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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2010年选举法修正案

聚焦2010年选举法修正案
聚焦2010年选举法修正案

聚焦2010年《选举法》修正案

市司法局 2011-10-08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选举法最早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四次修改。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有必要在深入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法进行适当修改。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2747票赞成、108票反对、47票弃权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符合中共十七大精神,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符合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的意义。

选举法修改的八大亮点

◆亮点一: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现“同票同权”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此次选举法修改最吸引人的地方。自1953年以来,中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1到4∶1。有人将此形象地称为“四个农民等于一个城里人”。新修改的选举法则第一次将这一比例规定为1∶1,法律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

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可以说,此次选举法修改体现了“三个平等”的原则:人人平等,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地区平等,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能按比例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民族平等,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亮点二:确保基层代表数量,解决“官多民少”现象

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针对这一问题,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亮点三:保护选民自由表达,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投票是选举过程的关键环节。虽然此前选举法规定了无记名投票制度,但在选举实践中,无记名投票并不能完全保证公民权利的自主行使。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亮点四:“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的现象不会出现

2008年,“亿万富翁”梁广镇同时担任广东云浮市和广西百色市两地人大代表的相关报道曾引起广泛关注。社会各界对这一情形是否适当众说不一。新修改的选举法对这种现象给出了明确的说法:“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亮点五: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不是可有可无

“我虽然选了他,但我并不了解他。”由于对代表候选人基本情况不了解,经常有选民发出这样的抱怨。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新修改的选举法特别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而此前的法律只是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亮点六:保障依法选举,加大“贿选”等查处力度

针对基层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况,新修改的选举法特别增加了一条有针对性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同时,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新修改的选举法增加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亮点七:增设“选举机构”专章,明确选举委员会职责

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新修改的选举法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亮点八: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人大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针对选举法实施中的这一问题,新修改的选举法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同时还明确,“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选举法修订

?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了两部选举法(1953年与1979年),作过五次修改(含1979年对1953年选举法的修改以及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对第二部选举法的修改)、一次补充(1983年)。经过“二”、“五”、“一”变迁,中国的选举制度在民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方面逐步有了发展,从而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国家权力。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中,规定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并规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与此同时,在修改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选举法》,即当代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 ? ?与1953年的《选举法》相比,新《选举法》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的变化: ?①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 ?②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③将原规定的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改为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④将原规定的按选民居住情况划分选区,改为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⑤将原规定的只有不属于党派、闭体的选民或代表才能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改为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⑥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难以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可以进行预选; ?⑦将原规定的候选人以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改为须获全体选民或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 ?⑧规定每个少数民族至少要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 ?1982年:《选举法》第一次修改1982年12月10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较小的修改。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改1986年12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会议重新修改和补充了1979年《选举法》的规定,但不涉及《选举法》的基本原则部分。修改后的一些规定,是为了便于1987年底以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权机构建设。修改稿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主要包括: 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确立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办法,而之前的规定是每次选举都普遍进行选民登记,耗时耗力;“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而修改前的规定为“三人以上附议”;缩小了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规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仍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而修改前的直接选举差额幅度为二分之一至一倍。有关直接选举的这些修改,来自地方人大常委会提议,其后果在于控制产生更多的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使直接选举的组织者、管理者“便于” 进行选举,但它也有另一个显而易见的后果,就是削弱了选民政治参与的力度,降低了直接选举的民主性、竞争性。 ?⑨规定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等等。预选的规定也是一例,在确定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字体:大中小】【时间:2012-12-05】【稿源:卧龙村】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 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直接提名包括: 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确保换届选举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本村第八次村民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其中妇女委员1人。村民委员会主任正式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比应选名额多1人。 二、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实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 三、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并接受县、镇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五、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为2013年1 月13日,选民登记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20日。 六、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包括户籍在本村的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⑴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⑵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⑶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选民的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33号 发布日期: 2015.08.29 实施日期: 2015.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权力机关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040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0827]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0)[2010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0修正)[201010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2015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修正)[20150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换届选举法律法规

人大换届选举法律常识 人大换届选举法律常识 1. 怎么换届选举人大代表? 《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 2. 我国的哪些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什么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怎么进行选民登记?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4. 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如何领取选票?各选区应怎样进行选举?《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5. 怎样确定选举或选票是否有效? 《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选举有效。 6. 破坏选举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 按照选举法所列,破坏选举行为主要表现为:(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的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 7. 对于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人员应当如何予以制裁? 有选举法所列破坏选举行为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人员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以选举法所列破坏选举行为应选代表的,其当选无效,由选举委员会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五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XX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办法(草案) (2012年3月14日大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南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大会选举XX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1人,XX镇人民政府镇长1人,副镇长3人,人大主席团成员6人。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都可以提出候选人。代表联名,可以在本代表团内联名,也可以和其它代表团的代表联名。十人以上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时,应充分尊重代表个人意见,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求他人签名,也不得对同一被提名者重复参加联名;如果被提名人同意撤回提名,其所提候选人即可不列入候选人名单;如果被提名者本人表示不愿意被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如果提名人不同意撤回提名,则仍应将其所提候选人列入候选人名单,同时向代表说明本人不愿被提名,请代表考虑。对不符合程序的提名,大会主席团不予受理,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第三次主席团会议之前。 四、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镇人民政府镇长可以

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五、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候选人和人大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必须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镇人民政府镇长候选人、副镇长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大会主席团应实事求是地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发、传送有关候选人的各种材料,否则,应视为违法。 七、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选举镇人大主席团主席(1号选票)、镇人民政府镇长(2号选票)、副镇长(3号选票)、人大主席团成员(4号选票)。选举采取1次发票,1次投票,分别计票。选举设1个票箱。 八、参加选举大会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才能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是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选举结果不足应选名额时,是否进行第二次选举,由大会主席团研究决定。 九、选举大会设总监票1名,监票2名,总计票1名,计票2名。总监票、监票必须是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计票人员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监票人员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所有在本次大会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和计票人。 十、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

《选举法》修正后的有关规定

《选举法》修正后的有关规定 2004年修正的《选举法》是11章53条,今年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3月14日修正后的《选举法》是12章57条,现行的《选举法》从1979年制定到现在已经进行了五次修正,这次修改主要是从以下12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1、充分体现平等原则。 过去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农村人口4倍于城镇人口。而修改后的选举法,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修改后的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2、增强代表的广泛性,确保“一线”代表数量,解决“官民比例”失衡。 此次的选举法修正案增加了保证“一线”代表的规定

(选举法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 这次修改选举法则从制度上保证了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这样规定有利于在国家、地方和基层重大事务决策过程中,更充分地听取来自基层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反映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 3、对选举机构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对其产生、回避、职责进行了明确。 修改后的选举法增加了一章就是增加了“选举机构”专章为第二章,进一步细化了选举委员会的六大职责(选举法第十条):一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是确定选举日期;四是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是主持投票选举;六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年修改)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1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确定。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应当依法进行。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本村解决;村解决有困难的,由乡、民族乡、镇予以补助。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县(市、区,下同)和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办事公道。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民族乡、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修正)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16修正)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8.03 【实施日期】2016.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7月10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通过1987年2月8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通过根据1989年9月22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订199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次修正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次修正根据2007年3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

定》第七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八次 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解放军驻辽宁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单独进行选举。 第三条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四条选举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不足部分,由上级财政适当补贴。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县(含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下同)、区(指市辖区,下同)和乡(含民族乡,下同)、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区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六条县、区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七人组成,乡、镇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三人组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简介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 《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半个多世纪以来,《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支柱,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我国目前的选举法律不涵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也不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前者主要由政府组织法(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后者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因此,我国目前还缺乏规范各种不同类型选举的统一的选举法。 现行《选举法》的核心是规范人大代表的选举,对《选举法》的回顾介绍也将以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为核心。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此次制定通过《选举法》,是在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在普选产生正式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前,由政协会议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政协会议和地方人民代表会议由邀请、推选、协商等方式产生的人士组成。 实行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1953年1月1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大,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大;同时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事宜。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建国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一部《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如下: 1、选举权的普遍性。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1953年《选举法》体现“投票权平等”,如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第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但是该法分两章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农村与城市、汉族与少数民族每一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因而也开创了“不平等投票”但在当时是“很合理、完全必需、完全正确”的立法先例,如第二十条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以此计算的全国人大

最新修订的选举法学习材料

最新修订的选举法学习材料 ①拟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 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草案也作了类似规定。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②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 一些地方也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有一定的数量。 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这一现象已引起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省级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代表大幅缩减,同时一线工人和基层农民代表大幅增加。其中,一线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比上届增加了70%以上。 ③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规定 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分别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二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三是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四是确定选举日期;五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地方建议,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作出规定。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选举机构”一章。 ④乡镇代表总名额上限增加 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 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在这样的情况下,现有规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上限显得偏少,一些地方建议提高规定的上限。 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乡镇“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 ⑤禁止同时两地担任代表 一个公民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地方的人大代表?对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同时,草案还增加一项规定,明确,“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 根据一些地方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建议,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以便组织上掌握情况,依法处理。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上述规定。 ⑥增强候选人“透明度”

选举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六章选区划分 第七章选民登记 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选举程序 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3年修正本) (1996年11月28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3年7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3年7月25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由选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规范有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财政拨付。村民委员会选举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工作机构,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推选结果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三)起草本村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登记选民并公布选民名单; (五)公布选举日期、投票地点和方式;

选举法最新修改全文

选举法最新修改全文 来源:作者:日期:10-03-16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六、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移至第十六条,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

选举 法试题

选举法练习题 1、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D) A、1/2至1倍 B、1倍 C、2倍 D、1/3至1倍 2、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监狱服刑期间,有关其选举权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 A、可以行使选举权 B、不能行使选举权 C、没有选举权 D、经监狱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 3、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如果选举进行前,选民名单出现纠纷,则此类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 (B) A、选民户籍所在地法院 B、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选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D、选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4、某选区选民为12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为1000人,甲候选人至少获多少票才能当选? (C) A、600 B、601 C、501 D、500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的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的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下列选项中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D ) A、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6、某省新源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大代表,该县人大代表350人,该次开会时有320人到会,张三作为该次选举的候选人,在对其投票时20人投弃权票,那么至少应当获得多少票同意方能当选?(B) A、175 B、176 C、161 D、150 7、某选区共有选民8679人,张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那些情况下,张先生可以当选(D)? 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8681人,张先生获得选票4800张 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4339人,张先生获得选票4000张 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01人,张先生获得选票3400张 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01人,张先生获得选票3411张 8、某县一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登记选民为35301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17602人,该选区3位候选人赵某、钱某和孙某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9250票、8500票和7600票。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谁能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D) A、赵某 B、钱某 C、孙某 D、3人均不得当选 9、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C)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

村委会选举办法

白杜坞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11年3月10日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2、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接受上级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出初步名单,提交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村党支部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选举委员会主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自荐人(候选人)的,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职责自行终止。 3、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1993年3月25 日24时前出生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户籍在白杜坞村的农业户口参加本村村民委员会选举。 4、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张榜公布,年龄计算以村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可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在选举日的10日前向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镇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依法作出处理。 5、本村设村民委员会主任1名、委员 5 名,其中1名为女委员名额,实行专职专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6、本次选举采取“自荐直选”的形式,实行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选举日定为2011年3月25 日。 7、自荐竞选必须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自荐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前亲自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报名登记竞选村民委员会其中一个职位,并填写竞职承诺书、辞职承诺书。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审查后,在选举日3日前按姓氏笔划为序公布自荐人名单、竞选职位和竞职承诺书、辞职承诺书。不提供竞职承诺书和辞职承诺书的,视作退出自荐竞选报名。 8、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向选民介绍自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4修正)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4修正)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4.01.23 【实施日期】1984.01.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1987)[失效]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1989修正)[失效] 【失效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主任会议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9月26日河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 第二章代表名额的确定 第三章选区划分 第四章选民登记

第五章选民资格审查 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代表的选举和代表资格审查 第八章政权机关领导成员的选举 第九章代表的补选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选举工作机构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对1980年9月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了修改、补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分别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选区设选举小组,负责组织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和较大的厂矿企事业单位设选举领导小组,作为县级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本区域内和本单位、本系统的选举工作。 县、乡两级同时进行选举时,乡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代表的选举及县级代表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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