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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最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最新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

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

究与创新,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加快成果转化,支持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研究安全生产理论和创新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

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二)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三)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下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落实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事项:(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以及安全设备、设施、器具的更新、改造、维护、检验检测和校验;(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以及技术研究、成果推广和应用;(三)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更换和安全生产津贴、奖金发放;(五)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事故救援演练以及救援队伍建设;(七)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标准自行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并

落实下列要求:

(一)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标准化建设管理部门,将标准化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二)组织创建标准化完成后应当安排不少于六个月的试运行;(三)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标准化建设及其运行情况;(四)将标准化建设内容纳入班组、车间、厂级定期教育培训内容;(五)建立标准化运行质量与效果年度自评估制度,并将评估结果经内部公示后通报相应评审组织单位。

微小企业的操作岗位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容,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台账、档案制度以及会议机制;(二)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四)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六)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七)职业健康保障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修订与演练制度、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制度;(九)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和外来进场施工队伍管理制度;(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执行效果评估以及修订制度;(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

(一)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二)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三)支持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四)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班组各岗位人员应当对负责的设备、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

卸单位等高危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危险岗位,建立并实施班组内部安全互联互保、班组岗位描述、岗位风险辨识、管理人员对班组风险审核、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作业现场操作前风险确认等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状态;(二)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三)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五)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分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微小企业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

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

遇不得低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并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

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二)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三)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四)对调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五)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六)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教育培训;(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培训考核结果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考核的人员和从业人员本人签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或者在设计文件中包含安全设施设计内容。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应当随项目设计文件一并审批;(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安全设施设计;?

(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当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形成报告。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或者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在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租赁合同中,依法对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经济赔偿、事故风险金等安全生产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本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鼓励和推动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参与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并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工伤保险费中提取的工伤预防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登记、建档、申报;(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系统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持正常运行;(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

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

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易燃烧、易爆炸、中毒、腐蚀、窒息、灼伤、高温、噪声、粉尘、泄漏、触电、倾覆、撞击、坠落、坠物、碾轧、滑坡、坍塌等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进出口以及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安全管理,编制设备目录,强化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三十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而非法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原辅材料、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其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三十日,但不超过一百八十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项目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安全设施合并进行评价、审查和验收。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

当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并组织论证,根据工作方案中安全生产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事项,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设置户外广告、牌匾、电子屏等;进行建筑物室外墙体、玻璃幕墙美容清洗、贴砖、粉刷、空调安装等高空作业;进行污水池(井)、化粪池、下水道、盲井等地下受限空间作业;(四)进行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五)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等作业。

第三十六条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不得用于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

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危险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安全须知、消防要求等注意事项,并按批次将名称、种类、数量变化情况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危险物品运输、装卸作业时,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作业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七条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粉尘、气体或者其他物态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监测报警装置和远程监控系统,按照国家相关防爆标准设置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静电释放和通风系统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落实下列措施:

(一)保持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畅通;(二)控制作业场所爆炸危险物质的储存数量;(三)定期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四)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涉氨涉氯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定期检验储存装置,在储存、使用区域设置泄露收集处理装置和事故排水系统,在操作岗位设置洗眼器、淋洗器,配备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以及相关急救药品。

第三十八条车站、地铁站、码头、机场、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区、动物园、公园、游乐场所、网吧、酒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擅自改变场所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设置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符合疏散要求的疏散通道;(三)按照规定配备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并确保完好、有效;(四)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五)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电梯、锅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配电等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六)同一经营场所或者其他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

在上述场所举行大型集会或者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制定安全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地下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以及通风、防火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出口和应急疏散通道,标示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并定期检查、维修,保证正常运行和使用。地下经营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存放、携带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二)挤占、堵塞疏散通道、通风口、消防通道;(三)采用液化石油气和汽油、煤油、甲醇、乙醇等易燃液体作为燃料;(四)违规安装、使用电器产品和敷设用电线路;(五)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和器材。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用电、民用燃气、实(试)验药品、实(试)验室、制氧站、宿舍、病房、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施工、交通工具,以及室外教学、集体活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应急演练。

学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不得出租房屋、场地用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活动。

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自办工厂、公司、商场(店)、宾馆、饭店和出租或者发包场地、临街门店、食堂、超市、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地下车库、窨井、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以及水暖、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对服务区域的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二)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五)获得并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

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六)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配合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四十六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

务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本省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各

类开发(园)区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监察人员,提供工作必需的设施、装备和经费保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律组织,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等线索,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巡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增加其在政府综合考核和有关部门考核中的权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监督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事项时,应当向其提出改正或者处理意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改正或者作出处理,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通过网站和其他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提高监督管理执法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监督检查和应急救援车辆满足工作需要。监督检查用车难以保障时,可以依据国家和本省规定通过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式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场所进行检查时,个体防护装备和检查、取证等设备应当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得进入危险场所进行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监督。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

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应当明确记录检查的时间、场所、部位等。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不得拒不接收、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

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内容,推动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专题讲座。鼓励高等院校将安全教育纳入选修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设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安全教育形式。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生产经营单位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

对位置相邻、行业相近、业态相似的区域和行业,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在城镇人口密集区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区域范围内批准建立渣土堆场、尾矿库等;对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上述项目,应当采取管控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在重大危险源、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和危险物品输送管道等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批准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拆除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审批、许可等方面的管理,对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建立安全监管联合机制,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以及工业建设项目集中的开发(园)区进行联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项目和建设施工中存在的违法或者非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

务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

有关安全生产协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有关机构应当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评估、认证、检测、检验等结果负责。

第五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的场所、设备、设施、独立单元、工地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停止供电措施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通报安全生产有关情况,研究安全生产领域责任的有关问题。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降低其诚信等级或者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等,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对诚信等级或者被列入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应当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删除并重新评定诚信等级。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建立安全生产专线与社会公共管理平台统一接报、分类处置的举报机制,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

作机制,建设联动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依托公安消防、大型企业、工业园区等应急救援力量,加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实现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生产安全预警机制,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查找本单位危险危害因素、危险源(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针对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不同致灾因素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索道运营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以及人员定期演练,统一调配使用,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化工园区应当组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园区应急救援任务。

第六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六十七条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有关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二)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三)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防止有关责任人员逃逸或者转移、隐匿财产以及毁灭相关证据;(四)根据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五)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结合事故调查自行或者委托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单元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对本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状况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范、整改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以及采取的防范、整改措施书面报告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制,对典型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提级调查、跨地区协同调查和工作督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对事故受害人及其家属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

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信息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和

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7(全文)不论是建筑还是施工企业,不管你是任何单位,安全工作是第一位的。搞好安全工作,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基础。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

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练习题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复习题 (选择30题,判断30题) 一、单选题(30题) 1、为了加强(A)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A安全生产 B环境卫生 C节能减排 D 安全防护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B),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A 效率优先 B以人为本 C生产为本 D效益为本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C)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A省 B 市 C县 D乡 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B)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负责人 B生产经营单位 C董事长 D实际控制人 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A)是本单位安全生产

第一责任人。 A主要负责人 B董事长 C工会主席 D 总经理 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C)责任。 A综合领导 B全面领导 C直接领导 D相应领导 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听取( B )意见。 A职工代表大会 B工会 C安全管理部门 D上级主管部门 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 B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A基本条件 B安全生产条件 C安全要求 D安全条件 9、《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 C )。 A保障制度 B主体责任 C责任制度 D投入制度 10、《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A)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A主要负责人 B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C安全部门 D工会主席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全套2017年

东莞XXX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全套完整版 编写 2017年9月1日

目录 一、安全生产目标 1.目标责任书 01 公司级安全生产目标承包责任书(部门) 02安全生产目标承包责任书(车间) 03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目标承包责任书 04部门安全生产目标承包责任书 05行政部安全生产目标承包责任书 2.总体安全生产目标 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4.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分目标 5.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监测记录 6.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记录表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和人员 01安全主任任命通知 02安全主任职责 03任命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 04各部门、车间第一责任人任命通知 05关于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决定 06组织架构图 07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08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过直 2.2职责 01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书 02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表 03安全责任制 04安全生产责任完成情况考核表 05安全生产培训记录表(责任制) 06车间责任书 07部门责任书 2.3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 三、安全投入

3.1 安全生产费用 01安全投入使用计划表 02年度安全投入季度费用台账 03安全投入计划费用台账表 04资金投入计划一览表 05安全投入资金申请表 06安全生产经费日常统计台账 3.2 相关保险 01 参保证明、工伤保险缴费证明 02 保障受害伤员工相应的保险与赔付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4.2 规则制度 4.3操作规程 4.4-4.5评估、修订 五、教育培训 5.1 教育培训管理 01 培训计划 0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台账 03培训记录表 5.2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0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登记表5.3 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1.三级教育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全员答卷答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知识宣贯答卷 (管理人员、员工) 单位岗位姓名得分 一、填空 1、《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2、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5) 3、《条例》要求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1) 4、《条例》要求第24条要求: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对调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查找本单位危险危害因素、危险源(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针对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不同致灾因素定期组织演练。(64) 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20) 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3) 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75) 9、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66) 10、《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在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44)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加强制造部生产工作中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2、制造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车间、班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1、制造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制造部经理和各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制造部经理担任。 2、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制造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3、制造部各车间、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要协助制造部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处理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4、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动力设备科负责人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班组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各车间、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制造部经理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5、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6、安全管理网络图: 三、 1、 一般规定 ⑴、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标准,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⑵、 努力学习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知识,人人都要牢固树立起强烈的自主保安防护意识,在履行本职工作时,防止本人和他人发生工伤事故。 ⑶、 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需要提供有

2017年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最新版)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最新版) (试行) 第1部分总则 一、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3.不存在各部分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 4.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矿长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二、等级设定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三、工作要求 1.建立和保持 煤矿是创建并持续保持标准化动态达标的责任主体。应通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行为、控制质量、提高装备

和管理水平、强化培训,使煤矿达到并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标准,保障安全生产。 2.目标与计划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年度计划,并分解到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和考核。 3.组织机构与职责 有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各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职责明确。 4.安全生产标准化投入 保障安全生产标准化经费,持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5.技术保障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开展技术创新;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符合要求,审批手续完备,贯彻执行到位。 6.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 加强各生产环节的过程管控和现场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自检工作。 7.持续改善 煤矿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在考核定级时,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状的测评,是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考核认定。取得等级的煤矿应在取得的等级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地持续改进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措施,规范员工安全行为,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使煤矿持续保持考核定级时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机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8 章71 条。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 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1 款的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2 款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 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1.起施行)中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

安全生产标准化2017版全套资料

1、安全目标 临江市宏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1月

目录1 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的发布文件 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3.安全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的发布文件 4.总体和年度安全目标 5.年度安全目标实施计划 6.安全目标考核表 7.安全目标考核记录 8.安全目标完成效果评估和调整的通知 9.安全目标完成效果评估和调整计划

临江市宏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文件宏大水泥发字〔2017〕6号签发人:王惠生 关于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现象,确保全年安全无事故,经研究决定,将修订后的《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印发给相关部门,希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并在实践中如果出现新的情况希及时上报。 临江市宏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1 月 17 日 主题词:安全目标管理制度通知 临江市宏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1 月17日印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能更好的明确、分解、实施、考核安全各项指标,达到安全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人员。 三、职责 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相关指标的制定和考核。 2、财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工伤事故的考核处罚。 3、各部门负责将安全指标目标分解到业户,定期监督检查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并负责安全指标目标的考核。 4、分管安全经理负责提出对安全指标的考核建议。 5、经理负责批准目标指标的制定和考核。 四、目标 2017年全年安全事故为零:

1、死亡及重伤事故为零 2、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为零 3、重大责任事故为零 五、指标内容 1、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率为100% 2、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率为100% 3、事故隐患整改率为100% 五、目标与指标的分解与实施 1、安全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日常性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跟踪落实隐患整改情况。 (2)分解的工伤事故控制指标,严格按照指标要求贯彻执行。 2、各业户 (1)业户负责人亲自带头每日对店面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予以处理或上报有关领导。 (2)狠抓违反安全管理现象,并按照制度进行处罚。 六、企业级指标的考核办法 1、安全隐患排查率、隐患整改率指标要求达到100%,凡考核中发现有遗漏,未达到100%的,视情节,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100—500元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题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复习题 一、单选题(30 题) 1、为了加强(A)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A 安全生产 B 环境卫生 C 节能减排 D 安全防护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B),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A 效率优先 B 以人为本 C 生产为本 D 效益为本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C)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A 省 B 市 C 县 D 乡 4、《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B) 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 主要负责人 B 生产经营单位 C 董事长 D 实际控制人 5、《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A)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A 主要负责人 B 董事长 C 工会主席 D 总经理 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C)责任。 A 综合领导 B 全面领导 C 直接领导 D 相应领导 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听取( B )意见。 A 职工代表大会 B 工会C 安全管理部门 D 上级主管部门 8、《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 B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A 基本条件B 安全生产条件 C 安全要求 D 安全条件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2017版安全生产标准化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1部分总则 一、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依法开采; 2.正常连续生产(连续停产不超过3个月); 3.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5.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体系,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办法),按规定正常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考评工作。 二、等级设定和评定程序 1.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三级是煤矿组织生产所应达到的最低标准。 2.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现场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 三、工作要求 1.建立和保持 煤矿是创建并持续保持标准化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通过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行为、控制质量、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强化培训,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使煤矿达到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保障安全生产。 2.目标与计划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年度计划,并分解到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和考核。 3.组织机构与职责 有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各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职责明确。 4.安全生产标准化投入 安全生产标准化经费有保障,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5.技术保障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开展技术创新;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符合要求,审批手续完备,贯彻执行到位。 6.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

加强各生产环节的过程管控和现场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自检工作。 7.持续改善 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的持续改进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措施,规范员工安全行为,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使煤矿持续保持并提高安 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机制。 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1.井工煤矿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2部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规定;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3部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3)通风。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4部分“通风”的规定。 (4)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5部分“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的规定。 (5)采煤。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6部分“采煤”的规定。 (6)掘进。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7部分“掘进”的规定。 (7)机电。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8部分“机电”的规定。 (8)运输。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9部分“运输”的规定。 (9)职业卫生。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10部分“职业卫生”的规定。 (10)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11部分“安全培训和应急管理” 的规定。 (11)调度。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12部分“调度”的规定。 五、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方法 1.井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方法 (1)井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满分为100分,采用各部分得分乘以权重计算,各部分的权重见表1-1。 表1-1 井工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规定(省长2号令)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 2018年5月21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以下简称风险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下简称隐患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专职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知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的风险因素、风险等级、防范措施、应急方法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可视、有痕、便捷、实用的原则,科学设计作业审批票(证)、生产作业现场点检表、告知卡(单)、工作流程图、公示牌(板)等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工具,用于本单位各层级、各岗位的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设施,须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 手续并签字。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期限的,须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安全 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和分包 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不服 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2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5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 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的,由总承包单位、分 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 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

2017年新标准化培训计划

山西忻州神达台基麻地沟煤业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新标准培训计划 为了准确理解把握新修订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主要内容。有效推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开展,制定本培训计划:一.培训时间:5月—6月。 二.培训范围:煤业公司所有从业人员。 三.培训安排: 1.煤业公司每周五下午组织全公司班组长以上所有管理人员进行集体培训学习,专人讲解。区队利用班前会组织学习,由技术员进行讲解。各科室利用每周学习日组织所有员工进行学习,做到培训学习“全覆盖”。 2.以考促学:管理人员每周培训学习后,在下一周培训学习前对上一周学习内容进行问答或笔答考试。区队班组每班学习后可现场进行问答,每周进行一次笔试考试,达到以考促学的目的。 3.精心组织、专题培训: 各科室、区队根据自身职能及专业不同,对口进行重点培训学习,各科室、区队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贯彻到每一位员工。 4.加大检查督查力度: 煤业公司把5月—6月新标准贯彻学习,培训纳入重要检查内容,各分管副矿长对所分管的职能科室、区队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把检查结果列入本时段的考核内容,以促进贯彻学习新标准深入开展。 四.工作要求:

1.煤业公司所有部门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覆盖所有从业人员的新标准教育培训工作。让所有员工准确了解和掌握其本职岗位所应掌握的规定和要求。以达到工人”人人懂标准,工作按标准”的效果。 2.煤业公司各科室、区队5月—6月的每旬自检及每月标准化打分,要对照新标准进行打分和测评。以检验贯彻新标准工作进展情况,确保7月1日后主管部门能够按照新标准进行现场考核。 附:新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计划表。 山西忻州神达台基麻地沟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七年五月一日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企业员工生命和集体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经济 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做好安全生产的关键。因此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 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 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公司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 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所属单位、项目经理部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个员工都必须在各自的

岗位上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公司领导安全职责 第六条董事长职责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公司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定、指示、决定; (二)在董事会拟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时,要有安全生产内容; (三)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总经理职夷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定、指示、决定和董事会有关安全生产的决议; (二)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监督各副总经理和各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主持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四)审批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新版安全生产标准化(电子版)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 (试行) 第1部分总则 一、基本条件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 2.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 3.不存在各部分所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 4.建立矿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矿长每年向全体职工公开承诺,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投入,持续保持煤矿安全生产条件,保护矿工生命安全。 二、等级设定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 三、工作要求 1.建立和保持

煤矿是创建并持续保持标准化动态达标的责任主体。应通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行为、控制质量、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强化培训,使煤矿达到并持续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标准,保障安全生产。 2.目标与计划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年度计划,并分解到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和考核。 3.组织机构与职责 有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机构,各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职责明确。 4.安全生产标准化投入 保障安全生产标准化经费,持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5.技术保障 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完善工作制度,开展技术创新;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符合要求,审批手续完备,贯彻执行到位。 6.现场管理和过程控制 加强各生产环节的过程管控和现场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自检工作。 7.持续改善

煤矿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在考核定级时,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状的测评,是对煤矿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的考核认定。取得等级的煤矿应在取得的等级基础上,有目的、有计划地持续改进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管理措施,规范员工安全行为,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使煤矿持续保持考核定级时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长效机制。 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 1.井工煤矿 (1)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2部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规定; (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3部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 (3)通风。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4部分“通风”的规定。 (4)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5部分“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的规定。 (5)采煤。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6部分“采煤”的规定。 (6)掘进。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7部分“掘进”的规定。 (7)机电。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8部分“机电”的规定。 (8)运输。考核内容执行本方法第9部分“运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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