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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2019版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2019版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2019版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关于全面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安委办〔2018〕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对煤矿、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队伍的教育训练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

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安全作业除外,以下同)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教师)、安全生产考务人员(不包括考场服务人员,以下同)、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以及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救援人员(以下简称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训练中心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对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教育训练工作。

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

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培训监督管理职责。

住建、交通、市场监管、消防、地震、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和草原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教育训练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等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事的每个专业领域或者作业类别领域至少有1名专职安全培训教师,兼职安全培训教师在本省安全培训机构兼职不得超过3家,鼓励培训机构配备相关专业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培训工作;

(二)培训教室应当相对集中,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其中:人均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公共面积不低于教室使用面积的10%;

(三)培训教室无安全隐患,干净整洁,采光、通风好,配备投影仪、投影屏幕、计算机、白板、音响、录像、刻录机及互联网等设施设备;

(四)特种作业实习实训设施及教学场地的配备,应当满足相关操作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实际

操作技能培训的有关要求;

(五)采用远程安全培训的,在培训前应当按规定向省级和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安全培训的教师、教材、档案生成及学时认定等情况,并采取远程与现场安全培训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安全培训时间不低于总学时30%;

(六)采用合作办学开展安全培训的,只能与1家单位合作,并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办学原则、合作方式及范围、权利和义务、过程管理与质量、资金投入以及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内容;

(七)消防设施按标准配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第七条从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省属及以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教师等相关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开展安全培训前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

从事市属及以下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开展安全培训前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

向所在地市级或者省直管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书面报告相关内容的现场核查并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安全培训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开展安全培训前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成人培训特点,开展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和培训设计,强化培训过程管理,组织实施培训质量评估,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第九条安全培训机构对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5个工作日前,按照谁发证向谁报告原则,应当按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学员类型、数量以及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学时及授课教师等有关情况。

第十条安全培训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或学员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的,实行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法与委托方或学员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培训的对象、要求、收费标准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及有关标准实施。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有关地方标准实施。

安全培训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应当按照《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培训〔2012〕175号)及有关专业领域或作业类别领域相关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实施。

第十二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和安全培训教师的评选。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优先选用优秀安全培训教师。

第十三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考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属及以下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教师、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健全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约束、持续提升的安全培训长效内生机制。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操作项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劳务派遣工、实习生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需要重新上岗、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停产检修、设施设备大中修前和结束停产、停业、停工、停止建设恢复生产经营前,应当对有关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或者专项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纳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培训管理职责,统一协调管理并协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岗位操作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进行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

非煤矿山新招的从事井下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或者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的特种作业人员,除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特

种作业工人师傅带领下,进行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

非煤矿山井下作业人员和金属冶炼生产单位的岗位操作人员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的时间应当不低于4个月,其他岗位操作人员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的时间应当不低于2个月。

鼓励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安全再培训,持续保持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按规定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持续保持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安全再培训,持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除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进行安全培训以外,可以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对其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内容及学时等由本单位自主确定。

第二十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初次培训。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时间,应当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培训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协议价收费。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及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依据、时限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学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考核及发证

第二十五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师的考核,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以及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实施。

安全培训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师的考核,应当按照《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厅培训〔2012〕175号)及有关专业领域或作业类别领域相关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省属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中的省属企业和中央企业驻冀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工作,负责因发生死亡事故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考核,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核发证工作,负责安全培训教师和安全生产考务人员的考核。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属及以下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及以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属以及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试工作,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申请和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及审核,负责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考试、复审以及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制作和发放工作。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市属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除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按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考试,也可以自愿参加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考试。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经营许可期限不足3个月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对100人以下的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市属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除外)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试。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部门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七条市级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以及省属及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经考

核合格后,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属及以下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监管委托执法证。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负责考核的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应急管理部门考试合格的,由负责考试的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本单位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式样,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委托执法证、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的式样,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生产监管委托执法证的有效期为3年,每3年延期复审1次。

考核合格证、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复审1次,

每3年延期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每6年延期复审1次。

考核合格证、培训合格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复审或者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至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复审或者延期手续;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180日内至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复审或者延期手续。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和《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和《河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考试考核,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安全培训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教师的考试,包括专业技术考试和教学能力考试两部分,专业技术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进行教学能力考试。考试满分各为100分,均

达到90分及以上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

第三十二条负责考核发证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试综合档案,考试综合档案包括考试计划审批表、考核(考试)验印审批表及发证统计表、考场记录等;承担考试职能的考试点应当建立考试工作档案,实行一期一档。考试工作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管理部门批准的考试计划;

(二)考生身份证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考生考试申请表;

(四)考生准考证复印件;

(五)考生考试成绩汇总表;

(六)考场记录;

(七)考试全过程录像光盘;

(八)其他有关材料。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初次领证、复审、延期复审的考生的考试申请表中,必须有本人身体健康书面承诺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培训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培训合格证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考核合格证和培训合格证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有效;生产经营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在本单位有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按规定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任职超过6个月未经应急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任免机关应当调整其工作岗位。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不满6个月的,必须在本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前,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否则,不予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手续。

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或者未经考试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任免机关应当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三十六条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应急管理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省级应急管理部

第三十七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安全培训机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健全完善安全培训管理组织以及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的情况;

(四)从事的专业领域和作业类别领域专(兼)职教师的配备情况;

(五)执行教师、教学及实习实训设施书面报告的情况;

(六)执行有关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及地方标准的情况;

(七)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及档案管理的情况;

(八)与委托方或学员签订服务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培训收费的情况;

(九)合作办学协议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十)政府有关部门消防检查验收的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应急(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情

(二)健全安全培训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教材会审的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

(六)特种作业操作证真伪核查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七)其他从业人员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师傅带徒弟实习教育、年度安全再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及培训合格后上岗的情况;

(八)统一协调管理并协同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情况;

(九)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十)现场抽考从业人员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自主培训的,还应当对其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接到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派遣工、临时聘用的人员。

安全培训机构是指对外承揽安全生产培训业务,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自主安全教育培训活动的内设机构。

第四十一条省应急管理厅和原省安全监管局之前印发的文件如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4

月13日印发的《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冀安监管〔2012〕2号)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

(完整版)2020年危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2019年12月 25日

~~~~~~~~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计划(2020年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按照“统筹组织,分层次、分系统、大规模、大力度”安全培训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培训工作抓出成效。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保障人身、设备、设施及行车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为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公司2020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一、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目的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以提高公司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素养为目标,进而达到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培训目的 通过安全培训,进一步促使公司全体职工切实提高安全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为构建公司二级标准化企业创造良好的安全氛围。使职工熟悉、了解《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人本思想,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并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为公司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二、安全教育培训对象 公司全体人员: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特殊工种和从业人员(包括新入职和转岗人员)。 三、教育和培训时间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80号)》、以及《北京市危化品生产企业地方标准》第33部分(DB11/T 1322.33-2018)、《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以及《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培训及考核要求》等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各级人员培训课时安排如下:

《安全管理制度》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原则。安全教育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 第二条安全教育的内容:安全思想和安全意识教育、遵纪和守法教育、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和专业工种训练。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级安全教育、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特殊安全教育。 第三条凡新入厂职工必须经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1、一级(厂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职工报到后,由总裁办负责组织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其教育内容: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定。 (2)工厂的性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一般消防知识及气体防护常识。 (4)典型事故及其教训。 经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 2、二级(车间)安全教育 由车间主管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其教育内容: (1)本单位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 (2)本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4)以往的事故教训。

经二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3、三级(班组)教育: 由班组长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可采取讲解和实际表演相结合方式。其教育内容: (1)本岗位(工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2)本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装置、安全设施监测、监控仪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方法。 (4)本岗位(工种)事故教训及危险因素的预防措施。 经班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指定师傅带领进行工作或学习。 第四条三级安全教育考核情况要填写在安全教育卡片上,建立安全教育档案。三级安全教育完毕,经审核后,方可准许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五条未经三级安全教育或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分配工作,否则由此而发生事故,要由分配及接收其工作单位领导负责。 第六条新入厂职工要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培训学习,经过一个时期实际工作后,再经有关部门对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技术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顶岗。 第七条凡属外包工和参观人员,进厂前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1、对外包和外借人员的安全教育,分别由基建部门(或委托单位)和承包、外借人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用工单位进行安全教育,经生产单位同意后,方可允许进入现场施工。 2、对进厂办事和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教育内容:本厂的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参观人员要有专人陪同。 第八条各班组在班前会上要进行安全讲话。预想当班危险因素,布置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安全情况。 第九条必须开展以班组、车间为单位的安全日活动,每次不得少于50分钟,不得挪作它用。 1、安全日活动要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车间领导或安全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统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

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统称国家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局审批、颁发;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9-3-1)13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

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计划及培训记录全年

中西医科医疗质量安全培训计划 2019年度 一、需要改进的内容 (一)医疗制度、医疗技术 1.重点抓好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病历书写规范、查对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知情同意谈话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管理制度等。 2.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的管理。 3.加强全员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 4.加强全员培训,医务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必须人人达标。 (二)病历书写 1.《病历书写规范》的再学习和再领会,《住院病历质量检查评分表》讲解和学习; 2.病历书写中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字迹的清楚性; 3.体检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上级医生查房的及时性和记录内容的规范性; 5.日常病程记录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包括上级医生的医疗指示,疑难危重病人的讨论记录,危重抢救病人的抢救记录,重要化验、特殊检查和病理结果的记录和分析,会诊记录、死亡记录和死亡讨论记录等); 6.治疗知情同意记录的规范性(包括住院病人72小时内知情同意谈话记录,特殊检查、治疗的知情同意谈话记录,医保患者自费<特殊>药品和器械知情同意谈话记录等); 7.治疗的合理性(特别是抗精神病药及抗生素的使用、更改、停用有无记录和药物的不良反应有无报告和记录,处方〈包括精神、麻醉处方〉的合格率等); 8.归档病历是否及时上交,项目是否完整; (三)医院感染管理 1.各班职责落实情况; 2.清洁、消毒、灭菌执行情况; 3.手卫生与自身防护落实; 4.抗菌药物合理使用; 5.多重耐药菌的预防与控制; 6.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 二、改进措施 1.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操作规范和常规,加强对科室的质量管理、检查、评价、监督。 2.科室实施全程质量管理,重视基础质量,加强环节质量,保证终末质量。树立全员质量和安全意识,加强医疗质量的关键环节管理和监督。关键环节包括疑难危重抢救病人的管理,严重药物不良反应的管理,病历书写中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的管理,治疗知情同意记录的规范性的管理,医院感染的管理,治疗的合理性等‘ 3.认真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建立病历环节质量的监控、评价、反馈,每本病历均由住院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三级进行质控,每周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进行质量检查一次,每月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对科室医疗质量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评估,半年总结一次,检查处理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4.每月组织进行“三基”培训,每季度组织技能操作考核。 5.加强《病历书写规范》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学习和领会,严格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书写医疗文书。科主任为科室医疗质量第一责任人,并确定住院医师、副主任医师、科主任负责对科室病历归档前进行三级质量检查,查出缺陷及时反馈及改正。 6.提高科室业务学习的质量,保证业务学习的数量。每月进行业务学习一次,疑难病例讨论两次。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2017-1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内的生产安全教育培训对象包括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正式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实习人员、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相关方(外来承包施工人员、外来购货人员、为本单位供货)人员等。 3职责 3.1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2公司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3各班组负责其班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4各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工作程序 4.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4.1.1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1.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1.3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4.1.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4.2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重庆聚隆物流有限公司文件 【2018】14号文件 重庆聚隆物流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 为切实规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行业管理人员与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进一步营造健康蓬勃的道路运输行业安全文化,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宣传 1、公司相关部门应采取多种手段,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宣传活动形式包括:媒体宣传(微信、QQ、短信等),场所宣传(标语、横幅、墙报等),活动宣传(应急演练、桌面演练、安全生产月)等。 2、安全生产宣传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及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技能、事故经验教训等。 3、公司将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纳入年度对相关部门及司乘人员安全管理目标内容。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一)培训对象、要求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依据对象性质不同分为管理人员和司乘人员。 2、安全管理人员及司乘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岗位资格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并自觉接受再教育。 3、管理人员初次上岗培训和再教育培训按照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执行。 4、司乘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初次上岗培训应根据岗位要求执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其日常性和临时性的安全生产教育由公司根据相关要求自行组织实施。(二)、安全管理人员及司乘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 2、企业管理基本知识,涉及道路运输安全专业技术知识; 3、重大隐患治理、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重特大事故防范以及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的有关规定; 4、安全生产工作中科技知识与手段的应用;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最新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 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 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 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 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 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 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 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2020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书

2019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书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工区所管辖范围内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养成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提高自身的安全防护能力,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工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2019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以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运行。 一、工程概况 本合同段位于姚安县、大姚县境内,处于前场、仓街等几个谷坝区及山岭中,山势走向大致为东北—西南向,地势总体由西南向东北倾斜。预计工期为两年,工区全线由桥梁、隧道和路基组成。 桥梁13座,其中特大桥1座(曹家山特大桥左幅69X30米预制T型梁,右幅46X30米预制T型梁)。 大桥7座(三道箐大桥左幅10X30米预制T型梁,右幅11X30米预制T型梁;庄科大桥4X30米预制T型梁;滑石板大桥左幅12X30米预制T型梁,右幅11X30米预制T型梁;小团山大桥左幅16X30米预制T型梁,右幅12X30米预制T型梁;孙家大桥10X30米预制T型梁;观音寺大桥左幅15*20米预制T型梁,右幅9*20米预制T型梁;荞麦冲大桥左右幅均是9*20米预制T型梁)。 中桥4座(王小冲桥3X30米预制T型梁、滑石板中桥左幅2X30米预制T型梁,右幅1X30米预制T型梁;呼家湾中桥左右幅均是4*20

米预制T型梁;分水岭上跨桥22+32+22现浇箱梁)。 小桥1座(皮麦地桥1X30米预制T型梁)。 T梁板共计1360片,其中30米1110片,20米250片。 隧道两个(谢家1号隧道左洞K73+470~K74+085,长615米,右洞K73+410~K74+090,长680米;谢家2号隧道左洞K74+140~K74+415,长275米,右洞K74+110~K74+415,长305米)。 路基段:挖方246.6万方;填方406.3万方。 工区所管辖四个路基施工队、六个桥梁施工队、一个隧道施工队、一个钢筋加工厂和一个砼拌合站。 二、基本思路 为加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意识教育。安全意识教育就是通过对员工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员工端正思想,提高他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的认识。在提高思想意识的基础上,才能正确理解并积极贯彻执行相关安全生产规章计划,加强自身的保护意识,不违章操作,不违反劳动纪律,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同时对工区管理人员也应加强安全思想意识教育,确保他们在工作时做好带头作用,从关心人、爱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出发,重视安全生产,做到不违章指挥。 三、培训的目标 (一)全员安全教育覆盖率达100%;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自贡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公司安全培训管理,确保安全、环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时间,促进安全、环保长效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培训教育以“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为指导,落实“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学什么考什么”的要求,不断创新培训方式,力求培训实效。 三.本制度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各部门员工、新进员工的安全素质为目的进行的培训活动。 第二章培训组织及培训范围

四.具体由安全管理部组织实施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培训范围 1.新进员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部门、岗位),三级教育的时间一般不能少于24小时,各级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全部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2、转岗、复工员工培训。转岗培训一般不能少于24小时,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的,方能进入新的岗位。离岗时间超过6个月的,须重新进行岗前三级教育。 3、每月定期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章培训内容及培训方式 六.培训内容:不同的培训对象进行不同内容的培训,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的培训内容有: 1.以安全“零”理念为中心的安全理念及延伸理念的安全思想意识培训教育; 2.安全生产及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理论等; 3.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职业危害因素预防等; 4.事故应急处置及避险方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 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 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 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 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 实施监督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 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培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 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 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 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 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 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安全培训 第六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 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 制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 训教材。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总局令44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 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 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 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 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2019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表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安排表

2019年度安全培训计划表公司安全教育 培训计划及安排表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安排表一、安全培训计划为贯彻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就必须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质量、健康安全意识和专业技术素质。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企业职工培训工作重点是:对在作业过程中与质量、职业安全健康有影响的职工进行的培训,新规程及规范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殊工程培训等,二、培训任务1、相关职工培训企业计划对新进入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对原有部分职工进行整合型管理体系的补充培训。时间定为今年三月。 2、新规程、规范培训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作业规程、规范及各项管理规定,拟定对在岗的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安全作业规程、规范为内容的培训。时间定为今年四月。 3、继续教育培训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时间定为今年五月。 4、新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于新进职工,为了使他们对企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能够尽快达到上岗要求,拟定对新职工进

行以企业规章制度、安全知识为内容的教育培训。时间定为今年六月。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根据相关部门下发文件中“在特殊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检”的要求。组织在特种作业岗位工作已到复检期的职工进行复检培训。 三、安全教育内容1、安全技能教育(1)本岗位使用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构造、性能、作用、实际操作技能。 (2)处理意外事故能力和紧急自救、互救技能。 (3)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技能。 2、安全知识教育(1)本企业一般生产技术知识. (2)一般安全技术知识. (3)专业安全技术知识。 3、安全法规教育(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 (2)行业安全生产法规. (3)企业安全生产规章. 4、安全思想教育(1)思想教育(2)纪律教育四、安全教育的方法1、新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新职工(包括临时工、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都必须进行企业(公司)、车间和班组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进入生产岗位。 2、特殊工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这些工种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经常性安全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采用多种多样形式进行。如:安全日、安全周、安全月、百日无事故活动、安全生产学习班、看录像、图片展等形式,力求生动活泼。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条安全教育的内容: (1)安全法制教育 第二条安全教育的方法: (1)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2)组织安全活动 公司通过组织诸如安全知识比赛、安全操作技能竞赛等活动,在班组或车间之间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3)安全培训 第三条安全教育的具体形式: 1、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厂级安全教育由总公司负责,侧重法制教育,以增强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时间必须达到42学时,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意义。 (2)安全生产法规,重点是生产安全方面的法规。 (3)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6)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典型事故案例。 车间安全教育由部门、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侧重与车间生产制度、生产工艺、安全防范知识、应急救援的程序和方法,时间必须达到20学时,容包括: (1)本车间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要求。

(2)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生产工艺及其特点,生产中的危害因 素及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的重点部位。 (3)车间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典型事故案例。 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侧重与各个岗位具体相关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职责,时间必须达到10学时,内容包括: (1)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制度,岗位安全职责,劳动纪律。 2、变换工种或离岗后复工的安全教育 员工变换工种调到新岗位工作,对新岗位而言还是新工人,并不了解新岗位有什么危害因素和安全操作要求,所以在上岗前还要接 受安全教育,车间内跨班组调岗的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 少于10学时;跨车间调岗还要进行车间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离岗病假、产假等)时间 较长,对原工作已生疏,复工前要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 于10学时。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起重工、加氯工、电焊工、电工等等,这些人员都是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的。但是仍需不断 地通过安全教育来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提高他们的安全 技术水平。 4、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 5、企业其它职能管理部门的安全教育 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职能部门和生产车间的负责人和班组长是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所以他们 都应接受包括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本部门本岗 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管理和职业安全卫生知识、事故应急救援措 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在内的安全教育。对他们的安全教育由公司负责 实施,每年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制度

厂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减少生产事故,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规范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员工生命健康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结合中石化HSE管理规定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 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如东油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 工。 2、 职责 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三、 工作内容及要求 1、人员管理 (1)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度,加强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的安全意识。 (2) 工作时间,职工要按中石化规定穿戴工作劳保。夏季禁止袒胸赤膊、穿拖鞋进入厂区。 (3) 进入厂区,外来人员会客(来访)需进行证件登记。 (4) 工作时间,禁止在车间门口及厂区主干道两旁聚集逗留。 (5) 酔酒后禁止上岗。 (6) 外来人员进入厂区时参照执行。 2车辆管理 (1) 非生产车辆禁止进入生产区域。 (2) 所有车辆(包括甲方单位的货运车辆)要按指定区域停放,禁止堵塞厂区交通;禁止停放在厂区车间门口及标识的禁停区域;禁止轮胎粘有污染物的车辆进出厂区。 3、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1)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办公会议的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的根据上级有关安全的规定、要求对厂区安全生产形势进行研究部署。各分

管领导在汇报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汇报各管辖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会议由站内主要负责人召集,汇报分管工作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问题,研究部署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3)各分管领导要根据分工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不定期召开本分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确定安全工作重点,明确安全生产目标。 (4)生产部门作为企业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要根据本企业安全工作重点、甲方的统一部署,不定期的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做到及时上传下达,不延误时间。 安全培训制度 一、 公司安全教育 (1)对新入厂员工,在进厂时进行安全教育,使新员工了解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树立遵章守纪安全第一的观念。 (2)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学习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安全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预防事故的发生。 (3)结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利用标语、板报、会议、事故总结等不同形式,让员工明白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预防事故的措施,从中认真吸取教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4)不定期的学习外地经验和重大事故通报。 二、新工艺、新技术的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朮、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操作。 三、安全生产评价管理制度 (1)厂主管部门及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不定期的对各基本生产车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X X X X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管理人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预 防和控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等, 力,安全培训由项目部负责,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第二章培训种类、时间和内容 第八条三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1.三类人员是指:A类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法人、总经理、主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 程师;B类为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包括项目经理、现场执行经理;C类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安全总监、安全主管部门人员、项目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 2.三类人员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初次

参加“三类人员”考核的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32小时;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格并取得相应类别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负责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12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项目负责人每年应参加不少于30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继续教育。 3.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⑴企业主要负责人: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安全生 故教训。 2.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内容:本单位概况,施工生产或工作特点,主要设施、设备的危险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岗位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设施,工具,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以往的事故教训。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2.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培训一次 3.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一条岗前安全培训 施工班组在每天上岗前必须进行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其他安全教育 1.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品种投产使用前,各主管部门要写出相应的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的岗位工作; 2.对脱离操作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待岗等)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操作者,应进行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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