登县的树屏镇、龙泉寺镇和上川镇、皋兰县的西岔镇和水阜乡的部分地区为兰州新区规划范围。 (3)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范围为:兰州市区行政辖区内的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的部分地区,以及榆中县的和平镇、定远镇和皋兰县的九合镇的部分地区,面积688.9平方公里。

规划范围与层次图。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一)城市发展目标 保持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完善,生态环境良好,城乡协调发展,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现代化都市格局基本形成,力争把兰州建设成为国家向西开放的战略平台,西部区域发展的重要引擎,西北地区的科学发展示范区,历史悠久的黄河文化名城。 (二)城市发展战略 (1)动力创新战略:拓展传统产业基地,提升现代服务业中心。 依托产业基础,提倡科技创新,推动传统工业向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转型,增强优势产业竞争力,丰富和拓展传统产业基地的内涵。强化资源特色,突出文化引领,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高和加强兰州在区域的中心地位和对全省的中心带动作用,形成八大主导产业。 (2)空间拓展战略:推动兰州新区承载产业基地,促进中心城区集聚中心职能。 为了保障兰州城市安全和提高节能环保的标准,推动大型产业基地(尤其是西固重化工业)跳出现有城区,在兰州新区寻找新的发展空间;中心城区通过西固重化工业置换、加快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增容扩区获得发展空间,实现区域中心职能的有序聚集。在市域形成双城格局,在兰白经济区形成“一主两副五带”的空间发展格局。[一主:兰州市区(远景包括榆中盆地),区域性综合服务中心;两副:兰州新区和白银市区(含刘川工业园)。兰州新区是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甘肃省实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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